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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地質工作規定釋義文學寬研究員煤炭科學研究總院聯系電話/p>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調〔2013〕135號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強和規范煤礦地質工作,查明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及時處理煤礦地質災害,有效預防煤礦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制定了《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2013年12月31日《煤礦地質工作規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執行,原煤炭工業部1983年11月頒發的《露天煤礦地質規程》(試行)和1984年5月頒發的《礦井地質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規定》指出,煤礦地質工作是指在原勘探報告的基礎上,從煤礦基本建設開始,直到閉坑為止的全部地質工作。該項工作應當始終堅持“綜合勘查、科學分析、預測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

根據《規定》,煤礦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

研究煤礦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煤質、瓦斯、水文地質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等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

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報工作;。

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煤礦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

估算和核實煤礦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煤礦瓦斯(煤層氣)資源/儲量,掌握資源/儲量動態,為合理安排生產提供可靠依據;

調查、研究煤礦含煤地層中共(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開采利用價值。

《規定》要求,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專門設立地測部門,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并由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煤礦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

《規定》從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煤礦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煤礦地質觀測與綜合分析、煤礦建設生產閉坑各階段的地質工作、煤礦地質信息化工作等多個方面對加強煤礦地質工作的具體要求做了說明。

我國煤炭資源及生產概況1.我國能源資源和結構

我國能源資源以化石能源資源為主,其中煤炭資源豐富,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相對不足。長期以來,煤炭在我國能源生產及消費結構中的比例一直保持在70%左右,煤炭工業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據2013年國土資源部:全國煤炭資源潛力評價顯示,我國垂深2000m以上煤炭資源總量5.9萬億t,其中探獲煤炭資源儲量2.02萬億t,圈定預測區2880個,總面積近42.84萬km2,預測資源量3.88萬億t。截止2012年底石油剩余技術可采儲量33.3億t,天然氣4.4萬億m3。。

2012年能源生產結構,原煤占76.5%

,原油占8.9%,天然氣占4.3%。

2.我國煤炭生產現狀

(1)產量快速增長

2013年產煤37億噸。

(2)大型煤炭集團組建

生產結構由煤礦數量多、規模小轉變為大基地、大集團、大煤礦為主體。全國煤礦由2003年的8萬多處到2013年降到1.2526萬處。其中:120萬t/a以上的大型礦井850處,占全國總產量65%

1000萬t/a以上井工礦井和露天礦井45座;

l億t/a的煤炭企業達到8戶。(3)煤炭科技創新體系形成

目前有8家大型煤炭企業建立了國家級的技術研究中心,取得了一批令國內外矚目的科技成果,獲得國外發明專利6項。

如兗礦集團“長壁采煤法綜放工藝”等先進采煤技術,獲得2項南非發明專利和1項澳大利亞發明專利。

神華集團煤制油關鍵技術項目取得重大進展,所涉及的工藝技術問題和重大技術方案均已得到解決和落實,形成了“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神華煤制油直接液化工藝”。

7m厚煤層綜采一次采全高采煤方法已投入使用。神華神東哈拉溝煤礦煤層厚度2米,工作面加長到450米。

綠色開采技術、保水開采、充填開采、煤炭地下氣化、煤層氣與煤共采技術等工業性試驗已成功。我國煤礦安全現狀1.煤礦死亡人數逐年下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各地區、部門以及煤炭企業不斷進行探索和實踐,努力構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我國已基本形成了“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格局。初步建立了以《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為主體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不斷加強,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重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自2000年以來,我國煤礦事故死亡人數持續下降,已從2002年最高的6995人下降到2013年的1067人;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從2000年的5.86下降到2013年的0.293

。2011年煤礦安全生產實現“四個首次”

(1)死亡人數首次降至2000人以下在煤炭產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全國煤礦發生事故1201起,死亡1973人。。(2)百萬噸死亡率首次降至0.564

百萬噸死亡率由1949年的22.54下降到下降至0.564。(3)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首次減少到1起。(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周期首次延長至390天。創造了23年來的最好成績。

2012年全國煤礦發生事故779起,死亡1384人。百萬噸死亡率降至0.374。

2013年全國煤礦發生事故604起,死亡1067人。百萬噸死亡率降至0.293。

2.與國外相比存在差距

雖然,我國煤礦近十年來事故發生的起數和死亡的人數呈逐年下降的趨勢,煤礦安全狀況整體穩定,趨于好轉。

但是,與國外中等發達國家煤礦相比較,在安全上我國還有相當大的差距。

(1)死亡人數我國煤礦死亡人數是世界上最高的,以2005年為例,中國占世界煤炭總產量的40%,但死亡人數則占全世界死亡人數的79%。

(2)百萬噸死亡率我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也是世界上最高的,2013年為0.293,而美國為0.03,波蘭為0.09,南非為0.073,俄羅斯為0.3以下。中國煤礦平均百萬噸死亡率是美國的100多倍國有重點煤礦平均百萬噸死亡率是美國的30多倍3.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共發生24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930人,其中瓦斯災害占19次,死亡2447人,

占79%。吉林不算產煤大省,但在2013年上半年卻因煤礦事故成為焦點。八寶煤業“3·29'’、“4·1”瓦斯爆炸事故,和龍市慶興煤礦“4·20'’瓦斯爆炸事故,短短23天內,百余人死傷。

據八寶煤業稱,工人二次冒險下井,是為了搶救設備,減少損失。可結果呢?除普通礦工外,八寶煤業副總以上15位領導有8人或遇難、或受傷、或被刑拘,21名救援隊員喪生。這是人員損失。若算經濟損失,以億元計,3年也補不回來。

“3·29”閃回

事故調查報告指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八寶煤礦忽視防滅火管理工作,措施不落實,-4164東水采工作面上區段采空區漏風,煤炭自然發火,引起采空區瓦斯爆炸,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和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人員傷亡。然而,蠻干和瞞報,造成不必要的重大人員傷亡,是八寶煤礦“3·29”事故留下的最深印記。事故前后,一共發生6次瓦斯爆炸事故,前3次瓦斯爆炸事故均發生在-416采區-4164東水采工作面上區段采空區,未造成人員傷亡。

2013年3月28日下午4點左右,八寶煤礦-416采區附近采空區發生第一次瓦斯爆炸,該礦采取了在-416采區-380石門密閉外再加一道密閉和新構筑-315石門密閉兩項措施。29日下午2點55分,-416采區附近采空區發生第二次瓦斯爆炸,新構筑密閉被破壞。

第2次瓦斯爆炸后,通化礦業公司總工程師寧連江、副總工程師陳維良才接到報告趕赴八寶煤礦,在未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的情況下,于29日下午4點59分帶領救護隊員和工人到-416采區進行密閉作業。晚上7點30分左右,-416采區附近采空區發生第3次瓦斯爆炸,作業人員慌亂撤至井底。

6名密閉工升井后,堅決拒絕再冒險作業。

晚上9點左右,井下現場指揮人員強令施工人員再次返回,進行密閉施工作業。

9點56分,該采空區發生第4次瓦斯爆炸,該礦才通知井下停產撤人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此時全礦井下共有367人,其中332人自行升井和經救援升井。截至30日下午1點左右,井下搜救工作結束。35人死亡,其中就包括寧連江、陳維良。3月31日又有1人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為逃避調查,通化礦業公司選擇容易做通家屬工作的7人作為瞞報對象,只上報28人遇難,通化礦業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趙顯文、常務副總經理王升宇等直接參與了瞞報。

4月5日晚,吉林省前期事故調查組接到群眾舉報電話,提供了被瞞報的5名死亡人員名單。同時,國家安監總局也接到了舉報電話。

4月6日,經吉林省人民政府核實,確認企業在八寶煤礦“3·29”事故中瞞報死亡人數7人。

事故發生后,吉林省人民政府下達嚴禁一切人員下井作業的指令,事故似乎到此為止。出人意料的是,4月1日早上7點50分,監控人員通過傳感器發現八寶煤礦井下-416采區一氧化碳濃度迅速升高后,通化礦業公司擅自決定派人員下井作業。上午9點20分,通化礦業公司駐礦安監處處長帶領救護隊員下井,到-400大巷和-315石門實施掛風障措施,以阻擋風流,控制火情。

上午10點12分,該區附近采空區發生第5次瓦斯爆炸,此時共有76人在井下作業,經搶險救援59人生還(其中8人受傷),發現6人遇難并將遺體搬運出井,井下尚有11人未找到。

4月3日上午8點10分左右又發生第6次瓦斯爆炸。

事故發生后,八寶煤業更名為江源煤業公司新疆豫新煤業“7·5”瓦斯爆炸

2014年7月5日20時43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所屬新疆大黃山豫新煤業公司,一號井+708m中大槽綜放工作面密閉采空區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遇難、3人重傷。2014年3月18日,+708m中大槽綜放工作面進風巷推進7.5m,回風巷推進8.4m時,第45號支架掩護梁出現明火,經現場處理,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2014年7月1日,豫新煤業公司決定在+708m中大槽綜放工作面進風巷切眼以東10m位置設置永久密閉后,施工滅火上山,對+708m中大槽綜放工作面實施滅火。7月5日中班,安排13名救護隊員到+708m中大槽綜放工作面進風巷實施壓縮密閉作業,安排7名工人運送打密閉材料等工作;20時43分,密閉內采空區發生瓦斯爆炸。釋義提綱:一、《煤礦地質工作規定》出臺背景、適用范圍、主要任務和目標要求;二、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三、煤礦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四、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五、煤礦地質觀測與綜合分析;六、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七、煤礦生產階段的地質工作;八、煤礦閉坑階段的地質工作;九、煤礦地質信息化工作;十、附則共計10章100條(原《礦井地質規程》總計8章77條)出臺背景:1、時間因素:

上次的規程出臺距今已經

30年了;2、煤礦經濟類型多樣化:

企業經濟類型的變化給煤礦

單一的投資模式、經濟效益

需求發生變化,使得規程不

適合形勢發展的需要;一、《煤礦地質工作規定》出臺背景、適用范圍、主要任務和目標要求;

3、技術發展需要煤礦采掘新技術的應用使得原規程不能適應技術的要求,如高產高效大采高綜放工作面。神東集團采用鄭煤機生產的7m

高大支架,工作面單產超過萬噸。

綠色開采,自動化開采,無人開采都對煤礦地質條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規范規定的更新替代(1)1984年實施的《礦井地質規程》中依據的《礦井水文規程》已經被2009年頒布的《煤礦防治水規定》所替代。(2)《礦井地質規程》中的儲量分類方案早已作廢,被1999年發布的《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1999)所替代,煤炭資源儲量分類也已經變更,具體體現在2002年的《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DZ/T0215-2002)中,這就使得《礦井地質規程》相關內容無法可依。

(3)本《規定》新增的關于瓦斯地質問題采用2009年頒布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替代1995年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5、資源條件變化

深部開采區域,煤層賦存條件發生變化,如地溫高、壓力大、瓦斯問題突出等等;

據統計,我國已探明煤炭資源中,埋深超過千米的約占50%,目前我國煤礦開采深度每年以8m至12m的速度增加。我國煤礦目前平均采深已達500多米,采深超過千米的礦井47處,年產能9456萬t,最深超過1530m。

6、安全問題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管理,要求更為嚴格的安全生產環境,這一切都與煤礦地質條件密切相關,需要煤礦地質工作超前實施或緊密相隨。

如華北煤礦的水、瓦斯、地應力;南方煤礦的水、瓦斯、地質災害;西北煤炭自燃問題等等。制定目的: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地質工作,查明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及時處理煤礦地質災害,有效預防煤礦事故,制定本規定。◆原《規程》強調:研究與解決煤礦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以適應煤礦生產建設的需要。◆本次《規定》強調:查明隱蔽致災因素,處理災害,預防事故。主要任務:第一章總則第五條煤礦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

1、研究煤礦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煤質、瓦斯、水文地質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等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

2、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報工作(新增)。3、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煤礦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4、估算和核實煤礦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煤礦瓦斯(煤層氣)資源/儲量,掌握資源/儲量動態,為合理安排生產提供可靠依據。5、調查、研究煤礦含煤地層中共(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開采利用價值。適用范圍:第一章總則第二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有關單位的煤礦地質工作,適用本規定。由此說明包括所有煤礦山,也就是說包括了井工開采與露天開采。所以在本次修訂中講《礦井地質規程》名稱修改為《煤礦地質工作規定》,

“礦井”→“煤礦”在《煤炭工業設計規范》(GB50215-2005)中明確了礦井僅指地下開采的煤礦。第一章總則(增加3條):第六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煤礦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第七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設立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地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建立健全煤礦地質工作規章制度。煤礦地質類型為復雜或極復雜的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配備地質副總工程師。地質副總工程師、地測部門負責人應由地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第八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組織或安排地質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或業務培訓,每3年至少進行1次。二、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二章

第十條

井工煤礦應根據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煤層穩定程度、瓦斯類型、水文地質類型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進行類型劃分(原為礦井地質條件分類)。井工煤礦地質類型分為簡單、中等、復雜和極復雜4種類型(表2-1)。

表2-1井工煤礦地質類型

井工開采:1、5類變4類(指按照原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分5大類礦井——當構造復雜程度和穩層穩定程度均為Ⅳ類時,稱之為五類礦井,變更為煤礦地質類型為四大類——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2、增加瓦斯類型;3、增加水文地質類型4、修訂了煤層傾角指標5、明確了特殊地質因素6、注記中明確了劃分依據劃分依據類

型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煤層穩定程度穩定和較穩定煤層的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儲量的80%及以上,其中穩定煤層資源/儲量所占比例不小于40%穩定和較穩定煤層的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儲量的60%~80%(含60%)穩定和較穩定煤層的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儲量的

40%~60%(含40%)不穩定和極不穩定煤層的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儲量的60%及以上瓦斯類型煤層瓦斯含量小于4m3/t煤層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4m3/t,且小于8m3/t煤層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m3/t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或按照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管理水文地質類型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其他開采地質條件頂底板頂底板平整,頂板完整性好,裂隙不發育頂底板較平整,局部凹凸不平,頂板較完整、裂隙不很發育頂底板凹凸不平,頂板裂隙比較發育,巖性比較松軟破碎頂底板凹凸不平,頂板巖性松軟、破碎,裂隙發育傾角8°以下8°~25°(含8°)25°~45°(含25°)45°及以上其他特殊地質因素一般不出現陷落柱、沖擊地壓、地熱和天窗等地質危害偶有陷落柱、沖擊地壓、地熱和天窗等地質危害常有較多陷落柱、沖擊地壓、地熱和天窗等地質危害煤層大面積遭受陷落柱、沖擊地壓、地熱和天窗等地質危害井工煤礦地質類型劃分表(《規定》2013)地質因素代號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地質構造復雜程度斷層A大中型斷層很少大中型斷層不多、且很少互相切割交叉大、中型斷層較多或斷層雖不多,但互相切割交叉大、中型斷層相當發育,或斷層互相切割比較嚴重。褶皺B地層產狀單一很少,有波狀起伏地層產狀變化不大、有少量寬緩褶皺地層產狀變化較大,褶皺比較發育,或有一定數量的緊密褶皺地層產狀變化很大,緊密褶皺發育巖漿侵入對煤層的影響C沒有或很少受巖漿侵入的影響僅局部地段受到巖漿侵入的影響,其規模不大,形狀較規則,對煤層的影響不大巖漿侵入范圍較大,侵入體的數量較多,形狀不規則,對煤層的破壞比較嚴重。侵入體數量多,影響范圍大,侵入層位多變,形狀復雜,對煤層破壞嚴重,部分煤層已失去開采價值。煤層穩定程度D穩定和比較穩定煤層的儲量占全井儲量的80%以上,其中穩定煤層儲量所占比例一般不小于40%。穩定和比較穩定煤層的儲量占全井儲量的60~80%穩定和比較穩定煤層的儲量占全井儲量的45~60%不穩定和極不穩定煤層的儲量占全礦井總儲量的55%以上其它開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頂底板E煤層的頂底板平整,頂板的完整性好,裂隙不發育頂底板較平整,只局部有凹凸不平,頂板較完整、裂隙不很發育。頂底板凹凸不平,頂板裂隙比較發育,巖性比較松軟破碎頂底板凹凸不平,頂板巖性松軟、破碎,裂隙發育傾角F大部分地區傾角在15度以下大部分地區傾角在15度至30度之間其它特殊地質因素g簡單較簡單較復雜復雜各項地質因素復雜程度的標準(《規程》1984)露天開采(新增):

露天煤礦應根據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煤層穩定程度、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進行類型劃分。露天煤礦地質類型分為簡單、中等和復雜3種類型(《露天煤礦地質規程》(1983)有單項分類,缺乏綜合分類)。劃分依據類

型簡單中等復雜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煤層穩定程度穩定較穩定不穩定、極不穩定工程地質條件以堅硬巖層為主,軟弱結構層(面)不發育,有很少的軟弱結構層(面)或層間距大于30m,含水性差,不影響邊坡穩定堅硬巖與軟巖互層,軟弱結構層(面)發育,軟弱結構層(面)多或層間距為15~30m,含水性中等,對邊坡穩定有一定影響堅硬巖與軟巖互層,軟弱結構層(面)極發育,軟弱結構層(面)很多或層間距小于,含水性強或有井工煤礦開采破壞邊坡現象等,嚴重影響邊坡穩定水文地質條件地形有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礦附近無地表水體或距地表水體很遠,地表水與地下水無水力聯系;地質構造簡單,構造斷裂對露天煤礦的充水作用甚微;含水層不發育,不需要疏干;邊坡巖層巖性堅硬,軟弱夾層不發育,地表水、地下水對邊坡穩定基本無影響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礦附近有地表水體,但距地表水體較遠,地表水與地下水聯系不密切,含水層補給條件較差;地質構造中等,煤層上部無松散含水層或松散含水層厚度不大;含水層雖較發育,但易于疏干;邊坡巖層軟弱夾層較發育,地表水、地下水對邊坡穩定有一定影響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礦附近有地表水體,地表水與地下水有水力聯系;地質構造復雜,或煤層上部被較厚的松散含水層覆蓋;含水層發育,不易疏干;邊坡巖層軟弱夾層發育,地表水、地下水對露天開采和邊坡穩定有很大影響露天煤礦地質類型劃分表(《規定》2013)新增條款:第十三條基建煤礦移交生產后,應在1年內進行煤礦地質類型劃分,編寫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A,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

另外,本次修訂將《規程》中第7條礦井地質條件分類依據細分為2個條款——第十一條

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劃分依據以斷層、褶皺、巖漿巖等影響采區合理劃分因素為主;第十二條

煤層穩定性以煤層變化規律和可采性劃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結合的方法確定。

但是內容未做變更。第十一條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劃分依據以斷層、褶皺、巖漿巖等影響采區合理劃分因素為主。

1、

簡單構造: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狀變化不大,斷層稀少,沒有或很少受巖漿的影響,不影響采區的合理劃分和采煤工作面的連續推進。主要包括:

a)產狀接近水平,很少有緩波狀起伏;

b)緩傾斜至傾斜的簡單單斜、向斜或背斜;

c)為數不多和方向單一的寬緩褶皺。2、中等構造: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狀有一定變化,斷層較發育,有時局部受巖漿巖的一定影響,對采區的合理劃分和采煤工作面的連續推進有一定影響。主要包括:

a)產狀平緩,沿走向和傾向均發育寬緩褶皺,或伴有一定數量的斷層;

b)簡單的單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較多斷層,或局部有小規模的褶曲及倒轉;本條根據《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2002)刪除了第3項,即:

c)急傾斜或倒轉的單斜、向斜和背斜;或為形態簡單的褶皺,伴有稀少斷層。

3、復雜構造: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狀變化很大,斷層發育,有時受巖漿巖的嚴重影響,影響采區的合理劃分,只能劃分出部分正規采區。主要包括:

a)受幾組斷層嚴重破壞的斷塊構造;

b)在單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礎上,次一級褶曲和斷層均很發育;

c)緊密褶皺,伴有一定數量的斷層。4、極復雜構造:含煤地層的產狀變化極大,斷層極發育,有時受巖漿巖的嚴重破壞,很難劃分出正規采區。主要包括:

a)緊密褶皺、斷層密集;

b)形態復雜特殊的褶皺,斷層發育;

c)斷層發育,受巖漿巖的嚴重破壞。第十二條煤層穩定性以煤層變化規律和可采性劃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結合的方法確定(一)煤層穩定性定性評定

1、穩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很小,變化規律明顯,結構簡單至較簡單;煤類單一。全區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較穩定煤層:煤層厚度有一定變化,但規律性較明顯,結構簡單至復雜;有2個煤類。全區可采或大部分可采。可采范圍內厚度及煤質變化不大。

3、不穩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較大,無明顯規律,結構復雜至極復雜;有3個或3個以上煤類。主要包括:

a)煤層厚度變化很大,具突然增厚、變薄現象,全區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b)煤層呈串珠狀、藕節狀,一般連續,局部可采,可采邊界不規則;

c)難以進行分層對比,但可進行層組對比的復煤層。

4、極不穩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極大,呈透鏡狀、雞窩狀,一般不連續,很難找出規律,可采塊段零星分布,無法進行煤分層對比,且層組對比也有困難的復煤層。(二)煤層穩定性定量評定(與原《規程》相同。

薄煤層以煤層可采性指數km為主,煤厚變異系數γ為輔;中厚及厚煤層以煤厚變異系數γ為主,可采性指數km為輔。參照指標見表2-3

煤層可采性指數計算方法:

式中:km—煤層可采性指數;

n—參與煤層厚度評價的見煤點總數;

n,—煤層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見煤點數。煤厚變異系數γ計算方法:式中:

—煤厚變異系數;

—每個見煤點的實測煤層厚度,m;

—煤礦(或分區)的平均煤層厚度,m;

n—參與評價的見煤點數;

S—均方差值,m。修訂條款:第十五條

煤礦地質類型每5年應重新確定。當煤礦發生影響煤礦地質類型劃分的突水和煤與瓦斯突出等地質條件變化時,煤礦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原《規程》第10條礦井地質條件的類別應在新井投產8~10年內提出,以后每隔8~10年或在修改礦井地質報告時評定一次。礦井地質類別的評定和變更,需經省煤炭廳(局、公司)批準。煤礦地質基礎資料(此部分屬于煤礦主要資料,在《規程》第五章第34-43條基礎上修編而成)第十六條

煤礦必須備齊下列區域地質資料和圖件

(原《規程》第41條之簡化):(一)礦區內的各類地質報告;(二)礦區構造綱要圖;(三)礦區地形地質圖;(四)礦區地層綜合柱狀圖;(五)礦區主要地質剖面圖。第十七條

煤礦必須備齊下列地質資料及圖件:(原《規程》第36、41條之修訂)(一)地質勘探報告、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建礦地質報告和生產地質報告等;(二)煤礦地層綜合柱狀圖;(三)煤礦地形地質圖或基巖地質圖;(四)煤礦煤巖層對比圖;(五)煤礦可采煤層底板等高線及資源/儲量估算圖(急傾斜煤層加繪立面投影圖和立面投影資源/儲量估算圖);(六)煤礦地質剖面圖;(七)煤礦水平地質切面圖(煤層傾角大于25°的多煤層煤礦);(八)勘探鉆孔柱狀圖;(九)礦井瓦斯地質圖;(十)井上下對照圖;(十一)采掘(剝)工程平面圖(急傾斜煤層要繪采掘工程立面圖);(十二)井巷、石門地質編錄;(十三)工程地質相關圖件。第十八條

煤礦必須備齊下列地質資料臺賬

(原《規程》第35條之充實):(一)鉆孔成果臺賬;(二)地質構造臺賬;(三)礦井瓦斯資料臺賬;(四)煤質資料臺賬;(五)井筒、石門見煤點臺賬;(六)工程地質資料臺賬;(七)資源/儲量臺賬;(八)井田及周邊采空區、老窯地質資料臺賬;(九)井下火區地質資料臺賬;(十)封閉不良鉆孔臺賬。第十九條(原《規程》第34條之修訂)煤礦還應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編制相關地質報告、圖件和臺賬。報告、圖件和臺賬都應數字化、信息化,內容真實可靠,每年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圖件的比例尺以滿足工作需要為原則。第二十條(原《規程》第35條之補充與完善)

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建立地質資料檔案室,并由專人負責管理;資料要齊全、完整,分類妥善保存,便于利用。三、煤礦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修訂內容:

此部分包括: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屬于原《規程》中第四章礦井地質勘探第22-33條,將原來的“礦井地質勘探(包括礦井資源勘探、礦井補充勘探、生產勘探、礦井工程勘探四類)”不再細分,統稱為“煤礦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本章實質上是借鑒了《煤、泥炭勘查地質規范》(2002)并與生產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地質問題相結合綜合考慮而制定的。刪除了原《規程》第32條中的“鉆孔基本線距表”和“極限布孔密度表”。以體現“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地質勘探”的原則。井田地質條件類別以地質構造為主的礦井各級儲量的基本勘探線距(m)以煤層穩定性為主的礦井各級儲量的基本勘探線(m)A級B級C級A級B級C級一類井田75015003000750~100150~20003000~4000二類井田750~500750~10001500~2000375~500750100015002000三類井田左右,結合必要的巷探加以查明250250~200左右,以巷探為主,鉆探為輔加以查明250~500500~1000四類井田左右,以巷探為主,鉆探為為加以查明左右,以巷探與鉆探結合進行圈定不小于,以鉆探為主,輔以必要的巷探加以控制左右以巷探為主,鉆探為輔加以查明左右,以巷探與鉆探相結合進行圈定不小于,以鉆探為主,巷探為輔加以控制五類井田通常采用邊探邊掘邊的方式進行,在勘探過程中無高級儲量鉆孔布孔基本線距表(《規程》第32條)被刪除的工程布置參照表:極限布孔密度表(《規程》第32條)礦井類別

礦井田內平均每平方公里內的最多布孔數簡要說明一類井田不超過5個孔二類井田不超過10個孔三類井田不超過20個孔

對某些較復雜的地質問題要彩巷探與鉆探相結合的方法來解決。四類井田原則上不超過30個孔

必須采用巷探與鉆探相結合的勘探方法,不能單純靠打鉆解決問題。五類井田同

必須采用巷探與鉆探相結合的勘探方法,不能單純靠打鉆解決問題。幾個章節的解析:第二十一條

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建設和生產需要時,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補充調查與勘探,收集相關地質資料,重點調查煤礦內或周邊煤礦開采情況,并將老窯、采空區標繪在采掘(剝)工程平面圖和井上下對照圖等相關圖件上。

數據資料:

2000-2006年發生的

61起特大水害事故中,按水害類型劃分,其發生數量及死亡人數分別占總事故及總死亡人數的比例為:屬老空(窯)透水48起,死亡929人,占78.7%和77.7%;屬巖溶裂隙水害9起,死亡185人,占14.8%和15.5%;屬地表水害4起,死亡81人,占6.5%和6.8%。由此可以看出,近年來我國煤礦水害事故透水水源主要是老空(窯)因此防范老空(窯)水仍然是當前最重要的防治水任務。第二十二條

煤礦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遺留有瓦斯地質、水文地質或重大工程地質等問題;(二)在建礦和生產過程中,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或工程地質等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三)煤礦內老窯或周邊相鄰煤礦采空區未查清;(四)資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礦范圍擴大時,原地質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煤礦建設和安全生產要求;(五)提高資源/儲量級別或新增資源/儲量;(六)其他專項安全工程要求。第二十八條

煤礦地質補充勘探應由煤礦企業組織實施,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現場工程結束后6個月內提交補充地質勘探報告。補充地質勘探設計和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設計和報告編寫提綱參考附錄D、E)。

原《規程》為3-6個月提交。本章為新增內容

盡管前面第三章“礦井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一章中第23條:

煤礦地質補充勘探工作應以查明地質構造、煤層厚度及結構、瓦斯賦存規律、水文地質條件和工程地質條件等為主要任務,滿足工程設計和安全采掘(剝)要求。

提到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因素和勘查任務,但新增這一章內容突顯了對于煤礦致災因素的調查研究以及防治的重要性。四、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新增)

第二十九條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區、廢棄老窯(井筒)、封閉不良鉆孔,斷層、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區,導水裂縫帶,地下含水體,井下火區,古河床沖刷帶、天窗等不良地質體。每個煤礦應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提出普查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小煤礦集中的礦區,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區域性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尋找古河床位置的方法實例滹沱背斜軸附近二1煤層頂板基巖厚度等值線圖(明顯變薄)

滹沱背斜軸附近新近系底部礫巖層厚度等值線圖(古河床礫石充填)

第三十條采空區普查,應采用調查訪問、物探、化探和鉆探等方法進行,查明采空區分布、形成時間、范圍、積水狀況、自然發火情況和有害氣體等。應將采空區相關信息標繪在采掘(剝)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建立煤礦和周邊采空區相關資料臺賬。第三十一條廢棄老窯(井筒)和封閉不良鉆孔普查,應收集廢棄老窯(井筒)閉坑時間、開采煤層、范圍,是否開采煤柱和充填情況等資料。井田內及周邊施工的所有鉆孔都要標注在圖上,分析每個鉆孔封孔的質量。建立井田內廢棄老窯(井筒)、水源井、封閉不良鉆孔臺賬。第三十二條斷層、裂隙和褶曲普查,應查明礦井邊界斷層和井田內落差大于5米的斷層,查明礦井內主要褶曲形態,收集礦井裂隙發育資料、總結規律,編制煤礦構造綱要圖。其中,斷層普查主要包括斷層性質、走向、傾角、斷距,斷層帶寬度及巖性,斷層兩盤伴生裂隙發育程度,斷層富水性等。第三十三條陷落柱普查,應查明礦井內直徑大于30米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發育形態、巖性、周邊裂隙發育程度、導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議。第三十四條瓦斯富集區普查,應查明煤層厚度、變化規律、煤質和瓦斯含量及賦存狀況,系統收集礦井所有的瓦斯資料和地質資料,編制瓦斯地質圖,對礦井瓦斯賦存情況進行分區,開展瓦斯防突預測預報工作。第三十五條導水裂縫帶普查,應采用物探、鉆探實測和理論計算等方法確定礦井導水裂縫帶高度,合理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如果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其導水裂縫帶波及范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體)的,在掘進、回采前,應當對含水層(體)進行疏干。堅硬中硬軟弱極軟覆巖破壞高度計算1)垮落帶高度

根據巖石的強度,其垮落帶計算公式如下:2)導水裂縫帶高度式中:—煤層累計采厚,m;單層采厚不超過3m,累計采厚不超過15m。

3)近距離煤層導水裂縫帶高度計算

上、下兩層煤的最小垂距大于下層煤的垮落帶高度。分別進行計算,取其中標高最高者作為兩層煤的導水裂縫帶最大高度。

上、下兩層煤的最小垂距小于下層煤的垮落帶高度。上層煤采用本層煤的開采厚度計算,下層煤則應用上、下層煤的綜合開采厚度計算。取其中標高最高者為兩層煤的導水裂縫帶最大高度。

上、下煤層綜合開采厚度式中:M1——上煤層開采厚度;

M2——下煤層開采厚度;

h1—2——上、下層煤距離;

y2——下煤層冒高與采厚之比。

如果上、下層煤之間的距離很小時,則綜合開采厚度為累計厚度:

4)綜放開采導水裂縫帶高度計算

我國上世紀八十年代從法國引進的厚煤層綜采放頂煤一次采全厚的技術在國內已得到廣泛推廣應用。據測定厚煤層綜放開采覆巖破壞的高度與“三下”采煤規程中通過厚煤層分層開采,且單煤層采厚不超過3m的計算公式得出的結果相比較,前者要大(見下表)。

綜放開采覆巖破壞高度實測值與規程規定公式計算值比較礦名采厚綜放開采實測規程規定公式計算注垮高裂高垮高裂高高度垮采比高度裂采比高度垮采比高度裂采比楊村礦6.4345.31629.69132.050.67.9工作面長120m6.4314.84528.13132.050.67.9走向長700m620342712.72.1498.2巖性:中硬5.6203.57427.512.42.247.38.5

興隆莊礦6.976.711.113.413.5

1.91.9

52.57.6工作面長160m7547.752.97.6走向長>1000m

巖性:中硬下溝礦8.5

114~12813.41~15.0514.41.758.36.9巖性:中硬鮑店礦8.5

97~10711.41~12.5814.41.758.36.9巖性:中硬濟三礦6.318.6~21.7

66.610.376.36.36.3

88850.28工作面長170m6.368.610.8550.28走向長1614.8m6.366.510.5250.28巖性:中硬

層間距:平均34.84m

根據國內為數不多的觀測資料得出厚煤層綜放開采條件下的導水裂縫帶最大高度與采厚雖然也近似分式函數關系,但其關系曲線上升速度高于分層開采。說明隨著采厚的增加,綜放開采導水裂縫帶最大高度增加更快。導水裂縫帶高度與開采方法關系曲線1-薄煤層或中厚及厚煤層頂分層開采;2-中厚及厚煤層分層開采;3-中厚及厚煤層綜放開采。

礦井工作面裂采比興隆莊興隆莊興隆莊楊村礦振興礦下溝礦53065306431430115#層外段ZF280211.111.39.09.711.2515.05

興隆莊煤礦綜放開采兩帶高度計算公式山東興隆莊煤礦通過綜放開采導水裂隙帶高度的實測擬合出,綜放開采“兩帶”破壞高度計算公式。垮落帶高度的計算式為:

100ΣMHk=---------------+3.155.45ΣM+5.82

導水裂縫帶的計算式為:

100ΣMHL=---------------+3.150.84ΣM+4.57

綜放開采兩帶高度計算公式

冒落帶高度計算公式:

導水裂隙帶高度計算公式:

導水裂隙帶高度公式確定法實例二1煤層開采冒落裂隙帶高度等值線圖(由經驗公式計算)工作面推進距離與煤層頂板破壞高度之間的動態關系(數值模擬法)第三十六條地下含水體普查,應查明影響礦井安全開采的水文地質條件,各種含水體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質和導水通道等,預測煤礦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議。第三十七條井下火區普查,應查明火區范圍、密閉、氣體成分等情況,提出防滅火措施建議。

第三十八條古河床沖刷帶、天窗等不良地質體普查,應采用物探、鉆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內巖漿巖侵入體分布范圍、古河床沖刷帶、古隆起、天窗等,將查出的不良地質體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五、煤礦地質觀測與綜合分析

本章為原《規程》第三章“礦井地質觀測”和第五章“資料編錄與綜合分析”綜合之后的修訂。包括“地質觀測、資料編錄、綜合分析、地質預報”4節內容。其中地質預報屬于新增一節內容。

第三十九條煤礦地質觀測應做到及時、準確、完整、統一。

對地質觀測的基本要求:(一)觀測、描述、記錄應在現場進行,并記錄在專門的地質記錄簿上,記錄簿統一編號,妥善保存;(二)觀測與描述應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表達確切、重點突出、圖文結合、字跡清晰,客觀地反映地質現象的真實情況;(三)觀測與描述應記錄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記錄者姓名;(四)觀測與描述應做到現場與室內、宏觀與微觀相結合;(五)觀測資料應及時整理并轉繪在素描卡片、成果臺賬及相關圖件上,由觀測人員進行校對。(新增)

第四十條井巷均應逐層觀測其揭露巖層的特征、厚度及產狀等,

煤層、頂底板及標志層應重點觀測,同時對井巷施工中

的巷道變形、冒頂、片幫、底鼓和出水點等情況進行觀測。

露天煤礦采煤工作面觀測間隔根據工作面推進速度和煤層穩定性來決定;煤層測繪點間距應以能連出圓滑的分界線為準;煤層頂底板(包括夾矸)測繪點間距不應大于20米,特殊情況應加密。第四十一條沉積巖觀測(與《規程》第13條相比基本未變)沉積巖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碎屑巖類(礫巖、砂巖)應描述其顏色,結構構造,碎屑成分、大小、形態、磨圓度,巖石分選性,結核與包裹體的情況等;(二)黏土巖應描述其顏色,結構構造及頁理特征,固結程度,滑膩感,斷口形狀,可塑性,吸水軟化或膨脹特點,黏結性,所含化石及其保存完整程度,結核與包裹體的情況等;(三)化學巖及生物化學巖類應描述其顏色,結構構造,主要成分及雜質成分,硬度,所含化石、結核或包裹體大小、形態、分布情況,裂隙發育特征、方向性和充填物,與稀鹽酸的反應狀況等;(四)沉積巖層還應描述層理類型和特征,層面構造和接觸關系等。對于煤層對比困難的煤礦,應系統收集沉積相、沉積旋回等資料。第四十二條煤層觀測煤層觀測包含了《規程》第14—16條的相關內容,將原來的相近內容綜合為9條小項,內容較多,也是井下觀測的重點。另外增加了對煤層風氧化帶的觀測,煤層觀測點間距未變。表5-1煤層觀測點間距表

煤層穩定性穩定較穩定不穩定極不穩定觀測點間距l/m50<l≤10025<l≤5010<l≤25l≤10(一)井筒、石門和穿層巷道揭露煤層的地點應進行觀測;順煤層巷道的觀測點間距按表5-1執行,遇地質構造時,應適當加密。(二)觀測煤層厚度、煤分層厚度、宏觀煤巖成分和類型,夾矸(層)厚度、巖性和堅硬程度,煤體結構及其空間展布,裂隙發育特征。當巷道不能揭露煤層全厚時,按表5-1規定的間距探測煤層全厚。(三)層位難以判斷、煤層對比困難時,還應觀測煤的光澤、顏色、斷口、軟硬程度、脆韌性、結構構造和內生裂隙的發育情況,煤層中結核與包裹體的成分、形狀、大小、堅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四)煤層含水性、產狀要素。(五)煤層頂底板特征,其中包括:偽頂、直接頂、偽底和直接底的巖層名稱、分層厚度、巖性特征、裂隙發育情況及其與煤層的接觸關系。必要時,測試巖石物理力學參數。(六)煤層變薄、分岔、合并時,應觀測煤層結構、煤厚、煤質、煤層的接觸關系、圍巖巖性等。(七)煤層尖滅時,應對尖滅層位進行全面觀測,分析尖滅原因。(八)在煤層被沖刷區域,應觀測沖刷帶巖性、沖刷標志,系統收集供判明沖刷類型、推斷沖刷變薄帶方向和范圍等基礎資料。(九)煤層風氧化帶等其他需要觀測的內容。第四十三條斷層觀測(與《規程》第17條相比基本未變)(一)斷層面的形態、擦痕和階步特征,斷層面的產狀要素和擦痕的側伏角;(二)斷層帶中構造巖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斷層帶的寬度和充填、膠結情況及充水性等;(三)斷層兩盤煤、巖層的層位、巖性、產狀、錯位和牽引特征、伴生和派生小構造、斷層類型;(四)斷層的切割關系,斷層、褶皺的組合特征;(五)斷層附近煤層厚度、煤體結構、圍巖破碎程度、出水和瓦斯涌出情況等。

第四十四條褶皺觀測(與《規程》第18條相比基本未變)(一)褶皺形態、兩翼產狀;(二)褶皺位置、軸面、走向、傾伏向和傾伏角;(三)褶皺與煤層厚度變化、煤體結構變化、頂底板破碎等關系。

第四十五條巖漿巖體觀測(與《規程》第21條相比基本未變)(一)巖石名稱、顏色、結構構造、礦物成分、結晶與自形程度、分布排列特征;(二)巖體產狀、形態、厚度、侵入層位,對煤層厚度和煤質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陷落柱觀測(與《規程》第20條相比基本未變)(一)形狀、大小和陷落角;(二)柱面形態;(三)充填物的巖性、層位、密實程度和含水性;(四)陷落柱附近煤、巖層的產狀要素等;(五)陷落柱的伴生構造。第四十七條露天煤礦邊坡觀測(與《露天煤礦地質規程》第24條相比基本未變)(一)邊坡巖層(巖體)的巖石特征,軟弱結構層(面)的賦存狀態、分布規律、接觸關系、接觸面的特征及產狀等;

(二)與邊坡穩定有關的各類地質構造,包括斷層、褶曲和裂隙等的性質、產狀、發育方向及程度、裂隙帶寬度、充填物等;(三)松散及風化巖石的巖性、次生礦物、巖石破碎程度、與堅硬巖石的接觸關系及接觸面特征等;(四)滑坡體(包括排土場)位置、范圍及滑落時間、滑動方向、滑落面產狀及滲水情況等。

資料編錄與綜合分析:

此部分包括: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屬于原《規程》中第五章“資料編錄與綜合分析”中的相關內容。

主要變化是將《規程》中的第36條“井巷地質素描”中的豎井、石門、斜巷、巖石上下山、巖石大巷、主要煤巷等素描內容分解成單條列出,即構成第四十九條“立井素描”、第五十條“石門和斜井素描”、第五十一條“巖巷素描”、第五十二條“煤巷素描”;具體內容要求基本不變(略)。

另外,在本次修訂中完善了“綜合分析”中的內容。第五十三條煤礦地質綜合分析必須以完整、準確的第一手資料為基礎。

地質綜合分析應緊密圍繞煤礦存在的主要地質問題,著眼當前,兼顧長遠,立足煤礦,結合區域,廣泛采用新理論、新手段、新技術和新方法。第五十四條綜合分析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含煤地層層序、沉積特征及其演化規律;(二)煤層結構、煤體結構、煤層厚度、煤質變化的原因和規律;(三)構造及其組合特征、形成機制、展布規律和預測方法;(四)含煤地層中巖漿侵入體的特征、分布規律及其對煤層和煤質的影響;(五)瓦斯(或二氧化碳)賦存規律;(六)水文地質特征;(七)煤層頂底板、沖擊地壓、陷落柱、老空區、地熱和邊坡穩定性等地質問題;(八)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分析;(九)采探對比分析;(十)煤礦勘探、建設和生產中新出現的地質問題。第五十五條(原《規程》第42條修訂)煤礦每年年末應根據有關資料,依據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煤炭資源/儲量估算,掌握煤炭資源/儲量動態。第五十六條(原《規程》第43條修訂)

綜合分析成果應反映在煤礦生產地質報告、地質說明書及各類地質圖件上。

第五十七條(新增)

當煤礦發生地質災害事故,或某種地質因素可能成為制約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原因時,應有針對性地開展綜合勘查與分析研究,提出研究報告,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地質預報(新增條款,即第58條、第59條):第五十八條地質預報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地測部門與采掘部門應密切配合,及時觀測被揭露的各種地質現象,分析地質規律;(二)地質預報應按年報、月報等形式進行,且應根據采掘(剝)工程的進展及時發出;(三)地質預報應做到期前預報、期末總結,預報與實際出入較大時,應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提高地質預報質量;(四)地質預報經礦井總工程師審查簽字后生效。第五十九條地質預報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斷層、褶皺、陷落柱、地層傾角和巖漿侵入體等特征,以及對煤(巖)層的影響等;(構造地質)(二)煤層厚度、煤層結構、煤體結構、煤質、煤層頂底板及其巖性等;(煤層)(三)煤層瓦斯賦存規律、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等;(瓦斯)(四)含水層、隔水層、構造體的含水性和導水性,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老空區、老窯位置及其積水情況,封閉不良或封閉情況不明鉆孔的位置及封孔情況等;(水文地質)(五)露天煤礦滑落層(面)的賦存狀態及邊坡滑落規律,影響邊坡穩定的各種因素及影響程度等;(工程地質)(六)其他致災地質因素及建議。(其他)六、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

本章為原《規程》第六章“建井階段的地質工作”之修訂。包括“煤礦建設階段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開工前的地質工作、施工中的地質工作、建礦地質資料移交”幾個部分。

其中第三節“建礦地質資料移交”(本《規定》第五十七條)做了重要修訂,整合了地質報告、圖件和地質臺賬3項內容。

第六十條煤礦建設階段地質工作組要任務(原《規程》第44條修訂):

系統收集編錄煤礦建設階段工程所揭露的一切地質資料,及時預測預報并研究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質問題,編制建礦地質報告并全面移交給生產單位。

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由煤礦建設單位負責,煤礦施工單位具體實施。第六十一條新建礦井開工前應開展下列地質工作:

(原《規程》第45、第46條合并修訂)(一)熟悉煤礦設計依據的最終地質勘探報告,掌握煤礦地質特征及其與區域地質的關系;(二)熟悉煤礦設計,分析與煤礦相關的地質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及其他開采技術資料,參與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三)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四)調查、核實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煤層露頭、典型地質剖面、地面塌陷、地表水體、老空區、老窯、鄰近煤礦生產和地質資料等,并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剝)工程平面圖上;(五)編制煤礦瓦斯地質圖,研究煤層瓦斯賦存規律;(六)參與編制井巷揭煤探測方案、井巷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第六十二條新建礦井開工前應編制下列主要

井巷(采剝)工程的預想地質資料:

(原《規程》第47條修訂)(一)井筒,主要石門,運輸大巷,總回風巷,首采區上(下)山、運輸巷、回風巷、切眼等平面圖、剖面圖及其地質說明書;(二)井底車場、總運輸水平、總回風水平的水平地質切面圖;(三)井巷工程需要的其他預想地質資料;(四)露天煤礦采剝工程所需的預想地質資料。第六十三條

(原《規程》第48條修訂)

井巷掘進過程中,應按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對井巷穿過的地層、煤層、地質構造、陷落柱、含水層和隔水層等進行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并根據分析的結果,及時補充、完善相關地質資料。第六十四條(原《規程》第50條修訂)井筒施工時,應及時觀測井溫、水位、井下涌(漏)水量等變化情況。當發現影響施工的不利地質因素時,應及時提供補充地質資料。

第六十五條(原《規程》第51條修訂)采用預注漿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應進行下列工作:(一)做好注漿鉆孔簡易水文記錄,提出注漿前后的抽(壓)水試驗資料;(二)詳細觀測記錄注漿層、段注漿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情況。第六十六條

(新增)

井巷掘進過程中,出現地質異常或與預測地質資料有較大出入時,應采用以鉆探為主、配合物探手段查明相關地質情況;否則,不得組織施工。第六十七條(新增)

石門、立井和斜井揭煤前,應采用物探和鉆探等手段綜合探測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根據探查情況,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議。

第六十八條(原《規程》第52條修訂)煤礦建設施工中,應觀測分析影響施工的膨脹性黏土、流砂、基巖風化帶、軟巖、不穩定巖體及巖漿巖體等分布情況,必要時應采樣測試。對缺少可靠化驗資料的可采煤層,應進行必要的采樣化驗。第六十九條

(新增)

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組織開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建礦過程中,對已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或瓦斯異常涌出的地段,應詳細記錄地質現象,分析煤與瓦斯突出或瓦斯異常涌出的有關地質因素,總結規律。

第七十條(原《規程》第53條修訂)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組織開展煤礦防治水工作。第七十一條(新增)有沖擊地壓傾向的煤礦,應開展沖擊地壓與各種地質因素和采掘工程關系的研究工作,總結規律。第七十二條

(新增)

有地熱危害的礦井,應有計劃地進行地溫觀測與探測,查明本礦井恒溫帶的深度和溫度、不同深度和各構造部位的地溫變化梯度;分析地溫異常變化的地質因素;掌握煤礦地溫變化規律,預測地熱異常區。

第七十三條(原《露天礦井地質規程》第三章“工程地質”修訂)露天煤礦基建過程中應及時開展邊坡研究工作,測定與邊坡穩定性有關的巖石力學參數,評價邊坡穩定性,開展滑坡、泥石流地質災害的預測預報及其防治等工作。第七十四條(原《規程》第56條修訂)基建煤礦移交生產前6個月,煤礦建設單位應組織編寫《建礦地質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建礦地質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B。第七十五條(原《規程》第55和57條綜合修訂)基建煤礦移交生產時,應同時移交下列主要地質資料:(一)地質報告:1.煤礦地質勘查報告;2.井筒檢查孔總結報告及建礦期間補充地質勘探報告;3.建礦地質報告;4.巖土工程相關的勘查報告(露天煤礦)。

(二)圖件:1.煤礦地形(或基巖)地質圖;2.設計開拓煤層底板等高線及資源/儲量估算圖(急傾斜煤層應繪制相應的立面投影圖)3.井上下對照圖;4.采掘(剝)工程平面圖;5.礦井瓦斯地質圖;6.煤礦充水性圖;7.主要井巷工程地質剖面圖;8.補充勘探的鉆孔柱狀圖;9.主要井巷地質素描圖;10.回風和運輸水平地質切面圖;11.工程地質平面、斷面圖(露天煤礦);12.其他必要圖件。(三)地質臺賬等資料:1.構造素描卡片、臺賬和照片;2.煤層厚度實(探)測卡片和臺賬;3.瓦斯參數測定成果臺賬;4.煤與瓦斯突出觀測卡片和臺賬;5.防治水基礎臺賬;6.注漿、預注漿觀測記錄臺賬;7.煤質及有益礦產化驗成果臺賬;8.地溫、水溫記錄臺賬;9.原始觀測和探測資料;10.煤(巖)層標本;11.工程地質臺賬;12.其他相關資料七、煤礦生產階段的地質工作

本章為原《規程》第七章“礦井生產階段的地質工作”之修訂。包括“煤礦生產階段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采區掘進的地質工作、掘進和工作面的地質工作、煤礦水平延伸的地質工作、露天煤礦的工程地質工作”幾部分內容。

第七十六條(原《規程》第58條修訂)煤礦生產階段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根據煤礦生產的需要,系統收集、編錄所揭露井巷工程的地質資料,開展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及時編寫各種地質報告、地質說明書等相關地質資料,保障安全生產。第七十七條(原《規程》第59條修訂)煤礦生產階段的地質工作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及時對揭露的地質情況進行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并補充和完善相關地質資料。當現有的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時,應按要求進行補充地質調查與勘探,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第七十八條(新增):基建煤礦移交生產后,應在3年內編寫生產地質報告,之后每5年修編1次。生產地質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生產地質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B。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對生產地質報告進行修編:(一)地質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煤質等發生了較大變化;(二)煤炭資源/儲量變化超過前期保有資源/儲量的25%;(三)煤礦改擴建之前。原《規程》第10條礦井地質條件的類別應在新井投產8~10年內提出,以后每隔8~10年或在修改礦井地質報告時評定一次第七十九條(原《規程》第63條修訂):

采區設計前3個月應提出采區地質說明書,并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編寫的主要內容及要求見附錄C。第八十條(原《規程》第64條修訂)地質勘探工作量達不到有關規定要求或影響采區設計與掘進的地質因素不確定時,應采用物探、鉆探等手段開展下列工作:(一)查明落差5米以上斷層、直徑大于30米的陷落柱、褶曲的形態和巖漿巖侵入及影響范圍等;(二)查明煤層層數、厚度,煤層結構和煤體結構及其變化;(三)查明瓦斯賦存規律;(四)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查明采掘工程與采空區、老窯的空間關系,確定防隔水煤(巖)柱;(五)查明煤層頂底板特征及其他開采技術條件。第八十一條(新增)采區開采結束后6個月內,應提出采區地質總結報告,報礦井總工程師審核。第八十二條(新增)掘進工作面設計前1個月,地測部門應提出掘進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并由礦井總工程師審批。編寫的主要內容及要求見附錄C。第八十三條(原《規程》第66條修訂)工作面掘進期間應開展下列地質工作:(一)查明影響回采工作面連續推進的斷層和褶皺,并采用物探、鉆探等手段查明回采工作面內隱伏斷層或陷落柱等;(二)進一步查明瓦斯賦存規律;(三)查明工作面及周邊水文地質情況,并提出防治水措施;(四)根據實測資料預測工作面內煤層厚度及結構變化情況,繪制工作面煤層厚度等值線圖;(五)測定煤質、煤巖等參數,分析煤質、煤巖變化規律,評價煤的利用途徑;(六)查明煤層頂板巖性、厚度和裂隙發育程度,評價煤層頂板穩定程度;(七)巷道實見的煤層沖刷變薄帶,應查明其類型,確定其影響范圍;(八)查明揭露的巖漿巖體的位置、形態、影響范圍及其對整個工作面的破壞程度,探測煤的變質帶寬度,確定煤的變質程度;(九)利用工作面巷道查明鄰近煤層的地質條件;(十)核實工作面的煤炭資源/儲量。新增內容XX煤礦二1煤層原煤灰分等值線圖XX煤礦二1煤層原煤硫分等值線圖第八十四條(原《規程》第67條修訂)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應開展相關物探、鉆探等補充地質工作,查明工作面內部地質構造情況,并在10日內(原《規程》為5日)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質說明書,由礦井總工程師審批。編寫的主要內容及要求見附錄C。第八十五條(原《規程》第68條修訂)工作面回采過程中應開展下列地質工作:(一)及時填繪、分析工作面的采高和煤層厚度資料,對分層開采的厚煤層,探明煤層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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