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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法律關系包括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
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參加合同法律關系,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
義務的當事人。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
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注冊登記所在地)。
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備法人資格,而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的經營實體或者法人的分
支機構等社會組織。如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營體、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
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1.物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并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可以
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特定物與種類物等。如建筑材料、建筑設
備、建筑物等都可能成為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也是法律意義上的
物,可以作為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如借款合同等。
2.行為
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在合同法律關系中,?行為多表現為完成
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這些行為都可以成為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通過人的智力活動所創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識產權、技術秘密及在
特定情況下的公知技術。如專利權、計算機軟件等,都有可能成為合同法律關系的
客體。
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定的權剋義務。也是合同的具體要求,它決定了合同法律
關系的性質,也是聯結合同主體的紐帶。
合同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條件
能夠引起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和事實,就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
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有意識的活動,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
種表現形式。行為還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止匕外,行政行為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裁定
以及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等,也是一種法律事實,也能引起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
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發生的,能夠引起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
消滅的客觀現象。這些客觀事件的出現與否,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為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兩種。
(行為和事件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是以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發生的)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
代理行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代理關系的終止
L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
人失去民事行為能力(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
單位撤銷指定(4)監護關系消滅
委托代理是根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委托授權,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
權的意思表示,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的授權,可以使書
面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
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分配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本專業范圍內的監理工作”是“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委托,所以專業監理工
程師是總監理工程的委托代理人。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注意:在具體合同中,擔保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
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是對債權人權利的有效保護。
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
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2)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
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
照約定。①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②一般
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或者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
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
行的擔保方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轉移占有的,因此能夠成為抵押物的財產
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
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
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
的土地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抵押
擔保的范圍。
質押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權是一種約
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
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能夠用作質押的動
產沒有限制。
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
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1)留置權以債權人合法占有對方財產為前提;并且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種比較強烈的擔保方式,必須依法行使,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產生留置權。依《擔保法》
規定,能夠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且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
可能實施留置。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
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
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狹義的工程保險則是針對工程的保險,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及
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梁、水壩、港口等,在
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
建設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凡在工程期間的保險有效期內因在工地
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
任。
被保險人可以包括:(1)業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筑
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
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
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義務的期限不超過保險單明細
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險終止日。
合同鑒證的作用有以下幾點:(1)經過鑒證審查,可以使合同的內容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有利于糾正違法合同;(2)經過鑒證審查,可以使合同的內容更加完備,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3)經過
鑒證審查,便于合同管理機關了解情況,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約率。
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原則、內容和范圍、目的相同。
合同公證與鑒證的區別:合同公證與鑒證的性質不同、合同公證與鑒證的效力不同、合同公證與鑒證的適
應范圍不同
經過公證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經過鑒證的合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
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經過公證后,文書還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而經過鑒證的合同則沒有這樣的
效力,在訴訟中仍需要對合同進行質證,人民法院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遵守法律法規和公
序良俗的原則
諾成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則要求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還
必須交付標的物或者其他給付義務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
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是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
合同內容的合同。其他形式則包括公證、審批、登記等形式。
《合同法》采用不要式原則的原因:1、合同本質對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場經濟要求不應對合同形
式進行限制;3、國際公約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4、電子技術對合同形式的影響。
合同的內客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的期
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標的的表現形式為物、勞務、行為、智力成果、工程項目等。
對于強制性的標準.當事人必須執行,合同約定的質量不得低于該強制性標準。對于推薦性的標準.國
家鼓勵采用。當事人沒有約定質量標準,如果有國家標準,則依國家標準執行;如果沒有國家標準,則依行
業標準執行;沒有行業標準。則依地方標準執行;沒有地方標準.則依企業標準執行。由于建設工程中的質
量標準大多是強制性的質量標準,當事人的約定不能低于這些強制性的標準。
施工合同的履行地點是工程所在地;如果當事人希望通過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則必須在合同
中約定仲裁條款.因為仲裁是以自愿為原則的。
1.要約的概念和條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被要約人。要
約應當具有以下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具體地講,
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要約必須是對相對人發出的行為,必須由相對人
承諾,雖然相對人的人數可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另外,要約必須具備合同的一般條款。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它是當事
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這種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不確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
主要內容.也不含相對人同意后受其約束的表示。比如價目表的寄送、招標公告、商業廣告、招股說明書等.即
是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人可
以撤回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可
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
撤銷:第一,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
可撤銷,并己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和條件
承諾是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具有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非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是一種要約而非承諾。(2)
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的,視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
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反
對或者要約表明不得對要約內容作任何變更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以承諾的內容為準。(4)承諾必須在承諾
期限內發出。超過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外.為新要約。
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中,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行為是承諾。
2.承諾的期限
承諾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視要約的方式而定。(1)
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遲到的承諾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否則該超期的
承諾視為新要約,對要約人不具備法律效力。②非受要約人責任原因延誤到達的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
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期限。對于這
種情況,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否則承諾有效。
4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
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三)要約和承諾的生效
要約各承諾的生效在世界各國有三種規定,1、投郵主義2、到達主義。3、了解主義。到達主義是要求要約、
承諾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
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人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承諾應當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通知送達給要約人時
生效。
機收件人觸觸峨合跟立眥蔚牖卦M墉的,期拆颯為合同啦
的短。薄人另耦觸I,費麒的急
由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布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
范文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即采用的條款。格式條款
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條款為格式條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條款為格式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
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
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
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1、締約一方受有損失2、締約當事人有過錯3.合同尚未成立4.締約當事人的
過錯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締約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即該損失是由違反先合
同義務引起的。
承擔締約過失的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
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4、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的條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
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獨立存在的,合同的無效、變更、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
力。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不能認為合同無效將導致仲裁條款無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5、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
產訂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
3、表見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代理。基于此項信
賴.該代理行為有效。善意第三人與無權代理人進行的交易行為(訂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表見代理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處表見代理人并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書面明確授權,是無權代理;12)
客觀上存在讓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備代理權的理由;@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條件而訂立的,國家不承認其效力,不給予法律保護的合同。無
效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不論合同履行到什么階段,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這種無效的確認要溯
及到合同訂立時。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2、無效合同的免責條款
合同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機構均無權認定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即為無效。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
履行。對因履行無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1.返還財產
由于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退還財產是處理無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合同被確認無效后,
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不能返還的,應當作價補償。
2賠償損失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當根據過錯的
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國家采取強制性措施將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或者返還
第三人。無效合同不影響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權益。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條件,但二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
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
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
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不得撤銷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由于合同當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誤解,
產生錯誤認識。這里的重大誤解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發生的誤解,如果是合同訂立后發生的事實,
且一方當事人訂立時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沒有預見到,則不屬于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可以認定為
顯失公平。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合同撤銷權的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
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三)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三種。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轉讓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為前提和依據,因此,無效合同不存在履行問題。
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的原則
全面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
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點、期限等,都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
第一,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二,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履行:
①協議補充
②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三,合同內容不明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
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
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
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方負擔。
第四,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合同履行
《合同法》規定:“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2)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善意地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
附隨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協辯權。頰行懶機
(不安嫡權)~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
。共同的對價給付債務。的對價給付債務"負的對價給付債務
適用
點.
條
住
保全措施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危害時,允許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實現而
采取的法律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1)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
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如建設單位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施工單位拖欠施工人員工資,而施工單位不向建設單位追討,同時,
也不給施工人員發放工資,則施工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建設單位追討。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
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
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
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履行中的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
合同內可以約定,履行過程中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合同當事人
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關系并不因此而改變。
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1)債權的轉讓在合同內有約定,但不改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不得拒絕;(3)對第三人履行債務原則上
不能增加履行的難度和履行費用,否則增加費用部分應由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給予補償;(4)債務人未向第三
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向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仍由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追
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第三人沒有此項權利,他只能將違約的事實和證據提交給合同的債權人。
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1)部分義務由第三人履行屬于合同內的約定,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
系并不因此而改變;(2)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但不能強迫第三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仍由合同當事人的債務方承擔違約責任,即債權人不能直接
追究第三人的違約責任。
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包括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兩種情況,當事人也可將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債權轉/: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人
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
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但下列情形債權不可以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二)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
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
①《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轉移包括:債務全部轉移和債務部分轉移。當債務全部轉移時,債務人即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
則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而承擔原合同債務,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原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當債務部分轉移時,
原債務人并未完全脫離債的關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原來的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原
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
②《合同法》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依據法律規定,債務轉移發生效力后,債務承擔人將全部或部分地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
人,即新債務人,這是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為了使新債務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基于原債務所產生的抗辯權
對于新債務人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三)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
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渴
合同解除,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
雙方的協議而使債權債務關系如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包括:約定解除、法定解除。
(二)約定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通過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或者雙方協商決定而進行的合同解除。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而不是單方
行使解除權的解除。
2、約定一方解除合同條件的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合同成立之后,全部履行
之前,由當事人一方在某種條件出現后享有解除權,從而終止合同關系。
(三)法定解除合同(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法定解除是解除條件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
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一一先期違約(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一根本違約⑸法律規定的其他情
形。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k知到達對方I時解除。對
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則應在/理完相應的手續后解除。
樵、,取其他林救擅施,拜?■■■,■報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采用嚴格責任原則
《合同法》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是以補償性為原則的。補償性是指違約責任旨在彌補或者彌補因違約行
為造成的損失。對于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
違約責任在有些情況下也具有懲罰性。如: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違約行為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
約定的違約金;約定了定金,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約定的定金等。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1.繼續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4支付違約金(雙重制裁).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
損失額的賠償辦法。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違約
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采用。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則應當按照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仲裁的原則:1、自愿原則(1)是否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一一通過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2)選擇仲裁
機構
2、公平合理原則
3、仲裁依法獨立進行原則
仲裁機構是獨立的組織,相互之間無隸屬關系。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團體或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相互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1、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協議的作用
(1)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議的約束;(2)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3)排除了法院對
糾紛的管轄權;(4)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議進行仲裁。
(四)仲裁庭的組成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五)開庭和裁決
1、開庭:(1)仲裁應當開庭進行(2)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
家機密的除外。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
些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裁決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
效力。
(六)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2)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
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
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七)執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大部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由中級法院甚至高級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中的證據
證據有以下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
勘驗筆錄
第三章建設工程招標管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
招標。
前期準備應滿足的要求
(1)建設工程已批準立項;(2)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了報建手續,并取得批準;(3)建設資金能滿足建
設工程的要求,符合規定的資金到位率;(4)建設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領取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技術
資料能滿足招標投標的要求;(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人的招標能力要』:(1)有與招標工作相適應的經濟、法律咨詢和技術管理人員:(2)有組織編制招
標文件的能力:(3)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4)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條件(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
織評標的相應專業能力;(3)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對專家庫的要求包括:1)1專家人選。應是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的技術、經濟等方面人員。■專業范圍。專家的專業特長應能涵蓋本待業或專業招標所需各個方面。3)|人
員數量應能滿足建立庫的要求。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前,持有關資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投標人資格審查文件的核/⑴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2)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
歧視待遇;(3)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
對招標文件的核(1)招標文件的組成是否包括招標項口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
主要條款,能使投標人明確承包工作范圍和責任.并能夠合理預見風險編制投標文件。(2)招標項目需要劃分
標段時,承包工作范圍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3)招標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競爭的條件。在文件中不得要求或
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主要核查是否有針對外地區或外系統設
立的不公正評標條件。
招標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分為:①判定招標無效,責令改正后重新招標;②對單位負責人或其
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③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金;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
概念招標人通過新聞媒招標人向預先選擇的若
體發布招標公告,干家具備相應資質、符
凡具備相應資質符合招標條件的法人或組
合招標條件的法人織發出邀請函,請他們
或組織不受地域和參加投標競爭。邀請對
行業限制均可申請象的數目以5-7家為
投標。宜,但不應少于3家。招標過程劃分成招標準備階段、招標投標階段、和決
優點招標人可以在較廣不需要發布招標公告和標成交階段
的范圍內選擇中標設置資格預審程序,節1、選擇招標方式
人,投標競爭激烈,約招標費用和節省時(1)根據工程特點和招標人的管理能力確定發包范
有利于將工程項目間;由于對投標人以往圍;
的建設交予可靠的的業績和履約能力比較(2)依據工程建設總進度計劃確定項目建設過程中
中標人實施并取得了解,減小了合同履行的招標次數和每次招標的工作內容;
有競爭性的報價。過程中承包方違約的風(3)按照每次招標前準備工作的完成情況,選擇合
險。同的計價方式;
缺點由于申請投標人較由于邀請范圍較小選擇(4)依據工程項目的特點、招標前準備工作的完成
多,一般要設置資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情況、合同類型等因素的影響程度,最終確定招標方
格預審程序,而且的技術或報價上有競爭式。
評標的工作量也較實力的潛在投標人,競2、辦理招標備案
大,所需招標時間爭激烈程度相對較差。招標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招標手續。
長、費用高。招標備案文件應說明下列內容:
招標工作范圍;招標方式;計劃工期;對投標人的
資質要求;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的完成情況;自行招標還是委托代理招標。
3、編制招標有關文件一一招標廣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合同協議書、資格預審和評標辦法
公開招標時,從發布招標公告開始,邀請招標則從發出投標邀請函開始,到投標截止日期為止的期間稱
為招標投標階段
招標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
1、發布招標廣告
2、資格預審
(1)資格預審的目的。
二>保證參與投標的法人或組織在資質和能力等方面能夠滿足完成招標工作的要求;二是通過評審優選
出綜合實力較強的一批申請投標人,再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以減小評標的工作量。
(2)資格預審程序
1)招標人依據項目的特點編寫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分為資格預審須知和資格預審表兩大部分。
2)資格預審表是以應答方式給出的調查文件。所有申請參加投標競爭的潛在投標人都可以購買資格預審
文件,由其按要求填報后作為投標人的資格預審文件。
3)招標人依據工程項目特點和發包工作性質劃分評審的幾大方面,如資質條件、人員能力、設備和技術
能力、財務狀況、工程經驗、企業信譽等.并分別給予不同權重。
4)資格預審合格的條件。首先投標人必需滿足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必要合格條件和附加合格條件,其次
評定分必須在預先確定的最低分數線以上。
目前采用的合格標準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限制合格者數量,以便減小評標的工作量(如5家),招標人按得分高低次序向預定數量的投標
人發出邀請招標函并請他予以確認,如果某1家放棄投標則由下1家遞補維持預定數量;
另一種是不限制合格者數量,凡滿足80%以上分的潛在投標人均視為合格,保證投標的公平性和競爭性。
(3)投標人必須滿足的基本資格條件
資格預審須知中明確列出投標人必需滿足的最基本條件,可分為必要合格條件和附加合格條件兩類。
1)必要合格條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資質等級、財務狀況、企業信譽、分包計劃等具體耍求。是潛在投
標人應滿足的最低標準。
2)附加合格條件視招標項目是否對潛在投標人有特殊要求決定有無。普通工程項目可不設置附加合格條
件,對于大型復雜項目,則應設置此類條件。招標人可以針對工程所需的特別措施或工藝的專長;專業工程
施工資質;環境保護方針和保證體系;同類工程施工經歷:項H經理資質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方面設
立附加合格條件。
3、招標文件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它是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和報價的依據,因此應當包括
招標項目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招標文件通常分為投標須知、合同條件、技術規范、圖紙和技術資料、
工程量清單幾大部分內容。
4、現場考察
招標人在投標須知規定的時間組織投標人自費進行現場考察。設置此程序的目的,一方面讓投標人
了解工程項目的現場情況、自然條件、施工條件以及周圍環境條件,以便于編制投標書;另一方面也是
要求投標人通過自己的實地考察確定投標的原則和策略,避免合同履行過程中投標人以不了解現場情況
為理由推卸應承擔的合同責任。
5、解答投標人的質疑
對任何一位投標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質疑,招標人應及時給予書面解答并發送給每一位投標人,保證招
標的公開和公平,但不必說明問題的來源。回答函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如果書面解答的問題與招標
文件中的規定不一致,以函件的解答為準。
(三)決標成交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
從開標日到簽訂合同這一期間稱為決標成交階段,是對各投標書進行評審比較,最終確定中標人的過程。
1、開標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均應舉行開標會議。在投標須知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由招標人主持開標會議,所有投
標人均應參加,并邀請項目建設有關部門代表出席。開標時,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驗投標文件的密封
情況。確認無誤后,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所有在投
標致函中提出的附加條件、補充聲明、優惠條件、替代方案等均應宣讀,如果有標底也應公布。開標過程應
當記錄,并存檔備查。開標后,任何投標人都不允許更改投標書的內容和報價,也不允許再增加優惠條件。
投標書經啟封后不得再更改招標文件中說明的評標、定標辦法。
在開標時,如果發現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作為五次投標文件,不再進入評標:
(1)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
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
(4)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
(5)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
2.評標
(1)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
人以外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2)評標工作程序。
大型工程項目的評標通常分成初評和詳評兩個階段進行。
1)初評。評標委員會以招標文件為依據.審查各投標書是否為響應性投標,確定投標書的有效性。
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響應的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兩類。未作實質性響應的重
大偏差包括:
(i)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
(i)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由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Hi)投標文件記載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完成期限;
(iv)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
(V)投標文件記載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vi)投標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vii)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所有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標文件都屬于初評階段應該淘汰的投標書。
對于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指投標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
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對
招標文件的響應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仍屬于有效投標書。
屬于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書,可以書面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但不得超出
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商務標中出現以下情況時,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書中的錯誤加以修正后請該標書的投標授權人予以簽字
確認,作為詳評比較的依據。如果投標人拒絕簽字,則按投標人違約對待,不僅投標無效,而且沒收其投標
保證金。修正錯誤的原則是:投標文體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
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明顯錯誤的除外。
2)詳評。對各標書實施方案和計劃進行實質性評價與比較。評審時不應再采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考
慮因素以外的任何條件作為標準。設有標底的,評標時應參考標底。
詳評通常分為兩個步驟進行。首先對各投標書進行技術和商務方面的審查,評定其合理性;其次,在對
標書審查的基礎上,評標委員會依據評標規則量化比較各投標書的優劣,并編寫評標報告。
由于工程項目的規模不同、各類招標的標的不同,評審方法可以分為定性評審和定量評審兩大類。中小
型項目可以采用定性比較的專家評議法。大型工程應采用“綜合評分法”或“評標價法”對投標書進行科學
的量化比較。
綜合評分法是指將評審內容分類后分別賦予不同權重,評標委員依據評分標準對各類內容細分的小項進
行相應的打分,最后計算的累計分值反映投標人的綜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標書為最優。
評標價法是指評審過程中以該標書的報價為基礎,將報價之外需要評定的要素按預先規定的折算辦法換
算為貨幣價值.根據對招標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則在投標報價上增加或扣減一定金額,最終構成評標價格。因
此“評標價”既不是投標價也不是中標價,只是用價格指標作為評審標書優劣的衡量方法,評標價最低的投
標書為最優。定標簽訂合同時,仍以報價作為中標的合同價。
(3)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經過對各投標書評審后向招標人提出的結論性報告,作為定標的主要依據。評標
報告應包括評標情況說明;對各個合格投標書的評價;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等內容。如果評標委員會經過
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出現這種情況后,招標人應認真分析招
標文件的有關要求以及招標過程,對招標工作范圍或招標文件的有關內容作出實質性修改后重新進行招標。
3.定標
(1)定標程序。
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招標人應該根據評
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中標通知發出后的30天內,雙方應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做實質性修改。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15天內,應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2)定標原則。
《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各項要求,并經評審的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設計招標的特點是投標人將招標人對項目的設想變為可實施方案的競爭。
為了保證設計指導思想連續地貫徹于設計的各個階段,一般多采用技術設計招標或施工圖設計招標,丕
單獨進行初步設計招標。由中標的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任務。
鑒于設計任務本身的特點,設計招標應采用設計方案競選的方式招標。
設計招標與其他招標在程序上的主要區別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1、招標文件的內容不同
設計招標文件中僅提出設計依據、工程項目應達到的技術指標、項目限定的工作范圍、項目所在地的
基本資料、要求完成的時間等內容.而無具體的工作量。
2、對投標書的編制要求不同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是按規定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單價后算出總價.而是首先提出設計構思和初步方案,
并論述該方案的優點和實施計劃,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報價。
3、開標形式不同
開標時不是由招標單位的主持人宣讀投標書并按報價高低排定標價次序,而是由各投標人自己說明投
標方案的基本構思和意圖,以及其他實質性內容,而且不按報價高低排定標價次序。
4、評標原則不同
評標時不過分追求投標價的高低,評標委員更多關注于所提供方案的技術先進性、所達到的技術指標、
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對工程項目投資效益的影響。
設計招標文件:兼顧三個方面:嚴格性,完整性,靈活性。
無論是公開招標是對申請投標人的資格預審,還是邀請招標時采用的資格后審,審查基本內容相同。
(一)資格審查:1、證書的各類2、證書的級別3、允許承接的任務范圍。(二)能力審查,通常審查人
員的技術力量和所擁有的技術設備兩方面。(三)經驗審查,側重于考察已完成的設計項目與招標工程在規模、
性質、形式上是否相適應
設計投標書的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設計方案的優劣;(2)投入、產出經濟效益比較(3)設計進度快慢;(4)設計資歷和社會信譽;(5)報價
的合理性。
勘察投標書的評審主要|有:勘察方案是否合理;勘察技術水平是否先進;各種所需勘察數據能否準確可靠;
報價是否合理。
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
監理招標的標的是“監理服務”,只是受招標人委托對生產建設過程提供監督、管理、協調、咨詢等服務。
鑒于標的具有的特殊性,招標人選擇中標人的基本原則是“基于能力的選擇”。
(1)招標宗旨是對監理單位能力的選擇;(2)報價在選擇中居于次要地位;(3)邀請投標人較少。邀請數量
以3?5家為宜。
劃分合同包的工作范圍時,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1)工程規模。(2)工程項目的專業特點;(3)被監理合
同的難易程度。
監理招標實際上是征詢投標人實施監理工作的方案建議
監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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