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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增值稅和消費稅進出口稅收管理科2012年8月出口貨物勞務新政策解讀外貿企業目錄一、出口貨物勞務新政策概況一、出口貨物勞務新政策概況39號文24號公告外管局1號公告全面清理和規范出口退稅政策,進一步明確了出口退稅貨物的條件、范圍、計稅依據、退稅率、申報時限、申報資料和要求等內容。自改革之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今年7月1日起實施今年8月1日起實施340號文一是將部分出口貨物由征稅調整為免稅。

自2004年以來,對一些未按規定申報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按規定不予退稅,須按內銷征稅,主要包括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和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等。此次將不予退稅并按內銷征稅的規定調整為免稅。二是增加出口貨物免稅管理的內容。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應在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辦理免稅申報手續。三是放寬企業申報退稅的期限。原規定外貿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否則不予退稅,現修改為當年出口的貨物須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一、出口貨物勞務新政策概況根據39號文、24號公告、外管局1號公告以及340號文,相關出口退稅政策相比以前有了較大調整,涉及到我市外貿企業常見的業務調整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四是簡化單證備案種類,縮小需要進行單證備案的業務范圍,對未按規定保存或提供備案單證的情形從寬處理。五是增加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為外貿企業退稅憑證。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若需要出口的,可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出口退稅。一、出口貨物勞務新政策概況六是明確材料成本80%以上為黃金等高價值原料出口貨物的出口稅收政策。針對以出口銀觸點開關、黃金耳機等騙稅嚴重的情況,通知和公告明確規定,出口貨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為黃金、鉑金、銀、鉆石、寶石、翡翠和珍珠等高價值原料的,執行原料的出口稅收政策,即免稅,或征稅,或按低退稅率退稅。七是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自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之日起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審核時無須對審核銷單信息。一、出口貨物勞務新政策概況39號文、24號公告、外管局1號公告以及340號文廢止或部分廢止了224份以前的文件39號文、24號公告對部分問題未明確,或未整合部分文件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一)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三)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資格認定(四)違章處理(一)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1、業務概述

出口企業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其他單位應在發生出口貨物勞務業務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一)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2、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39號文24號公告(一)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3、所需資料(1)《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4)銀行開戶許可證;(5)

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2、3項資料;(6)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新增資料(一)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一)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5、有關規定經過認定的出口企業及其他單位,應在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1、業務概述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2、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39號文24號公告(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3、所需資料(1)《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一式兩份);(2)

有關管理機關批準的文件、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3)

已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貨物的不需提供);(4)

已變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貨物的不需提供)。(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三)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1、業務概述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退(免)稅資格。(三)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2、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39號文24號公告(三)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3、所需資料(1)《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一式兩份);(2)

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注銷申請報告;(3)

原《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表》。(三)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三)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5、注意事項出口企業在申請注銷認定前,應先結清出口退(免)稅款。注銷認定后,出口企業不得再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四)違章處理

出口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變更或注銷手續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注意!三、外貿企業退(免)稅申報(三)適用范圍(四)出口退稅率(八)有關規定(七)申報資料(六)申報程序及期限(一)業務概述(二)法律依據(九)違章處理(五)計稅依據及方法(一)業務概述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按照規定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免征消費稅,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二)法律依據

39號文24號公告外管局1號公告340號文(三)適用范圍

對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特殊規定的外,實行退(免)稅政策:

1、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包括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等。

3、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詳見39號文第一條)政策解讀范圍增加”勞務”,概念更加完整,便于日后相關業務的銜接。(四)出口退稅率1、一般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而明確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稱退稅率)外,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其適用稅率。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上述規定將退稅率通過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予以發布,供征納雙方執行。退稅率有調整的,除另有規定外,其執行時間以貨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貨物)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四)出口退稅率2、特殊規定(1)外貿企業購進按簡易辦法征稅的出口貨物、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分別為簡易辦法實際執行的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退稅率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率和出口貨物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2)外貿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費用的退稅率,為出口貨物的退稅率。(3)外貿企業向海關報關進入特殊區域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稱列名原材料,其具體范圍見附件6)、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其退稅率為適用稅率。如果國家調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稅率,列名原材料應當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4)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包括附件7所列貨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為附件9所列原料的,應執行該原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上述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率為附件9所列該原料海關稅則號在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中對應的退稅率。注意:列名原材料直接出口至境外其退稅率可能為0%,但報關進入特殊區域情況下其退稅率為適用稅率。新增規定,明確材料成本80%以上為黃金等高價值原料出口貨物的出口稅收政策。舉例某外貿企業出口工業用涂料,其中原材料銀占該類產品生產成本的85%,則該出口產品的退稅率應為原材料銀的海關稅則號在出口退稅率文庫中對應的退稅率,而不是該涂料的退稅率。(四)出口退稅率3、其它規定(1)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應分開報關、核算并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2)增值稅退稅率有調整的,其執行時間為: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3)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增值稅退稅率有調整的,其執行時間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統一明確了不同情況下退稅率發生調整時執行起始時間的確定(五)計稅依據及方法1、增值稅計稅依據及方法;2、消費稅計稅依據及方法。1、增值稅計稅依據及方法(1)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退稅率低于適用稅率的,相應計算出的差額部分的稅款計入出口貨物勞務成本。政策解讀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也可以退稅了!計稅依據增加“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1、增值稅計稅依據及方法(2)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

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免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的增值稅應退稅額=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退稅率低于適用稅率的,相應計算出的差額部分的稅款計入出口貨物勞務成本。

外貿企業應將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作價銷售給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將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政策解讀一單兩票或多票處理方法原材料作價銷售,受托方將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不允許“一單兩票或多票”。舉例某外貿企業從企業A購進棉紗,委托企業B加工成毛衫出口,原來的做法是外貿企業憑供貨企業A開具的棉紗發票和企業B開具的加工費發票申請退稅,現在的做法是要求外貿企業將棉紗作價銷售給企業B,外貿企業憑企業B將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費開具的發票申請退稅。2、消費稅計稅依據及方法出口貨物的消費稅應退稅額的計稅依據,按購進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金額;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數量;屬于復合計征消費稅的,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

消費稅應退稅額=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比例稅率+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定額稅率(六)申報程序及期限外貿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政策解讀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申報期限當年出口的貨物須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政策解讀取消延期申報!國稅發〔2004〕64號,國稅發〔2004〕113號,國稅函〔2007〕1150號等文已作廢政策解讀可在每月各天辦理免退稅申報在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辦理免退稅申報;需在其它時間辦理免退稅申報的,需稅務機關批準舉例某外貿企業2012年8月報關出口了一筆貨物,其申報期限應如何確定?(七)申報資料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應提供: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一式兩份);2.《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一式兩份);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一式兩份);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5.原始憑證。政策解讀內容格式有變化,注意增加了業務類型《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政策解讀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貨物、標識對照表》所列貨物的退(免)稅,應在申報報表中的明細表“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24號公告附件21所列貨物對應的標識。(七)申報資料原始憑證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有需要的提供)、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3、出口收匯核銷單(從2012年8月1日起,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不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信息);4、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5、屬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七)申報資料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及時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子系統”中進行報關單確認操作。及時查詢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對于無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的,應及時向中國電子口岸或主管稅務機關反映。

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申報退(免)稅時可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復印件。明確代理出口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處理(七)申報資料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勞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規定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手續。進項稅額已計算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在申報退(免)稅時提供。

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經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明確“進項稅額已計算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在申報退(免)稅時提供”。明確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或抵扣聯的處理方法。(七)申報資料3、出口收匯核銷單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無須向稅務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部門審核出口退稅時,不再審核出口收匯核銷單及相應的電子核銷信息。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止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但已核銷的以及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止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且未核銷的,比照第一條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出口收匯已核銷信息以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于2012年8月31日前傳送給稅務部門的為準。政策解讀時間處理方法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信息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止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且未核銷的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信息截止到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但已核銷的以及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八)有關規定1、核算要求外貿企業應單獨設賬核算出口貨物的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若購進貨物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記入出口庫存賬,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從出口庫存賬轉出。(八)有關規定2、備案單證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政策解讀備案單證種類減少,取消了對《出口貨物明細單》的備案。縮小需要進行單證備案的業務范圍,明確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增加了“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據”這一類型單據。原規定“出口企業在進行首次單證備案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理由并提供有關單證的樣式”已作廢。(八)有關規定3、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的退(免)稅申報

外貿企業出口外購舊設備可比照一般外購商品辦理退(免)稅。

(相關規定詳見24號公告第七條第三項)(八)有關規定4、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退(免)稅申報報關進入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特殊區域外的外貿企業的退(免)稅申報按上述的退(免)稅規定辦理。

其他視同出口貨物和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報關出口的,為報關出口之日起,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為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外貿企業應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免)稅。逾期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申報退(免)稅。

(相關規定詳見24號公告第六條)政策解讀(特殊區域有關政策)境外境內特殊區域一A企業特殊區域二B企業C企業D企業銷售一般貨物的,申報免退稅銷售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的,適用征稅政策E企業銷售貨物,申報免稅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申報免稅銷售貨物,申報免稅(八)有關規定5、運入保稅區的貨物的退(免)稅申報

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于外貿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境外單位、個人將其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其全部離境后,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區外的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確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九)違章處理

1、外貿企業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外貿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應按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九)違章處理

2、外貿企業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外貿企業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九)違章處理

3、外貿企業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九)違章處理

4、外貿企業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貿企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經省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停止其退(免)稅資格。四、外貿企業免稅申報(三)適用范圍(四)申報程序及期限(六)違章處理(五)有關規定(一)業務概述(二)法律依據(一)業務概述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按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外貿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如果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二)法律依據

39號文24號公告外管局1號公告340號文(三)適用范圍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外,按規定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1、出口規定的貨物;2、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3、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三)適用范圍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外,按規定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1、出口規定的貨物;2、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3、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三)適用范圍1、出口規定的貨物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軟件產品。其具體范圍是指海關稅則號前四位為“9803”的貨物。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其具體范圍見附件7。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其具體范圍見附件8。

(6)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軟件產品以及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其稅則號增至十位。(三)適用范圍1、出口規定的貨物(9)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農產品的具體范圍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1995]52號)的規定執行]。

(10)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1)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13)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4)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明確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作免稅處理。請判斷下列哪些情形屬于出口增值稅免稅范圍?外貿企業出口取得普通發票的貨物小規模外貿企業出口的運動鞋外貿出口的海關稅則號為980312390896的動漫軟件外貿企業以來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貨物外貿企業出口的鉑金首飾外貿企業出口外購舊設備除注明外,本例所提及企業均為一般納稅人企業(三)適用范圍2、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免稅店銷售的適用免稅政策的產品從國產品擴大至該店銷售的產品,從適用退稅政策改為適用免稅政策。將出口加工區內貨物勞務的處理擴大至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勞務。(三)適用范圍3、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政策解讀將國稅發〔2006〕102號文規定應視同內銷處理的三種情況改為免稅處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證明未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有關退稅憑證(四)申報程序及期限1、四類特殊免稅情況的申報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外貿企業視同出口的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在出口或銷售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即以下四類情況: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只規定需在次月進行免稅申報,但申報程序及表格等資料并未明確。(四)申報程序及期限2、其它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的申報

其它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除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外貿企業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外,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出口貨物報關單(委托出口的為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資料留存企業備查。明確其它免稅出口貨物勞務申報資料為:《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和正式申報電子數據。但申報表的備注對于委托來料加工廠生產的出口企業的申報并未明確!(四)申報程序及期限2、其它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的申報外貿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如果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前已確定要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外貿企業可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前款規定的手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已經申報免稅的,不得再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若已辦理退(免)稅的,在申報免稅前,外貿企業須補繳已退稅款。政策解讀免稅申報的申報期限為發生免稅勞務或確定免稅勞務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小規模納稅人取消免稅核銷程序!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此前規定是補繳稅款后可根據出口企業申請補開;新文件規定如已申報免稅的,則不得再開具!(五)有關規定

1、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除出口卷煙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其他出口貨物勞務的計算,按照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統一規定執行。其中,如果涉及銷售額,除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為其加工費收入外,其他均為出口離岸價或銷售額。首次明確(五)有關規定

2、對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外貿企業可以依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放棄免稅,并依照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的規定繳納增值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外貿企業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一旦放棄免稅,36個月內不得更改。36個月內對于該企業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或是放棄免稅的貨物勞務均實行征稅?文件并未明確。(五)有關規定

3、發生增值稅、消費稅不應退稅或免稅但已實際退稅或免稅的,外貿企業應當補繳已退或已免稅款。(五)有關規定

4、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貨物免稅證明及核銷辦理。(1)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外貿企業,在取得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后,應在加工費的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見24號公告附件28),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見24號公告附件29)。

①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②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③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將《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轉交加工企業,加工企業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加工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手續。申請資料取消來料加工登記手冊以及委托加工合同政策解讀在進口料件調撥時免稅證明申請期限取得加工費普通發票后,在發票開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政策解讀外貿企業要求在加工費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請開具免稅證明,但來料加工廠在必須在開票的次月作納稅申報,注意時間上的銜接!政策解讀憑來料加工手冊和一份進口報關單,每一個手冊填一條記錄免稅證明申請表憑所有進口報關單原件和加工費發票,每一份加工費發票填一條記錄(五)有關規定

4、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貨物免稅證明及核銷辦理。(2)外貿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并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后,持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見24號公告附件30)和下列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②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③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④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新增政策解讀1、增加核銷辦理程序3、由于未明確《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聯次,如只有一聯,則出口企業需向加工企業取回證明后才能申請核銷,操作繁瑣。2、只規定在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后辦理核銷程序,但截至辦理時限并未明確,同時對逾期核銷或未核銷情況下,其出口收入應如何處理未作出明確;(六)違章處理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除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外,外貿企業如果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免增值稅、消費稅,屬于內銷免稅的,除按規定補報免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屬于內銷征稅的,應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對四類特殊情況超期處理并未明確舉例某外貿企業于2012年7月報關出口一批音箱,其退(免)稅的申報期限如下:逾期申報逾期申報逾期申報五、外貿企業征稅申報(三)適用范圍(四)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六)有關規定(五)申報程序及期限(一)業務概述(二)法律依據(一)業務概述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的,按有關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征稅)。外貿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如果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二)法律依據

39號文24號公告外管局1號公告340號文(三)適用范圍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外貿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外貿企業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外貿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外貿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外貿企業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外貿企業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明確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作征稅處理(三)適用范圍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7.外貿企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原國稅發〔2006〕24號文規定的幾種不規范的出口行為(三)適用范圍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7.外貿企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四)應納增值稅的計算1、一般納稅人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出口貨物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對一般納稅人出口企業視同內銷的處理方法不再按貿易方式區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其對應的保稅進口料件可予以扣除。(四)應納增值稅的計算1、一般納稅人(1)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主營業務成本×(投入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生產成本)

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均為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大于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金額時,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為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金額。(2)外貿企業應分別核算內銷貨物和增值稅征稅的出口貨物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未分別核算的,其相應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算公式中的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應按對應的主營業務成本及生產成本計算。應分別核算內銷貨物和增值稅征稅出口貨物的生產成本及主營業務成本。(四)應納增值稅的計算1、一般納稅人進料加工手冊海關核銷后,外貿企業應對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進行清算。清算公式為:

清算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實際保稅進口料件總額-退(免)稅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進料加工副產品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

若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與各納稅期扣減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之和存在差額時,應在清算的當期相應調整銷項稅額。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大于出口貨物離岸金額時,其差額部分不得扣減其他出口貨物金額。新增手冊核銷后要對保稅進口料件進行清算進行清算的規定(四)應納增值稅的計算2、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X外匯人民幣折合率÷(1+征收率)×征收率(五)申報程序及期限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外貿企業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的統一規定執行。(六)有關規定

1、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若發生未經海關批準將海關保稅進口料件作價銷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新增(六)有關規定

2、發生增值稅、消費稅不應退稅或免稅但已實際退稅或免稅的,外貿企業應當補繳已退或已免稅款。(六)有關規定

3、外貿企業對本年度的出口貨物勞務,剔除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免稅,已按內銷征收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已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后的余額,除內銷免稅貨物按前款規定執行外,須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政策解讀次年6月要對上一年度的出口貨物進行清算!六、有關單證證明的辦理(三)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七)丟失有關證明的補辦(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五)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二)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四)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八)取消的證明(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1、業務概述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2、法律依據

39號文

24號公告(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3、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一式一份);(2)

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3)

出口貨物報關單;(4)

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5)

正式申報電子數據;(6)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申請資料取消出口發票復印件!(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4、辦理時限要求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政策解讀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申請期限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政策解讀取消延期申請開具的規定!(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5、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審核通過的,當場辦結。(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6、注意事項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新增(二)代理進口貨物證明1、業務概述委托進口加工貿易料件,受托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交委托方。(二)代理進口貨物證明2、法律依據

39號文

24號公告(二)代理進口貨物證明3、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1.《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一式一份);

2.加工貿易手冊及復印件;

3.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4.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5.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二)代理進口貨物證明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審核通過后當場辦結。(三)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1、業務概述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委托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由委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轉交受托方。政策解讀《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適用于外貿企業)

《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適用于生產企業)合并《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三)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2、法律依據

39號文24號公告(三)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3、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1)

《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一式一份);

(2)

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3)

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提供);

(4)

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產企業本年度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5)

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6)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三)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審核通過后當場辦結;應補稅而未補稅的,待補稅后給予辦理。(四)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1、業務概述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政策解讀出口企業應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申請期限無期限(四)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2、法律依據

39號文

24號公告(四)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3、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1.《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表》(一式一份);2.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聯次或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的報關單信息頁面);3.正式申報電子數據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申請資料取消“出口發票”!(四)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審核通過后當場辦結。(五)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1、業務概述

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以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由外貿企業在申報系統自行打印,改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五)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2、法律依據

39號文24號公告(五)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3、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1)《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一式兩份);(2)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已開具過的進貨分批申報單;

(3)

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復印件;

(4)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五)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審核通過的,當場辦結。(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1、業務概述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政策解讀取消《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國稅函[2008]265號已作廢(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2、法律依據

39號文24號公告(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3、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1)《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

(2)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

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4)

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申請資料增加了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4、時限要求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政策解讀無期限申請期限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申請(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5、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七)丟失有關證明的補辦1、業務概述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填報《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在核實確曾出具過相關證明后,重新出具有關證明,但需注明“補辦”字樣。政策解讀只有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規定統一丟失有關證明的補辦(七)丟失有關證明的補辦2、法律依據

39號文24號公告(七)丟失有關證明的補辦3、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1)《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2)正式申報電子數據。(七)丟失有關證明的補辦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新文件取消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及《出口企業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申報表》。(八)取消的證明七、文件條款生效時間新規定或表述本通知除第一條第(二)項關于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第六條第(一)項關于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第九條第(二)項關于國家批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給免稅店的進口免稅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關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他規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39號文第十一條)七、文件條款生效時間新規定或表述本辦法第四、五、六、七條中關于退(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的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以及第十條第(一)項中關于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期限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2011年的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申報期限、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的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第十條第(一)項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第十一條第(七)項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延長3個月。

本辦法其他規定自2012年7月1日開始執行。起始日期: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外銷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24號公告第十四條)七、文件條款生效時間七、文件條款生效時間

政策解讀以下情況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序號項目所屬條款1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規定39號文第一條第(二)項2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的規定39號文第六條第(一)項3國家批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給免稅店的進口免稅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規定39號文第九條第(二)項七、文件條款生效時間

政策解讀以下情況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序號項目所屬條款4外貿企業一般出口貨物勞務的申報期限24號公告第五條5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申報期限24號公告第六條6特殊區域內企業從區外購進的水電氣的申報期限;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的申報期限24號公告第七條7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貨物勞務的免稅申報期限24號公告第九條8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開具期限24號公告第十條七、文件條款生效時間

政策解讀除上述情況外,39號文以及24號公告提及的其他情況從2012年7月1日起執行。2011年的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申報期限、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的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第十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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