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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2──PAGE1─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三章客貨運輸第四章運輸輔助業第五章監督檢查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維護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運輸輔助業經營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前款所稱運輸輔助業,包括客貨運輸站(場)服務、貨運代理和配載、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等。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第三條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市、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市容市政(城管)、工商、價格、環保、質監、安監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道路運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道路運輸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客貨運輸站(場)樞紐、應急運輸保障以及農村客運等公共服務事業給予財政扶持。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六條鼓鼓勵發展甩掛運輸、城市配送、多式聯運、冷鏈物流等現代運輸方式。推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的封閉式貨物運輸方式。第七條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范和指導會員的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法規、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宣傳貫徹。第二章一般規定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引導客運、貨運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發展。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發布駕駛培訓市場供求信息,推動市場開放有序、良性發展。第九條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應當對營運車輛加強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一)客運車(二)客運車輛、貨運出租汽車、教練車按照規定設置標識,禁止在車廂內外噴涂、張貼、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標志、標識,客運車輛按照規定懸掛營運標志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懸掛標志燈、牌;(三)定期對客貨運輸車輛、教練車、租賃汽車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排放標準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四)每年對客運車輛進行類型等級復核。第十條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應急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因此產生的費用由人民政府給予合理補償。第十一條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的服務質量考核和從業人員的經營行為記分考核。第十二條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客貨運輸駕駛員、教練員和駕駛培訓考試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系統對接信息資源共享。客貨運輸駕駛員、教練員被依法吊銷、注銷、撤銷駕駛證的,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所屬企業通報;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公安部門應當根據駕駛員從業申請的需要,提供相應的安全駕駛證明。第三章客貨運輸第十三條鼓勵發展農村客運,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客運班車實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模式、車輛使用城市公共汽車車型的,參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規定進行管理。第十四條超市、商場、房地產企業、航空公司、醫院等經營單位使用車輛定點、定線免費接送服務對象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按照營運方式納入班車客運管理或者包車客運管理。學校、幼兒園專門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客車應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不得從事經營性運輸。第十五條客運班線經營者變更班次、起始地或者目的地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應急運輸任務外,起始地或者目的地應當在車籍所在地。單程包車回程載客的,應當向回程客源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十六條新增或者更新客運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省際和市際包車的,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類型等級應當達到高級;從事縣際和縣內包車的,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第十七條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資質的快遞企業可以按照規定使用客車從事快遞運輸,并使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道路貨物運輸證件。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配備專人負責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和安全管理,并按照規定填報監控數據及運輸車輛、從業人員等相關信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及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核定的類別、項別運輸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設有固定的停車場所,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居民小區(新村)或者其他可能威脅公共安全的場所停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第四章運輸輔助業第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編制客貨運輸站(場)規劃。客貨運輸站(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客貨運輸站(場)規劃。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公路,應當統一規劃、同步設計農村客運站(亭)等設施。市、縣級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城區范圍設置適當數量的客車停靠點。第二十條一、二級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站前廣場、售票廳、候車廳等場所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并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建立的監控系統。需要進站經營的客運車輛,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的進站證件,服從客運站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第二十一條從事貨運交易市場經營的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具有合法的不少于一萬平方米的封閉、硬化停車場和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庫房。從事倉儲理貨經營的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具有合法的不少于二千平方米的庫房或者五千平方米的場地。但進入貨運交易市場經營的,其經營場所面積可以按照市場設施條件核定。第二十二條從事貨運代理、配載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1.經營貨運代理業務的,其營業用房面積不少于五十平方米。但進入貨運交易市場經營的,其營業面積可以按照市場設施條件核定;2.經營貨運配載業務的,其營業場所面積不少于五十平方米、倉儲面積不少于一百平方米。但進入貨運交易市場經營的,其營業面積及倉儲面積可以按照市場設施條件核定。(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裝卸、信息等設施、設備。(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四)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五)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配備與其經營范圍和經營項目相適應的維修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員、價格結算員,以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服務質量規范,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業務流程、收費標準、服務承諾、常用配件價格和工時定額等內容。機動車托修人無法提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為車輛噴涂或者改裝客運出租、貨運出租、教練車標識和設備。第二十四條鼓勵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從事機動車維修直營連鎖經營的,其總部與各網點可以在市區或者本縣級市范圍內共享技術負責人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的大型維修設施、設備。第二十五條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相關材料:(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檢測場地、設施、設備和計算機控制檢測系統;(二)有(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管理制度;(四)檢測設備經計量檢定合格。第二十六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教練車道路運輸證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提供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等服務模式。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注冊地經營,并在核定的教學場地開展教學活動。第二十七條教練員應當按照規定使用教練車和隨車電子教學設備,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學時。教練員不得酒后教學或者讓學員單獨駕駛教練車,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學員應當遵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有權選擇教練員,并與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者協商培訓時間。第二十八條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租賃車輛應當使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道路運輸證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自有十輛以上客車,每輛座位數九座以下;(三)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三級以上,并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五)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第二十九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在約定時間內將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三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人員參加,持執法證件,按照規定著裝,文明執法。實施上路檢查時,不得妨礙道路暢通。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統一、便于識別的道路運輸稽查標志和示警燈。第三十一條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超越經營許可范圍從事客貨運輸或者運輸輔助業經營活動,客貨運輸車輛、教練車、租賃車輛無道路運輸證件或者超越車輛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實施暫扣措施的,在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暫扣措施。第三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客貨運輸經營者的經營條件以及車輛實行年度審驗。審驗不合格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整改不合格或者超過一年未參加年度審驗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經營,或者開業申請時承諾的開業條件在承諾期限屆滿未履行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第三十三條質監、工商等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的機動車配件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配件的行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銷售假冒偽劣配件行為的,應當移送工商部門依法處理。工商、公安、市容市政(城管)、旅游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客運經營活動中的非法組客、拉客,以及違反規定行駛、停靠車輛等行為的監督檢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前述行為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一)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貨運出租汽車、教練車未按照規定安裝監控設施、設備的;(二)客運(三)客運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營運標志牌的;(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懸掛標志燈、牌的。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從事包車客運活動,起始地和目的地均不在車籍所在地,或者單程包車回程載客未備案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考核周期內記分考核不合格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暫扣、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客貨運輸從業人員未攜帶從業資格證件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為車輛噴涂或者改裝客運出租、貨運出租、教練車標識、設備的;(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符合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的許可,但使用無相應道路運輸證件的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汽車租賃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件的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者、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一)未在核定的教學場地開展教學活動、未建立學時預約制度或者未提供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服務模式的;(二)教練員未按照規定使用教練車和隨車電子教學設備,或者未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學時的。教練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不符合開業條件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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