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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嚴格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建筑施工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嚴格遵循“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第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依法進行的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第二章事故分類與認定標準第五條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分為以下四個等級:事故等級死亡人數重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報告及調查權限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100人以上1億元以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50人以上100人以下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省級人民政府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10人以上50人以下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一般事故3人以下10人以下1000萬元以下縣級人民政府注:“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重傷標準依據國家相關傷殘鑒定標準執行。第六條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類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坍塌、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性質的認定需結合現場勘查、技術鑒定及證人證言進行綜合研判。第七條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因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導致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存在重大涉險隱患的事件,應參照安全生產事故進行提級調查與管理,嚴防隱患演變為實發性事故。第三章事故報告程序與內容第八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現場人員可直接越級報告。第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時限逐級上報。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立即上報至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級上報時限不得超過2小時。第十條事故報告應當包含以下核心內容,且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工程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資質情況);(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及現場救援情況;(三)事故已造成的人員傷亡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四)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分析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五)報告單位、報告人及聯系方式。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必須及時補報。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現場簡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第四章事故現場應急處置與救援第十二條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立即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組織自救,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嚴防次生災害的發生。第十三條現場救援應遵循“科學施救、統一指揮”的原則。涉及深基坑、地下空間、高大模板支撐體系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事故,必須有專業救援隊伍參與,嚴禁盲目施救導致傷亡擴大。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協助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應急救援,核實事故情況,控制事態發展,并初步評估事故等級,為后續調查提供第一手現場資料。第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筑施工企業及有關單位應當全力配合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資、設備及技術支持。事故救援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污染物應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環境污染事件發生。第五章事故調查組織與實施第十六條事故調查實行分級管轄。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也可授權或委托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第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等單位人員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調查組成員應當具備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十八條事故調查組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二)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劃分;(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完整的事故調查報告。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或干涉。調查期間,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隨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不得擅離職守。第二十條事故調查應堅持科學嚴謹的原則。對于涉及復雜技術問題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專業機構或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和技術分析。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但調查組應明確鑒定時限。第六章事故調查報告與審理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報告應內容詳實、邏輯嚴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及工程項目建設程序履行情況;(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附帶事故現場圖、照片及相關證據);(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明細;(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判定(區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責任事故或非責任事故);(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第二十三條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第二十四條事故處理結案后,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建設、監理單位應當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施工單位必須在事故結案后30日內,將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告給原事故調查牽頭部門及直接監管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第七章責任追究與處罰機制第二十五條發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將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法實施嚴厲的行政處罰及行業禁入措施。對負主要責任的施工企業,視事故等級,依法給予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第二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以下標準進行經濟處罰:事故等級對事故發生單位的罰款標準對主要負責人的罰款標準一般事故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較大事故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重大事故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特別重大事故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第二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以弄虛作假、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事故信息的,一經查實,除按原事故等級加重處罰外,將直接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且在被列入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存在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未按規定撥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等違法行為,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承擔首要責任,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監督管理與信用懲戒第三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臺賬制度,對轄區內發生的事故實行“一患一檔、一事故一卷”管理。定期開展事故統計分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找出高發事故類型、易發部位及薄弱環節,實施精準監管。第三十一條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聯合懲戒機制。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一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其企業資質升級、增項申請將受到嚴格限制。事故情況將錄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第三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施工企業必須按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事故預防機制,協助參保企業開展安全風險評估、隱患排查及教育培訓工作,發揮保險機構參與事故防范的第三方監督作用。第九章事故隱患排查與預防機制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雙重預防機制,即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對深基坑、起重機械、高大模板、地下暗挖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嚴禁未論證先施工。第三十五條施工現場應全面推廣使用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監控設備。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應安裝安全監控系統,深基坑及高支模應實施自動化變形監測。通過技術手段實時捕捉異常數據,在事故發生前切斷危險源,實現由“事后處理”向“事前預防”的根本轉變。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及班前交底制度。新進工人必須經過公司、項目、班組三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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