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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4.3消費稅稅率的稅收籌劃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主要內容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539號)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具體來講,消費稅的納稅人分為以下幾種情況:①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③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②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④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①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生產應稅消費品用于對外銷售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銷售時納稅移送使用時納稅不納稅例如: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②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對“直接出售”做了專門解釋:
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③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④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例如: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95號)、《關于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76號)和《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將“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稅目下的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由生產環節、進口環節征收消費稅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所以零售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的單位和個人,是消費稅的納稅人。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④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再例如: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案例】甲公司屬啤酒生產銷售企業,因生產能力不足,故從其他啤酒生產企業購入成品啤酒,入庫后直接銷售給客戶。問:該消費稅是否可以全額抵扣?依據是什么?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
【案例】A市某糧食白酒生產企業(一下簡稱甲企業)委托某酒廠(以下簡稱乙企業)為其加工酒精6噸,糧食由委托方提供,發出糧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費60000元,增值稅1020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受托方無同類酒精銷售價。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連續生產套裝禮品白酒10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30000元,當月全部銷售。如何籌劃可以減輕糧食白酒廠的消費稅?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
【籌劃安排】受托方應代收代繳消費稅=(510000+60000)/(1-5%)*5%=30000(元),由于委托加工已稅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費稅將計入原材料的成本。銷售套裝禮品白酒應納消費稅=100*30000*20%+100*2000*0.5=700000(元),如果改變方案,甲企業將乙企業吸收合并,甲企業在委托加工環節支付的30000元消費稅將得到免除。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由于消費稅是針對特定的納稅人和特定的環節征稅,因此可以通過企業的合并,遞延納稅時間,獲取稅收利益。企業合并甲企業乙企業購銷環節甲企業內部材料轉移環節乙企業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
(1)合并會使原來企業間的購銷環節轉變為企業內部的原材料轉讓環節,從而遞延部分消費稅稅款。(2)如果后一環節的消費稅稅率較前一環節的低,則可直接減輕企業的消費稅稅負。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案例4-1某地區有兩家大型酒廠A和B,它們都是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企業A主要經營糧食類白酒,以當地生產的大米和玉米為原料進行釀造,按照消費稅稅法規定,應該適用20%的稅率。企業B以企業A生產的糧食酒為原料,生產系列藥酒,按照稅法規定,適用10%的稅率。企業A每年要向企業B提供價值2億元,計5000萬千克的糧食酒。經營過程中,企業B由于缺乏資金和人才,無法經營下去,準備破產。此時企業B欠企業A共計5000萬元貨款。經評估,企業B的資產恰好也為5000萬元。企業A領導人經過研究,決定對企業B進行收購。思考:從稅收的角度考慮,企業領導人的決策依據是什么?(1)這次收購支出費用較小。由于合并前,企業B的資產和負債均為5000萬元,凈資產為零。因此,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該購并行為屬于以承擔被兼并企業全部債務方式實現吸收合并,不視為被兼并企業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不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不用繳納所得稅。此外,兩家企業之間的行為屬于產權交易行為,按稅法規定,不用繳納營業稅。(2)合并可以遞延部分稅款。合并前,企業A向企業B提供的糧食酒,每年應該繳納的稅款為:消費稅20000×20%+5000×2×0.5=9000(萬元);增值稅20000×17%=3400(萬元),而這筆稅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遞延到藥酒銷售環節繳納(消費稅從價計征部分和增值稅),獲得遞延納稅好處;另一部分稅款(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款)則免于繳納了。(3)企業B生產的藥酒市場前景很好,企業合并后可以將經營的主要方向轉向藥酒生產,而且轉向后,企業應繳的消費稅稅款將減少。由于糧食酒的消費稅稅率為20%,而藥酒的消費稅稅率為10%,但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泡制酒,稅率則為20%。如果企業合并,則稅負將會大大減輕。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案例4-1續決策依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4.1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案例4-1續合并前應納消費稅款為:
A廠應納消費稅:20000×20%+5000×2×0.5=9000(萬元)
B廠應納消費稅=25000×20%+5000×2×0.5=10000(萬元)合計應納稅款=9000+10000=19000(萬元)合并后應納消費稅款為=25000×20%+5000×2×0.5=10000(萬元)假定藥酒的銷售額為2.5億元,銷售數量為5000萬千克。合并后節約消費稅稅款=19000-10000=9000(萬元)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1.1
從價計征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價定率計征辦法的應稅消費品以銷售額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消費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除增值稅稅款以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1.1
從價計征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的確定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1.1
從價計征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的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三、關于計稅依據問題(五)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六)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法規鏈接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1.2
從量計征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辦法的應稅消費品以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數量進口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的進口征稅數量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1.3
復合計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應稅消費品主要包括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卷煙復合計稅辦法下,應納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通過縮小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可達到直接減輕稅負的目的。針對消費稅的計稅特點,其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關聯企業轉讓定價1選擇合理的銷售方式2以應稅消費品抵債、入股的籌劃3外購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的籌劃4以外匯結算的應稅消費品的籌劃5包裝物的籌劃6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2.1關聯企業轉讓定價案例4-2某酒廠主要生產糧食白酒,產品銷往全國各地的批發商。按照以往的經驗,本地的一些商業零售戶、酒店、消費者每年到工廠直接購買的白酒大約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業銷售給批發部的價格為每箱(不含稅)1200元,銷售給零售戶及消費者的價格為(不含稅)1400元。經過籌劃,企業在本地設立了一獨立核算的經銷部,企業按銷售給批發商的價格銷售給經銷部,再由經銷部銷售給零售戶、酒店及顧客。已知糧食白酒的稅率為20%。思考:籌劃前后,該酒廠應該繳納的消費稅稅額分別是多少?能為企業節約多少稅款?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2.1關聯企業轉讓定價案例4-2續籌劃前:直接銷售給零售戶、酒店、消費者的白酒應納消費稅額:
1400×1000×20%+12×1000×0.5=286000(元)籌劃后:銷售給經銷部的白酒應納消費稅額:
1200×1000×20%+12×1000×0.5=246000(元)節約消費稅稅款=86000-246000=40000(元)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生在生產領域而非流通領域(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除外),如果關聯企業中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以較低的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消費稅的課征只選擇單一環節(卷煙除外),主要在生產制環節征收,企業可以采用分設獨立核算的經銷部、銷售公司的辦法,降低生產環節的銷售價格,從而實現節稅。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2.1關聯企業轉讓定價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2.1關聯企業轉讓定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企業銷售給下屬銷售部門的價格應當參照社會的平均銷售價格而定。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2.2選擇合理的銷售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應稅行為性質和結算方式分別按不同方式確定。具體如下:(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看,選擇恰當的銷售方式可以使企業合理地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遞延稅款繳納。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2.2選擇合理的銷售方式例如,甲公司銷售一筆貨物給乙公司,貨款于貨物發出的兩個月支付,這時,在合同上明確以賒銷的方式進行銷售,就可以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2.3以應稅消費品抵債、入股的籌劃案例4-2
2013年12月,黃山釀造廠以500公斤B牌白酒抵償原企業經營中欠東方糧食加工有限公司的債務。該釀造廠當月銷售B牌白酒的情況為:以80元/公斤的價格銷售了600公斤,以100元/公斤的價格銷售了1500公斤,以120元/公斤的價格銷售了600公斤。該釀造廠以80元/公斤的價格計算并按期申報繳納該筆抵債白酒的消費稅稅款:
500×2×0.5+80×500×20%=500+8000=8500(元)2014年初,稅務機關在稽查時提出用于抵債的白酒應當補繳消費稅。思考:該稅務機關提出補繳消費稅的結論是否合法?有何法律依據?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2.3以應稅消費品抵債、入股的籌劃案例4-2續分析:
該稅務機關提出補繳消費稅的結論符合稅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第三條第六項,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當月,黃山釀造廠銷售此類白酒的最高銷售價格為120元/公斤,則該筆用于償債的白酒應繳納的消費稅為:
500×2×0.5+120×500×20%=500+12000=12500(元)因此,黃山釀造廠應補繳消費稅稅款4000元(=12500-8500)。案例來源:梁俊嬌,《稅收籌劃》(第三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有改動)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因此,如果企業存在以應稅消費品抵債、入股的情況,最好先銷售,再作抵債或入股的處理。
此外,對于以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情況,最好先按照當月的加權平均單價或公平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再購買生產資料或消費資料。(參見教材第104頁案例4-3)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2.3以應稅消費品抵債、入股的籌劃案例總結
某小轎車生產企業當月共對外銷售小轎車10輛,其中5輛的銷售單價為95000元/輛,3輛的銷售單價為100000元/輛,剩下2輛的銷售單價為105000元/輛。當月甲企業與其原材料提供廠乙發生了一筆物物交換的業務,甲企業以4輛同型號小轎車與乙企業交換其所需原材料。該型號小轎車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9%,請問甲企業該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具體案例
按照稅法的規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按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該企業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105000×4×9%=37800(元)
籌劃思路如果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協議,甲企業按照當月銷售小轎車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這4輛小轎車的銷售價格,并將之銷售給乙企業,然后購買原本用來交換的原材料,則甲企業應納消費稅稅額為:(95000×5+100000×3+105000×2)÷10×4×9%=35460(元)可節稅37800-35460=2340(元)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2.4外購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的籌劃用外購已繳稅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算征收消費稅時,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從價定率從量定額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其中,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其中,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當期購進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末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2.4外購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的籌劃(1)以外購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2)以外購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3)以外購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4)以外購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可以抵扣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范圍國稅發[1993]156號國稅發[1994]130號財稅[2006]33號(5)以外購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連續生產汽車輪胎;(6)以外購的已稅摩托車連續生產摩托車;(7)以外購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8)以外購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9)以外購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10)以外購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11)以外購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延伸:還有別的嗎?某糧食白酒廠需要一批酒精作原料加工生產白酒,現有2中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外購酒精,從本市甲酒廠購進酒精需支付購買價款5萬元;方案二,自行加工,酒廠自行加工酒精需要原材料4.3萬元,加工費用2000。試分析,該酒廠應選擇哪種方案?方案一:外購酒精的買價是由銷售方加工生產酒精的成本、利潤及銷售方繳納的酒精消費稅3部分構成,其中已由銷售方繳納的消費稅委2500(50000*5%)元。因此,5萬元的酒精購進成本中包含有2500元的消費稅。方案二,自行加工酒精用于繼續加工白酒,其中間產品酒精不需要繳納消費稅,因此作為生產白酒原料的酒精加工成本為45000(43000+2000)元。納稅分析:比較2中方案得知,由于外購酒及酒精連續生產酒類產品,是不得抵扣已納消費稅,因此外購酒精中的成本包含有2500元消費稅,而自行加工的酒精用于生產白酒時沒有繳納消費稅,因此自行加工酒精的成本低于外購酒精的成本。納稅人用外購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外購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化妝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2.4外購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的籌劃4.2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4.2.2.5以外匯結算的應稅消費品的籌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時,應按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銷售額以后,再按公式計算應納稅額。人民幣折合率,既可以采用銷售額發生當天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也可以采用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企業應從減輕稅負的角度考慮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動趨勢,選擇有利于企業的匯率。一般情況下,越是以較低的人民幣匯率計算應納稅額,越有利于減輕稅負;外匯市場波動越大,進行稅務籌劃的必要性也越強。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稅法規定,匯率的折算方法一經確定,一年內不得隨意變動。(一)政策依據與籌劃思路三、包裝物的稅收籌劃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按其所包裝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包裝物租金應視為價外費用,并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征稅。1.政策依據(一)政策依據與籌劃思路三、包裝物的稅收籌劃包裝物押金則應視不同情況加以區分:包裝物無論作價與否,隨同產品銷售并收取押金的,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年)收回包裝物并退還押金的,此項押金可暫不并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中征稅;如果逾期未收回包裝物并不再退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征消費稅。(一)政策依據與籌劃思路三、包裝物的稅收籌劃2.籌劃思路關于包裝物的籌劃思路就在于如何將包裝物的價值排除在稅基(產品售價)之外,并使這一部分包裝物既能全部或部分回收,同時又不具備納稅條件。(二)具體案例三、包裝物的稅收籌劃1.具體案例
某汽車輪胎廠某月銷售汽車輪胎1000個,每個輪胎售價為2500元(不含增值稅價格),每個輪胎耗用一個包裝物,每個包裝物的價格為50元。輪胎的消費稅稅率為3%。請問,如何進行該汽車輪胎廠的消費稅稅收籌劃?(二)具體案例三、包裝物的稅收籌劃2.籌劃思路如果企業將包裝物作價連同輪胎一起銷售,包裝物應并入輪胎售價一并征稅。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2500+50/(1+17%)]×1000×3%=76282.05(元)如果企業不將包裝物并入輪胎售價中作價銷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每個包裝物押金為50元,則包裝物押金不并入輪胎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此時,企業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2500×1000×3%=75000(元)(二)具體案例三、包裝物的稅收籌劃對于包裝物的回收,考慮以下兩種情況:
如果包裝物在規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年)收回,企業退還押金,則此項押金不必繳納消費稅,企業可節稅:
76282.05-75000=1282.05(元)如果包裝物在規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年)未能收回,企業無論是否退還押金,此項押金都要納入銷售額征稅。企業應就該押金補繳的消費稅為:
50/(1+17%)×1000×3%=1282.05(元)但企業可以將該筆稅款推遲一年繳納,企業仍可以獲得該筆補繳稅款的時間價值。(三)分析評價三、包裝物的稅收籌劃如果承擔包裝任務的主體是廠家,企業應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這樣就可將包裝物的價值排除在稅基之外。企業也可以采用“先銷售后包裝”的方式讓商家成為承擔包裝任務的主體,將包裝的任務轉嫁給商家。這種方式更多的適用于成套消費品的出售。
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酒類產品包裝物的籌劃關鍵在于盡量節省包裝物成本,以減少稅基。4.3消費稅稅率的稅收籌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自2001年5月1日起,卷煙、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改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復合征收稅制。消費稅稅率比例稅率定額稅率黃酒、啤酒、成品油1.雪茄煙、煙絲2.其他酒、酒精3.化妝品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5.鞭炮、焰火6.汽車輪胎7.摩托車8.小汽車9.高爾夫球及球具10.高檔手表11.游艇12.木制一次性筷子13.實木地板4.3消費稅稅率的稅收籌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第五條: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與外購或自產的非應稅消費品組成套裝銷售的,以套裝產品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納稅人應針對消費稅的稅率多檔次的特點,根據稅法的基本原則,正確進行必要的合并核算和分開核算,以求達到節稅目的。相關法規(二)具體案例1.具體案例【案例一】某酒廠生產糧食白酒與藥酒,同時,為拓展銷路,該酒廠還將糧食白酒與藥酒包裝成精美禮盒出售(白酒、藥酒各一瓶)。2008年4月份,該酒廠的對外銷售情況如下:請問,應該如何進行該廠的消費稅稅收籌劃?(二)具體案例2.案例解析
如果這三類酒未單獨核算,則應納稅額的計算應采用稅率從高的原則,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為:(30×15000+60×10000+85×1000)×20%=227000(元)如果這三類酒單獨核算,則應納稅額的計算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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