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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管理辦法重慶重慶市代建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加強重慶市代建項目管理,規范代建行為,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金等進行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活動。(三)基本原則1.依法合規原則:代建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相關規定,確保項目建設合法合規。2.專業高效原則:充分發揮代建單位的專業優勢,優化項目管理流程,提高項目建設效率和質量。3.責任明確原則:明確項目各參與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實現預期目標。4.風險可控原則:對代建項目全過程進行風險評估和防控,保障項目建設資金安全和項目順利推進。(四)定義本辦法所稱代建,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建設管理方式。二、代建項目的確定與前期工作(一)項目確定1.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提出代建項目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確定代建項目。2.代建項目應具備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等前期工作成果,并經相關部門審批通過。(二)代建單位選擇1.代建單位應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依法選定。招標公告應明確代建項目的基本情況、代建單位的資格條件、招標程序及要求等內容。2.代建單位應具備與項目建設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管理能力、專業技術能力和財務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三)代建合同簽訂1.代建單位確定后,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代建項目的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建設工期、質量標準、資金撥付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2.代建合同簽訂后,項目實施機構應將代建合同報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四)前期工作管理1.代建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造價咨詢等前期工作,并對前期工作的質量和進度負責。2.項目實施機構應加強對代建項目前期工作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前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前期工作順利推進。三、代建項目實施管理(一)項目建設管理1.代建單位應按照代建合同約定,組建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建設組織實施、質量控制、安全管理、進度管理等工作。2.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概算組織項目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降低工程質量。確需變更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批準。3.代建單位應加強對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施工規范和質量標準進行施工,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二)投資管理1.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代建合同約定的投資控制目標,對項目投資進行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核算和監督,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2.代建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報項目實施機構審核后執行。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到位情況,及時撥付項目資金。3.代建項目竣工后,代建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項目實施機構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應按照規定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并及時批復。(三)質量管理1.代建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項目質量的全過程控制。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要求。2.代建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檢驗,確保其質量符合要求。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用于工程建設。3.代建單位應組織項目參建各方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確保工程質量符合驗收標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代建單位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四)安全管理1.代建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確保施工安全。2.代建單位應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對安全事故的能力。發生安全事故時,代建單位應及時報告項目實施機構和相關部門,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3.代建單位應加強對項目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管理,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施工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五)進度管理1.代建單位應按照代建合同約定的建設工期,編制項目總進度計劃和年度、季度、月度進度計劃,并報項目實施機構審核后執行。2.代建單位應加強對項目進度的跟蹤檢查和分析,及時發現和解決影響進度的問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導致項目進度延誤的,代建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調整進度計劃,并報項目實施機構備案。3.項目實施機構應加強對代建項目進度的監督管理,定期對項目進度進行檢查和考核。對進度滯后的項目,應督促代建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進度。四、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與移交(一)竣工驗收1.代建項目竣工后,代建單位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代建單位應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2.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相關部門對代建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應責令代建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組織驗收。(二)移交1.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代建單位應按照代建合同約定,及時將項目移交給使用單位。移交內容包括項目資產、工程檔案、技術資料等。2.代建單位應協助使用單位辦理項目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確保項目順利投入使用。五、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一)監督管理1.項目實施機構應加強對代建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代建單位的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2.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代建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3.審計部門應依法對代建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加強對項目投資、建設管理等情況的審計,確保項目建設合法合規、資金使用安全有效。(二)責任追究1.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項目實施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代建合同,并追究代建單位的違約責任:未按照代建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導致項目投資失控、質量事故、工期延誤等后果的;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降低工程質量的;截留、挪用或擠占項目資金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代建合同約定的行為。2.項目實施機構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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