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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一、勞動法適用范圍的概念勞動法的適用范圍,是指勞動法的效力范圍。包括時間效力、地域效力和對人的效力。
1(一)勞動法的時間效力
1.法律公布的生效或者失效時間2.新法優于舊法3.特別法優于普通法2(二)勞動法的地域效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2.中國港澳臺地區除外3(三)勞動法對人的效力范圍1.勞動者2.用人單位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5二、各類用人單位(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1.企業2.個體經濟組織63.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參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第二條7問題:1、目前,我國律師事務所有哪幾種組織形式?2、目前,我國律師事務所有哪幾類工作人員?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9
【案例簡介】
1、上海:在仲律師與上海市JY律師勞動合同糾紛案中,仲律師于2002年3月14日向上海市虹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申訴書申請仲裁,請求解除與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的勞動關系。同日,上海市虹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虹仲(2002)決字第28號仲裁決定書。在該決定書中,上海市虹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仲律師的申請不屬于其受理范圍為由決定對仲律師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上海市虹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之間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10此后,仲律師向法院起訴。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在(2002)虹民二(商)初字第624號民事判決中認為:勞動關系是一種存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以一定數量和質量的勞動給付為目的的特殊民事法律關系。勞動關系既包含財產性債權債務關系也包含身份隸屬關系。在現行法律制度、審判實踐及勞動法理論中,確定有無身份隸屬關系的標準通常可概括為“控制論”或“組織論”:前者是指受聘人是否必須服從聘用人并遵守聘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與規章制度,后者是指受聘人個人的工作是否是聘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11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是不占國家編制、不用國家經費的合伙制律師執業機構。仲律師自1999年7月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受聘于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后,至今其人事和組織關系歸屬于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負責對仲律師進行政治思想、工作紀律、業務培訓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并根據仲律師的工作業績對仲律師進行考核、獎罰、發放福利和待遇,12仲律師必須遵守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的章程和各項制度、服從并執行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根據政策規定為仲律師辦理并代為繳納養老金、公積金、失業保險金。同時,仲律師個人的工作也是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因此,仲律師與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簽訂并履行聘用合同的法律行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勞動關系。
13該案件的上訴審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03)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21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原審法院根據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確認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與仲律師簽訂的聘用合同系勞動合同,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與仲律師之間系勞動合同關系正確。
14仲律師與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勞動糾紛案,是目前國內法院闡述律師與律師事務所關系最為詳細的案例之一。在該案件中,一、二審法院均回避了認定仲律師和上海市JY律師事務所構成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依據,而是依據“審判實踐”、“勞動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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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廣東:律師廖某2001年11月與廣東某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合同約定廖律師每月工資為1200元及通訊費、交通費、餐費、房屋津貼等。之后,雙方續簽了2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簽訂新的合同,亦未續簽,廖榮繼續留在該所工作,該所也未表示異議,繼續分配案件給他,并支付工資。但自2004年1月起,律師事務所無故拖欠工資,并在3月份借故將其辭退。16
對此,廖律師認為,某律師事務所既未及時結清他的工資,也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遂于2004年4月5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律師事務所賠償其經濟損失。17但是,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執業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關系不屬于勞動法調查范圍為由而不予受理。廖律師不服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2004年7月20日,一審法院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之間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調整范圍為由駁回了廖律師的訴訟請求。廖律師不服,提出上訴。2004年11月11日,二審法院對此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183、北京:在楊律師與北京市JY律師事務所勞動爭議糾紛案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2007)朝民初字第17988號判決書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職工并且向職工支付工資的單位,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除上述用人單位之外,其他的主體不是用人單位。19律師事務所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設立的組織,其既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又非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范疇,本案被告系于2005年4月25日經北京市司法局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故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原告以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范疇為由請求本院維護其各項權利于法無據。20楊律師與北京市JY律師事務所勞動爭議糾紛案,是人民法院依據勞動法律規定,直接否定律師事務所是受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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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在羅律師與北京市ZY律師事務所債務糾紛案中,羅律師主張其是北京市ZY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要求北京市ZY律師事務所支付他在該所執業期間的業務提成款及未報銷的差旅費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2007)海民初字第11953號裁決書中指出:結合本案現有證據材料,羅律師不符合《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的合伙人應當具備的條件,22其未與ZY所其他專職律師簽署合伙人協議,其亦未對ZY所出資,其合伙人身份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核,亦未經ZY所合伙人予以確認。雖羅律師提交了ZY所《合伙人制度改革要點》、《ZY所律師工作通報》及《合伙人常務會議決定》等證據材料用于證明其合伙人身份,但ZY所對述文件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據此,羅律師主張其具有ZY所合伙人身份,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3海淀區人民法院進一步指出:相反,從ZY所提交的聘用合同,可以反映出羅律師系ZY所的專職律師,其工作內容系根據ZY所委派確定,羅律師在完成委派的工作內容后,有權根據雙方達成的有關約定取得勞動報酬。依據本案現有證據材料,應當確認羅律師與ZY所之間建立的系勞動合同關系。現羅律師提出的基在ZY所執業期間受ZY所委派擔任法律顧問、參與訴訟代理所取得的創收提成款及提供法律服務所支出差旅費的報銷,均屬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勞動報酬爭議,該爭議依法應先通過勞動仲裁解決。24羅律師以律師事務所不是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為由提出上訴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08)一中民終字第870號民事裁定書中闡述道:……在羅律師無證據證明其是ZY所合伙人的情況下,其屬于ZY所的專職律師,其與ZY所之間的關系屬于勞動合同關系,一審法院認定羅律師與ZY所之間的爭議應當先行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并無不妥,本院亦予以確認。25圖片1圖片226(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1.國家機關
272.事業單位28是指國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參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2004年)第二條事業單位,一般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與價值不直接表現或主要不表現為可以估量的物質形態或貨幣形態。2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96條:事業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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