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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標準建筑光伏系統工程技術標準EngineeringTechnicalstandardDB65/T8033—2025主編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告關于發布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建筑光伏系統工程技術標準》的公告現批準《建筑光伏系統工程技術標準》為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號為DB65/T8033—2025,自2025年8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新疆建筑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2024年第一批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公告》(2024年第5號)的工作要求,標準編制組經過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國內其他地區地方標準,針對我區實際情況,結合工程實踐,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共分9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規劃、建筑與結構設計,建筑光伏系統設計,安裝與調試,環保、安全和消防,工程驗收,運行維護與能效評估。本標準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歸口管理,由新疆建筑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寄送新疆建筑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光明路125號,郵政編碼:主編單位:新疆建筑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參編單位:新疆新能源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華為數字能源技術有限公司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冶金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匯利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李梁馬靖謝賢莉唐林權滕建傅煒張浩楊寧張玉龍羅志巍陳俞萍寇小強黃蓬國劉孟鑫張虎成劉欣王玉鶴韓雪芹曠鍵何杰元范磊項春暉馬小永劉玉潔葉春杏主要審查人:林閩李疆楊棟吳蘭昊李剛邵國林馬志遠張曄張毅張忠 3基本規定 4規劃、建筑與結構設計 5建筑光伏系統設計 5.5系統設備及材料選型 6安裝與調試 6.3光伏組件安裝 6.5防雷與接地系統安裝 6.6儲能設備安裝 7環保、安全和消防 8工程驗收 8.2分項工程驗收 9運行維護與能效評估 9.2運行維護管理 附錄A新疆主要地區太陽能資源 附錄B光伏并網方案參考表 附錄C新疆主要地區風壓、雪壓參考值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11.0.1為推動太陽能光伏系統(簡稱光伏系統)在建筑中的應用,促進建筑光伏系統一體化發展,規范建筑光伏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和運行維護,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光伏系統工程,以及在既有工業與民用建筑上安裝或改造的光伏系統工程的設計、安裝、驗收和運行維護。1.0.3工業與民用建筑光伏系統設計、安裝和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1.0.4本標準適用于10kv及以下電壓等級,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小于6MW的建筑光伏系統。2具有封裝及內部聯結的、能單獨提供直流電流輸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光伏電池組合裝置。以單晶硅或多晶硅光伏電池為基本單元組合、封裝的光伏組件。以銅銦鎵硒、碲化鎘、砷化鎵、鈣鈦礦等薄膜太陽能電池組合,封裝的光伏組件。安裝在建筑物上,利用太陽能電池的光生伏特效應將太陽輻射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的發電系統。不與公用電網連接的光伏系統,也稱為離網光伏系統。與公用電網連接的光伏系統。在光伏系統中將若干個光伏組件串并聯匯流后接入的裝置。將來自光伏方陣的直流電流變換為符合電網要求的交流電流的裝置。3(BIPV)光伏設備作為建筑材料或構件,在建筑上應用的形式,也稱光伏建筑一體化。(BAPV)光伏設備不作為建筑材料或構件,在已有建筑上安裝的形式。光伏組件因局部損壞或被遮擋等原因而成為光伏發電系統的負載,導致損壞或遮擋部位的局部發熱,形成“斑塊”的現象。能夠在緊急狀態下快速將光伏組件之間、光伏組件與逆變器、逆變器與并網點之間的電氣連接斷開,緊急關閉建筑光伏系統的裝置。經過模塊化預制,具備光伏發電功能的建筑材料或構件,包括建材型光伏構件(如光伏瓦、光伏墻板、光伏磚等)和普通型光伏構件。由若干個光伏組件在機械和電氣上按一定方式組裝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撐結構而構成的直流發電單元,又稱光伏陣列。光伏系統中,將多個光伏組件以串聯方式連接,形成具有所需直流輸出電壓的最小單元,簡稱光伏組串。4對因光伏方陣表面溫度變化和太陽輻照度變化而產生的輸出電壓與電流的變化進行跟蹤控制,使方陣一直保持在最大輸出工作狀態,以獲得最大的功率輸出的自動調整行為。并網型光伏系統中,當公共電網失壓或斷開時,光伏系統仍作為獨立電源對公共電網中的某一部分線路繼續供電的狀態。53基本規定3.0.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筑安裝光伏系統應納入建筑工程設計,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3.0.2建筑光伏系統的應用應根據所在建筑物的類型和使用功能,綜合考慮太陽光照條件、安裝條件、并網接入、電能消納等因素,符合經濟、適用、安全、美觀,便于安裝和維護等要求。3.0.3建筑光伏系統安裝應選擇火災危險性低的建筑物,并避開爆炸和火災危險性環境,甲、乙類的廠房和倉庫上不應安裝光伏系統。3.0.4建筑物上安裝的光伏系統,不應降低該建筑及相鄰建筑物的日照標準。3.0.5在既有建筑物上安裝或改造光伏系統,應進行建筑物結構和電氣的安全復核,安全復核通過后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專項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3.0.6當光伏組件作為建筑構件時,光伏組件除應滿足電氣安全性能以外,還應符合所在建筑部位的建筑性能和設計使用年限的要求。3.0.7當建筑光伏系統直流側電壓等級大于600V時,光伏方陣區域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專業人員進入;當直流側電壓大于120V但小于等于600V時,對于暴露在光伏方陣之外超過1m的直流電纜應有安全防護措施。3.0.8光伏系統中所有的設備和部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有關規定,主要設備和部件應通過國家批準的認證機構的產6品認證。3.0.9建筑光伏系統施工過程中或完工后,應進行相關的檢查、測試與調試,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給用戶,移交時應提供相關的工程文件、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等資料。74規劃、建筑與結構設計4.1.1建筑光伏系統應與建筑整體風格相協調,不應影響安裝部位的建筑功能,不應引起建筑能耗的增加。4.1.2建筑光伏系統設計應與建筑設計、結構設計等相關專業密切配合,共同確定光伏系統各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4.1.3安裝在建筑各部位或直接構成建筑圍護結構的光伏組件,應具備帶電警告標志及相應電氣安全防護措施,并應滿足該部位的使用功能、結構安全、電氣安全及建筑節能等要求。4.1.4建筑光伏系統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構件的各項物理性能要求,根據當地的特點,作為建筑構件的光伏組件應采取相應的防凍、防冰雪、防過熱、防雷、抗風、抗震、防火、防腐蝕等技術措施。4.1.5建筑光伏系統與支撐結構作為建筑突出物時,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55031的有關規定。4.1.6建筑光伏系統的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附加光伏系統的結構設計工作年限應不小于25年;2建筑集成光伏系統的支承結構,其結構設計工作年限不應小于其替代的建筑構件的設計工作年限;3光伏系統與主體結構的連接設計應與建筑主體結構設計工作年限一致;4既有建筑的剩余設計工作年限小于25年時,應對建筑按8現行國家標準《既有建筑維護與改造通用規范》GB55022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定和改造。4.1.7在既有建筑上增設光伏系統時,應對建筑按現行國家標準《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GB55021的有關規定,進行可靠性鑒定。其中工業建筑的可靠性鑒定還應符合《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的有關規定,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鑒定還應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的有關規定。4.1.8建筑設計應為光伏系統提供安全的安裝和檢修條件,并應有防止光伏組件損壞、墜落的安全防護措施。4.2.1光伏建筑的規劃設計應依據建設地點的地理、氣候條件、建筑功能、周圍環境、電網情況等因素進行規劃設計,并確定建筑布局、朝向、間距、群體組合和空間環境。規劃應滿足光伏系統設計和安裝的技術要求。4.2.2安裝光伏系統的建筑主要朝向不為南向時,光伏組件宜按最佳朝向布置,建筑設計宜為其提供條件。4.2.3光伏系統應與建筑的體型和空間組合有機結合,避免建筑自身及構件、周圍設施和綠化植物對光伏組件造成日照遮擋,影響系統效率,并依據日照分析結果進行合理布置,不宜對晶硅光伏組件形成熱斑效應。4.2.4對光伏組件可能引起的二次輻射和光污染應進行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4.2.5建筑光伏系統的安裝面積的要求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94.2.6建筑光伏系統接入電網時,應開展接入容量承載力評估,明確可接入容量指標,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承載能力評估導則》DL/T2041的有關規定。4.3.1建筑光伏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建筑效果、設計理念、可利用面積、安裝場地和周邊環境等因素選擇光伏組件的類型、尺寸、顏色和安裝位置。光伏組件的布置應滿足建筑物美觀的要求。4.3.2建筑設計應標明光伏系統主要部件的安裝位置、基座定位和構造做法,并滿足系統安裝、檢修及維護的技術要求。4.3.3構成建筑圍護結構的光伏組件應與建筑整體有機結合,并應滿足建筑防護、保溫、節能、防火、防水、防雷和接地及結構安全等技術要求。4.3.4設置于建筑物內部的光伏系統管線應與建筑物其他管線綜合設計、統籌安排,便于安裝、檢修、維護及管理。4.3.5光伏組件不宜設置于易觸摸到的地方,且應在顯著位置設置高溫和觸電的標識。4.3.6光伏組件應避開廚房排油煙口、排煙口、排風道、通氣管、空調系統等設施布置。4.3.7光伏組件不應跨越建筑變形縫設置。4.3.8光伏組件尺寸和形狀的選擇宜與建筑模數尺寸相協調,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模數協調標準》GB/T50002的有關規定。4.3.9作為遮陽或采光構件的光伏組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建筑透光區域設置光伏組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的有關規定;2作為遮陽構件的光伏組件應符合室內采光和日照的要求,并應符合遮陽系數的要求;3光伏窗應符合采光、通風、觀景等使用功能的要求;4用于建筑透光區域的光伏組件,其接線盒及管線不應影響室內采光。4.3.10光伏組件表面色彩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光伏組件的色彩應與建筑整體色調相匹配;2光伏組件邊框的顏色應與光伏電池的色彩及建筑整體設計相匹配;3對色彩有特殊要求的光伏組件,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4.3.11光伏幕墻采用光伏夾層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用太陽能光伏夾層玻璃》GB/T29551、《建筑用太陽能光伏中空玻璃》GB/T29759、《光伏真空玻璃》GB/T34337的有關規定。4.3.12由光伏組件構成的幕墻、采光頂、雨篷及屋面面層等光伏構件,應滿足建筑相應部位的熱工性能、剛度、強度、采光、防雷等要求及防水、排水功能要求。4.3.13構成建筑圍護結構的光伏幕墻和光伏采光頂的技術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用太陽能光伏夾層玻璃》GB/T29551、《建筑幕墻》GB/T21086、《建筑用太陽能光伏中空玻璃》GB/T29759、《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采光頂與金屬屋面技術規程》JGJ255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建筑節能要求。4.3.14光伏組件直接作為屋頂圍護結構使用時,其材料和構造做法應滿足防水等級的要求。4.3.15光伏組件的安裝不應影響所在部位的雨水排放。4.3.16多雪及多風沙粉塵地區建筑屋面安裝光伏組件時,宜設置便于人工融雪、清掃的安全通道。4.3.17光伏組件宜采用易于維修、更換的安裝方式。4.3.18光伏組件的設計、安裝宜采取通風的構造措施,保證光伏組件背板溫度不高于組件允許的最高工作溫度,并避免光伏組件產生的熱量對室內產生不利影響,同時不應影響周邊設備的安裝、維護和通風、散熱等要求。4.3.19屋面防水層上安裝光伏組件時,應采取相應的防水措施。光伏組件管線穿過屋面處應預埋防水套管,并應做防水密封處理。建筑屋面安裝光伏系統不應影響屋面防水的周期性更新和維護。4.3.20平屋面上安裝光伏組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光伏方陣安裝宜采用固定式支架,光伏方陣的安裝傾角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2固定傾角安裝的光伏方陣中,前后排光伏組件的間距宜滿足冬至日9:00—15:00真太陽時段內前后不產生陰影遮擋的要求;3光伏方陣應設置方便人工清洗、維護的設施與通道;4在平屋面防水層上安裝光伏組件時,其支架基座下部應增設附加防水層;5光伏構件的基座與結構層相連時,防水層應包到支座和金屬埋件的上部,并在地腳螺栓周圍作密封處理;金屬埋件與螺栓宜采用混凝土防護,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50mm;6光伏組件周圍屋面、檢修通道、屋面出入口和光伏方陣之間的人行通道上部宜鋪設保護層。4.3.21坡屋面上安裝光伏組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坡屋面的坡度宜與光伏組件在該地區年利用小時數最大的安裝角度相同;2光伏組件宜采用平行于屋面、順坡鑲嵌或順坡架空的安裝方式,支架應與埋設在屋面板上的預埋件牢固連接,并應采取相應防水構造措施;3光伏瓦宜與屋頂普通瓦模數相匹配,不應影響屋面正常的排水功能;4順坡架空安裝的光伏構件與屋面之間的垂直距離應滿足安裝和通風散熱間隙的要求。4.3.22陽臺或平臺上安裝光伏組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裝在陽臺或平臺欄板上的光伏組件支架應與欄板主體結構上的預埋件牢固連接,并有安全與防墜落措施;2構成陽臺或平臺欄板的光伏組件,應符合剛度、強度、防護功能和電氣安全要求,其高度應符合護欄高度的要求;3直接作為陽臺及平臺欄板的光伏組件,應滿足建筑陽臺欄板強度及高度的要求。4.3.23墻面上安裝光伏組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光伏組件與墻面的連接不應影響墻體的保溫構造和節能效果;2對設置在墻面的光伏組件的引線穿過墻面處,應預埋防水套管;穿墻管線不宜設在結構柱處;3光伏組件鑲嵌在墻面時,宜與墻面裝飾材料、色彩、風格等協調處理。4.3.24建筑幕墻上安裝光伏組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光伏組件的尺寸應符合幕墻設計模數與幕墻協調統一;2光伏幕墻的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的有關規定;3由光伏幕墻構成的雨篷、檐口和采光頂,應符合建筑相應部位的剛度、強度、排水功能及防止空中墜物的安全性能規定;4開縫式光伏幕墻或幕墻設有通風百葉時,線纜槽應垂直于建筑光伏構件,并應便于開啟檢查和維護更換;穿過圍護結構的線纜槽,應采取相應的防滲水和防積水措施;5光伏組件之間的縫寬應滿足幕墻溫度變形和主體結構位移的要求,并在嵌縫材料受力和變形承受范圍之內。4.3.25光伏采光頂、透光光伏幕墻、光伏窗的設計應采取隱藏線纜和線纜散熱的措施,并應方便線路檢修。4.3.26不宜采用光伏組件作為可開啟的窗扇。4.3.27采用螺栓連接的光伏組件,應采用防松、防滑措施;采用掛接、插接連接的光伏組件,應采用防脫、防滑措施。螺栓及掛接、插接件應采取防銹防腐措施。4.3.28光伏系統控制機房宜采用自然通風,不具備條件時應采取機械通風措施。4.4.1建筑光伏系統的支撐結構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1結構選型,構件布置;2作用及作用效應分析;3結構的極限狀態設計;4結構及構件的構造、連接措施;5耐久性的要求;6符合特殊要求結構的專門性能設計。4.4.2在新建建筑上安裝光伏系統,應考慮其傳遞的荷載效應;在既有建筑上安裝光伏系統,應對既有建筑的結構進行結構安全性復核,必要時進行加固設計。4.4.3光伏采光頂結構構件的結構計算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采光頂與金屬屋面技術規程》JGJ255的有關規定。4.4.4光伏幕墻構件的結構計算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的有關規定。4.4.5作為建筑構件的光伏組件的結構設計應包括光伏組件強度及剛度校核、支承構件的強度及剛度校核、光伏組件與支承構件的連接計算、支承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計算。4.4.6光伏支架系統除應進行支架構件的強度、剛度、變形驗算外,還應進行組件與支撐構件的連接計算、支撐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等節點連接計算,連接薄弱部位應進行專門補充分析。4.4.7光伏構件的支架應由預埋在鋼筋混凝土基座中的鋼制熱浸鍍鋅連接件或不銹鋼地腳螺栓固定,鋼筋混凝土基座的主筋應錨固在主體結構內;不能與主體結構錨固時,應設置支架基座,并采取措施提高支架基座與主體結構間的附著力,滿足風荷載、雪荷載與地震荷載作用的要求。4.4.8配重式支架結構附加屋頂光伏系統的支撐系統應計算其整體抗滑移、抗傾覆能力。在9度以上地震地區不宜設置配重式支架結構附加屋面光伏系統。4.4.9玻璃的強度設計值及其他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的有關規定。4.4.10鋼材的強度設計值及其他物理力學性能應按國家現行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和《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的有關規定采用。4.4.11鋁合金材料的強度設計值及其他物理力學性能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鋁合金結構設計規范》GB50429的有關規定采用。4.4.12建筑光伏系統用其他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除不銹鋼外,系統中使用的不同金屬材料的接觸部位應設置絕緣墊片或采取其他防腐蝕措施;2建筑光伏系統用連接件、緊固件、組合配件宜選用不銹鋼或鋁合金材質。4.4.13支架、支撐金屬件和其他的安裝材料,應根據光伏系統設定的使用壽命選擇相應的耐候材料并采取適宜的維護保養方法。4.4.14建筑光伏系統荷載取值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1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有關規定。風荷載、雪荷載應按不小于50年一遇的荷載值計算。4.4.15混凝土平屋面設置的光伏系統,太陽能支架基座與主體結構連接的屋面荷載應根據光伏組件、支架、基座等自重按等效均布活荷載取值,且不小于2.0KN/m2。儲能蓄電池、逆變器應根據實際荷載確定所在部位的荷載取值。4.4.16持久設計狀況和短暫設計狀況的建筑光伏系統結構構件計算,應包括重力荷載、屋面活荷載、檢修荷載、雪荷載、風荷載和溫度作用的效應。作用效應組合的計算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1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有關規定。4.4.17地震設計狀況下建筑光伏系統的抗震設計,應計入地震作用的效應。作用效應組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和《建筑抗震設計標準》GB/T4.4.18建筑附加光伏系統的風荷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4.4.19風荷載體型系數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和《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4.4.20建筑光伏系統的地震荷載可按等效靜力法計算,當結構動力影響較大時,應采用時程分析法對結構進行分析。4.4.21光伏構件撓度計算宜按照有限元方法進行,也可按現行行業標準《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的規定進行計算。4.4.22光伏構件的撓度應符合建筑構件及光伏組件功能的規定。4.4.23帶邊框的光伏構件其邊框撓度不應大于其計算跨度4.4.24光伏支架及構件的變形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風荷載標準值作用下,支架的頂點水平位移不宜大于其高度的1/60。2受彎構件的撓度容許值不應超過表4.4.24的規定。表4.4.24受彎構件的撓度容許值受彎構件撓度容許值主梁L/250次梁無邊框光伏組件L/250其他L/200注:L為受彎構件的跨度。對懸臂梁,L為懸伸長度的2倍。4.4.25鋼結構光伏支架受壓和受拉構件的長細比限值應符合表表4.4.25鋼結構光伏支架受壓和受拉構件的長細比限值構件類別容許長細比受壓構件主要承重構件其他構件、支撐等受拉構件主要構件柱間支撐其他支撐(張緊的圓鋼或鋼絞線除外)注:對承受靜荷載的結構,可僅計算受拉構件在豎向平面內的長細比。4.4.26光伏支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能承受光伏方陣結構傳來的應力,并應能有效傳遞至主體結構。4.4.27在金屬屋面和瓦屋面上安裝建筑光伏系統,光伏支架所承受的荷載應通過連接件傳遞至屋面檁條。4.4.28建筑光伏方陣的支撐系統與主體混凝土結構宜通過預埋件連接。預埋件的計算宜采用有限元的方法進行,也可按現行行業標準《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4.4.29光伏系統與主體結構連接采用的后置錨栓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JGJ145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錨栓產品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材料;2采用不銹鋼錨栓或經過熱鍍鋅防腐處理的碳素鋼錨栓;3應進行承載力現場檢測,必要時應進行極限拉拔試驗;4每個連接節點不應少于2個錨栓;5錨栓直徑應通過承載力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10mm;6不應在與化學錨栓接觸的連接件上進行焊接操作;7錨栓承載力設計值不應大于其極限承載力的50%;8在地震設防區應使用抗震型錨栓。5建筑光伏系統設計5.1.1建筑光伏系統應進行專項設計或作為建筑電氣設計的一部分。5.1.2建筑光伏系統應根據建筑物光照條件、建筑結構、使用功能、用電負荷等情況,結合建筑外觀、結構安全、使用年限、并網條件、發電效率、運行維護等因素進行設計。5.1.3建筑光伏系統向當地交流負載提供電能和向電網發送電能的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電壓波動和閃變》GB/T12326、《電能質量三相電壓不平衡》GB/T15543、《電能質量公用電網間諧波》GB/T24337的有關規定。5.1.4安裝于建筑物上的光伏系統的防火設計應與光伏系統的設計同步進行,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5.1.5建筑光伏系統應優先采用用戶側并網。用戶側并網的光伏系統宜采用分散逆變、就地并網的接入方式,并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系統宜采用分散逆變、集中并網的接入方式。5.1.6建筑光伏系統宜根據當地供電單位及建設方需求配置具有通信功能的電能計量裝置和相應的電能量采集終端,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光伏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GB/T29319的有關規定。5.1.7建筑光伏系統直流側系統電壓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5.1.8建筑光伏系統設計時,應給出系統裝機容量和年發電總量。5.2.1建筑光伏系統按與公共電網連接情況可分為并網光伏系統及獨立光伏系統。5.2.2并網光伏系統按并網點位置可分為用戶側并網光伏系統及電網側并網光伏系統。5.2.3建筑光伏系統按帶儲能裝置情況可分為帶有儲能裝置光伏系統及不帶儲能裝置光伏系統。5.2.4建筑光伏系統按所帶用電負荷形式,可分為直流光伏系統、交流光伏系統及交直流混合光伏系統。5.2.5建筑光伏系統按電量消納模式,可分為“自發自用、余5.3.1建筑光伏接入中低壓配電系統設計方案的選擇應遵循安全可靠的原則,兼顧先進性和靈活性,具備可觀、可測、可調、可控的能力,保障電網穩定運行。5.3.2建筑光伏接入配電網應遵循就地就近消納的原則,應考慮地區配電網承載力評估及可開放容量計算。評估結果“綠色”區域,推薦以分布式電源接入。評估結果為“黃色”區域,應開展專項分析。評估結果為“紅色”區域,應推動當地配電網改造、重新規劃分布式電源的接入或配置相應儲能設施。5.3.3在建筑光伏接入前,應以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新能源消納為前提,對接入的配電線路載流量、變壓器容量進行校核,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導體和電氣設備選擇設計技術規定》DL/T5222的有關規定。5.3.4建筑光伏工程并網電壓等級應根據當地配電網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選論證確定,可按表5.3.4確定并網電壓等級。表5.3.4建筑光伏并網電壓等級選擇表單個并網點容量并網電壓等級8kw以下220v8kw~400kw380v400kw~6Mw10kv注:最終并網電壓等級應根據電網條件,經過技術經濟比選論證確定。若高、低兩級電壓均具備接入條件,優先采用低電壓等級接入。5.3.5通過10kv電壓等級接入時,當光伏采用專用送出線路接入變電站、開關站、環網室(箱)、配電室或箱變10kv母線時,宜配置(方向)過流保護,也可配置距離保護;當上述兩種保護無法整定或配合困難時,應增配縱聯電流差動保護,宜配置帶方向或不帶方向電流速斷和過流保護,當采用帶方向或不帶方向電流速斷和過流保護不能滿足選擇性、靈敏性或速動性的要求時,應采用光纖縱差保護做主保護,并應裝設帶方向或不帶方向電流保護做后備保護。采用T接線路接入系統時,宜在光伏并網點配置無延時過流保護反映內部故障并配置聯切裝置。5.3.6建筑光伏系統采用并網方式接入配電網時,調度自動化、電能質量檢測相關技術標準可按照自治區現行地方標準《分布式光伏運行與控制技術規范》DB65/T4591的相關規定執行。5.4電氣及系統設計5.4.1光伏一次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并網光伏系統可包括光伏組件、匯流箱、逆變器、配電柜等;匯流箱應按所采用的組件和逆變器類型根據需要進行配置;交流配電柜宜設置隔離開關;光伏系統直流側電壓大于120V時應配置直流故障電弧檢測和保護功能;2獨立光伏系統可由光伏組件、匯流箱、充放電控制器、儲能系統、逆變器、監控系統及配電柜等組成;3不含儲能裝置的并網建筑光伏系統,逆變器的功率應與其接入的光伏方陣容量相匹配,逆變器的類型和數量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光伏發電站設計標準》GB50797的有關規定;4獨立光伏系統中逆變器的功率宜符合交流側負荷最大功率及負荷特性的要求;5直流匯流箱、組串式逆變器宜靠近光伏方陣布置,室內布置的逆變器、匯流箱、變壓器應采取通風散熱措施;6并網建筑光伏系統的接線方式應按安裝容量、安全可靠性、運行靈活性和經濟合理性等條件進行選擇,接入用戶側配電網系統時,接入的容量應符合原有上級變壓器及電氣設備的規定;7對于屋頂朝向、傾角不一致的建筑光伏系統,宜采用具備多路最大功率點跟蹤功能的逆變器或微型逆變器;當采用組串式逆變器時同一個最大功率跟蹤(MPPT)支路上接入的光伏組件串的電壓、方陣朝向、安裝傾角、陰影遮擋影響宜一致;8建筑光伏系統的容配比應綜合考慮光伏方陣的安裝方式、可安裝容量、光伏方陣至逆變器的各項損耗等因素,經技術經濟5.4.2光伏方陣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光伏系統光伏方陣宜采用固定式安裝,組件的安裝傾角應綜合考慮建筑結構安全、效益和裝機容量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2光伏陣列中同一光伏組件串中各光伏組件的電性能參數應保持一致,光伏組件串的串聯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光伏發電站設計標準》GB50797的有關規定,并結合組件布置形式及經濟性確定;3光伏方陣布置應預留滿足光伏系統日常維護、檢修、清洗、設備更換等要求的運維通道;4光伏組件串在當地晝間極端環境條件下的最大開路電壓不應高于光伏發電站直流發電系統的系統電壓;5光伏組件串的最大功率工作電壓變化范圍宜在逆變器的MPPT電壓范圍內;6建筑光伏系統設計時,應根據光伏組件在設計安裝條件下光伏電池最高工作溫度設計其安裝方式,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5.4.3電氣二次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光伏系統應具備防孤島保護功能,并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光伏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GB/T29319的有關規定;2光伏系統設計為不可逆并網方式時,應配置逆向功率保護設備;當檢測到逆向電流超過額定輸出的5%時,系統應在2s內自動降低出力或停止向電網線路送電;3監控系統可采用本地監控或遠程監控方式,無人值守的光伏系統應安裝遠程實時監控系統;遠程實時監控通信可采用有線通信、無線通信或電力載波的模式進行傳輸;4建筑光伏系統應能接收并自動執行有功功率控制指令,并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光伏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GB/T5建筑光伏系統的無功電壓控制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光伏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GB/T29319的有關規定。5.4.4建筑光伏系統應對發電量、光伏組件背板表面溫度、室外溫度、太陽總輻照量進行監測和計量。5.4.5防雷、接地和過電壓保護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系統防雷接地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電氣與智能化伏建筑一體化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T36963的有關規定,光伏系統的防雷及接地保護宜與建筑物防雷及接地系統合用,安裝光伏系統后不應降低建筑物的防雷保護等級,且光伏方陣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2光伏系統交流側電氣裝置過電壓保護和接地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設計規范》GB/T50064和《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0065的有關規定;3光伏組件金屬邊框應與金屬支架可靠連接、連續貫通,單個光伏方陣支架與建筑接地系統應采取至少兩點連接;4既有建筑設計光伏系統時,應對建筑物原有防雷和接地設計進行驗算,必要時進行改造;5晶硅光伏方陣場地附近設置接閃桿時,接閃桿的陰影不應投射到光伏組件上;6光伏系統直流側的設備和金屬部件應有可靠接地;7光伏系統應設置各級電涌保護裝置。5.5系統設備及材料選型5.5.1光伏組件的選型應滿足下列規定:1建筑用光伏組件按不同分類方式可選用以下類型:1)根據與建筑結合方式可選用常規光伏組件和光伏構件;2)根據光伏電池的類型可選用晶體硅光伏組件、薄膜光伏組件及其他類型的光伏組件。2光伏組件選擇應根據太陽輻射量、氣候特征、場地面積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3光伏組件的電氣使用壽命應高于25年;4光伏構件的機械結構壽命不低于相應建筑構件的使用壽命;5晶體硅光伏組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面用晶體硅光伏組件設計鑒定和定型》GB/T9535的有關規定,薄膜光伏組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面用薄膜光伏組件設計鑒定和定型》GB/T18911的有關規定;6光伏組件的安全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光伏(PV)組件安全鑒定第1部分:結構要求》GB/T20047.1的有關規定;7建筑光伏系統采用光伏夾層玻璃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用太陽能光伏夾層玻璃》GB/T29551的有關規定,采用光伏中空玻璃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用太陽能光伏中空玻璃》GB/T29759的有關規定;8當光伏構件用作建筑玻璃幕墻時,其質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的有關規定;9建筑物外飾光伏構件的色彩均勻性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用光伏構件通用技術要求》JG/T492的有關規定;10建筑光伏系統應滿足干熱、高海拔、沙漠、大風及強降雪等當地特殊環境條件要求;11單晶硅和薄膜電池組件自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分別不應高于2%和5%,之后每年衰減不應高于0.6%;12光伏采光頂、透明光伏幕墻、非透光光伏幕墻、光伏窗、光伏遮陽等采用的光伏組件的壽命不應低于建筑圍護結構的壽命,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用光伏構件通用技術要求》JG/T492的有關規定;13光伏組件的防火等級不應低于所在建筑物部位要求的材料防火等級;14光伏方陣采用固定式布置時,最佳傾角應結合項目當地多年月平均輻照度、直射分量輻照度、散射分量輻照度、風速、雨水、積雪等氣候條件進行設計,應滿足建筑屋頂排水坡度要求。5.5.2匯流箱、配電柜的選型應滿足下列規定:1匯流箱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的有關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匯流箱的輸入回路宜具有防逆流及過流保護;對于多級匯流光伏系統,只需一級具有防逆流保護;2)匯流箱殼體宜采用金屬材料,匯流箱內所有連接電纜、接線端子、絕緣材料及其他非金屬材料等宜采用阻燃性材料;3)匯流箱應具有低殘壓、低殘流的雷電防護能力,宜采用對接地電阻值不限制,且防護性能好的隔離式防雷接地匯流裝置。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光伏發電站防雷技術要求》GB/T32512和現行行業標準《光伏發電站防雷技術規程》DL/T1364的有關規定;4)匯流箱的設置位置應便于操作和檢修,設置在室外的光伏匯流箱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2并網箱(柜)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的有關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通過220/380V電壓等級并網的光伏系統,并網處設置的交流并網箱(柜)內應設置有易操作、具有明顯開斷指示、具備開斷故障電流能力的開關,開關應具備失壓跳閘及檢有壓合閘功能,同時應配置剩余電流保護;2)斷路器應具備短路速斷功能,可選用框架、塑殼等形式。5.5.3逆變器的選型應滿足下列規定:1逆變器的性能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光伏發電并網逆變器技術要求》GB/T37408或《光伏并網逆變器技術規范》NB/T32004或《光伏并網微型逆變器技術規范》NB/T42142的有關規定;2逆變器應具備限功率功能,最大支持1.1倍額定功率運行;高容配比條件時,逆變器應自動限流工作在允許的最大交流輸出功率處;3組串式逆變器宜具備光伏組串I-V掃描與智能診斷功能;4直流側輸入電壓大于120V的逆變器應具備直流電弧故障檢測和自動直流關斷功能,能在發生電弧2.5S或電弧能量小于750J時檢測到電弧故障;5屋頂光伏發電系統直流側電壓大于120V時應具備組件快速關斷功能;6逆變器應具備絕緣故障監測功能;7系統為非隔離并網場景,逆變器在運行中宜具備直流對地保護功能;8逆變器宜具備直流端子溫度檢測功能,直流輸入端子松動等引起溫度過高時,宜自動告警或關機;9逆變器運行時,注入電網的電流諧波總畸變率限值應不大于5%o5.5.4儲能系統的選型應滿足下列規定:1建筑光伏系統配置的儲能宜采用電化學儲能系統;2電化學儲能系統設計及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規范》GB51048的有關規定;3電化學儲能系統技術條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系統電化學儲能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B/T36558的規定o5.5.5光伏系統升壓變壓器應滿足下列規定:1光伏系統升壓主變壓器的選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力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光伏發電站設計標準》GB50797、《油浸式電力變壓器技術參數和要求》GB/T6451、《干式電力變壓器技術參數和要求》GB/T10228、《導體和電器選擇設計規程》DL/T5222的有關規定;2光伏系統升壓主變壓器的其他要求如下:1)宜選用自冷低損耗電力變壓器且變壓器能效等級應高2)當無勵磁調壓電力變壓器不能滿足電力系統調壓要求時,應采用有載調壓電力變壓器;3)主變壓器容量可按光伏系統的最大連續輸出容量進行選取,宜選用標準容量;4)可選用高壓(低壓)預裝式箱式變壓器或變壓器、高低壓電氣設備等組成的裝配式變電站;當設備采用戶外布置時,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4o5.5.6建筑光伏系統其他材料應滿足下列規定:1建筑光伏系統材料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的有關規定,宜選用環保低碳、節能高效的材料;2建筑光伏系統電纜的選型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的有關規定,并滿足以下要求:1)建筑光伏系統電纜宜采用銅芯電纜;2)直流電纜的絕緣性、護套厚度,橢圓度,絕緣電阻、熱延伸、耐鹽霧、煙霧、成束燃燒試驗的差異,應通過光伏系統直流側額定電壓等級的相關測試要求;3)光伏組件及方陣連接電纜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光伏系統用電纜》NB/T42073的有關規定;4)集中敷設于溝道、槽盒中的電纜宜選用C類阻燃電纜,進入建筑內部的電纜應不低于原有建筑對電纜防火等級的要求;5)光伏組件之間及組串與匯流箱之間的電纜應有固定措施和防曬措施;6)控制電纜或通訊電纜不宜與電力電纜敷設在同一電纜溝內,當無法避免時,應各置一側,宜采用防火槽盒或防火隔板進行分隔;7)電纜及穿線管在穿越防火分區、樓板、墻體時,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洞口、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實。3光伏組件連接電纜的電連接器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光伏(PV)組件安全鑒定第1部分:結構要求》GB/T20047.1有關規定的電連接器;2)用于室外的電連接器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4建筑光伏系統宜采用耐腐蝕性鋼制電纜橋架,也可根據工程實際需要選用其他金屬制電纜橋架或玻璃纖維電纜橋架。電纜橋架和電纜保護管的選擇與敷設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的有關規定。6安裝與調試6.1.1建筑光伏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1建設單位已取得相關的施工許可文件;2施工通道應滿足材料、設備運輸的要求;3施工單位的資質、特殊作業人員資質、施工機械、施工材料、計量器具應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審查完畢;4施工圖已通過會審,設計交底完成,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已審批完畢;5工程定位測量基準應確立。6.1.2建筑光伏系統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方案。6.1.3建筑光伏系統施工前應結合工程自身特點制定施工安全和職業健康管理方案和應急預案。室外工程應根據需要制定季節性施工措施。施工高空作業防護措施和操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和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的有關規定。6.1.4建筑光伏系統施工前應做好安全圍護措施。6.1.5施工所需的進場設備和材料應符合設計和相關標準要求并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6.1.6建筑光伏系統施工過程中,不得破壞建筑物的結構和建筑物的附屬設施,不得降低建筑物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承受各種載荷的能力。6.1.7測量放線工作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測量標準》GB50026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光伏系統的測量應與主體結構的測量相配合,及時調整、分配、消化測量偏差,不得累積;2在施工過程中,應對安裝定位基準進行校核;3測量應在風力不大于四級時進行。6.1.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的有關規定。6.1.9設備和構件在搬運、吊裝時應防止撞擊造成損壞,并對已經安裝完成的建筑光伏系統的構件和設備,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6.1.10施工過程記錄及相關試驗記錄應齊全。6.1.11施工過程中,屋頂不得用作設備和材料的堆場。施工時,設備和材料在屋頂、樓面臨時放置時應均勻、有序擺放,不得集中放置,并滿足屋頂荷載承重要求。6.2.1支架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既有建筑上光伏支架安裝完成后應滿足原建筑的防水、保溫性能,對原建筑物防水結構有影響時,應根據原防水結構重新進行防水處理,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的有關規定;2鋼結構支架的安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755、《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5的有關規定;3所有鋼結構支架不得放置在長期積水的部位;放置在屋面上的鋼結構支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的有關規定;支架擱置部位應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確保排水通暢;4新建屋面的支架基礎宜與主體結構一起施工,金屬光伏支架應與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統可靠連接,接地的扁鋼、角鋼均應進行防腐處理;5光伏支架安裝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2.1-1的規定;表6.2.1-1光伏支架安裝尺寸允許偏差項目單位允許偏差中心線2,2橫梁標高(同組)3,3立柱面偏差(同組)3,3平屋頂支架傾斜角度—6混凝土基座的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2.1-2的規定;表6.2.1-2混凝土基座的尺寸允許偏差允許偏差項目名稱允許偏差(mm)中軸線頂標高截面尺寸±207錨栓、預埋件的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2.1-3的規定;表6.2.1-3錨栓、預埋件的尺寸允許偏差項目名稱允許偏差(mm)錨栓中心線位置±5標高(頂部)+20,0預埋鋼板中心線位置標高0,58金屬屋面夾具的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2.1-4的規定。表6.2.1-4金屬屋面夾具的尺寸允許偏差項目名稱允許偏差(mm)軸線頂標高外形尺寸±56.3光伏組件安裝6.3.1光伏組件安裝前應按如下要求對光伏組件進行檢查:1安裝前應對各光伏組件進行檢查,測量每個組件的開路電壓、短路電流等技術參數是否正常;2應按照光伏組件的電壓、電流參數對組件進行分類;3光伏組件的外觀及各部件應完好無損;4應對光伏組件進行查驗,光伏支架安裝應驗收合格。6.3.2光伏組件安裝除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50794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光伏組件應驗收合格,其結構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外觀完好無損且標有帶電警告標識,光伏組件在存放、搬運、吊裝等過程中應做好保護,且不得受到碰撞及重壓;2光伏組件應按設計的型號、規格、連接方式進行安裝;3不得在雨中進行光伏組件的接線作業;4光伏組件輸出電纜不得非正常短路,在沒有開關連接時,應采取防止觸電措施;5方陣處應設警告標識,并且按設計要求可靠地固定在支架或連接件上;6嚴禁觸摸光伏組件串的金屬帶電部位。7光伏組件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3.2的規定。表6.3.2光伏組件安裝允許偏差項目允許偏差傾斜角度偏差光伏組件邊緣偏差相鄰光伏組件間≤2mm同組光伏組件間≤5mm6.3.3建筑集成光伏系統的組(構)件安裝應滿足下列要求:1光伏幕墻的安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幕墻》GB/T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玻璃幕墻工程質量檢驗標準》JGJ/T139的有關規定;2光伏幕墻組件大面積安裝之前,應進行試安裝,并對其建筑視覺效果、建筑安全、電氣安全進行評估后方可施工;3在建筑立面上安裝的光伏組(構)件,安裝高度距離地面宜大于2.5m;4光伏幕墻構件安裝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玻璃幕墻工程質量檢驗標準》JGJ/T139的有關規定,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幕墻》GB/T21086的有關規定;5光伏幕墻應與普通幕墻同時施工,共同接受幕墻相關的物理性能檢測;6光伏瓦片的掛裝、瓦片之間的防水連接必須嚴格按要求施工。6.3.4光伏組件安裝后應檢查背面散熱空間,不得有雜物填塞,通風散熱良好。6.3.5光伏組件之間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規定:1光伏組件連接數量和路徑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在雨天或潮濕環境下進行光伏組件的接線作業;光伏組件之間插件應連接牢固,光伏組件之間的接線可利用支架進行固定,并應整齊美觀;2光伏組件進行組串連接后應對光伏組件串的開路電壓和短路電流進行測試;3接通光伏組件電路后不得局部遮擋光伏組件;4同一光伏組件或光伏組件串的正負極不應短接;5光伏組件的金屬部件應做接地處理,光伏組件上接地螺絲應與接地線正確連接,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的有關規定。6.4.1電氣設備安裝前,應對電氣設備進行編號,電纜及線路接引完畢后,應對線路進行標識,各類預留洞口孔洞及電纜管口應進行防火封堵。6.4.2電氣裝置的安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電氣安裝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7、《低壓電氣裝置第5-52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布線系統》GB/T16895.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4和《建筑物電氣裝置第5-51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通用規則》GB/T16895.18的有關規定。6.4.3儲能蓄電池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2的有關規定。6.4.4匯流箱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匯流箱的進出線端與接地端應進行絕緣測試;2匯流箱內元器件應完好,連接線應無松動;3匯流箱中的開關應處于分斷狀態、熔斷器熔絲不應放入;4匯流箱內光伏組件串的電纜接引前,光伏組件側和逆變器側應有明顯斷開點;5匯流箱與光伏組件串進行電纜連接時,應先接匯流箱內的輸入端子,后接光伏組件插接件。6.4.5逆變器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1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逆變器應安裝在清潔、通風、干燥、無直曬的地方;2不應將逆變器安裝在高溫發熱、易燃易爆物品及腐蝕性化學物品附近;3安裝位置應足夠堅固且能長時間支撐逆變器的重量,確保不會晃動;4接線及安裝應符合逆變器產品手冊要求,并確保逆變器的接地裝置安裝合理;5逆變器柜體應進行接地,單列柜與接地扁鋼之間應至少選取兩點進行連接;6安裝場所應具備安裝條件,運輸及就位的機具應準備就緒,且滿足荷載要求;采用型鋼基礎的逆變器,其預埋件、預留孔的位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預埋件應固定牢靠。型鋼基礎頂部宜高出抹平地面10mm。逆變器型鋼基礎尺寸允許偏差應符表6.4.5逆變器型鋼基礎尺寸允許偏差項目允許偏差mm/mmm/m(全長)直線度<3水平度<3位置誤差及不平行度—<36.4.6并網箱(柜)的安裝應滿足下列規定:1并網箱(柜)應安裝在當地供電單位認可的安裝位置且所安裝建筑部位的承重滿足要求,并應按并網箱(柜)實際安裝孔位置豎直牢固固定;2并網箱(柜)至并網點連接電纜如為鋁電纜時應配銅鋁轉換接頭,以免出現電腐蝕;3并網箱(柜)內增設電表及集采器應遵守當地供電單位要求。6.4.7電纜線路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直流光伏電纜和光伏連接器應排列整齊、綁扎固定牢固,電纜與連接器連接處不應彎曲拉扯過緊,應松緊適度,組件間的直流光伏電纜宜采用絕緣金屬軋帶固定在支架上;2直流光伏電纜宜采用“太陽能直流/PV電纜”字樣或特殊顏色進行標識;3光伏方陣間的連接電纜宜采用熱鍍鋅鋼管或阻燃型PVC管(槽盒)進行保護,對室外、穿越樓板、屋面和墻面的電纜,其防水套管與建筑物主體間的間隙,應采用防火材料密封;4電纜允許的最小彎曲半徑應符合電纜絕緣及其構造特性要求,電纜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標準》GB50168的有關規定;5橋架在屋面安裝時應采取防水措施,宜安裝在背陰處,橋架內橫斷面的填充率應符合設計要求;6光伏幕墻的電氣布線宜隱蔽敷設,并有保護措施;7通信電纜及光纜的敷設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和《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T50312的有關規定;8通信電纜應采用屏蔽線,不宜與強電電纜共同敷設,線路不宜敷設在易受機械損傷、有腐蝕性介質排放、潮濕以及有強磁場和強靜電場干擾的區域;9線路不宜與平行敷設在高溫工藝設備、管道的上方和具有腐蝕性液體介質的工藝設備、管道的下方。6.5防雷與接地系統安裝6.5.1建筑光伏系統的防雷與接地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GB50601、《光伏建筑一體化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T36963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的有關規定。6.5.2光伏發電系統的防雷及接地保護宜與建筑物防雷及接地系統合用,安裝光伏發電系統后不應降低建筑物的防雷保護等級。光伏系統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要求。6.5.3帶邊框的光伏組件應將邊框可靠接地。不帶邊框的光伏組件,其固定結構的接地做法應符合設計要求。6.5.4盤柜、橋架、匯流箱、逆變器等電氣設備的接地應牢固可靠、導電良好,金屬盤門應采銅軟導線與金屬構架或接地排進行接地。6.6儲能設備安裝6.6.1儲能蓄電池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2的有關規定。6.6.2建筑光伏系統的儲能系統應安全、可靠,加強防觸電安全措施。太陽能光伏系統儲能系統應具備散熱、防火、防水和防漏液措施。6.6.3建筑光伏系統的儲能系統可按照設計要求設置在指定的位置,固定可靠。6.6.4建筑光伏系統的儲能系統安裝完畢后,應進行系統運行試驗,確保系統的穩定運行,各部件應方便拆卸更換。6.6.5安裝在戶外的蓄電池需加裝蓄電池箱,并符合下列要求:1箱體應具備防雨水流入和保證蓄電池在寒冷季節的防凍保溫要求;2箱底部位應留有2個不小于8mm直徑的透氣孔;3蓄電池裝入箱后,與箱體四周上方應留有間隙,間隙不小于50mm;4金屬箱出線口應加絕緣套管。6.7.1光伏系統的調試應包括光伏組件串、匯流箱、逆變器、配電柜、二次系統、儲能系統等設備調試及光伏系統的聯合調試。6.7.2系統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1設備的數量、型號、額定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接地應可靠;2設備內部接線和外部接線正確無誤;3斷流容量、熔斷器容量、過壓、欠壓、過流保護符合規定要求;4為保障系統用電的安全可靠,應檢查各光伏支路的開路電壓及系統的絕緣性能;5在完成以上檢驗并調整合格后,進一步對各系統進行聯合調整試驗。6.7.3調試和檢測完成后應有調試記錄。6.7.4當光伏系統全部安裝完畢,并具備電網接入條件時,應由業主單位組織,并邀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參加系統的試運行工作。試運行時間為連續運行72h,同時保留試運行過程的全部實時監控記錄。7環保、安全和消防7.1.1建筑光伏系統對項目所在地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的有關規定。7.1.2建筑光伏系統的環保、勞動安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光伏發電站設計標準》GB50797的有關規定。7.1.3建筑光伏系統不應使用對環境產生危害的光伏組件和設備,對破損和廢舊的光伏組件和設備應進行回收處理。7.1.4建筑光伏系統組件的清洗用水宜采用中水或雨水。7.1.5施工單位應針對現場可能發生的危害及事故制定針對性的處置預案,并應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7.1.6建筑光伏系統防火和滅火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的有關規定。7.2.1建筑光伏系統的設備選型及工程安裝應符合環保、衛生的要求,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粉塵、噪聲等各項污染需采取控制措施。7.2.2建筑光伏系統不應使用對環境產生危害的光伏組件和設備,對破損或廢舊的光伏組件和設備應進行回收處理。7.2.3光伏組件產生的光輻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幕墻》GB/T21086的有關規定。7.2.4建筑光伏系統噪聲防治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的有關規定。7.2.5在居住、商業和輕工業環境中正常工作的逆變器的電磁發射應不超過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通用標準居住、商業和輕工業環境中的發射》GB17799.3規定的發射限值,連接到工業電網和在工業環境中正常工作的逆變器的電磁發射應不超過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通用標準工業環境中的發射》GB17799.4規定的發射限值,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的有關規定。7.3.1安裝在建筑各部位的光伏組件,包括直接構成建筑圍護結構的光伏構件及光伏陣列應滿足該部位的建筑圍護、建筑節能、結構安全和電氣安全要求。7.3.2在既有建筑上增設或改造光伏系統,必須進行建筑結構安全、建筑電氣安全的復核,并應滿足光伏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靜電等相關功能要求和建筑節能要求。7.3.3對于光伏組件可能發生高空墜落及危險性較高區域,應明顯標注相關警示標識。7.3.4平臺、走道、吊裝孔等有墜落風險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或蓋板;樓梯、平臺均應采取防滑措施;需登高檢查、維修及更換光伏設備處應設操作平臺或扶梯;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施工部位應預留相應固定設施,并采取相應的防墜落措施。7.3.5防墜落傷害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GB4053的有關規定。7.3.6電氣設備的安全性應符合本標準及現行國家標準《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GB19517的有關規定。電氣設備的布置應滿足帶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距離要求,并應有必要的隔離防護措施和防止誤操作措施,避免發生人身觸電事故。7.3.7防電氣傷害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氣裝置第4-41部分:安全防護電擊防護》GB16895.21的有關規定。7.3.8人員可觸及的可導電的光伏組件部位應采取電擊安全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識。7.3.9為避免光伏組件熱斑效應,不應在強光照射下局部遮擋光,并應定期對組件進行檢查和清潔。7.4.1嚴禁利用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乙類的建筑物以及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部位的廠房和倉庫建設光伏項目。利用此類建筑物附近的其他建筑物或場地建設光伏項目的,防火間距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必要時加大防火間距;火災危險性是其他類別的建筑物建設光伏系統時,當屋面設有易燃、易爆氣體、粉塵排放口時,應避開規范規定的易燃、易爆區域。7.4.2建筑光伏系統的安裝不應妨礙既有消防措施的功能。7.4.3光伏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根據建筑的耐火等級或應用部位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要求確定。7.4.4設置于屋面的光伏陣列不得影響建筑自身的消防疏散,其安裝區域應結合清洗、檢修和維護通道設置消防疏散通道。7.4.5光伏幕墻的防火構造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的有關規定。7.4.6同一光伏幕墻組件或構件不宜跨越建筑物的兩個防火分區,確需跨越防火分區時應滿足防火玻璃的要求。當防火墻及兩GB50016的有關規定時,可不采用防火玻璃。7.4.7建筑光伏系統的設備周圍不得堆積易燃易爆物品,設備應具備通風散熱條件。7.4.8光伏幕墻組件背板溫度超過85℃時,光伏幕墻系統應指示故障,并宜斷開光伏幕墻方陣與逆變器的連接或關閉逆變器。7.4.9建筑光伏系統應有遇火災時及時斷開匯流箱輸入側的功能。7.4.10自動滅火系統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7.4.11發生火災時,建筑光伏系統控制裝置應能手動或自動切斷光伏系統電源。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建筑光伏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7.4.12用戶側儲能系統的消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規范》GB51048的有關規定。7.4.13儲能系統用電池室應采用防爆型燈具,室內不得裝設普通型開關和電源插座。8.1.1建筑光伏系統為建筑節能分部的分項工程,其驗收應納入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進行驗收。既有建筑安裝的太陽能光伏系統應作為單位工程進行專項驗收,并應根據其施工安裝特點進行分項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8.1.2建筑光伏系統的工程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節能與可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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