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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公積金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明確行政執法責任,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責任界定、追究與監督等活動。(三)基本原則1.合法行政原則:行政執法行為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不得超越法定權限,不得違反法定程序。2.公正公開原則:行政執法應當公平、公正地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保障其合法權益。執法依據、程序、結果等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3.權責統一原則: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權力與責任應當對等,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4.過錯責任原則: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應當追究其相應的責任。二、行政執法職責(一)管理中心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地區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2.負責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檢查,依法查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3.受理住房公積金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作出處理。4.負責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共同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貫徹落實。5.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及時反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二)執法部門職責1.具體承擔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檢查任務,按照管理中心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制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2.對檢查中發現的住房公積金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制作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法律文書。3.根據調查結果,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管理中心審批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4.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立卷歸檔工作,將案件材料整理成冊,妥善保管,以備查閱。5.協助管理中心做好與行政執法相關的其他工作,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三)執法人員職責1.依法履行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職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文明執法,公正執法。2.認真學習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詳細記錄,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歪曲事實。4.保守在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泄露與案件有關的信息。5.積極配合管理中心和執法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完成交辦的其他任務。三、行政執法程序(一)立案1.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或者受理投訴、舉報過程中,發現住房公積金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的,應當及時進行初步核實。2.經初步核實,認為存在違法違規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應當填寫《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報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批。3.執法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收到《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立案審批表》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確定案件承辦人員;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二)調查取證1.立案后,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2.調查取證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制作詢問筆錄;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等;實地檢查、勘驗,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勘驗筆錄;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評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調查取證方式。3.案件承辦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現場檢查筆錄、勘驗筆錄應當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4.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調查取證結束后,及時整理證據材料,形成證據清單,并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審查判斷。(三)告知1.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2.告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制作《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告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認定的違法事實和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措施及理由、依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告知的日期。3.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收到《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告知書》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提出。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成立的,不予采納。4.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告知書》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決定1.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根據調查取證情況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撰寫《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案件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核。2.執法部門負責人應當對《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案件調查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審核意見應當包括對案件事實、證據、處理意見等方面的審查情況,并簽署審核人姓名和日期。3.管理中心應當對執法部門報送的案件進行集體審議。集體審議應當由管理中心領導班子成員、執法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集體審議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理意見等進行全面審查,充分發表意見,形成集體審議意見。4.根據集體審議意見,管理中心負責人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他行政措施決定應當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5.《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名稱和日期。(五)送達1.《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行政措施決定書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送達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2.直接送達的,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可以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的,應當以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并保留郵寄憑證;公告送達的,應當在本地區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公告,并保留公告憑證。(六)執行1.當事人應當在《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在《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七)結案1.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措施執行完畢后,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整理歸檔,填寫《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案件結案審批表》,報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批。2.執法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收到《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案件結案審批表》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結案的決定。決定結案的,應當將案件材料裝訂成冊,歸檔保存;決定不予結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繼續跟蹤處理。四、行政執法監督(一)內部監督1.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定期對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進行檢查,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2.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本部門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自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或者典型案件,應當及時向管理中心報告。3.管理中心應當設立專門的投訴舉報渠道,受理對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二)外部監督1.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政執法工作情況,認真落實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2.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的監督指導,積極配合法制部門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糾正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3.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通過政務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五、責任追究(一)責任追究的情形1.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導致錯誤執法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違法違規行為不依法查處的;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2.因行政執法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責任追究的方式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2.通報批評;3.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4.給予行政處分;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責任追究的程序1.發現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存在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后,由管理中心紀檢監察部門或者法制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當全面、客觀、公正,收集相關證據材料。2.經調查核實,認為應當追究責任的,應當制作《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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