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理事會沖突調解章程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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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家族理事會沖突調解章程范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促進家族內部和諧,規范家族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運作過程中各類沖突的解決,維護家族整體利益與成員合法權益,依據《XX家族憲章》(或其他家族基礎性文件,如無,可刪除此句)及家族公認的公序良俗,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定義本章程所稱沖突調解,是指家族成員之間、或家族成員與理事會之間,在家族事務管理、財產處置、規則執行等方面發生分歧或爭議時,通過本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機制,由調解組織居中斡旋,促使各方達成諒解、解決糾紛的活動。第三條調解原則沖突調解應遵循以下原則:(一)自愿原則:調解過程及結果應基于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二)中立公正原則:調解組織及調解人員應保持中立立場,公平對待各方當事人。(三)保密原則:調解過程及相關信息,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得向外界泄露。(四)合法合俗原則:調解活動及協議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家族公認的善良風俗。(五)優先調解原則:家族內部沖突應優先通過本章程規定的調解機制解決。(六)便捷高效原則:調解程序應簡便易行,力求快速解決沖突,降低各方成本。第四條適用范圍本章程適用于家族理事會運作過程中發生的,涉及家族成員個體之間、家族成員與理事會之間,以及理事會內部成員之間的各類非對抗性、非刑事性沖突。對于涉及重大家族利益、可能引發嚴重后果的沖突,調解組織可提請理事會或家族大會介入。第二章調解組織與人員第五條調解委員會設立家族沖突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作為家族內部常設的沖突調解機構。調解委員會對家族理事會負責,并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第六條調解委員會組成(一)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兩名。(二)調解委員會成員應從家族長輩、理事會成員(非沖突方)、以及家族內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威望、熟悉家族事務、具備良好溝通協調能力和中立判斷能力的成員中產生。(三)調解委員會成員的產生程序:由家族理事會提名,或由不少于一定數量的家族成員聯名推薦,經家族成員代表會議(或家族大會,視家族規模而定)表決通過后任職,任期一般為若干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宜過長,以保持活力。第七條調解員資質與職責(一)調解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系本家族成員,或與本家族有深厚淵源、為家族所信任的外部人士(如家族顧問等);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在家族內具有良好聲譽;3.具備一定的文化素養、溝通表達能力、分析判斷能力和矛盾化解能力;4.能夠秉持中立立場,不受個人情感或利益干擾;5.愿意投入時間和精力參與調解工作,并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二)調解員職責:1.接收并審查沖突調解申請;2.根據本章程規定組織和主持調解活動;3.引導當事人平等協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提出合情合理的解決方案建議;4.制作調解記錄,協助達成并簽署調解協議;5.監督調解協議的履行;6.遵守調解紀律,保守調解秘密。第八條回避制度調解員與所調解的沖突事項或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調解員回避。是否回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主任需要回避的,由調解委員會集體決定。第三章調解程序第九條申請與受理(一)沖突發生后,當事人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陬^申請的,調解委員會應記錄在案,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二)調解申請應載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沖突的主要事實、爭議焦點及具體請求;3.相關證據材料(如有)。(三)調解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應在一定期限內(如三至五個工作日)進行審查,并分別向被申請人送達調解申請書副本,了解其是否同意調解。(四)若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調解委員會應予以受理,并指定一名或數名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負責具體調解工作;若一方或雙方不同意調解,調解委員會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可建議其他解決途徑。第十條調解準備(一)調解員應在受理案件后,認真審閱材料,了解沖突基本情況,必要時可向有關家族成員進行初步核實。(二)確定調解時間、地點,并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三)根據案件需要,調解員可邀請與沖突無利害關系的家族長輩或有威望的成員參與協助調解,但不得影響調解員的獨立判斷。第十一條調解實施(一)調解一般應公開進行,但當事人要求不公開或調解委員會認為不宜公開的,可秘密進行。(二)調解會議由調解員主持。首先由申請人陳述事實、理由和請求,再由被申請人進行答辯。調解員可就爭議事項向雙方當事人提問,引導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協商。(三)調解員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耐心聽取各方陳述,幫助當事人澄清事實、明晰責任,引導當事人從家族整體利益和親情關系出發,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四)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和解方案,調解員也可以根據查明的事實和各方意愿,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五)調解應制作筆錄,記錄調解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當事人陳述、爭議焦點、協商情況及達成的共識等。調解筆錄應由當事人和調解員簽字確認。第十二條調解終結(一)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員應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家族沖突調解協議書》。協議書應載明: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沖突的主要事實;3.達成協議的內容和履行方式、期限;4.協議的生效條件?!都易鍥_突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并經調解員簽名后生效。協議書一式多份,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委員會存檔一份,必要時可報送家族理事會備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終結:1.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的;2.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繼續調解的;3.調解員認為無法繼續調解或調解期限屆滿(可設定一個合理的調解期限,如三十日)仍無法達成協議的。(三)調解不成的,調解員應制作《調解終結通知書》,說明調解情況和未能達成協議的原因,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告知其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沖突。第十三條調解協議的履行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生效的調解協議。調解委員會應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第四章調解不成的處理第十四條調解不成的救濟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且拒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一)提請家族理事會依照家族章程或相關規則進行裁決;(二)通過家族內部其他傳統或公認的方式解決;(三)如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若有仲裁協議)。調解委員會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但鼓勵當事人繼續通過和平方式解決分歧。第五章附則第十五條保密義務調解委員會成員及參與調解的相關人員,對在調解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隱私、商業秘密(如涉及家族企業)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此保密義務不因調解程序的終結而終止。第十六條經費保障調解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如必要的文具、場地、交通等費用,由家族公共基金或理事會經費中列支,確保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調解員一般為義務服務,但若有必要,可給予適當的勞務補貼,具體標準由理事會確定。第十七條章程的解釋與修改本章程由家族理事會負責解釋。本章程的修改,須由家族理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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