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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欠稅阻止出境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防止納稅人欠稅流失,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旨在通過對欠稅納稅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促使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確保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營造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各種稅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下統稱納稅人),其欠繳稅款情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三)基本原則1.依法執行原則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實施欠稅阻止出境措施,確保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適度原則阻止出境措施應與納稅人欠稅情況相適應,以達到促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目的為限,避免過度限制納稅人的合法權益。3.及時告知原則稅務機關在采取阻止出境措施前后,應及時告知納稅人相關權利和義務,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二、欠稅的認定與管理(一)欠稅的定義本辦法所稱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包括:1.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2.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3.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4.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5.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二)欠稅信息的采集與管理1.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欠稅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地采集納稅人的欠稅信息,包括納稅人名稱、識別號、欠稅稅種、欠稅金額、欠稅所屬期等。2.稅務機關應定期對欠稅信息進行清理和核對,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于已繳納欠稅的納稅人,應及時更新其欠稅信息。3.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及時獲取納稅人的出境信息,以便在發現納稅人有欠稅情形時,能夠迅速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三)欠稅的分類管理1.根據欠稅金額和欠稅時間等因素,對欠稅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對于欠稅金額較大、欠稅時間較長的重點監控納稅人,應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更加嚴格的征管措施。2.對于不同類型的欠稅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不同的催繳方式和手段,如電話催繳、上門催繳、下達催繳通知書等,督促納稅人盡快繳納欠稅。三、阻止出境措施的實施(一)實施條件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書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1.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2.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3.其他需要阻止出境的情形。(二)實施程序1.稅務機關在發現納稅人符合阻止出境條件后,應填寫《阻止出境申請表》,詳細說明納稅人的欠稅情況、阻止出境的理由和依據等,并附相關證據材料。2.《阻止出境申請表》經稅務機關負責人審批后,連同納稅人的欠稅資料一并移送同級出入境管理機關。3.出入境管理機關收到稅務機關移送的《阻止出境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后,應及時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的,依法對納稅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并將阻止出境的情況及時反饋給稅務機關。(三)解除程序1.納稅人在被阻止出境后,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應及時填寫《解除阻止出境申請表》,經稅務機關負責人審批后,連同納稅人的完稅證明或者納稅擔保資料一并移送同級出入境管理機關。2.出入境管理機關收到稅務機關移送的《解除阻止出境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后,應及時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的,依法解除對納稅人的阻止出境措施,并將解除情況及時反饋給稅務機關。四、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一)納稅人的權利1.知情權納稅人有權了解欠稅阻止出境措施的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程序和自己的權利義務。稅務機關應在采取阻止出境措施前,向納稅人送達《阻止出境決定書》,告知其阻止出境的原因、依據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2.陳述申辯權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阻止出境決定有異議的,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充分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并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3.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權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阻止出境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阻止出境措施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4.要求賠償權納稅人因稅務機關違法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給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二)納稅人的義務1.依法納稅義務納稅人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稅款,不得逃避納稅義務。2.配合稅務機關管理義務納稅人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工作,如實提供有關納稅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監督。3.履行納稅擔保義務納稅人在被阻止出境后,如不能及時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納稅擔保。納稅擔保可以是保證人擔保或者財產擔保。五、相關部門的協作與配合(一)稅務機關與出入境管理機關的協作1.建立定期溝通機制稅務機關與出入境管理機關應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及時交流納稅人的欠稅信息和出入境信息,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2.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雙方應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欠稅信息和出入境信息的實時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準確性。3.聯合執法行動對于重大欠稅案件,稅務機關與出入境管理機關可以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共同采取措施,確保國家稅收安全。(二)稅務機關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協作1.與金融機構的協作稅務機關應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作,建立健全納稅人賬戶信息共享機制。金融機構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協助查詢納稅人的賬戶信息,配合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2.與公安機關的協作稅務機關應與公安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如發現納稅人有涉嫌逃避繳納稅款犯罪等違法行為,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公安機關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工作,依法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3.與人民法院的協作稅務機關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過程中,如遇到法律問題,應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人民法院應依法支持稅務機關的工作,保障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進行。六、監督與責任追究(一)內部監督1.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欠稅阻止出境措施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上級稅務機關應定期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2.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欠稅阻止出境措施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于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外部監督1.接受社會監督稅務機關應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及時公開欠稅阻止出境措施的實施情況,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對于納稅人及社會公眾的投訴和舉報,應認真調查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2.接受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監督稅務機關應依法接受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積極配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認真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三)責任追究1.對于稅務機關違法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給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對于出入境管理機關違法實施阻止出境措施,給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3.對于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協作配合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導致工作失誤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七、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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