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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消防產品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范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維修活動,保障消防產品質量,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維修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本辦法所稱消防產品,是指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具體范圍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急管理部聯合發布的消防產品目錄執行,主要包括火災報警產品、滅火設備產品、消防裝備產品、火災防護產品、消防供水產品、消防疏散產品、建筑耐火構件等12大類100余個小類。第三條消防產品質量實行生產經營者主體負責、部門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單位是消防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依規從事相關活動,對其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的消防產品質量負責。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產品生產、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生產銷售列入目錄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偽造冒用認證標志、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不按照規定維護保養消防產品等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驗收環節消防產品選用、進場查驗、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規選用、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商務、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鼓勵消防產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范,引導生產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宣傳普及消防產品質量知識,提高行業整體質量水平。鼓勵消防產品生產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采用先進技術、工藝、材料,提升消防產品性能質量,對獲得國家級、省級消防產品技術創新獎項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第六條消防產品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與技術鑒定相結合的市場準入制度。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消防產品,應當依法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并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后,方可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未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消防產品,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第七條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經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的專業技術鑒定機構開展技術鑒定,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技術鑒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的,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原鑒定機構申請重新鑒定。第八條從事消防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機構應當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合法認證機構,認證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消防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開展,不得超出指定范圍開展認證活動,不得出具虛假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當對其認證的消防產品實施持續跟蹤監督,每年對獲證企業開展至少1次證后監督檢查,每2年開展至少1次產品抽樣檢驗,確保獲證產品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認證機構應當依法撤銷認證證書,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消防產品認證證書載明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產品規格型號、生產工藝、關鍵原材料等事項發生變更的,生產企業應當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認證機構申請變更認證證書,經認證機構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生產銷售。獲證企業連續12個月未生產相關獲證產品的,認證機構應當注銷其對應產品的認證證書。第十條消防產品生產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質量責任:(一)建立健全原材料進貨查驗、生產過程質量管控、成品出廠檢驗制度,配備與生產規模、產品類型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原材料、零部件進場應當查驗質量合格證明,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二)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不得擅自降低生產工藝、更換關鍵原材料,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消防產品;(三)每批次消防產品出廠前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開展全項檢驗,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后方可出廠,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四)建立產品追溯體系,如實記錄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檢驗、成品銷售等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確保產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五)在消防產品本體或者銘牌顯著位置清晰標注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等信息,不得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六)發現生產的消防產品存在缺陷、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已經銷售的不合格產品,及時告知銷售者、使用者停止銷售、使用,召回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不得再次流入市場;(七)不得將報廢消防產品、不合格消防產品翻新后作為合格產品銷售。第十一條消防產品銷售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質量責任:(一)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資質,以及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文件,不得采購、銷售來源不明、質量證明文件不全的消防產品;(二)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消防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購貨方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三)不得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列入目錄消防產品,不得銷售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過期失效、報廢的消防產品,不得虛假宣傳消防產品的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四)進口消防產品應當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附具中文說明書、中文警示標識,取得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列入目錄的產品),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五)通過網絡平臺銷售消防產品的,應當在商品銷售頁面顯著位置公示所售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檢驗報告、生產企業資質文件,公示信息應當與實際銷售產品一致;(六)發現所銷售的消防產品為不合格產品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配合生產企業做好召回工作,及時告知已購買產品的使用者停止使用。第十二條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平臺內銷售消防產品的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核驗其營業執照、所售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資質文件,建立定期檢查機制,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存在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未取得認證銷售列入目錄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保存相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三條從事消防產品維修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要求的從業條件,在全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錄入相關信息后,方可從事對應范圍的消防產品維修活動,不得超出從業范圍開展維修業務。消防產品維修的范圍主要包括滅火器、室內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炮等可維修類消防產品,火災報警探測器、自動滅火系統噴頭等一次性使用消防產品不得維修。第十四條消防產品維修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質量責任:(一)嚴格按照國家消防產品維修技術標準開展維修活動,配備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設備、檢驗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維修使用的零配件、滅火劑等原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零配件、滅火劑開展維修活動;(二)建立維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送修單位信息、產品信息、維修內容、更換零配件信息、檢驗結果等內容,維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三)維修后的消防產品應當經檢驗合格,粘貼統一格式的維修標識,注明維修單位名稱、地址、維修日期、維修后保質期等信息,維修后的產品性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四)不得維修已經達到報廢年限、報廢條件的消防產品,不得將維修后的不合格消防產品交付使用單位。第十五條消防產品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質量責任:(一)建立健全消防產品采購驗收、維護保養、定期檢驗、報廢更新等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管理人員負責消防產品的日常管理;(二)采購消防產品時應當選擇資質合法、質量可靠的供應商,索要并核驗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檢驗報告、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文件,不得采購、使用不合格、來源不明、質量證明文件不全的消防產品;(三)消防產品投入使用前,應當對產品外觀、標識、性能進行查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四)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對消防產品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每月至少開展1次日常巡查,重點檢查消防產品的外觀、標識、壓力、運行狀態等,發現故障、損壞的應當立即維修或者更換;(五)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等固定消防設施,應當每年委托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至少1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入消防產品管理檔案;(六)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高層公共建筑、大型商業綜合體、軌道交通工程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所使用的消防產品開展1次專項排查,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發現問題立即整改;(七)建立消防產品管理檔案,如實記錄產品采購、驗收、維護保養、檢測、維修、報廢等相關資料,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報廢后3年;(八)消防產品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年限或者符合報廢條件的,應當立即報廢更新,報廢的消防產品應當進行破壞性處理,不得再次使用或者流入市場。常見消防產品報廢年限按照下列標準執行: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滿6年報廢,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出廠滿10年報廢,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滿12年報廢;消防水帶出廠滿8年報廢;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燈具出廠滿5年報廢;防火卷簾、防火門的使用年限不低于20年,玻璃防火門不低于10年。第十六條建設工程領域相關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產品質量責任:(一)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負首要責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選用不合格消防產品,不得擅自更換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載明的消防產品;(二)設計單位應當在消防設計文件中明確消防產品的規格、型號、性能參數等技術要求,所選用的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生產廠商;(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產品進場查驗制度,對進場的消防產品核查其質量證明文件,按照規定開展抽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使用;(四)監理單位應當將消防產品進場、安裝、調試納入監理范圍,對消防產品質量證明文件進行核驗,對安裝過程開展旁站監理,發現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更換,施工單位拒不更換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消防產品聯合監管工作機制,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聯席會議,通報監管信息,制定聯合執法計劃,每年至少開展2次聯合專項檢查,形成監管合力。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每月共享消防產品認證信息、監督抽查結果、行政處罰信息、投訴舉報處理信息等,實現監管數據互聯互通。第十八條消防產品監督抽查實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雙隨機、一公開”制度,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單位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對使用單位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5%,其中對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重點建設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抽查比例不低于50%,對近兩年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生產、銷售單位實現抽查全覆蓋。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在生產企業成品倉庫、銷售單位待售商品、使用單位待安裝或者已安裝的消防產品中隨機抽取,抽取的樣品應當送具有法定資質的消防產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第十九條監督抽查重點包括下列產品:(一)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消防產品;(二)消費者、社會輿論反映質量問題較多的消防產品;(三)近兩年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生產、銷售單位生產銷售的消防產品;(四)大型商業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筑、軌道交通、大型儲能電站等重點場所使用的消防產品。第二十條消防產品檢驗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檢驗資質,嚴格按照檢驗標準開展檢驗活動,出具客觀、公正、準確的檢驗報告,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不得泄露被檢驗單位的商業秘密。第二十一條經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消防產品,負責監管的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相關單位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生產企業應當主動召回不合格產品,對已經銷售、使用的不合格產品,應當追根溯源,查清流向,全部召回更換。對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社會信用檔案,對情節嚴重的違法單位,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融資貸款、評優評先等活動。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公布消防產品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郵箱、新媒體賬號等渠道,鼓勵社會公眾、行業從業人員舉報消防產品違法行為。對經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罰沒款金額的5%至10%給予舉報人獎勵,單次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同時對舉報人信息予以嚴格保密。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列入目錄消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消防產品維修單位未按照標準開展維修活動、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維修消防產品、維修報廢消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單位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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