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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淺析我國網約車政府監管的法律完善摘要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互聯網與傳統出租車行業不斷融合產生了新型的交通運輸方式。網約車行業發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公眾出行的需求,但也由于其秩序混亂產生了一系列不良影響。因此,相關主體要對網約車進行監管,其中,政府能夠基于其行政權力解決網約車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比如,監管主體責任不明確,監管方式嚴苛以及政府監管體系不健全,監管方式和監管理念的落后,網約車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欠缺。對于以上所提到的問題,筆者對網約車政府監管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希望通過府權力的限制以此來保障網約車的健康運行,同時也要求政府要市場競爭納入考慮范圍,做到政府監管與市場之間的平衡,這樣才能推動網約車行業的發展。關鍵詞:網約車;政府監管;權利限制目錄TOC\o"1-2"\h\u37931導論 184111.1選題背景與意義 184471.2國內外文獻綜述 1302661.3論文的研究方法 3195262網約車政府監管的重要性分析 312402.1網約車行業監管不足 3141302.2網約車社會監管不完善 3100852.3有利于實現法的價值追求 4119652.4有利于緩解新興業態和傳統利益的沖突 420013我國網約車政府監管存在的問題 526693.1國家層面網約車的行政立法規制現狀及問題 519203.2我國網約車地方立法規制現狀及問題 6138934網約車政府監管問題的原因分析 7230154.1法律法規不完善 7146864.2地方政府監管缺乏科學論證 7279864.3傳統監管模式不適應監管網約車 815695我國網約車政府監管的完善對策 8232045.1立法完善 824245.2改變政府傳統監管理念 972495.3改善網約車的政府監管模式 922648參考文獻 111導論1.1選題背景與意義當今社會,隨著科學技術以及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互聯網+”已經發展成我國新形勢下經濟增長的新動力,我國也大力提倡“互聯網+”發展計劃。在這種新趨勢下,互聯網與交通運輸的完美結合使得網約車應用而生。我國網約車行業發展迅速并于2016年用戶突破數億人。網約車的出現不僅方便了人們的生活,而且改變了人們的出行方式,同時也促進了就業,更好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行業的迅速發展也帶來了諸多的問題,需要政府進行監管。從2014年開始,我國政府就對網約車進行監督和管理,交通部發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而且國務院也出臺了《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車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政府已經在關于網約車監管以及相關法律方面取得一定進展,但我國政府對網約車的監管還有存在許多漏洞,仍然需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明確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對政府監管模式進行創新,從而為網約車的發展運營創造更加良好的環境。基于這樣的背景,本文從網約車政府監管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展開研究,從而不斷促進我國網約車政府監管的完善。本文的意義從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兩方面著手。在理論意義方面:網約車作為一個新型行業,目前我國政府對網約車的監督管理制度尚不成熟,并沒有建成完備的法學理論體系,所以我國政府必須加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理論,創新對網約車監管方式,對其法律監管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從而使政府對網約車運用創新性思維進行法律監管。在現實方面:如今,網約車已經變成人們日常生活出行方式之一,但在其迅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加強對網約車政府監管的法律問題研究,有利于提高政府監管效率,解決現實生活中網約車出現實際問題,從而促進新形勢下網約車的可持續發展。1.2國內外文獻綜述1.2.1國內研究現狀隨著我國網約車行業的不斷發展,出租車軟件被大眾廣泛認可,網約車的治理和監管問題有待解決。我國學術領域對網約車的治理以及監管的研究主要從政府監管方面入手,從政府制定政策、明確政府定位等方面做出了說明。我國學者馬亮、李延偉在《政府如何監管共享經濟中國城市網約車政策的實證研究》一文中就地方政府和傳統的出租車、網約車和乘客之間存在利益權衡問題從有關政策改革和監管創新建議馬亮,李延偉:“政府如何監管共享經濟中國城市網約車政策的實證研究”,電子政務,2018年第4期,第9-20頁.;我國學者侯文杰則分析了在“互聯網+”經濟增長模式下,網約車平臺通過大數據促進了新型運輸模式的發展,對這種新型運輸模式是否合法提出觀點,并指出如果政府監管,監管的焦點要側重新規范是否能處理好乘客、網約車平臺及司機之間的關系,只有平衡好這三者利益,政府監管才算發揮作用侯文杰:“網約車行政執法的困境與監管模式選擇”載《馬亮,李延偉:“政府如何監管共享經濟中國城市網約車政策的實證研究”,電子政務,2018年第4期,第9-20頁.侯文杰:“網約車行政執法的困境與監管模式選擇”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34卷第6期,第150-156頁。曾奕婧:“網約車的監管困境與監管創新——基于政府角色的分析”載蘭州學刊,2017年,第08:期,第189-197頁1.2.2國外研究現狀對于網約車的研究最早是從國外開始的。2010年網約車在美國出現并不斷發展,但國外對網約車政府監管方面的研究比較少,仍在積極探索中。其研究成果主要是關于網約車背景下的共享經濟。國外大多學者針對每個國家的不同情況,研究了出租車政府規制問題,他們普遍認為要放寬對出租車行業的規制力度,促進網約車行業的快速發展。政府監管理論最早源于20世紀70年代,撒切夫人和里根革命理論提出了減少政府干預的改革。隨著Uber的出現,新型網約車發展迅速,給傳統出租車的帶來了巨大的打擊,其發展受到很大限制。國外學者認為網約車將會對共享經濟產生重大影響。在美國,在科羅拉多州和加利福尼亞州,關于網約車的合法性在一些會議并通過行政規章來確立,但在有一些洲對于網約車的態度仍不明確。有學者對北美40多個城市出租車的市場準入制度進行研究表明:規范出租車市場準入規則有利于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及保障大眾的出行安全。因此,政府對出租車加強干預是應該的。但是政府要控制干預程度,如果政府對其過度干預就會導致市場失衡。所以,政府要加強對出租車的管理并且將數量監管作為主要的管理措施,平衡供需。其次,有學者通過研究紐約市管制放開前與管制放開后市場變化情況,表明在政府監管放開后紐約市出租車司機收益降低,而且出租車服務水平也止步不前,大量消費者并沒有形成良好的消費體驗。基于此種情況政府可以放開對出租車的數量管控,通過建立牌照制度來規范出租車運行。DanileE.Rauch和DavidSchleicher認為,政府部門應該考慮政治利益,減少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沖突,考慮政府監管規范將該來的影響。在英國,倫敦交通局認為網約車的存在是合法的,但英國只是將網約車納入監管體系內,并發布《約租車法案》,而且該法案對網約車的準入條件十分放寬。最后在新西蘭,網約車的發展并不順利。在網約車進入新西蘭時,傳統出租車行業強烈反對網約車的準入,并提出網約車的準入破壞了行業秩序,到目前為止,新西蘭并沒有制定出有關網約車的相關規定,也沒有建立出明確的相關制度,因此網約車在新西蘭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總之,從各國的研究情況來看,在網約車發展的過程中,政府應當考慮更多因素。網約車政府監管法律方面的研究還相對薄弱,該理論體系尚不成熟,關于政府該如何監管網約車,創新政府對網約車的監管模式還未形成大量研究,正處于積極探索階段。1.3論文的研究方法首先,本文采用文獻研究法。對我國有關網約車政府監管的文獻進行整理研究,同時,著眼于政府監管,了解并研究了有關網約車政府監管的相關法律以及監管模式的資料。其次,本文采用規范分析法。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指出不足以及對法律法規的完善提出建議。最后,本文采用比較分析法。對國內外相關規制情情況進行研究,了解有關網約車規,吸收其中有借鑒意義的部分,為我國提供監管能力提供參考。2網約車政府監管的重要性分析2.1網約車行業監管不足網約車行業興起,網約車的監管大致有行業監管、社會監管和政府監管三種形式。行業監管是依據行業內部制度或行為準則對行業內部成員的市場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一種監管形式。行業監管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同時也有利于提高社會自我管理水平。但是,行業監管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由于行業內制定的內部制度以及行為準則缺乏強制力保障,這些制度與準則只能靠內部成員來自覺遵守,利益相關者和參與者違反內部制度以及業標準雖然會受到一定的懲罰,但完全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也不存在帶來實質性違規后果這一說,因此,網約車行業監管的懲罰力度不強。所以,僅僅通過行業監管并不能完全有效地解決網約車監管的問題。2.2.網約車社會監管不完善網約車社會監管是指社會公眾對網約車實行監督管理的一種形式。在社會監管中消費者居于主導地位,網約車消費者能夠直接感受司機服務的好壞。如果網約車平臺對司機進行包庇,那么評價打分機制上反映出來的內容真實度就不高,因此會導致社會監管的意見表達不暢。消費者可以把監管意見向行政部門反饋,但如果行政部門沒有營造良好的表達渠道,那么這些監管意見也就不知去向,最終不了了之。社會監管的弊端也就存在于此,而且社會監管缺乏強制力,僅通過以輿論的聲音,因此,對社會監管網約車形成的威懾力也很小,單純依靠社會監管也不能完全解決網約車所面臨的問題。實踐中,各個領域均有對政府監管的研究,但是在法學領域,政府監管該如何定義還沒有形成統一認識。政府作為監管主體具有高度的強制力,這個就彌補了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管的不足。首先政府對網約車進行監管的本質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因此,政府監管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授予行政權的行政主體。其次,政府對網約車實施監管,能夠有效保障網約車合法利益,進而使得資源利用率進一步提高。同時,政府監管的過程不能肆意為之,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可違背合網約車市場發展的規律。最后,政府進行監管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采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經濟、社會等手段對網約車進行監管。總之,相比于社會監管和行業監管,政府監管更有利于解決網約車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網約車作為新興行業,對公眾出行以及社會發展都產生了至關重要的影響,所以,政府對網約車進行監管顯得尤為重要。其次,網約車與傳統出租車的性質存在很大的差異,所以對網約車的監管模式不能完全照搬對傳統出租車的監管方式。2.3有利于實現法的價值追求秩序、公正、自由、效率是法的價值的四個方面。對網約車進行政府監管有利于實現法的價值。首先,從秩序層面來說,社會生產活動必須以良好的社會秩序為前提,網約車的發展也是如此。如果缺少秩序的約束,則會導致惡性競爭。因此,政府要加強對網約車的監管。其次,從公正層面來說,網約車的出現使其與傳統出租車產生了很大沖突。強化政府對網約車的監管程度,能夠創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市場才可以保持可持續發展的狀態。所以,行政部門在頒發行政許可、行政制裁和行政執法措施時要堅持公平原則。再次,市場活躍需要一定的市場自由,市場活躍程度對所有產業的發展都發揮了一定的作用,行政管理要堅持政府要有所為也要有所不為,讓市場獲得更加廣泛的自由空間。對網約車進行監管,要做到監管與自由雙方平衡,注重市場的自我調節。最后,從效率層面來說,政府監管的措施目的在于提升效率,通過高效的監管體系促進市場的良好競爭。因此,對網約車行業進行政府監管有助于效率價值的實現。2.4有利于緩解新興業態和傳統利益的沖突
網約車的發展沖擊了傳統的出租車行業,使傳統出租車收益減少,從而兩者之間的矛盾凸顯。從網約車發展方面講,網約車司機要想進行網約車運營必須要具有與相關要求符合的車輛,司機也要在獲得駕駛證的前提下展開接單。它的特點是工作時間比較自由,車輛用戶匹配精準度高,這兩大優勢吸引了一大批司機購買車輛從事網約車服務。網約車平臺的獎勵政策更加鞭策了廣大車主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從傳統出租車發展角度來看,出租車政策機制的不合理和高昂的特許經營費都需要出租車司機保持高強度工作,在道路巡游以及特定的站點接客讓傳統出租車工作效率降低,收入減少。網約車與出租車經營模式形成鮮明對比,兩種不同的模式會造成一定的利益沖突。如果僅僅通過市場單一的調節途徑就很難使根深蒂固的疑難問題得到解決,因此要大力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緩解兩者之間的利益沖突。3我國網約車政府監管存在的問題政府對網約車的監管使得網約車一系列問題有所解決,但各地政府在對網約車進行監管時在立法規制方面存在很多問題。3.1國家層面網約車的行政立法規制現狀及問題為了解決網約車運營中的問題,我國出臺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準入的條件和平臺違法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在中央與地方關于網約車政府行政監管方面如何分工并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只是單純地依靠地方政府來進行立法,《暫行辦法》也只是負責兜底,所以,地方政府在立法方面還有很大空間。除此之外,《暫行辦法》還有很多問題存在爭議,引起諸多學者的討論。3.1.1《暫行辦法》的爭議點《暫行辦法》對網約車的性質的規定關于網約車的定位,我國的一些學者已經進行了明確,但筆者認為《暫行辦法中》關于網約車的性質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其第2條第2款規定:網約車經營服務通過互聯網平臺,通過作出信息整合,讓滿足條件的駕駛員和車輛提供非巡游預約出租車服務。《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這就說明傳統出租車與網約車的《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暫行辦法》中對網約車定價標準的規定網約車定價方面,《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約車運營價格由市場調節。《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由此得出:中央希望網約車行業的發展不應當由政府完全管理控制《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暫行辦法》對網約車直接經營者的規定《暫行辦法》第16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安全利益作出保障。《暫行辦法》第16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這條規定明確了在發生事故后,承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約車服務提供平臺要為乘車的顧客購買相關保險,而有學者則認為網約車服務平臺為司機與乘客搭建了信息橋梁,因此,網約車平臺不需要給乘客購買保險更不用承法律責任。在網約車運營過程中,網約車服務平臺成為政府行政監管的重點對象,為了避免賠償亂象和從保護乘客安全利益方面考慮,其承擔《暫行辦法》第16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總體而言,《暫行辦法》對網約車的態度相對緩和。網約車作為新型發展模式,如果限制私家車主從事網約車服務則會使網約車優勢喪失。3.1.2《暫行辦法》與其他監管依據存在法律沖突首先,我國出臺了《暫行辦法》,其屬于部門規章,它的起草、發布機關是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等七個部委,同時各地政府也發布了相應的實施細則,這些屬于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據此,我們可以得出:行政許可在部門規章和地方政策性文件中都有出現,只是不同的主體需要的許可類型不同,例如,網約車平臺需要有經營許可證才可以從事運營事務,運營車輛要擁有汽車運輸證,網約車司機需要有駕駛證。但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并不能進行行政許可的設置,政策性文件也不能隨意創設行政許可。然而,部分學者指出實施細則中的行政許可是暫時的,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但可以設置臨時性行政許可的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別的人民政府,這就說明許多地區政府并沒有創設臨時性許的權限,相同大多數城市的政府規章也無法設立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此,在設定行政許可方面,各地區制定出臺的實施細則與《行政許可法》存在矛盾。其次,《暫行規定》和各地政府發布的實施細則存在著限制與排除競爭的問題。市場經濟需要有公平的競爭環境。目前,我國競爭環境已經得到了極大地改善,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仍然存在地方保護的現象。許多地方出臺相關規定限制外地車輛和人員進行網約車服務,這其實體現了“地方保護”,而且當地網約車運營優先考慮本地車輛和人員。另外,傳統出租車和網約車存在著競爭關系,對網約車比傳統出租車規定一定的限制同樣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3.2我國網約車地方立法規制現狀及問題《暫行辦法》從2016年公布以來,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出臺了網約車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陸續制定了網約車監管實施。到2018年底全國234個城市發布了網約車細則,我國四個直轄市均已發布網約車細則,地級市中已有10個省份發布網約車細則。3.2.1地方立法對于車齡的限制《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的車齡為八年,車齡滿八年就應退出網約車行業。但許多地方性法規對車齡進行了更低的限制,已經有一百多個城市在細則中規定,網約車車齡上限為3年。而且146個城市規定司機必須有本地戶籍或者取得本地居住證,滿足條件后才能成為網約車司機。甚至有14個城市對司機的文化程度做了限制。筆者認為,網約車細則中對網約車準入作出過多限制并不是必須的,這些細則規定會使得準入門檻更高。3.2.2地方立法中對于車輛準入條件的規定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對于網約車的準入標準都很高,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抑制網約車的發展,另一方面,政府僅僅在價格和數量方面做了規定,但對于服務質量評估以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卻沒有作出規定,這就無形中擠壓了傳統出租車的市場。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許可不應當對其他地區的個人、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進行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地方政府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其次,《中國法制政府發展報告》表明,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已有190個城市制定了網約車準入條件,分別從設立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平臺必須擁有經營場所或辦公場所等方面做了限制要求。比如,昆明市出租汽車管理局表示昆明新增網約車必須是電動類型,燃油和混動力車均不符合要求,從而不能取得運營證。從19年開始,可以辦理營運證的只有純電動汽車。雖然此措施響應了新能源政策的,但使網約車的準入門檻進一步提高。4網約車政府監管問題的原因分析文章第三部分對網約車政府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國家和各地政府均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對網約車進行了監管。但是,在監管手段和監管方法中仍然存在問題,而且法律規范不完善也使得監管過程中出現執法混亂的情況。也正是因為還存在種種原因,所以在網約車政府監管的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4.1法律法規不完善網約車政府監管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政府需要在法律的規定內行使監督權利,但目前我國有關網約車的相關法律仍不完善。首先,對網約車進行政府接管應當設立專門的基礎法律,這樣才能確保依法監管。《網約車新政》的出臺使網約車合法化而且對我國網約車政府監管具有重大意義,但是因為它立法層級不高而且聽證程序不規范使得我國網約車政府監管法規效果沒有達到理想狀態。其次,相關的法律規定對網約車政府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不清晰,大部分屬于原則化的規定,所以造成了追責機制難以落實,也給監管部門帶來操作的困難。最后,相關法律還存在一定的漏洞,其對于司機和平臺違法責任的承擔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對于監管部門的違法責任承擔卻沒有提及,這就使得監管權力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隱患。4.2地方政府監管缺乏科學論證首先,地方政府對網約車準入門檻的限制依據是《暫行辦法》,其關于車輛準入條件以及網約車平臺和駕駛員資格方面都進行了限制,但每個地區實際情況并不相同,一些城市盲目模仿一二線城市的做法無疑違背了市場的規律。比如:地方政府對網約車的數量進行規制,僅僅是對傳統出租車行業監管模式的延伸,之前之所以對傳統出租車行業進行監管,是因為傳統出租車在道路上行有占用了公共資源造成交通擁堵。但網約車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信息轉化,有效解決了信息匹配合占用道路資源的問題,所以地方政府對網約車進行數量管控并不可行。另一方面,各地政府也對網約車價格進行明顯限制,地方政府對價格的管控使網約車與出租車之間經濟利益有所平衡,但地方政府價格管控會約束市場的作用。所以,地方政府在車輛準入、地方車齡、價格等方面缺少經過科學論證的監管標準,一直聲稱要體現網約車和出租車的監管要差異,但到底是在監管模式還是監管手段等方面體現,截至目前沒有科學的說法。4.3傳統監管模式不適應監管網約車在當今“互聯網+”的經濟模式下,傳統的事前和事后責任行政規制已經難以適應網絡中存在的風險。我國網約車行業迅速壯大,行政執法、行政規制、行政制度目前仍然比較僵化。行政法制度與共享經濟的發展不同步,造成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尷尬局面。同時由于行政執法機制不健全,這就造成行政監管機制滯后于新興事物的發展。之前的行政監管管手段簡單,模式穩固。比如在政府對傳統出租車監管的例子中:大部分學者認為傳統出租車是行政特許行業而且是交通體系的組成部分,政府部門要對其進行嚴格監管,對于出租車的定價以及牌照政府都應該進行管理和控制。但隨著網約車行業的發展,政府部門不能使用與原來傳統出租車相同的監管模式。比如,政府不能直接對網約車數量進行管控,因為不同時間段都有新的車輛加入到此行業中,所以政府不能用拍照來限制網約車數量。其二:政府并不能控制網約車的服務價格,不能隨時調控網約車價格幅度,所以,原有的行政監管模式已經不適用對網約車的監管。5我國網約車政府監管的完善對策隨著共享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約車受到更多群眾的的歡迎,但是上文中提到關于網約車政府監管的問題,截至目前為止還沒有得到完全解決,因此完善網約車政府監管十分必要。筆者認為關于網約車政府監管的完善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改善網約車政府監管的方式以及改變政府傳統的監管理念。5.1立法完善5.1.1完善中央立法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傳統行業開始創新經營模式,網約車也不例外,它是共享經濟發展下的產物。對于網約車的規制不能用原有的法律體系和行政監管模式,因此需要完善相關法律體系,為網約車監管提供法律依據。自16年以來,各地在《暫行辦法》發布后也相繼地發布了《網約車管理的實施細則》,但地方立法主要對網約車的準入條件進行限制,關于侵權行為發生后以及出現違約責任時規制措施涉及極少,針對后續執法、監督等方面的規定也相對缺乏。由于各個地方的政府立法水平有所不同,沒有配套的執法體系與之匹配,由此便造成了很多問題現在還沒有明確的法律體系進行規制,所以,中央立法要更加對《暫行辦法》中存在爭議的地方作出明確的回應。同時從立法層面上來看,中央要明確地方與中央權限的劃分,而不僅僅對權限劃分做模糊的兜底性條款,這會造成地方政府立法重心偏離軌道,使新的法律規范嚴重違背上位法。完善中央立法,就要解決《暫行辦法》中存在爭議的方面,例如,對于定價標準,《暫行辦法》規定了地方政府有權規定本地的價格機制,在對中央立法進行明確時要引導網約車走向市場化。5.1.2規范地方立法繼《暫行辦法》實施以后,許多城市已經發布了網約車細則,但大部分地區的實施細則都有違反上位法的情況,與《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以及《暫行辦法》沖突。行政處罰法規定,警告和罰款只能由規章作出,且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能夠設定行政處罰。但是,在我國各地區,仍然存在在沒有上位法根據的情況下,擅自對網約車服務提供平臺和司機作出行政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情況。有些地方對《暫行辦法》中車輛準入條件、數量做出更多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傳統出租車的利益。所以,地方對《暫行辦法》的適用應該進行加強。但《暫行辦法》中的權利義務也需要進行細化補充,只有明確主體權利義務才能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可以使平臺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其做出行政處罰。同時,在規范地方立法的過程中要注意結合實際,從立法、執法、司法三方面著手,盡量做到網約車與傳統出租車利益平衡。只有從多方面綜合考慮,才能使得從中央到地方完善網約車法律規范時做到合情合理。5.2改變政府傳統監管理念首先,政府在進行監管時,政府部門要轉化監管立場。之前的行政法規制對消費者的權益缺乏關注,是因為我國的行政法規是立足于產業發展的前景來作出行政規劃。但是隨著網絡技術和共享經濟的發展,行政規制的理念也要隨社會的發展而作出相應的改變以適應當代社會的行政規制引導社會發展方向。所以,政府監管部門應當轉變監管立場,在注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的同時進行監管。其次,政府監管部門要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以適應大數據時代的監管模式,不管是從政府還是個體的立場進行監管,都應該全面掌握信息。只有對某一行業數據合理掌握,才能對其進行更好的行政監管,從而使行政執法的效率得以提升。5.3改善網約車的政府監管模式5.3.1建立完善網約車信息共享監管平臺當今社會,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大數據分析與每個人息息相關。隨著網約車規模的擴大,政府的監管責任和監管難度也越來越大。之前監管部門采用現場執法來對網約車進行監管,這種方式有一定作用,但仍然不能全方位監管。因此,為了提高監管效率,政府與網約車平臺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平臺,這樣方便政府掌握各種信息,能夠對網約車進行全方位監管,也有利于及時處理運營中的問題。在政府與網約車平臺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平臺,實現數據共享有利于政府對網約車科學精準監管。建立網約車信息共享平臺能夠使政府監管部門隨時了解網約車運營過程中的信息,使政府監管水平得以提升。但是,在監管過程中要考慮到乘客隱私,采取必要手段保護乘客信息,防止信息泄露。5.3.2政府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監管工作政府對網約車的監管第一步是要審核其準入資質。政府對網約車進行監管的主要方式是審查其準入條件是否滿足,但伴隨著執法工作的開展,應該對監管方式進行創新。政府與網約車平臺可以達成雙重監管模式,從而對網約車形成全面監管。雙重監管模式即是采用政府管理平臺、平臺對司機管理的模式從而使政府和平臺同時變為監管的主體。但有學者提出:網約車平臺有大量的數據資源,平臺應當積極承擔監管責任,在此過程中政府不必要進行過多的干預。張效羽.試驗性規制視角下“網約車”政府規制創新[J].電子政務,2018(4):39.另外,也有學者提出:政府要放寬對網約車的準入條件的限制,著眼于加強平臺審核體系從而做好平臺監管張效羽.試驗性規制視角下“網約車”政府規制創新[J].電子政務,2018(4):39.王靜.中國網約車的監管困境及解決[J].行政法學研究,2016(2):81.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各地都是通過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政府監管部門利用大數據來監管網約車,進一步形成雙重監管模式,實現科學、精準管理。參考文獻[1]周佑勇.行政法原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2]李嘉娜,市政公用事業監管的行政法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M].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2017.[4]姜明安.行政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5]顧功耘.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改革與完善[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6]王磊.共享經濟下網約車監管的法律問題研究[J].求是學刊,2020,47(02):120-131.[7]王霽霞.共享經濟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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