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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高等學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提高兵員征集質量,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國家給予資助?,F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學生,在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實行代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等學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國家實行學費減免。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學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疲ê呗殻?、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疲ǜ呗殻ㄍ卯厴I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下列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不享受國家資助:(一)在校期間已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國防生;(三)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學生。第五條

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安排。第二章

標準及年限

第六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標準,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0元。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據實補償或者代償。退役復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于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高出部分退還學生。第七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后,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第八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的年限,按照國家對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相應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達到的修業規定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第十一條

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的學生,到學校報到后向學校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寫并提交《高校學生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申請表》和退出現役證書復印件。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第十二條

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余部分國家助學貸款。第十三條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往屆畢業生,如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全部代償資金。

第四章

資金撥付和管理第十四條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以下簡稱中央高校)國家資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屬高校(以下簡稱地方高校)國家資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各省級財政部門。第十五條

地方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中央財政于每年5月底前,對各省份上一年度實際所需資助經費進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達各省份當年資金預算。第十六條

中央有關部門、各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至所屬高校。各有關高校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支付資助經費,確保國家資助政策及時落實到位。第十七條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應將本年度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的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地方高校應將本年度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的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第十八條

各地財政、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或截留、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受助資格,并不得申請學費減免。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后及時將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并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系,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被部隊退回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應在收回資金后十日內,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費。第二十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學校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第二十一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高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對應征入伍高校學生的入伍資格、資助資格等進行認真審核,不得弄虛作假。對符合要求的高校應征入伍學生,學校應及時辦理資助手續。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9年4月20日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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