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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療事故案例分析第1頁醫療事故定義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事故。第2頁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以下五個組成要件第3頁第一,醫療事故責任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第4頁案例1 某衛生院值班醫生因為家中有事,就讓一位剛才衛校畢業學生頂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葉性肺炎病人,遂給予輸液治療。夜里,當第一瓶液體滴完后,病人家眷找醫生續下一瓶液體。該學生睡眼惺忪,在昏暗房間中信手拿起一個“葡萄糖”液瓶,認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準備繼續給病人用液體,換上液體后,繼續給病人滴注。大約10分鐘后,病人突然大聲驚叫,繼之抽搐,快速死亡。再仔細檢驗輸入藥品,發覺是將裝在葡萄糖瓶中煤油誤輸給病人了。第5頁分析本案不屬于醫療事故。因為該學生沒有得到任何部門同意和認可,不屬于醫務人員。但因為是因學生過失造成了病人死亡,依據《刑法》要求,該學生應負擔刑事責任。而正是因為值班醫生嚴重不負責任才造成了事故發生。假如值班醫生不讓學生頂替自己值班或該學生稍加查對,這起嚴重事故就不會發生了。第6頁醫務人員定義醫療事故責任主體中醫務人員也應包含取得了對應資格、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并直接造成醫療事故人員第7頁第二,醫療事故責任人必須有違法過失行為第8頁案例2某瘧疾疫區,一男性青年因高熱、全身酸痛兩天到當地衛生所就診,以“重感冒”、“勞力感寒”收住觀察,并給予抗感染、解熱鎮痛藥品輸液治療。第三天早晨,患者上廁所時暈倒,搬回觀察室很快即進入昏迷狀態,經多方搶救無效,于下午"3時20分死亡。后經當地防疫部門血檢,確定為“惡性瘧”。經首次醫療事故技術判定為“不屬于醫療事故”,患方不服,請衛生行政部門移交再次判定。經查實,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有明文要求“在高瘧區,凡不明原因發燒病人,須作血檢,并報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因而判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擔次要責任”。第9頁分析本例患者,如醫生能按行政部門要求進行血檢,及時確診、對癥治療,年輕生命就不至于過早地失去。雖不是醫生直接造成病人死亡,但其卻是違規過失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組成了事故,要負擔一定責任。絕大多數醫務人員過失行為是因違反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產生。第10頁第三,組成醫療事故行為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行為,包含為此服務后勤和管理工作第11頁案例3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醫院看病,在掛號處因故換了三次科室,掛號員不耐煩了,就在掛號單上寫了三個字:老混蛋。老人候診時看到這三個字,氣得當場心臟病發作,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第12頁分析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診時死亡,按現行相關要求,老人還未進入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屬于醫療事故。本案中,掛號員不但沒有幫助病員,反而出言辱罵,是經典違約行為,醫院和掛號員應負擔對老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負擔醫療事故責任。第13頁第四,過失行為必須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第14頁案例4某縣一小學教師因難產造成內陰嚴重破裂,接生醫生為其做了縫合手術。術后一個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學校。回家后,其陰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針扎普通難受,尤其是夫妻兩人偶然過性生活時更是像觸電一樣,疼痛難忍。無奈,她只好求援于醫院治療,先后在多家醫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長久用藥卻使腸胃嚴重受損。無休止疼痛使得王某經常請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緒也越來越差。更嚴重是,夫妻正常性生活根本無法過,造成兩人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幾近離婚。10年后,王某再次到縣人民醫院,經檢驗,發覺其內陰左側黏膜下隱約可見半弧形異物,觸及質硬。經處理,竟取出了菱形中號縫合斷針一枚。經判定,認定為10年前接生醫生為其縫合撕裂傷時所留。第15頁分析本案中,醫生過失行為對患者肉體傷害不是主要,經過一個簡單手術即能夠使其恢復正常。但10年折磨,10年精神痛苦卻幾乎要毀掉她一生幸福,莫非這種精神嚴重傷害不算是嚴重危害嗎?所以,醫療事故中損害事實不但限于人身傷害,還包含精神損害。第16頁第五,過失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可分為單因單果、多因單果、單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許多醫療事故中,因為患者病情復雜性、體質差異性和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以及其它一些人為原因,致使事故發生多屬于多因單果。第17頁案例5某病員因低熱在親屬陪同下去衛生院就診,接診醫師經過檢驗后,認為其發燒需要靜脈輸液,即開處方給予輸液處理。2小時后,發覺病員氣喘、抽搐,病員家眷大聲呼叫醫生、護士,但該醫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時間),另一位醫生叫護士拿強心藥和搶救藥品,但藥房沒人,10分鐘以后,病員死亡。第18頁分析本案中,接診醫生誤開處方和擅離職守、藥房人員擅離崗位是造成病員死亡直接原因。若沒有醫生誤開處方,則藥房人員擅離崗位并不能造成該病員死亡,因為沒有輸液反應也無所謂搶救。但若醫生誤開處方以后,藥房人員不擅離崗位,在病員出現輸液反應以后,醫生組織搶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員生命。因為上述兩人同時過失行為造成了客觀上病人不救而亡,所以,兩人均應對此事故負擔責任,當然醫生要負主要責任。第19頁上海市醫療事故技術判定現實狀況第20頁醫療事故定性定責

經醫療事故判定已賠償數據年9月1日---年8月31日事故等級責任程度小計完全主責次責輕微Ⅰ級320261362Ⅱ級14207Ⅲ級82018854Ⅳ級122113248累計24655923171第21頁常見醫療過失分類過失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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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①39.1①36.7②31.1基本操作②26.2③14.9③15.9誤(漏)診、誤治③17.9②26.5①35.7護理7.47.97.4異物3.12.70器械1.631.3其它4.78.38.6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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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第22頁風險科室分析科室外科門急診內科婦產科骨科內窺鏡放射兒科五官科麻醉例數4924203563532356566645738%19.816.914.314.29.42.62.72.62.31.5科室口腔科中醫科理療藥劑科超聲波檢驗病理皮膚科其它累計例數30191918232014131792487%1.40.80.80.70.90.80.60.57.2100第23頁353例門急診糾紛原因分析★誤診(誤治)、漏診---134例38.0%臨終搶救---------------------57例16.1%藥品原因---------------------27例7.6%補液--------------------------24例6.8%猝死--------------------------38例10.8%異物殘留--------------------26例7.4%手術并發癥-----------------22例6.2%其它(摔倒、轉院)------25例7.1%第24頁風險責任人員分析職務發生過失人次%

★醫師193777.9護理1887.6醫技1445.8麻醉師381.5其它1807.2累計2487100第25頁高風險人群分析年紀新生兒1--1920--2930--3940--4950--5960以上累計例數541102832133563228372175%2.55.113.09.816.414.838.5100最小年紀新生兒,最大年紀92歲第26頁防范提議第27頁防范提議-----1.抓重點風險管理技術原因:科室崗位:專業人員:患病人群:重點降低誤(治)漏診;繼續加強手術管理和提升基本操作技能。重點提升外科、婦產科風險意識;降低門急診、內科、婦產科誤(治)漏診。重點加強對醫生職業風險意識教育,培養提升技術水平和醫德醫風。重點提升對60歲以上人群風險警覺性。第28頁防范提議-----2.抓病史質量管理病史-------極其主要法律證據第29頁第九條:禁止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第六條:病歷書寫應該文字工整,字跡清楚,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該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取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字跡。第30頁1.普遍性;2.習慣性;3.隨意性;病歷違規案件存在:刮、粘、涂!第31頁

被告某醫院

原告母親***于年12月2日晚上9點30分娩一女嬰,經婦產科醫生診療為:足月順產,低體重兒;胎兒宮內窘迫,臍帶過短。給予深部吸痰,給氧等搶救,即轉兒科治療。兩天后轉市兒科醫院,診療:新生兒重度窒息,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蛛網膜下腔出血,病情好轉出院。年5月28日經兒科醫院診療為腦癱。原告以被告在分娩過程中存在醫療行為不妥為由,向被告提出賠償要求訴至法院。

1.分娩過程中,護士未做全方面檢驗,當胎兒心跳異常,未能及時給氧,造成胎兒心跳嚴重失常。2.在自然生產無法正常進行情況下,醫生用手擠壓母親腹部,至胎兒娩出,胎兒出生后沒有哭聲,未能及時搶救,給新生兒造成“蛛網膜下腔出血”,缺血性腦病,腦癱。3.腦癱經多家醫院診治確系無法治愈,原告健康受到傷害。

案例第32頁1.整個診療過程中沒有過失,該起病例經區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判定:不屬醫療事故。2.原告腦癱與被告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被告醫院辯稱:第33頁

1.原告所提供醫生用手擠壓其母親腹部等不良行為,缺乏依據。從分娩過程中病歷統計看,亦無證據證實被告在分娩過程中含有過失。2.醫學會判定結論:不屬醫療事故。所以,原告腦癱與被告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3.造成原告腦癱原因不明。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所訴主要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第34頁

1.經上訴人申請,對現存病歷,法院委托進行司法文檢判定。2.

文檢判定認定病歷中在“住院病歷首頁”、“高危孕婦家眷談話統計”、“實習醫師廖某某署名”,有不是同一人所寫或不是一次性連續書寫事實。

3.區醫學會以該病歷為判定檢材,影響了判定結論客觀性。4.再次進行司法判定。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并對病歷資料提出質疑。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第35頁法院指定委托司法判定判定內容:1.待產期間及分娩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2.腦癱與醫療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司法判定結論含有科學性及客觀性,能夠作為定案依據法院認定法院判決負擔30%民事責任。第36頁防范提議-----3.充分重視通知義務通知-----主要法律義務第37頁1、組成對人體損傷性治療方法與伎倆及并發癥、后遺癥;2、需要患者負擔痛苦檢驗項目;3、使用藥品毒副作用和個體素質反應差異性;4.改變手術方式,擴大手術范圍;5.手術切除組織器官;6、需要患者暴露隱私部;7、從事醫學科研和教學活動;8、需要對患者實施行為限制。9.轉診病人。征得患者(家眷)同意或知曉:第38頁

案例

原告陳某到被告上海某醫院進行左眼脂肪瘤摘除術,出院后原告感到左眼上瞼下垂,不能睜眼,遂再次至被告醫院就診,并行左眼上瞼下垂矯正術,原告左眼依然只能微睜,功效受限。隨即,原告至XX醫院就診,被通知其左上瞼下垂系提上瞼肌損傷所致。第39頁XX區醫學會判定結論:某醫院診療和治療標準無不妥;病員左眼上瞼下垂屬術后并發癥,不屬于醫療事故。原告收到判定書后未申請復議,直接訴諸于法院,認為被告醫院在術前未向本人通知術后相關并發癥,且在手術中割斷了提上瞼肌,要求被告醫院負擔過失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費、交通住宿費等,共計人民幣250000元。鑒定第40頁依據判定結論,不能證實被告醫院在手術過程中含有過失,故原告要求被告醫院負擔賠償責任要求難以支持。被告醫院愿意賠償原告人民幣30,000元,能夠準許。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60元,由原告負擔。一審法院認為:第41頁1.原審認定事實無誤,給予確認。2.另查明,被告醫院在為原告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術前,未明確將術后可能產生提上瞼肌斷裂并發癥通知原告,此節事實由被告醫院在術前與患者家眷陳某談話筆錄佐證;

3.委托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醫判定室就原告傷情進行判定,結論為:原告左眼上瞼重度下垂,容貌毀損。組成九級傷殘,普通可酌情予休息五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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