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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債務融資工具介紹林正剛律師內容公司債3我國債券市場現狀1企業債2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4債務融資產品債務融資管理制度債券市場1、我國債券市場現狀1、債券交易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1997.6銀發240號)交易主體: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

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上海、深圳1991)商業銀行柜臺債券市場(2002.6)2、債券品種國債、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債券市場1、我國債券市場現狀3、發行監管主體的割裂—企業發債出現“三龍治水”的局面企業債券發行——發改委核準公司債發行——證監會核準,針對上市公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

二、地方融資平臺融資問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一)存在的問題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臺公司信貸管理缺失

地方融資平臺債券融資問題(二)目前國家監管形式2010年6月10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2010〕19號)2010年7月30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2012年,財預〔2012〕463號文件要求:對投資平臺進行清理規范,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2008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將先核定規模、后核準發行兩個環節,簡化為直接核準發行一個環節;重申了發債條件;明確了發債資金可以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收購產權(股權)、調整債務結構和補充營運資金;強調完善市場化約束機制,企業可發行無擔保信用債券、資產抵押債券、第三方擔保債券。2、企業債(一)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訂)第七章:公司債券《證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訂)第二章:證券發行第三章:證券交易二、企業債券的發行條件和核準程序2、企業債《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1993年]第121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2、企業債(二)企業債券發行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實際操作中,凈資產指標遠高于該條規定。2、企業債(二)企業債券發行條件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40%解讀:(1)同一集團母子公司同時發債,應同時滿足下列標準:a、母公司累計發債余額不超過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40%;b、子公司累計發債余額不超過合并報表“歸屬于子公司所有者權益”的40%;c、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計發債余額不超過母公司合并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合計額的40%。(2)累計債券指的是“企業債+上市公司債+中期票據+可轉債”總額,不包括短期融資券。2、企業債(二)企業債券發行條件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解讀:(1)由于可供分配利潤操作空間比較大,實際操作中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凈利潤來計算;(實際操作中要求企業債發行人3年連續盈利)(2)三年內連續發債,是否要合并計算債券總額,要分情況。a、如果是短時間內連續發債,需合并計算。如09年下半年發了10億債,10年上半年又發10億,則需要合并考慮企業三年平均凈利潤指標是否能支撐20億元債券的利息負擔;b、如果間隔時間比較長,則不需要合并計算。如07年發了10億債,09年再發10億債,考慮到08年的年報里已經體現了07年發行債券產生的利息的影響,只需單獨考慮相關凈利潤指標是否能支撐09年發行的10億債券的利息負擔。2、企業債(二)企業債券發行條件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于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于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2、企業債(二)企業債券發行條件5、債券的利率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協商確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利率的確定:通常為Shibor基準利率+基本利差Shibor基準利率:公告日前5個工作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在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網()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術平均數基本利差的影響因素:信用風險、發行期限等2、企業債(二)企業債券發行條件(1)信用風險的判斷:信用評級:2007年開始雙評級制度,即債項評級和主體評級;對評級機構的要求:具有企業債券評級從業資格;不得更換信用評級高,發行利率低;評級低,發行利率高。實務中,發債主體的信用等級在AA以上的,可以無擔保(2)期限對利率的影響國債利率一般不超過5年,企業債利率通常為M+N如發行7年期債券,即債券期限為7年固定利率債券,同時附加第5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即5+2M+N的年限時國家發改委不贊成前短后長的模式,如2+3的模式。2、企業債(二)企業債券發行條件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于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企業債券發行數額計算因素凈資產40%凈利潤項目總投資60%2、企業債(三)企業債券公開發行申請材料目錄1、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材料的文件(以后下放權力);2、發行人關于本次債券發行的申請報告;3、主承銷商對發行本次債券的推薦意見(包括內審表);4、發行企業債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債券資金用途、發行風險說明、償債能力分析等;2、企業債(三)企業債券公開發行申請材料目錄5、發債資金投向的有關原始合法文件;6、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連審)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7、擔保人最近一年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如有);8、企業債券募集說明書;9、企業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10、承銷協議;11、承銷團協議;2、企業債(三)企業債券公開發行申請材料目錄12、第三方擔保函(如有);13、資產抵押有關文件(如有);14、信用評級報告;15、法律意見書;16、發行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7、中介機構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18、本次債券發行有關機構聯系方式;19、其他文件。2、企業債(四)企業債券發行核準主要程序1、申報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按照《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編制公開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申請材料,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央直接管理企業的申請材料直接申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所屬企業的申請材料由行業管理部門轉報;地方企業申請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轉報。2、企業債(四)企業債券發行核準主要程序2、初審階段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企業發債申請后,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初審)。有關專業司局負責對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包括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有關手續(項目、土地、環保等)是否齊全并符合開工條件等。財金司負責對財務等其他發債條件進行審核,并匯總初審意見。2、企業債(四)企業債券發行核準主要程序3、反饋意見及修改材料階段財金司根據初審意見,對申請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補充修改有關材料的,向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提出反饋意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反饋意見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重要問題應專門出具文件進行說明。符合發債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直接予以核準。2、企業債(四)企業債券發行核準主要程序4、核準階段申請材料補充修改完善后,財金司起草企業債券發行核準文件,會簽有關司局、報委領導簽發后,會簽有關部門(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印發核準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反饋意見補充修改申報材料的時間除外)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說明理由。發行人根據核準文件在公告前提交最終利率備案函。2、企業債一、公司債分類(上市公司)

1、普通公司債: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3、公司債二、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訂)第七章:公司債券《證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訂)第二章:證券發行第三章:證券交易《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49號令)《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06年5月8日證監會30號令)

30號令對可轉債進行了規范3、公司債三、發行條件

合法性:需經發行人股東大會通過;證券法規定:(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3、公司債三、發行條件

證券法規定:(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3、公司債三、發行條件

可轉債特殊規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第十五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

3、公司債三、發行條件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3、公司債四、申報材料《證券法》第十七條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3、公司債四、申報材料《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1、公司債券發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說明書(申報稿)

1-2募集說明書摘要

1-3發行公告(發審會后按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3、公司債四、申報材料《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2、發行人關于本次公司債券發行的申請與授權文件

2-1發行人關于本次公司債券發行的申請報告

2-2發行人董事會決議

2-3發行人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債四、申報材料《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3、中介機構關于本次公司債券發行的文件

3-1保薦人出具的公司債券發行保薦書

3-2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3、公司債四、申報材料4、其他文件4-1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截至此次申請時,近期發生重大資產重組的發行人提供的模擬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和重組進入公司的資產的財務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或審計報告)4-2發行人董事會、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關于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補充意見(如有)4-3本次公司債券發行募集資金使用的有關文件4-4債券受托管理協議3、公司債四、申報材料《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4-5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4-6資信評級機構為本次發行公司債券出具的資信評級報告4-7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擔保合同、擔保函、擔保人就提供擔保獲得的授權文件(如有);擔保財產的資產評估文件(如為抵押或質押擔保)3、公司債四、申報材料《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4-8擔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如有)4-9特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4-10承銷協議(發行前按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4-11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管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3、公司債4、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一、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簡介(一)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依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企業短期融資券本質上是一種商業票據,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面向投資人發行的直接融資工具,具有固定收益,到期償還,發行期限在1年以內的貨幣市場產品特征。期限不超過365天。(二)中期票據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期限一般為3-5年。

4、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二、政策框架與管理要求

1、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實行注冊制企業發行中期票據通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進行注冊即可。交易商協會接受注冊申請采取了沒有試點、沒有批次、不預設規模的開放式姿態,只要市場投資者接受,符合人民銀行的辦法和協會注冊規則的要求,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一般都會接受注冊。在發行額度上,規定了中期票據待償還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4、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介紹:由市場參與者自愿組成,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同業拆借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在內的銀行間市場的自律組織2007年9月3日成立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會員涵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信用評級公司、律師所、企業等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4、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三、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的基本程序第一步,企業自審。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或《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發行條件及管理要求,對照自身情況,確定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第二步,選擇有承銷商資格的主承銷商。第三步,提交注冊申請。通過承銷商向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申請注冊的中期票據,注冊有效期為兩年。第四步,發行。企業在注冊有效期內,可分期發行中期票據,首期發行應在注冊后兩個月內完成,后續發行只需提前兩個工作日向交易商協會備案。在注冊有效期內需更換主承銷商或變更注冊金額的,應重新注冊。第五步,信息披露。發行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的要求,在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披露相關信息,如發行公告、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財務報表、重大事項等。第六步,到期還本付息。4、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一)與企業債相比,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具有以下發行特點

1、發行門檻降低: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條件已經取消了原《管理辦法》中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近三年內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及近三年發行的融資券不存在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等硬性條件,而僅僅要求是中國境內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和待償還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中期票據亦是如此。而企業債券的發行條件卻要嚴格的多,需要同時滿足6個規章條件,比較嚴格。

2、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具有以下特點:(1)審批簡單、發行速度快,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后就可發行,不像公司債、企業債,需要層層審批;(2)信貸規模不受限制,在企業凈資產40%的范圍內;(3)利率市場化定價,一般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短融中票由于發行后主要在銀行間市場進行交易,銀行間市場資金充裕,流動性好,且有交易商協會指導定價,因此目前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的利率一般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左右,且發行期內不受銀行利率浮動的影響;(4)可免擔保,發行企業可視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是需要提供擔保,是否是需要提高自己企業的信用等級

;(5)不會因為債務融資工具的使用而導致股權的稀釋等,但是同銀行貸款一樣具有到期還本付息的壓力。4、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第三節

發行條件

一、短期融資券發行條件

(一)

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

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

(三)

流動性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四)

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

(五)

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和募集資金的使用償付管理制度;

(六)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

待償還融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二、中期票據發行條件

(一)

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

(二)

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

(三)

擁有連續三年的經審計的會計報表;

(四)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五)

待償還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4、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債務融資工具自律規則指引(一)三規則七指引一守則一辦法兩個協議《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注冊規則》《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說明書指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盡職調查指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工作規程》《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4、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債務融資工具自律規則指引(二)三規則七指引一守則一辦法兩個協議

《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業務指引》《銀行間債券市場承銷人員行為守則》《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專家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后續管理工作指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指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文本》《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協議文本》4、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發行注冊規則4、短期融資券及中期票據信息披露規則信息披露規則(共21條)信息披露原則(第1-4條)發行披露(第5-6條)發行結果披露(第7條)存續期披露(第8-10條)兌付披露(第11條)違約披露(第12條)過度持倉披露(第13條)披露文件格式(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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