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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園區公積金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園區公積金的管理,維護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公積金的繳存、使用和監督,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結合園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園區內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以及在園區就業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三)基本原則園區公積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障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積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二、管理機構及職責(一)公積金管理中心園區設立專門的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園區公積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1.貫徹執行國家和園區有關公積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2.負責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業務的辦理和審核。3.編制公積金的年度預算、決算,報告公積金的管理情況。4.負責公積金的核算和保值增值工作。5.對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6.承辦園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二)管委會相關部門園區管委會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公積金管理中心做好公積金管理工作。例如,財政部門負責對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收支進行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等。三、繳存(一)繳存范圍園區內符合條件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存公積金。具體繳存范圍按照國家和園區相關規定執行。(二)繳存基數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三)繳存比例1.單位和職工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具體繳存比例由園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2.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四)繳存方式1.單位應按月匯繳公積金,將職工個人應繳存的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匯繳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專戶內。2.職工個人繳存的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五)緩繳與補繳1.單位因經營困難等原因,確實無法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的,可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緩繳。經批準后,可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緩繳期滿后,單位應及時補繳緩繳的公積金。2.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不得少繳、漏繳。對少繳、漏繳的公積金,單位應及時補繳。補繳基數和比例按照規定執行。四、提取(一)提取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4.離休、退休的。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6.出境定居的。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8.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9.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10.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提取額度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規定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3.租賃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規定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額度按照管委會規定執行。4.離休、退休的,職工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6.出境定居的,職工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一次性提取職工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8.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可以按照規定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改善生活。9.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規定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解決家庭生活困難。(三)提取程序1.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公積金的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2.單位對職工的提取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證明材料上加蓋單位公章。3.職工持單位審核通過的證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4.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職工的提取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公積金提取金額劃轉至職工指定的銀行賬戶。五、使用(一)個人住房貸款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2.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等按照國家和園區相關規定執行。3.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應符合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貸款條件,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4.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職工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與職工簽訂借款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二)其他住房消費職工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還可以使用公積金用于支付其他住房消費,如物業費、裝修費等。具體使用范圍和條件按照管委會規定執行。(三)貸款管理1.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管理,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防范貸款風險。2.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對逾期還款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照規定收取逾期利息,并采取相應的催收措施。3.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辦理相關手續。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剩余貸款的利率和還款期限按照原借款合同執行;提前一次性償還全部貸款的,應按照規定辦理結清手續。六、監督管理(一)內部監督1.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業務的內部審核和監督檢查。2.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定期對公積金的管理情況進行內部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二)外部監督1.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公積金管理中心財務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安全使用。2.審計部門應定期對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3.管委會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積金的監督管理工作。(三)信息公開1.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2.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設立咨詢熱線和網站,為職工提供公積金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服務。七、法律責任(一)單位責任1.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騙取公積金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騙取的公積金,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職工責任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騙取公積金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騙取的公積金,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管理中心責任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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