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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產守則

第一條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勞動保護、環境保護

的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條

堅持各級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進入水閘,職工上崗都要經過三級安全教

育和操作培訓,專人操作指定設備,不準隨意操作他人設備。

第三條

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嚴禁班前飲酒,帶小孩到工作場地,不準穿拖

鞋、赤膊、敞衣、穿裙子,長發不戴工作帽進入工作場地,不準跨越運轉設備和

危險部位。

第四條

檢查修理機械設備時,必須懸掛停電警示牌,專人掛牌或取牌,非機修或

電工人員不準修理設冬和線路。

第五條

愛護各種安全防護、裝置設施、要害部位,非崗位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入內。

第六條

搞好文明生產、保證工作場地道路通暢,嚴禁亂倒廢料,水閘區域內亞禁

吸煙和嬉戲。

第七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須切斷電、水源開關,按規定處理

物料、半成品、成品,清理場地。

第八條

發生事故,應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及時如實地嚴格按“四不放過”

原則處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

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二

第九條

凡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車間、生產線和設備,職工有權向上級報告,遇

有嚴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況,職工有權停止操作并等候上級領導處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十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執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

“分級負責”的原則,消除事故隱患,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條

車間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各項規定,對本水

閘的勞動保護工作負總責任。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

安全工作,每季召開一次水閘安委會,做到即時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解決辦法。

3、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抓好各級安全管理,支持安全保衛部門的工作。

定期組織好月、季、節假日前專業的安全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及時清除,確

保安全生產。

4、加強對水閘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總結推廣安全生

產經驗,表彰先進,對失職者、事故責任者給予懲處。

5、組織制訂、修改、審批安全生產和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劃,并付諸實施,

使生產區域逐步達到國家食品安全衛生標準要求,做到安全生產。

6、發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應親臨現場組織調查分析?,按“四不放

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車間主管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執行上級和本水閘對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堅持“管生產必須

管安全”的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牛產仟務的同時都要強調安

全生產工作。

2、經常對責任車間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技術教育,尤其對新入水閘和調動工

種的工人加強安全教育。

3、督促、檢查車間職工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

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并組織安全、文明生產檢查,發現問題按“三定三不準”原

則處理,即“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凡是自己能解決的,職工不準推給午

間,車間不準推給部門,部門不準推給水閘管理人員”,并做好記錄。

4、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研究不安全因素的預防對策,發生事故,立即

報告上級主管領導,并保護現場。

第十三條

生產工人安全職責:

1、職工必須自覺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水閘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

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努力學習安全技術知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好設備、安全附件、工具等,不亂開亂動他人操作

的設備和電器裝置。

4、保持工作場所地清潔衛生,通道暢通,班前班后認真進行安全檢查,認

真執行交接手續。

5、發現事故隱患,發生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保護好

現場,積極參加并開好討論會。

第十四條

水閘辦公室職責:

1、在編制、總結全水閘工作時,必須同時將勞動保護工作納入水閘計劃和

總結內容。

2、協助水閘處理和檢查督促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資料傳遞工作。

3、組織安排好水閘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做好會議記錄,協助檢查會議決

議的貫徹情況。

4、各車間、部門通過水閘辦公室向水閘匯報請示安全生產情況,聯合兄弟

部門協同解決有關安全問題,并應及時處理和聯系。

第十五條

防損部門職責:

1、負責全水閘的消防工作,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并加強管理,

建立和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開展消防的知識教育和技術訓練。

2、負責制定水閘要害部門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和安全消防制度,定期進行安

全檢查,防止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

3,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和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業檢查,對查出的隱患,

落實有關部門及時整改。

4、負責對火警、火災事故、水閘內交通事故、生產損傷事故、盜搶事件及

破壞性事故等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并上報,參與水閘重大傷亡事故、交通事故、

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5、認真督促水閘內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器具的監管、保管和正確使用,加

強對保管人員的思想教育。

第十六條

生產部門職責:

1、在編制下達生產計劃、組織新產品試制時要同時編制下達安全生產計劃,

實現均衡生產,保證職工勞逸結合。

2、生產中要始終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嚴禁違章指揮生產,

嚴禁違章作業。

3、要把安全生產工作列為生產作業的重要內容,經常研究分析生產過程中

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及損失工人身體

健康的原因。

4、水閘年度、季度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納入生產計劃之內一并下達,

同時考核、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現。

第十七條

財務部門職責:

1、預備安全生產專用經費,對各種事故的處理經費需經有關部門負責人申

請并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按規定開支。

2、凡不符合規定的事故處理、勞保用品、保健食品經費有權拒付。

第十八條

采購部門職責:

1、及時為勞動保尹措施計劃供應所需要的材料和物資。

2、做好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采購以及運輸、保管、發放各個環節的安

全工作,嚴格遵守國家頒發的相關安全規定,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安全。

3、采購過程中發生人身、污染事故后,必須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領導和

有關部門,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4,對所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九條

工程部門職責:

1、加強設備特別是特種設備、環保設備的管理和維修保養,確保全水閘各

種機械、電氣、鍋爐、變壓器以及通風、防塵、防毒、防污染等設備處于良好狀

態,符合安全環保技術要求。

2、對鍋爐、壓力容器、叉車和高壓電器設備應定期檢查和安全試驗,發現

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并做好詳細記錄。

3、對全水閘安全環保檢查中發現的重大機械、電器、壓力容器等設備的不

安全因素,必須及時協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4、對機電設備及人身、污染事故,協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

5、做好全水閘各工種設備、電器的操作培訓工作,在自己業務范圍內對安

全生產負責。

6、制定全水閘各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配合相關部門督促各車間認真貫徹

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

技術部門職責:

1、所有設計、開發的新產品項目,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2、對新產品試制,必須相應制定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3、制定和修改工藝規程時,應考慮改善勞動條件,防止污染公害。保證工

人安全和防塵、防毒、消聲的勞動保護措施。

4、負責和指導全水閘有關安全環保技術措施項目的技術,并與有關部門進

行會審。

5、在進行設備平面布置、工藝路線布置時要考慮安全生產方面的要求和操

作者的安全、健康.

6、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

品質控制部門職責:

1、鑒定、檢驗產品原材料、添加物及其他輔材等都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

求,發現問題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協商,采取措施。

2,對使用的檢測儀器,儀表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不安全的儀器,儀表

不得繼續使用。

3、對計量器具和化驗設備,應加強管理和維修保養,符合安全生產技術要

求。

4、對有毒、易爆、易燃等化學物品,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指定專人保管,

領用有制度,遵守操作規程,防止發生中毒、火災和爆炸事故。

5、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負責。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第二十二條

對全水閘職工必須經常地、系統地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水閘

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技術水

平,使廣大職工了解不安全因素和潛在職業危害的存在,掌握發生事故的客觀規

律,學會識別控制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本領,正確進行操作,安全進行生產。

第二十三條

新進水閘的職工由辦公室安排,分別由防損部、生產部、各職能車間進行

安全及作業教育,并填寫安全教育登記表和作業培訓登記表,憑表發放勞保用品,

未登記者一律不準上崗操作。

第二十四條

特殊作業(指電工作業、水閘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起重作業、鍋爐作業、

壓力容潛操作),必須由專業機構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發放“特

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獨立操作,并按期進行復訓教育,水閘辦公室對教育情況

必須登記建卡。

第二十五條

每年必須對車間主任以上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一次,對全水閘職工進行

安全教育一次,內容為安全牛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勞動保護等的意義、

任務和內容,根據水閘的安全特點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了解安全技術知識,并

明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界線,工傷事故報告處理規定等。

第二十六條

對變換工種及離開操作鹵位三個月以上的工人由水閘進行安全教育、復工

教育,并填寫換崗工安全教育登記表,并報辦公室備存,以此表領取勞保用品,

否則一律不準重新上崗操作口

第二十七條

堅持每周結合車間生產特點、事故隱患、事故教訓進行形式多樣的安全教

育,克服麻痹思想,搞好安全生產。

第四章: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第二十八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認真貫徹上級對安全生產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時討

論、解決水閘在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水閘執行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第二十九條

水閘內安全生產會議,每一個季度召開一次,車間主任(含特種作業人員)

以上參加,研究、討論如何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水閘里的安全目

標管理計劃及執行情況,重大隱患點的控制及處理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等。

第三十條

車間安全生產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全體組員參加研究,討論車間如

何貫徹執行上級和水閘里安全生產上的各項決議以及在安全生產上的一些重大

問題。

第三十一條

防損部每月召開一次安保會議,匯報當月全水閘安全保衛和安全生產情況,

并提出下個月安全保衛工作實施建議。

第五章: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三十二條

安全檢查是水閘勞動保護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目的在于了解水閘各部門、

各車間的勞動保護管理情況,發現生產現場不安全(設備、工具、附件等)狀況、

不安全的工作環境、不安全的行為及潛在職業危害,以利于采取措施及時糾正,

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三十三條

安全檢查分日常安全巡查、季節性安全檢查、節日前后安全檢查。

第三十四條

檢查內容:

⑴日常安全巡查:主要是查日常基本工作,查現場、查隱患、查治安、查

管理、查制度、查整改情況,根據水閘生產頻率和周期,對全水閘的設備、儀器、

電路等進行檢查,每天值班安保人員以及水閘值班人員進行巡回檢查,并做檢查

記錄,對一時難以解決的事故隱患,可立即向安保部和水閘進行匯報,提出整改

措施意見,限期整改。

⑵季節性安全檢查:根據季節特點,為保障安全生產所進行的檢查,由辦

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參加,每季一次。

⑶節日前后的安全檢查:在節日前后對全水閘進行安全生產,消防治安、

保衛,文明生產等工作的綜合檢查,由水閘領導負責,組織辦公室、安全保衛部、

生產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每年的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中秋節、端午

節、元旦節、春節等國家規定的節日前后進行。

第六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三十五條

為更好地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落實各部

門各工種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

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利勞動保護工作列為部門評比先進,進行考核獎勵的重要內容之

一,經費從水閘安全專業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經濟責任制的一部分,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同

本部門經濟效益掛勾,嚴格進行評比考核,每年進行一次總評并獎懲。

第三十八條

對干下列成績顯著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

1、在勞動保護工作中有革新、發明、創造并有成效者。

2、在搶救事故中,使水閘和職工的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的有功

人員。

3、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果斷措施,避免發生重大事故及其他重大事

故的有功人員。

4,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行之有效合理化建議。

5、在勞動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九條

獎勵分為記功、晉級、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的部門給予經濟制裁:

1、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的部門。

2、工傷事故頻繁發生的部門。

3、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爆炸、中毒、觸電、塵毒、車禍等事

故部門。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由于沒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水閘有關安全生產法令規定,管理混亂,

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傷亡事故的。

2、沒有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特殊工種的職工沒有“特

殊作業操作證”就上崗,發生傷亡事故的。

3、由于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運行,設施和房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經反映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4、由于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不采取防范措施,發生傷亡事故的。

5、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等不符合標準

造成傷亡事故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不遵守安全生產制度,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2、由干發現事故苗頭既不立即報告,又不積極采取措施,未能避免或減

輕事故。

3、由于冒險蠻干或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4、由于不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造成傷亡事故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對有關人員加重處罰:

1,發生重傷以上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刁難、阻礙甚至嫁禍于人

的。

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傷亡和財產更大損

失的。

4、不認真總結吸取事故教訓,沒有及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再次發生

事故的。

5、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既未按期整改,又未采取臨時措施發生

傷亡事故的。

6、對傷亡事故不堅持原則,袒護縱容包庇事故責任人的。

7、對維護安全生產堅持按安全生產有關法規辦事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陷害的。

第四十四條

重大惡性事故,后果嚴重,觸犯刑律的,司法機關將追究責任者的刑事責

任。

第四十五條

按事故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責任者罰款,行政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

過、記大過、降級、撤職、下崗、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第四十六條

凡受處分期間內或處分未撤消的,均不得評獎、晉級、提職。

第七章: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

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

結合我水閘實際情況,根據各工種勞動需要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九條

新工人上崗前憑安全教育登記表,老職工變換工種憑換崗教育登記表,由

當事者填寫領料單,本部門領導簽字,憑單到辦公室勞保庫領取。

第五十條

一人進行多工種作業的,發放給所有工種需要的防護用品。

第五十一條

防護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時間,調換其他工種時應交舊防護用品,領

新工種用品(遺失按罰款處理)否則新工種防護用品不發。

第五十二條

各種防護用品,按期領發,不得提前發放,嚴禁行政辦公用品從勞動防

護用品中發出。

第五十三條

所有職工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妥善愛護,負責保管,不得任意轉讓、

出售,水閘里對防護用品使用比較好的職工應予表揚,對無故丟失,損壞的應

給予教育及折價賠償。

第五十四條

所有勞動防護用品的領出和退回,辦公室、勞保用品庫房應做好登記,財

務部可不定時核查賬物,若賬物不一致,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章:水閘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條

為了加強對水閘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安全管理,保證生產和職工財產的安

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五十六條

水閘車輛(包括叉車、汽車、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等)在水閘內行駛

須按規定路線行駛,不得隨心所欲亂行亂使。

第五十七條

各種機動車輛使用時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嚴禁帶問題行駛。

第五十八條

水閘內交通限速為5公里/小時,行駛時要安全禮讓,轉角處要慢速、

謹慎。

第五十九條

入水閘車輛按照規定停放在固定區域,不得隨意亂停,影響水閘內交通安

全。

第六十條

叉車駕駛員須取得“叉車駕駛證二

第三十一章:因工傷亡事故處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為了做好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保障廣大職工在生產

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上級有

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六十二條

因公傷亡事故的劃分水閘:

1、因公傷亡事故指水閘在冊職工(包括計劃內合同工、臨時工)在本崗位

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水閘的

設備和措施不安全,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事故。

2、根據國家標準(GB/T15236-94),職工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一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第六十三條

事故的登記和報告:

1、水閘里發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必須立即報告水閘

工作人員),水閘領導必須在四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

性別、工種、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及直接原因等用電話或其他方法迅速報告

公司法人或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同時報告市勞動局、公安局、檢察院等

有關部門。

2、水閘里發生輕傷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必須在4小時內報告水閘領導,

水閘領導必須在12小時內報告給公司法人或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

3、事故現場必須保護。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

立即指定專人負責調動一切力量進行救助,水閘力量不能完成救助時,須立即向

119求救。如無特殊原因,輕傷事故現場需水閘部辦公室同意;重傷事故,多人

事故現場,需經公司法人或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同意;死亡事故需經市勞

動局同意方可拆除。

4、發生死亡事故后,水閘主要領導必須在事故后的三天內向當地勞動局作

詳細匯報。

第六十四條

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要弄清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

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填寫調查報告書,以及擬定改進措施。

2、發生輕傷事故由車間主任會同部門負責人、辦公室調查事故原因,擬定

改進措施。發生死亡、重傷事故由水閘領導組織調查組,調查事故原因,擬定改

進措施,上報勞動局和有關單位。

3、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學技術

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第六十五條

事故調查必須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具體地點和經過。

2、傷亡人數,傷害部位和程度。

3、傷亡人和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或職務,

受過何種安全教育或培訓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質技術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經濟損失,其統計項目如下:

醫藥費用(包括營養費)護理及陪護人員的費用。

因負傷而造成停工天數的工資。

傷殘補助。

死亡職工的撫恤費及家屬的困難補助。

事故善后處理中的喪葬、交通、住宿、飲食、招待人員差旅費等。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機械設備,工具和建筑設備損處的

費用。

消除事故及清理現場支付的費用。

從事搶救、處理善后工作的有關人員的工資費用。

事故引起停產的損失。

事故引起環境污染的損失。

頂替死亡或殘廢人員的上崗操作所需要的培訓費用。

其他

6、事故現場的實測圖紙和照片。

7、對事故責任者逐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十六條

事故原因調查清楚后,水閘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進措施,逐條指定專人負

責實施,限期完成并報水閘領導進行驗收,多人、重傷、死亡事故由公司負責人

驗收。

第六十七條

死亡、重傷、多人事故自發生后應在一個月內由水閘“職工重傷、死亡事

故調查報告書”,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圖及調查旁證材料分別上報公司總部和市勞

動局。重傷事故處理結果后十天,由水閘填寫“職工重傷證”申請表,報公司總

部、勞動局核發“職工重傷證”。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需報勞動局三份,報檢

察院一份,參加事故調查人員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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