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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模考模擬試題(全優)
大題(共18題)一、案情:在一起傷害案中,一審法院查明下面的情況:林乙將面包廠的柴油機排煙筒對著李某家而引起糾紛。李某要求移開煙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將煙筒拔去。為此林乙和李某發生爭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場后,從李某手中奪下小板凳猛擊李某的頭部,林乙用木棍擊打李某的右額。李某因顱腦損傷死亡。于是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林甲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林乙無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沒有用板凳打擊李某頭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擊頭部致死為由提起上訴。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定性不當,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殺人罪,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林甲后來又發現有新的證據表明案件認定的事實不清,因而不斷進行申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該申訴材料后,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遂由該院院長決定由作出生效判決的合議庭按再審程序審理。經審理認為致命傷不是用板凳打擊所致,原判認定林甲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對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無罪。由于林乙并沒有申訴,因此對林乙并沒有審查。問題:1.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裁決程序是否合法?2.本案林甲申訴的理由是否合法?3.誰可以提起申訴?林甲應當向誰提起申訴?4.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后,再審期間是否要停止原判決的執行?5.本案的再審程序是否正確?如果有錯誤,請改正。【答案】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在某市商業街開發了一幢商品樓,售價11000元/m2,甲選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于2010年2月1日辦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續,并且約定1年之內辦理所有權證書。甲因公需要出國1年,為了方便房屋的維護,甲在2010年2月18日將房屋鑰匙交給A公司下屬的物業處保管。3月份以后,該市的樓價大幅上漲,商品房供不應求。3月5日,A公司售樓人員乙從物業處取走了甲的房屋鑰匙,打開房門讓購房者參觀選購,該房被丙看中,乙以A公司名義與某丙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于3月20日辦理了交房付款手續,并于次日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甲于2011年5月回國后發現本屬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氣憤,手持購房合同要求丙騰退房屋,遭到丙的拒絕。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負責人表示“一房二賣”的確是自己的工作人員所為,向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約定返還某甲的全部購房款及利息,但拒絕甲要求返還房屋的請求。與此同時,丙將房屋在丁、戊、庚等多家房地產中介公司掛牌銷售。準備購房的辛先后在丁、戊、庚三家中介的帶領下前往丙的房屋看房,最后與庚公司簽訂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該《確認書》第2.4條約定,辛在驗看過該房地產后六個月內,如果利用庚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庚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辛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買賣達成的實際成交價的1%,向庚公司支付違約金。當時庚公司對該房屋報價165萬元,而丁公司報價145萬元,并積極與丙協商價格。11月30日,在丁公司的幫助下,辛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138萬元。后買賣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辛向丁公司支付傭金1.38萬元。為此,庚公司對辛提起訴訟,要求支付“惡意跳單”的違約金1.65萬元。1.A公司與甲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A公司與丙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3.在甲和丙之間,該房屋的所有權應當歸誰?為什么?4.A公司應對某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為什么?5.丙與丁、辛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6.如果丙、丁、戊之間對合同傭金沒有約定,哪一方有義務向丁公司支付傭金?7.辛是否應當向庚公司支付違約金?【答案】三、[資料一]、孫某與村委會達成在該村采砂的協議,期限為5年。孫某向甲市乙縣國土資源局申請采礦許可,該局向孫某發放采礦許可證,載明采礦的有限期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2015年10月15日乙縣國土資源局通知孫某,根據甲市國土資源局日前發布的《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采礦的規定》,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不再延續,被許可人應立即停止采砂行為,撤回采砂設施和設備。孫某以與村委會協議未到期、投資未收回由繼續開采,并與2015年10月28日向乙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延續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該局通知其許可證已失效,無法延期。2015年11月20日,乙縣國土資源局接到舉報,得知孫某仍在采砂,以孫某未經批準非法采砂,違反《礦產資源法》為由,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其停止違法行為。孫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通知書,一并請求對《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采砂的規定》進行審查。孫某為了解《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采砂的規定》內容,向甲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關于本案,請回答下列問題:1.《行政許可法》對被許可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許可機關接到申請后應如何處理?2.孫某一并審查的請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據有關規定,原告在行政訴訟中提出一并請求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要求是什么?3.行政訴訟中,如法院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應如何處理?4.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性質作出判斷,并簡要比較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同點。【答案】四、2008年)案情:A房地產公司(下稱A公司)與B建筑公司(下稱B公司)達成一項協議,由B公司為A公司承建一棟商品房。合同約定,標的總額6,000萬元,8個月交工,任何一方違約,按合同總標的額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為籌集工程建設資金,A公司用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甲銀行貸款3,000萬元,乙公司為此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但對保證方式未作約定。B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將部分施工任務交給丙建筑公司施工,該公司由張、李、王三人合伙出資組成。施工中,工人劉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磚頭,將路過工地的行人陳某砸成重傷,花去醫藥費5,000元。A公司在施工開始后即進行商品房預售。丁某購買了1號樓101號房屋,預交了5萬元房款,約定該筆款項作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與汪某簽訂了一份合同,將上述房屋賣給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將該房的產權證辦理給了汪某。汪某不知該房已經賣給丁某的事實。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現皮膚瘙癢、流淚、頭暈目眩等不適。經檢測,發現室內甲醛等化學指標嚴重超標。但購房合同中未對化學指標作明確約定。因A公司不能償還甲銀行貸款,甲銀行欲對A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權。問題: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個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總標的額20%即1,200萬元違約金,你作為B公司的律師,擬提出何種請求以維護B公司的利益?依據是什么?2.對于陳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為什么?3.對于陳某的賠償,應當適用何種歸責原則?依據是什么?4.對于乙公司的保證責任,其性質應如何認定?理由是什么?5.若甲銀行行使抵押權,其權利標的是什么?甲銀行如何實現自己的抵押權?6.丁某在得知房屋賣給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張應否得到支持?為什么?7.汪某現欲退還房屋,要回房款。你作為汪某的代理人,擬提出何種請求維護汪某的利益?依據是什么?【答案】五、甲受朋友乙委托代為保管一臺電腦,按照雙方的約定,電腦由甲自己使用。一天甲朋友丙見此電腦功能全面、款式新穎、網速飛快,十分中意,便與甲協商以市場價將此電腦購買下來,但對于甲非電腦所有人丙毫不知情。丙用了一段時間之后,把電腦贈給其朋友丁。丁一日酒后不慎將該電腦丟失,由于電腦中存有非常重要的文件,故其非常著急,隨即貼出告示,稱:“若有人將電腦送還,愿意酬謝IOOO元。”不久,戊將電腦送還,但索要酬金1000元,此時丁反悔,不愿支付酬金,雙方遂起爭執,此人拒絕將電腦交還于丁。此時,乙向甲索取電腦。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下列諸問題:1.電腦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為什么?2.戊是否有權要求丁支付1000元?為什么?3.如果丁沒有貼出告示,戊能否要求丁支付報酬?為什么?4.乙能否要求甲返還電腦?為什么?5.乙有權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答案】六、案情:趙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將一件玉器交由鄰居錢某保管。錢某因結婚用錢,情急之下謊稱該玉器為自己所有,賣給了孫某,得款8000元。孫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雙方約定將該玉器押給李某,如孫某到期不回贖,玉器歸李某所有。在趙某外出打工期間,其住房有倒塌危險,因此房與錢某的房屋相鄰,如該房倒塌,有危及錢某的房屋之虞。錢某遂請施工隊修繕趙某的房屋,并約定,施工費用待趙某回來后由趙某支付。房屋修繕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臺風而倒塌。年末,趙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繕款與錢某發生糾紛。問題:1.錢某與孫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2.孫某能否取得該玉器的所有權?為什么?3.孫某將玉器交給李某,形成何種法律關系?4.孫某與李某之間約定孫某到期不回贖,玉器歸李某所有,該約定效力如何?為什么?5.錢某請施工隊加固趙某的房屋,這一事實在錢某和趙某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6.趙某對錢某擅自出賣玉器之行為,可提出何種之訴?【答案】七、(2008年)材料:據新華社4月13日電:2006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全局出發,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為指導,在認真總結我國法治建設實踐經驗,借鑒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標志著我們黨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律、中國共產黨執政規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把握。其基本內涵可以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五個方面。《法制日報》2008年2月1日報道:2007年歲末,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時指出,要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這“三個至上”所蘊含的精神,不僅體現了執政黨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基本理念,也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深刻內涵,體現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三者之間的有機統一。問題:請根據以上材料,從法與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簡答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認識。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不少于400字。【答案】八、案情:海口市陳某駕駛貨輪在我國內海航運時,被上海市海關緝私隊查獲,貨輪上載有我國禁止進口的貨物。上海市海關對該貨輪作出處罰決定:該貨輪載有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無合法證明,認定該貨物為走私貨物。依據《海關法》給予該貨輪罰款2萬元,拘留10日,并沒收上述走私貨物。陳某以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海關總署申請復議,請求海關總署撤銷該處罰決定。海關總署經復議,除沒收走私物品的決定予以維持外,將罰款改為5萬元,并決定對陳某處以15日的拘留。問題:(1)陳某仍然不服。陳某如果提起行政訴訟,應向哪個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陳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么?(3)陳某可不可以不經過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4)如果陳某不經過復議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由誰管轄?誰是被告?為什么?【答案】九、大林、劉可和孫秒是木豆公司的股東,大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劉可是戀人關系。2015年4月,木豆公司與大林、劉可、郝郝、季季設立遙遠公司,簽訂了《投資人協議》,簽署了《遙遠公司章程》,規定遙遠公司的注冊資本是5000萬元。其中,木豆公司認繳2000萬元,大林認繳1000萬元,劉可認繳500萬,郝郝認繳1000萬元,季季認繳500萬元。《章程》還規定,木豆公司和郝郝的出資應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繳足,大林、劉可、季季認繳的出資在公司設立后三年內繳足。同一天,郝郝與孫秒簽訂了《委托持股協議》,約定:郝郝在遙遠公司認繳的出資由孫秒實際繳納,股權實際為孫秒所有,孫秒與郝郝之間系委托代持股關系。孫秒與郝郝將該《委托持股協議》進行了公證。遙遠公司順利成立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上注明:注冊資本5000萬元,實繳3000萬元,認繳2000萬元。劉可是遙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木豆公司和孫秒均按章程的規定以向公司賬戶匯款的方式足額繳納了出資,匯款單用途欄內寫明“認繳股款投資款”。2016年12月,大林分兩次從其銀行卡向劉可銀行卡分別匯款100萬元、80萬元。到款當日,劉可將這兩筆款項均匯入遙遠公司賬戶,匯款單用途欄內寫明“投資款”。劉可認繳的出資,尚有320萬元未繳足。2016年12月,季季向遙遠公司賬戶匯款100萬元,尚有400萬元未實際繳足。2017年1月,季季擬轉讓股權,其他股東不主張購買,季季最終將股權轉讓給軒軒公司,并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2017年3月,大林與劉可關系破裂。在劉可的操作下,遙遠公司會計麥子與木豆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將木豆公司對遙遠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麥子,該《股權轉讓協議》上加蓋有木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欄大林的簽字則是劉可偽造的。遙遠公司持該《股權轉讓協議》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麥子未實際向木豆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2017年4月,麥子與七彩鋼鐵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麥子將其名下的遙遠公司股權轉讓給七彩鋼鐵公司,七彩鋼鐵公司向麥子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3000萬元,遙遠公司為七彩鋼鐵公司辦理了股權過戶變更登記。2017年8月,郝郝因拖欠小額貸款公司借款,被法院判決應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及罰息。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郝郝在遙遠公司的股權,對此,孫秒提出案外人異議。2017年9月,遙遠公司因不能償還銀行到期借款3000萬元本金及利息,被銀行起訴到法院。在該案一審審理期間,銀行以大林認繳的出資未足額繳納為由,追加大林為被告,請求大林對銀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1.如大林以劉可用于出資的180萬元是他所匯為由,主張確認劉可名下的股權實際為大林所有,該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2.季季向軒軒公司轉讓股權時,其認繳的出資尚有400萬元未繳納,如認繳期限屆滿,遙遠公司是否可以向軒軒公司催繳?為什么?3.木豆公司與麥子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將股權過戶到麥子名下,據此是否可以認定麥子已取得遙遠公司的股權?為什么?【答案】一十、郭某向縣公安局報案,說自己出差時家中的錢物被盜,并舉出一系列事實現象推斷是鄰居丁某所為,縣公安局予以立案。在偵查中,縣公安局對丁某拘留,然后提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縣檢察院予以批準。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郭某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丁某賠償損失。縣法院審理后判處丁某有期徒刑2年,責令丁某賠償郭某的損失4500元。丁某上訴,2010年6月21日,市中級法院改判丁某無罪,并予以釋放。丁某釋放前被羈押50日。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請國家賠償。問題:(1)如何確定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2)丁某的請求是否超過時效?(3)如丁某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不滿,可否申請復議?【答案】一十一、案情:郭某向縣公安局報案,說自己出差時家中的錢物被盜,并舉出一系列事實現象推斷是鄰居丁某所為,縣公安局予以立案。在偵查中,縣公安局對丁某拘留,然后提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縣檢察院予以批準。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郭某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丁某賠償損失。縣法院審理后判處丁某有期徒刑2年,責令丁某賠償郭某的損失4500元。丁某上訴,2010年6月21日,市中級法院改判丁某無罪,并予以釋放。丁某釋放前被羈押50日。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請國家賠償。問題:(1)如何確定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2)丁某的請求是否超過時效?(3)如丁某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不滿,可否申請復議?【答案】一十二、(2009年)案情:2005年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別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人住。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與丙人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人住后不久別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并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于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別墅進行了較大裝修。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別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余元財產損失。2006年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別墅,發現戊已占用別墅。原來,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并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別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后,乙同意戊使用該別墅,將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于戊。問題:1.甲乙之間租賃合同的期限如何確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與甲的租賃合同,應如何行使權利?2.別墅維修及費用負擔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間存有什么法律關系?其內容和適用規則如何?摔傷工人的醫藥費用、損失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4.別墅裝修問題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權請求乙賠償因2005年6月屋頂漏水所受損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對別墅的承租使用權?理由是什么?7.丙應如何向戊主張自己的權利?理由是什么?【答案】一十三、案情:甲女在小荒山上與身強體壯的搬運工人乙某相遇。乙某身揣屠刀一把,擬去正操辦婚事的弟弟家殺豬宰羊,見甲女孤身一人,頓起淫心,先以穢語挑逗,要求發生兩性關系,被甲女責罵拒絕。乙某即亮出屠刀威逼甲女脫衣服。甲女見乙某身強體壯,相貌兇惡,且手持屠刀,而周圍一片荒野,既不見房舍,又不通行人,自己赤手空拳難以抵御,便假作應允,說到前面找一地方,以作緩兵之計。走到山腳,甲女見前面有一堵矮墻,下面是一個很大的糞池,便走至池邊,佯裝解衣,并招呼乙某也過去。當乙某在池邊一只腳著地,一只腳脫褲子時,甲女奮力一推,將乙某推落糞池。糞池既深且大,乙某又不會游泳,落入糞池后拼命掙扎,雙手扒住池沿,幾次想爬上岸來,均被甲女掰開雙手,將其再次推人糞池。甲女一面不讓乙某爬上來,一面大喊“抓壞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沒有行人,直至乙某無力爬上時,甲女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訴村民,并帶領幾個村民返回糞池捉人。當趕到現場時,乙某已被淹死在池內。問題:根據刑法理論,試析甲女行為的性質。【答案】一十四、案情:趙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將一件玉器交由鄰居錢某保管。錢某因結婚用錢,情急之下謊稱該玉器為自己所有,賣給了孫某,得款8000元。孫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雙方約定將該玉器押給李某,如孫某到期不回贖,玉器歸李某所有。在趙某外出打工期間,其住房有倒塌危險,因此房與錢某的房屋相鄰,如該房倒塌,有危及錢某的房屋之虞。錢某遂請施工隊修繕趙某的房屋,并約定,施工費用待趙某回來后由趙某支付。房屋修繕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臺風而倒塌。年末,趙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繕款與錢某發生糾紛。問題:1.錢某與孫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么?2.孫某能否取得該玉器的所有權?為什么?3.孫某將玉器交給李某,形成何種法律關系?4.孫某與李某之間約定孫某到期不回贖,玉器歸李某所有,該約定效力如何?為什么?5.錢某請施工隊加固趙某的房屋,這一事實在錢某和趙某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6.趙某對錢某擅自出賣玉器之行為,可提出何種之訴?【答案】一十五、案情:謝某通過網絡結識了身在美國的華人朱某(已被美國警方羈押),兩人通過網絡聊天,約定由朱某從境外將槍支、子彈通過物流公司從美國發往謝某所在的T市。而后謝某根據買家聯系地址。將槍彈快遞至買家。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謝某向買家共提供槍支48支、子彈4500余發。涉案的曾某、李某等多名買家“愛好”槍彈,因為收藏而購買。經鑒定,查獲的槍支具有殺傷力,子彈亦為有效子彈。經查,買家曾某為國有醫院醫生。多次利用開高價處方藥收受醫藥代表趙某(在逃)回扣(查實金額為100萬元)。后曾某升任醫院院長時,更是長期收受趙某財物(查實金額為200萬元)。趙某利用曾某的信任,與該醫院簽訂價值500萬元的醫療器械合同,故意將已被淘汰的器械當成進口醫療器械賣給該醫院。曾某在簽訂合同時亦未認真審查合同,查驗樣品。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買家李某為某塔園公司經理,開發、銷售塔位(用于殯葬)。李某將塔位分為使用型和投資型兩種,承諾購買投資型的塔位2年后可以更名或退單,并不定期提高塔位的銷售價格,吸引眾多群眾購買。從2010年至2015年,塔園公司大肆宣傳塔位的投資價值,違反國家公墓銷售規定,面向4334人銷售投資型塔位,涉及未退金額7192萬元。經查,謝某還以萬嘉公司的名義經營有償討債業務。2012年,謝某接受秦某的委托向陳某追討230萬元欠款,雙方簽訂合同,約定以收回欠款的20%作為報酬。隨后,陳某歸還秦某50萬元,秦某按約支付給謝某10萬元報酬。國家經貿委曾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通知(國經貿綜合[2000]568號),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問題:1.謝某向買家提供槍支、彈藥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2.曾某、李某等買家購買槍支、彈藥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3.曾某收受醫藥代表300萬元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4.曾某簽訂醫療器械合同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該如何處理?為什么?5.李某銷售塔位吸納資金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6.謝某經營有償討債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為什么?【答案】一十六、案情:某企業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兩個釘子戶,賈某宋某兩股東安排兩個人安排員工趙某與李某兩人找釘子戶的各種麻煩。賈、宋、趙、李以尋釁滋事罪被起訴。宋偵查階段認罪認罰且重大立功,公安撤銷案件。趙賈認罪認罰,趙沒有辯護人委托馬某當值班律師。提起公訴一審后,社會關注大輿論高。后行為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時發現兩股東還有單位行賄行為。【問題】1.認罪認罰從寬中的重大立功的認識;公安撤訴的程序?2.單位犯罪中法院如何確定訴訟代表人?3.一審階段,趙某未委托辯護人,值班律師能否出庭辯護?4.該案如何合議庭的組成形式?合議庭人員責任如何分配?5.審中尋釁滋事罪已宣判并上訴至二審,監委此時已經把貪污罪查清檢察院已經審查起訴,二審法院應該怎么辦?6.二審認為賈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怎么處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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