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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旅游政策與法規授課人蔡正敏雁蕩山旅游學校副校長授課教材:浙江省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教材《旅游政策與法規》,浙江省旅游局編,2014年5月第4版,中國旅游出版社。2/3/20231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第十四章旅游安全法律制度2/3/20232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第二節旅游安全經營總體規范2/3/20233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一、旅游安全保障義務旅游安全保障義務是一個大概念,一個總要求,它要求經營者要采取各種措施,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除危險隱患。2/3/20234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一)法律規定2/3/20235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1.《旅游法》規定(1)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2/3/20236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2)第七十九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2/3/20237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2/3/20238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2/3/20239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2/3/202310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3.《侵權責任法》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2/3/202311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4.《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3/202312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3/202313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二)商品和服務的安全保障要求《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條規定主要是對產品的安全性要求,其原理同樣適用于服務。2/3/202314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即:(1)法律、法規和標準如果對商品和服務有明確規定的,必須符合規定;(2)沒有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也不得存在不合理的危險。2/3/202315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三)應當履行的主要安全保障義務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標準和條件2.配備有資質的經營管理和服務人員3.對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2/3/202316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4.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1)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經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旅游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4)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和告知制度2/3/202317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5)旅游安全隱患排查制度(6)教育培訓制度(7)應急值守制度(8)各項應急預案2/3/202318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5.對一線旅游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6.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2/3/202319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四)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民事責任根據《旅游法》、《侵權責任法》和《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或者不承擔責任的主要情形包括:2/3/202320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1.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3/202321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2.因與旅游經營者不相關的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旅游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補充責任。2/3/202322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3.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責任的。2/3/202323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但旅游者未按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不承擔責任。2/3/202324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4.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這里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游經營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游者經導游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2/3/202325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5.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不承擔責任。2/3/202326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二、旅游安全說明和警示義務2/3/202327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一)法律規定2/3/202328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1.《旅游法》規定《旅游法》第八十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1)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3)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4)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2/3/202329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2/3/202330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二)安全說明、警示義務2/3/202331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1.說明是指簡明扼要的語言清楚地解釋某一事項《旅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旅行社在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和包價旅游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說明義務。2/3/202332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2.警示較說明而言程度更重,警示的要求一般都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需要警示的內容主要是即使旅游者按照正確的方法使用,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2/3/202333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三)安全說明或警示應符合“明示”、“事先”等要件2/3/202334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1.明示明示主要指旅游經營者或其從業人員用積極的、直接的、明確的方式,將需要說明或者警示的內容表達、告知給旅游者,具體包括口頭明示、書面明示、警示牌標示等方式,與默示相對。(1)口頭明示(2)書面明示(3)視聽資料、警示標志牌2/3/202335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2.事先事先說明或者警示是預先防范措施,其目的是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發生。
事先,指在旅游者開始進行該項旅游活動前的時間區間進行說明或者警示,包括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某一個具體旅游項目開始前。2/3/202336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四)安全說明和警示的內容根據旅游服務的特點,旅游經營者應當說明或者警示的內容包括:1.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3.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4.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2/3/202337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三、旅游安全救助、處置和報告義務《旅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2/3/202338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一)旅游安全救助和處置義務旅游安全事故,主要指涉及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者的安全事故。發生突發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經營者均應履行安全救助和處置義務。2/3/202339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1.立即采取“立即采取”,是指在突發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該事件后的第一時間進行相關工作,強調及時性和非滯后性;如果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指在規定的時限內。2/3/202340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2.必要的“必要的”,指在旅游經營者的能力范圍內采取救助和處置措施。2/3/202341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3.妥善安排旅游經營者有義務在能力范圍內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轉移至臨時避難所,解決食宿等問題,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等,避免旅游者再次遭受傷害。2/3/202342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二)旅游安全報告義務突發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及其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包括有關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等,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不得拖延,更不能不報告,以便本單位負責人能及時組織搶救,并向有關部門報告。2/3/202343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以免影響及時組織更有力的搶救工作;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為將來進行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制造障礙。2/3/202344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四、旅游保險制度2/3/202345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旅游法》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3/202346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旅行社條例》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的具體方案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2/3/202347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規定: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2/3/202348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一)旅游責任保險2/3/202349旅游政策與法規(第4版)1.責任保險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2/3/202350旅游政策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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