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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晉書天文志》的天地及星占、儀象、星流羚與云氣
0第三,晉末的具體記錄和“日月食、月有關消費”方面的問題《金書》是芳玄齡主編的。《貞觀二十年》(公元648年)完成。其中《天文志》、《歷法志》和《五行志》由著名哲學家李春風編撰。《晉書·天文志》3卷。上卷分為“天體”(古之天文家和蓋天﹑渾天等6種天文理論)、“儀象”(對天球坐標及其數據的說明)、恒星和“州郡躔次”(地面各州郡與天空恒星的對應關系)。恒星部分又分為“天文經星”、“中宮”、“二十八舍”、“二十八宿外星”、“天漢起沒”和“十二次度數”等名目,詳細記述全天恒星的命名、相互位置關系、星占意義、銀河位置及十二次與二十八宿的數據關系。中卷的上半部分在“七曜”和“雜星氣”名目下記述了各種天體、天象的星占理論。中卷的下半部分和下卷在“史傳事驗”的題目下記載三國至晉末的天象記錄。這些記錄通常為“事—占—驗”的格式:先列出某年月日發生某天象,再列出相應的占辭,再列出附會的社會事件。例如“太元十六年十一月癸巳,月奄心前星。占曰太子憂。是時太子常有篤疾。”《晉書·天文志》(以下簡稱《晉志》)出自大家,內容全面,時代較早,在諸史天文志中極具代表性。《晉志》的天象記錄包括三國兩晉時期,分為10類,每一類中按照時間順序排列:天變、日食、日變、月變、月掩犯五緯、五星聚舍、月五星犯列舍(附經星變)、妖星客星、星流隕和云氣。《宋書》作者沈約。紀傳部分成于南齊永明六年(公元484年),諸志當成于隆昌元年之后。《宋書·天文志》(以下簡稱《宋志》)4卷,除卷1前半引前人論渾天蓋天等說外,其余均為實時天象記錄,時間涵蓋三國至宋末(卷1三國、卷2至3晉代、卷4劉宋)。盡管劉宋朝在晉朝之后,《宋書》成書卻遠在《晉書》之前。《晉書》和《宋書》的天文志,都包含三國兩晉的實時天象記錄,兩者高度重合,占驗之辭也類似。不同的是,《晉志》天象分為10類排列,而《宋志》的絕大多數天象是混在一起,按時間順序排列的(為歸納占驗方便,一兩年內的次序偶爾會打亂)。特例是“日食”和“日變月變”,它們被安排在《五行志》卷5的末尾。1950—1970年代,中華書局聘請一流專家,歷時20年,對二十五史進行了全面的標點和校勘,形成的“中華書局本”成為這套中國歷史權威文獻的標準版本。每卷末尾對文獻的不同版本、文獻中各處的敘述進行了比較、考究,同時廣采前人的研究成果,形成“校勘記”,也是這一版本的重大成果。中華書局本校勘記關于天象記錄的考證,除了版本、涉及人事的比較外,主要是考察該干支日在該月是否存在(每個月29—30天,只包含60種日干支的大約一半,因此可以發現某些錯誤的日期)。現代天體力學和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使我們可以輕易地計算出兩千年來的日月行星恒星運動和位置,即歷史記載中的日月食、月五星掩犯的校勘,具有了更加強大的武器。筆者整理統計了《晉書》、《宋書》中全部天象記錄,對其中占大多數的可以復算的記錄進行了復算。對于那些計算證明是錯誤的記錄,試圖分析出其錯誤的原因。由于全部工作篇幅巨大,本文中只能作一些舉例和統計。1《宋志》卷一、二、三書或不同版本日期不同的編碼音各種天象記錄,通常由年號、年、月、干支日、天象構成。在流傳過程中,一個字或多個字誤寫,就會使該記錄錯誤,不再符合計算驗證的結果。以下文中多有引用中華書局本校勘記,為簡便計,《晉志》卷中、下的校勘記簡寫為[晉中]、[晉下],《宋志》卷一、二、三的校勘記簡寫為[宋一]、[宋二]、[宋三],以及具體條目。例如“《晉書·天文志中》校勘記[四○]”簡寫為[晉中40]。在中華書局本校勘記中,發現一些天象記錄晉、宋兩書或不同版本日期不同的事例,根據干支是否存在作出正誤判斷而做出修訂。如果這些修訂由天象檢驗證明正確,本文中就不再提起。《宋志》魏晉天象記錄共計743條(《晉志》略多,詳見下文),其中592條可以用天文計算方法來檢驗(稱為“可檢”),檢驗結果188條是錯誤的(統計詳見后文)。相當多的錯誤,可以合理地改動日期中的一個字而與天象計算符合。這樣的記錄,我們稱為“可考”的。由于可考記錄多達71條,無法一一列出。這里舉出幾例加以說明(文獻頁碼以中華書局點校本為準)。1.1月犯是犯,未半度,月距心后星太和四年七月壬戌,太白犯歲星。(《晉書·天文志中》,351頁)太和四年十一月壬戌,太白犯歲星。(《宋書·天文一》,682頁)[晉志中40]:各本作十一月壬戌,宋本作七月;十一月乙亥朔,無壬戌;七月丁未朔,壬戌為十六日。故從宋本,采用七月。[宋一14]:十一月無壬戌,雖《晉志》采用七月,但《三國志》帝紀該記錄在十一月(無日),前后日期井然,不可能在七月,應是干支有誤。天象計算表明,當年十一月丙戌(公元231年1月3日)傍晚,太白在歲星南0.4°,符合“犯”的定義。這樣的現象平均好幾年才有一次,每次只能在幾個小時內看到。因此原文顯然應該是十一月丙戌,“丙”字誤為“壬”字。可見《晉書》的校勘記是錯誤的。升平……二年閏三月乙亥,月犯歲星,在房。(《晉書·天文中》,348頁;《宋書·天文二》,716頁)閏三月乙酉朔,無乙亥日。閏三月己亥(公元358年5月9日)前半夜,月犯歲星不足半度,近房宿(僅差1°)。原文己亥誤為乙亥。這類“乙”—“己”的錯誤最為常見。元興元年八月庚子,太白犯歲星,在上將東南。(《晉書·天文中》,354頁;《宋書·天文三》,729頁)八月庚子(公元402年9月16日)兩星相距17°,八月庚申(公元402年10月6日)凌晨,太白犯歲星南0.5°,在太微上將星(σLeo)東南2°。原文“庚申”誤為“庚子”。義熙三年……二月庚寅,月奄心后星。(《宋書·天文三》,731頁)二月辛丑朔,無庚寅。二月庚申(二十日)(公元407年3月14日)半夜,月距心后星僅0.2°,幾掩。原文“庚申”誤為“庚寅”,《晉志》庚申不誤。1.2《唐麻黃》太興……三年……十月己亥,熒惑在東井,居五諸侯南,踟躕留止,積三十日。(《宋書·天文二》,706頁;《晉書·天文下》,370頁)自十月己亥(公元320年11月24日)開始的30天內,火星自柳0度逆行至井27度,不在五諸侯。自十二月己亥(公元321年1月23日)始的30天,火星在東井,五諸侯南逆行留,“踟躕留止”,與記載的天象正相符合,見圖1。可見原文“十二月”誤為“十月”。圖的橫坐標為黃經,縱坐標為黃緯(2000歷元坐標)。圖中火星每5日一個標記,從左向右逆行,留,轉而順行,自12.10以后一直在東井范圍內。咸康三年十一月乙丑,太白犯歲星。(《宋書·天文二》,709頁;《晉書·天文中》,352頁)十一月癸未朔,無乙丑。十二月乙丑(公元338年1月20日)傍晚,金星在木星南0.4°,符合“犯”的定義。原文“十二月”誤為“十一月”。(永和)四年七月……甲寅,月犯房。丁巳,月入南斗,犯第二星。乙丑,太白犯左執法。(《晉書·天文下》,373頁;《宋書·天文二》,712頁)七月辛巳朔,甲寅、丁巳、乙丑皆無。改為八月,則甲寅(公元348年9月13日)月犯房,丁巳(公元348年9月16日)月入南斗犯第二星,乙丑(公元348年9月24日)太白犯左執法(ηVir)均能符合天象計算。可見原文漏掉了“八月”二字。永和八年……八月戊戌,熒惑入輿鬼。……丙辰,太白入南斗,犯第四星。(《晉書·天文下》,375頁;《宋書·天文二》,714頁)八月戊午朔,無戊戌、丙辰。九月戊戌(公元352年10月6日)熒惑入輿鬼,丙辰(公元352年10月24日)太白犯南斗第四星(φSgr)均符合天象計算。原文“九月”誤為“八月”。1.3《唐元興元年》太安三年正月己卯,月犯太白。(《宋書·天文二》,703頁;《晉書·天文中》,347頁)正月己亥朔,無己卯。太安二年正月己卯初五傍晚(公元303年2月7日),月犯金星不足1°。原文誤“二年”為“三年”。元興元年……七月戊寅,熒惑在東井,熒惑犯輿鬼、積尸。(《宋書·天文三》,729頁;《晉書·天文下》,382頁)元年七月戊寅(公元402年8月25日),熒惑在亢氐,當年不可能接近井鬼。二年七月戊寅(公元403年8月20日),熒惑由井宿進入鬼宿框中,犯輿鬼積尸。此條二年的記錄,誤置于元年之中。《宋志》“太元十年十二月己丑太白犯歲星”,計算驗證無誤。《晉志》將該條列在太元十一年,顯然是將“十”誤為“十一”。1.4月犯《宋書線《晉志》:“義熙十一年三月己卯,熒惑入輿鬼”,計算檢驗正確。《宋志》:“填星入輿鬼”,顯然是將“熒惑”誤為“填星”。義熙十三年……九月壬辰,熒惑犯軒轅。(《宋書·天文三》,737頁;《晉書·天文下》,386頁)九月壬辰(公元417年10月19日廿三)熒惑在心尾,次日凌晨(中國古代通常將后半夜看到的天象計入前一日)月犯軒轅大星(αLeo)。原文“月犯”誤為“熒惑犯”。永和二年四月己酉朔,日有食之。該條記錄《晉書》紀志都有,但不見于《宋志》。四月己酉(公元346年月5日22)非朔,當然不會日食。但當天凌晨卻正好發生月食。可見應該是“月有食之”。1.5月朔和錯誤之間的聯系當前使用的中西歷日對照表,源自宋代劉羲叟和清代汪曰楨根據存世歷法文獻所作的“長歷”,陳垣將它們配上現行的公歷(1582年以后的《格里歷》及此前的《儒略歷》),形成現在通用的歷表。但是,史書歷志的記載與表述,劉汪的整理,都有可能少數細節與歷史不符,例如黃一農由唐代碑刻發現唐初相當大比例的歷日與陳表不符。二十四史中的記載顯然更加權威,亟需全面的整理。青龍四年五月壬寅,太白犯畢左股第一星。(《宋書·天文一》,684頁;《晉書·天文下》,363頁)據陳垣《二十史朔閏表》,當年五月癸卯朔,壬寅在癸卯的前一日,五月無壬寅。但如果朔日退前一日(四月大改為四月小),五月壬寅(公元236年6月21日),則金星恰好犯畢左股第一星(金牛ε)南0.1°。由此可見,陳表此月朔是不符合歷史的。類似的問題見表1的兩例。可考錯誤中,最多的是月份錯和干支錯。歷史文獻在傳抄過程因為形似或音似而導致錯誤,例如乙—己,戊—庚,十—七,午—戊—戌,二—三。另一類常見錯誤是誤寫為上一個月份。如果《天文志》的天象記錄是由“實錄”或“本紀”那樣文本中年號、年、月和日不在一起(例如以每月另起一段)的編年體中輯出,這種錯誤就很容易發生。另外,中間漏字而引起前后文誤連也是比較常見的,例如“某子日熒惑犯甲星,某丑日太白犯乙星”,“太白”遺漏后,犯乙星的就成為熒惑;丑日遺漏后,太白犯乙星就落在了子日。2幾種文獻的編碼中國古代日食記錄的基本形式是“某年月日(干支),日有食之”。少數記錄有時刻、食分、方位、太陽宿度和見食地點等詳情。常規的日食記錄,筆者有全面的整理。與其他天象相比,中國古代的日食記錄有不同的特點。日食記錄總是在歷代正史的本紀(記載整個國家的重要事件)中記載,而其他類型的天象在本紀中很少。在諸史天文志中,日食記錄也總是單獨歸類,很少和其他記錄混在一起。因為日食特別重要的歷算和星占意義,歷代非常重視日食的計算預報。在編史書時,預報與實測的日食常常混在一起,令后人難以區分。由于預報的精度不高,主觀上又“寧濫勿缺”(未報而見食是嚴重的失職,報而未食卻被認為是吉兆),因此許多日食“記錄”是錯誤的。這種錯誤往往體現為記錄日期有日食發生,中國地區卻不可能看到。所以,盡管日食最受重視,但在一些時期,日食記錄的錯誤比例卻高于其他類型的天象記錄。另外,我們在統計錯誤比例時,只能采納那些與現代計算結果符合的記錄為“正確”,而某些“正確”的記錄,卻可能是當時或事后的計算結果。因此,日食記錄的可靠性顯然低于其他各種天象記錄。魏晉時期的日食記錄,系統地留存于《三國志》和《晉書》的帝紀、《晉書·天文志中》和《宋書·五行志五》這幾種文獻中。表1逐條給出這些記載和我們的考證,按照朝代和時間分為4段,每段的時間大致相近。續表1表1中第3欄是文獻來源:其中《宋書·五行志五》簡稱為“宋”,《晉書·天文志中》簡稱為“晉”,《三國志》和《晉書》的帝紀簡稱為“紀”。三種來源有不同之處,也在此欄注明。例如No.10,“宋”不載,“晉”記為“正始四年五月丁丑朔日有食之”,“紀”記為“正始四年五月朔日有食之既”。此外在《晉書·律歷志中》對No.1—3有更多的信息,也列在表1第3欄中,并在第4欄列出相應計算結果。最后有6條日食,《魏書·天象志》同時也有記錄。表1第4欄是筆者根據現代天文計算結果所作的考證。日食的見食情況因地而異,魏、西晉采用洛陽,東晉采用南京(魏晉的一些時期,皇帝不在這兩個地點,但距離不遠,對我們的研究影響不大),計算引自筆者《中國歷史日食典》。若記錄日期在首都見到日食,在此欄注明食分。其他的情況包括——“朔不食”:當天天象合朔,但并無日食發生;“有食不可見”:當日有日食發生,但中國地區不可見。此外有的日期不存在,有的日期并非朔日(當然不會有日食),有的顯然是月食之誤。需要說明一點:第2欄中的“朔”、“晦”,是文獻中的記載,根據的是當時的歷法,并不一定符合實際天象。許多日食發生在晦,在初二,就是因為當時的歷法不準確。第4欄所言“朔”,指的是實際天象,是現代計算結果,因此日食必在朔。例如泰始九年七月丁酉,按照歷史歷表是朔日,但按照現代計算則是初二,自然不可能日食。有的錯誤原因是明顯的,第10、61顯然是月食,傳抄中“月”誤為“日”。第22、57分別是第21、58條之誤衍。某些錯誤的個案還有討論的余地。例如第10條“正始四年五月丁丑朔”,丁丑并非朔日而是望日并且恰好發生月食,而五月朔日壬戌(公元243年6月5日)卻恰恰發生了日食,食分不小(0.62)。或許這兩個事件的記錄混在一起,形成了這條錯誤的記錄。第56條“咸和六年三月壬戌朔”朔而不食,二月壬辰(公元331年3月25日)則發生食分0.49的明顯日食。或許是“二月壬辰”被誤抄為“三月壬辰”,后人發現三月壬辰非朔,再根據歷表改為“三月壬戌”。表1中第16項嘉平元年二月己未朔,有日食但中國不可能見。第33項太康四年三月辛丑朔,洛陽可見日食0.33。但陳垣朔望表中分別為二月戊午朔和三月庚子朔,各相差一天。可見陳表的這兩個朔日,既不合歷史,也不合天象。魏晉日食記錄統計見表2。表中分4個時期以及總計,依次列出年代、年數、實際發生數(在相應時期,首都所能看到的食分大于0.05的全部日食數)、正確記載數(文獻中記載,實際上發生)、記載率(正確記載數/實際發生數)、記錄數(文獻中記錄的日食次數)、錯誤數和錯誤率(錯誤數/記錄數)。表2顯示,魏晉200年間,實際發生首都能看到的日食73次,其中51次被記錄,記載率70%。文獻中日食記錄共83條,其中32條顯然錯誤,錯誤率39%。這32條錯誤記錄,“朔不食”9條,“有食不可見”11條,“非朔”9條,“無該日”3條。一個陰歷月有29或30天,干支有60個。如果日期錯誤是隨機產生的(例如年、月、干支中的某個字寫錯),從概率上講,有一半的日期會產生“該月無該日”的情況,剩下的一半錯誤,其陰歷日數也應該是均勻分布的,很少會正巧落在朔日。32條錯誤記錄中,20條屬于“朔不食”和“有食不可見”(也就是正巧落在朔日),顯然有其規律性的原因。最大的可能是,許多日食并非觀測記錄,而是事前預報或事后編史時不精確計算的結果。最早的日食“陰云不見”、“當食不食”記錄,出現在南北朝時期。可見從那時開始,已經系統地預報日食了。魏晉時期是否有系統的預報,尚待考證。另外一種可能是,先前的記載只有“某年月朔(晦)日有食之”,干支是后世加注的。在加注干支之前,文獻傳抄發生了錯誤。這樣,加注的干支果然在朔日,日食卻不存在了。西漢日食的多數錯誤記載,就是這樣產生的。三種文獻的日食記錄大多相同,但也有一些參差。晉紀和晉志的差異比較少,與宋志的差異則比較多。82條記錄中,宋有晉無的僅一條(No.23),非朔,應是由某條原始記錄誤傳。晉有宋無的17條,其中15條錯誤(朔不食3,有食不可見2,非朔5,無該日3,月食2)。看來《晉書》流傳過程中產生的錯誤比《宋書》多。四段時期中,東晉前期的記載率特別低。實際發生的17次日食,11次沒有記載(328—340這13年中發生的7次日食,一次也沒有記載)。這不但在表2中很是特殊,在自西漢至清末的兩千多年常規日食記載歷史中也屬少見。這應該是文獻流傳過程造成的。東晉后期的錯誤率特別低,只有一條單獨出自帝紀的“無該日”記錄。其實,即使是“正確的”日食記錄,也不一定是真實的歷史記載,很可能有當時預報的或后世計算的日食混在其中。像No.53、83這樣首都不可見,其他地點可見的日食,難以判斷其來源。其他類型的天象,當不會有此類問題。3現代大學和《晉志》都作了月日字”的數量和日期,其月下月之后又改為月間中華書局本校勘記對《晉志》和《宋志》中的部分差異進行了比較與考證。前文全面對比了兩志的日食記錄。本節對其他類型天象記錄的差異進行比較。兩志的天象記錄歸納排列不同,內容卻相當一致。當然,數量如此巨大,各自流傳的時間如此長久,必然會造成許多差異。中華書局本校勘記發現了其中一些,并有若干研究和猜測。使用現代天文計算方法后,校勘的范圍大大擴展,一些過去的疑問也迎刃而解。一些問題,中華書局校勘記已經正確解決,本文不再列出。例如:[晉下1]改青龍三年為二年,天象計算證實二年不誤。又如《宋志》永嘉元年九月辛亥有大星自西南流于東北……,《晉志》作九月辛卯,[晉下30]指出九月無辛卯。又如元熙二年二月庚午填星犯太微,[晉下25]原文三月,無庚午,故改從《宋志》二月,天象計算證實二月不誤。一些不影響基本信息的差異不再列舉。例如土星,《晉志》稱填星,而《宋志》偶爾稱鎮星。又如咸康二年十一月乙丑太白犯歲星于營室,《宋志》缺“室”字。又如《宋志》咸康八年八月壬寅月犯畢赤星,《晉志》缺“赤星”二字。《晉志中》和《宋志五》分別載有“日食”、“日變”、“月變”類天象。兩志日食記錄差異,前文已專節討論。“日變”包括“白虹貫日”、太陽黑子、特殊日暈、幻日之類的現象。“月變”包括月暈、月食等。《晉志》有“日變”記錄52條,“月變”6條;《宋志》只有“日變”25條,“月變”2條。這是兩志天象差別最大的一類。兩志其他天象的差異,見表3。表3中分別列舉《宋志》和《晉志》(以及帝紀)的內容。最后一欄給出現代天文計算的檢驗結果。續表3續表3由表3可以看出,兩志的差異大概可以分為這樣兩類。(1)同一條記錄,雙方記載有差異。這類記錄共51條,其中宋正晉誤的18條,晉正宋誤的10條,兩志皆誤的17條,無法判斷的6條。(2)一方獨有,另一方無,共計55條。晉有宋無的49條,其中正確的14條,錯誤的19條,無法判斷的16條。宋有晉無的6條,其中正確的4條錯誤的1條,無法判斷的1條。可以看到,雙方差異的多是宋正晉誤,一方獨有的多是晉有宋無。晉有宋無的大多是“太白晝見”。從咸寧到咸康的一段時期里,《晉志》比《宋志》多出的內容,大多在本紀中也有。4魏晉天象數據的統計按照《晉書·天文志》,天象記錄分為10類。(1)中裂為二,有聲如雷者三這兩類天象具體所指,都不太清楚。“太安二年八月庚午,天中裂為二,有聲如雷者三。”或許是某種濃厚的雷雨云。“元帝太興二年八月戊戌,天鳴東南,有聲如風水相薄。三年十月壬辰,天又鳴,甲午止。”這種持續兩三天的天鳴,令人難解。(2)食物前文已有詳細分析。多數沒有占驗之辭,僅少數幾條附有相關的史實和議論。(3)太陽的變化原文沒有主題,作者將此主題替換主要是“白虹貫日”13、太陽黑子21,還有特殊日暈、幻日之類的現象。“白虹貫日”在歷代天象記錄中常被提到,應是一種大氣現象。(4)月食系統的記錄記月暈3、月食1、“月生齒”1(含義不明)、“仄匿”1(朔日見月)。雖然月食不如日食那樣震撼,但比起月五星掩犯之類的天象還是要引人注目得多。盡管殷商甲骨卜辭就有月食記錄,但直到魏晉都很少見。直到南北朝,月食才有了系統的記錄。這在中國古代天象記錄中,可算是十分獨特的情況。(5)月亮反射五個維度其中月掩犯辰星2,太白17,熒惑6,歲星18,填星10。(6)犯高度相似包括2個行星相聚42條、3個行星相聚2條、4個行星相聚4條。兩個行星相會(黃經相等)的機會很多,但往往黃緯還有一定差距,不一定很接近。因此2星聚通常只記錄“犯”的情況(1°之內)。3個以上行星聚會的機會相當少,尺度也就放得比較寬。這兩例3星聚,都在10°以內;4例4星聚,都在30°以內。(7)星流震散與星流空氣月亮、五大行星犯恒星,是最常見,也是數量最大的一類天象。至于“經星變(恒星變化)”,除“永康三年中臺星坼(含義不明)”、“永嘉元年星流震散(應屬“星流隕”類)”外,并未見相應記錄。倒是應該指出,大量“太白晝見”(以及少量歲星晝見)混在此類中,顯然不合理。下面表4的統計,特別將其析出。(8)魔鬼客觀的星星主要是彗星,同時也包括偶爾出現的新星和超新星。由于彗星的位置和形象變化很大,一顆彗星往往有連續多次記載。(9)星流除了流星、星隕,常常還用到“枉矢”一詞。(10)月日月期節段古代記載夜間所見的云氣,很可能是極光。《晉志》天象記錄的分類統計,見表4。表4中分類按照原文,唯一變更是從“月五星犯列舍”中將“星晝見”析出。《晉志》中的魏晉時期天象記錄總計843條,比宋書多出100條。除表1、表3和“日月變”的差距外,還有個別天象記錄在《晉志》中重復出現在不同的類別中。表4顯示,“月五星犯列舍”的記錄最多,占總數一半以上。其次是日食、妖星客星、星晝見、月掩犯五緯、日變、五星聚舍等等。如前文所述,這些天象記錄中,大部分是可以用現代天文計算加以檢驗的。許多檢驗證明錯誤的記錄,甚至可以考證出其本來的正確面貌。表5給出《宋志》所載天象的檢驗統計。筆者之所以對《宋志》而不是《晉志》進行考證,是因為其形態更加原始,可能為考證提供較多線索。表5各項確切定義如下:時間:每10年一段,實際上,年的起點以中國傳統歷年計算。例如義熙五年十二月辛丑實為公歷410年2月7日,但由于義熙五年對應409年,因此此條記錄歸屬“400—409”而不是“410—419”。記錄總數:一個日期記載兩條以上各不相關的天象,各自算一條;一條天象系若干日期的,只算一條,例如太和六年“十一月丙寅,太白晝見南斗,遂歷八十余日,恒見。”可檢記錄:幾千年以來的日月行星位置,是可以通過現代天文方法精確計算出的。涉及的古代記錄包括日月食、月五星掩犯、五星相犯相聚等。如果這些記錄帶有明確的日期,則可檢測其是否正確,稱之為“可檢”記錄。彗星、流星、云氣、日暈、黑子等天象記錄是“不可檢”的。“太白晝見”的天象不可計算,但如果同時帶有所在星宿,就成為可檢。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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