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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三大標準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佚名 點擊數: 1552 更新時間:2007-1-12 17:00:26 解讀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三大標準日前,與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配套的三個主要行業標準(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SJ/T 11364-2006)、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SJ/T 11363-2006)、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SJ/T 11364-2006)已正式發布。11 月8 日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有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電子報記者采訪時對這三大標準進行了詳盡解讀。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 規范了標識的方式方法標識標準的控制范圍問:對產品進行準確標識需要時間,標準在發布之日起實施讓企業難以操作,是否可以給企業留出一年的過渡期?答: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標準(以下簡稱標識標準)為推薦性標準,本身不具強制性。但由于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引用了本標準,所以,在管理辦法生效后本標準即強制實施,其過渡期的長短是由管理辦法決定的,與本標準無關。問:管理辦法和標識標準是什么關系?答:管理辦法是信息產業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七部門聯合制定的七部委第39 號聯合部長令形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其中包括有關標識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信息的規定;標識標準依據管理辦法制定,以標準的形式規范了管理辦法中有關標識的要求,明確了標識的方式、方法。制定標識標準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執行問題,它是貫徹管理辦法的重要支撐標準之一。問:產品標識標注規定是什么?答:產品標識標注規定是國家已有的有關產品標識的法規之一,由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于1997 年制定,標識標準未作具體規定的標識要求應參照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執行。問:標識標準的控制范圍與管理辦法是否一致?答:標識標準作為管理辦法的支撐標準,其控制范圍與管理辦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不包括軍工產品和出口產品。問:對于復印機用的硒鼓、墨盒等消耗品是否需要標識?電池類產品是否需要標識?答:根據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屬于計算機行業產品中的“電子計算機配套產品及耗材”一類,電池屬于電子器件行業產品中的“電池”一類,都需要標識。問:標識標準中明確指出,“十溴二苯醚”不屬于有毒有害物質,這是否意味著電子信息產品中可以使用商用十溴二苯醚?答:商用十溴二苯醚由于純度不同,其中摻有含量不等的九溴二苯醚、八溴二苯醚等雜質,所以,若在電子信息產品中使用十溴二苯醚,則必須是雜質含量低于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標準(以下簡稱限量標準)要求的高純度十溴二苯醚。問:標識標準中提到,“含量是指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標準規定的限量要求”,請問這個“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答:根據限量標準確定的拆分原則,首先應將電子信息產品或零部件劃分為不同的組成單元,“含量”就是指在該組成單元中的含量。問:標識標準定義中提到的“回收利用”,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還是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回收利用?答:標識標準中定義的“回收利用”是從原理上解釋的“回收利用”。按照此定義,所有電子信息產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從環保的角度講,“垃圾”是放錯了位置的資源,標識標準的目的是鼓勵將廢棄的電子信息產品集中處理,不要隨意丟棄。問:標識標準有關包裝物的定義中包括了“輔助物”,請問,在貨物運輸過程中使用的打包帶、透明膠帶、托盤等是否屬于“包裝物”?是否需要按標準要求進行標識?答:“打包帶、透明膠帶、托盤”等物品理論上屬于“包裝物”的范疇,應按照標識標準引用的“GB 18455-2001 標準”要求標識材料代號;但如果不參與銷售環節,就不需要進行標識。問:總則第二款“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被采購方可以對所提供的產品不進行上述標識,但必須向采購方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相應地,采購方應在其生產的電子信息產品上進行標識,且標識信息范圍應包含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的描述如何理解?答:該款的設置主要是為了減輕上游供應商的負擔,避免出現重復標識、資源浪費的情況。根據此款規定,標識可以只出現在終端產品上,但標識信息必須覆蓋該產品的所有組成部分;而上游供應商則有義務為終端產品制造商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標識的色彩、形狀、位置問:標識標準要求標識應清晰可辨、易見、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請問是否有定量的考量標準?答:“清晰可辨、易見、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是定性要求,難以用定量的方法考量。但國際上有一些定量方法,可以作為參考。 問:標識標準規定的標識顏色是否必須選用綠色或橙色?答:標識標準給出的標識顏色為推薦顏色,生產者或進口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標準要求選用其他顏色進行標識。問:標識標準圖1 和圖3 標識中的“e”是什么字體?比例如何?答:為了標識設計的美觀,標識中的“e”采用了美術體,其構成比例可以從圖3 的標準網格中得到。為了方便企業按照標識標準自行制作標識,信息產業部的網站提供了該標識矢量圖的下載。問:標識標準規定的標識規格最小為5mm5mm,如果制作這樣大小的標識貼在產品上很不顯眼,怎么辦?答:標識標準給出的標識規格僅為最小要求,標注時可以根據產品規格的實際情況將標識按比例放大。問:照明產品的操作使用說明書和包裝為一體時,可否將標識標注在包裝上?答:嚴格地說,按照標識標準的要求,標識應標注在使用說明書中。但特殊情況下,如上述使用說明書和包裝為一體時,也可以將標識標注在包裝上。問:手機產品的銘牌一般在電池倉內,標識可否同銘牌一樣,標注在這個位置上?答:標識標準對標注位置的最低要求是標識應標注在消費者使用產品時的可見部位,手機產品的電池倉是消費者使用產品時可見的部位,所以手機產品可以將標識標注在電池倉內。問:是否可以在電子版產品說明書或企業網站上提供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和含量?答:電子版的產品說明書作為說明書的一種,在產品無其他紙質說明書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和含量的一種載體,但不可以僅在企業網站上提供相關信息的方式來取代標識。由于目前我國互聯網的普及率并不高,在企業網站上提供有關信息的方式不利于一般的消費者或廢棄產品回收利用者在需要時了解相關信息,所以該方法只能作為一種補充或輔助的手段。問:標準中首先規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要標圖1 所示標識,且不需要在說明書中進行進一步說明,之后又規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要在產品說明書中標“”,這如何解釋?答:圖1 標識對象是產品,組成產品的所有單元(均勻材料)中均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才可以選用此標識進行標識。而“”的標識對象是產品中某一部件對應的某一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整個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情況下,某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在某一部件中不含有是可能的,允許在產品說明書中標“”的目的是讓企業進一步說明。問:標識標準表1 最下方通欄括號中的內容是什么意思?答:標識標準表1 最下方通欄括號中的內容不是企業填寫表格時的通用要求,生產者或進口者在使用時可以將括號及其中的內容替換為與實際情況相對應的描述。由于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既可能包括企業經過努力可以實現替代或減量化的,又包括目前由于技術或經濟的原因暫時無法實現替代或減量化的,設置括號的目的是允許企業進一步說明,以區別兩類不同情況。環保標識的期限和范圍問:標識標準要求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含量的標識應對應到部件,請問產品的部件應如何劃分?答:部件是一個產品中由多個元器件組成的、具有相對獨立功能的元器件組合。產品部件的劃分由企業自行規定,只要符合行業慣例并覆蓋整個產品即可。由于電子信息產品種類繁多,不可能一一列舉。問:企業自行制定環保使用期限有困難,是否有可以參照的通則?答:目前“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組建了一個新的項目組,其目標就是研究制定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要求。該項目組正在制定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該通則為指導性文件,預計可以在2007 年3 月1 日管理辦法實施前出臺。問:如果同一產品中不同零部件單元的環保使用年限不一致,作為整機的環保使用年限應該怎么定義?答:根據“木桶原理”,整機的環保使用期限應以最差單元的值為準。問:標識標準中提到的“環保使用期限內的使用條件”、“配套件特別標識”等指的是什么?答:不同使用條件下,同一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所以,生產者或進口者在標識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時有必要在說明書中說明產品達到標示期限的使用條件。此外,由于整個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是由壽命最短的一個零部件決定的,所以,耗材、電池等特殊的配套件可以采用單獨的標識,而整機則應在說明書中說明其標示期限所覆蓋的部件范圍。問:標識標準中規定“標識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的產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應隨意丟棄”,這是否意味著生產廠家必須承擔對電子信息產品的回收任務? 答:這句話是用來提示消費者和產品用戶的,并不是對企業的要求,標識標準不涉及解決產品回收利用的規定與要求。目前國務院正在制定廢棄家電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有關回收利用的要求會在該條例中提出。問:GB 18455-2001 是一個什么樣的標準?如何得到該標準的有關信息?答:GB 18455-2001 全稱為包裝回收標識,是2001 年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通過引用而成為標識標準的一部分,解決了標識標準關于包裝物名稱標識的問題。有關GB18455-2001 的問題可以直接向該標準起草部門咨詢。問:包裝物材料名稱標識是否可以接受或承認DIN6120 標準或ISO 的相關標準?答:在中國銷售的產品,若相關領域已經存在強制性國家標準,則該產品必須要滿足中國的國家標準要求。一般情況下,當國際標準與國內標準要求不一致時,應優先考慮滿足國內標準要求。如果國家標準是等同采用了國際標準制定的,則執行了國家標準就等于“接受或承認了”相關國際標準。問:產品包裝物由兩種以上的物質構成,請問應如何標識?答:兩種物質的材料代號用“/”隔開即可。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規定了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定量化目標限量標準適用范圍問:歐盟RoHS 指令的補充文件2005/618/EC 已經規定了六種有害物質的最大允許濃度,為何還需要另外起草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以下簡稱限量標準)這個行業標準?它們有何異同?答:限量標準是為配套國內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實施而制定的,其限量要求在以均勻材料為計量單位時與歐盟2005/618/EC 規定濃度限值完全相同,但限量標準還規定了另外兩個電子信息產品的組成(計量)單元:金屬鍍層與小型零部件(4mm3)。這兩種情況在電子產品中普遍存在,若監督測試或控制檢查時都按均勻材料來計量或設定限值,則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產品滿足歐盟2005/618/EC 的限值規定就一定可以滿足限量標準的規定,而反之則不然,但出現矛盾的概率不高。問:限量標準標準是強制標準嗎?是否必須遵守?答:限量標準的性質是推薦性行業標準,不是強制標準。但由于管理辦法對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提出了需要滿足標準的要求,所以在管理辦法生效后該標準是企業必須遵守的。問:限量標準的適用范圍?答:限量標準主要適用于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中的電子信息產品。同時,由于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引用了限量標準的有關內容,所以該標準在用于標識管理辦法要求的相關環保信息的時候適用于所有電子信息產品。問:什么叫有意添加(有害物質)?某公司的產品中被查出鍍層中有害物質含量超標,而該公司確實是無意的,該公司是否不應該受到處罰?答:限量標準中對有意添加已有明確定義,引入有意添加的概念是為了解決金屬鍍層難于按照均勻材料來拆分檢測或判斷的問題,但由于有意或無意在實際的操作中無法判斷,所以引用了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標準作為客觀判別依據。一般情況下,只要不有意使用或添加,鍍層中的有害物質是不會超標的。為避免少數人以無意作為借口,若查出超標使用有害物質,則必須受到處罰。問:金屬鍍層也是一種均勻材料,為什么要單獨劃分組成單元?答:一般情況下,單一的金屬鍍層都是均勻材料,但這些材料卻不容易通過機械拆分的方法與基材分離而獲得,這種單元劃分主要是考慮到實際的操作(監督檢測)時可能遇到的問題。限量標準檢測單元問:為何要將小型零部件或材料(小于或等于4mm3)作為電子信息產品中的一個組成基本單元(EIP-C)?4mm3 怎么來的?答:由于電子信息產品中存在大量的小型零部件,這些零部件往往由許多種均勻材料(即EIP-A)組成,在絕大多數實際情況下,這些小型零部件不易通過機械拆分的方法分離而獲得均勻材料,這種單元劃分主要是考慮到實際的操作(監督檢測)時可能遇到的問題。考慮到按EIP-A 測試時得到結果的一致性,通過大量的理論分析與試驗研究,得到4mm3 的劃分標準。主要的原理是:1.體積是影響拆分的最關鍵因素,至于質量或面積,如果太小或太少可以通過多個樣品歸類的方式解決;2.進一步拆分到均勻材料與不拆分能得到一樣的結論(合格與否),至于具體含量的多少并不重要。舉例來說,假設一個電容器的引腳上鍍有錫鉛焊料(37%Pb),按照法規的要求,這顯然不合格,拆分測試做不到,如果整體不拆分檢測,它的鉛含量會由于該電容器其他部分不含鉛而使實際測試的結果變小,但如果變小到不低于0.1%,則可以同樣得到一個不合格的結論。這種做法不但可以免去不必要的過渡和不可能的拆分,節約時間與成本,而且還可以得到與拆分到均勻材料后測試相同的結論。問:限量標準中提到的檢測單元是不是電子信息產品的組成單元?答:實際上是的,采用不同名稱主要是考慮到使用的方便。組成單元是相對于電子信息產品來說的,而實施測試的時候則通常使用檢測單元。標準中還規定了檢測單元必須是組成單元,這樣得到的結果就可以與要求的限值對照以判斷合格與否了。問:電子信息產品的組成單元成百上千,是不是只要一個不合格該產品就不符合標準的要求?是否太苛刻?答:是的,只要一個組成單元(EIP-A/B/C)不合格則該產品就不符合標準的要求。歐盟的RoHS 指令在限值方面的要求也是如此,這樣一方面可以達到控制有害物質使用的目的,另外一方面也做到了與國際接軌。問:限量標準為何要將組成單元按EIP-A/B/C 的順序歸類?答:限量標準將電子信息產品的基本組成單元做了分類,采用分別設定限值的方法。EIP-B/C 的組成單元分類主要是考慮到監督實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對前面的EIP-A 的補充,因此,要按此順序歸類或排序。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統一有害物質檢測方法問:制定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以下簡稱檢測標準)的目的和意義?答:1.實施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需要。2.解決目前電子信息行業沒有統一適用的六種有害物質檢測方法問題;解決由于不同方法使用而造成結果不同的技術糾紛問題。檢測標準適用的范圍問:請解釋一下檢測標準與國家質檢總局先前出臺的部分有害物質檢測方法標準(SN 標準)以及與目前正在起草的IEC62321 標準之間的關系,以及這些標準的適用范圍。答:檢測標準主要是配合國內的管理辦法的實施而制定的,它針對的主要是在國內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及其部件。該標準的內容與IEC62321 標準內容基本一致,經過了多家知名實驗室的試驗驗證與研究,證明是可行和可靠的。只要是在電子信息產品以及其構成材料方面使用,嚴格按照標準的要求和國際實驗室的管理標準進行,就可以獲得準確的結果。該檢測標準增加了規范性附錄有害物質檢測過程中的機械拆分制樣方法,而IEC 標準上規定的是資料性附錄,且沒有嚴格規范拆分的目標與細節,需要用戶自己規定或判斷。目前IEC 的標準尚未最后公布,無法立刻獲得使用。與IEC 標準相比,檢測標準的內容進行了精簡和合并,章節減少為八章。至于與SN 標準相比,SN 標準內容上更簡單些,結構上也不同,該檢測標準包括了所有的相關方法的內容,而SN 標準則分散為幾個標準,且主要是用于檢驗檢疫系統進出口檢測使用。企業可以視以上情況選擇使用,一般情況下,各方法之間所獲得的結果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差異。檢測的具體方法問:測汞儀用于汞的測試證明有很好的結果,在檢測方法標準中為何不寫入?答:第七章中規定的AFS 方法就是測汞儀的原理,測汞儀僅是一個通俗的說法。另外,本標準也不排除其他精確方法的使用。問:第五章規定的XRF 方法是一種篩選方法,被限量標準引用用于判斷“有意添加”是否合適?答:事實證明,XRF 是一種非常有效的快速判斷有害物質是否存在的篩選方法,它的特點就是不需要像化學精確方法那樣處理樣品,這點對于金屬鍍層來說非常重要。當然,它本身具有許多缺陷,如基體干擾、鍍層面積與厚度等等,但如果注意到其誤差來源與干擾因素,也可以獲得很好的結果。在沒有更好的方法來解決這類問題的情況下,XRF 的使用是一個很好的補充。問:使用8.1 條款規定的定性方法來判斷是否“有意添加”六價鉻,是否過于嚴格?答:在電子信息產品中使用了大量的電鍍件或電鍍工藝,其中傳統的電鍍工藝中一般都使用含有六價鉻的鈍化液來處理電鍍件,該工藝中六價鉻一般都集中在鍍層表面的一層很薄的鈍化層中。嚴格意義上講,按照均勻材料(EIP-A)的定義,鈍化層本身與電鍍層應該分別是不同的均勻材料,這種情況下,只要使用或在鈍化層中含有六價鉻,六價鉻就會超標,因此定性的方法通常可以做到這一點:只要使用了六價鉻就很容易被檢出,而如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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