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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作業現場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目的(object)

為加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平安和身體健康,保障公司平安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范圍(scope)

u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的管理。

u本制度引用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設計規范》gb-50160-92、《化工企業平安管理制度》,原化學工業部,1991年04月)的相關條款及內容。

職責(responsibility)

uehs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按本制度要求監督管理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平安措施執行狀況。

u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負責本制度的審核及貫徹執行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平安管理制度。

內容(content)

防火、防爆管理:

4.1.1防火、防爆的一般要求:

應依據火災危急程度及生產、修理、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部門提出申請,ehs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急的場所,進入時必需加阻火器。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平安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F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使用搬運危急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急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需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納其它平安措施。

具有火災危急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納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必需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需仔細執行“平安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危急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需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需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便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依據工藝過程的詳細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需加固。

消防機構必需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需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狀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需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需經保衛科、ehs部批準。

廠內全部職工必需進行消防學問教育,把握滅火學問,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1.2生產裝置的防火、防爆要求:

依據生產、使用危急化學品的火災和防爆危急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平安設施,必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爆炸危急場所電氣平安規程》,以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平安聯鎖裝置等設施。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集中處應保持通風狀態,必要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平安聯鎖協作,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全部自動掌握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掌握系統。

全部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需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需根據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平安裝置和附件必需齊全、靈敏牢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平安監察規程》。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全部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納單向閥。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急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依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掌握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開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平安方向,并依據需要實行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各易燃易爆物料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和儲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平安閥及放空管,必需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嚴防三串:高壓系統向低壓系統串壓;生產系統向生活系統相串;易燃易爆系統向平安系統相串。

4.1.3生產工藝操作的防火、防爆要求:

要采納進的平安工藝方法、工藝裝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危及生產平安的工藝,工藝指標、平安裝置、信號聯鎖能滿意防火防爆要求。

各操作崗位都應有完善的操作規程、工藝指標、平安技術規程以及防止突然停電、停水、停汽等造成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生產操作人員要經過技術培訓和平安技術教育,達到“三懂四會”,經平安技術考試并取得平安作業證之后,方能上崗獨立操作。

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按崗位操作法細心操作,嚴格掌握工藝指標。

操作人員仔細執行崗位責任制,堅持定時、定點、定項目的巡回檢查,發覺特別或事故時準時報告,堅決處理,仔細記錄,交待清晰。

操作人員要常常檢查指標裝置、平安聯鎖、報警、防靜電接地等一切防火防的設施,使其運行正常,靈敏牢靠。

嚴格執行票證制度,開車前必需仔細進行全面檢查,做到確認符合平安開車條件。

對沒有辦動火證、平安檢修手續不全等行為,操作人員有權制止。

生產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設備平安或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等緊急狀況時,操作人員有權先停車后報告。

在危急要害區域(崗位)從事正常生產操作、設備維護檢修、現場監測的臨時性作業視為危急要害區域(崗位)生產性作業。

4.1.4電氣的防火、防爆要求:

全部電氣裝置中,由于絕緣損壞而可能帶電電氣裝置,其金屬部分均應有愛護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應接地部分如下:

電機、變壓器及其它電器底座和外殼;

電氣設備的傳動裝置;

室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或鋼筋混凝土構架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遮欄和金屬門;

配電、掌握、愛護用的盤(臺、機)的框架;

交、直流電力電纜的接線盒,終端盒的金屬外殼和電纜的金屬護層,穿線的鋼管;

電纜支架。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空氣分別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

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四周,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特地接地。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易產生靜電的危急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掌握在平安流速以下。

接地線與獨立避開雷針的接地線之間距離不應小于3米。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急場所工作。

爆炸危急場所的電氣裝置,不論其電壓大小和安裝位置的凹凸,正常不帶電的金屬部分,均應牢靠接地或接零。

爆炸危急場所不得利用金屬管道、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金屬構架、電氣線路中的工作零線,作為接地或接零。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電氣裝置的每個接地部分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線干線相連接,不得一個接線中串接幾個接地部分。

高壓電氣設備的接地線,在沿地面或地下敷設的部分,應有反腐蝕的措施。

以下狀況應安裝防靜電的接地裝置

生產、貯存和裝卸壓縮氣體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儲罐、管道、機組。

利用空氣干燥、輸送易產生靜電的粉狀可燃固體物料的設備。

防靜電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電氣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規定,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歐姆。

設備、機組、貯罐、管道等部分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連接,不得相互串連接地。

生產或貯存爆炸危急物質的建筑物、構筑物、露天裝置、貯罐和金屬管道等應實行防止直接雷擊、雷電感應和雷波侵入而產生電火花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

建筑物或構筑物內的金屬件(如設備、管道)均應作防止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的接地措施。

引入爆炸危急場所的電纜外皮應接地,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應設適當的避雷器,并實行接地措施。

引入爆炸危急場所的架空管線在入戶處外必需接地或多點重復接地。

防雷愛護接地,其接地電阻值得不大于10歐姆。

每年四月份之前機修車間應對避雷接地裝置進行檢查、檢測,保證其牢靠。

庫區的防雷、防靜電按《石油庫存設計規定》執行。

4.1.5動火的防火、防爆要求:

按《動火作業平安管理制度》執行。

4.1.6防火、防爆主要措施:

防爆泄壓。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在凹凸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平安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急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整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全部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四周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平安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愛護范圍內。

平安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根據平安閥平安管理規定執行。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急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平安方向。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需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平安監察規程”的規定。

控溫、控壓:必需嚴格掌握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需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精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整、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防止氧含量超標。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緣由之一。因此,必需仔細分析化工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

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肯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潔凈;檢修后肯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平安設施。

防火措施。

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平安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需設置止逆閥,平安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貯運設施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平安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氣體貯罐應設平安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平安閥。

充裝液氨前,必需對鋼瓶進行仔細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凹凸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整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物料排放。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需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急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嚴格設備方案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準時消退泄漏。

防塵、防毒管理:

4.2.1防塵、防毒的基本管理要求:

公司各車間(部門)要仔細做好防塵防毒、生產場所的衛生工作,實行綜合措施,消退塵害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愛護職工的平安健康,實現平安生產和文明生產。

公司各車間(部門)在方案、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要同時方案、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業衛生。

防塵、防毒、工業衛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集中;保證自由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實行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削減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驗。

公司各車間(部門)依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仔細制訂防塵、防毒規劃,并要納入年度方案,結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退塵害危害。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塵害危害嚴峻的作業,要限期停產整頓。

凡新產品、新建、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需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仔細做到勞動愛護設施和主體工程“三同時”。

新產品、大修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需同時審查,驗收平安衛生設施,并要有ehs部門參與,凡不符合防塵防毒、工業衛生要求的項目,不能投產。采納新技術、新工藝,必需有相應的衛生設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4.2.2防塵、防毒的防護與治理:

要仔細做好防塵、防毒工作,實行綜合措施,消退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平安健康,實現平安生產和文明生產。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集中、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實行有效防護措施,削減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要依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平安技術措施方案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退塵毒危害。

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方案,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峻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納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實行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便排放。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準時清理,保持干凈。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需符合平安要求,防止泄漏集中。

4.2.2體檢與職業病:

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當支配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準時調離。

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樂觀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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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歷史

序號

生效日期

文件編號

1

歷史修訂

本次修訂

修訂緣由:原文件內容不夠完整,并對文件的格式進行改版。

序號

涉及條文

修訂性質

修訂內容

1

2

【第2篇】作業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仔細做好對工人的平安教育工作,提高平安防火意識,遵守平安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木工間、宿舍、倉庫及易燃易爆等場所不準使用明火、電爐和高用量電熱器,不準在場內吸煙;施工現場必需嚴格遵守用電消防平安管理規定,防止電氣失火。

3、電焊、氣割及生產用火時,必需遵守防火平安間距的規定,遠離易燃和可燃物,落實防范措施,動火前,必需按級別履行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違章使用明火。

4、每天要做好落手清掃工作,將工作場所的創花、木屑等可燃物必需準時處理掉,并堆放到平安地點,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需按規定嚴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應切斷電源閘刀。

5、有專人負責,常常檢查工作場所的防火平安,對擔心全隱患必需馬上實行措施整改,聽從管理和監督。

6、人人遵守、留意平安,對無視規章制度,不實行措施整改或違章造成后果的將視情節對當事人及項目部做出懲罰,直到清退,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常常向職工進行平安教育,樂觀預防火災、爆炸、中毒等重大平安事故的發生,嚴格各項規章制度,

8、對重點防火部位,設立必要的消防設施,制訂章約、常常檢查,發覺問題準時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發生火警、火災應馬上報警和組織撲救,把事故毀滅在萌芽之中。

9、加強各種滅火器材的管理,依據各種滅火器材的特性,按部位配置并準時換藥,做到全面有效。

10、現場臨時設施搭建應合理布局,對油庫、油漆庫、木工間、易燃、易爆及危急品倉庫和部位、車輛加油等都必需遠離明火,嚴禁吸煙,宿舍內禁止使用明火、電爐和高用量電熱器,禁止擅自私下裝拆電器裝置。

11、健全義務消防組織,負責肯定的業務指導和有條件進行消防訓練,提高消防學問和實際消防工作力量。

【第3篇】企業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平安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強易燃易爆的管理,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強化消防與平安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保證平安生產。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責任者:各部門、各車間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應依據火災危急程度及生產、修理、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平安管理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車間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急的場所,進入時必需加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汽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平安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F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運危急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急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需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納其它平安措施。

4.1.7具有火災危急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納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必需加強火源管理。生產車間區內焊割動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需仔細執行'車間動火和電氣焊機使用制度'的規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危急物品倉庫、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需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需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便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簡單集中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全部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需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需根據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平安裝置和附件必需齊全、靈敏牢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平安監察規程》。

4.1.15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依據工藝過程的詳細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需加固。

4.1.19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設備管理制度'。

4.1.20消防設施必需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需按規定配備齊全。車間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狀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需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需經物業管理部門批準。

4.1.21公司內所用員工必需分批輪番進行消防學問教育,把握滅火學問,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在凹凸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平安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急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整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全部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四周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4.2.1.4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平安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愛護范圍內。

4.2.1.5平安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根據平安閥平安管理規定執行。

4.2.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急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平安方向。

4.2.1.7如使用壓縮氣體鋼瓶,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相關的氣瓶平安監察規程。

4.2.2控溫、控壓。

必需嚴格掌握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需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精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整、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肯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潔凈;檢修后肯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2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平安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平安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生產、貯運、運輸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4.2.5.1.2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4.2.5.1.3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四周,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特地接地。

4.2.5.2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4.2.5.3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方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易產生靜電的危急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等。

4.2.5.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掌握在平安流速以下。

4.2.5.7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急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4.2.6.1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平安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凹凸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整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4.2.7.1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需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急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4.2.7.4嚴格設備方案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準時消退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急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設備,應有方案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急場所電氣平安規程'和'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行。

4.4消防設施。

4.4.1公司內的消防設施,應依據公司規模、火災危急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室外消火栓,應依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愛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意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4.4.3除全公司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肯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依據場所的火災危急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狀況考慮。

4.4.5必需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相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四周不得有障礙物。

4.4.6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并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常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準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防塵、防毒平安管理規定

目的:規定防塵、防毒平安要求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塵、防毒平安管理

3、責任人:研發部、生產管理部

4、程序:

4.1基本原則

4.1.1公司各車間(部門)要仔細做好防塵防毒、生產場所的衛生工作,實行綜合措施,消退塵害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愛護職工的平安健康,實現平安生產和文明生產。

4.1.2公司各車間(部門)在方案、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要同時方案、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業衛生。

4.1.3防塵、防毒、工業衛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集中;保證自由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實行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削減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驗。

4.1.4公司各車間(部門)依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仔細制訂防塵、防毒規劃,并要納入年度方案,結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退塵害危害。

4.1.5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塵害危害嚴峻的作業,要限期停產整頓。

4.2新產品及新建設項目

4.2.1凡新產品、新建、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需嚴格這些《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仔細做到勞動愛護設施和主體工程“三同時”。

4.2.2新產品、大修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需同時審查,驗收平安衛生設施,并要有平安、環保部門參與,凡不符合防塵防毒、工業衛生要求的項目,不能投產。

4.2.3采納新技術、新工藝,必需有相應的衛生設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4.3塵毒的治理和防護

4.3.1生產和加工過程中如發生和散發的有毒、有害物質,噪音、高溫等作業,都要實行相應的措施治理和防護。

4.3.2生產過程中,如有毒有害的物料,應實行密封的設備和隔離操作,或以無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藝,采納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3.3對散發出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要加強通風和采光,并應回收利用或凈化處理,不能隨便排放。

4.3.4如產生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不能設置住房及在場內吃食物。

4.3.5如有粉塵或毒物的生產場所,應設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4.3.6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施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各種防毒防塵的設施,未經批準不準拆除。

4.3.7如使用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依據毒物的性質,設置防護和急救藥品,以及洗眼、沖淋裝置,并設有警告牌。

4.3.8全部盛裝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必需符合平安要求防止泄漏和集中,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志,不合格的包裝不準出廠。

4.3.9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應當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器具。危害特殊大的毒物,要配備隔離服等個人防護器具。

4.3.10生產管理部門應配備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人員,定期跟蹤進行崗位的監測化驗分析,并記錄檢測結果,上報分管部門。

【第4篇】食品公司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一)防火、防爆制度

一、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教育,鼓舞員工努力學習生產技術,動設備原理、構造、性能、工藝流程和操作、保養、排解故障,并把握平安學問和防火、防爆技能,樹立平安第一的思想。

二、建立健全嚴格的規章制度。如平安生產責任制、平安生產檢查制,平安動火制、平安檢修制等,工作必需一絲不茍的執行。

三、由爆炸危急性的裝置,均應設立在獨立廠房內,四周應砌防火墻,與重要關鍵設備要保持肯定距離,在有爆炸危急廠房內,不要設立辦公室、休息室等幫助車間。廠房內危急性大的部位和危急性小的部位要防火墻隔開。

四、生產中壓力容器的安裝必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上面必需裝置壓力表、平安閥、緊急迫斷閥以及平安聯鎖,報警裝置,并須常常保養、保持完好、靈敏、牢靠。

五、生產時應選用防爆式電機,等電器設備和線路,必需有愛護裝置。

六、防止產生靜電危害,設備均應實行有效接地,并安裝靜電消退器,車間的地面應采納橡膠、木質地板等不發火材料構成。操作工必需穿戴防靜電的工作手套、服裝、鞋子等。

七、常常進行平安檢查,杜絕生產設備和管道有跑、冒、滴、漏現象,不是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在有可燃氣體的廠房內加強通風,不使可燃氣體達到可燃濃度,掌握動火、用火,防止超溫、超壓、超負荷。

八、因照明所裝的燈具、開關、插座,肯定要平安有用,不致因此發生危急。

九、加強消防隊伍建設,配置必要的防火門滅火器材,特殊是配置合適化工企業撲滅火險的器材,并制定預案加強演練。

十、在設備檢修中要制定檢修方案,對檢修工人進行平安教育,在排解危急因素的狀況下才能進行,嚴禁冒險作業,嚴格執行動火規定,防止修理中發生事故。

十一、做好喜材料、產品的管理,包裝要堅固密封,儲存場地、庫址必需選擇適當,布局要合理,建筑要符合防火要求,運輸、使用等均應按規定辦事,不得違章。

(二)防毒管理制度

一、劇毒化學品的購進和調撥

1.選購劇毒化學品必需由試驗室設備處指定,并經主管保衛部門審查同意的特地選購人員擔當,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統一辦理。劇毒化學品選購必需依據實際需要,嚴格掌握品種和用量,不準方案外超量儲備。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接受公司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的劇毒化學品,同樣,不得向公司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的劇毒化學品。

二、劇毒化學品的平安管理

1.劇毒化學品庫,要符合公安部門要求進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不準私設劇毒化學品庫。任何人不得攜帶劇毒化學品擅自離開使用場所或存放地點。

2.劇毒化學品庫保管人員由設備處指定,經公司保衛處審查合格并通過公安部門培訓方可上崗。保管員必需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和制度。

3.劇毒化學品的申購、出庫必需有嚴格的審批手續。憑證和批件要妥當保存,不準涂改或銷毀。

4.劇毒化學品庫不準存放其他物品,在庫的劇毒化學品必需保證帳、物、卡相符(包括品種、規格、數量)。

5.劇毒化學品庫管理人員必需做到'四無一保'和嚴格遵守'五雙'制度,('四無一保'即無被盜、無事故、無丟失、無違章、保平安。'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帳。')及購買、儲存、使用、運輸等管理規定,堅持規范化管理、嚴禁混存、混運。

6.已有劇毒化學品購買證的單位,要參照公司劇毒化學品管理方法和有關規定執行。確保平安。

三、劇毒化學品的領取和發放

1.領取劇毒化學品,應由領用人填寫'劇毒申領單',經主管平安負責人及教研室主任簽字后,指定雙人領取。劇毒化學品領取和發放必需各有兩人同時進行。

四、劇毒化學品的使用管理

1.使用劇毒化學品的試驗人員必需有具備應有的學問和技能,嚴格按規程操作。使用劇毒化學品必需有兩人以上操作。

2.領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必需配備專用存儲柜沒嚴格按、執行雙人、雙鎖保管制度。

3.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必需有試驗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劇毒化學品如有丟失應馬上報告單位領導和公司保安部門。

五、劇毒化學品使用后的處理

1.劇毒化學品的原包裝容器必需退回設備處危急品倉庫,不得丟失和擅自處理。

2.劇毒化學品使用后廢渣、廢水、廢氣等,由使用單位負責處理,要嚴格執行環保規定,不得私自亂倒污染環境。自行處理不了的應準時報告,通過公司保安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所需經費由使用單位負責。

六、責任追究

違反本《方法》規定,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購進、使用、轉讓、銷售、儲存、運輸劇毒化學品單位和個人,造成重大平安隱患的,公司有關部門依照《化工企業關于重大平安事故和重大平安隱患責任追究懲罰規定》賜予懲罰。

違反本《方法》規定,非法生產、使用、轉讓、儲存、運輸劇毒化學品,并造成嚴峻后果的,依法依規當賜予行政懲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懲罰;購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劇毒化學品應急救援及預防措施

一氯乙酸平安技術生產使用須知:

一、危急認定

1.主要危急

(1)假如吞食會中毒,導致灼傷;

(2)對水生物有劇毒。

二、樂觀措施

1、癥狀和影響:皮膚沾染面積超過5%可能導致嚴峻的系統效應,消失如嘔吐休克的癥狀,造成極其嚴峻的甚至不致命的中毒。

2、救急:

(1)一般的:總是到醫院就診,沾染著不得延誤,否則可能致命;

(2)吸入:將受害者移到新奇空氣處,安放好,嚴峻時送醫院;

(3)皮膚接觸:假如可能至少在25-30℃碳酸氫鈉溶液(約5%)中浸泡至少30分鐘,與此同時,脫掉衣服和鞋,假如沒有碳酸氫鈉溶液,可沖淋浴至少30分鐘(水溫大約26℃);

(4)眼睛:眼睛接觸后馬上用大量水進行沖洗,沖洗時要翻開眼皮,徹底沖洗眼球,看醫生;

(5)攝入:漱口,大量飲水,不要引導嘔吐,供應新奇空氣,半躺休息、送醫院。

3、向醫生詢問:假如可能用胃管清晰胃中事物,最好在內診鏡掌握下進行。假如沒有胃管,可用小蘇打中和胃中的食物,在導吐前弄成漿狀。嚴峻時,可以給與二氯乙酸鈉,可挽救中毒者生命。

三、防火措施

1、防火方式:抗酒精泡沫,二氧化碳,干粉,霧狀水。

2、

不合適滅火方式:高壓水。

3、特殊危急性:當通空氣混合時,氯乙酸(閃點為126℃)在較高的溫度下可能成炸藥。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不要吸入煙氣。

4、燃燒分解危急產物:氯化氫、甲醛、一氧化碳,但沒有光氣(同露天火源接觸)。

5、滅火愛護器材:全身防護服和配套呼吸器。

6、其他信息:滅火用水不允許進入下水道和水道。

四、事故防范措施

1、個人預防措施:避開用皮膚和眼睛接觸,勿吸入粉塵。

2、環境預防措施:不允許進入下水道和水道,假如產品污染公共水源請通知當地相關部門。

3、泄露處理方法:盡可能多的收集到潔凈的容器內,以便再用或者處理,用碳酸鈉或碳酸氫鈉中和,用大量水沖洗四周。

五、處理和貯存

1、處理:在良好通風條件下處理,工作場合嚴禁吃喝和抽煙。在產品操作場所安裝有溫控的緊急浴箱,浴箱內有5%的碳酸氫鈉飽和水溶液。

2、預防著火和爆炸:防止過熱。

3、貯存要求:儲存在干冷的地方(濕度≤40%,貯存在不銹鋼316,聚氯乙烯,聚乙烯或者玻璃裝飾的設備;儲存時防陽光直射。

六、掌握接觸和個人愛護

1、工程掌握:避開灰塵產生,供應足夠的通風。

2、暴露極限:8hr-twa=1毫克/立方米(weelguide/usa)

15min-twa=4毫克/立方米(weelguide/usa)

3、個人愛護:

(1)呼吸:假如通風不足,需要配戴防毒愛護裝置(帶有p2過濾器的呼吸裝置+全面罩);

(2)手:聚氯乙烯或者異丁橡膠手套;

(3)眼睛平安護目鏡/面罩;

(4)皮膚和身體:防酸服。

以上幾條劇毒化學品的應急措施:

1.要每個員工嚴格遵守化工生產全部平安制度,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使用及儲存按規定穿戴好必要的勞動愛護用品,在工作中到處主要平安,做到'三不損害'的原則,確保年內不發生因人為緣由二造成的任何事故。

2.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仔細貫徹執行各項平安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3.'企業員工、個人不對平安作承諾,不行上崗的精神'。完成制定的目標、方針。

【第5篇】防火防爆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平安環保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4內容與要求

4.1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閃點<28℃的液體;

b爆炸下限<10%的氣體;

c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快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d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e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f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g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b爆炸下限≥10%的氣體;

c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d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急固體;

e助燃氣體;

f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a閃點≥60℃的液體;

b可燃固體。

4.2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酷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動火項目

a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b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c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d明火取溫和明火照明等;

e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部長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平安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特別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別危急的動火作業。

4.4.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別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實行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依據其火災危急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狀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別危急動火作業管理。

4.5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依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急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平安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急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依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掌握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開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平安牢靠。

4.5.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平安方向,并依據需要實行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平安閥放空管,必需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愛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需在動火前具體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四周狀況;參加動火平安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平安留意事項。

4.6.2獨立擔當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需持有特別工種作業證,并在《平安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需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具體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覺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平安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閱歷、熟識現場、把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覺特別狀況時,應馬上通知停止作業,準時聯系有關人員實行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退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連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平安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特別狀況時,應馬上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動火審批部門必需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需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四周狀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平安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平安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依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平安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動火分析

4.7.1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需進行動火分析。

4.7.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平安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別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需重新取樣分析。

4.7.4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實行其他處理措施。

4.7.5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需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別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對動火現場仔細檢查,制定完善的平安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平安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一級動火: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落實平安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平安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二級動火: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牢靠逐條落實后,報平安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公司各級領導和平安環保部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覺違*火規定或動火危急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峻違*火規定的施工單位或個人將嚴厲?處理。

4.10動火的平安管理規定

4.10.1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平安地帶去動火,必需拆下轉移到平安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動火審批人必需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平安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狀況,假如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需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實行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需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平安防火措施。

4.10.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特別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平安牢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停車或大修單位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實行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第6篇】作業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1、明確適用于生產運行過程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范圍。

2、明確主管領導、主管部門、詳細主管負責人的平安職責。

3、明確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組織機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平安(消防)部門日常管理工作等)。

4、明確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符合平安生產的要求,包括: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平安設施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急環境電氣裝置及施工驗收規范》以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5、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是否有平安聯鎖裝置。

6、在有可燃氣體可能泄露集中的地方是否有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7、在有可能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急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備。

8、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采納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對散發出有害物質的區域應加強排毒,采納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

9、明確防火、防爆、防毒管理的要求(設備維護、定期檢修、設備良好率、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等)。

10、明確生產現場危急化學品原料、中間體及成品存放的要求(數量、位置、存放期限、存放條件等)。

11、明確建立防火、防爆、防毒的培訓要求。

12、明確防火、防爆、防毒的檢查要求。

13、明確防火、防爆在作業場所的“十大禁令”。

14、明確一旦發生火災、爆炸、毒品泄露的狀況下,應急救援方法及事故處理程序。

15、明確救援器材的放置地點,器材種類的要求,使用方法。

16、明確救援器材設施的維護保養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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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第1篇企業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平安管理制度第2篇作業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第3篇作業現場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第4篇防火防爆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第5篇作業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第6篇食品公司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第1篇】作業現場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目的(object)

為加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平安和身體健康,保障公司平安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范圍(scope)

u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的管理。

u本制度引用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設計規范》gb-50160-92、《化工企業平安管理制度》,原化學工業部,1991年04月)的相關條款及內容。

職責(responsibility)

uehs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按本制度要求監督管理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平安措施執行狀況。

u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負責本制度的審核及貫徹執行防火、防爆、防塵、防毒平安管理制度。

內容(content)

防火、防爆管理:

4.1.1防火、防爆的一般要求:

應依據火災危急程度及生產、修理、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部門提出申請,ehs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急的場所,進入時必需加阻火器。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平安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F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使用搬運危急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急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需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納其它平安措施。

具有火災危急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納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必需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需仔細執行“平安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危急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需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需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便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依據工藝過程的詳細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需加固。

消防機構必需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需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狀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需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需經保衛科、ehs部批準。

廠內全部職工必需進行消防學問教育,把握滅火學問,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1.2生產裝置的防火、防爆要求:

依據生產、使用危急化學品的火災和防爆危急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平安設施,必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爆炸危急場所電氣平安規程》,以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平安聯鎖裝置等設施。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集中處應保持通風狀態,必要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平安聯鎖協作,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全部自動掌握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掌握系統。

全部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需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需根據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平安裝置和附件必需齊全、靈敏牢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平安監察規程》。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全部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納單向閥。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急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依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掌握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開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平安方向,并依據需要實行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各易燃易爆物料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和儲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平安閥及放空管,必需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嚴防三串:高壓系統向低壓系統串壓;生產系統向生活系統相串;易燃易爆系統向平安系統相串。

4.1.3生產工藝操作的防火、防爆要求:

要采納進的平安工藝方法、工藝裝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危及生產平安的工藝,工藝指標、平安裝置、信號聯鎖能滿意防火防爆要求。

各操作崗位都應有完善的操作規程、工藝指標、平安技術規程以及防止突然停電、停水、停汽等造成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生產操作人員要經過技術培訓和平安技術教育,達到“三懂四會”,經平安技術考試并取得平安作業證之后,方能上崗獨立操作。

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按崗位操作法細心操作,嚴格掌握工藝指標。

操作人員仔細執行崗位責任制,堅持定時、定點、定項目的巡回檢查,發覺特別或事故時準時報告,堅決處理,仔細記錄,交待清晰。

操作人員要常常檢查指標裝置、平安聯鎖、報警、防靜電接地等一切防火防的設施,使其運行正常,靈敏牢靠。

嚴格執行票證制度,開車前必需仔細進行全面檢查,做到確認符合平安開車條件。

對沒有辦動火證、平安檢修手續不全等行為,操作人員有權制止。

生產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設備平安或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等緊急狀況時,操作人員有權先停車后報告。

在危急要害區域(崗位)從事正常生產操作、設備維護檢修、現場監測的臨時性作業視為危急要害區域(崗位)生產性作業。

4.1.4電氣的防火、防爆要求:

全部電氣裝置中,由于絕緣損壞而可能帶電電氣裝置,其金屬部分均應有愛護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應接地部分如下:

電機、變壓器及其它電器底座和外殼;

電氣設備的傳動裝置;

室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或鋼筋混凝土構架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遮欄和金屬門;

配電、掌握、愛護用的盤(臺、機)的框架;

交、直流電力電纜的接線盒,終端盒的金屬外殼和電纜的金屬護層,穿線的鋼管;

電纜支架。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空氣分別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

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四周,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特地接地。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易產生靜電的危急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掌握在平安流速以下。

接地線與獨立避開雷針的接地線之間距離不應小于3米。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急場所工作。

爆炸危急場所的電氣裝置,不論其電壓大小和安裝位置的凹凸,正常不帶電的金屬部分,均應牢靠接地或接零。

爆炸危急場所不得利用金屬管道、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金屬構架、電氣線路中的工作零線,作為接地或接零。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電氣裝置的每個接地部分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線干線相連接,不得一個接線中串接幾個接地部分。

高壓電氣設備的接地線,在沿地面或地下敷設的部分,應有反腐蝕的措施。

以下狀況應安裝防靜電的接地裝置

生產、貯存和裝卸壓縮氣體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儲罐、管道、機組。

利用空氣干燥、輸送易產生靜電的粉狀可燃固體物料的設備。

防靜電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電氣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規定,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歐姆。

設備、機組、貯罐、管道等部分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連接,不得相互串連接地。

生產或貯存爆炸危急物質的建筑物、構筑物、露天裝置、貯罐和金屬管道等應實行防止直接雷擊、雷電感應和雷波侵入而產生電火花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

建筑物或構筑物內的金屬件(如設備、管道)均應作防止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的接地措施。

引入爆炸危急場所的電纜外皮應接地,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應設適當的避雷器,并實行接地措施。

引入爆炸危急場所的架空管線在入戶處外必需接地或多點重復接地。

防雷愛護接地,其接地電阻值得不大于10歐姆。

每年四月份之前機修車間應對避雷接地裝置進行檢查、檢測,保證其牢靠。

庫區的防雷、防靜電按《石油庫存設計規定》執行。

4.1.5動火的防火、防爆要求:

按《動火作業平安管理制度》執行。

4.1.6防火、防爆主要措施:

防爆泄壓。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在凹凸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平安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急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整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全部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四周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平安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愛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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