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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軌道交通充電寶管理規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城市軌道交通范圍內充電寶的攜帶、使用、存放及應急處置管理,防范充電寶自燃、爆炸等安全風險,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乘客出行安全及車站設施設備完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民用航空旅客和機組攜帶鋰電池航空運輸規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地方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相關法規,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各城市地鐵、輕軌、單軌、市域快軌、磁浮交通等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運營單位、乘客,以及在軌道交通范圍內開展充電寶共享運營的企業。第三條充電寶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清晰、便民利民”的原則,兼顧運營安全保障與乘客出行便利,實現風險全鏈條防控。第四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充電寶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充電寶進站檢查、站內使用管控、應急處置等具體落地工作;共享充電寶運營企業負責其在軌道交通范圍內布設設備的日常運維、安全管理及相關應急配合工作。第二章乘客攜帶充電寶進站管理規范第五條乘客隨身攜帶的充電寶需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安全要求》(GB31241-2022),標識清晰完整,需明確標注額定能量、額定容量、生產廠商信息、執行標準號等核心參數。第六條乘客攜帶充電寶進站的能量限值要求:(一)單個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可正常攜帶進站乘車;(二)單個充電寶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需經車站安檢人員現場核查,確認標識完整、無外觀破損、無鼓包漏液等異常情況,登記乘客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后方可攜帶進站,每人攜帶此類充電寶數量不得超過1個;(三)單個充電寶額定能量超過160Wh,或額定能量標識模糊不清、無法準確判斷的,嚴禁攜帶進站。第七條額定能量換算規則:對于僅標注額定容量(單位為mAh,毫安時)、未直接標注額定能量的充電寶,按照公式“額定能量(Wh)=額定容量(Ah)×標稱電壓(V)”換算,1Ah=1000mAh。標稱電壓未明確標注的,統一按照3.7V進行核算。例:標注20000mAh、3.7V的充電寶,額定能量為20Ah×3.7V=74Wh,符合攜帶要求;標注30000mAh、3.7V的充電寶,額定能量為111Wh,屬于100Wh-160Wh區間,核查登記后可攜帶。第八條禁止攜帶進站的充電寶類型:(一)“三無”充電寶:無生產廠家名稱、無執行標準號、無額定能量/容量標識的產品;(二)外觀異常充電寶:存在外殼破損、開裂、鼓包、漏液、金屬接線外露、明顯燒焦痕跡等情況的產品;(三)改裝類充電寶:私自拆解改裝、更換電芯、拼接組裝的產品;(四)其他不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經安檢人員判斷存在安全風險的充電寶。第九條乘客禁止托運、放置于托運行李/包裹中攜帶充電寶,所有充電寶需隨身攜帶,便于異常情況第一時間處置。第十條安檢環節管控要求:(一)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需在安檢點醒目位置張貼充電寶攜帶標準、能量換算說明及禁帶示例圖,安排專人負責充電寶核查工作,安檢人員需熟練掌握充電寶參數識別、異常判斷方法及處置流程;(二)安檢時需將充電寶與其他包裹分開過機檢查,對標識模糊、參數存疑的充電寶,需取出進行人工核驗,必要時可通過稱重、外觀檢測、參數核對等方式判斷是否符合要求;(三)對符合攜帶要求的充電寶,安檢人員不得無故限制乘客攜帶;對不符合攜帶要求的,需耐心向乘客說明規定,引導乘客自行轉交親友、暫存車站便民寄存點(寄存期限不超過7天)或選擇其他交通方式,乘客拒不配合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相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第三章軌道交通范圍內充電寶使用管理規范第十一條乘客在車站非付費區、付費區及列車車廂內使用充電寶,需滿足以下要求:(一)使用過程中需全程手持或放置于隨身攜帶的包具內,不得隨意放置在座椅、地面、站臺邊緣、設備機柜等公共區域,避免擠壓、磕碰、掉落;(二)不得邊充電邊使用充電寶進行打電話、玩游戲等大功率放電操作,避免電芯過熱引發風險;(三)發現充電寶出現發燙、異味、冒煙等異常情況時,需立即停止充電,第一時間聯系車站工作人員或列車乘務員。第十二條禁止使用充電寶的場景:(一)車站內的自動售票機、閘機、安檢機、信號設備、消防設施周邊1米范圍內,避免充電寶故障影響運營設備正常運行;(二)列車車廂內的車門、緊急報警裝置、滅火器存放位置附近,避免異常情況阻礙應急通道;(三)運營單位明確標注禁止使用電子設備的區域,如部分涉密線路、特殊管控站點等。第十三條共享充電寶布設與運營管理要求:(一)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需對共享充電寶企業的準入進行嚴格審核,企業需提供充電寶產品符合GB31241-2022標準的檢測報告、設備安全認證文件、運營安全保障方案、應急處置預案等材料,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權責;(二)共享充電寶設備僅可布設在車站非付費區的空曠區域,與安檢點、閘機、消防栓、疏散通道的距離不得小于2米,不得遮擋導向標識、運營提示信息,每個站點布設的機柜數量不得超過2臺,單臺機柜存放充電寶數量不得超過40個;(三)共享充電寶運營企業需建立日常運維機制,每24小時安排專人對站點設備進行巡檢,排查充電寶外觀破損、鼓包、設備電路故障等問題,每月對所有在柜充電寶進行一次性能抽測,抽測比例不低于10%,發現不合格產品立即更換,運維記錄需留存至少12個月備查;(四)共享充電寶機柜需具備過載保護、過充保護、過溫保護、短路保護功能,機柜表面需粘貼安全提示標識,明確標注使用注意事項、異常情況聯系電話、應急處置指引;(五)共享充電寶運營企業需每季度對運維人員開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培訓,內容包括鋰電池風險防控、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要求、異常情況上報流程等,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六)禁止在列車車廂內布設共享充電寶設備,禁止共享充電寶運營企業在軌道交通范圍內開展流動售賣、租借充電寶的行為。第十四條運營單位日常巡查要求:(一)車站站務人員每2小時對站內公共區域進行一次巡查,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乘客遺落的充電寶、共享充電寶設備是否正常、是否有乘客違規使用充電寶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置;(二)列車乘務人員每次值乘過程中,需對車廂進行不少于3次的巡檢,提醒乘客不要將充電寶放置在座椅縫隙、行李架邊緣等位置,發現無人看管的充電寶及時收取上報;(三)運營單位的視頻監控系統需覆蓋所有共享充電寶布設區域,監控錄像留存時間不低于90天,便于異常情況溯源。第四章充電寶存放與廢棄物管理規范第十五條車站暫存充電寶管理要求:(一)運營單位需在每個站點設置獨立的充電寶暫存柜,暫存柜采用防火防爆材質,內部鋪設阻燃隔熱層,配備干粉滅火器及煙霧報警器,暫存柜需設置在遠離人流密集區、運營設備的獨立角落,與周邊可燃物的距離不小于3米;(二)乘客暫存充電寶時,工作人員需登記暫存日期、充電寶參數、乘客姓名及聯系方式,暫存期限最長為7天,超過期限無人領取的,按照廢棄充電寶統一處置;(三)暫存的充電寶需單獨放置,避免與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接觸,工作人員每周對暫存柜進行一次檢查,排查是否有充電寶鼓包、漏液等異常情況。第十六條收繳及無人認領充電寶管理要求:(一)安檢環節收繳的不符合攜帶要求的充電寶,需統一存放于車站防火防爆收納箱內,收納箱需標注“鋰電池危險品”標識,每日運營結束后由專人轉運至運營單位指定的集中存放點;(二)車站、車廂內撿拾到的無人認領充電寶,需第一時間放置于防火防爆收納箱,不得隨意觸摸、擠壓,經30天公示無人認領的,按照廢棄充電寶處置;(三)集中存放點需符合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標準,配備通風、防火、防爆、防潮設施,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排專人管理,建立入庫、出庫登記臺賬,臺賬內容包括充電寶來源、數量、參數、處置日期、處置方式等,臺賬留存至少2年。第十七條廢棄充電寶處置要求:(一)運營單位、共享充電寶運營企業需與具備鋰電池處置資質的專業機構簽訂回收協議,每半個月至少開展一次廢棄充電寶集中轉運處置,不得自行拆解、丟棄、售賣廢棄充電寶;(二)轉運廢棄充電寶需使用專用的防火防爆周轉箱,運輸車輛需配備消防器材,運輸過程中避免劇烈顛簸、暴曬,轉運全程做好記錄;(三)處置過程需符合《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1186-2021)相關要求,確保環境安全。第五章應急處置管理規范第十八條運營單位需制定充電寶火災、爆炸等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明確各崗位人員處置職責、流程及聯動機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演練內容包括充電寶冒煙初期處置、人員疏散、設備搶修、輿情應對等,演練后及時評估預案有效性,優化處置流程。第十九條充電寶冒煙、自燃初期處置流程:(一)現場乘客發現充電寶異常時,需立即停止使用,遠離周圍易燃易爆物品,第一時間向附近工作人員報警;(二)車站工作人員接到報警后,需立即攜帶干粉滅火器、滅火毯、防火砂桶趕往現場,首先疏散周邊5米范圍內的乘客,劃定警戒區域,避免無關人員靠近;(三)若充電寶處于冒煙階段、未出現明火,工作人員需使用滅火毯完全覆蓋充電寶,隔絕氧氣,待其冷卻至常溫后,放置于防火防爆收納桶內,全程不得用手直接接觸,避免燙傷;(四)若充電寶已出現明火,工作人員需先使用ABC干粉滅火器進行噴射滅火,明火熄滅后立即用滅火毯覆蓋,防止復燃,待完全冷卻后轉移至安全存放點;(五)處置過程中嚴禁使用水、泡沫滅火器進行撲救,避免鋰電池遇水發生反應加劇燃燒或爆炸,嚴禁隨意拋擲、拍打正在燃燒的充電寶,防止電解液飛濺傷人。第二十條列車車廂內充電寶突發事件處置流程:(一)列車上發生充電寶冒煙、自燃時,乘務員需第一時間按壓車廂內的緊急報警按鈕,向司機報告事件位置、嚴重程度,同時使用車廂配備的干粉滅火器、滅火毯進行初期處置,疏散周邊乘客至相鄰車廂;(二)司機接到報告后,需立即將事件信息上報運營控制中心,根據位置及事件嚴重程度選擇最近站點停靠,停靠后立即打開全部車門,配合站務人員引導乘客疏散,同時做好列車后續運行調整,避免影響線路運營秩序;(三)列車到站后,車站工作人員需立即在站臺劃定警戒區域,對下車乘客進行分流,消防、安檢人員進入車廂處置險情,確認無復燃風險后,將涉事充電寶轉移至安全區域,對車廂進行全面排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列車方可繼續運行。第二十一條涉事充電寶溯源與上報要求:(一)突發事件處置完成后,運營單位需第一時間調取現場監控錄像,排查涉事充電寶來源,屬于乘客攜帶的,配合公安部門聯系涉事人員,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屬于共享充電寶的,立即通知運營企業到場,暫停該站點所有共享充電寶設備使用,全面排查同批次產品安全狀況;(二)發生充電寶自燃導致人員受傷、運營中斷10分鐘以上的事件,運營單位需在2小時內向屬地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部門上報事件信息,不得遲報、瞞報、漏報;(三)事件處置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運營單位需形成完整的事件調查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經過、處置過程、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責任認定等,報送相關監管部門。第二十二條應急物資配備要求:(一)每個安檢點、站廳服務臺、列車每節車廂需配備至少1具2kgABC干粉滅火器、1張1.5m×1.5m滅火毯;(二)每個站點需配備至少2個防火防爆收納桶、10kg防火砂、2套耐高溫隔熱手套、2副護目鏡,存放于車站應急物資柜,便于快速取用;(三)運營單位的應急搶險隊伍需配備專用的鋰電池火災撲救裝備,定期檢查物資完好性,過期、損壞的物資及時更換,確保應急狀態下可用。第六章宣傳教育與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運營單位需開展常態化安全宣傳:(一)在車站進站口、安檢點、站臺、車廂內的醒目位置張貼充電寶安全提示海報,播放安全宣傳視頻,內容包括攜帶標準、使用注意事項、異常情況處置方法等;(二)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短視頻平臺等渠道,定期發布充電寶安全科普內容,結合典型事故案例開展警示教育,提升乘客安全意識;(三)每年開展不少于2次的充電寶安全主題宣傳活動,在重點站點設置咨詢臺,現場為乘客講解充電寶安全知識、解答攜帶政策疑問。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培訓要求:(一)運營單位需將充電寶管理相關內容納入新員工入職培訓及年度在崗培訓體系,培訓內容包括攜帶標準、安檢核查方法、異常情況識別、應急處置流程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二)每年組織安檢、站務、乘務人員開展不少于2次的充電寶應急處置實操培訓,確保所有一線人員熟練掌握初期火情撲救、人員疏散方法。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要求:(一)屬地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每季度對運營單位充電寶管理情況進行不少于1次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安檢標準落實、應急物資配備、預案演練開展、廢棄充電寶處置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到位;(二)運營單位每月對各站點充電寶管理工作開展內部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安檢核查準確率、巡查記錄完整性、應急物資完好率等,考核結果與員工績效掛鉤;(三)運營單位需建立投訴舉報渠道,接受乘客對充電寶管理工作的監督,對乘客反映的安檢人員違規限制攜帶、共享充電寶設備故障等問題,需在3個工作日內核實處置并反饋。第二十六條共享充電寶運營企業管理考核:(一)運營單位每半年對共享充電寶運營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指標包括設備完好率、巡檢記錄完整性、隱患整改及時率、應急響應速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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