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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1.020
CCSP50
13
河北省地方標準
DB13/T5557—2022
村莊規劃技術規范
2022-05-31發布2022-07-01實施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13/T5557—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總體要求.........................................................................2
5村莊分類指引.....................................................................2
6村莊定位和人口規模分級...........................................................3
7村莊用地分類和要求...............................................................3
8國土空間布局.....................................................................4
9生產經營設施用地布局.............................................................6
10宅基地布局......................................................................7
11公共服務設施布局................................................................8
12道路交通和公用設施布局.........................................................10
13安全防災.......................................................................13
14綠地和景觀風貌.................................................................14
15歷史文化保護...................................................................15
16規劃成果.......................................................................16
附錄A(規范性)村莊規劃指標體系表................................................17
附錄B(規范性)村域國土空間功能結構調整表........................................18
附錄C(規范性)村莊建設用地結構規劃表............................................19
附錄D(規范性)村莊規劃用地分類與圖例匯總表......................................20
參考文獻...........................................................................2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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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自然資源廳提出。
本文件起草單位:河北省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研究中心、河北省自然資源利用規劃院、河北省城
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承德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邯鄲市規劃設計院、河北師范大學地理科學學院、河
北農業大學城鄉建設學院、河北工程大學建筑與藝術學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趙勇、任少飛、張平、李如、安石鑫、吳永強、劉東達、高瑞宏、安國輝、
賈安強、劉寅輝、崔立燁、苗潤濤、柴紅霞、霍磊、張守利、武明明、劉陽、張浩、尚月敏、謝新
梅、曲占波、徐磊、薛曉娜、董碩、郝永剛、武文智、李雪培、李寧、杜琬馨、楊一洋、劉少華、馬
靜思、薛少欣、崔曉美、夏雨、王劍。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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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規劃技術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村莊規劃編制的總體要求、用地分類和布局、公共服務和公用設施安排、綠地與
景觀風貌、規劃成果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城鎮開發邊界和鄉政府駐地外的行政村規劃編制。城鎮開發邊界內確需編制村莊
規劃的行政村、國有農牧林場基層居民點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文件。
GB18055-2012村鎮規劃衛生標準
GB18306-2015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
GB50039-2010農村防火規范
GB50188-2007鎮規劃標準
GB50201-2014防洪標準
GB51143-2015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
CJJ83-2016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規范
TD/T1032-2011基本農田劃定技術規程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永久基本農田permanentbasiccropland
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
改變用途的耕地。
生態保護紅線ecologicalconservationredlines
在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陸域、水域、海域等區域。
村莊建設邊界boundaryofvillageconstructionland
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的,一定時期內因村莊建設發展需要,可以相對集中開發建設和必須實
行規劃控制的區域邊界。
農業空間agriculturalspace
以農業生產為主的功能空間。
生態空間ecologicalspace
以提供生態系統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的功能空間。
建設空間buildingspace
以承載村莊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生活等要素為主的功能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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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修復和國土綜合整治ecologicalrehabilitationandcomprehensivelandremediation
遵循自然規律和生態系統內在機理,對空間格局失衡、資源利用低效、生態功能退化、生態系
統受損的國土空間,進行適度人為引導、修復或綜合整治,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態系統良性循環
的活動。
宅基地homestead
農村村民用于建設住宅和廚房、廁所等設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4總體要求
規劃定位
村莊規劃是法定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
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
規劃范圍
村莊規劃范圍為村域全部國土空間,可以一個或幾個行政村為單元編制。
規劃層次和深度
村莊規劃包括村域和村莊居民點兩個層次。
村域層面:合理確定規劃控制指標,落實并劃定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村莊建
設邊界,明確農業、生態、建設空間,統籌安排產業發展、公用設施等用地布局。
村莊居民點層面: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布局,明確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和建設標準,確定建筑
高度、建筑色彩、形式等引導要求,明確工程管線位置和埋深等。
調查評估
以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遙感影像、地形圖、地理國情普查、宅基地地籍調查、歷年自然
資源管理數據等為補充,繪制調查底圖;通過走訪座談、問卷調查、查閱資料、駐村調研等方式,了
解村莊發展現狀和未來需求,對原有村莊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分析存在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近期建設安排
圍繞村莊近期發展需要,提出規劃目標、建設內容、保護內容和整治重點,制定近期建設明細
表,明確建設時序、資金概算和規劃實施責任分工等內容。
5村莊分類指引
城郊融合類
5.1.1將市縣中心城區(含開發區、工礦區和特大鎮)城鎮開發邊界以內、建成區以外的村莊確定
為城郊融合類村莊,可納入城鎮詳細規劃統籌編制。
5.1.2應綜合考慮城鎮化發展和村莊自身需要,促進城鄉產業融合發展、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公共
服務設施共建共享,逐步強化服務城鎮發展、承接城市功能外溢能力。
集聚提升類
5.2.1將人口規模較大、配套設施相對齊全、產業發展有一定基礎、對周邊能夠起到輻射帶動作用、
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村莊確定為集聚提升類村莊。
5.2.2應統籌考慮與周邊村莊一體化發展,促進村莊居民點集聚或連片建設,確定新增建設用地的
選址和規模,合理預留發展空間,推進村莊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升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水
平,推進人居環境整治,建設宜居宜業的美麗村莊。
特色保護類
5.3.1將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觀旅游名村,以及未公布的具有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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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化價值、自然景觀價值或其它保護價值的村莊確定為特色保護類村莊。
5.3.2應保持村莊傳統格局的完整性、歷史建筑的真實性和村民生活的延續性,統籌保護、利用與
發展的關系,提出特色保護和建設管控要求,改善村莊公用設施和公共環境。
搬遷撤并類
5.4.1將上級規劃確定的生存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人口
流失嚴重或因重大項目建設等原因需要搬遷的村莊確定為搬遷撤并類村莊,原則上不再單獨編制村
莊規劃。
5.4.2應限制村莊新建、擴建活動,統籌考慮擬遷入或新建村莊的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搬遷撤并后的村莊應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的原則進行復墾。
保留改善類
5.5.1將人口規模不大、生態環境較好,仍將長期存續的村莊確定為保留改善類村莊。
5.5.2應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補齊村莊設施短板,強化人居環境整治,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
求,保留鄉村特色風貌。
6村莊定位和人口規模分級
村莊定位和發展目標
6.1.1落實鄉村振興戰略要求,結合村莊現狀條件和上級規劃,分析區域發展、特色產業、歷史文
化、生態環境等優勢,合理確定村莊發展定位。
6.1.2研究提出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保護、村莊建設發展、人居環境整治等目標,明確
空間底線、結構效率、生活品質等約束性和預期性規劃指標,詳見附錄A。
村莊分級
6.2.1應依據上級規劃確定村莊等級結構和職能分工,分為中心村、基層村兩個層次。
6.2.2村莊規模應按規劃人口數量劃分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級,具體分級標準見表1。
表1村莊規劃人口規模分級單位:人
村莊規模分級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
規劃人口規模≤600601~10001001~3000>3000
人口規模
6.3.1村莊人口包括戶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村莊人口分類見表2。戶籍人口是確定村莊宅基地規模
的主要依據。常住人口是配置各項配套設施的主要依據。
表2村莊人口分類
人口類別統計范圍
戶籍人口戶籍在本村莊的人口
常住人口連續居住本村半年以上的戶籍人口和外來人口
6.3.2村莊現狀人口規模應依據公安、統計、民政等部門提供的戶籍人口和常住人口,由鄉鎮人民
政府結合實際綜合確定。
6.3.3規劃期末人口規模應結合現狀人口、多年變化趨勢和上級規劃等進行合理預測,由鄉鎮人民
政府綜合確定。
7村莊用地分類和要求
村莊用地分類
7.1.1村莊用地分類應參照《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劃分為:耕地、
園地、林地、草地、濕地、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用
地、工礦用地、倉儲用地、交通運輸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特殊用地、留白用
地、陸地水域、其他土地等18個一級類,在使用中可根據實際需要細分至二級類和三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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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當用地具備多種用途時,應適當考慮其兼容性,并以其主要功能進行歸類。
村莊用地統計
7.2.1村莊的現狀和規劃用地應統一按規劃范圍進行計算,分片布局的應分片計算,再進行匯總。
7.2.2現狀與規劃用地分類統計應采用同一分類標準,統一采用法定計量單位,用地計量單位長度
單位采用米(m),面積計算單位采用平方米(m2),面積統計匯總單位采用公頃(hm2)。
7.2.3落實上級規劃指標,優化村莊用地結構與布局,制定村域國土空間功能結構調整表,見附錄
B。
村莊建設用地要求
7.3.1按照上級規劃分解的約束性指標要求,結合村莊發展實際,明確村莊建設用地規模。
7.3.2人均村莊建設用地指標計算時,應以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村莊現狀人口和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7.3.3人均村莊建設用地指標宜按照表3要求的幅度進行調整,壩上地區一般控制在180m2以內,
其他地區一般控制在150m2以內。
表3人均村莊建設用地指標單位:m2/人
現狀人均村莊建設用地指標規劃允許采用的人均村莊建設用地指標允許調整幅度
≤100.0100.0~120.00.0~+20.0
100.1~120.0100.0~120.0-20.0~+20.0
120.1~150.0120.0~150.0-10.0~+10.0
>150.0≤150.0<0.0
注:壩上地區除外。
7.3.4集聚提升類、特色保護類等建設用地需求量較大的村莊,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和人均村莊建設
用地指標可在縣級或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統籌安排。
7.3.5農村宅基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場站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比例宜符合表4的要
求。
表4規劃村莊主要建設用地比例表
村莊建設用地比例(%)
用地名稱
平原、沿海地區山區、丘陵地區
農村宅基地60~7565~80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605~-808(%)2~5
道路場站用地8~105~8
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83-~145(%)2~5
注1: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包括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注2:道路場站用地包括村莊內部道路用地和交通場站。
注3:集聚提升類、特色保護類等村莊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比例可結合實際適當高于上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
地比例根據村莊實際情況確定。
7.3.6合理確定村莊各類建設用地總量和結構,制定村莊建設用地結構規劃表,詳見附錄C。非村
屬建設用地不計入村莊建設用地。
8國土空間布局
農業空間和永久基本農田
8.1.1農業空間包括耕地,園地,草地中的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不含村
莊內部道路),陸地水域中的溝渠、坑塘水面,其他土地中的田坎、田間道等用地。縣級以上林業草
原主管部門認定的商品林應劃入農業空間。
8.1.2耕地包括水田、水澆地和旱地。耕地應當優先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
遏制“非農化”、嚴控“非糧化”。
8.1.3應將有良好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集中連片優質長期穩定利用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布局
應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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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落實上級規劃確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布局;
b)避開國土空間調查認定的非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河道耕地、湖區耕地、林區耕地、牧
區耕地、沙漠化耕地、鹽堿耕地等不穩定利用耕地;
c)符合TD/T1032-2011第6章要求,生態保護紅線、生態退耕規劃范圍和飲用水水源地一級
保護區內的耕地不納入;
d)避開因采礦、嚴重污染、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耕作層損毀且無法復墾的耕地;
e)根據保護任務,可將未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已建和在建高標準農田、土地綜合整治新增加
的耕地等優先劃入永久基本農田。
8.1.4園地包括果園、茶園和其他園地,不應在永久基本農田中布置。宜引導園地向山區和丘陵地
區轉移。
8.1.5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包括村道用地、種植設施建設用地、畜禽養殖設施建設用地、水產養殖設
施建設用地。
8.1.6村道和田間道應根據農業生產需要進行布置,并結合當地耕種習慣,設置必要的下田坡道或
錯車道;道路布局應與田、林、渠、溝等布局相協調,并明確田間道路類型、寬度。
生態空間和生態保護紅線
8.2.1生態空間包括林地,草地中的其他草地,濕地,陸地水域中的河流、湖泊、水庫,其他土地
中的鹽堿地、沙地、裸土地和裸巖石礫地等用地。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認定的生態林應劃入
生態空間。
8.2.2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a)落實上級規劃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任務和布局;
b)生態功能極重要區域、生態極敏感脆弱區域以及具有潛在重要生態價值的區域,整合優化
后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納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
c)妥善處理與永久基本農田、耕地、人工商品林、鎮村及工礦用地、特殊建設用地、其他現
狀用地(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園地等)、合法礦業權、重大項目、相關規劃用地、圍填海、
海域海島使用權等矛盾沖突區域;
d)根據山脈、河流、林線等自然地貌單元的界線,合理劃定生態保護紅線邊界。
8.2.3林地包括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應明確主要道路和河道兩側林帶、農田
防護林的位置寬度,布局應符合以下要求:
a)落實上級規劃確定的林地保有量指標要求和生態廊道布局;
b)不應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中布置;
c)位于河流源頭、山區、丘陵、湖泊、水庫周圍,鐵路公路兩旁、河流渠道兩側和海岸等地
段,利于水源涵養和生態防護;
d)位于容易引起水土流失區域和受風沙危害的村莊、農田、牧場、工礦區、水利設施等周圍,
利于水土保持和防風固沙。
8.2.4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應明確各類草地的布局、范圍以及規模,落
實上級規劃確定的基本草原面積。
8.2.5濕地包括森林沼澤、灌叢沼澤、沼澤草地、其他沼澤地、沿海灘涂、內陸灘涂等,應明確各
類濕地布局、范圍以及規模,落實上級規劃確定的濕地面積。
8.2.6陸地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坑塘水面和溝渠等,應明確各類水面水體的邊界、保護范
圍界限。
建設空間和村莊建設邊界
8.3.1建設空間包括村莊建設用地、區域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城鎮建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按照
地類可劃分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工礦用地、倉儲用地、交通
運輸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特殊用地、留白用地等。
8.3.2村莊建設用地選擇應依據GB50188-2007第5章,并符合以下要求:
a)宜選在水源充足,水質良好,便于排水、通風和地質條件適宜的地段,不占或少占耕地、
林地和其他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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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應避開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風災、地下采空區、地震斷裂帶等災害影響地
段,符合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等相關要求;
c)應避開有開采價值的地下資源及文物埋藏區;
d)應尊重村民意愿,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調整挖潛,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8.3.3村莊建設邊界劃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a)落實上級規劃確定的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
b)應在國土調查確定的現狀村莊用地范圍基礎上進行劃定和優化調整,原則上不超過現狀村
莊用地的面積;
c)應以道路、河流、田坎等明顯的現狀自然地物和人工建(構)筑物作為界線,力求邊界清
晰,容易識別,應避讓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占或盡量少占耕地,不應侵占和
破壞山水林田湖草沙的自然空間格局。
8.3.4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等應統
籌安排在村莊建設邊界內。對暫時難以明確具體用途的建設用地,予以規劃留白。
8.3.5村莊建設邊界以外的城鎮建設用地、區域基礎設施等,應落實上級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規
模,并細化到地塊。
8.3.6村莊居民點建設用地布局應符合以下要求:
a)宜集中布局,充分利用現狀,控制新增建設用地,方便村民生產、生活及各項設施建設;
b)由兩個及以上自然村組成的村莊,宜選擇1個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自然村進行重點
發展,其他自然村適當控制發展。
生態修復和國土綜合整治
8.4.1生態修復包括水域濕地修復、森林草原修復、礦山生態修復和村莊生態保護修復等,應符合
以下要求:
a)水域濕地修復應落實上級規劃退耕還河(湖)、退耕還濕要求,加強污水處理、垃圾無害
化處理和水環境綜合整治;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濕地進行修復和整治;
b)森林草原修復應因地制宜實施通道綠化、農田林網建設、流域水土保持生態治理,以及水
系堤壩、河渠湖庫周邊綠化;
c)礦山生態修復應落實上級規劃確定的主要交通沿線、景區周邊礦山修復項目,推進綠色礦
山建設,加大植被破壞嚴重、巖坑裸露礦山的復綠力度;
d)村莊生態保護修復應保護和恢復村莊生態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提高防御自然災害能力,
保持村莊山水和農業景觀,構建良性田園生態系統。
8.4.2國土綜合整治包括農用地整治、建設用地整治、后備土地資源開發等,應符合以下要求:
a)農用地整治應落實上級規劃確定的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提質改造、低效林草地和園地整
治、污染土壤修復、農田基礎設施等工程和任務要求,提出規劃期內即可恢復耕地、工程
恢復耕地的規模、類型和布局,并落實到地塊;
b)建設用地整治應落實上級規劃確定的農村宅基地、工礦廢棄地、村域內低效用地以及其他
閑置低效建設用地整治項目,應明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涉及的區域范圍、規模和圖斑
位置;
c)后備土地資源開發應落實上級規劃確定的鹽堿地、沙地、其他草地等未利用地開發的用途
和措施,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有效補充耕地面積。
9生產經營設施用地布局
農業設施建設用地
9.1.1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布局應符合以下要求:
a)種植設施應方便村民生產勞動使用和運輸作業。打谷場、晾曬場宜布置在干燥、地勢較高
地段;
b)畜禽養殖設施宜布置在村莊居民點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選擇通風、排水條件
良好的地段,并保持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按照人畜分離要求,引導規模化養殖;
c)水產養殖設施應優先利用村內荒灘、荒水、低洼地等未利用地,周圍不應布置污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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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農業設施建設用地規模應符合以下要求:
a)打谷場、晾曬場用地可按需要打曬作物種植面積的3‰計算,坡度要求5‰左右;作物種植
和食用菌生產,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
畝;
b)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
c)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面積的7%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
倉儲用地
9.2.1倉儲用地包括物流倉儲用地和儲備庫用地等。
9.2.2倉儲用地布局應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倉儲用地宜布置在村莊邊緣、交通方便且利于排水、不受洪澇等災害影響的地段,并應滿
足倉儲用地對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的要求,村莊道路不應穿越小型倉儲用地;
b)同類倉儲設施宜集中布置,收儲中轉和物資儲備倉儲用地選址應靠近鐵路站場、公路貨運
站、港口等;存放生活資料的倉儲用地可臨近居住和商業用地布置;存放生產資料的倉儲
用地宜結合生產用地布置;
c)易燃易爆和危險品倉儲用地選址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防護要求,不宜設在村莊居民點內,
宜布置在相對獨立地段和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江河下游等地段。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9.3.1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包括工業、商業等用地,應充分發揮當地特色優勢,引導發展特色手工
業、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旅游業等。
9.3.2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應符合以下要求:
a)直接服務種植養殖業的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倉儲保鮮冷鏈、產地低溫直銷配送等產業,
應集中在村莊建設邊界內,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
b)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同類型的工業用地應集中分類布置,
協作密切的生產項目應鄰近布置;
c)發展休閑觀光旅游的村莊,可在村莊建設邊界外沿旅游線路安排旅游廁所、觀景臺、服務
點等少量配套服務設施用地;
d)村莊餐飲、住宿等商業用地宜布置在交通出入方便,有停車場地,并不對周圍居民生活
產生干擾的地段;
e)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應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應破壞生態環境和鄉村風
貌,其規劃圖件應明確土地界址、面積、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
10宅基地布局
宅基地用地規模
10.1.1農村宅基地包括用于建造獨戶住房的一類農村宅基地和用于建造集中住房的二類農村宅基
地。
10.1.2宅基地用地規模應符合以下要求:
a)村莊宅基地規劃應落實一戶一處宅基地政策,根據需求預留宅基地;
b)集聚提升類村莊應根據發展實際,合理確定新增宅基地規模;
c)保留改善類村莊按照實際需求,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優先利用空閑地,適量控制新增
宅基地規模;
d)特色保護類村莊,應在保護原有格局和特色風貌的前提下,合理保障村民住房需求。
宅基地和住宅布局
10.2.1宅基地布局應符合以下要求:
a)方便村民生活需要,宜集中布局,處理好宅基地與村莊道路、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
綠化景觀及山體、水域等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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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布置在大氣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風向頻率下風側以及水污染源上游。山區和丘陵宅基地應優
先選用坡度適宜的向陽坡和通風良好地段;
c)新規劃宅基地應布置在村莊建設邊界內,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避開自然災害隱患區,滿足鐵路、公路、高壓線等設施退讓要求;
d)對每處宅基地進行編號,區分在用、閑置和規劃宅基地,標明每處宅基地范圍、位置、面
積等指標。
10.2.2住宅布局應符合以下要求:
a)按建筑年代、質量、材料、屋頂形式、建筑色彩對現狀村民住宅進行分類,提出規劃要求;
b)根據氣候、用地條件、使用要求及地方風俗習慣,合理確定建筑高度、密度、容積率、退
讓距離等控制性要求,建筑朝向、建筑間距應滿足衛生、采光、通風和防災要求;
c)結合村莊地形地貌、道路、綠地等空間布局進行群體組合,合理安排綠地系統和空間環境,
避免簡單單調;
d)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建筑高度不應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日照標準不應低于
大寒日3h。一類宅基地的村民住宅不宜超過3層(10m),二類宅基地的村民住宅不宜超過
6層(18m)。
院落和住宅設計
10.3.1村莊院落應布局合理、使用方便,考慮停車空間、生產工具及糧食存放要求,做好庭院綠
化美化,創造整潔舒適的院落空間。
10.3.2院落布局形式可采用“一字型”,見圖1a);“二字型”,見圖1b);“L型”,見圖1c);
“U型”見圖1d)和“口字型”見圖1e)等布局形式。
a)一字型b)二字型c)L型d)U型e)口字型
圖1院落布局形式
10.3.3住宅平面應與院落布局相協調,各功能空間劃分應實現寢居分離、食寢分離、潔污分離,
給水、排水、電力、燃氣、采暖、網絡等配套設施完善。
10.3.4住宅開間、進深、凈高等不宜過大,住宅開間尺寸不宜大于6m,單面采光房間進深不宜大
于6m。考慮到老年人和殘疾人需要,首層應布置臥室,4層以上宜設置電梯。
10.3.5住宅設計應以節能環保、安全經濟、施工簡單為原則,宜采用適于本地的新技術、新材料、
新產品及當地建材,鼓勵采用裝配式建筑。
11公共服務設施布局
配置要求
11.1.1村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包括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11.1.2公共服務設施宜布置在位置適中、內外聯系方便、服務半徑合理的地段,除中小學、幼兒
園外,宜將村委會、文化活動室、健身廣場、戲臺劇場等進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動中心和公共
開放空間,配置標準應符合表5的要求。
11.1.3教育設施和社會福利設施應考慮與附近村莊共建共享,對于本村沒有條件建設小學、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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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幸福院的,應明確其到附近縣城、鄉鎮、中心村的解決方案。
表5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分類及項目配置表
人口規模
用地性質類型設施名稱
3000人以上1001人~3000人601人~1000人600人以下
村委會●●●●
行政管理
農村社區
●●●●
服務站
文化科技文化活動●●●●
小型體育室
體育設施●●●●
活動場地
農村衛生
醫療設施●●●●
服務站
農村社區
服務設施小型超市●●●●
用地集貿市場●●○○
供銷社●●○○
獸醫站●○○○
銀行儲蓄●○○○
便民設施
郵政所所●○○○
農機站●○○○
托兒所○○●●
快遞服務●●○○
農村電商站○○○○
幼兒園●●○○
公共管理教育設施
小學●○○○
與公共服
務用地農村互助
社會福利養老設施●○○○
綜合禮堂●●○○
其他
宗祠○○○○
小學和幼兒園可根據實際情況幾個村合并建設。
中心村應按3000人以上標準進行設施配置。
注:●—為應設內容,○—為選設內容。
教育設施
11.2.1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選址應在交通便利、陽光充足、地勢平坦、環境安靜、遠離污染、不
危及學生安全的地段;距離鐵路干線應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應開向交通量較大的過境公路。幼兒
園應有獨立院落和出入口。
11.2.2教育設施的配置規模應與其實際服務人口相適應,小學宜按66生/千人計算,幼兒園宜按
23生/千人計算,其布局和規模應滿足服務半徑要求。
文化體育設施
11.3.1文化體育設施宜選址在村莊中心位置,可與廣場、綠地、停車場等混合配建。
11.3.2文化設施配置標準為建筑面積60m2/千人~80m2/千人,用地面積160m2/千人~250m2/千人。
11.3.3體育設施配置標準為建筑面積40m2/千人~50m2/千人,用地面積100m2/千人~150m2/千人。
醫療衛生和社會福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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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村衛生室應選址在群眾方便就醫的地點,服務范圍以步行15分鐘內到達為宜,滿足突發災
害事件的應急醫療需求,可結合村民委員會、村民服務中心等設施集中建設。
11.4.2村衛生室應設診室、治療室、公共衛生室、藥房,有條件的可設值班室,業務用房不應少
于60m2。
11.4.3社會福利設施宜選擇環境安靜、日照充足、交通便利、設施完善的地段,避開自然災害易
發區。
集貿設施
11.5.1集貿設施選址應有利人流和貨流的集散,確保內外交通順暢安全,并與村莊公共設施聯系
方便,互不干擾。為村民日常生活服務的設施應與集中居住地臨近布置,但不應與學校、托幼設施
相鄰。運輸量大的商品市場應根據貨源來向選擇場址。
11.5.2集貿設施用地不應跨越公路、鐵路進行布置,并不應占用公路、橋頭、碼頭、車站等重要
交通地段的用地。
殯葬設施
村莊內的骨灰堂、墓地等殯葬設施布置應符合上級規劃相關要求,引導村莊殯葬設施集中建設,
墓地應選址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種的區域。不應在耕地、林地,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
區,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建設。
12道路交通和公用設施布局
道路交通
12.1.1道路交通規劃內容應包括對外交通、村莊內部道路、村道和田間道、交通場站等。
12.1.2對外交通規劃應符合以下要求:
a)落實上級規劃中確定的鐵路、公路、水運等各類區域交通設施布局及防護要求,并應配置
相應的站場、碼頭、停車場等設施,規劃公路不應穿越村莊內部;
b)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筑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
m,省道不少于15m,縣道不少于10m,鄉道不少于5m。
12.1.3村道和田間道規劃應符合以下要求:
a)村道宜統籌考慮村莊與城鎮、村莊與村莊、村莊與生產用地之間的車行、人行以及農機通
行的需要;
b)按照村域生產需求,設置村道用地(含機耕道),寬度宜為3m~6m,根據地形等情況合理
設置錯車道;
c)為服務農業生產、農村生活,方便田間交通運輸,合理布局田間道,寬度不宜超過3m。
12.1.4村莊內部道路可分為干路、支路、巷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a)機動車道路面寬度應根據車型及設計速度確定,干路車行道應為雙車道,不應小于6m;支
路可為單車道,不宜小于3.5m。單車道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錯車道,設置錯車道路段的路
基寬度不宜小于6.5m。巷路的路面寬度根據現狀具體情況確定;
b)道路坡度中最小縱坡不應小于0.3%,最大縱坡不宜超過8%,條件受限時最大縱坡不應超過
10%。多雪嚴寒地區的村莊道路最大合成坡度不應超過6%,縱坡度大于3.5%時,宜采取相
應的路面防滑措施;
c)道路標高應低于兩側建筑場地高程,滿足防洪排澇的要求。路面排水應充分利用地形和水
系及農田水利排灌系統。平原地區宜在路側設置邊溝排水,山區可利用道路縱坡自然排水。
12.1.5交通場站應符合以下要求:
a)停車場設置應結合村莊出入口和村民活動中心,充分利用零散空地,滿足機動車和農機車
輛的停放要求。發展休閑觀光旅游的村莊可根據旅游交通量和線路設置車輛集中停放場地;
b)合理設置公交停靠站,方便村民出行;加油站宜布置在村莊出入口,并設置安全防護距離。
12.1.6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a)當公路穿越村莊時,村莊入口應設置警示牌;在公路與村莊道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口、學校、
集市、衛生室等重要地段,應設置減速讓行、停車讓行等交通標志、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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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線桿、路燈設置可采用一側或兩側交叉布置的方式,沒有條件架設線桿的路段,可結合建
筑山墻布置照明設施;村莊道路照明設施宜采用節能燈或新能源燈具。
給水
12.2.1給水工程規劃內容應包括水源選擇、給水方式、用水量預測、管網布置、水壓要求等。
12.2.2村莊水源宜就近選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具備采用區域供水條件的村莊,宜優先選擇城鎮配
水管網和區域供水管網延伸供水。水源地應按照相關規范采取安全衛生保護措施,水質應符合有關
標準。
12.2.3村莊給水方式應結合當地水源、經濟條件等綜合確定,可分為集中式和分散式兩類。村莊
給水站、高地水池選址宜充分利用地形高程,靠近用水區,并有可靠電源。
12.2.4給水水量應滿足生產、生活需求,人均綜合用水量(不包括農業用水)不宜超過120L/人·d。
12.2.5給水管網布置和干管的走向應與給水的主要流向一致,在冰凍線以下敷設。山區、丘陵等
地形起伏較大區域,宜充分利用地形,優先考慮重力自流;平原地形平坦區域,宜采用壓力給水。
有條件的村莊,給水主管網宜布置成環狀。
12.2.6村莊布置有室外消火栓的給水管道管徑不應小于100mm,住宅的入戶管管徑不宜小于20mm。
給水干管最不利點的最小服務水頭,單層建筑物可按10m計算,建筑物每加一層應增壓3m。
排水
12.3.1排水工程規劃內容應包括排水體制、排水量預測、排水系統、污水處理設施等。
12.3.2村莊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制或不完全分流制;已建成合流制的村莊,可采用截留式合流制,
逐步改造為分流制。
12.3.3村莊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進行估算;生產污水排放量預測應按生產
企業的類別、工藝流程、用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12.3.4城郊融合類村莊宜納入城鎮污水收集處理系統;集聚提升類、特色保護類村莊可設置小型
污水處理設施;保留改善類村莊宜采取生態處理方式,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的確定污水處
理形式。
12.3.5污水處理設施選址應位于村莊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村莊水系的下游,并靠近受納水體
或農田灌溉區,同時避免雨季和洪水季節自然水體的倒灌。
12.3.6雨水排放應充分利用地表徑流和溝渠;山區村莊應規劃截洪溝或截流溝,充分利用村莊地
形、地貌,考慮村莊道路豎向設置,原則上不高于兩側宅基地標高,利于收集和引導山洪水排放。
12.3.7排水管網布局應符合以下要求:
a)排水管渠宜依據地形敷設,應以重力流為主,宜順坡敷設,不設或少設排水泵站;
b)排水干管應布置在區域內地勢較低或便于雨污水匯集地段,污水應通過管道或暗渠排放;
c)排水管道宜沿規劃道路敷設,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下污水管道管徑應不小于300mm;
d)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納水體岸邊布置。
電力電信
12.4.1電力電信工程規劃內容應包括用電需求、用電負荷以及電信設施布置、用電標準、通信設
施等。
12.4.2落實上級規劃要求,做好相關設施用地預留和布局銜接。
12.4.3用電負荷可采用現狀年人均綜合用電指標乘以增長率進行預測。
12.4.4供電線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架空電力線路應根據地形、地貌特點和網絡規劃,沿道路、河渠和綠化帶架設;路徑宜短
捷、順直,并應減少同道路、河流、鐵路的交叉;
b)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應設置高壓走廊,并不能穿越村莊中心、文物保護區、風景
名勝區和危險品倉庫等地段;
c)電力線路宜沿公路、村鎮道路布置,采用同桿并架的架設方式,電力線路不應穿過危險倉
庫等地段,應避開易受洪水淹沒、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區,減少交叉、跨越,避免對弱電
的干擾;
d)有特殊保護要求的村莊可采用電纜埋地敷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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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通信工程規劃內容應包括電信、郵政、廣播、有線電視、無線通訊和互聯網等。
12.4.6通信工程規劃應符合以下要求:
a)電信線路規劃應依據發展狀況確定,宜采用埋地管道敷設;不具備埋地管道敷設條件時,
電信、有線電視線路宜同桿架設;線路宜設在電力線走向道路的另一側;
b)廣播、電視應與電信線路及設施統一規劃,通信基站規劃應統籌考慮功能、風貌等需求;
c)通信線路及設施應避開易受洪水淹沒、河岸塌陷、土坡塌方以及有嚴重污染的地區;
d)郵政網點的選擇應利于郵件運輸、方便用戶使用。
供熱
12.5.1供熱工程規劃內容應包括確定熱源、供熱方式、供熱量、管網布置、供熱設施等。
12.5.2應根據不同地區的村莊特點和經濟條件采取鍋爐房、熱電廠、地熱、太陽能、熱泵等熱源。
12.5.3有條件的村莊應考慮集中供熱,一般地區可采用分散供熱。城郊融合類村莊可考慮接入城
鎮供熱管網。
12.5.4集中供熱管道可采用無溝敷設、半通行或不通行式地溝敷設。
燃氣和新能源
12.6.1燃氣工程規劃內容應包括確定燃氣氣源種類、供氣方式、供氣規模、供氣范圍、管網布置
和供氣設施等。
12.6.2村莊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燃料資源和能源結構的情況確定燃氣氣源種類。城郊融合類村莊可
接入城鎮燃氣管網;距城鎮氣源較遠的村莊可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等。
12.6.3村莊人均生活燃氣用氣量宜為0.10m3/d~0.25m3/d,配套公共設施用氣量取村民用氣量的
10%~30%。
12.6.4推進太陽能、風能、地熱資源、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村莊新能源設施的布局應
優先使用村莊空閑地。
環境保護和環衛設施
12.7.1環境保護規劃內容應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和污染防治等。
12.7.2環境影響評價應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
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12.7.3空氣、地表水、地下水、灌溉水、土壤環境、噪聲質量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新建生產項目
應相對集中布置,與相鄰用地間設置隔離帶,其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GB18055-2012第4章有關要
求。
12.7.4生產和生活污染防治應符合以下要求:
a)推進秸稈工業原料化、能源化、飼料化等多形式綜合利用,不應隨處堆放和焚燒秸稈;
b)推廣沼氣、太陽能等新能源,有條件的可規劃集中供熱和燃氣,減少能源垃圾和煙塵污染;
c)宜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進行鄉村生活污水治理。
12.7.5環衛設施規劃內容應包括垃圾收集設施和公廁的布局、標準等,宜采用戶分類、村收集、
鄉轉運、縣處理的垃圾處理模式。
12.7.6生活垃圾收集點的位置、容量應結合村莊規模和布局確定,與建筑物間隔不宜少于5m,服
務半徑不宜超過70m。垃圾收集設施應做到防滲、防漏、防污,相對隱蔽,外觀與村莊風貌和周邊建
筑相協調。
12.7.7人均生活垃圾產量取0.7kg/d~1.0kg/d。
12.7.8每個村莊應至少設置1處公共廁所,人口規模較大和布局分散的村莊可酌情增設。公廁宜
設在村莊入口、村民服務中心、主要街巷、廣場、集貿市場和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集中且容易到達
區域。
12.7.9應實現一戶一廁,戶廁改造宜結合住宅設計同步推進。已實現集中給水的村莊,新建公廁
應采用三類水沖式標準以上的廁所;缺水、寒冷地區村莊宜優先采用節水防凍型廁所。
工程管線綜合
12.8.1工程管線布局時,應考慮發展的需要,為可能建設的管線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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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管線布置有沖突時,未修建的管線應避讓既有管線,臨時管線應避讓永久管線,小管徑管
線應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應避讓重力流管線,易彎曲管線應避讓不易彎曲管線。
豎向工程
12.9.1豎向工程規劃內容應包括確定建(構)筑物、場地、道路、排水溝等的規劃標高,確定地面
排水方式和相應的排水構筑物,估算土石方挖填工程量,進行土方初平衡,合理確定取土和棄土地
點。
12.9.2豎向工程規劃,應符合以下要求:
a)充分利用自然地形,減少土石方工程量,宜保留原有綠地和水面;
b)有利于地面水排除,避免地面積水及水土流失;
c)道路、廣場設計坡度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
d)有利于布置建筑和組織環境景觀。
12.9.3建筑物標高應與道路標高相協調。建筑物室外標高應符合CJJ83-2016第6章有關要求。
13安全防災
消防
13.1.1消防規劃內容應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
備等。
13.1.2消防安全布局應根據村莊建筑的使用性質及火災危險性、周邊環境、生活習慣、氣候條件、
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應符合GB50039-2010第3章的相關要求。
13.1.3村莊應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車輛、裝備器材;城郊融
合類村莊可依托城鎮專職消防隊;村莊未設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的,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
消防器材。
13.1.4村莊規劃應安排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的可靠消防水源,合理布置消火栓、
消防取水點,配備必要的消防給水設施。村莊重要的建筑物、廠站、倉庫等地段,應設置消防給水
設施。
13.1.5村莊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應符合GB50039中3.0.11
有關要求。消防車通道應保持暢通,不應設置隔離樁、欄桿等障礙物,不應堆放土石、柴草等影響
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
13.1.6村莊應設火災報警電話。村莊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與城市消防指揮中心、供水、供電
供氣等部門應有通信聯絡方式。
地災防治
13.2.1山區村莊應重點防御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災害;礦山和巖溶發育地區的村莊應重點防御
地面塌陷災害;地下水超采區應重點防御地面沉降和地裂縫災害。其他地質災害地區應明確相應的
具體防治措施。
13.2.2地質災害危險區、采礦波及區、未來采礦波及區應及時采取工程治理和搬遷避讓措施,地
質災害危險區應避免高挖深填,不應安排爆破、削坡等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
活動。
防洪排澇
13.3.1村莊防洪標準應依據GB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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