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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寧波市工程建設地方細則寧波市住宅項目設計實施細則Implementationrulesforresidentialprojectd寧波市住宅項目設計實施細則Implementationrulesforresidentialproject實施日期:2025年9月1日甬建發〔2025〕18號各區縣(市)、開發園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為推動我市住宅項目按照“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目標高質量發展,我局組織編制了《寧波市住宅項目設計實施細則》,經公開征求意見,并通過專家評審,現批準發布,編號為:甬DX/JS003-2025,自2025年9月1日起報送施工圖審查的項目,均應遵照執行,《寧波市住宅設計實施細則》(甬DX/JS003-2020)、《寧波市高品質住區設計要求(試行)》同時廢止。本細則由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管理和解釋,電子文本可在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互動交流”欄目“下載中心”下載。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反饋至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科技和設計處。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5年6月27日本細則共分7章,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安全(耐久),舒適(宜居),綠色(低碳),智慧(科技)等。波市住宅項目設計實施細則》。制定《寧波市住宅項目設計實施細則》,鄉建設局(地址:寧波市鄞州區松下街595號住建局大樓科技和設計處),參編單位:浙江華聰建筑數字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寧波市大華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中心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指導中心寧波市建筑防水協會寧波市甬新人防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寧波市軌道交通物產置業有限公司寧波市鄞城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寧波市鄞州區新城房地產有限公司寧波住宅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鴻晨建筑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寧波世諾衛浴有限公司浙江博創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朱之太鐘佳鎮熊楚炎關文民顏志宏鐘紅杰陳志華譚子成殷威強吳旭輝王建江肖繼東蘇偉潔雷梅飛郭曉暉吳軍海張立洋胡瑩堅蔡國富駱乾輝施遠航王慧慧陳和苗陳一鳴許藍燕毛貝娜曾寶璽熊芳芳褚浙銘王家煜桑方圓主要審查人:王清勤陳志青俞勤學呂敬建方繼立李永國陳紀文張聚偉閻翠萍 2術語 23基本規定 34安全(耐久) 44.1結構安全 44.2機電安全 4.3消防安全 84.4防護安全 4.5選址安全 4.6品質耐久 5舒適(宜居) 5.1空間舒適 5.2防水防潮 5.3隔聲降噪 5.4異味防控 5.5通風采光 5.6空氣質量 5.7建筑設施 5.8配套用房 5.9住區環境 6綠色(低碳) 6.1建筑節能 6.2圍護結構 6.3充電設施 6.4綠色建材 7智慧(科技) 7.1數字家庭 7.2智慧樓宇 62本細則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條文說明 1.0.1為促進住宅項目建設高質量發展,完善住宅功能、優化住宅性能、提升住宅品質,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條件和居住環境,基于“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總體目標,制定本細則。1.0.2本細則適用于寧波市城鎮新建和改造住宅項目的設計。1.0.3本細則作為我市住宅項目設計的依據,包含完善、提升和改造三大類技術措施。完善類技術措施適用于各類住宅項目。提升類技術措施適用于高品質住宅項目,其他住宅項目可根據需求改造類技術措施適用于既有住宅項目的改造工程。1.0.4住宅項目建設應遵循下列原則:2以人為本,健康舒適;4科技賦能,智慧便利。1.0.5住宅項目設計除應符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相關規范或標準的規定。工22.0.1住宅項目住宅建筑、工程設施及管線、場地和配套設施的統稱。指通過系統化防護措施實現人身、財產和環境免受不可接受損害風險,確保在特定環境中不存在威脅、危險或潛在損失的狀態。指通過人性化布局空間、配置設施,使人體感官與必理處于放松、愉悅的狀態,滿足人們對健康、便利、精神滿足的綜合性需求。指采用節能環保材料、可再生能源技術、可持續開發模式,確保生產生活活動對自然系統的負面影響最小化。指通過數字化技術與科學管理手段,提升系統運行效率及決策智能化水平,旨在實現精準化響應與高效協同。指對不適應當前人們社會生活需求的既有住宅項目,運用工程技術手段作必要和有計劃改變的行為,包括既有住宅項目的擴建、改建。被建筑圍合的露天空間,主要用以解決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風,一般可分為回字型天井(四面被建筑圍合)和U型天井(三面被建筑圍合)。2.0.8空中綠化平臺指住宅建筑附設的兼具平臺和綠化功能的室外空間,分為戶屬綠化平臺和共享綠化平臺。33.0.1住宅項目設計應符合城鎮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并應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3.0.2住宅項目設計應使建筑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應合理組織方便、舒適的生活空間。3.0.3住宅項目設計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1多樣的居住要求,堅持以人為本;2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風和隔聲的要求;3安全、適用、耐久和節能的要求;4設備系統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要求;5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后合理改造的可能。3.0.4住宅項目設計應推行標準化、模數化和多樣化,合理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積極推廣工業化設計和模數應用技術,積極采用適宜的綠色建筑技術和生態環保產品(材料)。3.0.5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0m2。3.0.6住宅項目配建的無障礙住房宜集中設置。3.0.7既有住宅項目改造前,應先確定改造后的使用對象和目標需求,并對其所涉及的場地環境、建筑歷史、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物理性能、設備效能等內容進行綜合鑒定與評估。3.0.8住宅建筑相關技術經濟指標的計算,應符合現行浙江省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DBJ33/T1152和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44安全(耐久)4.1結構安全I完善類基容許工后變形宜符合表4.1.5的規定,并滿足下列要求:工程位置一般路段涵洞處橋臺與路堤相鄰處地下室出入口與主體建筑相接處容許工后變形值1道路路基不應使用建筑垃圾、高壓縮性土等材料回填,路基壓實度不應小于92%(重型擊實標準),路基頂面回彈模量不應小于20Mpa;2建筑總平面設計應合理布置地下室,避免地下室邊界位于路基范3住宅建筑、地下室出入口、橋梁等結構物與道路相接處,應采取4當路基中有其他管線或構造物時,應按管線或構造物的沉降要求進行設計,并應與相鄰路基進行過渡處理。5Ⅱ提升類4.1.6住宅建筑樓面等效均布活荷載取值應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規定值的基礎上增加10%。4.1.7空中綠化平臺活荷載標準取值不應低于3.5kN/m2。4.1.8局部挑高大于常規樓層形成高大空間時,結構設計應充分考慮施工荷載等因素。4.1.9既有住宅項目改造不應降低其結構安全和建筑使用性能,不應破壞原結構體系的承重構件,確需改動的,應對其進行有效的加固處理。4.1.10既有住宅建筑平改坡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原屋面情況及周圍環境選擇坡屋面形式及坡度,不降低其結構安全性和保溫隔熱效果;2坡屋面頂下空間不應堆物和另作他用;3當利用其原有平屋面排水系統時,應滿足排水通暢的要求;4坡屋面應采取防雷措施,并利用原有的防雷裝置。4.1.11既有住宅建筑室內裝修增加隔墻和吊頂導致樓面、墻體荷載與原設計不符時,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復核驗算,并出具相應復核結果。I完善類4.2.1住宅建筑的電氣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家居配電箱和家居配線箱不應安裝在電梯井壁、套內衛生間、分戶隔墻上,且不應嵌裝在建筑外墻上;2家居配電箱、家居配線箱安裝在櫥柜內時,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級的隔板分隔在單獨區域或采用帶封閉金屬防護蓋板的家居配電箱、63架空層、敞開連廊及空中綠化平臺安裝的燈具,其防護等級不應屬柜(箱),加熱電纜輻射供暖系統等,均應進行輔助等電位聯結;5住宅套內可燃氣體探測器應設置220V專用配電回路,并具備聲2住宅套內額定功率不小于2kW的用電設備、加熱電纜輻射供暖系3家居配線箱內應設置不少于4位帶開關控制的安全型排插,并采于30mA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5用于智能馬桶的電源插座和給水角閥不宜同側在淋浴間隔斷或浴缸側,插座距淋浴間門口于300mm,與燃氣熱水器和燃氣采暖熱水爐水平凈距不應小于150mm。物時,非消防線路可穿塑料導管(燃燒性能等級不低于B?級)在吊頂內72建筑外墻燈飾、LED廣告牌的電氣線路穿越保溫層時,應采用金2敷設于干燥場所的金屬導管壁厚不應小于1.6mm。4.2.7住宅項目生活排水立管宜在首層設置堵塞應急排水4.2.8住宅項目燃氣管道應采用不銹鋼材質4.2.9既有住宅項目改造時,廢棄管線的處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與建筑主體結構牢固連接或一體化的廢棄管線(拆除可能損害主體結構),應統一修整、加固,可作為建筑歷史風貌元素予以保留;2對存在墜落風險的廢棄管線,應拆除4.2.10既有住宅項目的防雷和接地系統改造,應對原防雷與接地系統4.2.11既有住宅項目改造的室外照明和采用交流低壓供電且安裝高度84.3消防安全I完善類的房間;成回字型;設U型天井時,開向天井的外窗,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相鄰套房外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2當相鄰套房外窗呈U型(正面)相對設置時,洞口最近邊緣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0m,確有困難時,可在兩門窗之間U型底邊處設置突出外墻的隔板(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h),該隔板的外端應至少與3開向天井的門窗洞口距離敞廊不應小于2.0m(其中,設在與敞廊垂直的墻面時,可不小于1.0m)。4.3.4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套房最近外窗洞口之間或套房外窗洞口與樓梯間及其前室外窗洞口之間的墻體寬度,均不應小于1.0m(其中,相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等替代措施)。4.3.5住宅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4.3.6住宅項目地下室、半地下室內配建的供住戶使用的儲藏室不應與94.3.7按規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槍的1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的環布置,室內消火栓應隔層從不同豎管接出。4.3.8高層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4.3.9住宅建筑套內不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宜設置聯網型帶聲光報警功能的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4.3.10既有住宅項目未設置消防通道的,應根據小區情況,優化調整小區出入口寬度、小區內道路寬度和轉彎半徑,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4.3.11既有住宅項目現狀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挪作他用的,應重新劃設標線、設置警示牌;當消防車道、消防登高操作場地位于原地下室上部時,應復核結構荷載的滿足性,對不滿足的應進行結構加固等處理。裝有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救援的部位,應拆除防盜網或增設輔助疏散逃生通道、設施。用功能的,應結合現狀進行增設或修繕。原樓梯間的疏散能力。4.3.15當整體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滿足現行規范或標準時,外墻上原有的門、窗、洞口,應設置為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或采取其他有效隔離措施。4.3.16既有住宅建筑在外門窗和幕墻單項改造中,應同步進行消防救援口及自然排煙窗改造,新增或更換的外門窗和幕墻應滿足現行國家標4.3.17有條件的既有住宅項目宜增設微型消防站。4.3.18既有非住宅建筑整體改造為住宅建筑時,室外消火栓系統不符合規定的,在距離建筑外墻40m范圍內應具有可用的市政消火栓,或增設消防水池。4.3.19既有住宅項目增設的電動自行車充停場所專用配電箱,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或裝置,并符合下列規定:1當既有住宅項目設有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應接入原系統;2當既有住宅項目未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可設置獨立式電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或裝置應具備現場報警功能。4.4防護安全4.4.1住宅項目應采取降低高空墜物風險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1建(構)筑物的外圍護結構、外部設施、裝飾性構件、立體綠化,公共區域的廣告牌、公示牌、路燈等設施,應滿足安全和防護的要求;2對于存在高空墜物風險的區域,應設置安全防護的警示、引導和3在易發生高空墜物風險的建(構)周邊應設置景觀綠地、防護設施等降低墜物風險的緩沖區、隔離帶或欄桿,對于高層住宅建筑,周邊緩沖區或隔離帶的寬度不應小于2.50m(其中,一類高層住宅建筑不宜小于3.50m)。4.4.2住宅項目的路面或地面(坡道、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出入口及平臺、公共走廊、電梯門廳、廚房、浴室、衛生間等設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級不應低于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術規程》JGJ/T331規定的Bd、B級(老年人使用的衛生間地面的防滑2建筑室內外活動場所應防滑、平整,其防滑等級不3建筑坡道、無障礙步道、樓梯踏步應采用防滑條等防滑構造技術4.4.3設有游泳池或景觀水體的住宅項目,應設置防溺水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4.4.4住宅套內空間和樓梯間、電梯廳等部位的外窗,當窗外未鄰接陽臺或平臺、且窗臺距樓地面的凈高低于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且有效防護高度(從可攀登部位起計算)不應低于0.90m,并符合下列規定:1距樓地面、窗臺等0.45m以下的臺面、橫(斜)向桿(構)件等屬于可攀登部位(玻璃欄板等防護設施,其底部緊鄰欄板玻璃的凈寬不足20mm且欄板與下部基座空隙不大于20mm的水平臺面或與水平面較小夾角不小于70°的斜向臺面除外),有效防護高度應從該部位起計算;2可攀登部位與上方任何臺面、橫(斜)向桿(構)件檔間距不應3采用玻璃等實體欄板作為護窗欄板時,欄板與外窗的間隙不應小于100mm,或在欄板下部留設80mm~110mm高的空隙。4.4.5陽臺(露臺、平臺)、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室外樓梯和上1防護欄桿或欄板凈高應從可踏部位起計算,并不應低于1.20m;其防護高度從可踏部位算起不應小于1.20m,連廊外側應設置防雨雪進入3防護欄桿或欄板在樓面以上0.10m高度范圍內不應留空;4.4.6陽臺(露臺、平臺)、外廊、內天井、樓梯間、窗戶和上人屋1防護欄桿為垂直桿件時,其桿件的水平凈距不應大于0.11m;向桿(構)件時,防護欄桿的凈高應從該桿(構)件上表面起計算(具有符合本條第5款特征的斜向欄桿或斜向構件除外);3防護欄桿上部設有一根或多根除扶手外的其他橫(斜)向桿(構)件時,該桿(構)件上表面距離可攀登部位的高度均不應小于0.70m,橫 (斜)向桿(構)件之間的垂直凈距不應大于0.11m;4設置于距離可攀登部位的高度在0.45~0.70m范圍內的懸空橫 (斜)向桿(構)件,可不影響防護欄桿的高度計算,但應視作易于兒5符合下列特征的特殊形式防護欄桿,可視作具有防攀登功護欄桿:斜向桿(構)件斜面與水平地面較小夾角不小于70°;弧形桿 (構)件上仰表面任一點切線與水平地面較小夾角不小于70°。1底層外窗和陽臺門、下沿低于2.1m且緊鄰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走廊、公共空間開啟且下沿低于2.1m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4.4.8地面、屋面以及其他人員可通達處的地下室天窗、天井、出地面風井、出屋面排氣道等臨空開口部位,應按照臨空部位要求設置安全防4.4.9封閉陽臺欄板或欄桿應滿足陽臺欄板或欄桿的防護要求。4.4.10相鄰套住宅之間毗連的陽臺或平臺應設分戶隔板等安全隔離措4.4.11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陽臺宜采用實體欄板;當采用其他形式欄板或欄桿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欄板玻璃應進行玻璃抗風壓設計,且僅可采用設有立柱和扶手、欄板玻璃作為鑲嵌面板安裝在護欄系統內的構造,欄板玻璃應采用夾層玻璃,其厚度應符合表4.4.11的規定;單塊玻璃最大面積(m2)玻璃最小公稱厚度(mm)2欄板(欄桿)應具有防止物品從縫隙處墜落傷人和防止冷風從陽臺灌入室內等構造措施。4.4.12位于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各類公共出入口(包括住宅單元出入口、附建公共用房出入口、非機動車出入口、架空層出入口等)和底層住宅單獨直通室外出入口,均應設置防墜落雨篷,其寬度不應小于門洞寬度,挑出深度應超過門扇開啟時的最遠點,且不應小于Ⅱ提升類4.4.13住宅項目的圍墻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圍墻高度不應小于2.20m,頂部宜設置防攀爬構件;2圍欄宜采用間距不超過0.11m的豎直柵欄,或其他符合防護要求的可靠材料。4.4.14地下室單元門廳的出入口與機動車道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2.0m,當地下門廳的圍護結構采用高通透度的材料時不應小于1.2m。4.4.15既有住宅項目的改造工程,其外墻飾面應符合下列規定:1清水墻面風化、灰縫松動、斷裂和漏嵌,應根據具體情況修補2抹灰或涂裝類外墻面,新舊抹灰層之間、面層與基層之間,均3飾面類外墻面飾面層及砂漿層出現松動、起殼、開裂,應鑿除后重新修補完整。4.4.16既有住宅項目公共區域欄桿、扶手,當存在斷裂、變形、松動、脫焊、銹蝕等損壞現象時,應對受損部位進行整修或整體更換。4.4.17附設在既有住宅建筑屋頂或外墻的廣告牌、標識牌、空調外架等構件,存在松動、銹蝕、缺損等現象,或與建筑主體連接不牢固時,應進行拆除、維護或更換。I完善類4.5.1住宅項目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空間環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求等因素確定。4.5.2住宅項目場地的自然坡度大于8.0%時,應采用臺地式布局方式,1臺地之間應設護坡或擋土墻等支擋結構;2高度大于2.0m的護坡或擋土墻,其上緣與高臺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3.0m,下緣與低臺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2.0m。4.5.3住宅項目場地豎向設計應有利于雨水徑流的控制和雨水資源的利用,并應滿足防洪排澇的要求,場地地面排水設計坡度不應小于0.2%。4.5.4住宅項目應合理設計住戶、訪客、搬家、急救、快遞、垃圾清運等不同車輛的動線,搬家、急救、環衛等動線應與消防道路統一規劃設計。搬家、急救等車輛應能到達地上或地下單元出入口,車輛到達點與地上或地下單元入口最遠距離不宜大于10.0m。4.5.5住宅項目應統籌設置應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避難場所及疏散通道,并符合下列規定:1應急避難場所應設置在地形較為平坦、空曠且易于排水的區域,應便于救援人員和車輛的進出;2疏散通道有效寬度不應小于4.0m,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0m;3避難場所邊界與周邊建筑的緩沖帶寬度,不應小于相鄰建筑高度的1/2。4.5.6住宅項目應為物流、外賣、防疫等設置預留空間,主要出入口應設置短邊不小于8.0m的緩沖場地,場地應滿足醫護人員臨時工作、救護車停放及運送病人的需求。4.5.7住宅項目內應配備防洪排澇用房和設施,在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降雨情況下,公共活動場地和車行道等應無內澇積水現象。Ⅲ改造類4.5.8既有住宅項目道路更新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按道路功能要求梳理道路等級,優化路網系統,有條件時宜進2車行道路路面修補材料宜采用瀝青路面,宅間路宜采用透水材料鋪裝路面,休閑廣場和人行道宜采用透水材料;3道路路面應設置橫坡,道路標高宜高于道路周邊綠地;4道路和綠地上井蓋應穩固,與基層銜接平順,蓋下宜增設防墜網。4.5.9應根據既有住宅項目現狀和平急兩用需求,整合出入口場地空間,設置應急救援緩沖場地。4.6.1住宅建筑的體量、高度、界面、色彩、材質等應與城鄉風貌相協調,滿足城市設計控制要求。4.6.2住宅建筑外觀應呈現與在地環境條件相協調的多樣化效果,并符1高度錯落有致,與城市天際線、視線通廊相協調;2立面色彩與材質應與周邊相協調,選用耐沾污、耐老化、易清洗的立面材料。4.6.3住宅項目各部位標識系統應進行整體規劃和一體化設計,并滿足標識明顯、夜間清晰可見等性能要求。Ⅱ提升類4.6.4住宅建筑結構設計應符合通用性要求,有利于空間靈活分隔和可持續改造,并符合下列規定:1客廳、餐廳一體的大空間不宜布置結構梁;2框架柱、剪力墻不宜突入客廳、臥室;3臥室不應布置結構梁。4.6.5種植屋面(露臺、平臺)應采用防水混凝土,并按裂縫寬度限值0.2mm的要求進行裂縫驗算與控制。標識(宜采用中英文雙語),且應避免高大喬木的視線遮擋。Ⅲ改造類3既有住宅樓層標識、門牌存在破損或遺失現象的,應進行統一設計與安裝。5舒適(宜居)5.1空間舒適I完善類1住宅套內應包括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密,主要交通流線不應穿行臥室、不應影響起居室(廳)使用;3住宅套內至少應設1個具備如廁、盥洗、洗浴功能的衛生間,且4當住宅套內至少布置3間臥室時,其他房間可允許用作書房、健1層高不應低于3.00m;2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6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20m,且局部凈高低于2.60m的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3;3利用坡屋頂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室內凈高不低于2.20m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室內使用面積的1/2;4廚房、衛生間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20m。1套內未設置獨立餐廳的,其起居室(廳)應設兼用餐的空間;2應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室(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家具的墻面直線長度宜大于3.0m;3套內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并應配置洗衣機的給水排水1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凈寬不應小于1.5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9m;5.1.5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餐廳和1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餐廳或廚房;2衛生間洗面器、便器前應留有不小于0.70m×0.60m(寬×深)的3套內有多個樓層時,布置有起居室(廳)或臥室的樓層至少應設1戶門開啟不應影響公共部位的疏散,不應影響人員出入電梯及使2相鄰戶門并列布置時,門扇間最小凈距離不應小于0.40m;3相鄰戶門為L型布置時,門間墻寬度不應小于1.50m,且門扇開啟過程中最小凈距離不應小于0.60m。1戶門通行凈寬不應小于0.90m;2臥室和陽臺門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0.80m;3廚房和衛生間門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0.70m;4儲藏室門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0.60m。1套內入口過道凈寬不應小于1.10m,且不宜小于1.20m;2通往臥室、起居室(廳)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1.00m;3通往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0.90m;1套內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表5.1.10的限值。表5.1.10套內樓梯梯段最小凈寬(m)類別套內功能與情形一側臨空兩側有墻(墻面間凈寬)A套內層數為兩層,且上層主要功能為貯藏空間B套內層數超過兩層或上層設有臥室、起居室(廳)室注:1套內層數超過兩層,且最上層主要功能為貯藏空間的,由次上層至最上層的2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20m;扇形踏步轉角距扶手中心0.25m處,寬度不應小于0.22m。5.1.11住宅公共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3公共出入口的單元安全防護門,其通行凈寬不應小于1.20m,凈高不宜小于2.40m;當外門為雙扇門時,至少有1扇門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0.80m;4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門完全開啟的狀態下,設有電梯的住宅建筑入口平臺的凈深不應小于2.00m,四層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臺的凈深不應小于1.50m;1門廳的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2.0m2;2通往門廳的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0m,其中通往地下門廳的通道1凈寬不應小于1.20m,凈高不應小于2.30m;5安檢口和閘機口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0.90m。住宅標準層總面積的1/3(可按小區為單位統籌計算);2架空層層高不應小于3.60m;4架空層地面周邊,自上層建筑外墻投影線1.50m范圍內應向外找坡,坡度不應小于1.0%,架空層與室外地坪或草坡接壤處,宜設置排1電梯應選用具有防夾感應和斷電就近自動平層開門功能的電2每臺電梯服務戶數不應超過60戶;3當附設為本住宅樓服務的地下機動車庫或非機動車庫時,每臺5.1.17電梯候梯廳的凈高不宜低于2.40m,電梯候梯廳和樓梯平臺共用時,平臺凈深不應小于2.10m。1庫內車道和車位的凈高均不應低于2.20m;2庫內距地下門廳入口50m范圍內的地下室區域,當設置無障礙3庫內停車位車門開啟范圍0.30m內不應有墻、柱等突出物;4庫內集水坑和排水溝的蓋板不應設置在通車道、歸家通道和停車位上,其提升設備排水管(含配件)、設備機房門、消火栓(含操作空間)不應侵占停車位空間。5.1.20住宅層高不應小于3.10m,當設有地暖時,層高不應小于3.15m。5.1.21住宅套內玄關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獨立入戶玄關的凈寬不應小于1.20m(不含玄關柜深度),安裝玄關柜位置深度不應小于350mm;2入戶門玄關柜一側應設寬度不小于400mm的墻面;5.1.22住宅套內起居室(廳)應至少有一面可布置家具的墻面,其直線長度不應小于3.0m。于3.5m2,其中至少一個衛生間宜采用干濕分離的布置形式。5.1.25住宅套內電梯前宜設置深度不小于1.50m的過渡空間。5.1.26廚房和至少一個衛生間門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0.80m。1戶門采用雙開門時,其中一扇開啟后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2戶門門洞高度不應小于2.30m。1懸掛點中心高度宜為1.0m,與門框邊緣距離不宜小于0.3m;2懸掛裝置應與墻體牢固連接,并滿足單點靜荷載不小于30kg的5.1.31住宅公共空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高不宜小于3.30m,其中地下門廳入口前的人行通道應采用有儀式感、識1居住單元分組布置的電梯均應設置為無障礙兼可容納擔架電2最高入戶層為七層及以上住宅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1000kg,其他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3電梯層門凈高不應小于2.20m,轎廂凈高不應低于2.50m;4電梯的候梯廳凈深不應小于1.80m;5電梯轎廂內應設置空調。5.1.34高層住宅建筑架空層層高不宜小于4.20m。5.1.35住宅建筑設置的空中綠化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1空中綠化平臺應配備給排水、電氣照明等設施;2空中綠化平臺應采用高效節水灌溉(宜采用智能控制系統),并設置土壤濕度感應器、雨天自動關閉裝置等節水控制措施,每個共享空中綠化平臺應進行分項計量;3空中綠化平臺設置的花池應滿足種植屋面的相關規定,花池內側應預埋固定件,固定件的間距不宜大于2.0m;4空中綠化平臺設置的泳池或景觀水體應進行蓄水試驗,并設置水處理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5空中綠化平臺設置的防護欄桿(板),其有效防護高度不應小于1.3m,通透部分占欄桿(板)的面積比例不應小于60%,有視線干擾部位應選用長虹玻璃等透光不透視材料。6空中綠化平臺上層住戶窗臺下沿應按雨篷要求設計視線遮擋板,通過視線分析確定出挑寬度,且不應小于0.6m;7下沉花池的底部排水橫管不宜外露,平臺底部宜采用吊頂;8空中綠化平臺的地面(墻面)應選用易于清潔的材料,并宜預9空中綠化平臺應安裝結構安全監測裝置,配備相應的數據處理系統、報警系統并接入小區監控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的相關規定;2空中綠化平臺用于發展城市陽臺農業時,可不配置植物,其士的相關規定;3空中綠化平臺上的種植物最大高度不應超過1.5m,樹木定植點和防護圍欄的最小距離應大于樹木高度,并宜按表5.1.36選配植物。灌木類序號植物名稱序號植物名稱1三角梅海桐2變葉木金葉女貞3富貴竹金森女貞4四季橘無刺構骨5茶梅桃葉珊瑚6茶花地中海莢萊7龜甲冬青金葉六道木8夏鵑月季9春鵑南天竹銀姬小臘茉莉紅花繼木水果藍梔子彩葉杞柳萬年青梔子花瑞香迷迭香黃楊火棘金邊胡頹子曇花金葉大花六道木佛手朱蕉龜背竹鳳尾蘭棕竹袖珍椰子散尾葵地被、花卉類序號植物名稱序號植物名稱蝴蝶蘭常綠鳶尾長壽花玉簪八仙花美女櫻四季海棠鶴望蘭天竺葵君子蘭仙客來風雨蘭虎刺梅吊蘭藍雪花蔥蘭菊花類春羽蟹爪蘭龜背竹曇花竹芋類蘭花綠蘿文竹絡石仙人球類花葉絡石蘆薈花葉蔓常春朱頂紅鐵線蓮蕨類常春藤百子蓮金銀花叢生福祿考金鐘花常夏石竹石菖蒲吊竹梅佛甲草長春花苔草瑪蒂蓮吉祥草萱草細葉芒1地下機動車庫車道凈寬不應小于6.00m,車道寬度內宜在道邊設1坡道與住宅正面外墻或設有臥室、起居室(廳)外窗的山墻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與其他外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0m;2出入口坡道凈高不宜小于2.4m,直線式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2%,曲線式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0%。Ⅲ改造類2當改變原有結構時,應先進行鑒定,排除安全隱患,提高結構安全度;3既有住宅改造戶門通行凈寬不應小于0.80m;呼叫裝置;保護措施。5.1.41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可結合陽臺、露臺等設置套內微花園。5.1.42既有建筑改造為老年人照料設施時,應合理布局各種空間功能,其中老年人居室應滿足日照、采光和通風的要求。I完善類5.2.1住宅建筑屋面的防水等級應為一級,各匯水區內的雨水管不宜少于2根,并符合下列要求:1屋面應有一道防水層設置在混凝土結構表面,且該防水層宜采用具有防竄水性能的涂料防水層、滿粘卷材防水層或復合防水層;2屋面找平層、保護層應設置分格縫,其中混凝土保護層應配設雙向鋼筋,其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25、厚度不應小于50mm;3屋面標高不一致時,標高較低屋面受水沖刷的部位增設一道防水層并設置保護層,較高屋面雨水管排至較低屋面處應設置滴水板等構造4屋面排水線路通暢、簡潔,屋面設備基礎宜順水方向布置,當受建筑功能、設備安裝條件等因素限制無法按順水方向布置時,設備基礎底部貼近屋面完成面處宜設置過水孔;5屋面管井、上人孔、高低跨、變形縫和墻體周邊等部位應設置鋼筋混凝土翻邊,翻邊高出屋面建筑完成面不應小于250mm,并宜與屋面結構層混凝土同時澆筑。5.2.2住宅套內衛生間、陽臺和廚房等部位應采取防水或防潮措施,并1衛生間樓地面坡向地漏的坡度不應小于1%,且應設置不少于兩道的防水層,防水層在門口處應水平延展(向外延展的長度不應小于500mm,向兩側延展的寬度不應小于200mm);2陽臺樓地面坡向地漏的坡度不應小于1%,且應設置不少于兩道1地下室地下一層外墻厚度不應小于350mm,地下二層外墻厚度不2地下室頂板厚度不應小于250mm;4坡道出入口應設置高差不小于150mm的防水反坡,坡道上端應滿足安裝防洪擋板(不小于600mm高)的要求,且坡道上、下兩端應設置截水溝(截水溝的長度不應小于坡道寬度);1樓地面應設置防水層,其排水坡度不小于1%,宜采用縱向找坡,2當敞廊長度大于5.0m或匯水面積大于6.0m2時,應至少在兩個施的找坡方式,找坡坡度不應小于3%。植入至內墻面的混凝土構件,并符合下列規定:1植入墻內部分上翻高度不應小于250mm,寬度同墻體;2挑出墻體部分的頂面應設置不小于5%的向外坡度,底面設置滴5.2.7坡道出入口處應設置自動防淹擋水閘門,并宜采取防眩光措施。5.2.8既有住宅建筑局部滲漏屋面,應鏟除漏水點區域的防水構造,重新鋪設防水層,并與原有防水層進行有效搭接;當屋面漏水區域面積超過20%時,應對屋面進行整體翻修。5.2.9既有住宅建筑加裝電梯時,應對加建部分與既有建筑的連接部位進行整體防水設計;電梯井道底坑及首層電梯入口,應采取可靠的擋水5.3隔聲降噪I完善類5.3.1住宅建筑室內外環境的噪聲限制和Z振級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環境通用規范》GB55016和《住宅項目規范》GB55038的相關規定。5.3.2住宅建筑外墻和臥室外門窗、其他外門窗的計權隔聲量與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R+C)分別不應小于45dB和35dB、30dB,一般可采取下列隔聲降噪的措施:1沿快速路和主干路道路兩側50m范圍內臨街一側外門窗,應采用“三玻兩腔”門窗,玻璃厚度不應小于5mm,空腔厚度不應小于9mm;2沿次干路和支路道路兩側50m范圍內臨街一側外門窗,可采取加大門窗玻璃厚度、設置雙層外門窗等隔聲措施。5.3.3住宅建筑分戶墻及分戶樓板兩側房間之間的計權標準化聲壓級 2電梯井道不應與起居室(廳)緊鄰布置;當受條件限制,不得不緊鄰布置時,應設置與電梯井道(機房)留有空隙的砌塊(或混凝土)墻體將電梯井道(機房)與起居室(廳)隔開;4電梯井道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管線,井壁上不應開設除電梯門洞、檢修門洞和通氣孔洞外的其他洞口。5.3.6電梯機房的隔聲降噪措施應符合下列規1電梯機房設備基礎應采取減振隔振措施,墻面和頂棚應采用吸音3電梯機房外圍護結構(屋面、外墻、外門窗等)應采取保溫隔熱Ⅱ提升類1戶門應具備防盜功能,防盜等級不宜低于現行國家標準《防盜3門框應加貼不小于5mm厚隔音氈(面密度≥5kg/m2);2分戶墻中接線盒或嵌入墻內的配套構件,在背對背設置時應相互錯開位置,并應對所開的洞(槽)采取相應的隔聲封堵措施;3對分戶墻上施工洞口或剪力墻抗震設計所開洞口的封堵,應采用滿足分戶墻隔聲設計要求的材料和構造;4相鄰兩戶間的排煙、排氣通道,應采取隔聲措施。Ⅲ改造類5.3.13既有住宅門窗節能改造,應綜合考慮隔聲等性能要求。5.3.14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井道不應緊鄰臥室,無法避免時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5.4異味防控I完善類5.4.1非經常用水部位的地漏及衛生潔具存水彎,應通過經常用水設備的廢水排水進行補水,防止水封開涸產生異味。5.4.2住宅建筑底層地面和地下室頂板之間高差處不應設計為空腔,并采用泡沫混凝土等輕質、環保的耐水材料回填。5.4.3住宅建筑底層商業網點布置有產生刺激性氣味或噪聲的配套用房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其邊界距離住宅建筑主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9m;2經油煙凈化后的油煙排放口距離住宅建筑主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3經油煙凈化和除異味處理后的油煙排放口距離住宅建筑主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5.4.4住宅項目應結合市政與景觀設施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并符合下列規定:1生活垃圾收集點的布置應滿足收運作業要求,且不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2每200~300戶宜設置一個生活垃圾收集點,其服務半徑不宜大于70m,且與住宅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3m;4應設置給水、排水接口,排水應排放至污水管網,并宜安5應設置便于識別的標志,外圍宜設置綠化隔離帶。2化糞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墻不宜小于5m,并不應影響建筑物基礎;3化糞池通氣管管徑不應小于DN100,宜接至屋頂,當設于地面時時,高出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2.5m,并遠離人員活動場所;其油煙排放口距離建筑主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4.8住宅小區內生活垃圾應分類收集和管理,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垃圾收集點距底層住戶的外窗間距不應小于10m;Ⅲ改造類5.4.10既有住宅小區內垃圾應進行分類收集和清運,合理設置垃圾收5.5通風采光I完善類1普通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等居住空間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2無障礙住房的臥室、起居室(廳)等居住空間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慈溪、余姚、象山、寧海等地另有當地規定的,從其規定);3滿足日照標準的居住空間的窗洞口寬度不應小于1.2m。共場所的統一眩光值UGR不應大于22,照度均勻度Uo不應小于0.6。Ⅱ提升類5.5.4套內起居室(廳)和臥室應至少有1間具有良好視野,窗前1.5m的范圍內,視點1.5m高度可以看到室外景觀,起居室(廳)或臥室的陽臺上可看到室外景觀的視野寬度不應小于905.5.5與住戶外窗距離小于6.0m(含正、側向)的門廳或裙房女兒墻(含裝飾構件),其高度不應高于相鄰住戶窗臺。1住宅套內的最小外窗洞口短邊尺寸不應小于0.6m,其中每個居室空間至少有一個外窗洞口尺寸不應小于1.5m×1.5m;2除衛生間窗外,住宅窗臺高度不應大于1.2m;3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外窗不應設置在凈寬與凈深之比小于1:2且凈寬小于1.5m的凹口內;6外窗采用內平開窗時,窗扇應能180°開啟或采用內開內倒式,5.5.7套內衛生間數量少于3個的,衛生間均應自然通風、采光;套內衛生間數量不少于3個的,其中至少2個衛生間應自然通風、采光。1套內照明的一般空間統一眩光值UGR不宜大于21,書寫閱讀空間可視度(SVM)不應大于1.0;5地下室連接車道與地下門廳的主要歸家5.5.9既有住宅項目室內照明改造,應根據不同功能場所,選擇相應的5.5.10既有住宅項目室內照明改造,應采用高效節能燈具,優先選用5.5.11既有住宅項目的門廳、前室、入口等公共空間應設置人工照明,照明燈具5.6.1選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內裝修材料以及選擇施工工藝時,應控制有害物質的含量。5.6.2住宅建筑室內熱濕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室內設計溫度、濕度條件下,建筑非透光圍護結構內表面不應2夏季自然通風情況下,住宅建筑的外墻、屋面的內表面溫度不應高于室外空氣溫度的最高值。5.6.3住宅建筑新風系統室外新風口、排放口的選型和布置應符合下列1室外新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較潔凈區域;2新風口和排風口布置在同一高度時,宜在不同方向設置,在相同方向設置時,風口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3新風口和排風口不在同一高度時,新風口宜布置在排風口的下方,新風口和排風口邊緣垂直方向的距離不宜小于1.0m;4室外新風口水平或垂直方向距燃氣熱水器排煙口、廚房油煙排放口和衛生間排風口等污染物排放口及空調室外機等熱排放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1.5m,當垂直布置時,新風口應設置在污染物排放口及熱排放設5.6.4通風機房的地面排放口不應對住戶和行人產生影響。Ⅱ提升類5.6.5住宅建筑設置戶式集中空調系統時,應設分室調溫和控制裝置,宜安裝具有處理PM2.5功能的新風系統,過濾裝置應便于拆卸、更換,新風系統宜采用地板送風的方式。5.6.6住宅建筑首層門廳應設置空調。5.6.7住宅項目地下車庫(含門廳)應設置除濕系統,除濕裝置應有組織排水,并具備根據濕度、時間自動控制的功能。5.6.8既有住宅建筑套內改造時,宜優化通風路徑,利用風壓和熱壓實現自然通風。5.6.9既有住宅項目景觀改造時,宜合理布置雨水花園和喬木,降低熱I完善類5.7.1每套住宅應配套設置智能快件箱,并符合下列規定:1智能快件箱宜設置在住宅單元主要入口處;2智能快件箱的投遞口位于室外時,應設置防雨措施;3智能快件箱的設置不應降低住宅基本功能空間的天然采光和自4智能快件箱應選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定型產品。5.7.2住宅建筑設備平臺(室外擱板)設置應合理有序、安全美觀,位置相對隱蔽,形式與建筑風格相協調,并符合下列規定:1設備平臺應采用與住宅建筑同壽命的建筑材料和與住宅建筑一體化的構造形式;2設備平臺不應設置在通風不良的位置,保障設備通暢地排放和吸3設備平臺設置在道路兩側時,不應占用公共人行道,且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2.5m;4設備平臺與外墻交接處應設置高度不小于250mm的混凝土翻邊,并設置不小于3%的排水坡度和地漏;5應設置從套內直接到達設備平臺的洞口或通道,以方便室外機安裝和維護,穿過外墻的空調預留套管應有內高外低的10°傾斜角;6室外機應采用坐式安裝方式,其底座應與設備平臺牢固連接,并采取防止墜落和不影響窗扇開啟、采光的措施;7安裝位置不應對室外人員形成熱污染,盡可能遠離相鄰單元的出入口和綠色植物,與對方門窗的距離不應小于3.0m;8當相鄰套住宅的設備平臺共用或相鄰設置時,應采取安全隔離措施,防止攀爬、避免干擾。5.7.3廚房、衛生間設備設施應設置合理,并符合下列規定:1廚房、衛生間排風道應具有防火、防倒灌、防回流、防泄漏和均2廚房、衛生間用水器具的出水管與排水管道應密封連接,便器應5.7.4住宅項目設置的衛生用房,當其室內地面標高低于排水管接入的室外排水檢查井井蓋標高時,應設置排水集水池、排水泵或成品排水提升裝置排水,并符合下列規定:1排水提升系統應按用戶獨立設置;2排水集水池設置在室內時,應設置在設有通風系統的獨立設備間內,集水池應設通氣管道系統,池蓋應密封;3排水集水池應設置水位指示裝置,并設超警戒報警水位,報警信號應引至用戶智能終端或物業管理中心;4成品排水提升裝置可設置在衛生用房內,地面宜設置排水措施;5排水提升立管連接排出橫管處應設置U形回彎,彎管底部與橫管頂部的高差不應小于排出橫管管徑,排出橫管段應設坡度坡向出口;6應設置備用排水泵,每臺水泵出水管上裝設閥門和污水專用止回7排水泵的負荷等級應按所屬建筑中的最高負荷等級確定。5.7.5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一個陽臺設置給水管和廢水管,所有陽臺排水均不應接入雨水管。5.7.6高層住宅建筑衛生間排水系統應設置專用通氣立管,且至少隔層設結合通氣管與排水立管連接。5.7.7管道井應設置在公共部位,并符合下列規定:1管道井應在每層公共走道一側設置檢修門;2設有公共樓梯間的住宅建筑應分別設置強、弱電井;3水井應每層設置排水地漏,并采用DN100的專用排水立管。5.7.8住宅建筑生活排水管道設計秒流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的排水管道設計秒流量公式的計算結果,乘以1.2進行復核。5.7.9住宅建筑給水管道應設置防結露絕熱層。5.7.10住宅建筑公共電梯的基坑應設置排水設施。5.7.11住宅項目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應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并符合下列規定:1應與建筑主體結構連接牢固;2應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構造措施;3不應破壞住宅建筑防水層及附屬設施。5.7.12設置于屋面的消防穩壓泵、空氣源熱泵、循環泵等設備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且不應設置于臥室等有較高安靜要求的房間的上方。5.7.13燃氣管道和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燃氣立管及附屬設施(包括閥門、接口、支架等)應直接設置在外墻外側,且不應被其他構件或設施遮擋;2燃氣引入管宜設在廚房、敞開外廊、與廚房相連的便于檢修的3燃氣管道不應敷設在臥室、電梯井、通風道和排氣道5.7.14地下室應設置汽車尾氣排氣道,排氣道及其排氣口的設置(開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氣道應依附建筑主樓進行高空集中排放,不應在出地非最高自然層外墻等部位開口直接排放(符合下款條件的情形除外);2當距排氣道正向20m或側向15m或背向10m范圍內無建筑主樓,3當排氣口與人員活動場所的水平距離小于10.0m時,朝向人員活動場所的排氣口底部距人員活動場所地坪的高度不應小于2.5m,背向5.7.17住宅建筑設備與管線宜與主體結構相分離,方便維修更換。5.7.18鄰近住宅建筑外門窗的給排水立管,宜設置在外墻陰角或進行5.7.20衛生間排水立管一層排出管應采用曲率半徑不小于2.5D的管件,安裝坡度不應小于2.0%。5.7.22住宅建筑設備平臺(室外擱板)應符合下列規定:定相應的尺寸,不應小于1.50m(寬)×1.00m(深)且不應設于居住空間窗外側;2分散式空調室外機位的尺寸不應小于1.20m(寬)×0.70m(深),擾,空調室外機和相鄰戶的外窗相對時,距離不應小于13m;4設備平臺設置的百葉,其開口率不應小于80%,水平傾角不宜大于15°(百葉厚度宜為3~5mm,寬度宜為80mm,間距不宜小于80mm)。5.7.23住宅建筑底部商業或配套用房的空調設備、通風井等設施不應對上部住宅產生影響;當受條件限制,裙房線距離不應小于13m,并應采取隔離措施。5.7.24住宅項目雨水管與市政接駁井連接處宜設置在線水位監測裝置,小區污水管與市政接駁井連接處宜預留安條件。用雨水回用水等非傳統水源,且綠化澆灌應采用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的灌溉方式。5.7.26既有住宅項目給水排水設施更新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供水系統改變致原高位水箱廢棄時,廢棄的高位水箱應妥善處2住宅陽臺接納洗衣機等廢水排入的雨水排水管,應進行雨污分5.7.27既有住宅建筑套內電氣設施更新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套住宅用電負荷和進線方式的選擇應根據其建筑面積確定,保護電器、電能表及供電線纜應根據用電負荷和進線方式重新選用匹配;2家居配電箱電源線均應配置保護接地線,并設置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且具有隔離功能的電源進線開關電器;3電源插座均應采用安全型,衛生間內的電源插座應加設防濺盒。5.7.28對供水、供氣、供電管線未實施“一戶一表”的既有住宅項目,宜對遠程抄表系統或預付費系統同步實施改造,燃氣計量優先選用智能安全型燃氣表。5.7.29既有住宅項目管線改造,宜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順序實5.7.30既有住宅項目地下管道陳舊,或有不同程度的腐蝕和結垢,造成水質差、供水不足的,應按現行規范對小區地下給水管道進行更換。I完善類5.8.1住宅項目在滿足規劃條件及相關配置標準規定的前提下,宜依托架空層、地下室等空間增設公益性服務設施。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應小于房間面積的1/10且不應小于0.6m2;4.0m2,凈高不應小于2.3m。2不應設置在衛生間、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包括不進人的管道夾層)的正下方。5.8.5住宅項目變電所設備層凈高(梁底)不應小于3.5m,并符合下列1公用變電所和專用變電所電纜架空層的層高分別不應小于1.5m和1.0m;3設備層地面高出室外地坪的高度不應小于0.7m。5.8.6消防控制室凈高不應小于2.5m,并符合下列規定:工作的房間附近;3不應跨越變形縫或被無關管線穿越;4疏散門應采用寬度不小于1.2m的雙扇外開門,且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應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嚙齒動物等的措施。5.8.7住宅項目集中設置的管理用房宜設在小區明顯位置,獨立建造的高層住宅建筑宜在底層出入口處設置管理值班室,管理值班室應設置管理人員使用的衛生間。5.8.8住宅項目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建設工程配建5G移動通信基礎設施技術標準》DB33/1239的相關規定,配套設置室分機房、通信電源、通信管道等5G移動通信的室內分布系統基礎設施。5.8.9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層及四層以上,設置在二、三層的養老服務用房應設置擔架電梯或無障礙坡道。5.8.10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1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中臥室、活動室等功能空間應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風,冬至日滿窗日照不應小于2.0小時;2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出入口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其位置應有利于應急交通疏散,出入口內外應留有直徑不小于1.50m的輪椅回旋場地;3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室內外高差不宜大于0.40m,宜采用平坡出入4連接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公共走廊凈寬不應小于1.80m,走廊兩側墻面應安裝扶手,并宜連續設置。5.8.11托育機構應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下,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晨檢等保健用房宜設置在首層,并與其他幼兒生活用房保持適當距離。5.8.12托育機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托育機構的主要生活服務用房應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風,冬至日滿窗日照不應小于3.0小時;2幼兒出入的門廳和走廊的樓地面不應設臺階,當樓地面有高差時,宜采用平坡出入口;3托育機構的防護欄桿應采用防止兒童可攀登和穿越的構造,其高度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凈高不應小于1.30m;4距離樓地面高度1.30m以下,嬰幼兒經常接觸的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材料,墻角、窗臺等陽角處應處理成圓角。Ⅱ提升類5.8.13住宅項目應按下列要求設置甬愛驛站:1驛站應布置在小區入口附近,其面積不宜小于20m2;2驛站應設置衛生間和外賣配送柜;3驛站宜設置提供充電、飲水、應急藥品和臨時休憩等服務空間;4驛站宜配設電動自行車停車位,其數量不宜少于10個。5.8.14住宅項目生活水泵房距離住戶和其他有安靜要求場所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m。5.8.15住宅建筑商業網點應預留給水、污水、含油廢水管道接口,檢查井不宜設置在商業網點入口位置。5.8.16微型車位配置數量不應大于應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總數的2%。Ⅲ改造類5.8.17既有住宅項目局部改造中,改造區域對改造關聯范圍有影響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改造區域不應降低其他功能場所的基本安全、衛生標準;2當不同安全等級的功能場所組合布置時,應采取措施滿足各功能場所的使用安全。5.8.18既有住宅項目改造可結合實際,利用閑置公共用房、架空層、裙房等空間改造或增設文化設施、功能性服務設施,建筑造型宜與小區整體建筑風貌相一致,并滿足消防和日照等要求。5.8.19既有住宅項目改造或增設的公共衛生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造型應與住宅小區環境相協調,并設置引導標識;2公共衛生間應設無障礙衛生間或無障礙廁位。5.8.20既有住宅項目改造或增設的變電所應滿足消防和防洪要求,并避免噪聲、電磁干擾等影響周圍居民,周圍不應有易燃、易爆物品。5.8.21既有住宅項目宜在主要出入口區域,合理布置快遞綜合服務場所或用房。5.8.22應結合既有住宅項目用電需求,擴建環網室、變電所。5.9.1住宅項目夜景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燈光設計范圍宜聚焦建筑外立面主要可視區域;2住宅小區不應設置大面積泛光照明、媒體立面照明、彩色光照明3被照物重點照明區域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對比度宜為3:1~5:1;4燈具應避免產生光污染,并應采取防墜落安全措施;5負荷計算需要系數應取1,燈具功率因數不應低于0.9;6住宅小區宜設置智能燈光控制系統,便于后期實施統一的啟閉管5.9.2住宅項目應設置室外居民體育健身場地及設施(室內或架空層等區域已設置的,可不重復設置),并符合下列規定:1場地應有明確的空間邊界,避免交通性車行、人行的干擾;2場地的地面應采用減振、防滑、環保的材料;3不同功能的健身器具不應少于3項。5.9.3室外公共場所應合理設置吸煙區域,人員活動密集的室外空間、住宅建筑出入口、建筑進風口等10m半徑范圍內應禁止吸煙,并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識。5.9.4應合理規劃住宅項目對外交通流線,并符合下列規定:1住宅小區機動車出入口、人行出入口應分別設置,實現人車分流;2住宅小區機動車出入口應具有良好的通視條件,出入口兩側的建(構)筑物、植物等不應遮擋視線;3住宅小區機動車出入口處應設置限速設施;4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車輛臨時停靠泊位及共享單車停放區域宜設置在住宅小區出入口附近;5公共停車泊位宜設置于小區出入口或地下機動車坡道附近;6當住宅小區入口距離地鐵公交站點超過500m時,宜就近開設寬度不小于1.20m的人行便門。5.9.5宜結合景觀設置風雨連廊,打造舒適的歸家流線。5.9.6住宅項目應優化小區綠化設計,并符合下列規定:1宜運用通透式圍墻、花墻等方式,引導住宅小區綠化融入外部公共空間;2宜采用地面、平臺與屋頂等多種方式,構建小區多層次、復合式3屋頂綠化宜結合建筑屋頂形式和太陽能光伏系統等構件進行一體化設計。5.9.7香樟等植株單桿高、冠幅大的喬木和亞喬木種植的位置不應降低建筑日照和采光標準,并符合下列規定:1當布置在住宅建筑的正面(一般為南面或北面)時,樹干中心離建筑外墻(陽臺)的距離不應小于喬木常規生長高度的1.0~1.2倍,且不應小于8.0m;2布置在其他區域時,樹干中心離建筑外墻(陽臺)的距離不應小于3.0m,并應避讓建筑門窗。Ⅱ提升類5.9.8住宅建筑的高度不宜大于54m。5.9.9住宅建筑公共空間宜設置專屬的寵物友好空間,并符合下列規1宜設置清晰的標識,載明寵物友好空間的用途和使用規則;2地面選擇宜適合寵物活動的地面材料;3宜安裝圍欄或隔離帶;4應獨立設置,并提供衛生紙、拾糞袋取用點等設施;5場地應遠離老人、0~3歲嬰幼兒活動空間。5.9.10住宅項目應設置室外居民體育健身場地及設施,并符合下列規1場地或設施的邊緣與住宅外窗或陽臺的距離不宜小于8.0m,并宜采用綠化進行隔離;2宜設置專用健身步道或慢跑道,寬度不應少于1.25m,長度不應小于用地紅線周長的1/3,確有困難時可分段設置,每段長度均不應小于5.9.11宜設置風雨落客區和寬度不小于2.4m的風雨連廊,連接各樓棟入口并與入口進行一體化設計。5.9.12住宅項目人行主入口到住宅單元門廳之間的主要步行道路內不宜設置檢查井。5.9.13住宅建筑主要居室的直視距離不宜小于18m。5.9.14總用地面積大于5公頃的住宅項目,應配置不小于400m2的老年人、兒童室外活動場地(宜設置在居家養老或托育附近),其邊緣與住宅外窗或陽臺的直線距離不應小于8.0m。5.9.15老年人和兒童室外活動場地宜結合設置,并符合下列要求:1老年人活動場地應配備急救、應急報警、應急監控等設施;2老年人活動區域100m范圍內宜設置直飲水設施,并宜設置無障礙廁位和洗手盆;3兒童互動設施應選擇低甲醛、強吸附、強凈化材料,并滿足防滑、防撞等安全性要求;4兒童活動場地應采用質地柔軟、色彩鮮明的環保材料;5兒童活動場地宜配置休息座椅,休息座椅可結合樹木設置。Ⅲ改造類5.9.16既有住宅項目應依據前期策劃,通過改造實現優化小區環境、完善基礎設施、提升建筑功能等目標。5.9.17既有住宅項目更新改造的停車場,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應影響附近居民的通行、日照、采光通風等要求;2宜優化道路空間,配置平行式路側停車位;3宜通過綠化占補平衡或利用低效、閑散場地,配置零星停車位。5.9.18在不影響行人通行的情況下,既有住宅項目可結合沿街行道樹,增設非機動車停放區。5.9.19既有住宅項目內部宜設置居民聚集廣場,增設游步道、健身器材等設施,并滿足夜間步行照明需求。5.9.20既有住宅項目改造場地鋪裝宜選擇具有柔和光線和色彩的材料,避免選用反光、刺眼的材料。5.9.21既有住宅項目改造室外照明應采用高效節能燈具,光源色溫不宜高于5000K,一般顯色指數(Ra)不應低于80。5.9.22既有住宅項目出入口、交叉路口和人行步道的坡道、臺階、高差等區域應設置照明燈具,燈具的安裝高度及投射角度應避免對居民造成眩光。5.9.23公共空間場地豎向設計宜尊重小區內部原有地形,因地制宜、隨坡就勢,利用場地高差和坡度打造立體綠化、多級平臺等特色景觀節點,豐富空間形式。5.9.24景觀改造應加強對古樹、大樹以及名貴樹種的保護,原有的樹木和綠地應盡量保留和利用。5.9.25有條件的既有住宅項目宜集中設置公共信息發布欄。6綠色(低碳)6.1.1住宅建筑應結合場地自然條件,對朝向、體形系數、平面布局、圍護結構、窗墻比等進行節能設計。6.1.2住宅建筑及其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6.1.32臺及2臺以上的客梯集中布置時,應采取群控、變頻調速或能量反饋等節能措施。6.1.4公共區域的照明系統應采取分區、定時、感應等節能控制措施,照明節能自熄開關應采用人體感應、雷達感應等非接觸控制型產品。6.1.5暖通空調、吸油煙機、照明、電力變壓器、水泵、風機等設備的能效不應低于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能效等級2級或節能評價值。6.1.6水龍頭、淋浴器、便器及沖洗閥等用水器具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節水型產品通用技術條件》GB/T18870的要求,用水器具水效等級不應低于2級。6.1.7住宅項目應采用太陽能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6.1.8太陽能光伏系統應按“就近分散接入、就地平衡消納”的原則進行設計,并符合下列規定:1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全部自用、全額上網等3種不同2光伏系統并網容量應按逆變器的交流側額定容量確定,逆變器的配置容量宜考慮容配比;3光伏系統戶外線纜應具有防水、防紫外線的性能;光伏系統室內線纜不應低于所在建筑室內電纜選型要求。不應大于屋頂總面積的3%,且其傳熱系數不宜大于1.5W(m2·K)。6.1.14電力變壓器的能效水6.1.19既有住宅建筑加裝的光伏發電系統應滿足安全、防火、防雷、專變的小區優先選擇專變供電的總配電箱)處或者集中表箱處。6.1.20既有住宅項目在滿足結構安全和景觀協調6.1.21既有住宅項目新增或更換的照明、電力變壓設備能效水平不應低于能效等級2級。6.2圍護結構I完善類3外墻外保溫系統不應采用I型無機輕集料保溫砂漿,當采用其他4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級(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可不低于B?級),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5%,并宜設置室外披水窗臺板;防護高度應從凸窗窗臺面起算不小于0.90m。含門窗洞口)面積的比例不應小于50%。1不應采用漿料類或薄抹灰外保溫系統(含無機輕集料保溫砂漿);Ⅲ改造類6.2.6既有住宅建筑在進行圍護結構墻體改造時,應綜合考6.2.7既有住宅建筑為減少太陽直接輻射影響,增設的外窗遮陽裝置應6.3充電設施I完善類6.3.1住宅項目電動自行車充停場所服務半徑不應大于10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于150m;非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應與電動自行車充停場所相鄰6.3.2非機動車庫(場)應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停場所,并符合下列1電動自行車位與非電動自行車位之比不應低于4:1;座數量與電動自行車數量之比應為1:1,其他電動自行車充停場所充電插座數量與電動自行車數量之比不應低于1:2;應小于6m;5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配電線路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級、產煙毒性為tl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l級的低煙無鹵阻燃型銅芯絕緣6.3.3住宅項目地下室、半地下室機動車庫的電動汽車充停車位(含預留)應分組布置,每組的停車數量不宜大于18輛,且各組之間除行車道外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應小于10m。Ⅲ改造類6.3.5既有住宅項目改造室外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時,與相鄰建筑外墻的門、窗、洞口等開口部位的間距不應小于2.0m,與相鄰建筑安全出口的IP32;當其設在室外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6.3.8既有住宅項目改造的電動自行車充停場所應設6.4綠色建材I完善類1就近取材,總重量70%的建筑材料的運輸距離不應超過500km;2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環材料的使用不應少于所3綠色建材使用量不應少于所用建筑材料的40%。2Q355及以上牌號鋼材用量不應少于所用鋼材總量的50%;1墻體厚度不應小于240mm,且臨空外墻不應采用高吸水率的墻體2不應采用高吸水率的墻體材料,且其厚度不應小于120mm。2排水立管宜選用低噪聲管材;3管件與管道應配套提供。Ⅱ提升類6.4.6混凝土結構中所用400MPa及以上級別受力普通熱軋鋼筋不應少于鋼筋總質量的85%。6.4.7Q355及以上牌號鋼材用量不宜少于所用鋼材總量的70%。6.4.8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環材料的使用量不宜少于所用建筑材料的10%,綠色建材的使用量不宜少于所用建筑材料的70%。6.4.9住宅項目給水排水系統的管材、管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給水系統應選用不銹鋼管或銅管等優質管材;2排水系統應選用高密度聚乙烯靜音管、聚丙烯靜音管或柔性接口鑄鐵排水管等低噪聲管材;3室外雨水及污水管道應采用高密度聚乙烯B型纏繞結構壁管、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夾砂管等優質管材。6.4.10坡屋面上設置的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應采用光伏建筑一體化6.4.11住宅建筑明敷的線纜應采用低煙無鹵阻燃型線纜,暗敷的線纜應采用阻燃型線纜。6.4.12建筑材料(含室內裝修材料)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應使用含有石棉、苯的建筑材料或物品;2木器漆、防火涂料及飾面材料等的鉛含量不應超過90mg/kg;3室內裝飾和現場發泡的保溫材料不應使用含有異氰酸鹽的聚氨6.4.13住宅建筑圍護結構應采取防霉抗菌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1圍護結構接縫處應填充防霉密封膠或填縫劑;2圍護結構內表面應涂抹防霉抗菌涂料;3圍護結構內表面宜采用抑制霉菌、嗜肺軍團菌、β-溶血性鏈球菌等滋生的材料。6.4.14既有住宅建筑套內空間改造所用的非承重隔墻,宜選用輕質、防火、隔聲、保溫材料。6.4.15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應選用與既有材料相容的建筑材料,避免因材料性能不匹配而引發安全隱患。7智慧(科技)7.1數字家庭I完善類控制終端(家庭控制中心)和終端設備,應支持不同品牌和品類終端設1開放平臺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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