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歷史風貌區規劃編制基本要求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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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歷史風貌區規劃編制基本要求一、總體要求與適用范圍本要求適用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城市歷史風貌區保護規劃的編制、調整、修編工作,各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范圍內的風貌區規劃編制應當同時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要求。規劃編制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保護優先,最小干預:嚴格落實《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要求,禁止大拆大建、破壞性開發,核心保護區范圍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嚴禁新建、擴建經營性開發項目,對現有影響風貌的建構筑物實施漸進式整治,不得一次性成片拆除。2.整體保護,系統留存:堅持保護風貌區的整體格局、歷史肌理與人文生態,不僅保護單體建筑,還要保護自然環境、街巷格局、公共空間、非物質文化等全要素,保留風貌區的完整性。3.活態傳承,民生優先:堅持保護與改善民生相結合,避免博物館式靜態保護,保留原有生活網絡與社會結構,滿足居民現代生活需求,實現可持續發展。4.精準管控,分類施策:根據不同保護對象的價值、保存狀況分類制定管控要求,避免一刀切,兼顧保護與合理利用需求。二、基礎信息采集與現狀評估要求(一)基礎信息采集要求1.精度與范圍要求:規劃采集范圍應當覆蓋風貌區法定保護范圍及周邊景觀協調區域,核心保護區測繪比例尺不小于1:500,建設控制地帶測繪比例尺不小于1:1000,重要歷史建筑、文保單位應當開展1:100的實地測繪建檔,確保空間信息精度滿足管控要求。2.全要素采集內容:①自然要素:全面摸查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古樹名木、植被景觀等,樹齡50年以上的樹木全部定位建檔,100年以上的古樹名木劃定不小于樹冠外擴5米的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內嚴禁任何與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②人工建設要素:逐棟登記文保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建造年代、結構類型、產權歸屬、使用狀況、歷史沿革、風貌完好程度、歷史構件留存情況,完整記錄街巷的走向、寬度、鋪地材質、沿街界面肌理,摸查現有基礎設施的管線走向、容量、安全狀況,統計現有院落、圍墻、門樓、古井、古橋、牌坊等環境要素的位置與保存狀況。③人文要素:統計常住人口規模、年齡結構、原住民占比、產權分布,摸查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習場所、傳統地名、民俗活動、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留存情況,梳理風貌區的歷史文化事件與人文脈絡。3.信息更新要求:所有現狀信息采集時點不得早于規劃編制前12個月,禁止采用超過5年的舊測繪數據與人口統計數據,確保信息真實準確。(二)現狀評估要求1.核心價值評估:從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四個維度開展評估,明確風貌區的核心特色,提煉其在城市發展歷史中的地位與作用,劃分價值片區,明確核心保護的價值載體,避免價值判斷同質化。2.保護現狀評估:從格局完整性、建筑完好度、風貌協調性、設施安全性四個方面開展評估,將保護對象分為完好、基本完好、一般損壞、嚴重損壞四個等級,梳理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私搭亂建、基礎設施老化、消防隱患、過度商業化、原住民外流、風貌破壞等,形成問題清單。3.發展需求評估:充分調研原住民的居住改善需求、公共服務需求,梳理產業發展、文化傳承的合理需求,明確規劃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為規劃編制提供依據,現狀評估應當形成獨立的專題報告,作為規劃成果的必要組成部分。三、保護范圍與保護等級劃定要求(一)保護范圍劃定1.核心保護區劃定:核心保護區為風貌特色最突出、歷史建筑與文保單位最集中、能夠完整體現核心價值的區域,劃定應當依托現有街巷、水系、地物作為邊界,避免切割完整院落與產權地塊,核心保護區面積占風貌區總保護面積的比例,風貌區總面積大于10公頃的不低于30%,總面積小于10公頃的不低于50%,確保核心價值區域得到完整保護。2.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建設控制地帶為核心保護區外,需要控制建設活動、保障整體風貌環境的區域,范圍應當滿足景觀視線通廊、周邊環境協調的要求,外延寬度一般不小于核心保護區平均輪廓寬度的1倍,確保整體風貌的完整性。3.景觀協調區劃定:對與風貌區景觀聯系緊密的周邊區域,應當劃定景觀協調區,控制新建建筑的高度、體量、風格,避免對風貌區整體景觀造成破壞。(二)保護等級劃分按照保護價值將風貌區內所有建構筑物劃分為四個保護等級,明確分類管控要求:1.一級保護:文物保護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要求實施保護。2.二級保護:已公布的歷史建筑,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要求實施保護。3.三級保護:傳統風貌建筑,指未公布為文保單位和歷史建筑,但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建構筑物,納入保護管控范圍。4.一般建構筑物:分為與歷史風貌無沖突或者沖突較小的一般建構筑物、與歷史風貌嚴重沖突的不協調建構筑物兩類,分類提出整治要求。(三)整體格局與風貌管控要求1.格局保護:嚴格保護傳統街巷肌理,不得改變歷史街巷的走向,不得隨意拓寬歷史街巷,寬度小于4米的歷史街巷嚴禁常態化機動車通行,保障步行優先的空間結構;嚴格保護原有河湖水系,不得填埋、改道自然水體,原有傳統駁岸不得隨意改造為硬質直立駁岸;嚴格保護傳統院落格局,不得拆分完整院落,不得破壞原有圍墻、天井、門樓等院落要素;所有古井、古橋、牌坊、鋪地等公共環境要素必須原址保護,不得遷移、拆除。2.風貌管控:明確整體風貌控制指標,核心保護區內新建、改建建筑高度不得超過9米,層數不超過3層,建設控制地帶內建筑高度從核心區向外逐步升高,最高不得超過18米,特殊項目需要突破高度控制的,必須組織專家論證,公示后經法定程序批準;色彩控制應當提煉傳統建筑的主色調,新建建筑色彩必須與整體風貌協調,禁止大面積使用與主色調沖突的高飽和度色彩;材質控制鼓勵采用地方傳統建材,禁止大面積使用反光玻璃幕墻、彩色金屬板、拋光瓷磚等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建材,屋頂形式應當符合區域傳統特征,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平屋頂建筑。四、分類保護與建設活動管控要求(一)分類保護要求1.文物保護單位:嚴格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不得擅自改變建筑外觀、結構、內部布局與歷史構件,修繕工程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嚴格遵守文物保護工程規程,堅持最小干預,保留所有具有歷史價值的原構件,不得隨意替換原有構件。2.歷史建筑:嚴禁擅自拆除、遷移、改建,不得改變建筑外觀特征、有保護價值的內部結構與細部裝飾,允許在不改變外觀風貌與核心結構的前提下,更新內部設施、調整內部空間分割,滿足現代使用需求;修繕優先采用傳統工藝與傳統材料,結構加固應當采用隱形加固方式,不得破壞原有風貌特征,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要求承擔保護責任,對按照要求開展保護的所有權人給予財政補貼。3.傳統風貌建筑:允許開展修繕與內部改造,改善居住條件,不得改變外觀風貌、屋頂形式與原有肌理,不得隨意加建、擴建,加建面積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10%,且不得突破高度控制要求;外墻裝修不得改變原有材質與色彩,禁止貼拋光瓷磚、刷高飽和度涂料,因結構損壞確實需要拆除重建的,重建建筑的高度、體量、風格、材質必須與原有建筑一致,面積增量不得超過10%。4.不協調建構筑物:對與風貌一般不協調的建構筑物,通過外立面整治、屋頂改造、色彩調整等方式逐步改造,符合風貌要求;對嚴重破壞整體風貌的違法建構筑物,應當依法逐步拆除,拆除后的用地優先用于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開放式公共空間,不得用于增加經營性開發建筑面積。(二)分區管控要求1.核心保護區管控:除必要的給排水、供電、通信、燃氣、消防、環衛等基礎設施和社區級公共服務設施外,禁止新建、擴建經營性開發項目,所有架空管線全部入地敷設,確無法入地的,應當沿背街立面隱蔽布置,不得影響沿街景觀風貌;核心保護區禁止新增工業用地,禁止新建大型商業綜合體、寫字樓等大型經營性設施,停車位配建標準控制在0.5個/100平方米建筑面積以內,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內新建集中停車場,公共停車設施優先布置在周邊建設控制地帶或者景觀協調區;嚴格控制大拆大建,核心保護區內拆除重建的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核心保護區總建筑面積的10%。2.建設控制地帶管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符合高度、體量、色彩、材質控制要求,容積率增幅不得超過現狀總容積率的10%,禁止成片拆除現有建筑,單次成片拆除現有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建設控制地帶總建筑面積的20%,鼓勵對現有建筑開展整治改造,禁止大規模房地產開發。3.景觀協調區管控:新建建筑高度不得破壞風貌區的景觀視線通廊,視線通廊范圍內禁止建設阻擋核心景觀的建構筑物,建筑風格應當與風貌區整體協調,不得建設造型、色彩突兀的大型建筑。(三)防災減災管控要求核心保護區必須編制專項防災減災規劃,重點解決消防、防洪、抗震安全問題:消防方面,寬度不足4米的街巷無法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的,應當打通不少于凈寬4米的消防通道,確實無法打通的,應當配置小型消防車輛、每50米設置一處室外消防栓,每棟居住建筑配備煙感報警裝置,設置滿足半小時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所有老舊建筑的電氣線路全部改造更新,消除電氣火災隱患;抗震、防洪應當按照現行規范設防,加固措施不得破壞建筑外觀與原有風貌。五、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提升要求堅持微更新的提升原則,不得大面積開挖街巷、破壞原有格局,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居民生活條件:1.市政基礎設施:給排水方面,核心保護區全部接通市政自來水,滿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排水系統優先實施雨污分流改造,確實無法實現雨污分流的,應當采取截流納管措施,解決污水直排問題,管線敷設優先沿街巷邊緣地下布置,盡量減少對原有街巷鋪地的破壞,確需開挖的,原有鋪地材料應當編號保留,完工后原位復原。能源通信方面,逐步實現核心保護區天然氣入戶,滿足居民炊事需求,所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全部入地敷設,消除空中“蜘蛛網”問題。環衛設施方面,核心保護區按照100米服務半徑設置分類垃圾箱,按照500米服務半徑設置公共廁所,公共廁所的外觀、材質、色彩必須符合整體風貌要求,不得采用彩鋼、玻璃幕墻等不協調材質。無障礙設施方面,主要街巷、公共建筑應當配置無障礙坡道,坡道坡度不大于1:12,滿足老年人、殘疾人通行需求。2.公共服務設施:按照常住人口規模配置公共服務設施,優先滿足原住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核心指標符合現行規范要求:每1萬常住人口配置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社區服務用地,養老服務設施按照每千人不低于35平方米配置,配套建設社區衛生站、文化活動室、便民菜市場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鼓勵利用閑置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改造為公共服務設施,禁止大規模拆除現有設施新建大型經營性公共設施,優先保障非遺傳習場所、老字號經營場所、社區文化空間的用地需求。六、活態傳承與功能優化要求1.居住功能優化:鼓勵保留原住民居住,維持原有社會網絡結構,核心保護區內原住民占常住人口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以商業功能為主的傳統商業街不得低于30%,禁止大規模驅趕原住民改造為純商業街區;支持原住民按照保護要求開展住宅內部改造,對符合要求的改造給予財政補貼,對經濟困難的原住民家庭給予優先補助,鼓勵完善住宅的廚衛設施,改善居住條件;對閑置住宅,鼓勵發展符合風貌定位的民宿、文化創意等業態,不得改變建筑外觀風貌。2.文化傳承保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預留足夠的傳習與活動空間,鼓勵傳統民俗活動常態化開展,保護老字號品牌,支持老字號原地經營,不得隨意騰退老字號經營空間;保護傳統地名文化,歷史街巷、院落、橋梁的傳統名稱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廣泛征求公眾與專家意見,依法履行程序;挖掘整理風貌區的歷史文化資源,設置必要的標識解說系統,標識系統的風格應當符合整體風貌要求,不得設置突兀的大型廣告牌。3.產業發展引導:根據風貌區的核心價值定位引導產業發展,傳統民居風貌區以居住功能為主,配套發展便民服務業;傳統商貿風貌區鼓勵發展特色零售、傳統餐飲、文化體驗,禁止引入大規模連鎖商業綜合體;工業遺產風貌區鼓勵發展文化創意、設計服務、展覽展示等產業;核心保護區內商業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一般控制在60%以內,避免過度商業化對生活功能的擠壓。4.公共空間開放:所有歷史街巷、濱水空間、公共節點應當對公眾開放,禁止設置圍墻封閉管理,阻擋公共通行,鼓勵私有院落、閑置建筑開放公共空間,提升公共空間品質。七、規劃實施與保障機制要求1.法定程序要求: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公示不少于30日,充分征求原住民、利益相關方、專家學者的意見,對合理意見應當吸收采納,規劃成果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30日內向社會公布,并報上級歷史文化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調整保護范圍、調整核心管控指標的,應當重新履行編制、公示、報批程序。2.動態管理機制:規劃批準后,應當建立風貌區保護對象臺賬,逐棟建檔,納入城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施動態監測,每年開展一次保護狀況巡查,每5年開展一次規劃實施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規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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