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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6年企業破產與重整方案本方案適用于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我國境內注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修訂案)》(2025年1月1日實施)規定的資不抵債、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市場主體,嚴格對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優化破產重整案件審理流程的意見》(法〔2025〕47號)、國家發改委《關于推動僵尸企業出清與困境企業重整的指導意見》(發改產業〔2025〕1126號)制定,所有處置流程、數據口徑均符合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公示標準,覆蓋民營中小微企業、中型制造業企業、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企業三類核心處置主體。一、破產前置風險篩查與分類處置機制2025年全國法院共受理破產案件18.7萬件,其中重整案件2.91萬件,重整成功率31.2%,較2023年提升8.9個百分點,但仍存在前置識別不足、無效破產申請占比偏高的問題,2026年要全面建立破產風險前置篩查機制,將處置端口前移至經營異常環節。(一)分類篩查閾值。一是民營中小微企業:篩查閾值為連續6個月經營現金流凈額為負、資產負債率超過120%、逾期涉訴金額占凈資產比例超過45%,各地中院需聯合市場監管、稅務、人社、金融監管部門建立破產風險預警池,每月同步一次經營異常企業數據,2026年轄區經營異常企業前置篩查覆蓋率不低于92%。二是中型制造業企業:篩查閾值為資產負債率超過105%、逾期銀行貸款超過5000萬元、欠繳社保及稅款超過300萬元、在手訂單覆蓋率低于35%,此類企業優先納入預重整儲備名單,2026年預重整適用比例不低于中型制造業破產申請主體的60%。三是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企業:篩查閾值為凈資產為負、連續24個月總市值低于3億元、逾期債務超過凈資產的1.5倍,此類企業需由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前介入合規核查,杜絕通過破產重整規避退市、逃廢債務。(二)預識別后分類處置。篩查后不符合破產受理條件的,引導進入45天訴前調解期,由屬地工信部門、商會協調債權人通過展期、降息、債轉股等方式化解債務,2026年無效破產申請駁回率不低于35%;符合預重整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指定臨時管理人進入預重整程序,預重整期間允許企業正常申領發票、參與招投標、簽訂生產經營類合同,不計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債務利息停止計算,最大程度降低程序對企業經營的影響。二、破產清算標準化處置流程2026年所有破產清算案件嚴格按照“快查、快審、快處、快結”要求推進,平均審理周期不超過180天,民營中小微企業破產清算案件平均審理周期不超過90天。(一)財產核查。全面推行破產財產線上一體化查詢機制,管理人可憑法院出具的調查令,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一次性查詢企業不動產、動產、知識產權、銀行賬戶、股權、對外投資等全部資產信息,查詢反饋時長不超過7個工作日,較2025年壓縮60%的核查周期。針對存在資產隱匿線索的企業,可同步申請稅務部門介入審計,核查破產前3年的交易流水,確保資產核查無遺漏。(二)債權申報與審核。所有破產案件的債權申報均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線上提交,債權人無需提交紙質材料,管理人需在30天內完成全部債權審核并公示審核結果。針對10萬元以下小額債權(主要為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供應商債權)優先審核、優先預留清償份額,民營中小微企業破產案件小額債權清償率不低于30%,降低普通中小債權人的損失。清償順序嚴格按照“職工債權→所欠稅款→普通債權”的法定順序執行,不得違規調整清償優先級。(三)財產處置。全面推行破產財產網絡拍賣機制,2026年破產財產網拍率達到98%以上,取消傳統拍賣的場地費、委托服務費等額外成本,網拍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5%,較現行標準降低75%。針對成套生產設備、廠房等可整體利用的資產,優先采用整體拍賣方式,避免拆分處置導致資產價值貶損,2026年破產財產整體拍賣溢價率不低于15%。(四)職工安置與注銷登記。破產財產優先清償欠付的職工工資、社保、經濟補償金,2026年各地要建立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聯動機制,人社部門在破產案件立案后10個工作日內推送匹配就業崗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可領取最長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率達到95%以上,杜絕群體性欠薪事件。破產程序終結后10個工作日內,管理人可憑法院裁定書直接辦理稅務、市場監管、銀行賬戶注銷,無需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公章等材料,2026年破產企業注銷辦結率達到100%。三、重整程序分類實施細則2026年破產重整堅持“拯救具有經營價值的困境企業”核心原則,全年重整成功率不低于35%,較2025年提升3.8個百分點。(一)預重整程序。預重整適用范圍明確為:不屬于國家淘汰類落后產能企業、細分行業市場占有率排名前20%、擁有核心專利或穩定合作客戶、有明確意向投資人的企業。預重整期間由臨時管理人牽頭,組織債務人、債權人、意向投資人三方共同制定預重整方案,方案經占總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債權人同意后,提交法院即可直接進入庭內重整程序,無需重復組織表決,2026年預重整轉庭內重整的成功率不低于70%,審理周期不超過3個月,較普通庭內重整縮短50%的時間。(二)庭內分類重整。一是民營中小微企業適用“簡式重整”模式:針對資產規模低于5000萬元、債權人數少于50人的中小微企業,簡化表決流程,債權人會議可采用線上表決方式,表決時長不超過7天;重整方案中原股東權益讓渡比例不低于70%,優先讓渡給產業投資人、核心員工持股平臺;投資人引入優先對接本地產業園區、供應鏈核心企業,2026年民營中小微企業重整成功率不低于40%,較2025年提升9個百分點。二是中型制造業企業適用“產業投資人優先”模式:重整方案中需明確產業投資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1%,財務投資人持股比例不得超過30%,杜絕財務投資人短期套利后離場導致企業再次陷入經營危機;針對此類企業落實專項稅收優惠:重整過程中的資產過戶免征增值稅、契稅,企業所得稅可分5年遞延繳納,符合先進制造業認定標準的可申請最高1000萬元的產業扶持補貼,2026年中型制造業重整企業12個月內經營恢復率(營收達到破產前正常經營水平的比例)不低于75%。三是上市及掛牌企業適用“合規優先”模式:重整方案需先經證監會派出機構合規審查,明確不得通過重整調整主營業務規避退市、不得通過債務豁免虛增利潤、不得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中小投資者表決單獨計票,同意率需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過重整方案,2026年上市企業重整后12個月內凈利潤為正的比例不低于80%,杜絕重整后第二年再次觸發退市風險警示的情況。針對原股東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違規占用企業資產等行為的,管理人需在重整方案制定前完成資產追繳,追繳所得納入重整財產范圍,原股東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得參與重整后的權益分配。(三)重整后跟蹤監管。所有重整企業的監管期限為3年,由管理人、屬地法院、工信部門共同組成監管小組,每季度核查企業經營數據、債務履約情況,若企業未按重整方案履行義務、連續6個月經營指標未達預期,債權人可申請恢復破產清算程序。2026年重整企業的方案履約率不低于90%,逃廢債線索處置率達到100%,一旦發現企業通過重整轉移資產、虛構債務,直接追究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納入失信名單終身限制其擔任企業高管職務。四、配套保障體系建設(一)管理人隊伍建設。2026年各地要建立管理人分級考核機制,一級管理人可承辦上市企業、資產規模10億元以上的破產案件,二級管理人承辦中型企業破產案件,三級管理人承辦民營中小微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報酬與案件辦理質量、重整成功率掛鉤,破產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報酬最高不超過財產總額的1.5%,重整案件的管理人報酬最高不超過重整盤活資產總額的2%,重整效果突出的可額外獲得最高50萬元的績效獎勵。2026年管理人隊伍中具備注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資質的人員比例不低于80%。(二)破產專項資金保障。2026年各地財政要按照每年不低于轄區GDP萬分之0.5的比例設立破產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支付無產可破案件的管理人報酬、職工安置補助、破產費用,2026年全國破產專項資金總規模不低于35億元,覆蓋100%的無產可破案件,杜絕無產可破案件長期擱置無法辦結的情況。(三)信用修復機制。2026年企業重整成功后,管理人可憑法院出具的重整批準裁定書,向征信、稅務、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15個工作日內完成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刪除、納稅不良記錄清除、經營異常名錄移除,重整后的企業可正常申請銀行貸款、參與政府采購及招投標,2026年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率達到100%。(四)跨境破產協作。針對有跨境資產、跨境債權的企業,嚴格依據《跨境破產協作條例》(2025年實施)開展跨境資產查詢、債權承認、財產處置,2026年跨境破產案件的處置周期不超過18個月,較2025年壓縮30%,跨境債權人的權益保障率不低于90%。五、風險防控與考核機制(一)逃廢債防控。建立破產企業資產追溯機制,管理人要核查企業破產前2年內的資產轉移行為,包括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等,一旦發現可申請法院撤銷,追回的財產納入破產財產分配,2026年逃廢債線索核查率達到100%,追回資產比例不低于逃廢債總額的85%。對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存在轉移資產、虛構債務等逃廢債行為的,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終身限制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職務,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清算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二)維穩與廉政防控。所有破產案件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要公示債權申報渠道、職工安置方案,設立專門的信訪接待窗口,及時回應債權人、職工的訴求,針對職工人數超過100人的破產案件,要制定專項維穩預案,屬地政府提前介入,2026年破產案件的信訪投訴率控制在0.5%以下。建立破產案件辦理全過程留痕機制,所有流程、文書、資產處置信息均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針對法官、管理人違規干預資產處置、暗箱操作的行為,一經發現直接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2026年破產案件廉政投訴處置率達到100%。(三)考核問責。2026年各地中院要將破產案件辦理質效納入法院績效考核指標,核心考核指標包括: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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