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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成都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成都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保障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高中部、十二年一貫制學校高中部、中外合作辦學高中項目、民辦普通高中,以下簡稱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第三條成都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實行市級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成都市教育局統籌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學籍管理政策,指導、監督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審核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異動、畢業資格等核心業務。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學校的學籍日常管理工作,審核本轄區內學校上報的學籍注冊、異動、畢業申請等業務,定期檢查學校學籍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及時處置學籍管理中的違規問題。學校是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指定專門的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生學籍信息采集、核對、上報,學籍異動申請辦理,學籍檔案建立和保管等具體工作,嚴格落實學籍管理各項規定,確保學籍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第四條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統一使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進行管理,所有學籍業務均須通過學籍系統辦理,嚴禁脫離學籍系統開展任何學籍相關操作。第二章入學與學籍注冊第五條普通高中招生實行計劃管理,市教育局根據全市初中畢業生規模、普通高中教育資源承載能力、普職比大體相當的要求,統一編制年度普通高中招生計劃,明確各學校招生人數、招生范圍、收費標準等內容,招生計劃提前向社會公布,嚴禁學校超計劃、無計劃招生。第六條普通高中錄取工作由市、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按照學生志愿、中考成績、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錄取。學校擅自錄取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不予注冊學籍。參加成都市中考的學生,由市教育局按照錄取規則統一投檔,學校確認錄取后發放錄取通知書;自主招生、藝術體育特長生、項目班等特殊類型招生,須經市教育局審核通過后方可辦理錄取手續。外地回蓉學生、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等參加普通高中錄取,按照當年成都市普通高中招生相關政策執行。第七條新生須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材料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的,學生及其監護人應當在報到截止日前向學校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周。未按規定時間報到又未提交延期申請,或者延期申請到期仍未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學校應當在報到截止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名單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不予注冊學籍。第八條學校應當在新生入學后1個月內完成新生資格復查,重點核查學生錄取信息、身份信息與實際就讀情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冒名頂替、重復錄取等違規情況。復查合格的,學校為其辦理學籍注冊手續,通過學籍系統提交學籍注冊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市教育局確認后,正式取得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復查不合格的,學校應當區分情況處置:對錄取信息不符、冒名頂替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對身份信息存在誤差的,督促學生及其監護人及時更正相關信息后重新提交注冊申請。第九條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已經取得高中階段其他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籍的學生。學生入學前已在其他高中階段學校注冊學籍的,須先注銷原學籍后方可辦理普通高中新學籍注冊。嚴禁出現“人籍分離”“空掛學籍”“雙重學籍”等違規情況,學校不得為未實際到校就讀的學生注冊學籍。第十條學生學籍號為全國統一編碼,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生成規則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學業信息、獎懲信息、異動信息等,是學生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畢業升學的重要依據。學校應當在學籍注冊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學生及其監護人核對學籍系統內的學生信息,確認無誤后簽字存檔;信息有誤的,及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更正。第三章學籍異動第一節轉學第十一條普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確因戶籍遷移、監護人工作調動、居住地變更等特殊情況需要轉學的,可按規定申請轉學。第十二條轉學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同級互轉原則:轉入學校辦學層次應當與轉出學校相當,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學生可轉入其他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或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確因特殊情況需轉入的,須經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市教育局審核同意。(二)戶籍地/居住地優先原則:轉學優先安排到學生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對應的有剩余學位的普通高中。(三)學段銜接原則:高三年級最后一學期原則上不予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受處分期間不得轉學。(四)不得跨區域轉學的情況:普通高中同城范圍內(指成都市中心城區,即四川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原則上不予轉學,確因戶籍遷移至中心城區其他區域且距離原校超過10公里、實際就讀存在嚴重困難的除外。第十三條轉學辦理流程:(一)申請:學生及其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提交戶籍遷移證明、監護人工作調動證明、居住證明、原就讀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學業成績證明等材料。(二)轉入學校審核:轉入學校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學校有剩余學位、學生符合轉學條件的,經學校校務會研究同意后,在學籍系統中發起轉學申請,并將相關材料上傳至學籍系統。(三)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學校提交的轉學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通過,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并說明理由。(四)轉出學校審核:轉出學校收到學籍系統中的轉學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學生無未結清的在校事務、符合轉出條件的,予以同意。(五)轉出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轉學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通過后學籍自動轉入轉入學校。(六)報到:轉學手續完成后,學生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到轉入學校報到,轉入學校應當及時安排學生入班就讀,做好學業銜接。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嚴格控制轉學人數,每學期轉學人數不得超過學校對應年級總人數的2%,嚴禁通過轉學變相“掐尖”招生,嚴禁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就讀。第十五條從省外轉入成都市的學生,須提供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認定證明,轉入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四川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相關規定,對其已考科目成績進行認定,認定結果計入學生學業檔案。從省內其他市州轉入成都市的學生,其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由轉出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直接予以認可。第二節休學與復學第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休學:(一)因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需連續停課治療、休養時間超過3個月的;(二)因參軍入伍需中斷學業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災害、家庭重大變故等)需長時間中斷學習的;(四)其他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特殊情況。第十七條休學辦理流程:(一)申請: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因病休學的提供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繳費憑證等;參軍入伍的提供入伍通知書;其他情況提供相應證明材料)。(二)學校審核:學校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同意,在學籍系統中發起休學申請,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三)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通過后正式辦理休學手續。第十八條休學期限一般為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休學時間,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2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不享受在校就讀學生待遇。因病休學的學生,休學期間不得違規參加學校組織的線下課程教學、學業水平考試等活動。第十九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開學前1周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須同時提供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可以正常學習的診斷意見。學校收到復學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情況安排到相應年級就讀,在學籍系統中發起復學申請,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恢復學籍。休學期滿后1個月內未提出復學申請,且未申請延長休學的,視為自動退學,學校應當及時注銷其學籍,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三節退學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可按規定辦理退學手續:(一)休學期滿無正當理由未復學,或復學后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二)連續曠課超過2周,或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60節,經學校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的;(三)多次違反學校管理制度,情節嚴重,符合開除學籍條件的;(四)本人及其監護人主動申請退學的;(五)未完成學業且不符合留級、補考條件,經學校評估不適合繼續在校就讀的;(六)已被錄取到其他高中階段學校或高等院校就讀的。第二十一條學生主動申請退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交書面退學申請,說明退學原因,學校審核同意后,在學籍系統中發起退學申請,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注銷其學籍。學校按規定勸退或開除學生的,應當提前告知學生及其監護人,聽取學生陳述申辯,經校務會研究決定后,出具退學決定書送達學生及其監護人,同時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學籍系統中辦理退學手續。學生及其監護人對退學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決定書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第二十二條退學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證明,學習時間滿1年及以上的,可同時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退學學生學籍注銷后,不得再恢復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第四節留級與跳級第二十三條普通高中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確因學業困難無法跟年級正常學習的,學生及其監護人可在每學年結束前1個月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學校審核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準予留級。學生留級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學年內有3門及以上必修科目學業水平考試不合格,經補考后仍不合格的;(二)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中斷學習時間較長,跟不上原年級教學進度,自愿申請留級的。高三年級學生不得留級,學生在校期間留級次數不得超過1次。學校每學年留級人數不得超過年級總人數的1%。第二十四條學生綜合素質優秀、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業水平,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考核確認其具備相應學習能力的,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跳級就讀。跳級一般在學年開學前辦理,高三年級不得跳級。跳級學生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以實際取得的成績為準,未參加的低年級學業水平考試可免于參加,直接認定為合格。第五節其他異動第二十五條學生變更姓名、身份證號、民族、監護人等基本信息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戶口本、身份證、公安機關出具的信息變更證明等材料,學校審核后在學籍系統中提交信息變更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予以更正。第二十六條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在獲悉情況后3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在學籍系統中辦理學籍注銷手續,報市教育局備案。第四章學業考核與評價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要求,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進行全面考核評價。第二十八條學生學業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學期考核和學業水平考試。日常考核包括課堂表現、作業完成情況、單元檢測等;學期考核為期末課程考試;學業水平考試為國家和省統一組織的合格性考試和選擇性考試,考試成績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依據。第二十九條學生學業成績實行等級制和學分制管理,學生完成規定課程學習,考核合格即可獲得相應學分,普通高中學生畢業須修滿144學分,其中必修課程88學分、選擇性必修課程42學分、選修課程14學分。學校應當為每個學生建立學業成績檔案,如實記錄學生學分獲得情況、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實踐活動參與情況等,不得篡改、偽造學生學業成績。第三十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學期考核的,應當提前向學校申請緩考,經學校批準后可參加下學期開學初組織的緩考,緩考成績按正常成績計入檔案。未經批準不參加考試的,視為缺考,成績記為不合格。學期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校應當在開學前組織補考,補考合格的可獲得相應學分,補考成績注明“補考合格”。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按照《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辦法》要求,從思想品德、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勞動與社會實踐五個維度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評價結果及時錄入四川省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系統,作為學生畢業和高校招生錄取的重要參考。綜合素質評價應當客觀、真實、公開,嚴禁弄虛作假,學校每學期應當對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第三十二條學生在校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違紀處分等信息,應當如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和綜合素質評價檔案。對學生的處分應當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處分等級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學生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后,有悔改表現、進步明顯的,經學校考核合格,可在處分期滿6個月后撤銷處分,處分撤銷后相關記錄從學生公開檔案中移除,但應當在學校學籍管理檔案中留存備查。開除學籍處分不予撤銷。第五章畢業、結業與肄業第三十三條學生在普通高中學習期滿3年,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發放成都市教育局統一監制的普通高中畢業證書:(一)具有成都市普通高中正式學籍;(二)修完國家課程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獲得規定的144學分;(三)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所有科目成績均合格;(四)綜合素質評價達到合格要求;(五)在校期間未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留校察看處分已撤銷。第三十四條畢業資格審核按以下流程進行:(一)學校初審:在學生畢業前2個月,學校對照畢業條件,對每個學生的學籍情況、學分獲得情況、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等進行初審,將擬畢業學生名單、不符合畢業條件學生名單在學校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二)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復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學校上報的名單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將復核通過的名單報市教育局確認。(三)市教育局確認:市教育局對全市擬畢業學生名單進行統一核驗,確認符合畢業條件的,生成畢業證書編號,返回學校打印證書。第三十五條學生學習期滿3年,不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放普通高中結業證書。結業后2年內,學生可參加學業水平考試補考或補修學分,達到畢業條件的,可向原畢業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時間填寫。超過2年仍未達到畢業條件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第三十六條學生學習時間滿1年以上、未完成全部學業中途退學的,由學校發放普通高中肄業證書,注明學習年限。第三十七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的,不予補發,學生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學歷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學歷證明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生效。第六章學籍檔案管理第三十八條學校應當為每個學生建立完整的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存儲于學籍系統,紙質檔案由學校專人保管。第三十九條學生學籍檔案包括以下內容:(一)基本信息材料:學生入學登記表、身份證明復印件、錄取通知書、學籍信息確認表等;(二)學業材料:課程成績記錄、學分認定表、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單、綜合素質評價報告等;(三)異動材料:轉學、休學、復學、留級、退學等相關申請和審批材料;(四)獎懲材料:表彰獎勵證書復印件、處分決定書、撤銷處分決定書等;(五)畢業相關材料:畢業/結業/肄業審批表、證書存根等。第四十條學生轉學或畢業時,學校應當及時將紙質學籍檔案移交學生或轉入學校,移交時應當密封并加蓋學校公章,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私自拆封學籍檔案。電子檔案通過學籍系統自動流轉。學校應當妥善保管未移交的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學生畢業后30年。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銷毀學生學籍檔案,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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