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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附條文說明]GB50189-20151??總????則1.0.1??為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內環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建筑應用,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節能設計。1.0.3??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應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在保證室內環境參數條件下,改善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提高建筑設備及系統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及電氣系統的能耗。1.0.4??當建筑高度超過150m或單棟建筑地上建筑面積大于200000m2時,除應符合本標準的各項規定外,還應組織專家對其節能設計進行專項論證。1.0.5??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說明該工程項目采取的節能措施,并宜說明其使用要求。1.0.6??公共建筑節能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2.0.1??透光幕墻??transparent?curtain?wall????可見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內的幕墻。2.0.2??建筑體形系數??shape?factor????建筑物與室外空氣直接接觸的外表面積與其所包圍的體積的比值,外表面積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樓梯間內墻的面積。2.0.3??單一立面窗墻面積比??single?facade?window?to?wall?ratio????建筑某一個立面的窗戶洞口面積與該立面的總面積之比,簡稱窗墻面積比。2.0.4??太陽得熱系數(SHGC)??solar?heat?gain?coefficient????通過透光圍護結構(門窗或透光幕墻)的太陽輻射室內得熱量與投射到透光圍護結構(門窗或透光幕墻)外表面上的太陽輻射量的比值。太陽輻射室內得熱量包括太陽輻射通過輻射透射的得熱量和太陽輻射被構件吸收再傳入室內的得熱量兩部分。2.0.5??可見光透射比??visible?transmittance????透過透光材料的可見光光通量與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見光光通量之比。2.0.6??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權衡判斷??building?envelope?thermal?performance?trade-off????當建筑設計不能完全滿足圍護結構熱工設計規定指標要求時,計算并比較參照建筑和設計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氣調節能耗,判定圍護結構的總體熱工性能是否符合節能設計要求的方法,簡稱權衡判斷。2.0.7??參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進行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權衡判斷時,作為計算滿足標準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氣調節能耗用的基準建筑。2.0.8??綜合部分負荷性能系數(IPLV)??integrated?part?load?value????基于機組部分負荷時的性能系數值,按機組在各種負荷條件下的累積負荷百分比進行加權計算獲得的表示空氣調節用冷水機組部分負荷效率的單一數值。2.0.9??集中供暖系統耗電輸熱比(EHR-h)??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ratio????設計工況下,集中供暖系統循環水泵總功耗(kW)與設計熱負荷(kW)的比值。2.0.10??空調冷(熱)水系統耗電輸冷(熱)比?[EC(H)R-a]?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cooling(heat)quantity?ra-tio????設計工況下,空調冷(熱)水系統循環水泵總功耗(kW)與設計冷(熱)負荷(kW)的比值。2.0.11??電冷源綜合制冷性能系數?(SCOP)?system?coefficient?of?refrigeration?performance????設計工況下,電驅動的制冷系統的制冷量與制冷機、冷卻水泵及冷卻塔凈輸入能量之比。2.0.12??風道系統單位風量耗功率?(Ws)?energy?consumption?per??unit?air?volume?of?air?duct?system????設計工況下,空調、通風的風道系統輸送單位風量(m3/h)所消耗的電功率(W)。3??建筑與建筑熱工3.1??一般規定3.1.1??公共建筑分類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棟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建筑,或單棟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300m2但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建筑群,應為甲類公共建筑;????2??單棟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應為乙類公共建筑。3.1.2??代表城市的建筑熱工設計分區應按表3.1.2確定。3.1.3??建筑群的總體規劃應考慮減輕熱島效應。建筑的總體規劃和總平面設計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選擇本地區最佳朝向或適宜朝向,且宜避開冬季主導風向。3.1.4??建筑設計應遵循被動節能措施優先的原則,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風,結合圍護結構保溫隔熱和遮陽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3.1.5??建筑體形宜規整緊湊,避免過多的凹凸變化。3.1.6??建筑總平面設計及平面布置應合理確定能源設備機房的位置,縮短能源供應輸送距離。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熱源機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熱負荷中心位置集中設置。3.2??建筑設計3.2.1??嚴寒和寒冷地區公共建筑體形系數應符合表3.2.1的規定。3.2.2??嚴寒地區甲類公共建筑各單一立面窗墻面積比(包括透光幕墻)均不宜大于0.60;其他地區甲類公共建筑各單一立面窗墻面積比(包括透光幕墻)均不宜大于0.70。3.2.3??單一立面窗墻面積比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凸凹立面朝向應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計算;????2??樓梯間和電梯間的外墻和外窗均應參與計算;????3??外凸窗的頂部、底部和側墻的面積不應計入外墻面積;????4??當外墻上的外窗、頂部和側面為不透光構造的凸窗時,窗面積應按窗洞口面積計算;當凸窗頂部和側面透光時,外凸窗面積應按透光部分實際面積計算。3.2.4??甲類公共建筑單一立面窗墻面積比小于0.40時,透光材料的可見光透射比不應小于0.60;甲類公共建筑單一立面窗墻面積比大于等于0.40時,透光材料的可見光透射比不應小于0.40。3.2.5??夏熱冬暖、夏熱冬冷、溫和地區的建筑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墻)均應采取遮陽措施;寒冷地區的建筑宜采取遮陽措施。當設置外遮陽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東西向宜設置活動外遮陽,南向宜設置水平外遮陽;????2??建筑外遮陽裝置應兼顧通風及冬季日照。3.2.6??建筑立面朝向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北向應為北偏西60°至北偏東60°;????2??南向應為南偏西30°至南偏東30°;????3??西向應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60°);????4??東向應為東偏北30°至東偏南60°(包括東偏北30°和東偏南60°)。3.2.7??甲類公共建筑的屋頂透光部分面積不應大于屋頂總面積的20%。當不能滿足本條的規定時,必須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權衡判斷。3.2.8??單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墻)的有效通風換氣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甲類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墻)應設可開啟窗扇,其有效通風換氣面積不宜小于所在房間外墻面積的10%;當透光幕墻受條件限制無法設置可開啟窗扇時,應設置通風換氣裝置。????2??乙類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風換氣面積不宜小于窗面積的30%。3.2.9??外窗(包括透光幕墻)的有效通風換氣面積應為開啟扇面積和窗開啟后的空氣流通界面面積的較小值。3.2.10??嚴寒地區建筑的外門應設置門斗;寒冷地區建筑面向冬季主導風向的外門應設置門斗或雙層外門,其他外門宜設置門斗或應采取其他減少冷風滲透的措施;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和溫和地區建筑的外門應采取保溫隔熱措施。3.2.11??建筑中庭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降溫,并可設置機械排風裝置加強自然補風。3.2.12??建筑設計應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滿足照明要求的場所,宜采用導光、反光等裝置將自然光引入室內。3.2.13??人員長期停留房間的內表面可見光反射比宜符合表3.2.13的規定。3.2.14??電梯應具備節能運行功能。兩臺及以上電梯集中排列時,應設置群控措施。電梯應具備無外部召喚且轎廂內一段時間無預置指令時,自動轉為節能運行模式的功能。3.2.15??自動扶梯、自動人行步道應具備空載時暫停或低速運轉的功能。3.3??圍護結構熱工設計3.3.1??根據建筑熱工設計的氣候分區,甲類公共建筑的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應分別符合表3.3.1-1~表3.3.1-6的規定。當不能滿足本條的規定時,必須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權衡判斷。3.3.3??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參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外墻的傳熱系數應為包括結構性熱橋在內的平均傳熱系數,平均傳熱系數應按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進行計算;????2??外窗(包括透光幕墻)的傳熱系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的有關規定計算;????3??當設置外遮陽構件時,外窗(包括透光幕墻)的太陽得熱系數應為外窗(包括透光幕墻)本身的太陽得熱系數與外遮陽構件的遮陽系數的乘積。外窗(包括透光幕墻)本身的太陽得熱系數和外遮陽構件的遮陽系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的有關規定計算。3.3.4??屋面、外墻和地下室的熱橋部位的內表面溫度不應低于室內空氣露點溫度。3.3.5??建筑外門、外窗的氣密性分級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7106-2008中第4.1.2條的規定,并應滿足下列要求:????1??10層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氣密性不應低于7級;????2??10層以下建筑外窗的氣密性不應低于6級;????3??嚴寒和寒冷地區外門的氣密性不應低于4級。3.3.6??建筑幕墻的氣密性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幕墻》GB/T?21086-2007中第5.1.3條的規定且不應低于3級。3.3.7??當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墻時,全玻幕墻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積不應超過同一立面透光面積(門窗和玻璃幕墻)的15%,且應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積(含全玻幕墻面積)加權計算平均傳熱系數。3.4??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權衡判斷3.4.1??進行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權衡判斷前,應對設計建筑的熱工性能進行核查;當滿足下列基本要求時,方可進行權衡判斷:3.4.2??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權衡判斷,應首先計算參照建筑在規定條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氣調節能耗,然后計算設計建筑在相同條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氣調節能耗,當設計建筑的供暖和空氣調節能耗小于或等于參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氣調節能耗時,應判定圍護結構的總體熱工性能符合節能要求。當設計建筑的供暖和空氣調節能耗大于參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氣調節能耗時,應調整設計參數重新計算,直至設計建筑的供暖和空氣調節能耗不大于參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氣調節能耗。3.4.3??參照建筑的形狀、大小、朝向、窗墻面積比、內部的空間劃分和使用功能應與設計建筑完全一致。當設計建筑的屋頂透光部分的面積大于本標準第3.2.7條的規定時,參照建筑的屋頂透光部分的面積應按比例縮小,使參照建筑的屋頂透光部分的面積符合本標準第3.2.7條的規定。3.4.4??參照建筑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參數取值應按本標準第3.3.1條的規定取值。參照建筑的外墻和屋面的構造應與設計建筑一致。當本標準第3.3.1條對外窗(包括透光幕墻)太陽得熱系數未作規定時,參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墻)的太陽得熱系數應與設計建筑一致。3.4.5??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權衡計算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并應按本標準附錄C提供相應的原始信息和計算結果。4??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4.1??一般規定4.1.1??甲類公共建筑的施工圖設計階段,必須進行熱負荷計算和逐項逐時的冷負荷計算。4.1.2??嚴寒A區和嚴寒B區的公共建筑宜設熱水集中供暖系統,對于設置空氣調節系統的建筑,不宜采用熱風末端作為唯一的供暖方式;對于嚴寒C區和寒冷地區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應根據建筑等級、供暖期天數、能源消耗量和運行費用等因素,經技術經濟綜合分析比較后確定。4.1.3??系統冷熱媒溫度的選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的有關規定。在經濟技術合理時,冷媒溫度宜高于常用設計溫度,熱媒溫度宜低于常用設計溫度。4.1.4??當利用通風可以排除室內的余熱、余濕或其他污染物時,宜采用自然通風、機械通風或復合通風的通風方式。4.1.5??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分散設置的空調裝置或系統:????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時間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統不經濟;????2??需設空氣調節的房間布置分散;????3??設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統的建筑中,使用時間和要求不同的房間;????4??需增設空調系統,而難以設置機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4.1.6??采用溫濕度獨立控制空調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根據氣候特點,經技術經濟分析論證,確定高溫冷源的制備方式和新風除濕方式;????2??宜考慮全年對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措施;????3??不宜采用再熱空氣處理方式。4.1.7??使用時間不同的空氣調節區不應劃分在同一個定風量全空氣風系統中。溫度、濕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氣調節區不宜劃分在同一個空氣調節風系統中。4.2??冷源與熱源4.2.1??供暖空調冷源與熱源應根據建筑規模、用途、建設地點的能源條件、結構、價格以及國家節能減排和環保政策的相關規定,通過綜合論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可供利用的廢熱或工業余熱的區域,熱源宜采用廢熱或工業余熱。當廢熱或工業余熱的溫度較高、經技術經濟論證合理時,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機組。????2??在技術經濟合理的情況下,冷、熱源宜利用淺層地能、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當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氣候等原因的限制無法保證時,應設置輔助冷、熱源。????3??不具備本條第1、2款的條件,但有城市或區域熱網的地區,集中式空調系統的供熱熱源宜優先采用城市或區域熱網。????4??不具備本條第1、2款的條件,但城市電網夏季供電充足的地區,空調系統的冷源宜采用電動壓縮式機組。????5??不具備本條第1款~第4款的條件,但城市燃氣供應充足的地區,宜采用燃氣鍋爐、燃氣熱水機供熱或燃氣吸收式冷(溫)水機組供冷、供熱。????6??不具備本條第1款~5款條件的地區,可采用燃煤鍋爐、燃油鍋爐供熱,蒸汽吸收式冷水機組或燃油吸收式冷(溫)水機組供冷、供熱。????7??夏季室外空氣設計露點溫度較低的地區,宜采用間接蒸發冷卻冷水機組作為空調系統的冷源。????8??天然氣供應充足的地區,當建筑的電力負荷、熱負荷和冷負荷能較好匹配、能充分發揮冷、熱、電聯產系統的能源綜合利用效率且經濟技術比較合理時,宜采用分布式燃氣冷熱電三聯供系統。????9??全年進行空氣調節,且各房間或區域負荷特性相差較大,需要長時間地向建筑同時供熱和供冷,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宜采用水環熱泵空調系統供冷、供熱。????10??在執行分時電價、峰谷電價差較大的地區,經技術經濟比較,采用低谷電能夠明顯起到對電網“削峰填谷”和節省運行費用時,宜采用蓄能系統供冷、供熱。????11??夏熱冬冷地區以及干旱缺水地區的中、小型建筑宜采用空氣源熱泵或土壤源地源熱泵系統供冷、供熱。????12??有天然地表水等資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淺層地下水且能保證100%回灌時,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供冷、供熱。????13??具有多種能源的地區,可采用復合式能源供冷、供熱。4.2.2??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外,不得采用電直接加熱設備作為供暖熱源:????1??電力供應充足,且電力需求側管理鼓勵用電時;????2??無城市或區域集中供熱,采用燃氣、煤、油等燃料受到環保或消防限制,且無法利用熱泵提供供暖熱源的建筑;????3??以供冷為主、供暖負荷非常小,且無法利用熱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熱源的建筑;????4??以供冷為主、供暖負荷小,無法利用熱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熱源,但可以利用低谷電進行蓄熱,且電鍋爐不在用電高峰和平段時間啟用的空調系統;????5??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且其發電量能滿足自身電加熱用電量需求的建筑。4.2.3??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外,不得采用電直接加熱設備作為空氣加濕熱源:????1??電力供應充足,且電力需求側管理鼓勵用電時;????2??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且其發電量能滿足自身加濕用電量需求的建筑;????3??冬季無加濕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內相對濕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4.2.4??鍋爐供暖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臺鍋爐的設計容量應以保證其具有長時間較高運行效率的原則確定,實際運行負荷率不宜低于50%;????2??在保證鍋爐具有長時間較高運行效率的前提下,各臺鍋爐的容量宜相等;????3??當供暖系統的設計回水溫度小于或等于50℃時,宜采用冷凝式鍋爐。4.2.5??名義工況和規定條件下,鍋爐的熱效率不應低于表4.2.5的數值。4.2.6??除下列情況外,不應采用蒸汽鍋爐作為熱源:????1??廚房、洗衣、高溫消毒以及工藝性濕度控制等必須采用蒸汽的熱負荷;????2??蒸汽熱負荷在總熱負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總熱負荷不大于1.4MW。4.2.7??集中空調系統的冷水(熱泵)機組臺數及單機制冷量(制熱量)選擇,應能適應負荷全年變化規律,滿足季節及部分負荷要求。機組不宜少于兩臺,且同類型機組不宜超過4臺;當小型工程僅設一臺時,應選調節性能優良的機型,并能滿足建筑最低負荷的要求。4.2.8??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的總裝機容量,應按本標準第4.1.1條的規定計算的空調冷負荷值直接選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設計條件下,當機組的規格不符合計算冷負荷的要求時,所選擇機組的總裝機容量與計算冷負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4.2.9??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為冷熱源時,宜采用由自身發電驅動、以熱電聯產產生的廢熱為低位熱源的熱泵系統。4.2.10??采用電機驅動的蒸氣壓縮循環冷水(熱泵)機組時,其在名義制冷工況和規定條件下的性能系數(COP)應符合下列規定:????1??水冷定頻機組及風冷或蒸發冷卻機組的性能系數(COP)不應低于表4.2.10的數值;????2??水冷變頻離心式機組的性能系數(COP)不應低于表4.2.10中數值的0.93倍;????3??水冷變頻螺桿式機組的性能系數(COP)不應低于表4.2.10中數值的0.95倍。4.2.11??電機驅動的蒸氣壓縮循環冷水(熱泵)機組的綜合部分負荷性能系數(IPLV)應符合下列規定:????1??綜合部分負荷性能系數(IPLV)計算方法應符合本標準第4.2.13條的規定;????2??水冷定頻機組的綜合部分負荷性能系數(IPLV)不應低于表4.2.11的數值;????3??水冷變頻離心式冷水機組的綜合部分負荷性能系數(IPLV)不應低于表4.2.11中水冷離心式冷水機組限值的1.30倍;????4??水冷變頻螺桿式冷水機組的綜合部分負荷性能系數(IPLV)不應低于表4.2.11中水冷螺桿式冷水機組限值的1.15倍。4.2.12??空調系統的電冷源綜合制冷性能系數(SCOP)不應低于表4.2.12的數值。對多臺冷水機組、冷卻水泵和冷卻塔組成的冷水系統,應將實際參與運行的所有設備的名義制冷量和耗電功率綜合統計計算,當機組類型不同時,其限值應按冷量加權的方式確定。4.2.13??電機驅動的蒸氣壓縮循環冷水(熱泵)機組的綜合部分負荷性能系數(IPLV)應按下式計算:????式中:A——100%負荷時的性能系數(W/W),冷卻水進水溫度30℃/冷凝器進氣干球溫度35℃;??????????B——75%負荷時的性能系數(W/W),冷卻水進水溫度26℃/冷凝器進氣干球溫度31.5℃;??????????C——50%負荷時的性能系數(W/W),冷卻水進水溫度23℃/冷凝器進氣干球溫度28℃;??????????D——25%負荷時的性能系數(W/W),冷卻水進水溫度19℃/冷凝器進氣干球溫度24.5℃。4.2.14??采用名義制冷量大于7.1kW、電機驅動的單元式空氣調節機、風管送風式和屋頂式空氣調節機組時,其在名義制冷工況和規定條件下的能效比(EER)不應低于表4.2.14的數值。4.2.15??空氣源熱泵機組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具有先進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時間總和不應超過運行周期時間的20%;????2??冬季設計工況下,冷熱風機組性能系數(COP)不應小于1.8,冷熱水機組性能系數(COP)不應小于2.0;????3??冬季寒冷、潮濕的地區,當室外設計溫度低于當地平衡點溫度時,或當室內溫度穩定性有較高要求時,應設置輔助熱源;????4??對于同時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選用熱回收式熱泵機組。4.2.16??空氣源、風冷、蒸發冷卻式冷水(熱泵)式機組室外機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確保進風與排風通暢,在排出空氣與吸入空氣之間不發生明顯的氣流短路;????2??應避免污濁氣流的影響;????3??噪聲和排熱應符合周圍環境要求;????4??應便于對室外機的換熱器進行清掃。4.2.17??采用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時,其在名義制冷工況和規定條件下的制冷綜合性能系數IPLV(C)不應低于表4.2.17的數值。4.2.18??除具有熱回收功能型或低溫熱泵型多聯機系統外,多聯機空調系統的制冷劑連接管等效長度應滿足對應制冷工況下滿負荷時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4.2.19??采用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時,其在名義工況和規定條件下的性能參數應符合表4.2.19的規定。4.2.20??對冬季或過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應充分利用新風降溫;經技術經濟分析合理時,可利用冷卻塔提供空氣調節冷水或使用具有同時制冷和制熱功能的空調(熱泵)產品。4.2.21??采用蒸汽為熱源,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應回收用汽設備產生的凝結水。凝結水回收系統應采用閉式系統。4.2.22??對常年存在生活熱水需求的建筑,當采用電動蒸汽壓縮循環冷水機組時,宜采用具有冷凝熱回收功能的冷水機組。4.3??輸配系統4.3.1??集中供暖系統應采用熱水作為熱媒。4.3.2??集中供暖系統的熱力入口處及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應根據水力平衡要求設置水力平衡裝置。4.3.3??在選配集中供暖系統的循環水泵時,應計算集中供暖系統耗電輸熱比(EHR-h),并應標注在施工圖的設計說明中。集中供暖系統耗電輸熱比應按下式計算:????式中:EHR-h——集中供暖系統耗電輸熱比;??????????G——每臺運行水泵的設計流量(m3/h);??????????H——每臺運行水泵對應的設計揚程(mH2O);??????????ηb——每臺運行水泵對應的設計工作點效率;??????????Q——設計熱負荷(kW);??????????△T——設計供回水溫差(℃);??????????A——與水泵流量有關的計算系數,按本標準表4.3.9-2選取;??????????B——與機房及用戶的水阻力有關的計算系數,一級泵系統時B取17,二級泵系統時B取21;??????????∑L——熱力站至供暖末端(散熱器或輻射供暖分集水器)供回水管道的總長度(m);??????????α——與∑L有關的計算系數;????當∑L≤400m時,α=0.0115;????當400m<∑L<1000m時,α=0.003833+3.067/∑L;????當∑L≥1000m時,α=0.0069。4.3.4??集中供暖系統采用變流量水系統時,循環水泵宜采用變速調節控制。4.3.5??集中空調冷、熱水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建筑所有區域只要求按季節同時進行供冷和供熱轉換時,應采用兩管制空調水系統;當建筑內一些區域的空調系統需全年供冷、其他區域僅要求按季節進行供冷和供熱轉換時,可采用分區兩管制空調水系統;當空調水系統的供冷和供熱工況轉換頻繁或需同時使用時,宜采用四管制空調水系統。????2??冷水水溫和供回水溫差要求一致且各區域管路壓力損失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變流量一級泵系統;單臺水泵功率較大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在確保設備的適應性、控制方案和運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調冷水可采用冷水機組和負荷側均變流量的一級泵系統,且一級泵應采用調速泵。????3??系統作用半徑較大、設計水流阻力較高的大型工程,空調冷水宜采用變流量二級泵系統。當各環路的設計水溫一致且設計水流阻力接近時,二級泵宜集中設置;當各環路的設計水流阻力相差較大或各系統水溫或溫差要求不同時,宜按區域或系統分別設置二級泵,且二級泵應采用調速泵。????4??提供冷源設備集中且用戶分散的區域供冷的大規模空調冷水系統,當二級泵的輸送距離較遠且各用戶管路阻力相差較大,或者水溫(溫差)要求不同時,可采用多級泵系統,且二級泵等負荷側各級泵應采用調速泵。4.3.6??空調水系統布置和管徑的選擇,應減少并聯環路之間壓力損失的相對差額。當設計工況下并聯環路之間壓力損失的相對差額超過15%時,應采取水力平衡措施。4.3.7??采用換熱器加熱或冷卻的二次空調水系統的循環水泵宜采用變速調節。4.3.8??除空調冷水系統和空調熱水系統的設計流量、管網阻力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況外,兩管制空調水系統應分別設置冷水和熱水循環泵。4.3.9??在選配空調冷(熱)水系統的循環水泵時,應計算空調冷(熱)水系統耗電輸冷(熱)比[EC(H)R-a],并應標注在施工圖的設計說明中。4.3.10??當通風系統使用時間較長且運行工況(風量、風壓)有較大變化時,通風機宜采用雙速或變速風機。4.3.11??設計定風量全空氣空氣調節系統時,宜采取實現全新風運行或可調新風比的措施,并宜設計相應的排風系統。4.4??末端系統4.4.1??散熱器宜明裝;地面輻射供暖面層材料的熱阻不宜大于0.05m2·K/W。4.4.2??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濕球溫度低、溫度日較差大的地區,宜優先采用直接蒸發冷卻、間接蒸發冷卻或直接蒸發冷卻與間接蒸發冷卻相結合的二級或三級蒸發冷卻的空氣處理方式。4.4.3??設計變風量全空氣空氣調節系統時,應采用變頻自動調節風機轉速的方式,并應在設計文件中標明每個變風量末端裝置的最小送風量。4.4.4??建筑空間高度大于等于10m且體積大于10000m3時,宜采用輻射供暖供冷或分層空氣調節系統。4.4.5??機電設備用房、廚房熱加工間等發熱量較大的房間的通風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1??在保證設備正常工作前提下,宜采用通風消除室內余熱。機電設備用房夏季室內計算溫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2??廚房熱加工間宜采用補風式油煙排氣罩。采用直流式空調送風的區域,夏季室內計算溫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4.5??監測、控制與計量4.5.1??集中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應進行監測與控制。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氣調節系統時,宜采用直接數字控制系統。系統功能及監測控制內容應根據建筑功能、相關標準、系統類型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4.5.2??鍋爐房、換熱機房和制冷機房應進行能量計量,能量計量應包括下列內容:????1??燃料的消耗量;????2??制冷機的耗電量;????3??集中供熱系統的供熱量;????4??補水量。4.5.3??采用區域性冷源和熱源時,在每棟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熱源入口處,應設置冷量和熱量計量裝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調系統時,不同使用單位或區域宜分別設置冷量和熱量計量裝置。4.5.4??鍋爐房和換熱機房應設置供熱量自動控制裝置。4.5.5??鍋爐房和換熱機房的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能進行水泵與閥門等設備連鎖控制;????2??供水溫度應能根據室外溫度進行調節;????3??供水流量應能根據末端需求進行調節;????4??宜能根據末端需求進行水泵臺數和轉速的控制;????5??應能根據需求供熱量調節鍋爐的投運臺數和投入燃料量。4.5.6??供暖空調系統應設置室溫調控裝置;散熱器及輻射供暖系統應安裝自動溫度控制閥。4.5.7??冷熱源機房的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能進行冷水(熱泵)機組、水泵、閥門、冷卻塔等設備的順序啟停和連鎖控制;????2??應能進行冷水機組的臺數控制,宜采用冷量優化控制方式;????3??應能進行水泵的臺數控制,宜采用流量優化控制方式;????4??二級泵應能進行自動變速控制,宜根據管道壓差控制轉速,且壓差宜能優化調節;????5??應能進行冷卻塔風機的臺數控制,宜根據室外氣象參數進行變速控制;????6??應能進行冷卻塔的自動排污控制;????7??宜能根據室外氣象參數和末端需求進行供水溫度的優化調節;????8??宜能按累計運行時間進行設備的輪換使用;????9??冷熱源主機設備3臺以上的,宜采用機組群控方式;當采用群控方式時,控制系統應與冷水機組自帶控制單元建立通信連接。4.5.8??全空氣空調系統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能進行風機、風閥和水閥的啟停連鎖控制;????2??應能按使用時間進行定時啟停控制,宜對啟停時間進行優化調整;????3??采用變風量系統時,風機應采用變速控制方式;????4??過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風比的控制方式;????5??宜根據室外氣象參數優化調節室內溫度設定值;????6??全新風系統送風末端宜采用設置人離延時關閉控制方式。4.5.9??風機盤管應采用電動水閥和風速相結合的控制方式,宜設置常閉式電動通斷閥。公共區域風機盤管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能對室內溫度設定值范圍進行限制;????2??應能按使用時間進行定時啟停控制,宜對啟停時間進行優化調整。4.5.10??以排除房間余熱為主的通風系統,宜根據房間溫度控制通風設備運行臺數或轉速。4.5.11??地下停車庫風機宜采用多臺并聯方式或設置風機調速裝置,并宜根據使用情況對通風機設置定時啟停(臺數)控制或根據車庫內的一氧化碳濃度進行自動運行控制。4.5.12??間歇運行的空氣調節系統,宜設置自動啟停控制裝置。控制裝置應具備按預定時間表、服務區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制設備啟停的功能。5??給水排水5.1??一般規定5.1.1??給水排水系統的節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有關規定。5.1.2??計量水表應根據建筑類型、用水部門和管理要求等因素進行設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的有關規定。5.1.3??有計量要求的水加熱、換熱站室,應安裝熱水表、熱量表、蒸汽流量計或能源計量表。5.1.4??給水泵應根據給水管網水力計算結果選型,并應保證設計工況下水泵效率處在高效區。給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19762規定的泵節能評價值。5.1.5??衛生間的衛生器具和配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有關規定。5.2??給水與排水系統設計5.2.1??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城鎮給水管網或小區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經批準可采用疊壓供水系統。5.2.2??二次加壓泵站的數量、規模、位置和泵組供水水壓應根據城鎮給水條件、小區規模、建筑高度、建筑的分布、使用標準、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確定。5.2.3??給水系統的供水方式及豎向分區應根據建筑的用途、層數、使用要求、材料設備性能、維護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綜合確定。分區壓力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的有關規定。5.2.4??變頻調速泵組應根據用水量和用水均勻性等因素合理選擇搭配水泵及調節設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動控制水泵啟動的臺數,保證在高效區運行。5.2.5??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廢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統直接排至室外管網。5.3??生活熱水5.3.1??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源,宜利用余熱、廢熱、可再生能源或空氣源熱泵作為熱水供應熱源。當最高日生活熱水量大于5m3時,除電力需求側管理鼓勵用電,且利用谷電加熱的情況外,不應采用直接電加熱熱源作為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源。5.3.2??以燃氣或燃油作為熱源時,宜采用燃氣或燃油機組直接制備熱水。當采用鍋爐制備生活熱水或開水時,鍋爐額定工況下熱效率不應低于本標準表4.2.5中的限定值。5.3.3??當采用空氣源熱泵熱水機組制備生活熱水時,制熱量大于10kW的熱泵熱水機在名義制熱工況和規定條件下,性能系數(COP)不宜低于表5.3.3的規定,并應有保證水質的有效措施。5.3.4??小區內設有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水循環管網服務半徑不宜大于300m且不應大于500m。水加熱、熱交換站室宜設置在小區的中心位置。5.3.5??僅設有洗手盆的建筑不宜設計集中生活熱水供應系統。設有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建筑中,日熱水用量設計值大于等于5m3或定時供應熱水的用戶宜設置單獨的熱水循環系統。5.3.6??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供水分區宜與用水點處的冷水分區同區,并應采取保證用水點處冷、熱水供水壓力平衡和保證循環管網有效循環的措施。5.3.7??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管網及設備應采取保溫措施,保溫層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8175中經濟厚度計算方法確定,也可按本標準附錄D的規定選用。5.3.8??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監測和控制宜符合下列規定:????1??對系統熱水耗量和系統總供熱量宜進行監測;????2??對設備運行狀態宜進行檢測及故障報警;????3??對每日用水量、供水溫度宜進行監測;????4??裝機數量大于等于3臺的工程,宜采用機組群控方式。6??電??氣6.1??一般規定6.1.1??電氣系統的設計應經濟合理、高效節能。6.1.2??電氣系統宜選用技術先進、成熟、可靠,損耗低、諧波發射量少、能效高、經濟合理的節能產品。6.1.3??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50314的有關規定。6.2??供配電系統6.2.1??電氣系統的設計應根據當地供電條件,合理確定供電電壓等級。6.2.2??配變電所應靠近負荷中心、大功率用電設備。6.2.3??變壓器應選用低損耗型,且能效值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中能效標準的節能評價值。6.2.4??變壓器的設計宜保證其運行在經濟運行參數范圍內。6.2.5??配電系統三相負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單相負荷較多的供電系統,宜采用部分分相無功自動補償裝置。6.2.6??容量較大的用電設備,當功率因數較低且離配變電所較遠時,宜采用無功功率就地補償方式。6.2.7??大型用電設備、大型可控硅調光設備、電動機變頻調速控制裝置等諧波源較大設備,宜就地設置諧波抑制裝置。當建筑中非線性用電設備較多時,宜預留濾波裝置的安裝空間。6.3??照??明6.3.1??室內照明功率密度(LPD)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有關規定。6.3.2??設計選用的光源、鎮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應能效標準的節能評價值。6.3.3??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的有關規定。6.3.4??光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一般照明在滿足照度均勻度條件下,宜選擇單燈功率較大、光效較高的光源,不宜選用熒光高壓汞燈,不應選用自鎮流熒光高壓汞燈;????2??氣體放電燈用鎮流器應選用諧波含量低的產品;????3??高大空間及室外作業場所宜選用金屬鹵化物燈、高壓鈉燈;????4??除需滿足特殊工藝要求的場所外,不應選用白熾燈;????5??走道、樓梯間、衛生間、車庫等無人長期逗留的場所,宜選用發光二極管(LED)燈;????6??疏散指示燈、出口標志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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