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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會組建與集體協商的法律程序一、引言工會組建與集體協商是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中保障勞動者集體權益的兩項核心制度,二者呈現出基礎與延伸的遞進關系:合法組建的工會是開展集體協商的法定主體前提,規范的集體協商程序是工會發揮維權作用的核心路徑。隨著我國勞動關系市場化程度不斷提升,兩類程序的合規性直接決定了勞動者集體權益能否落到實處,也直接影響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我國已經構建了以《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為核心,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完整規則體系,為兩類程序的落地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本文將按照從基礎到延伸、從獨立程序到銜接規則的邏輯,系統梳理工會組建與集體協商的法定程序,明確各環節的合規要點與權利救濟路徑,為勞動者、工會及用人單位準確適用相關規則提供參考。二、工會組建的法定程序規則(一)工會組建的適用范圍與主體資格工會組建的首要前提是明確參與主體的合法資格,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操控工會組建、排除核心勞動者入會的情況。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都應當支持勞動者依法組建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享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設置額外門檻限制勞動者入會(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針對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的特殊勞動者群體入會問題,相關規則也作出了明確細化: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就享有入會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待轉正為由拒絕其入會申請;勞務派遣工既可以選擇在勞務派遣單位加入工會,也可以選擇在用工單位加入工會,雙方單位不得互相推諉,且勞務派遣工的會員權利與其他正式會員完全平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2020)。同時,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資人、行政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加入本單位的基層工會,也不得參與工會籌備組、工會委員會的選舉,從根源上避免用人單位實際控制工會的情況出現。(二)工會組建的具體操作流程工會組建需要嚴格按照法定步驟推進,任何環節的程序瑕疵都可能導致后續工會主體資格不被法律認可。首先是籌備啟動階段,當用人單位內有二十五名以上勞動者有組建工會的意愿時,就應當成立工會籌備組,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組建基層工會,也可以聯合周邊同區域、同行業的小型用人單位組建聯合基層工會。籌備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民主推舉產生,成員人數一般為三至七人,主要負責組建過程中的宣傳動員、會員登記、會議籌備等工作,籌備期間的相關活動經費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中華全國總工會,2019)。其次是會員發展與選舉籌備階段,籌備組應當面向全體勞動者開展工會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告知勞動者入會的權利與福利,引導有意向的勞動者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籌備組審核通過后登記為會員,發放統一的會員證?;I備組同時需要根據本單位勞動者人數,確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方案:勞動者人數在一百人以下的單位應當召開全體會員大會,一百人以上的單位可以選舉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不得低于全體會員的百分之十。工會委員會委員、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由會員民主推薦產生,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候選人名單應當提前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接受全體會員監督。最后是選舉報批與資格確認階段,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應到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候選人獲得全體應到人員過半數同意方可當選。選舉結果產生后,基層工會應當在十日內將選舉結果、工會委員會成員名單、選舉過程記錄等材料報送上一級工會審批,上一級工會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批準后的基層工會正式成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鶎庸闪⒑?,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依法開設工會經費專用賬戶,完成全部組建流程。(三)工會組建的禁止性規則與權利救濟為了避免用人單位阻撓工會組建,法律明確規定了多項禁止性規則,同時設置了完善的救濟渠道。用人單位不得實施以下行為:拒絕為工會籌備組提供辦公場地、會議場地等必要條件;以調整崗位、降低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等方式打擊報復發起組建工會的勞動者;操控工會選舉過程,指定工會委員會候選人或者強迫勞動者選舉特定人員;截留、挪用工會經費,干涉工會的正?;顒?。存在上述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2004)。當勞動者或者工會籌備組遭遇用人單位阻撓組建工會的情況時,可以通過三類渠道維護合法權益:第一是向上一級工會投訴,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到用人單位協調組建工作,要求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第二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舉報,勞動監察機構應當依法立案查處,對用人單位作出行政處罰;第三是針對打擊報復行為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補發工資、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三、集體協商的法定程序規則完成合法的工會組建程序,僅僅是勞動者實現集體權益保障的第一步,作為工會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核心手段,集體協商的程序合規性直接決定了勞動者集體訴求能否落地。集體協商是指工會代表全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磋商,達成一致后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所有程序都需要嚴格符合法律規定。(一)集體協商的啟動階段程序集體協商的啟動首先要確認雙方的主體資格:勞動者一方的協商代表必須由依法成立的基層工會選派,沒有組建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民主推舉協商代表,且代表需要經過半數以上勞動者同意方可任職;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不得少于三人,且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勞動者一方的首席代表原則上由工會主席擔任,用人單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管理人員擔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4)。集體協商的啟動采取要約-回應模式,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對方發出書面的協商要約,要約中應當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協商的具體議題、需要對方提供的相關材料等內容。收到協商要約的一方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書面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協商。實踐中大部分協商要約由工會方提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工會可以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將用人單位納入勞動關系失信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2021)。(二)集體協商的籌備與磋商階段程序正式磋商前的籌備工作直接影響協商的成效,雙方都應當做好充分準備。工會一方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個別訪談等方式,廣泛收集全體勞動者的訴求,梳理出勞動者最關心的核心問題,同時收集當地同行業薪酬水平、工資指導線、用人單位的經營狀況、勞動生產率等相關數據,作為協商的參考依據;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按照工會的要求,如實提供上一年度的營收數據、薪酬支出數據、利潤情況等相關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正式磋商階段,首先由雙方首席代表主持召開預備會議,協商確定正式會議的議程、協商規則、未盡事項的處理方式等內容。正式協商過程中,雙方應當就各項議題逐一發表意見,開展平等磋商,不得有威脅、欺騙、惡意拖延等行為。每次協商會議都應當安排專人制作書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雙方的發言要點、達成的共識、存在的分歧等,會議結束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確認。如果磋商過程中出現較大分歧,雙方可以協商暫時中止協商,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分歧較大的可以邀請上級工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企業代表組織等第三方居中調解,推動磋商繼續進行。(三)集體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監督程序雙方就所有協商議題達成一致后,應當共同起草集體合同草案,草案內容應當包括雙方達成的所有共識、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草案起草完成后,工會方應當將草案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審議,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應到人員出席,且經過全體應到人員過半數同意,草案方可通過。未通過的草案應當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再次提交審議,直至通過為止(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草案經民主程序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在集體合同上簽字蓋章,用人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協商過程記錄、民主審議記錄等材料報送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十五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自動生效;提出異議的,雙方應當針對異議內容重新協商修改后再次報送。生效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都具有約束力,哪怕是集體合同生效后新入職的勞動者,也同樣享受集體合同約定的權益,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否則相關約定無效。集體合同履行期間,雙方應當共同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小組,成員由雙方協商代表共同組成,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履行情況檢查,每年至少向全體勞動者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接受勞動者監督。如果因集體合同履行發生爭議,雙方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工會組建與集體協商的程序銜接與合規要點工會組建與集體協商并非彼此孤立的兩套程序,二者在實踐中存在緊密的銜接關系,只有把握好兩類程序的協同規則,才能最大化發揮制度的保障效能,同時避免程序瑕疵引發的法律風險。(一)兩類程序的協同推進規則為了提升勞動者權益保障效率,目前多地已經試點工會組建與集體協商同步推進的工作模式:在工會籌備組組建階段,上級工會就同步向勞動者宣傳集體協商的相關規則,引導勞動者在推選籌備組成員時優先選擇熟悉勞動政策、溝通能力強、能代表勞動者意愿的人員,同時同步收集勞動者的核心訴求,在工會成立當日就向用人單位發出集體協商要約,大幅縮短從工會組建到勞動者權益落地的時間。這種模式能夠有效提升勞動者參與工會組建的積極性,也能避免工會成立后出現“空殼化”問題(中華全國總工會,2022)。同時,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現的共性問題,也能為工會后續的工作優化提供方向:比如如果協商過程中發現勞動者對職業技能培訓的需求較高,工會后續可以針對性地組織相關培訓活動,進一步提升工會的服務能力,形成兩類程序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二)常見程序瑕疵的風險防控實踐中兩類程序的瑕疵往往會引發連鎖風險,需要各方重點防控。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最常見的風險是阻撓工會組建或者拒絕集體協商,這類行為不僅會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引發群體性勞動爭議,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經營,甚至被納入失信名單影響招投標、融資等經營活動。對于工會而言,最常見的風險是組建程序存在瑕疵,比如選舉過程沒有達到法定的出席人數、選舉結果未報上級工會批準,或者集體協商過程沒有履行民主程序,沒有充分征求勞動者意見就簽訂集體合同,這類瑕疵會導致工會主體資格不被認可,或者集體合同被判定無效,無法發揮權益保障作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多起因基層工會組建程序違法,被法院認定不具備集體協商主體資格,進而判定集體合同無效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0),相關教訓值得各方重視。為了防控這類風險,上級工會應當加大對基層工會組建和集體協商的指導力度,必要時可以派員全程參與相關程序,確保各環節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也應當主動學習勞動法律知識,充分認識到合法組建工會、開展集體協商對于穩定員工隊伍、降低用工風險的積極作用,主動配合相關程序的推進。五、結語工會組建與集體協商的程序合規,是保障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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