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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學3
第四講:合同的變更、解除與合同責任
理解合同變更的概念、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掌握合同解除的概念、協議解除與單方解除的具體規定領悟違約責任的規定對于現行民事權利的重要意義能夠理解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學理把握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教學目的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責任主要內容
第一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一、合同的變更二、合同的解除一、合同的變更(一)合同變更的概念(二)合同變更的要件(三)合同變更的效力(一)合同變更的概念合同變更有廣、狹義之分,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變更為狹義的變更;狹義合同變更是指在主體不變的條件下,在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局部調整。(注意與合同轉讓、合同更新的區別)我國合同法根據合同變更原因的不同,將狹義合同變更進一步區分為協議變更(合同法77條)和法定變更(合同法54條)。(二)合同變更的要件
1.須有依法成立的合同關系存在
2.具有變更合同的基礎3.應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畢前
4.是在保留合同主要內容的情況下進行的變更5.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合同法》第77條(三)合同變更的效力1.合同變更的部分——原內容失效,按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
2.無溯及力
3.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4.對從權利的影響
——《擔保法》第24條二、合同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二)合同解除的類型(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因當事人一方意思或雙方協議,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2)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3)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
合
同
解
除
的
類
型協議解除單方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1、協議解除(1)協議解除的概念
——《合同法》第93條第1款以新合同解除原合同,使原合同效力消滅。該新合同,實為一解除或反對合同。
(2)協議解除的解除行為
當事人雙方的行為,即雙方的協商—致。
(3)協議解除合同的效力一般應由雙方當事人在解除合同中約定,2、合同的單方解除
(1)單方解除概念(2)解除權的正確行使(1)單方解除概念基于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溯及消滅的單獨行為。第一,約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條第2款
第二,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條(2)解除權的正確行使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享有的可解除合同的權利。第一,須及時行使
——《合同法》第95條第二,須盡通知義務
——《合同法》第96條第1款第三,特定情況下須辦理相關手續
——《合同法》第96條第2款(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97條(1)合同解除與繼續履行(2)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3)合同解除與賠償損失
第二節合同責任一、合同責任概述二、對違約責任的理解三、違約行為四、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五、免責事由六、責任競合七、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責任一、合同責任概述
合同責任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后合同責任二、對違約責任的理解(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三)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當事人不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所應承受的法律后果。1.是一財產責任2.具有相對性3.具有任意性4.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產生的民事責任5.是以補償為主的民事責任(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以嚴格責任為原則,以過錯責任為例外。
1、嚴格責任——《合同法》第107條
2、過錯責任——《合同法》第189、222、265條、第303條第1款、第311、374、406條(三)違約責任構成要件
1、基本構成要件:A、違約行為——積極要件B、無法定或約定免責事由——消極要件2、具體責任方式特殊構成要件:每種責任方式都有自己的構成要件,相互之間并不等同。三、違約行為根據違約時間的不同,可分為預期違約與屆期違約;根據違約后果的不同,可分為根本違約與輕微違約。1.預期違約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一項合同法律制度。預期違約有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表現形式。包括:明示毀約:違約人向相對人明確為將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該種意思表示既不是要求解除合同的要約,也不附帶任何條件。默示毀約:當事人雖未聲明不履行合同,但自身的行為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2.屆期違約又稱實際違約,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合同當事人未按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包括:履行不能:指合同債務在客觀上無法履行。構成違約的履行不能,為嗣后的、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履行不能。拒絕履行:在債務人無抗辯權的情況下,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債務的意思。拒絕履行,既有明示的形式,也有默示的拒絕。遲延履行:指合同義務已屆履行期,債務人有能力履行卻未按約履行的違約行為。不符合約定履行:包括質量有瑕疵的履行;部分履行;履行期限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方法不當;加害履行等。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3.根本違約指一方當事人違約而使相對人的主要利益不能得到滿足,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與之相對應的是輕微違約。我國合同法94條規定了針對根本違約的合同解除權。四、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一)繼續履行(二)采取補救措施(三)賠償損失(四)支付違約金(五)定金罰則
(一)繼續履行1、繼續履行的含義和特征2、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3、金錢債務違約的繼續履行4、非金錢債務違約的繼續履行1、繼續履行的含義和特征(1)含義(又稱實際履行)指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按原合同約定繼續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2)特征第一,其內容是強制違約方履行本應履行的義務第二,可與違約金、賠償損失、定金罰則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并用2、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1)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2)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3)須履行可能且在經濟上合理3、金錢債務違約的繼續履行——《合同法》第109條
4、非金錢債務違約的繼續履行——《合同法》第110條(1)此類債務一般更強調繼續履行因其標的通常具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2)對非金錢債務違約繼續履行的限制第一,法律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第二,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費用過高第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二)采取補救措施1、含義2、特征3、特別構成要件4、具體責任形式1、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指違約方因瑕疵履行等不適當履行而依受害方的要求所應承擔的特定類型的違約責任形式。
——《合同法》第111條2、采取補救措施的特征(1)是不適當履行(主要為瑕疵履行)特有的責任形式(2)可與賠償損失并用
——《合同法》第112條3、采取補救措施的特別構成要件采取補救措施(1)須違約行為表現為以瑕疵履行為主的不適當履行(2)須缺乏不適當履行違約責任的約定和交易習慣(3)須有受害人提出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補救措施的請求4、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責任形式(1)修理(2)更換
(3)重作
(4)退貨
(5)減少價款或報酬
(三)賠償損失1、賠償損失的含義與特征2、賠償損失責任的特別構成要件3、財產損失的范圍4、賠償損失的范圍及其限制1、賠償損失的含義與特征(1)含義一方當事人因違約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時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所承擔的以彌補該損失為目的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2)特征第一,以財產損失為賠償對象第二,原則上只具有補償性例外:——《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第三,是保護非違約方合法權益最廣泛適用的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責任的特別構成要件(1)須有財產損失
(2)須違約行為與財產損失有因果關系3、財產損失的范圍——《合同法》第113條(1)現有利益損失
(2)可得利益損失(3)現有利益與可得利益的區別(1)現有利益損失又稱“所受損害”,指因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現有財產減少。(2)可得利益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是一方當事人本可從合同履行中獲得利益卻未獲得。特點:
A.未來性非現實利益,須經合同一方履行后方可獲得。
B.期待性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預見之利益或損失。
C.具有一定的現實性該利益并非臆想,只要違約方不違約、合同得如期履行,非違約方即可獲之利益。4、賠償損失的范圍及其限制(1)賠償損失的范圍遵循完全賠償的規則
(2)賠償損失的限制第一,可預見性規則
第二,減輕損失規則
第三,責任相抵規則
第四,損益相抵規則
(2)賠償損失的擴張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規則
完全賠償規則——《合同法》第113條違約方應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包括現實利益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
第一,可預見性規則依據:
——《合同法》第113條A.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B.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C.預見的內容為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D.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第二,減輕損失規則依據:——《合同法》第119條
構成要件:A.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
B.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C.受害方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的擴大。
第三,責任相抵規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責任范圍。依據:——《合同法》第120條
構成要件:A.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B.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四,損益相抵規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構成要件:A.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B.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和收益違約行為不但給受害方造成了損害,而且還為受害方帶來了收益,損害和收益是同一違約行為的不同結果。
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規則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該規則的適用條件:(1)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存在(2)消費者受到損害首先,要有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其次,受損害者只能是消費者(3)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四)支付違約金
1、含義2、特別構成要件3、對違約金責任的限制4、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支付違約金責任的含義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量的金錢。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2、支付違約金責任的特別構成要件支付違約金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該約定未違反合同法限制性規定并存定金條款時當事人選擇了違約金3、對違約金責任的限制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4、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違約金與賠償金能否并用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2)違約金與繼續履行能否并用
——《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3)違約金與定金能否并用
——《合同法》第116條五、免責事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中雖有違約行為,但可免除其違約責任的法定或約定事由。(一)因法定的免責事由出現而免責
(二)因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出現而免責(一)因法定的免責事由出現而免責
1、因不可抗力免責2、因法律其他規定免責1、因不可抗力免責——《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1、不可抗力的概念——《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2、不可抗力的范圍(1)自然災害(2)社會事件3、不可抗力的通知義務和證明義務——《合同法》第118條4、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1)合同的解除(2)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責任(3)合同的變更(4)延長合同義務的履行期間5、實踐中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應注意的問題(1)遲延履行后發生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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