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42-2023 安全生產技術規范 第42部分:中學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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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100CCSC78DB50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DB50/T867.42—2023前言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及定義 24基礎管理 24.1機構與職責 24.2方針目標 34.3安全責任制 34.4安全工作規章制度 34.5安全操作規程 44.6安全工作教育培訓 44.7相關方管理 54.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54.9安全工作投入 64.10安全文化建設 64.11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 64.12風險管理 64.13隱患排查治理 74.14應急管理 84.15事故管理 4.16文檔管理 5場所環境 5.1校內環境 5.2校門和周邊環境 6設施設備 6.1基本要求 6.2設施設備建設、購置 6.3設施設備運行 6.4設施設備維護保養 6.5設施設備報廢 6.6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7特種設備 8消防安全 8.1日常管理要求 IDB50/T867.42—20238.2建筑及消防設施管理 8.3消防安全巡查 8.4消防安全檢查 8.5消防演練 8.6滅火救援 9用火、用電、用氣的安全 9.1用火安全 9.2用電安全 9.3用氣安全 10危險化學品 10.1基本要求 10.2購置、儲存 10.3廢棄物處理 11教學過程安全控制 11.1基本要求 11.2行為控制 11.3教學活動安全 11.4實驗安全 11.5體育活動安全 11.6交通安全 11.7消防安全 11.8集體活動安全 11.9住宿安全 11.10標志與安全標識 12食品安全 13心理危機干預 14職業健康 14.1職業病危害辨識和申報 14.2職業病危害檢測 14.3職業病危害控制與預防 14.4職業危害告知與警示 14.5職業健康管理 15個體防護用品 15.1選用 15.2存儲與發放 15.3培訓 15.4使用 15.5維護 16安全工作檢查 DB50/T867.42—202317安全工作標準化等級評定 17.1評定類別 17.2評定內容 17.3評定流程 附錄A(資料性)相關引用條款 附錄B(資料性)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清單 附錄C(規范性)安全工作標準化等級評定細則及監督檢查清單 參考文獻 DB50/T867.42—202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是DB50/T867《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的第42部分。DB50/T867已經發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總則;——第2部分:通用要求;……——第42部分:中學;……本文件為DB50/T867的第42部分。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重慶市應急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歸口并組織實施。本文件主要起草單位:重慶市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巴蜀中學校、重慶市璧山中學校、西南大學附屬中學校。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趙甜甜、陳小強、徐飛唐、袁杰、舒曉龍、劉浩、譚木強、陳曉榮。DB50/T867.42—2023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第42部分:中學本文件規定了中學安全管理規范的基礎管理、場所環境、設施設備、特種設備、消防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安全、危險化學品、教學過程安全控制、食品安全、心理危機干預、職業健康、個體防護用品、安全工作檢查和安全工作標準化等級評定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適用于中學的安全管理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2893—2008安全色GB2894—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68.1—200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1部分:總則GB5768.2—2022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GB5768.3—200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3部分:道路交通標線GB/T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T10001.1—2012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GB13495.1—2015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T13869—2017用電安全導則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GB/T15499—1995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21746—2008教學儀器設備安全要求總則GB30533—2014學校安全與健康設計通用規范GB39800.1—2020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第1部分:總則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99—2011中小學校設計規范GB50194—201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1309—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5036—2022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規范AQ/T9004—2008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7—201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AQ/T9009—201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1DB50/T867.42—2023GA/T1215—2014中小學與幼兒園校園周邊道路交通設施設置規范GA1511—2018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要求GBZ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TSG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DB50/T547—2014消防安全管理標識DB50/T867.2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第2部分:通用要求3術語及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危險源hazard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來源:DB50/T867.1—2018,2.5]3.2危險源辨識hazardindentification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來源:DB50/T867.1—2018,2.7]3.3安全工作績效safetyperformance根據安全管理工作目標,在控制和消除安全風險等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來源:DB50/T867.1—2018,2.2,有修改]3.4相關方relatedparty工作場所內外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績效有關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單位,如承包商、供應商、參觀人員、實習人員等。[來源:DB50/T867.1—2018,2.4]4基礎管理4.1機構與職責4.1.1學校應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并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4.1.2學校應建立安全管理機構,校級干部、中層管理干部應每月至少一次召開辦公會或專題會研究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研判安全穩定形勢,完善安全穩定預案,及時排查梳理安全隱患和不穩定因素,制定整改落實措施和矛盾化解方案,并保存會議記錄。4.1.3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相關的培訓,并通過安全知識考核。2DB50/T867.42—20234.1.4各崗位應明確安全負責人,落實“一崗雙責”,采用適當方式使其明確崗位的安全責任要求并納入年度考核。4.2方針目標4.2.1學校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明確、公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方針和年度安全目標。4.2.2安全管理方針應符合以下要求:a)包括防患于未然的“積極預防”內容,體現“安全第一”,持之以恒地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績效的要求;b)包括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體現“依法管理”;c)包括廣泛動員和依靠社會相關方面力量,承擔其應負的責任和應履行的職責,體現“綜合治理”的要求;d)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提供必需的資源;e)傳達到所有學生和教職員工及相關方,并得到有效的貫徹和實施;f)與學校目標管理內容相一致;g)定期進行年度評估。4.2.3年度安全目標應符合以下要求:a)與安全管理方針和學校目標管理內容相一致;b)體現學校存在的風險特點和不同職能、層次的具體情況;c)考慮學校的教育教學特點和財務狀況,以及相關方的意見;d)目標應可測量。4.2.4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按照職能組織分解安全目標,制定安全工作指標、實施計劃和考核辦法。4.2.5學校應定期對各職能部門和各崗位的安全目標和指標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調整。4.3安全責任制4.3.1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細化分解安全責任,形成校級領導、中層干部及全體教職工全員共同參與學校安全管理的安全責任體系。4.3.2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加強監督考4.3.3安全管理責任的內容和大小應與各項工作性質和崗位性質相適應。4.4安全工作規章制度4.4.1學校應建立有效途徑,及時獲取適用于其教育教學和周邊環境的相關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要求,并及時更新和傳達到相關崗位教職員工。4.4.2學校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a)學校安全工作的會議制度;b)崗位安全責任制度;c)安全工作投入保障制度;d)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制度;e)安全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f)安全工作檢查制度;g)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h)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3DB50/T867.42—2023i)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制度;j)與有關部門的學校安全工作協調制度;k)學校集體活動安全管理制度;l)消防安全制度;m)治安管理制度;n)校園欺凌預防和處理制度;o)建設安全管理制度;p)交通安全管理制度;q)衛生和飲食安全管理制度;r)設施設備管理(含特種設備、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制度;s)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t)危險作業審批安全管理制度;u)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4.4.3安全規章制度發布前應由主要負責人批準,做出適當標識,列為受控文件管理,確保其充分性和適宜性。4.4.4現行有效版本的安全規章制度應發放到相關部門責任人和崗位教職員工嚴格執行,并保存近期的執行記錄至一定的有效期。4.4.5學校應定期對安全規章制度進行評估,必要時予以修訂或更新,并保存評估記錄。4.5安全操作規程4.5.1學校應結合崗位職責、設施設備、服務事項、安全風險與職業病防護要求,編制齊全適用的安全操作規程。4.5.2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下列內容:a)適用范圍;b)崗位職責;c)安全作業程序和方法(包括控制要點);d)崗位存在的主要危險源;e)緊急情況現場處置措施。4.5.3學校教職員工應熟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4.5.4安全操作規程應由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定期進行評估或修訂。4.6安全工作教育培訓4.6.1學校應確保所有具有安全影響的工作人員具備相應的能力。4.6.2學校應識別、分析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編制培訓大綱。培訓計劃應充分考慮以下內容:a)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要求;b)危險源辨識及其風險評價的結果;c)技術發展和設備變更的需要;d)教職員工的意見和建議;e)相關方的要求。4.6.3學校應按培訓計劃實施有效的培訓,安全培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a)新教職員工安全培訓;b)特種作業人員(或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復訓;c)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4DB50/T867.42—2023d)職能部門負責人(班主任)安全培訓;e)安全管理人員培訓;f)應急救援人員培訓;g)全員安全知識培訓;h)開設安全知識課程的教育。4.6.4學校應每月至少組織1次全體教職工學習安全知識,每學期至少組織1次安全知識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4.6.5學校應確保學生每月至少接受1次安全教育,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以安全為主題的家長會。4.6.6學校應組織編寫學生安全手冊或安全須知,實施法制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并保存教學資源。4.6.7學校應保存培訓記錄,評估培訓效果,并建立培訓檔案。4.7相關方管理4.7.1相關方控制應建立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等進行管理。建立合格相關方名錄和檔案,根據評價風險結果,采取措施將相關方的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4.7.2安全協議應確定具有資質的相關方,在其相關活動中簽訂并保存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安全管理要求。4.7.3監督管理供應商和承包商在學?,F場從事各種活動時,應遵守學校的安全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接受學校的監督管理。4.7.4發包、出租管理學校將教學項目、場所、設備進行發包或出租時,應嚴格審查承包(承租)方的資質和安全技術條件,作業現場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簽訂并保存安全管理協議。4.7.5短期、臨時教職員工管理學校對其區域內活動的短期、臨時教職員工應進行安全培訓,規定其安全操作規程,告知作業場所的危險源及其控制方法,并進行監督管理。4.7.6外來人員管理學校應建立現場實習、參觀及其他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規定,告知作業場所的危險源及其控制方法,并進行監督管理。4.7.7實習人員管理學校對現場實習的在校學生應與其管理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職責和管理要點。4.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4.8.1學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實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5DB50/T867.42—20234.8.2學校應對其安全工作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4.8.3學校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4.8.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4.8.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中或建成后,學校應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4.8.6建設項目竣工使用前,學校應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8.7學校應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并妥善保存。4.9安全工作投入4.9.1學校應建立安全工作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工作費用,并建立使用臺賬。4.9.2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教職員工工傷保險。4.10安全文化建設學校宜根據AQ/T9004—2008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確立本校的安全工作理念及行為準則,并宣傳、引導全體人員貫徹執行。4.11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學校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安全管理電子臺賬管理、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管理、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自查自報、安全工作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的建設。4.12風險管理4.12.1危險源識別學校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和程序進行危險源識別,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不良的工作環境和管理缺陷,其范圍應覆蓋本單位的所有活動及區域,并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應建立危險源電子信息檔案。4.12.2風險辨識學校應建立安全風險辨識管理制度,對本校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識。其中重大危險源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全面辨識重大危險源,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制定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學校應根據危險源可能造成的事故的可能性和相應的后果嚴重程度,對風險進行分類分級管學校應對安全風險辨識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整理和歸檔。4.12.3風險評價和控制措施學校應根據規定的頻次和時機,并結合實際對安全工作過程存在的危害因素采用適用的評價方法進行分析和評估,根據其是否可允許、可接受的程度和事故發生可能性、后果嚴重程度等特征評定其風險級別。6DB50/T867.42—20學校應根據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在確定風險控制措施時,應按如下順序考慮降低風險:a)消除;b)替代;c)工程控制;d)標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e)個體防護。學校應對措施計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必要的評估。應根據風險控制措施開展培訓,將存在危險源及其控制措施告知學生和教職員工及相關工作人員(包括受其影響的相關方)。對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宜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測,如未達到預期效果,應進行原因分析,重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實施。學校安全風險評估及控制措施應符合GB30533—2014的規定。4.13隱患排查治理4.13.1隱患排查學校應建立隱患排查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所有教職員工的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責任制。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組織制定隱患排查清單(見附錄B)。學校應定期組織安全隱患排查,隱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業排查和綜合排查。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的教育教學場所、設施設備、人員和相關的教育教學活動,包括學校周邊200m范圍內的環境、人員及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服務范圍。將建設項目、場所和設備進行發包、出租的,應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學校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按照安全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安全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4.13.2隱患治理學校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對于一般安全隱患,由學校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安全隱患,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隱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a)治理的目標和任務;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c)經費和物資的落實;d)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e)治理的時限和要求;f)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學校在安全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教學活動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止教學活動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加7DB50/T867.42—2023強維護和保養。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的安全隱患,應按照有關要求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4.13.3驗收與評估治理完成后,學校應對安全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驗收。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完成后,有條件的學校應組織本校的技術人員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學校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4.13.4信息記錄、通報和報送學校應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每年至少統計分析1次。學校應定期或實時向教職員工和相關人員通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安全隱患消除前,應向教職員工公示安全隱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等信息。學校應對隱患排查、報告、治理、銷賬等過程進行數字化管理和統計分析,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定期或實時報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4.14應急管理4.14.1應急機構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應急管理組織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應急救援和應急管理的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4.14.2應急預案學校應根據危險源識別和風險評價結果及有關規定,確定潛在緊急情況和應急響應目標。應針對確定的潛在緊急情況和應急響應目標,建立應急響應體系,編制相應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a)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b)安全工作實際情況;c)危險性分析情況;d)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e)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f)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g)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h)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學校應編制現場處置方案;重點崗位應設置崗位應急處置卡,并張貼在附近顯著位置。學校應急預案應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論證,并向有關部門進行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及時修訂并歸檔:a)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b)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c)面臨的安全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8DB50/T867.42—2023d)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e)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f)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g)學校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備案。修訂應急預案時應保存修訂記錄。4.14.3應急保障學校應配備應急設施和裝備,儲備應急物資。按教學的特性和規定要求設有為學生和教職員工必要的醫務室(衛生室或保健室)并配備相應的常用急救藥品,外傷包扎所需藥品、器具。應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檢查、維護、保養,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配備應急裝備時,應考慮外部可以支援的應急能力,有條件的學校應加入緊急救援網絡。對應急設備、裝備和物資的儲備應有監督管理制度,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應急設備、裝備和物資應有完善的使用、調撥和購進程序和管理制度,且應有相應的登記記錄。學校應建立與本校安全工作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條件的學校,指定兼職救援人員,并與鄰近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學校應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并且不易鎖閉、封堵。4.14.4應急演練學校應對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應急常識進行必要的宣傳和培訓,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應急專業技能。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如實記入學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學校應定期開展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應符合AQ/T9007—2019的規定。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學校應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估,評估應符合AQ/T9007—2019和AQ/T9009—2015的規定。應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改進應急管理工作。設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的學校應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演練一次,并記錄。4.14.5應急處置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校負責人。學校應根據應急預案要求,確定響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并開展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措施:a)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時,現場人員應采取阻斷或隔離事故源、危險源等措施;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事發源的現場人員應停止作業或者采取臨時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b)應研判事故危害及發展趨勢,將可能危及周邊生命、財產、環境安全的危險性和防護措施等告知相關單位與人員;遇有重大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封閉事故現場,通知本校所有人員和周邊人員疏散,采取轉移重要物資、避免或減輕環境危害等措施;c)請求周邊應急救援隊伍參加事故救援,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證據。9DB50/T867.42—20234.15事故管理4.15.1事故報告學校應建立事故報告程序,明確事故內外部報告的責任人、時限、內容等,并教育、指導教職員工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報告發生的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校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前狀態等簡要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當地政府報告;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續報有關情況;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可能引發次生事故災害的,應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后應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4.15.2事故調查和處理事故調查期間,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接受詢問等。發生事故后,學校應及時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應吸取的教訓、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應該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學校應開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動,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學校應根據事故等級,積極配合有關政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學校應按照GB/T6441—1986、GB/T15499—1995的有關規定和行業確定的事故統計指標開展事故統計分析。4.16文檔管理4.16.1學校應建立文檔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明確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編制、評審、發布、使用、修訂、作廢以及文件和記錄管理的職責、程序和要求。4.16.2學校安全工作檔案內容應包括設施設備、安全教育培訓、事故應急、風險管理、重大危險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等方面。4.16.3安全記錄文檔應包含但不限于安全工作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下列內容:a)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b)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文件、批復文及會議資料等;c)安全管理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會議記錄材料、安全學習資料、領導指示材料等;d)安全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e)各種安全活動記錄、安全管理臺賬、事故報告、安全通報等;f)安全設施檢測、校驗報告、記錄等;g)安全、職業衛生評價報告。5場所環境5.1校內環境DB50/T867.42—20235.1.1學校應按功能分區,設計符合GB50099—2011要求,合理布局,建(構)筑物與各類管線、道路、鐵路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5.1.2校門和校內學生行進的主要道路、教學樓和宿舍樓通道等部位、地段應安裝路燈,亮化率達100%。5.1.3應按GB2893—2008、GB2894—2008的要求,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檢查警示標識的情況,對損壞、破損等標識按照規定進行更換或修復。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撲救場地符合緊急疏散、救援要求。5.1.4學校消防設施應按GB55037-2022中第8章的要求設置,滅火器應按照GB55036-2022中第10章的要求配置。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GB13495.1—2015的規定。消防安全管理標識應符合DB50/T547—2014的規定。5.1.5應有完善的雷電防護系統,建(構)筑物等應安裝防雷設施,防雷設施符合GB50057—2010的規定。5.1.6應建立建筑物安全動態管理機制,定期對建筑物進行巡查。應對建筑物進行等級鑒定,對已鑒定為危房的校舍,應立即停止使用并上報主管部門。5.1.7環境噪聲應符合GB3096—2008的I類標準的規定。5.2校門和周邊環境5.2.1學校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m的圍墻或其他實體屏障,學生在校期間實行封閉式管理。5.2.2學校出入口應設置門衛值班室,配備必要的防衛性器械,設置一鍵式緊急報警等必要的報警裝置、通訊設備,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5.2.3學校應建立門衛制度,確保校門口24小時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開啟時有人值守。進行車輛、人員進出登記和查驗工作,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學校;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對學校重點部位及周邊隨時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5.2.4學校大門口應設置視頻圖像采集裝置,采集及回放視頻圖像應能確保夜間清楚辨別進出人員的體貌特征和進出車輛的車牌號。5.2.5應建立聯絡協作制度,依據有關規定與相關職能部門加強聯絡協作,共同做好學校周邊環境安全工作,包括物質環境安全和精神環境安全。配合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在學校門前完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減速帶、交通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設施設置應符合GA/T1215—2014的規定。配合有關部門清理學校周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制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品的生產銷售單位。6設施設備6.1基本要求學校應確定、提供并維護符合安全要求所需的設施、設備。6.2設施設備建設、購置6.2.1學校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按照本文件4.8的要求實行“三同時”管理。6.2.2學校應采購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檢驗證書等出廠文件的設施設備。6.2.3采購的設施設備的安全要求應符合各行業的規定。6.2.4學校應執行設施設備采購、到貨驗收制度,設施設備安裝后應進行驗收,并對相關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DB50/T867.42—20236.3設施設備運行6.3.1在使用過程中,設施設備不應排放超過有關標準規定的有害物質。6.3.2應按照設施設備的操作說明和功能正確使用設施設備。6.3.3應制定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對設施、設備進行規范化管理。6.3.4變電室、燃氣站、鍋爐房等重點場所應建立值班制度。6.4設施設備維護保養6.4.1學校應對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更換、消毒,并做好記錄。6.4.2專業的設施設備應由專業人員用專業工具、試劑等進行維修保養。6.5設施設備報廢6.5.1學校應建立設施設備報廢管理制度。6.5.2設施設備未批準報廢前,不能隨意拆卸、挪用器械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6.5.3設施設備的報廢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拆除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進行危險識別、有害因素辨識,制定詳盡的拆除計劃或方案,并在現場設置明顯的報廢標志。6.6安全技術防范設施6.6.1應建設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專人負責系統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6.6.2應設置安防監控室,對本單位的視頻圖像采集、報警、電子巡查及系統信息通過管理軟件實現聯動管理,視頻圖像采集系統和報警系統應接入公安機關監控和報警平臺,暫不能聯網的應預留接口,并符合相關信號采集與傳輸標準。6.6.3安防監控室應保證有人員值班,安全技術防范崗位工作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安防與法律專業基礎知識,并熟練掌握系統運行維護基本技能。6.6.4應在教學樓、學生宿舍樓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儲存間、操作間、配餐間、留樣間內和儲藏室的出入口,操場等人員聚集場所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6.6.5學校各部位的視頻監控應不間斷進行圖像采集,視頻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出現故障時,應在24小時內恢復功能,期間應采取有效應急防范措施。6.6.6學校重點部位和區域可根據需要設置電子巡查裝置及采取其他技術防范措施。7特種設備7.1學校應按照TSG08—2017的要求進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學校應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7.2學校應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使用登記標志應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未進行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禁止在校內使用。7.3學校使用額定工作壓力大于等于2.5MPa鍋爐或5臺及以上第III類固定式壓力容器或20臺及以上特種設備時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使用30臺及以上電梯或50臺及以上特種設備時(不含氣瓶)應設專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7.4應在公眾易于注意的特種設備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7.5校內特種設備應按要求定期開展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工作,確保其運行狀態良好且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DB50/T867.42—20237.6學校應對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記錄。管理人員應對校內電梯進行每日巡查,并作電梯運行記錄。7.7學校應對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記錄。7.8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學校有關負責人。7.9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學校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7.10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學校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7.11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學校應對其進行報廢,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相關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7.12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7.13使用特種設備的學校應建立特種設備的設備臺賬、人員臺賬和隱患臺賬。7.14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相應資質,并持證上崗。8消防安全8.1日常管理要求8.1.1學校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具體崗位和工作職責如下:a)學校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校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學校消防安全管b)學校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履行制定并督促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c)學校應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8.1.2應加強“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具體如下:a)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b)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c)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d)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8.1.3學校應定期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全體教職員工應懂得火災危險性和防火基本常識,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應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消防應急逃生演練。8.1.4學校應依照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學校,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保存檢測記錄,存檔備查。對于不合格的消防設備和器具應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8.1.5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學校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消防設施操作和應急處置程序。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DB50/T867.42—20238.1.6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8.2建筑及消防設施管理8.2.1建筑物或者場所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并經驗收合格后使用。8.2.2安全出口、消防車道和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8.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隨意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撲救場地。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8.2.4學校應設置符合GB51309—2018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識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各類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8.2.5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學?;蛘呶泄芾淼膯挝唤y一管理。8.3消防安全巡查8.3.1學校應組織每日防火巡查,白天、夜間防火巡查頻率每日不應少于2次,在學校食堂、體育場館、會堂等場所在使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寄宿制的學校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并填寫《防火巡查記錄》。8.3.2防火巡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a)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b)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c)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d)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e)是否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f)消防控制室和宿舍、圖書館、實驗室、計算機房、變配電室、體育場館、會堂、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員是否在崗在位。8.3.3對巡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應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8.4消防安全檢查8.4.1學校應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面的防火檢查,在開學、放假和重要節慶等活動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防火檢查,并填寫《防火檢查記錄》。8.4.2防火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a)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b)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c)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d)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e)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f)廚房煙道、洗衣房排風道定期清洗情況;g)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h)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8.4.3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學校應督促整改。8.4.4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學校應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將危險部位停用整改。DB50/T867.42—20238.5消防演練8.5.1應有符合學校實際情況的消防演練方案,并有效實施。8.5.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a)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b)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c)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d)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e)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8.5.3學校應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教育演練。8.6滅火救援8.6.1任何人發現火情時應立即報警。8.6.2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立即實施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預案。8.6.3學校應為消防救援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8.6.4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學校和相關人員應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9用火、用電、用氣的安全9.1用火安全9.1.1動火作業涉及如下情形:a)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b)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9.1.2動火作業應取得動火許可證。9.1.3動火操作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崗位工種作業證;現場應設置動火監護人。9.1.4動火作業,應檢查清理作業現場的可燃物;對于作業現場附近無法移動的可燃物,應采取不燃材料覆蓋、隔離等防護措施。9.1.5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采取應急滅火措施,配備滅火器材。9.1.6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9.1.7爐灶等使用完畢后,應將爐火熄滅。9.1.8食堂操作間的排油煙系統和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并記錄。9.2用電安全9.2.1電源插座應采用安全型電源插座。9.2.2機械設備和電氣系統線路及器件的安裝、調試與維護、修理崗位人員均應取得電工操作證。9.2.3應正確選用各類用電產品的規格型號、容量和保護方式(如過載保護等),不應擅自更改用電產品的結構、原有配置的電器線路以及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等。9.2.4選擇用電產品應確認其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環境要求和使用條件,并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描述,了解使用時可能出現的危險及需采取的預防措施。9.2.5電器線路、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由專業人員實施,安裝完成后,依法進行檢測。用電產品的安裝、使用及維修應符合GB/T13869—2017中第5章、第6章的規定。9.2.6應定期檢查電氣線路的絕緣強度。禁止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DB50/T867.42—20239.2.7電氣設備不應超負荷運行或帶故障使用,應避免同時使用大功率電器。9.2.8移動電器的使用,金屬外殼應接保護地線,其插座供電開關應帶漏電保護功能。9.2.9應制定并嚴格執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9.2.10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符合GB50194—2014的要求,不應擅自架設臨時線路。電氣設備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9.2.11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每年應不少于9.3用氣安全9.3.1應選擇檢驗合格的燃氣器具,并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了解產品使用時可能出現的危險及需要采取的相應預防措施。9.3.2改動、拆除、包裹或遮擋燃氣管道等設施,以及安裝、拆除燃氣灶、燃氣熱水器、燃氣取暖器和其他燃氣器具應及時報備相關管理部門,并由專業人員施工。9.3.3燃氣設施和管道的開關、閥門應保持啟閉正常,無泄漏。9.3.4應在燃氣調壓間或在閥門、法蘭盤上方0.5m~2m范圍內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9.3.5如需使用氣瓶裝液化石油氣,應在使用前對氣瓶進行檢查,確認氣瓶質量完好。如發現氣瓶漆色、鋼印等辨別不清,檢驗有效期超期,氣瓶損傷(變形、劃傷、腐蝕)等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9.3.6液化石油氣氣瓶不應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層建筑使用。9.3.7移動氣瓶應采用手搬瓶肩轉動瓶底。移動距離較遠時,可用輕便小車運送,嚴禁使用拖拽、滾動或用腳蹬踹等錯誤方式搬運氣瓶。9.3.8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食堂操作間,應安裝可燃氣體濃度檢測裝置。10危險化學品10.1基本要求10.1.1學校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品場所基礎信息臺賬、教學和實驗用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10.1.2危險化學品管理應做到“四無一?!保礋o被盜、無事故、無丟失、無違章、保安全。10.1.3對于危險化學品中的毒害品,要參照對劇毒化學品的管理要求,落實“五雙”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帳”的管理制度。10.1.4管理和操作易制爆危險品的人員,在上崗前應進行專業知識培訓。10.1.5學校應如實登記危險化學品購買、出入庫、領取、使用、歸還、處置等信息,并錄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統。10.1.6學校不應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10.2購置、儲存10.2.1學校購置危險化學品前應進行嚴格的購買審批。10.2.2危險化學品購買后五日內,學校應將所購買的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區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并在區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指導下將相關信息錄入危險化學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統。DB50/T867.42—202310.2.3確需長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學校,應按照GA1511—2018要求設立專用危險化學品儲存室(柜),完善教學、實驗用危險化學品管理臺帳,落實專人管理。10.2.4危險化學品存放場所的出入口應安裝防盜安全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儲存室應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和入侵報警裝置。10.2.5應確保儲存場所自動監控、泄漏檢測報警、通風等防火防爆設施設備維護運行正常。10.2.6不具備儲存條件的學校,禁止存儲危險化學品。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學校提供危險化學品儲存、配送服務。學校需要使用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方可領取,并嚴格規范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活動。10.2.7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10.3廢棄物處理10.3.1學校應對確定剩余不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逐一登記造冊,列出銷毀處置清單,并與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格的機構聯系,確定具體時間、交接地點等,及時銷毀處置。10.3.2未使用完的危險化學品不應隨意丟棄,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設置危險廢棄物標志,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10.3.3不應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內堆積可燃性物品。10.3.4不應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內存放泄漏、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11教學過程安全控制11.1基本要求學校應策劃和確定教學活動實現所需的過程,并在受控條件下進行教學提供。使用時,受控條件應包括:獲得表述教學活動的信息;必要時獲得作業指導書;使用適宜的設備,實施監視和測量。11.2行為控制應對教學過程中教學行為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針對人員在使用、操作設施設備實現目的所涉及的教學行為風險,采取必要的計劃、方案、規程、記錄等,防止風險轉化為危險結果。11.3教學活動安全11.3.1學校容量控制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學校學生總容量和班級容量,并不超過限值。11.3.2教學儀器設備管理教學儀器設備應證件齊全有效、技術狀態良好,符合GB21746—2008的規定。11.3.3危險區(域)防范措施危險區(域)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a)在學校陽臺、樓臺等危險區域,應設置牢固有效的防護欄桿;b)教學樓、教室內的電氣系統應符合電氣安裝要求;c)教學樓消防器材設置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器材完好、有效。11.4實驗安全DB50/T867.42—202311.4.1實驗制度學校應建立實驗安全管理制度和實驗人員操作規程,設定實驗場所學生容量規定。在進行實驗操作前,相關人員應明確告知學生實驗的危險性、安全防范措施,講清實驗流程和各項安全注意事項,實驗過程中,老師應全程跟班指導,嚴禁高年級學生代替老師開展實驗教學。11.4.2實驗指導人員資格實驗指導人員應受過有關部門要求的專業培訓,合格后上崗。11.4.3實驗設備、儀器管理實驗設備、儀器等應符合本文件11.3.2的要求。11.4.4危險化學品管理危險化學品管理應符合本文件10.1和本文件10.2的要求。11.4.5實驗室環境實驗場所通道暢通,溫度適宜。有塵毒和煙塵的實驗場所應通風良好。實驗室應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和入侵報警裝置,有燃燒爆炸危險的實驗場所應按本文件5.1.4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實驗場所應有應急預案和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11.5體育活動安全11.5.1體育工作制度應建立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制度,應有體育活動計劃或方案。11.5.2體育教師體育教師應經過有關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11.5.3體育設施管理體育設施、器械應符合本文件11.3.2的要求。11.5.4體育活動場所應專設體育活動場所,其規模應與體育活動規模相適應。體育活動場所地面應符合體育活動的專業要求,有專人管理。11.5.5體育活動保護條件應根據體育活動的特性設置保護條件,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11.6交通安全11.6.1管理制度應建立健全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和教職員工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11.6.2運輸工具DB50/T867.42—2023交通運輸工具證件齊全有效、技術狀態良好。11.6.3司乘人員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駕駛員應經過有關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11.6.4運營管理車輛應按規定時間、路線、速度安全平穩行駛,不應超載、超速、超員、酒后駕車、疲勞駕車。發生交通阻塞時,應及時做好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非學校及學校人員的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或穿行學校。11.6.5停車區域應專設停車區域,其規模應與停車規模相適應。停車區地面平整、堅實、清潔、有專人管理,疏導車輛??空R,其設置應符合GB5768.1—2009的規定。11.6.6道路學校內機動車道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道路交通條件,應根據需要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標志標牌標線、交通信號燈、人行設施、分隔設施、停車設施和減速帶等設施,標志、標線設置應符合GB5768.2—2022、GB5768.3—2009的規定。學校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協調有關部門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11.7消防安全11.7.1消防設施設備學校內有關場所應按照本文件5.1.4的要求合理設置消防水源、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配備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11.7.2消防設施管理學校內的消防器材應登記造冊,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報廢,并保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符合本文件8.2的要求。11.7.3檢查和演練應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整改隱患,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并定期組織消防培訓和演練,符合本文件8.4和本文件8.5的要求。11.8集體活動安全11.8.1活動策劃與實施集體活動的舉(承)辦單位應對活動安全承擔第一責任,并制定相應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在大型集體活動前,應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在活動期間,按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安保人員。11.8.2安全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應滿足人員疏散需要并增設明顯的標志標識,保證暢通,必要時在場所入口處設立安全疏導緩沖區。DB50/T867.42—202311.8.3應急設施設備安全技術防范設施、設備,應急設施設備,應與舉辦活動的規模要求相適應,并確保完好有效。11.8.4校外集體活動安全管理組織學生開展校外集體活動的學校,應加強對校外集體活動的組織和領導,制定嚴格的責任制。校外集體活動前應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飲食衛生安全、防溺水等安全教育。學校應與承運單位簽訂安全責任協議,監督承運單位落實交通安全措施。學校應對承運校外集體學生的車輛加強管理,對司機提出安全要求,要求對車輛的技術性能進行嚴格檢測,合格的才允許承運,不應以任何理由超員運行。11.8.5夜間集體活動管理舉辦夜間集體活動,應制定夜間集體活動計劃,讓學生熟知活動計劃內容和要求?;顒訄鏊鶓鋫鋺睆V播,具備有效的照明設備。活動中應安排教職工多次巡檢,在結束時應及時做好人數清點核對工作。11.8.6緊急救護發生重大食物中毒和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應按相關應急預案處理。11.9住宿安全11.9.1宿舍應安全、適用,并按規定加強管理和維修。11.9.2應建立宿舍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學生宿舍管理,女生宿舍樓宿舍管理員應為女性。落實夜間值班、巡查責任,每日不少于2次。11.9.3應加強對宿舍用電和防火防盜設施的安全管理和檢查,宿舍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施的,應安裝點式火災報警探測器。11.10標志與安全標識11.10.1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的設置應符合GB/T10001.1—2012的規定。11.10.2學校應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電梯、落地玻璃門、在建工地等易發生風險或事故的部位和場所應按本文件5.1.3的要求設置警示標志和告知牌或設置警戒區域線,進行風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措施等。12食品安全12.1學校食品安全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要求。12.2學校餐飲服務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學校應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12.3學校食堂應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加袊倚l生健康委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必要時應進行臨時健康檢查。12.4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應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應洗手消毒,進入工作崗位前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在食堂內不應吸煙、隨地吐痰等。DB50/T867.42—202312.5應建立健全食品進貨索證、索票、檢查、驗收、保存制度和庫房管理制度,外購食品應有完整的質量標識(或證明)。12.6應配置餐(飲)具消毒柜、筷子消毒機等專用消毒設備。12.7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在使用前洗凈、消毒,衛生指標應符合GB14934—2016的要求。12.8應及時更換破損餐(飲)具。12.9應建立食品留樣管理制度,食品留樣要求應包括但不限于:a)每種樣品留樣量不應少于125g;b)每種樣品單獨存放在留樣盒中,并在盒上標注食品品名、數量、時間、餐別、采樣人;c)存有樣品的留樣盒放置于0℃~4℃的冰箱(柜)內,并做好留樣記錄;d)留樣時間不應少于48h。12.10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5749—2006的規定。13心理危機干預13.1學校應結合實際建設心理輔導中心(室)或心理咨詢熱線,選聘具有心理咨詢服務資質或具有相應工作經驗的人員為師生提供心理咨詢服務。13.2學校應制定《學生心理危機干預方案》,每學期至少組織1次全體師生參加的心理健康篩查工作,建立完備的師生心理健康檔案。對發現心理異常的師生進行實時監測和科學干預,加強有針對性的個別心理輔導,及時將重點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告知學生家長,指導和配合家長做好學生心理輔導和轉介醫學治療工作。13.3學校應每兩周至少安排1課時心理健康教育課程,每學期不少于10課時,中學學生1000人以上的學校至少配備1名心理健康專職教育教師,暫無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的學校應指定專人兼職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兼職教師一般應具有兩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經歷,且經過心理健康教育專門培訓。13.4學校應暢通家校溝通渠道,每學期在家長中至少開展1次心理健康知識普及宣傳教育活動,特別要提高家長預防、識別子女心理危機的能力。14職業健康14.1職業病危害辨識和申報14.1.1學校應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相關職業衛生標準進行職業危害因素辨識。14.1.2學校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監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及時更新信息。14.2職業病危害檢測14.2.1如存在職業病危害,應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14.2.2如存在職業病危害,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測,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14.3職業病危害控制與預防14.3.1學校應為教職員工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DB50/T867.42—202314.3.2學校應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教職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防護用品。14.3.3學校的相關部門應定期對職業衛生風險進行評估,并提出和實施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方案。14.3.4學校應按GBZ188—2014的要求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14.4職業危害告知與警示14.4.1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在工作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14.4.2學校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提前告知教職員工及勞務派遣人員。14.4.3應根據作業場所、設備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情況,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標識設置應符合GBZ158—2003的規定。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措施、注意事項和應急救治措施。14.5職業健康管理學校應為教職員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15個體防護用品15.1選用15.1.1根據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個體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等,按照GB39800.1—2020和相關行業要求制定適合本校的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選擇防護功能適用、效果適中、型號匹配的個體防護用品。15.1.2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配備應急個體防護用品。15.1.3學校應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作業人員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急防護用品。15.2存儲與發放15.2.1學校應按照個體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要求進行存儲,并保證其在有效期內。15.2.2學校應按照本校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并作好登記。15.3培訓學校應通過培訓等方式使教職員工掌握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15.4使用15.4.1教職員工應在使用前對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認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后再進行正確佩戴或使用。15.4.2學校應定期對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教職員工按照要求正確穿戴。15.5維護15.5.1學校應對應急個體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個體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對于無法使用或失去防護功能的防護用品應及時予以更換補充。15.5.2學校應按照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學校應及時更換。15.5.3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即予以報廢:DB50/T867.42—2023a)所選用的個體防護裝備技術指標不符合相關標準;b)所選用的個體防護裝備與所從事的作業類型不匹配;c)個體防護裝備產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要求或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d)個體防護裝備在使用或保管貯存期內遭到破損或超過有效使用期;e)所選用的個體防護裝備經定期檢驗和抽查為不合格;f)當發生使用說明中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時。16安全工作檢查16.1根據學校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確定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按照附錄C制定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清單。16.2學校應按照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清單開展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并做好相關檢查記錄。17安全工作標準化等級評定17.1評定類別安全工作等級評定分為初始評定和復審評定。17.2評定內容17.2.1安全工作標準化的評定采取資料審查與現場查證相結合的方式。17.2.2安全工作標準化等級評定細則基礎管理部分占30%,安全技術和現場規范部分占70%,總分為1000分。學校安全工作標準化等級評定細則應符合附錄C的規定。17.3評定流程學校應自主開展安全工作標準化建設工作,對照附錄C開展自評。自評分值達到相應安全工作標準化等級后方可申請安全工作等級初始評定或復審評定。申請復審評定的學校應在每年自評的基礎上,在等級評定有效期滿前6個月完成自評。17.3.2評定申請學校在完成自評后,向安全工作等級評定機構提交等級評定申請材料。初始評定申請材料應包括:a)資質證照復印件;b)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清單;c)安全工作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名錄;d)主要設施設備清單;e)平面布置圖;f)近三年安全事故情況;g)危險化學品清單;h)重大危險源資料;j)自評扣分項目匯總表;DB50/T867.42—2023k)評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復審評定申請材料除應包括本文件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包括安全工作等級評證書復印件。17.3.3評定實施和管理評定的實施和管理應符合DB50/T867.2及主管部門有關要求。本文件發布后,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DB50/T867.42—2023相關引用條款文中所引用文件的條款見表A.1。表A.1相關引用條款123456789DB50/T867.42—2023表A.1相關引用條款(續)10.0.2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被保護對象的情況和滅火器的10.0.3滅火器配置場所應按計算單元計算與配置滅火器,并應符合下列規1計算單元中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器配置數量應根據配置場所內10.0.4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應影響人員安全6不能確認生產單位名稱和出廠時間,包括銘牌脫落,銘牌模糊、不表10.0.8滅火器的最大報廢期限滅火器類型報廢期限(年)水基型滅火器6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GB55037—2022建筑防火8.1.1建筑應設置與其建筑高度(埋深),體積、面積、長度,火災危險8.1.2建筑中設置的消防設施與器材應與所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可燃防煙、排煙、排熱等需要,并應有利于人員安DB50/T867.42—2023表A.1相關引用條款(續)2滅火設施應滿足在正常使用環境條件3滅火劑儲存間的環境溫度應滿足滅火8.1.5除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區間和一、二級8.1.6除四類城市交通隧道、供人員或非機動車輛9地鐵工程中的地下區間、控制中心、車站及長度大于30m的人行通1地上不小于50000紗錠的棉紡廠房中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于5000錠的麻紡廠房中的分級、梳麻車間5除本條第1款~第4款規定外的其他乙、丙類高層廠房;DB50/T867.42—2023表A.1相關引用條款(續)10設計溫度高于0℃的地上高架冷庫,設計溫12除本條第7款~第11規定外,其他丙、丁類地高架倉庫,丙、丁8.1.9除建筑內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場可不設置白動滅火系統外,下列9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層建筑的地上第四升降機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I類的機動車修車6特等和甲等劇場的舞臺葡萄架下部,座位數大于DB50/T867.42—2023表A.1相關引用條款(續)8.1.12下列建筑應設置與室內消火檢等水滅火系統5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1OL/s8.2.2除不適合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火災發展緩設施外,工業與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采6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層及以上場所,設置在其他樓層且房間總建筑面積大于100㎡8.2.3除敞開式汽車庫、地下一層中建筑下一層中建筑面積小于1000㎡的修車庫可不設置排8.2.4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城市交通隧8.2.5建筑中下列經常有人停留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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