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15599-2009 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相比于《GB 15599-1995 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和更新:

  1. 技術內容的更新:2009版規范根據近十幾年來雷電防護技術的發展和石油工業的實際需求,對雷電防護的設計原則、技術要求及實施方法進行了全面修訂,納入了更多現代雷電防護理念和技術手段。

  2. 適用范圍擴展:新版本規范擴大了適用范圍,不僅涵蓋了原油、成品油的開采、儲運、加工等全過程的雷電安全要求,還進一步明確了石油天然氣田、石油化工企業、加油站等不同類型的石油設施的具體雷電防護措施。

  3. 風險評估方法:引入了更為科學的風險評估方法,要求在設計雷電防護系統前,應對石油設施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防護等級和具體措施,提高了防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 防護措施細化:針對不同的石油設施類型和環境條件,2009版規范對防雷裝置的設置、接地系統的設計、屏蔽與等電位連接、浪涌保護器的選擇與安裝等具體防護措施給出了更加詳細和明確的技術指導,便于實際操作和執行。

  5. 安全管理和維護要求:新增或強化了雷電防護系統的安全管理、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測的規定,強調了雷電防護系統應作為整體安全管理體系的一部分,確保其長期有效運行。

  6. 標準引用更新:考慮到國際和國內相關標準的更新,2009版規范對引用的標準進行了全面更新,確保了規范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7. 術語和定義:對雷電防護相關的術語和定義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使得專業術語更加準確,便于理解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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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9-03-31 頒布
  • 2009-12-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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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599-2009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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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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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犌犅15599—2009

代替GB15599—1995

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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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1發布20091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犌犅15599—2009

前言

本標準的第3、4、5章為強制性條文。

本標準是對GB15599—1995《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的修訂。

本標準與GB15599—199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刪除了“石油容器內壁使用導電防腐涂料的要求”(GB15599—1995中的3.5);

———刪除了GB15599—1995中“使用半導體消雷器的要求”(GB15599—1995中的4.1.1);

———將“浮頂金屬儲罐的浮頂與罐體間電氣連接導線由25mm2”增加到50mm2,并提出浮頂與罐體

沿罐周每隔30m做均布的電氣連接的要求(本標準的4.1.3,GB15599—1995中的4.1.4);

———增加了與金屬儲罐相接的電氣、儀表等設施防雷的要求(本標準的4.1.5);

———增加了生產裝置設備、廠房、信息系統、低壓配電防雷的要求(本標準的4.6、4.6.1~4.6.5);

———增加了對地埋管道的接地、屏蔽的要求(本標準的4.7.4、4.7.5);

———修改了預防雷電危害的管理措施為檢測措施(本標準的5、5.1、5.2,GB15599—1995中的5、

5.1~5.5);

———刪除了附錄A、附錄B、附錄D(GB15599—1995中的附錄A、附錄B、附錄D)。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TC288/SC3)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化學品安全控制國家重點實

驗室。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全楨、劉寶全、孫立富、胡海燕、高鑫、張婷婷、李義鵬、王婷。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15599—1995。

犌犅15599—2009

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和石油產品在生產、輸送、貯存過程中避免或減少石油設施雷電危害的基本原則

和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設施的雷電安全防護。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修訂版)

3預防雷電危害的基本原則

3.1石油和石油產品應貯存在密閉性的容器內,并避免油氣混合物在容器周圍積聚。

3.2油氣可能泄漏或積聚的區域,應避免金屬導體間產生火花放電。

3.3固定頂金屬容器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應裝設阻火器。

3.4石油設施應采用防雷接地。防雷、防靜電、電氣設備、保護及信息系統等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裝置。

4預防雷電危害的技術措施

4.1金屬儲罐

4.1.1鋼儲罐頂板鋼體厚度不小于4mm時,不應裝設避雷針。鋁頂儲罐頂板厚度小于7mm和鋼儲

罐頂板厚度小于4mm,應裝設防直擊雷設備,其保護范圍的確定詳見GB50057—1994的附錄四。

4.1.2金屬儲罐應作環型防雷接地,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并應沿罐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罐壁周長

間距不應大于30m,接地體距罐壁的距離應大于3m。引下線宜在距離地面0.3m至1.0m之間裝設

斷接卡,用兩個型號為M12的不銹鋼螺栓加防松墊片連接。宜將儲罐基礎自然接地體與人工接地裝置

相連接,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4.1.3浮頂金屬儲罐應采用兩根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平鍍錫軟銅復絞線或絕緣阻燃護套軟銅復

絞線將浮頂與罐體作電氣連接,其連接點不少于兩處。宜采用有效的、可靠的連接方式將浮頂與罐體沿

罐周做均布的電氣連接,連接點沿罐壁周長的間距不應大于30m。

4.1.4金屬儲罐的阻火器、呼吸閥、量油孔、人孔、切水管、透光孔等金屬附件應等電位連接。

4.1.5與金屬儲罐相接的電氣、儀表配線應采用金屬管屏蔽保護。配線金屬管上下兩端與罐壁應做電

氣連接。在相應的被保護設備處,應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浪涌保護器。

4.2非金屬儲罐

4.2.1非金屬儲罐應裝設獨立避雷針(網)等防直擊雷設備。

4.2.2獨立避雷針與被保護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應設獨立接地裝置,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

于10Ω。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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