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法學 課件 周珂 -第10-13章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其他污染防治法律措施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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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章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節

固體廢物污染概述一、固體廢物的概念固體廢物的定義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是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分類方式按來源分類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按危害特性和程度分類一般固體廢物和危險固體廢物二、固體廢物污染的概念固體廢物污染是指因對固體廢物的處置不當而使其進入環境,從而導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財產安全,以及破壞自然生態系統、造成環境質量惡化的現象人體健康危害財產安全損害生態系統破壞環境質量惡化三、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現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44.7億噸2024年全國年產生量7.8億噸處置量城市生活垃圾26236.62萬噸全國清運量26198.58萬噸無害化處理量第二節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立法概述第二節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立法概述1995年10月30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通過2004年12月29日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20年4月29日進行了第二次修訂2026年3月《生態環境法典》在污染防治編第六分編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予以規定第二節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立法概述1995年10月30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通過2004年12月29日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20年4月29日進行了第二次修訂2026年3月《生態環境法典》在污染防治編第六分編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予以規定第三節

我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律原則"三化"原則(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資源化: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無害化:對暫時不利用的固體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污染擔責原則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全過程控制原則對固體廢物從產生到最終處置的全過程實行嚴格控制和管理集中處置和分散處置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和處置條件,實行集中處置與分散處置相結合分類管理的原則對固體廢物實行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全國主管機關是全國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機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規定固體廢物相關標準建立和完善固體廢物鑒別、分類、處理處置及資源化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體系,為污染防治提供技術依據。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對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實施監控,建立信息化追溯體系,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固體廢物跨省跨境轉移的監管嚴格監管固體廢物跨省、跨境轉移活動,建立轉移審批、跟蹤、核查機制,防止非法轉移和傾倒。固體廢物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場所的建設要求明確固體廢物轉運設施、集中處置設施及場所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管理要求,確保設施安全、環保、高效運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資金、金融支持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綠色金融、社會資本參與等方式,保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資金需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信息公開依法公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推動形成社會共治格局。四、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生產工藝和設備的名錄制度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制定并公布限期淘汰名錄。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五、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推動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農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收運處置體系,促進城鄉環境衛生服務均等化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明確政府、企業、公眾等各方責任,構建多元共治、權責清晰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責任體系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管理規定規范處理設施規劃、建設、運行和監管,確保設施安全達標運行,防止二次污染廚余垃圾處理規定建立廚余垃圾單獨投放、密閉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全鏈條管理制度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促進垃圾減量和分類六、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制度退役風電機組葉片等產品的拆解回收制度污泥處理制度實驗室固體廢物管理制度七、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1危險廢物名錄制度2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制度3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度(申報登記)4危險廢物經營行政許可制度5危險廢物轉移制度6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7醫療廢物的管理制度第十一章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一節

噪聲污染概述一、噪聲的概念噪聲的定義與法規噪聲是指來源于固體、液體或氣體的振動而有害于人體健康的聲音?!渡鷳B環境法典》第547條規定了噪聲污染的定義。噪聲分類與舒適聲級按噪聲污染來源的種類,可分為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四大類。聲級為30~40分貝的環境比較安靜、舒適。二、噪聲污染的特點及危害噪聲污染的特點噪聲污染是一種感覺性公害。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型污染。噪聲污染是一種局部性和多發性公害。噪聲污染是一種暫時性的危害。噪聲污染是一種危害性不易評估的公害。二、噪聲污染的特點及危害噪聲污染影響人體健康噪聲污染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多方面的負面影響,包括聽力損傷、睡眠障礙、心血管疾病風險增加、神經系統紊亂以及心理健康問題等,長期暴露在高噪聲環境中將嚴重威脅居民身心健康。噪聲對人類財產的危害噪聲污染會造成人類財產的損失,包括建筑物結構疲勞損傷、精密儀器設備精度下降與故障率上升、畜禽養殖產量與質量降低、以及房地產價值貶損等經濟損失。第二節噪聲污染防治立法概述一、國外噪聲污染防治立法簡介瑞士1914年制定了第一個關于機動車輛的規則。美國1972年制定《噪聲控制法》。日本1968年頒布《噪聲控制法》。二、我國噪聲污染防治立法簡介1996年10月29日《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通過我國噪聲污染防治立法的起點2021年12月24日新《噪聲污染防治法》通過時隔25年的重大修訂2026年3月《生態環境法典》在污染防治編第七分編中專編規定了噪聲污染防治的內容納入法典化體系第三節

我國噪聲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以下領域實施監督管理: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二、各級人民政府防治噪聲污染的主要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職責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2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3國家鼓勵開展寧靜小區、靜音車廂等寧靜區域創建活動。三、聲環境質量標準與噪聲排放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振動控制標準。我國已頒布的聲環境質量標準主要是《聲環境質量標準》(2008年)。噪聲排放標準噪聲排放標準是判斷企事業單位的噪聲排放是否超標的直接依據。我國已頒布的噪聲排放標準主要有《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等。四、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工業企業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規劃要求工業企業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規劃要求。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五、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應當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應當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但是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六、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1.機動車超標排放噪聲防治規定2.使用聲響裝置的規定3.禁行、禁鳴區域和時間的規定4.在道路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中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的措施5.交通指揮作業時噪聲污染減輕的規定6.鐵路機車運行時噪聲污染防治的措施7.航空器噪聲污染防治的措施民用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七、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1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2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3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4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定作業時間。第十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節

放射性污染概述一、放射性、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性污染的概念放射性、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性污染的概念1放射性放射性是指某些元素或物質在核衰變過程中所表現出的放出射線的屬性。2放射性物質放射性物質是能夠產生放射性以及輻射的元素及其化合物。3放射性污染的法律定義《生態環境法典》第601條規定了放射性污染的定義。4放射性污染的主要來源放射性污染主要來源于核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核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使用時產生的放射性污染、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二、放射性污染的特點(1)放射性物質可以經由多種途徑進入人體。(2)對人體和環境的危害長期隱蔽且累積損害嚴重。(3)放射性污染影響面廣,危害大。(4)放射性污染危害時間長,難以消除。三、放射性污染的危害基因突變與癌癥風險(1)暴露于超過管制劑量的放射性物質,可導致嚴重的基因突變和癌癥。關鍵機制放射性物質破壞DNA雙螺旋結構,引發細胞惡性增殖,形成腫瘤組織食物鏈富集效應(2)放射性核素通過"土壤→植物→動物→人"食物鏈富集。土壤→植物→動物→人每級富集濃度放大10-100倍生態系統破壞(3)破壞生物群落,造成物種減少、生態失衡。敏感物種滅絕食物網斷裂生物多樣性下降第二節

放射性污染防治立法概述一、國外放射性污染防治立法簡介英國(1)英國制定了《原子能條例》(1946年)、《核設施條例》(1965年)。日本(2)日本制定了《原子能基本法》(1955年)。美國(3)美國頒布了《原子能法》(1954年)、《能源重新組織法》(1974年)等。二、我國放射性污染防治立法簡介我國放射性污染防治立法簡介(1)2003年6月28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通過。(2)2005年國務院發布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3)《生態環境法典》專設放射性污染防治分編。第三節

我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監督管理體制1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2制定國家標準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安全要求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3實施監督性監測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實施監督性監測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核設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1核設施營運單位進行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等活動,應當依法申請核設施安全許可。2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周邊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以及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3核設施的退役費用和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生產成本。核技術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1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2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3生產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回收和利用廢舊放射源。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開發利用或者關閉鈾(釷)礦的單位應當編制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尾礦等放射性固體廢物,應當建造尾礦庫等設施進行貯存、處置。設置危險標志制度?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生產、貯存、銷售、使用、處置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防治標準、利用許可及資質管理制度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安全要求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應當取得資質證書。應急準備及安全保衛制度核設施營運單位必須制定詳細的核事故應急預案。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三、放射性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核廢物處置的選址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編制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核廢物的管控1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盡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應當實行近地表處置或者中等深度處置。3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實行集中的深地質處置。4禁止在內河水域和海上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三、放射性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核廢物產生單位的責任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處置。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的要求專門從事貯存、處理、處置放射性廢物的活動。四、違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的法律責任對違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吊銷許可證第十三章

其他污染防治法律措施第一節化學物質污染防治法一、化學物質的概念和特征化學物質的概念化學物質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從自然界取得的物質。化學物質的特征1.風險性2.動態性3.效益與風險的并存性二、化學物質污染的危害化學物質性質復雜,毒性差異極大不同化學物質具有截然不同的理化特性,其毒性強度從微弱到劇毒跨度極大,給環境風險評估和人體安全防護帶來巨大挑戰。一些化學物質是難以降解或不能降解的物質對人體、環境的損害具有潛在性、持久性、生物轉化性等特點。潛在性持久性生物轉化性三、化學物質污染防治立法簡介《生態環境法典》專設章節《生態環境法典》在污染防治編第九分編中專設第三十四章"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詳細規定內容1對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的責任分工、監督管理機制、化學物質污染信息調查制度、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替代制度、化學物質污染風險評估制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我國有毒化學品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基本制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瘜W物質污染信息調查制度。化學物質污染風險評估與重點管控清單制度。三大基礎制度構建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的核心框架我國有毒化學品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風險防控措施國家推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替代。對于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高風險特征的新污染物,國家建立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我國有毒化學品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化學物質進出口環境管理制度對有毒化學品進出口實施環境風險審查與登記管理,防止境外有害化學品輸入及國內風險化學品無序輸出,建立進出口環保審批與跟蹤機制。化學品監控制度對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全過程實施環境監測與風險管控,建立化學品登記、申報、檢測及信息披露制度,實現有毒化學品動態監管。關于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的法律規定明確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警、響應、救援及事后環境修復、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等法律程序,構建全鏈條應急管理與善后處置體系。第二節

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電磁輻射污染概述電磁輻射定義電磁輻射是指能量以電磁波形式在空間傳播的現象?!渡鷳B環境法典》定義《生態環境法典》規定電磁輻射污染是指人類活動產生的超過國家電磁輻射排放標準的非電離輻射。主要來源電力系統輻射源無線通信與廣播輻射源工業科研與醫療應用輻射源公眾日常生活輻射源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立法簡介法規演進歷程011988年國家環保局批準實施了《電磁輻射防護規定》021997年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已廢止)現行法律體系《生態環境法典》構建了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基本概念、監管體制和技術規范體系我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為核心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在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和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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