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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學院畢業論文開題報告及任務書學生姓名學號專業法學班級論文題目談談法與自由指導老師職稱論文研究的目的、意義自從洛克的《政府論》發表以來,自由主義已經成為西方政治思想界的一大主流思想,近現代西方政治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講,就是自由主義本身興衰的過程,現代西方社會的構建也完全是在自由主義的理論基礎上完成的。作為一個理論,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在于個人自由與社會自主,它所高度關注的政治現實是個人、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內在邏輯,并試圖在合理性的原則之上構建出一整套的制度框架來解決三者之間的沖突。洛克的《政府論》宣告了古典自由主義的產生。他關于天賦自由權利、自由是任意處置自己的財產、政府建立基于人民同意、政府權力是有限的、政府必須實行法治與分權等觀點,奠定了18世紀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對后世影響深遠,同時對于我國法制的發展也具有指導意義。研究現狀國外研究現狀國外對洛克思想的研究著作比較豐富,已出版的英國學者彼得拉斯特內著寫、由馮克利翻譯的《洛克政府論導論》,這本書突出的重點就是對洛克《政府論》的成書背景及成書時間的考察;美國學者瑞特湯姆生的《洛克》,是一本傳記式的研究作品,對洛克的生活經歷介紹得頗為詳細;詹姆斯塔利的《語境中的洛克》,對洛克財產思想有深刻的分析,對自由、有限政府思想也有獨特的見解。但目前還沒有專門對洛克自由思想進行深入研究的外國作品。通過對這些著作的仔細閱讀,可以發現,洛克的自由思想,是貫穿于他的整個思想體系的。國內研究現狀由于國內對洛克政治思想研究起步較晚,很多專著都是在詳細解說洛克經驗論的哲學思想,專門論述洛克思想的力作很少。除了洛克本人的《政府論》、《論宗教寬容》等譯作之外,黃偉合的《英國近代自由主義研究——從洛克、邊沁到密爾》和辛向陽《政府理論第一篇》很有參考價值。當然,若對整個西方政治思想的體系進行考察,可以更加深刻地體會自由主義尤其是洛克自由思想的價值體系進行考察,可以更加深刻地體會自由主義尤其是洛克思想的繼承關系以及后世的發展脈絡。論文提綱洛克個體自由的內涵及類型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政治社會的個人自由理論上如何保障自由的實現建立國家和政府,保障公民自由拒絕專制狀態,構建立憲政體有限政府原則法治思想分權原則人民主權法制保障自由的實現立法上,應將自由納入法律原則和規則中在憲法中確認自由權利在一般法中確認自由的多項權利司法對自由的保障憲法救濟法律救濟參考文獻洛克《政府論》霍布斯《利維坦》李自強《自由主義》辛向陽:《政府理論第一篇:解讀洛克<政府論>》(下篇)指導老師意見指導老師簽名:年月日教研室意見教研室主任簽名:年月日摘要洛克是西方近代自由主義的奠基人,基于對自由的思考和論述,形成了系統的自由理論。洛克強調“人生而自由”,并認為自由一種自然權利,是人類固有的稟賦和能力,是人之本性使然。洛克所倡導的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與人之理性,道德,法律緊密相連,它表達的是對人之個性,尊嚴,人格和自由的尊重,保障和呵護。為了實現自由,洛克通過社會契約,成立政府,并賦予其強大的政治權力以保障人的自由。同時,洛克通過設計有限政府原則,法治理論,分權學說與人民主權原則所構成的立憲政體,來更加完善地保障自由的實現。洛克的自由思想在人類政治法律思想發展史上以及西方自由主義傳統中的理論貢獻巨大,歷史影響深遠。他對個人自由的強調,對個人的權利保障,對政府權力的警惕以及憲政體的構建,對當今中國進行現代法制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關鍵字:英國洛克自由法前言自由是人類追求的永恒價值之一,它的歷史發展源遠流長,從古希臘自由思想萌芽階段開始,人們一直開始為怎樣才能過更自由的生活而努力。17世紀的英國是近代自由主義的發源地,強調人生而自由、人的自然權利神圣不可侵犯。而后邊沁、密爾改造了洛克自然權利論,發展出了功利主義的原則。英國哲學家、政治家約翰洛克貝譽為“近代自由主義之父”,他的學說在西方自由發展史上地位顯赫。阿那森在其主編的三卷本《自由主義》中,把洛克作為列入自由主義殿堂的第一人,并且認為“如果說現代自由主義政治哲學選擇一部經典著作的話,它肯定是洛克的《政府論》(下篇)。”李自強:《自由主義》,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7李自強:《自由主義》,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版,第53頁談談法與自由——洛克自由與法治關系理論一、洛克個體自由的內涵及類型洛克既是西方自由主義之父,也是英國啟蒙運動的先驅.洛克的一生,見證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全過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資產階級思想的基礎,他通過對前人積淀的資源的揣摩和吸收,系統地形成了自己的自由主義思想,是“第一個真正具備自由主義特征的思想家。”李自強:《自由主義》,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版,第14頁在洛克思想形成的過程中,不得不談霍布斯,他們幾乎是同一時期的人,且在洛克之前提出了自己獨樹一幟的政治思想,有著豐富的自由主義內容。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是一種極其可怕的前政治社會。霍布斯指出,人性本惡,因而對權力的無限欲望就成為人類共有的普遍傾向,人常常受到自己內心無止境的欲望的驅使,而人的激情也常常凌駕與人的理性之上而不能自已。因此,“人與人像狼與狼一樣”(英)霍布斯《利維坦》犁思復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第(英)霍布斯《利維坦》犁思復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第37頁(英)霍布斯《利維坦》犁思復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第37頁在洛克看來,自然狀態是一個自由的、平等的、和平與合作的和諧狀態。人人都是自由的,都是自己意志的主人,所以不需要聽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人是生而自由的,任何人如果想使別人處于自己的絕對權力控制之下,無異于使自己處于與對方的戰爭狀態之中。歷史上的奴隸或奴役現象,只是奴役者和被奴役者之間的“戰爭狀態的繼續”,是非法的,不正常的狀態,受奴役者自然也有權通過戰爭來恢復自己的自由。洛克明確指出生命、自由和財產權是個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誰被侵犯了這些天賦之權,誰就有權自衛和反抗。生命權和財產權是自由權不可分割的部分。首先是生命權,一個人的生命不僅不能被其他人剝奪,甚至也不能被自己剝奪,因為人的生命是由上帝創造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某種神圣不可侵犯的意味。他指出,“雖然人具有處理他自己的人身和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并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種比單純的保存它來得更高貴的用處將它毀滅。”其次是人的財產權。洛克認為,人的財產權來源于人本身,承認人的生命權,就必須承認人的財產權。這三者密不可分。但“自由是最本質和第一位的。雖然洛克規定政府最重要的母的是維護財產權,但自由在自然狀態中是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辛向陽:《政府理論第一篇:解讀洛克<政府論>(下篇),山東人民出版社,第2003年版,第67-68頁》關于自由,洛克指出:“人們既生來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權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和此許多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有自然法的一切權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一種權力,不但可以保護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不受其他人的損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認為罪行嚴重而有此需要時,處以死刑。”在論證政治社會的起源的時候他又指出:“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于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英)洛克《政府論》,關文運譯,北京商務印書館,(英)洛克《政府論》,關文運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80頁(一)、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洛克認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志或立法權之下,只以自然法作為他的準繩”(英)洛克《政府論》,葉啟芳翟菊農譯,商務印書館,(英)洛克《政府論》,葉啟芳翟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第64頁對于自然狀態,洛克指出了其中的自然自由,又指出了其自身的缺陷。洛克對自然狀態所存在的三方面缺陷做了明確的表述:第一,“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種確定的、規定了的、眾所周知的法律,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認是非的標準和裁判他們之間一切糾紛的共同尺度。”(英)洛克《政府論》,關文運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77頁(英)洛克《政府論》,關文運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77頁(英)洛克《政府論》,關文運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53頁(二)、政治社會的個人自由洛克認為,“處在社會中人的自由,就是除經人們同意在國家內所建立的立法權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權的支配;除了立法機關根據對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之外,不受任何自由意志的統轄或任何法律的約束。”(英)洛克《政府論》,葉啟芳翟菊農譯,商務印書館,(英)洛克《政府論》,葉啟芳翟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第64頁因此,洛克的個人自由實際上有三層含義:一、自由既是人天賦的權利,也是人的一種能力;二、自由不受其他任意意志的干涉與支配。三、自由還以為這遵守一定的成文法,服從公共權力機構的裁決。同時,法律應對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在洛克看來,自由并不是各人樂意怎樣就怎樣,高興怎樣生活就怎樣生活,而不受任何法律束縛之下的人們的自由。在自然狀態中,人的自然自由要受自然法的約束和支配。而處在社會中的人的自由“應有長期有效的規則作為生活的準繩,這種規則為社會一切成員所共同遵守,并為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所制定”。因此,洛克筆下的自由是有限度的,有其確定的適用范圍。這個限度就是自然狀態中的自然法和公民社會中明文法律。洛克認為,自然法是根據人的本性而來的一種道德規范。明文法是以人的語言和文字的清楚明白的再現。法律是自然法在公民社會中的表現形式。二、理論上如何保障自由的實現(一)建立國家和政府,保障公民自由洛克認為,為了自由或者說為了人們更穩定,安全和持久地享受自然自由,必須走出那帶有若干缺陷的無政府狀態,去尋找一種權威,一種超乎于個人之外的共同的政治權力,并以此作為人們生活中是非對錯的共同裁判者,來定紛止爭。而這種共同的公共權力之產生使得人們脫離了原始生活的自然狀態,走進了公民社會。因此洛克說:“公民社會的目的原是為了避免并補救自然狀態的種種不適合的地方,而這些不適合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產生,于是設置了一個明確的權威。當這社會的每一成員受到任何損害或發生任何爭執的時候,可以向它申訴,而這社會的每一成員也必須對它服從”。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人們通過一致同意,締結契約,構建一個政治共同體,并賦予其公權力來裁決人世間的是非。進入到政治社會的人們通過大多數人的同意,把政治權力委托給政府來行使。政治社會和政府不是同時產生的,而是先有政治社會,后有政府。為了自由,洛克通過社會契約構建了強大的國家和政府。(二)拒絕專制狀態,構建立憲政體為了自由,人們走出無政府狀態,走入到政治社會,成立政府,并賦予政府以政治權力。雖然洛克需要政府來定分止爭,但并未對公權力毫無保留地信任。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權力,就其本質而言,它天生就具有強烈的擴張性和侵略性。鑒于此種考慮,洛克主張對政府權力進行限制,并進行一系列的制度設計,企圖把政府權力限制在受委托的范圍內。洛克的這一憲政思想主要體現為有限政府原則,法治思想,分權學說與人民主權原則。1、有限政府原則有限政府原則,就是強調政府的權力或職能是有限的,并不是無限的。政府主要是消極地保護或保障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負責人們的安全,維持秩序和平。政府的職能是有限的,而非全能的。在洛克的政治學說中,個人的自然權利成為至上之物,它先于政治社會,政府,政府權力而存在,對政府,政府權力構成最終限制,所以,能否有效的保障人們的自然權利是評判政府價值的唯一標準。“除了保護社會成員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之外,就不能再有別的目的或尺度”。2、法治思想洛克認為,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是人的一項自然權利,無論是在自然狀態下,還是在政治社會中,自由都是不可剝奪或侵犯的。在自然狀態下,人的自然自由要受自然法的約束;在政治社會中,人的社會自由要受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約束。因此,洛克所討論的自由實際上是法治下的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3、分權原則法治指的是政府和人們按照法律的規定的行為模式去行動。但當政府的權力非常強大的時候,它就有可能僭越法律而去侵犯個人的自由。因此,洛克主張實行權力分立與制衡。洛克把國家權力分為三種: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這三種權力在國家權力體系中是彼此分立的。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是國家權利體系中的核心和靈魂。立法的依據就是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天賦人權。三種權力互相牽制,彼此制約。洛克的分權學說旨在限制王權,保障個人的自由。4、人民主權洛克認為,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社會契約協議的產物。因此,一切政治權力應該用于人民,人民主權是最后的,固有的,不可剝奪的,它表現為一種所有權。洛克的人民主權原則包含兩個方面,當國家處于和平,正常的運轉時,主權由享有立法權的議會來行使,這就是議會主權。當國家權力違背人民的委托時,主權便回到人民的手中,由人民來行使。三、法制保障自由的實現(一)在立法上,應將將自由納入法律原則和規則中作為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原理或出發點的原則,本身就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和我們宣稱的價值,應然性權利更為貼近,因此,某些法律要進入法律,首先就是在法律原則中規定。其次,由于規則過于抽象,在適用時具有宏觀指導性,會模糊。必須進一步具體細化原則,制定出法律規則納入法律中。當自由進入規則之中后,自由將被規定的更加明確,救濟措施也更加具體。在憲法和一般法中已經將某些自由確定其中。1、在憲法中確認自由權利法律確認自由,首先是在憲法中予以確認的,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首要的意義就是將自由作為了一部根本的權利確定下來并切實的賦予了每一個公民,同時,憲法又是一部限制公權力的大法,它在賦予公民自由這一權利的同時,也很好地限制和控制了公權力對自由的侵犯的可能。縱觀各國憲法的條款,均將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財產的安全以及住宅的安全等權利用憲法的基本形式確定下來。2、在一般法中確認自由的多項權利部門法中的確定的自由,就是憲法中自由權利的具體化。在部門法中,法律將自由細分成各個細小的權利加以詳細的規定,并進一步規定了侵犯這一權利的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的保障了這些權利。各國的部門法律將憲法中規定的一些自由作為原則寫進了總則之中。另外一些自由,法律將他們直接放入規則之中,由規則詳細規定了侵犯這些自由權利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在立法上,應當通過設定制約來控制權力,主要可以用以下幾種方式:第一中是限制,限制是控制的手段之一.限制權力是從廣泛的社會控制理論出發的,凡是對民主制度構成威脅的一切權力都必須加以必要的限制.第二種方式是監督.在現代民主制度中,監督成為一項重要的憲法控制手段.公民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行使監督權的依據,為外部監督.國家機關之間的監督為內部監督.外部監督的手段包括;1,輿論監督2,政治監督3.對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力。第三種方式是權力的義務性。憲法在授予國家機關權力并同時規定行使權力是它的義務,憲法是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的重要行使之一。許多原來為國家機關的權力現在已經從法律本位轉變為義務本位。(二)、司法對自由的保障司法實踐中,法律通過對自由的救濟,來保障法自由的實現。1、憲法救濟所謂憲法救濟,是“指因規范性法律文件實施而使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時為保障和實現受害人的權利而給其提供的程序性權利的制度。憲法救濟方式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違憲審查,按通說,有兩種模式,一是英美模式,它是指公民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沒有專門的憲法法院,全國的普通法院都可以受理憲法訴訟,而且一般也不需要單獨提起,在一般的訴訟案件中就可以提起違憲審查。另一種模式是歐洲模式。在歐洲設有專門的憲法法院就公民提起的憲法訴訟進行審查,這種權力是由該專門機構壟斷性的享有的,其他普通的法院不能進行違憲審查。2、法律救濟法律救濟的前提是公民的法律權利受到侵害。這些權利當然首先是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但是它們又是基本權利的細化和具體化,是由法律規范直接規定的。當這些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它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救濟,而不是想基本權利被侵犯時那樣要提起違憲審查。當公民的法律權利受到侵害時,他應當通過法律救濟保障制度保護自己的法律權利。法律救濟制度的具體形式較多,最為普遍的事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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