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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財政部關于印發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政部關于開展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x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集體原有積累和取得的發包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入、征用土地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撥付資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集體所有或以貸款、投資入股經營、勞動積累、接受捐贈、無償資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基礎公益設施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是指依法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草地、園地、四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第三條“三資”管理的核心是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村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在大力發展集體經濟,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同時,依法依規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實行民主理財,進行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第四條縣級成立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聯系農業農村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組長,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審計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局、縣水利局、縣農村經營服務站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由縣農業農村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鄉鎮黨委、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工作,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與鄉鎮村賬代理中心(以下簡稱代理中心)共同負責村賬鄉代理、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村組財務清查、村組財務收支日常審計、村組專項資金審計、村組財務信訪審計、村組干部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救災財物發放和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等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鄉鎮駐村領導和駐村干部對所駐村的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監管。第五條縣、鄉兩級要將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納入鄉鎮、村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并與干部的任免、選拔、推優、獎勵掛鉤,確保考核措施落實到位。第二章資金管理第六條統一實行“村賬鄉代理”服務模式,代理中心設在鄉鎮財政所,由財政所負責代理記賬,鄉鎮指定人員擔任審核員,負責審核票據工作,對不符合報賬要求的票據,不得審結放行,代理中心不得受理。對村級財務實行“五統一”管理,即:統一資金賬戶、統一報賬時間、統一報賬程序、統一會計核算、統一檔案管理。第七條探索“組賬村代理”“組賬鄉代理”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組賬村代理的村由村會計(報賬員)主要負責對組級財務票據的審核,代理組級財務會計核算,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監督組級收入及時足額入賬,辦理組級收支結算,按季報告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出納主要負責登記組級財務收支臺賬,辦理組級收入結算及款項的支付工作。各村支書、主任不得擔任組級財務代理會計、出納職務。第八條實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計劃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堅持“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計劃,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報代理中心備案。第九條村級設報賬員1名,由村委會推薦產生報賬員(村支書、主任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報賬員負責編制村級收支計劃,辦理與代理中心報賬和對賬,將收支憑證按時交代理中心記賬;負責票據的領用繳銷、村級財務公開、核銷財產物資,設置和登記資產資源登記簿、債權債務登記簿、銀行存款日記賬。村報賬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更換。報賬員更換須報代理中心備案,按規定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村報賬員變動或離職時,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辦理交接手續,編制財務交接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代理中心驗印存檔;在未辦結移交手續前,報賬員不得辦理離職手續。第十條嚴禁村級使用個人存折或銀行卡辦理集體事務。代理中心及村委會將賬戶內的各項收入和支出,分別按來源和用途分村核算,鄉鎮不得平調、挪用村級資金。第十一條實行印鑒統一管理。實行“村賬鄉代理”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開戶銀行預留印鑒統一由村民委員會公章、會計人員印章、出納人員印章、鄉鎮分管領導印章組成。實行“組賬村代理”的組集體經濟組織開戶銀行預留印章統一由組級公章、組賬村代理會計人員印章、出納人員印章組成。集體經濟組織堅持支票、印鑒分開管理原則,嚴禁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鑒。實行支票雙面印鑒管理。在支票前面加蓋代理中心及村委會公章和經辦人印鑒,背面加蓋支取款項村(組)公章、村(組)負責人、報賬員印鑒。實行鄉鎮、村、組互相監督,保障村、組集體資金安全。第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依法依規管理本級收入,收入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款收據,根據合同等依據足額管理經營性收入,不得使用非法收款收據,收款不得少開票或不開票。所收現金必須在收款3日內由村報賬員及時足額存入各村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超過3日未存入統管資金專戶的,則視為“坐收坐支”。嚴禁以收抵支、公款私存,嚴禁收入不開票,嚴禁設立“小金庫”,不得坐收坐支。各單位、部門撥付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項目資金、征地補償款等各種款項,必須通過“村賬鄉代理”管理的專戶撥付,并注明項目名稱、指標文號、撥款單位、收款村名等。第十三條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債權債務登記臺賬,按其類別、用途、發生時間、數量、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進行登記核實認定。嚴禁以村委會名義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和抵押,嚴禁擅自舉債,如確需舉債,必須寫出專題報告,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鎮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機構,經鄉鎮駐村領導審批同意后才能進行,否則誰決策,誰償債。對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債,沒有按程序審核認定的,不得納入賬內核算,由借款人承擔責任。定期清理應收、應付、內部往來等款項,做到嚴格控制增量、穩妥化解存量,建立債務化解債權清收工作臺賬,對已化解的債務要進行登記,及時掌握村級債權、債務結存情況。定期將村級債權債務向全體村民公開。嚴禁村干部借支款長期掛賬。任何人無權外借村集體資金,任何單位不得平調村集體資金和資產。嚴格控制新增債務及不良債務的發生和增長。各鄉鎮要建立健全新增債務、不良債務責任追究制,對不按規定程序擅自借貸形成的債務,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處理;把制止新債、化解舊債作為村干部的任期工作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確保村級債務逐年減少。對年代久遠,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無法查實債權人的債務,要摸清歷史遺留債權債務的形成原因,結合實際,分類處置。需核銷的債權債務由村“兩委”提出書面意見,報鄉鎮審查后,按“四議兩公開”程序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核銷,并報鄉鎮備案。對屬于賬務處理不當造成沒有及時沖銷的不實債權、債務,要查實原因,按相關程序及時調賬處理。第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執行村級當年財務收支計劃、支出審核審批制度,做到專款專用、原始憑證合規、票據要素齊全、審批程序到位、結算方式規范。發生支出應及時報賬,嚴格執行村級財務支出審核審批制度。在受理報賬時,應逐一核實有關憑證,凡符合村財務預算內容、手續齊全、憑證合法合規、附件完善整齊、程序審批到位的開支方可報銷入賬。凡內容不規范、手續不完善的票據或不合理的開支,報賬員應拒絕支付,代理中心對不合理的票據,應予退回,按要求將手續完善后,方可入賬。村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報賬工作,所有支出票據原則上應在三個月內結報,在規定時間不能支付的,應當作往來賬務處理,待可支出時再沖減往來賬款,凡支出發生后六個月內未結報的票據,無特殊原因的,原則上不再予以結報。(一)規范報賬憑證。原始憑證必須有發生日期、接收憑證單位、開支事由、填制單位簽章、經辦人和證明人簽字、必備的附件等,附件須詳細列明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所有開支嚴禁無票據付款。嚴禁用白紙發票、無效票據、過期發票、虛假發票等違規票據報賬。辦公用品、工程項目等支出必須按相關規定取得稅務發票方可報賬;慰問金及困難補助憑受益人簽字的憑證報賬;村級應急維穩、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工作事項勞務報酬憑簽字領款工資單及簽字務工清單報賬,對外承包的生產經營性、項目工程等勞務費須取得稅務發票方可報賬;村級會議自辦伙食,須開具稅務發票報賬,并附銷售方簽字(蓋章)的詳細清單作附件。(二)規范村級審批程序。村級財務報賬工作流程:經辦人執行并取得有效原始票據→經辦人在原始票據上注明用途并簽字→村報賬員收集、審核、整理→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查簽字蓋章→村黨支部書記(以下簡稱村支書)和村民委員會主任(以下簡稱村主任)審核審批簽字→鄉鎮審核員簽字→代理中心出納審核后辦理報賬→代理中心會計審核記賬。村支書和村主任一肩挑的村委會可指定一名村干部作為審核人;村支書、村主任本人經手的票據必須明確一名其他村干部審批,不得本人自審自批。2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的單筆大額支出,支出前須經支村“兩委”班子成員集體討論同意,50000元(含)以上單項大額支出必須召開支村“兩委”、黨員、組長、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報賬時附相關會議記錄等附件方可報銷入賬。(三)規范資金結算方式。單筆金額超過1000元的開支須采取銀行結算方式支付,資金直達供應商、工程承包商、勞務人員等;工程項目建設按工程進度、合同約定進行撥付,驗收結算前原則上撥付工程款總額不得超過承包合同價的80%,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完畢后,撥付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97%,預留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作質量保證金,待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到期后,按要求返回質量保證金。縣級以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各類管理費用和非生產性支出,落實村級“零招待”要求,規范支出標準和范圍,實行上限控制。村級所有涉及以下支出的具體事項、標準額度、人員范圍等情況,須經民主議事決策程序通過后方可執行。(一)嚴控各類會議(活動)費支出。會議(活動)費應按要求從嚴把關實行總額控制,不得超預算超標準。報賬時需附會議(活動)方案或上級通知、簽到表、會議記錄、會議(活動)相片等附件。原則上村級會議一般不安排用餐,確需用餐的,餐費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支部會議不安排用餐。會議伙食費開支按參會人員每人每天不高于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安排會議餐,不得列支煙酒、野味及高檔菜品等費用,不得發放紀念品。無法安排就餐的,可以造冊發放會議誤餐費(領取固定工資報酬的黨員或干部除外)。(二)嚴格規范工作餐管理。村干部因應急維穩、防汛抗旱、特防等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實行實名制及總額控制,工作餐標準每人每餐不超過30元,另對重點工作多、項目大、任務重的村,經核實確需安排工作加班餐的,按每餐每人30元標準執行,如有專項工作經費的,從專項工作經費支出,但須報鄉鎮駐村領導批準后執行,以上費用必須開具正規發票并附村干部就餐人員簽到考勤表。(三)杜絕列支招待費、應酬等相關費用。村委會不得列支招待費,嚴格執行“零招待”制度,村委會不得以任何名義用公款安排吃喝宴請和贈送禮品等公款消費活動,不得列支捐助款和贊助款,不得列支紅包禮金、應酬費,不得以爭取項目資金名義設定比例報銷領取費用,不得列支洗浴、釣魚等休閑娛樂活動開支。(四)限額訂閱報刊。村級組織公費訂閱黨報黨刊等實行限額制,最高限額不得?1000元/村?年,不得訂閱娛樂性雜志。凡超限額、超范圍的,不得報銷入賬,超額費用由征訂當事人承擔。(五)嚴格控制租車費支出。村干部因公出差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為主。除突發性事件、突擊性任務等特殊情況外,村級組織一般不得隨意租用車,租車實行報批備案制(駐村領導審批,代理中心備案),租車標準由各鄉鎮結合實際統一核定,制定參考上限標準。(六)嚴格控制外出學習考察活動費支出。確因工作需要集體組織村干部以及村黨員、組長、村民代表等外出學習考察的,須事先制定外出學習考察活動方案(包括活動主題、活動時間、參加人員、活動地點、經費預算等),報鄉鎮駐村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上級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考察,憑通知按規定標準執行。報賬時須附已審批的外出學習考察活動方案或上級文件通知等附件。第十六條嚴格規范村組干部補助、獎金等補貼項目和標準。鄉鎮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制定管理辦法,由各村制定相關實施標準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后方可實施。(一)嚴格控制補貼和績效獎勵的發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建立經營性收入增長獎勵機制。按照中共x省委辦公廳、x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意見》(湘辦發〔2021〕18號),拿出當年農村集體經濟凈利潤不超過20%的部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獎勵方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集體討論,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批,對作出突出貢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職員工(含兼任集體經濟組織職務的村“兩委”成員)進行獎勵。村干部發展集體經濟績效獎勵資金來源應為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發展物業經濟、服務經濟、資源經濟等方式所取得的經營性收入,不得擠占其他項目資金發放。村級應急維穩、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工作,需要臨時聘請未享受村干部報酬的其他村組干部、黨員、村民代表、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等人員為村級辦事務工的,可按實際誤工出勤天數補貼,以簽到考勤表為依據,補貼標準控制在每人每天100元(含)以內,具體發放標準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該費用可從村級辦公經費中列支。享受村干部報酬(含村干部工作績效考核獎勵報酬)的村干部,不得發放誤工補貼。(二)規范各項補助發放。村干部各類補助的發放,嚴格執行市、縣、鄉有關文件規定或批復的標準。1.差旅費補助。村干部因公到縣外出差實行審批備案制(駐村領導審批,代理中心備案),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到異地單位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經批準到縣外出差的相關費用參照縣級相關部門文件標準,給予報銷差旅費,其中車船費為公共交通標準(以實際支出為準),已租用車輛的不予補助市內交通費。2.交通費補助。鄉鎮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村干部交通費制度。村委會根據鄉鎮制度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村委會干部相關交通費補助標準及管理制度,報鄉鎮審查同意,并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方可執行。交通費補助是指村干部在本鄉鎮區域外x縣轄區內出差給予的交通燃油補貼,可按1公里不超過1元的標準補助燃油費,采用差旅單報賬。來回路程在5公里區域內出差的不予報銷交通補助費。3.其他支出。未在縣鄉兩級管理辦法中明確的其他補助、獎金等項目、標準,需要列支的必須遵循“數出有據、依規發放”原則,需要提供相關政策、文件、批示作支出附件,報鄉鎮駐村領導審批。各村發放各項補助及補貼的資金,不能動用村集體專項資金,只能從村集體經濟經營性收入及專項工作經費中列支。第十七條嚴格規范征地拆遷補償款管理。鄉鎮要加強征地拆遷補償款管理,指導村制定征地拆遷補償款分配方案,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鄉鎮須及時撥付征地拆遷補償款,屬于村集體部分應撥付到村基本銀行賬戶(村賬鄉代理公存賬戶),屬于組集體部分應撥付到按照村民自治有關程序和規定的指定賬戶,屬于農戶個人部分應直接撥到農戶“一卡通”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支付或挪作他用。第十八條嚴格實行村集體資金統一管理,村級自有資金、上級撥付資金均應納入代理中心統一核算。駐村工作隊不得賬外設賬,支出按省市縣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加強村民集體福利支出管理。特殊困難戶、老干部老黨員、退伍軍人、軍屬走訪慰問、升學獎勵、重大節日活動、特定群體及普惠性福利等集體福利性支出,由鄉鎮提出支出項目、標準上限,村內統一標準、統一范圍。村委會參照縣、鄉鎮有關文件要求制定管理辦法,按議事決策程序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形成決議后方可執行。第二十條其他生產經營性、服務勞務性的臨時性務工工資標準,根據市場行情商議的標準或合同簽訂的標準予以列支。保潔員、護林員、護路員等經常性、固定性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簽訂務工服務合同,明確權利義務,按合同支付報酬。第三章資產、資源管理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清查公示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資產、資源的清查、核實、登記工作,經公開公示程序確認后,上報鄉鎮備案(鄉鎮“三資”監管機構),并按時錄入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資源、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賬、賬證、賬表、賬款相符,做到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平臺與x省村級財務統一軟件管理平臺相關數據相符。(一)健全資產臺賬制度。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要落實專人管理,按資產的類別建立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構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須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須及時按程序核銷。(二)完善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草地、園地、四荒地、灘涂、水面等集體資源,要落實專人管理,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須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及承包費或租賃金、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第二十二條實行資產資源交易制度(一)執行民主決策程序。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共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購置、出售、處置等事項,應當采取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嚴格按“四議兩公開”制度執行,嚴禁暗箱操作。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二)實行分級公開交易。單項標的額0.5萬元(不含)以下的公共資產、資源交易(不含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由村集體采取協商方式辦理;單項標的額0.5萬元(含)以上的,必須進行公開交易:單項標的額0.5萬元(含)至10萬元(不含)的交易可以采用簡易程序執行,單項標的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資源交易按上級相關職能部門規定執行。簡易程序:①明確招標項目、范圍、方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村務公開欄和村組人員集中的地方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③受理報名,發放招標資料。④對招標人資格進行審查組織投標活動,現場開標確定中標人。⑤公示、發布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3日。⑥簽訂書面合同。第二十三條嚴格執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工作程序。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實施。鄉鎮紀委負責對交易工作進行監督;代理中心負責交易工作的資金監管、賬務處理。村委會負責交易工作的事前民主商議、申報、組織。對于沒有按規定進行交易的事項,代理中心不得確認備案和報賬,如造成損失由當事人承擔,所簽訂的合同協議作廢。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條村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凡涉及集體“三資”的承包、租賃、流轉、出讓、處置,對外投資、合作經營,固定資產、物業維修、勞務服務、大宗商品采購,經濟發展項目、工程建設項目、征占土地、補償賠償等經濟行為,必須依法簽訂相關經濟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第二十五條訂立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民主決策、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按要求簽訂書面合同,杜絕一切權力合同、人情合同、口頭合同、會議合同、條款不明合同等。第二十六條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依法依規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簽訂合同時應當合理確定履行期限、支付方式。承包租賃期限應符合政策法律的規定,耕地承包期不得超過土地承包合同剩余期限;林地承包期限不得超過70年;其他集體資產租賃流轉期限不得超過20年;對于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經濟合同,收取或支付相關租賃費用時,原則上實行分年度或分任期屆次兌現,不能一次性收取或支付,如有特殊情況需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的須經鄉鎮駐村領導審批同意。第二十七條村應當完善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合同評估、預審、備案、清查、檔案管理等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實行臺賬管理,做到定期清理(每年不少于一次),按時履約兌現。村應當妥善解決農村集體經濟合同遺留問題。對歷史遺留的“長期限、大面積、低價位”等農村集體經濟合同,要本著雙方協商、妥善處理的原則,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積極調整、分類處置,切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第五章工程項目管理第二十八條村級工程項目財政投資評審預結算工作參照《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預結算控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宜政辦發〔2019〕20號)規定執行。(一)村級工程建設實行“縣級指導、鄉鎮監管、村級實施”的管理體制。各村民委員會為村級工程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為村級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主體,縣直各行業主管部門為全縣村級工程建設監管機構,按各自職責全面負責本行業村級工程建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二)村級工程建設應堅持服從規劃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嚴格遵循村民委員會提議、村“兩委”聯席會商議、全村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的程序,對項目決議及實施結果要及時公開。各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發展建設規劃、資金落實情況及村級組織的負債狀況,決定工程是否申報建設,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對于負債多、建設資金未落實的村,其村級工程建設不予批準。(三)根據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采購招投標管理,60萬元(含)以下的村級工程建設項目,村民委員會可自行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60萬元(不含)~400萬元(不含)的村級工程建設項目,按程序采取邀請招標方式或非公開招標政府采購方式確定施工單位;400萬元(含)以上的村級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禁止有意肢解工程或分項發包工程,嚴格遵循公告、開標、評標、定標、簽約等程序,中標人不得將項目進行轉包和違法分包。(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項目所在鄉鎮憑項目相關部門審批文件資料,以及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合同和項目資金撥付審批表,按照結算評審或合同價和工程進度到縣財政局辦理撥款申請手續。所有工程款項支付必須以轉賬方式轉入項目承包人的銀行賬戶,禁止將工程款支付給第三方。(五)建立工程項目臺賬。各鄉鎮必須設立村級工程建設項目專賬,指定專人對村級工程項目的撥付款審核,實行項目建設專款專用,按資金性質和項目進行專賬核算(專科目),并建立村級工程項目臺賬。村級籌集的項目資金應統一納入項目專賬(專科目)進行管理,不能挪作他用。(六)規范項目報賬資料。工程項目要按規定進行“四議兩公開”、招投標、民主理財,簽訂規范合同協議,進行預決算、財政評審。工程項目報賬按要求附上會議記錄、公開公示照片、村級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表、正規合同協議書、預決算書、招標公告、中標公告、財政投資評審資料、工程驗收資料、稅務發票、工程承包人銀行賬戶等相關資料方可辦理報賬手續。第六章檔案管理第二十九條代理中心按財務檔案管理要求建立檔案室,實行分村、分類管理財務檔案。代理中心會計負責對《村集體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進行審核,按要求將每年度所有總賬、明細賬打印裝訂成冊,整理立卷,做好電子文檔備份,歸檔妥善保管;村集體經濟組織須按照鄉鎮統一要求對財務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妥善保管。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工程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后,須將議事程序的有關會議記錄、招標公告、項目公開公示資料、投標保證金憑證復印件、中標通知書、合同書、工程項目預算書、竣工驗收單、財政投資評審報告、工程決算表、審計結論等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存。第七章民主管理第三十條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必須按照“四議兩公開”制度執行,由村支兩委集體研究提出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事項包括:(一)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計劃和村級財務年度收支計劃;(二)享受誤工補貼、發展村集體經濟績效獎的人員及補貼獎勵標準,會議餐費范圍及開支標準等。(三)村公益事業的興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出租等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投資預(概)算、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其他方式處置村集體財產方案和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方案;(九)應當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經濟事項。除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客觀因素,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確需更改的,須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要形成書面記錄并妥善保存。須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而未履行該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財產、物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第三十一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三資”監督機構,參與制定村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管理制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負責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否決不合理開支,監督村級財務活動,重點對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年終收益分配方案的制訂、干部報酬的確定、承包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收支憑證等進行審查,并根據職責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反映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任何人不得妨礙村務監督委員會行使上述職責。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其簽字筆跡,須在代理中心備案,以防仿簽、代簽。第三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按月或按季實行民主理財。村務監督委員會組織民主理財時,對合法合理合規的開支應審核通過,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指出,并監督糾正;如發現重大經濟問題須及時向鄉鎮“三資”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第三十三條嚴格執行村級財務公開制度。依托“互聯網+監督”農村財務管理平臺和固定村務公開欄,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村級財務。一般財務事項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定期公開內容應包括:財務收支計劃、各項收入支出、資產資源、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開事項,其中涉及誤工補貼、績效獎、會議餐費、建設項目發包、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與使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政府補助資金、上級撥付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社會捐贈、優撫、福利及救濟扶貧款等財務項目,應逐項逐筆公開。第三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布的財務賬目必須真實可靠,堅決防止和糾正不公開、假公開、不及時公開等問題。財務公開前,必須由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財務資料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和主管會計簽字并加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委會公章后公開,村級所有公開的資料一律保留底稿備查,并報鄉鎮“三資”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三十五條村務公開欄旁應設置意見箱,標示鄉鎮紀委舉報電話,及時收集村民意見,接受村民監督。村民對公布的財務內容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詢問或者提出意見,也可以通過村務監督委員會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解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作出解答。第八章審計監督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在縣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下,按年度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確保任期內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全覆蓋,并按要求對離任村干部開展任期審計。縣農業農村、審計部門負責審計業務指導和工作督查。縣財政、監察等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的領導,并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第三十七條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審計事項,實行“一審一公布”:(一)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二)會計資料的完整、真實、規范、合法性;(三)承包金、租金、利息、征地補償費等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使用情況;(四)債權、債務情況;(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管理使用情況;(六)建設工程的預算和決算;(七)政府部門撥付涉農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情況;(八)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管理的使用情況;(九)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公布的審計事項。第三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和有關人員應當配合做好審計工作,為審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按照審計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對審計事項的真實性及相關文件資料的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不得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嚴格執行以下基本程序:(一)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和工作方案;(二)組建專門審計組,發放審計通知書,張貼審計公告;(三)審計組到村組調查核實情況;(四)審計組編制審計報告;(五)審計征求意見;(六)作出審計結論或決定并通知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執行,通過村務公開欄公布;(七)村民委員會如有異議可向市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復審。在審計中發現涉及違紀違法問題,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置;(八)督促審計結論和決定執行到位;(九)進行工作總結,歸檔整理審計資料。第九章責任追究第四十條縣、鄉鎮要加強村干部廉政教育,建立警示誡勉談話機制,對農村“三資”管理中具有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人員進行警示談話;加強“三資”案件查辦工作,對違反“三資”管理制度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第四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一)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責,不認真、不及時、不公正、不公平、不公開,使農村集體“三資”遭受損失,加重集體和村民負擔的;(二)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執行有關規定,因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三)違反規定私設賬外賬或小金庫,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四)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出售、轉讓,大額資產的購置、拍賣、轉讓,農村集體基建工程項目,未按要求執行“四議兩公開”操作程序、未按要求實行集中交易或未按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定執行的;(五)發生侵占、挪用、平調、截留、損壞、揮霍農村集體“三資”行為的;(六)在處置農村集體“三資”過程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優親厚友,違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使集體“三資”嚴重流失的;(七)不按規定使用票據收款的;(八)不按規定取消銀行結算賬戶,或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九)不按規定進行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的;(十)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抗拒、逃避監督檢查的;(十一)偽造、篡改、毀滅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十二)審計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對違紀違法問題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或發現后不處理、不報告、不移送的;(十三)克扣、擠占、挪用、套取各級財政及有關部門下撥給村級的轉移支付資金和各類專項經費的;(十四)其他嚴重違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十章附則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項,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辦法,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參照執行。村民小組、居民小組可參照執行。鄉鎮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向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備案。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縣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解釋。x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范文(2)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集體“三資”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促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代行集體“三資”管理職能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農村集體“三資”歸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調、挪用。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有積累、取得發包及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入、征用土地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上級撥入資金、借入資金、各有關單位幫扶資金、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等。農村集體資產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經營性資產主要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經營性資產等;非經營性資產主要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辦公場所等公益設施。農村集體資源指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地、“四荒”、水面等自然資源。第五條縣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統一指導和監督。縣自然資源、水利、農機、民政、教體、科技、文旅、衛健等縣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部門,負責全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各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村支部書記(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長)是落實本《辦法》的第一責任人,行政村書記負有監督責任。第六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實行委托代理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愿與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在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監督權、處置權、債權債務關系不變的前提下,將集體“三資”委托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代理。第二章機構設置和崗位職責第七條鄉鎮街道設立財政經管服務中心,承擔農村集體“三資”的日常監督管理和指導。同時,承擔內部審計、土地承包及土地“三權”分置,各類經濟合同、減輕農民負擔、農村產權交易、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指導、農村經濟統計等經營管理工作。從事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按轄區內村莊數量多少配備,每10個村至少配備一名經管人員,業務量大的鄉鎮街道應適當增加人員配備。第八條財政經管服務中心主要職責(一)村級會計核算。村級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由財政經管服務中心代理記賬員負責核算管理,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分村建立賬簿,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建立健全會計手工賬簿,編制記賬憑證登記,及時登記手工賬簿,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報告等資料分別建立檔案,妥善保管。(二)臺賬管理。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和經濟合同臺賬,由鄉鎮街道和村各保存一套,并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整理、歸檔、保管、調閱、交接、銷毀等工作。(三)資產、資源監督管理。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資源臺賬實行動態管理。由行政村書記會同村監事會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資產、資源的開發、經營、處置全部納入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負責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運行管理。(四)財務審計。財政經管服務中心農村財務審計人員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審計監督,定期對村集體收支單據進行審核把關,對合理合法、規范的收支單據加蓋審計專用章。(五)財務公開。每月審計記賬結束后,以村為單位,打印財務公開表,指導監督村集體填寫財務公布榜,村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后,定期在村固定公開欄內進行財務公開,同時,實行線上公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和群眾關心的上級補助款、救災款、項目建設、資產資源處置發包、土地補償費、社會捐贈等熱點事項隨時進行公開。第九條財政經管服務中心設主任、副主任、審計員、代管資金會計、經管人員等崗位,具體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農村財務審計、資金支付、會計審核等工作。第十條鄉鎮街道設置農村財務代理記賬員,負責各村財務代理記賬。代理記賬員由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從在任村報賬員中選擇部分業務能力強、能熟練操作電腦記賬的兼任代理記賬員,或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招聘代理記賬員,原則上每10個村設置1名代理記賬員,代理記賬員代理記賬勞務報酬由鄉鎮街道財政予以保障。第十一條每村只設一名報賬員,實行聘用制,聘期5年,可連聘連任,由鄉鎮街道統一考評,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聘任,報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備案。第三章村報賬員管理第十二條村報賬員考聘原則。(一)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公開報名,統一考試,綜合評定,擇優聘用;(二)堅持群眾公認、德才兼備原則。將群眾威信高、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工作能力強的年輕人選拔充實到農村財會隊伍。第十三條村報賬員的任職資格條件。報考村報賬員必須具備以下任職資格條件:(一)政治素質好,遵紀守法,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心,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譽;(二)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及財經紀律,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群眾威信高,有較強的奉獻精神;(三)身體健康,男性18周歲至60周歲,女性18周歲至55周歲,新任村報賬員年齡不得超過50周歲;(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計算機、手機微信辦公軟件操作等技能和專業知識,保證能夠正常履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有財務工作經驗或有會計專業知識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五)無違法違紀歷史,沒有越級訪、無理訪、參與集體訪、非正常訪和擾亂信訪秩序的行為記錄,無參加“法輪功”及邪教組織;(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聘任為村報賬員。(一)涉黑涉惡人員;(二)有惡意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至今未撤銷的,對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拒不執行的;(三)道德品行低劣、在群眾中影響較壞的;(四)因違反財經紀律曾受過黨紀政務處分及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參加“法輪功”及邪教組織人員、拖欠集體承包款或公款尚未歸還交納的人員;(五)村黨支部書記或主要負責人、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近親屬或近姻親關系;(六)長期在外經商務工不能正常履職人員;(七)有信訪積案的村,涉及原報賬員未進行處理的人員;(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村組織工作人員的其他人員;(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村報賬員考聘程序:(一)報名與資格審查。符合資格條件的本村村民自愿到本村所在新村村委報名,填寫申請表;新村村委對報名人員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鄉鎮街道復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照任職資格條件,對新村村委初審后的名單進行資格復審,復審合格者進入筆試范圍;(二)筆試。筆試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集中組織。筆試內容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及“三權”分置、村集體“三資”管理、減輕農民負擔、農村產權交易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村集體“三資”平臺錄入及相關辦公軟件電腦操作,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以及農村財會人員應具備的其他相關知識;(三)面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報考人員筆試成績和村莊數確定進入面試人員名單,縣農業農村局配合鄉鎮街道組織面試;(四)聘用。根據筆試、面試總成績確定擬聘用人選名單,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布聘用人員名單并正式聘用,聘期5年。同等條件下,是黨員的優先聘用,優先從村支部委員中選用。聘期內村報賬員隊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鄉鎮街道審批,不得隨意調換。聘期屆滿,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自動續聘;對聘期屆滿后不再符合村報賬任職資格條件的,需進行調換,由鄉鎮街道按程序組織考聘新的報賬員接替。第十六條村報賬員考核。村報賬員由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各鄉鎮街道要結合實際制定村報賬員年度量化考核辦法,對村報賬員履職情況進行年度考核。村報賬員年度考核工作由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具體組織。考核結果與村報賬員工資掛鉤,經鄉鎮黨委、政府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批準后兌現。對考核不合格的,由鄉鎮街道組織進行業務培訓,對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村報賬員,予以解聘。第十七條村報賬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不服從組織安排、不履行職責、工作拖拉推諉、表現較差,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二)違反財務管理相關規定或具有重大過錯造成嚴重后果給村集體經濟帶來較大損失的;(三)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不按規定進行審計報賬、公開財務的;(四)村報賬員年度考核連續2年不合格的;(五)因身體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報賬員職責的;(六)出現本辦法規定的不得聘任為村報賬員情形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對偽造支出單據、虛支冒領、收入不入賬、挪用、占用、侵占公款、公物等違反財務規定,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八條村報賬員調換或者因故離職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填寫《交接清單》,經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簽字,無條件移交所經管的財務賬目、財務檔案資料及經濟合同等,嚴禁報賬員私自復印或拷貝財務資料。未辦理移交前,不得離職。對調換人員拒不辦理交接手續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村報賬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村主要負責人必須暫時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同意后,辦理交接手續。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村報賬員隊伍日常教育管理,縣農業農村局會同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做好村報賬員的業務指導和教育培訓工作。第二十條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結合日常審計報賬、表冊報送等工作,指導、檢查村報賬員履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督促村報賬員做好本職工作。第二十一條村報賬員主要工作職責:(一)嚴格執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和“三資”管理相關規定,協助做好“三資”管理工作;(二)負責村日常財務收支管理,定期向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審計報賬,做好村手工賬簿的登記,及時將村收入款項繳存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銀行賬戶;(三)按規定做好資產、資源、經濟合同的底數清理及臺賬的登記和管理工作,對即將到期的承包項目和經濟合同及時匯報給村主要負責人和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四)按規定做好資金使用審核審批,嚴格審核付款憑證,按要求支付各類款項,有權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業務;(五)管理使用好各類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村集體經濟組織票據領銷和規范填寫工作;(六)牽頭開展“兩公開一會審”,做好財務公開工作;(七)積極參加上級業務部門組織的各類業務培訓;(八)按規定及時做好村集體經濟發展合同簽訂及款項收繳工作;(九)按要求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轉、減輕農民負擔、農村產權交易、重大事項審批、農村經濟統計等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十)做好村檔案資料歸檔及其他工作。第二十二條鄉鎮街道和村應當支持和保障村報賬員正常履行職責,落實基本工資報酬。村報賬員基本工資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村主要負責人工資額的90%。村主要負責人基本報酬調整時,村報賬員基本報酬同步調整;并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給予獎懲,獎勵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保障。農村報賬員離職后不享受退休待遇。第四章資金管理第二十三條建立財務預決算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五不變”原則,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狀況,本著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的原則,每年1月初編制收支預算方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財政經管服務中心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執行,并向全體成員張榜公布。村集體經濟組織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一)財務收支預算方案要嚴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嚴禁赤字預算。預算方案由理事會提出,列出當年可實現的村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財政補助等收入,按“先保運轉,后搞建設”的順序安排當年支出。(二)村集體當年支出按“有預算不超支,無預算不列支”的原則安排,特殊情況需調整預算的,由村集體提出調整建議,經村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街道批準方可實施。(三)村集體當年收支決算,就結合年度財務清理進行。對照年初預算,分析結余和超支因素,并在議事學習日兩公開一會審會上報告,同時在村務公開欄內向全體成員公布。第二十四條全面實行委托代理制。村集體資金和賬目全部委托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代管。村集體各項資金必須全部及時存入各村銀行基本賬戶,由財政經管服務中心統一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挪用、平調村集體資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村集體“三資”網絡監管平臺記賬統一由村代理記賬員代理記賬。第二十五條票據管理。村集體收入及向農民個人支出款項使用省農業農村廳統一監制的收款、支款票據。票據的領用、核銷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票據使用完畢后要將存根交回財政經管服務中心銷號存檔。嚴禁使用私自在市場上購買的收據。(一)收入票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各種補助收入,收取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被征用土地的補償及其他收入等,使用山東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收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資金,使用山東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專用收據;對不使用專用收據收款的,農戶有權拒交。(二)支出票據。村集體向農民個人支付款項的結算業務使用《山東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付款憑據》;村集體的其他支出款項須取得由稅務部門監制的正式發票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第二十六條村級收入管理。(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經營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通過資產經營、盤活資源、村企合作、股份合作、物業租賃、服務創收、鄉村旅游等形式,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增加村集體收入。(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主要包括:村集體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股份分紅、上級轉移支付以及獎勵、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三)村級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各項收入應當使用規定的票據,確保收入有據可查,并在一定的時限內(3日-5日)及時、足額存入村級銀行基本賬戶,嚴禁坐收坐支、借支挪用、私設賬外賬、小金庫、公款私存或擅自抵頂債務等。除零星收入外,原則上不收取現金,而是由交款人直接存入村銀行賬戶,再用銀行交款憑條換取村集體收入票據。特別對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費、土地流轉費等村級收入收繳時現金一律不經村干部和村報賬員之手,而是由村報賬員提供村銀行賬號,交款人將款項直接交到村銀行賬戶上,憑銀行交款憑條到村報賬員處開具收入票據。村級轉移支付資金、“一事一議”專項獎補資金及上級扶持資金等財政補助收入,由各鄉鎮街道財政服務中心直接劃轉到村級銀行基本賬戶。第二十七條村級支出管理。(一)推行村級支出非現金結算(簡稱銀農直聯)。村集體資金支付通過銀農直聯系統轉賬支付和村務卡結算兩種結算方式。取消村級轉賬支票和現金支票業務,取消村級備用金。對村級所有支出付款不論金額大小全部實行非現金方式結算。確需現金支付或支付突發工作勞務費用的,先由經辦人員墊付,再按程序報銷,將墊付款打到經辦人卡上。1.銀農直聯結算(1)銀農直聯結算范圍:村集體工程項目建設、經營性投資、大額資產(辦公用品)購置、大額公務活動費用、付農戶土地流轉費、股金分紅等大額支出,一律通過銀農直系統在線轉賬支付。(2)銀農直聯結算流程村集體大額支出全部通過平臺線上轉賬支付(村級支出單據線下紙質審批流程不變)。①發起申請。村報賬員在系統中發起付款申請,根據本月審批通過的單據填制付款申請信息,同時,將前期所有通過的收支單據和相關表格通過高拍儀拍照上傳至系統,由經管站工作人員對照原始單據進行審核。②各級審核。經管站審計人員、經管站長審核通過后,鄉鎮代管資金會計根據支付申請信息,審核付款申請表與附件是否相符、村集體余額是否足夠等,確認無誤審核通過,將支付指令發到銀行;③資金支付。收到支付指令后,合作銀行完成支付(批量代發還是單筆轉賬由銀行操作),賬號錯誤等問題反饋給村里,核實修改后重新付款。所有付款完成后,系統提示支付成功。④合作銀行反饋付款證明(加蓋銀行公章)或網上生成電子票據,鄉鎮街道代理記賬人員完成記賬。2.村務卡結算(1)村務卡結算范圍對村集體的培訓費、差旅費、水電費、稅金及日常辦公費等小額零星支出用村務卡支付,經辦人刷村務卡結算,單位報銷還款。對日常辦公用品等零星物品實行集中采購,按需領用制度。(2)村務卡結算流程①刷卡消費。持卡人在從事公務活動和集中采購物品時,按規定使用村務卡,在信用額度內先刷卡支付,同時索取發票、明細單據等報銷憑證和本人簽名的村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簽購單)。②報銷還款。持卡人應在村務卡免息還款期15個工作日前,憑合規的報銷憑證和消費交易憑條,按現行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銷手續,由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直接打到村公務卡上進行還款。不符合村級財務管理規定、交易憑條不相符或超出標準的消費不得進行報支。經審核不符合報銷規定的,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應及時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應及時個人還款。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完成報支手續,由持卡人先行墊支還款,等完成報支手續后,持卡人可以取出溢繳款。除此之外,持卡人不得用村務卡透支取現,否則相關費用由個人承擔。(二)嚴格開支審批制度,實行先批后支。村集體資金使用須先批后支,所有開支事項先提出書面申請,由報賬員填寫《開支預算審批單》,經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長、行政村黨總支書記簽字后,報鄉鎮街道審批,并由行政村監督村集體實施。大額一次性開支事項(原則上生產性開支大于5000元、非生產性開支大于3000元,各鄉鎮街道可根據村級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限額標準),實行重大事項審批制度,按程序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后方可開支。未經審批的開支一律不得報銷入賬。(三)實行會簽制度。一切開支事項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手續齊全,合理、合法。支出單據必須有發生時間、事由或用途,有收款單位公章,經辦人簽字并經“兩公開一會審”審核通過,由理事長(支部書記)簽字后,報行政村黨總支書記簽字,最后報鄉鎮街道領導簽字并進行依法審計后開支。對于重大事項需先履行重大事項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開支。(四)規范非生產性開支。1.實行村級零招待。禁止在村里招待下鄉干部,取消村級招待費。因招商引資、工程項目建設等確需生活招待的,實行“一事一批“,報鄉鎮街道批準,列工程項目支出。2.嚴格控制辦公費用支出。村集體辦公用品的購置費、辦公設備設施維護維修用、資料及文印費、水電費、辦公電話費、宣傳費、房租及物業費等日常辦公費需附明細清單據實列支。嚴格村集體用公款或變相補貼的方式為個人購買通訊設備和報銷電話費。3.規范差旅費、培訓費等公務費用。未經批準,不得自行組織外出學習考察活動,嚴禁公款外出觀光旅游。確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報鄉鎮街道批準后方可外出。村干部因公外出發生的食宿費、交通費和培訓費等公務費用憑有效憑據據實報銷,其中,住宿費、培訓費原則上刷村務卡消費。除重大突發性事件、突擊性任務等特殊情況確需租車(需重大事項審批)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車輛。4.規范福利費支出。對村內成員的福利費支出,包括照顧烈軍屬、五保戶、困難戶支出、因公傷亡醫藥費、生活補助及撫恤金、慰問費、捐資助學等支出應注明成員姓名,嚴格按規定據實列支。嚴禁用公款為單位或個人支付贊助費、捐款、賀禮等。確需捐贈的,須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鄉鎮街道批準后方可實施。嚴禁以福利費或其他名義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而參加各種會議的成員發放錢物或誤工補貼。5.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嚴格公費報刊訂閱,村級公費訂閱報刊費不得超出政策規定的限額(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每村每年不超過800元,省級貧困村每村每年不超過500元),原則上以訂閱黨報黨刊為主,嚴禁公款訂閱娛樂性報刊雜志。6.規范村干部報酬支出。嚴格控制享受固定工資的村干部職數,按統一的工資標準發放,享受固定工資的村干部,不得再重復享受誤工補貼,一人兼多職的,只享受最高一職的工資待遇。7.規范誤工補助支出。嚴格控制村級誤工補助支出,凡涉及村級公務活動需產生誤工費的,誤工補助人員和誤工補助標準要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連同會議記錄一同報賬。8.嚴控村內環境衛生整治支出。村內環境衛生日常用工應相對固定。村內環境衛生整治集中活動用工,嚴格規范用工管理。9.規范村級用工管理。(1)村級用工范圍:主要指村內農田水利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綠化美化、道路修建、植樹造林、路燈亮化等公益事業項目及專項工作等用工,包括人工費和機械費。屬于村組干部職責范圍的工作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用工。(2)合理確定用工工價。村級用人工原則上僅限于雇用本村村民,各村除工程類外用人工要根據勞動強度的大小,參照勞務市場用人價格,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人工工價。每次用工的人工工價要召開村黨員和成員代表會議研究通過,由與會人員簽字,作為下賬的依據,報賬時附會議記錄。村級零星用工機械費價格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不包括村級工程項目機械費,村級工程項目一律通過鄉鎮街道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招投標),由村班子進行詢價并經村黨員和成員代表會議研究通過,由與會人員簽字,作為下賬的依據,報賬時附會議記錄。(3)實行用工審批制度。村級所有用工全面實行派工審批制,凡符合集體用工范圍內,列出預算和用工計劃,由村班子集體研究。用工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并形成會議記錄;5000元以上的用工支出履行村級重大事項審批手續后方可實施。在實際用工前,由村派工人開具派工單,注明用工單位、用工人姓名(機械名稱)、用工時間、用工事由、計劃出工人數(機械型號)、計劃用工天數(小時數)、用工工價、計劃用工支出金額等,由村股份合作社理事長(村支部書記)、監事長、派工人簽字,派工單存根由村報賬員留存。用工結束后,由出工人簽字確認,作為結算人工費用(機械費用)的憑據。(4)加強用工監督管理。用工過程中村集體要派人對用工情況進行跟蹤質量督查,未達到規定要求的限期糾正。每次用工結束后7日內將所用工的明細(包括用工項目、工價、用工日期、出工人姓名(機械名稱)、實際出工工日數(小時數)、報酬金額等),連同用工的審批研究情況、用工前、用工中和用工后現場照片,在村務公開欄內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減少和杜絕人情工、虛假工、重復工等問題。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并拍照留存。村報賬員同時要登記好用工臺賬。行政村要對村級用工情況真實性進行監督。(5)規范用工結算。村級用工實行一月一結報。月度內用工公示無異議的,由村報賬員根據項目分類,一個項目填制一張“村級用工支出憑證”,經出工人、派工人、驗收人簽字后作為支出的原始憑證;結算機械費用需施工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稅務發票,按財務支出的要求,履行好相關手續后審計入賬;同時填制支出發放明細表,資金全部通過銀農直聯系統打卡發放,實行村級用工非現金結算,確保資金軌跡全程留痕可追溯。(6)規范會計核算。要根據用工內容規范核算科目,屬于一事一議項目的村級用工納入“一事一議資金”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屬于工程項目的用工列入“在建工程”核算,屬于有上級撥款的項目列入“專項應付款”科目下的相應明細科目核算,沒有上級撥款的用工支出列入“其他支出”。10.其他非生產性支出。除上述所列非生產性支出外,其他非生產性支出小額的按規定據實列支;大額的應履行重大事項審批手續后,按規定據實列支。第二十八條債權債務管理。村集體所發生的往來款項要及時納入賬內管理,嚴禁新增債務發生。嚴禁以村集體名義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和抵押;不得擅自出借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向金融部門、單位和個人借款(臨時墊付款無利息除外)。確需舉債的,要召開相關會議研究,嚴格按程序審批,報賬時附會議記錄和審批手續。向個人借款約定利息的,需定好期限和利率(注明年利率或月利率),為減少村集體支出負擔,村集體向個人借款約定利息的,利率一律不得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嚴禁計算復利。村集體借入的款項要先交村銀行賬戶代管,再按程序申請支出,嚴禁坐收坐支。村集體核銷債權債務,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理事長、支部書記、行政村黨總支書記簽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方可進行賬務處理。第五章資產管理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集體資產臺賬。財政經管服務中心要以村為單位按資產類別登記造冊,建立資產臺賬,及時登記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并將村集體資產及承包合同納入村集體“三資”網絡監管平臺,實行動態管理。第三十條建立集體資產評估、清查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組織一次集體資產清查,核清實物存量,做到賬實相符。對資產的盤盈、盤虧、轉讓、變賣和報廢等處理,要按程序經批準后,按會計制度要求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應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確認:(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進行承包、租賃,或以參股、聯營、合資、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的;(二)對集體資產以拍賣、轉讓等方式進行產權變更的;(三)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情形的;(四)在村集體資產上設立抵押權及其他擔保物權的;(五)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財政經管服務中心應會同村報賬員每年對集體各類資產承包、租賃、出讓情況與相關合同進行核對,保證承包費、租金和出讓金全額清收入賬。第三十一條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一)經營性資產。1.經營方式。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經營性資產應采取市場化運營方式經營。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可以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賃、拍賣、托管、聯營、股份合作、對外投資等方式由其他主體經營或與其他主體聯合經營。具體經營方式應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無論采取哪種經營方式,都要有利于集體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實現可持續利用。對外投資要充分考慮收益和風險,投資計劃要提請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履行重大事項審批手續后,方可實施。2.公開招投標制度。集體資產處置、承包、租賃或出讓及工程項目建設,必須全部納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相關方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兩公開一會審”會議討論通過。重大項目應走重大事項審批程序,報鄉鎮街道批準后,納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監事會進行全程監督。招投標結束后簽訂正式合同,并報財政經管服務中心審核備案。村集體所有工程項目或資產、資源項目招標發包,項目所在村黨支部書記、理事長、監事長、村區兩委成員、村報賬員及其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包括其配偶的直系親屬)均不得參與承包或參與競標。(二)公益性資產。對村集體公益性資產要建立有效的管護機制,由村集體統一管理,確保安全、完整。第六章資源管理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集體資源臺賬。財政經管服務中心按村建立資源臺賬,對集體所有的資源逐項登記,并將資源及承包合同納入村集體“三資”網絡監管平臺,實行動態管理。第三十三條集體資源經營管理(一)耕地。依法實行家庭承包,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落實“三權分置”,堅持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二)機動地、四荒地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機動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林地、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要實行市場化方式運作,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經營,合理開發利用,最大限度地增加村集體收入。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等要納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招投標,招投標方案由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制定,經“兩公開一會審”討論通過,重大項目應走重大事項審批程序,鄉鎮街道批準,最后報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監事會要全程監督。各行政村要監督所屬村莊對各類農村產權交易全部納入鄉鎮街道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交易;鄉鎮街道財政經管服務中心要指導雙方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村內復墾地、機動地承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四荒地承包期最長不超過50年。(三)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等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及時納入賬內核算,由財政經管服務中心統一監管,專款專用。第三十四條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進行公開競價、招投標。招投標結果及時向村民公開。同時,指導中標方和招標方依法簽訂規范合同,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財政經管服務中心備案。財政經管服務中心要督導村代理記賬員及時將承包合同上傳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第七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五條實行農村集體“三資”網絡監管。充分利用x縣農村集體“三資”網絡監管平臺,在進一步規范在線記賬的基礎上,全面啟用監管平臺的資產管理、資源管理、合同管理、三資清查監管、預警監督等功能,對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濟合同等全面實行網絡監管,實時在線查詢和預警提醒。第三十六條實行重大事項審批制度。(一)村級重大事項范圍村級重大事項包括:村集體各類經濟合同的簽定、完善、變更和解除;村集體資產的拍賣、發包和處置;土地承包安排;一事一議資金收繳使用;村干部補貼發放;農田水利建設及其他公益事業建設;村集體大額支出;其他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等。(二)重大事項申報程序1.村集體形成決議。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和成員的建議要求,提出重大事項決策議題,首先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長(支部書記)召集理事會成員,研究提出決策方案,然后召開黨員會、村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并形成決議。涉及全體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需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戶代表會議表決。召開成員會議,需18周歲以上成員半數以上參加;召開成員戶代表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參加,所做決議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通過為有效。2.行政村、鄉鎮行審批。重大事項形成決議后,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負責填寫《重大村務審批表》一式兩份,報行政村和鄉鎮街道審批。鄉鎮街道審批后,退回村一份,另一份鄉鎮街道存檔備查。3.張榜公示。經鄉鎮街道批準的重大事項實施方案在村務公開欄公開,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抓好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進程,及時通過公開欄通報重大事項進展情況,接受群眾全過程監督。重大事項完成后,審計報賬時,將重大事項審批表附在相關收支單據的后面,否則不予審計下賬。各行政村要監督所屬村莊對村級重大事項及時履行重大審批手續。第三十七條實行“兩公開一會審”制度,強化民主理財。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健全完善民主監督機制,實行“兩公開一會審”制度。每月25日議事·學習日,各村定期組織召開由村黨支部成員、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黨員代表、成員(股東)代表和部分群眾參加的民主理財會議,由村報賬員或包村干部對村級當月財務收支和重大事項辦理情況進行公開,對下月財務收支預算和重大村務擬辦事項進行預公開,由與會人員逐項、逐張單據進行審議,對有異議的事項進行質詢,對爭議事項逐項進行表決。對未通過會審的收支不予下賬,由經辦人自行承擔;對未通過的擬辦重大事項,暫緩辦理。將“兩公開一會審”情況填入“兩公開一會審記錄簿”,所有與會人員在“兩公開一會審記錄簿”上簽字。會審結束后,收支單據手續由報賬員把關,報財政經管服務中心審計。第三十八條實行農村財務月結承諾制。(一)月結承諾制內容。本村所有參與村務工作人員,包括合作社理事長、村支部書記、合作社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報賬員等都要做出除上月25日至當月24日期間發生的所有收入、支出和暫不能處理賬目外,本月再無其他收支賬目的書面承諾,各村簽訂的財務月結承諾書在入賬時,要附在當月第一號記賬憑證后。如果再拿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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