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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前言在互聯網環境下,對于認定文學作品抄襲所常用的“接觸+實質性相似”的標準不能完全套用于現下,互聯網的虛擬性、信息海量化、傳播碎片化的特征,使得文學作品的創作具有即時性、資源共享性、表達形式不明等特點,無疑給法官在判定是否抄襲時帶來了困難。近年來,有關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侵權案件不斷發生并且數量遞增。著作權人的權益受到了嚴重的侵害,這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立足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首先對網絡環境下文學作品的相關概念與抄襲行為進行分析,在對我國近年來文學作品抄襲案件進行量化梳理,分析一定數量的案例,從不同案件的認定標準和判決結果等方面分析整理,并參考網絡文學等行業的認定方法,發現我國司法實踐在抄襲案件中的可取之處與存在的問題,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抄襲的認定步驟、制度保護、立法完善以及技術提升方面進行探究,然后提出了優化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法律排名對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相關制度、標準的健全與完善強化與民法、民事訴訟法保護銜接三個方面建議,以期為完善網絡環境下文學作品抄襲認定與權利保護制度建言獻策。一、網絡文學作品及其著作權概述(一)網絡文學作品及著作權的概念信息全球化的加速促進了互聯網普及和其科技的更新,也就決定了上網瀏覽是人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由于網絡具有開放性和無紙化的優點,在很大程度上為各種文學作品的產生和傳播提供了便利。作為一種新興的文學形態,傳統文學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網絡技術的發展而產生的。從《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中可以看到,“網絡文學”是指在網上發表的作品,而“文學”是用語言作為一種工具來對客觀事實進行直觀的表征。從上述兩種界定中可推導出網絡文學作為文學中的一支,其主要差異體現在傳播載體上。縱觀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可知,著作權亦稱版權,就是著作人于文學,藝術之中、在科學和其他領域具有獨創性,并能通過一定形式顯示的智力成果,是一種專有權利,屬知識產權范疇。作為一種以網絡文學作品為客體的著作權,它服從于傳統著作權,它不僅是一項特殊的財產性權利,而且需要注意與其它財產性權利相比較,人身依附性更強,是傳統著作權在網絡環境中的一種新型業態。(二)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侵權的特點伴隨著近些年網絡技術與網絡平臺大量崛起,網絡版權侵權現象頻頻出現,這一方面對權利人著作權權利造成嚴重侵害,同時限制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都是各國在網絡環境下對版權的保護的法律法規。與此同時,在國外,著作權法也受到了廣泛的保護,例如法國的《信息社會版權法案》,英國的《著作權與資料庫法》等。從這里可以發現,我國《刑法》就列舉出了六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由于網絡文學作品屬于新興事物,現行法律尚未建立起完整的保護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法律體系,我國網絡著作權侵權的特點,主要為案件數量增長快、侵權范圍擴大快、侵權關聯案件多。(1)由于網絡發展速度快、技術革新速度快使得侵權成本大幅降低。同時著作權人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以及維權成功案例的快速傳播,這就導致了網絡作品侵權案件在侵權責任糾紛中所占比例呈幾何倍數增長。(2)近年來正版文學作品的閱讀及下載逐漸開始實行收費模式,一些閱讀軟件和網站等并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就通過在論壇引流等方式,將網絡文學作品資源通過微信公眾號、百度網盤等形式傳播。在此背景下,可以發現著作權侵權的主要方式不再局限于傳統模式。(3)社會上出現的為數眾多的網絡文學作品公司,在一家公司名下一般都擁有多個著作權,一般公司都是借助于著作權產品的發行和出售實現經濟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若某公司名下的多個著作權有受到相同或不同主體侵害的情況,基于訴訟效率理論,一般都是對多個原告或者多個被告集中提起訴訟和合并審判,在這種情況下大量串案便出現了。(三)網絡文學抄襲行為的特點1.抄襲界限模糊隨著網絡數據平臺技術的不斷發展,利用軟件和程序可以快速地對數據庫中大量的文本進行快速的整理,從而使抄襲行為呈現出多樣性、隱蔽性、碎片化的特點。比如智能寫作軟件,它可以將網絡上海量的文學素材進行整合,形成海量的素材,再經過智能編程,可以自動生成故事情節、發展背景、場景、人物性格等。但由于大量的材料被分割、融合,所以在進行類似點的比對時,往往會有大量的作品被篩選出來,這就使得判定抄襲是否具有實質上的相似性,變得非常困難。2.抄襲對象廣泛性在網絡大數據環境中,文本數據具有高度共享的特點。抄襲者可以利用智能寫作軟件對集成進行分析,這樣就可以在同一時間復制多個作品。比如《錦繡未央》,被控抄襲多部作品,抄襲二百多本網絡小說,2017年,被11位作家聯合起訴,并在北京市海淀地區的海淀地區,做出了對抄襲行為的宣判。盡管該案最后以智能軟件進行創作,但案件的審理過程復雜、耗時多、賠償金額低李紫菱.網絡文學抄襲預防與法律規制研究[J].法制博覽,2018(34):224+223.。另外,有些高檔軟件具有“洗稿”的特性,可以讓這種自動撰寫的文章脫離現行的抄襲判定標準,而這種“大規模小范圍”李紫菱.網絡文學抄襲預防與法律規制研究[J].法制博覽,2018(34):224+223.3.抄襲行為隱蔽性由于網絡文學創作類型化、平臺審核機制不健全等原因,使得創作生產在滿足用戶和市場需要的同時,在互聯網大數據技術的支撐下,侵權手段更加泛濫,方式更加隱蔽。網絡文學的創作、出版和傳播是網絡文學與傳統的文學有很大的不同。由于網絡公開的公用性、用戶匿名性和操作的技術性,使其在網絡中的行為具有高度的隱蔽性。在網絡環境中,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在任何一臺可以聯網的電腦上或者移動終端上注冊賬號之后才可以讀取、發表或者轉載作品,侵權。盡管目前網絡實名制已逐漸推廣開來,但是許多平臺還是只需簡單的注冊就可以進入,平臺所設限制復制轉載或者下載等技術措施,并不能百分百規避侵權,并且很難認定侵權賬號背后真正的主體,以至于當作品經過非法復制傳播乃至篡改之后,權利人也不知道。二、我國文學作品著作權刑法保護現狀及不足(一)我國文學作品著作權刑法保護現狀及不足因其全球性,交互性,實時性以及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致使在侵權方式與侵權地點認定上出現了一些分歧,從而使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司法管轄不明。這也造成了目前我國網絡中文學作品著作權侵權事件頻發,但是從中國裁判網中對于侵犯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行為進行相關檢索,能夠發現該類案件中存在,多為一些有聲望、有實力的大網站、APP,能維權成功。中小型網站及APP因實力不足或資金不夠等情況維權成功的案例較少,而個人特別是名聲較小的著作者維權成功率微乎其微甚至一些著作者放棄維權忍氣吞聲。一方面是由于中國關于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具體法律較少,定罪標準也較為苛刻,起訴難度高,這就造成了聘請律師的代理費高,另一方面著作權人僅靠創作、發行網絡文學作品謀生的人數較少,大多是兼職創作并且對著作權的相關法律了解較少,這就意味著著作權人在維權的道路上耗費的精力和時間都是巨大的,因而維權成本也就大大提高了。隨著我國網民規模逐步擴大,這不僅為促進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了巨大內生動力,也加大了網絡文學、動漫游戲、網絡視頻等數字文化產品需求,同時晉江文學城,縱橫中文網,“七貓免費小說”等網絡文學作品網站、APP也相繼出現。從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2020年中國網絡文學發展報告》可以了解到,網絡文學市場及其創作隊伍規模均呈現顯著上升態勢。這一情況也使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體系不得不更加健全。同時,《報告》還提到,中國城市青少年上網人數已達到95.5萬人,農村是94.09萬人。同時,隨著手機、電話手表等智能終端設備正在未成年人群中快速普及,未成年人無需借助臺式計算機、便攜筆記本等網絡文學創作工具,僅需一臺手機甚至一只智能手表便可以從事網絡文學創作。有鑒于此,網絡文學作品創作者亦呈年輕化趨勢,1990、1995年之后出生的創作者在網絡文學創作中早已占了一半以上,2000、2010年之后出生的創作者開始大量涉足網絡文學創作這一領域。從這里可以發現,未成年創作者較成年創作者更容易因法律意識淡薄而出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被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現象。網絡文學作品的侵權成本較傳統文學作品低,消耗時間少,技術難度低并且方便快捷,相應的,就是維權成本高、耗時長、維權困難。一方面,網絡文學版權的侵害會損害作者的人格,另一方面一些域網以“注冊賬號即可‘免費閱讀付費作品’‘免費送書到家’”等名義非法收集個人信息并以此變現,對社會的危害性極大。針對這種情況,加強網絡文學作品的法律保護很有必要。綜上可得,我國當今的民事、行政手段具有局限性。由于民法側重于對被侵權人的權利救濟,若是僅存在相對少數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基于刑法謙抑性的原則,本該由民法根據公平原則等理念以提供相關救濟即可。同樣,行政法側重于對社會管理秩序的維持,其相較于刑法而言,并不是對犯罪人科處具有報應色彩的刑罰,而是通過較輕的、行為人一般能夠承擔得起的行政處罰來管理社會(尤其是管理著作權領域內的秩序)。但如上所言,時代的更迭與網絡環境的變化,導致文學作品著作權之侵犯隨著科技的便捷性而泛濫,以至于這類現象不再是少數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侵害了個體的著作權,還可能影響除被害人之外的其他權利人的利益,更有甚者,可能導致國內的文學創作環境萎縮以及難以與國際著作權保護的體系相銜接。眾所周知,刑法的任務是保護法益,由于民法只提供權利救濟、行政法無法通過行政處罰達到管控的目的,而大環境下行為人侵犯文學作品著作權下的風險權衡往往是“利大于弊”,因而要重視且加大這一方面的刑法保護研究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網絡版權保護工作在我國的開展,正在經歷一個摸索和逐步完善的動態過程。2020年《刑法》修正案第11條、第217條增加了“未征得表演者同意復制和發行錄有自己演出的錄音錄像制品”和“未征得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同意故意規避或損害權利人對自己演出的保護”兩種行為。既有侵犯著作權行為確實考量了網絡技術更迭背景下所產生的新型嚴重犯罪行為,起到了一定的利益平衡作用,對于打擊網絡版權侵權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罪名的變更和實務適用之間并不一定存在密切協調關系。如現在侵犯著作權新增加的第6種行為種類被稱為“技術措施條款”,它可以有效地解決著作權人網絡文學作品發布以收取部分費用的形式向讀者提供閱讀服務,犯罪人或者以租借平臺賬號等形式逃避平臺保護措施,或者以數據變更等形式把平臺相關軟件變成破解版讓他人下載。很顯然,這一侵犯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手段已經有別于傳統“傳播有形作品自身”,因此,即便是運用侵權法來保障網絡文學版權,在實踐中也無法回避某些認定、處理等問題。(二)網絡環境下文學作品抄襲認定的案件分析1.司法案例實踐中對網絡文學的抄襲認定我國著作權法尚未對“實質性相似”這一原則作出法律或實施細則上的規定,但各級人民法院對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審理,已默認這一原則,即“著作權侵權判定的一般原則是:兩作品實質性相似+接觸+沒有抗辯理由=侵權成立。”在此,結合中國《著作權法》各修改階段,針對不同時段內典型司法案例進行分析,分析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認定作品抄襲問題上的具體評判發方法及評判標準,并且討論了其方法在網絡文學作品中的適用性王志剛,度冉.大數據時代網絡文學版權保護的新問題及其規制[J].科技與出版,2018(11):26-31.王志剛,度冉.大數據時代網絡文學版權保護的新問題及其規制[J].科技與出版,2018(11):26-31.圖3.12000年以前司法實踐的抄襲認定案例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2000年之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審判,多是從《著作權法》、《民法通則》等方面來進行,并著重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關于抄襲的界定,主要是指“侵占他人作品,并以自己的名義公開發表”但是,關于抄襲行為的認定,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且也存在一些問題。圖3.22001-2009年司法實踐的抄襲認定案例在這一階段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文學作品的侵權行為有如下特征:第一,比較清楚地區別了作品的思想和表現形式。其次,在這一階段,法庭的判決側重于對書面著作的創造性的認識。第三,在這一階段,對作品的實質相似性的認定應該重視“量”的數量和“質”的內涵。從整體上看,現階段司法實踐是對抄襲侵權案件進行處理,更清楚地劃分了作品間的思想和表現,確定了獨創性,但是對實質性的類似進行分析時,仍然沒有統一的標準。圖3.32010-2019年司法實踐的抄襲認定案例從2010年至今,法院在處理文學作品侵權的時候,主要是根據《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并結合《侵權責任法》中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提出了一種新的觀點。這一時期的司法判決在觀念和表現上有較多的區別,第二,在實質上的類比上表現得更加詳盡袁秀佳.論數字時代玄幻小說的書寫與傳播[D].浙江大學,2018.。在這一階段,各法院在認定作品抄襲問題上的側重點和方法不盡相同。有些法院注重“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有些法院采用“抽象-過濾-比較”袁秀佳.論數字時代玄幻小說的書寫與傳播[D].浙江大學,2018.2.網絡文學中“融梗”行為案例分析從著作權法的角度看,“融梗”是將別人的作品中的一段情節復制到自己的作品中,如果重復的次數太多,或者故事的發展鏈條太過明確,就會被認為是侵權。但是,版權法學界對“融梗”概念的界定比較含糊,“融梗”行為是否屬于侵權,眾說紛紜,難以判定。關于“融梗”的爭議很大,比如晉江文學城的一本名為《魔道祖師》的書,就被讀者們認為是《刀龍傳說》、《霹靂劍蹤》這兩本書的一部分,甚至還有人用類似的梗做了一個調色板。在周浩暉起訴于正的《美人制造》一案中,原告辯稱,《美人制造》抄襲了《邪惡催眠師》的劇情,但法院認定,《美人制造》的一些情節是從《邪惡催眠師》的情節中復制的,但這是版權法所允許的,并不足以構成侵權王志剛.媒體充裕視角下網絡文學抄襲治理研究[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57(05):140-149.。2019年,影片《少年的你》熱映,有人指出,原作長篇小說《少年的你,如此美麗》是日本作家東野圭吾《白夜行》和《嫌疑人X的獻身》的融梗之作,網友們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有人認為原作為東野圭吾的摹本,內容包括校園霸凌劇情等、男,女主同生、批評教育問題,等等,到處都是東野圭吾的影子;有人認為,“融梗”是網民們找不到直接抄襲的證據,想要擴大輿論的影響,所以才想出來的,類似的劇情或許可以被參考,但也不能將其歸類為“抄襲”王志剛.媒體充裕視角下網絡文學抄襲治理研究[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57(05):140-149.3.網絡文學抄襲的平臺標準與法律標準差異的案例分析當前,大多數網絡文學平臺對抄襲的認定各有規則,每個平臺的標準也不盡相同,比如晉江文學城就規定雷同字數在1000字以上為借鑒過度,瀟湘書院要求復制粘貼少于全文10%,均算合理參考。從各大網站對抄襲的處理結果來看,有一些是智能寫作軟件通過揉碎和拼湊來避免網站平臺技術審查措施的“作品”,有的采用融梗,抄人設,抄劇情等繁復抄襲手段進行抄襲,這已超出常規軟件靠文字比對來進行鑒別的技術手段。可見,目前網絡平臺的防抄襲機制還不能滿足目前的多元化需求。從平臺的觀點來看,目前大部分的網絡文學平臺都在完善防抄襲的制度,但是對作品的保護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尤其是一些小型的網絡平臺,目前還沒有正式的、有效的審查和檢測手段,有些人只需要注冊一個賬號就可以發表,并且侵權的費用很低。另外,雖然對網絡文學平臺的盜版行為有一定的規范和檢驗,但是,作為一個市場中的主要參與者,由于自身的市場利益,盜版等侵權行為也會讓平臺成為其中的一部分。而且,對網絡平臺的審核是自己制定的,這就給了平臺“包庇”盜版的機會,就算有人被舉報剽竊,也有可能被平臺頂著輿論的壓力,將一些大IP捆綁銷售,然后授權制片人進行二次創作,這顯然是不符合版權法的社會價值的。在網絡平臺上有這樣的規范,但是在現有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能夠很好的規范網絡文學作品的剽竊行為。最近,網絡上出現了不少關于抄襲的例子,比如《楚喬傳》的原著《特工皇妃楚喬傳》,就是《九州·斛珠夫人》的抄襲,被原作者告上了法庭,最終,一審法院認定,這是一起侵權事件。原作品《錦繡未央》《庶女有毒》被控抄襲200余篇,法庭認定為侵權行為周子洋.IP改編熱下的網絡文學版權糾紛研究周子洋.IP改編熱下的網絡文學版權糾紛研究——以《錦繡未央》原著《庶女有毒》為例[J].傳播與版權,2017(06):192-194.(三)我國文學作品著作權刑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1.侵權證據收集困難網絡著作權因其虛擬性給司法實踐帶來取證困難。網絡著作權案件證據多以電子形式出現,存儲在多種電子介質之中,呈不穩定性。如:可以很容易地截獲、修改或剪輯、刪去不留下任何痕跡。這樣就使網絡著作權人在確認證據真實性的同時難以保全證據,增加取證人重新取證層面上的困難,造成不能舉證證明侵權事實的情況屢見不鮮,從而使案件遭到法院拒絕或者申請撤回訴訟。2.侵權損害認定困難網絡傳播與傳統媒體發行率、著作權人利益等休戚相關,衡量權利人有無受損應綜合考慮作品在網絡上公布前、中、后作者所獲得的經濟利益等因素。但網絡文學作品著作侵權案件認定損害賠償金額時,應綜合考慮其創作成本、發行情況、收入情況和網站點擊率情況,難以形成統一標準,因此易造成賠償標準的不一致。所以,網絡文學作品的侵權責任法定賠償標準尚不完善,對其進行具體的確定也有一定難度。3.“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要件無法順應時代要求我國刑法于1997年發布,當時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對互聯網、計算機等智能產品接觸較少并且對未來科技發展沒有較為合理的預判。針對這種情況,現行的侵犯著作權是按照當時侵犯傳統文學作品為主干進行設定的,已經不適合網絡文學作品快速發展的時代并且他人侵犯著作權大多已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獵奇、排斥收費作品等非營利手段。因而,過分強調將“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要件,這里就導致需要分析是否犯有侵犯著作權罪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也就是說排除了行為人具有營利目的,則會立刻排除犯罪的成立將客觀存在的社會危害性置之不顧。4.輕刑適用普遍法院審理有關案件時會以行為人是否主動供述罪行,悔罪態度端正與否以及社會危害性大與否等為定罪標準,而前期往往僅在乎行為人營利數額而忽視或者貶低了這種非法行為所產生的后續及衍生危害性,輕刑運用廣泛且處罰力度不大,未能發揮相應警示作用,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部分人為謀取利益而鋌而走險的行為。最具代表性的就是2008年起點中文網狀告福建云霄閣網侵權一案,在這一案例中,云霄閣網站的兩位負責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非法復制、散布《起點中文》擁有著作權的1339部網絡文學原創作品,并從網站上獲取7-80,000元的盈利。兩人均被判處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并分別處以十萬元的罰金。同時在2017年也有這樣的一個案例,17k小說網起訴新筆趣閣網運營人唐某龍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復制、傳播了675本17k網站文字作品且非法獲得1.3萬元。最終的審判結果為,唐某龍被判刑1年、緩刑2年,罰金3萬元。透過這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受到著作權侵害的網絡文學作品雖然數量龐大,但是懲罰力度卻很弱,而且更加注重罰金刑。但近年來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侵權事件只增不減,卻未得到合理定罪或懲罰,一方面是由于輕刑的廣泛適用,甚至有些人存在“只要繳納足夠罰金,便可為所欲為”的錯誤認識,若繼續縱容這一現象出現則會給社會與民眾帶來不堪設想的危害。鑒于此,在我國取締輕刑濫用已迫在眉睫。三、我國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刑法保護的完善建議(一)增加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目前《刑法》中有關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法律規定只涉及侵權,而且與《著作權法》的銜接較差,《刑法》第217條規定了6項侵權,《著作權法》中列出了8項,其中一些行為的涵義界定不明確,這也無形中增加了著作權者的維權難度。法律更新速度慢,至今為止我國沒有一部比較全面系統的有關網絡作品著作權的法律,對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范圍不全面致使我國在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區域內存在著大片法律空白,一些侵權犯法人員在法外之地牟取高額利益。我國應加大力度進行著作權相關行業和領域的立法調研,在5G快速發展的時代里加快建設不同于側重保護傳統文學著作權的刑法體系,完善合理使用的司法裁判規則。由于侵犯著作權罪這一概念本身足以囊括所有侵犯著作權且具備刑事違法性的行為,因而另設新罪并不符合法安定性的要求,可以相應地在已有的六類行為類型下增設“行為的兜底條款”,進而容納以往未被相應規定于刑法中的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二)保護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有關制度、標準的健全和完善1.侵權取證制度的健全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侵權的證據主要集中在文字領域,因此可推論網絡著作權侵權證據存在無形性與脆弱性的性質,并且易受電子技術沖擊,易偽造,篡改而不留痕。當前,網絡文學作品版權侵權證據難以獲得,制約了其具體實施。在互聯網技術日趨成熟的今天,面對互聯網版權侵權證據形式單一、取證困難的現實,應當借鑒外國先進立法經驗以填補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之缺失。例如,從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可以了解到,在評判電子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時,應當考慮到產生、存儲或傳輸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以及維護資料完整性。2.完善定罪標準從《刑法》第217條可以看出,侵犯著作權的入罪標準已足夠定義多數傳統侵犯著作權罪,但是Z世代更多受到數字信息技術的沖擊,在侵犯著作權時多采用高科技手段。同時也需要注意到,“為了盈利”這一主觀要件已不能代表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受到侵害這一主觀原因,侵權人出于非營利目的卻給社會和個人帶來了不可低估的危害,盡管部分個人、平臺從表面上看并沒有盈利這一客觀事實,但是即使如此,發展之大也沒有因有無違法所得就否定了著作權人權利受到侵害。甚至會將宣傳暴力和淫穢內容摻雜于侵權行為之中。針對這一問題,我國可借鑒德國運行比較成熟的法律條例,決定了不論侵權人是否為了丑化他人、宣泄情感或者為了牟利不經權利人授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均構成犯罪,只要具有侵害著作權的主觀故意,毋寧說可把“牟利”僅僅與借助于違法所得實施的犯罪行為相對應,即只要能確定具有相應違法所得金額,則本可推定具有“牟利”;至于“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即使不具有這種嚴重情節,也只要具有故意也可構成犯罪,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于同一類行為所確定的危害性是否具有相當性來解釋“嚴重情節”是否具有危害性。與此同時,不管是“違法所得數額巨大”,還是“具有其他重大情節”,除了這些以外,還應該結合社會發展中一般觀念對于“侵權”的具體理解,以網絡文學作品的非法傳播量,侵權人的網絡傳播能力以及其影響力,侵權內容惡劣性為考量標準來完善定罪標準。(三)加強與民法、民事訴訟法保護的銜接刑法的調整與保護呈現出范圍廣,打擊力度強,打擊面寬等特點。而民法奉行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綠色原則,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活動和民事訴訟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刑法只有加強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間的保護聯系,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法律體系才會更健全。1.強化管轄權的確定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加強我國的司法管轄權,應當從立法層面加強,在立法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網絡侵權的特點,合理利用現有的管轄制度,使之與我國的司法實踐經驗保持一致。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管轄原則,無論是在發生地點還是在發生時,都應歸入侵權范圍。考慮到網絡空間和時間的虛擬特性,不能在地理上具體認定侵權地點,有必要提高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管轄標準。既要利于當事人識別和查找,又要注意要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并及時受理。厘清執行被訴侵權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和其他設備的位置如何認定,確保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管轄地能夠具體更好地認定和執行。2.侵權賠償制度的完善傳統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種類較多,但全部賠償原則就是侵權行為人因自己的行為而給受害人帶來的真正損失應承擔全部責任,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都在全部責任之列。由于全部賠償原則作為民事賠償責任所應堅持的基本原則而處于民事賠償責任原則研究范圍的核心位置。基于本次研究的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來看,其范圍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的從屬地位,應嚴格侵權賠償的適用規則并遵循各種賠償原則同時,由于知識產權的主觀屬性、交易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價值評估的缺乏,使得網絡版權的權利人遭受了不可估量的損失。有鑒于此,應對賠償的總體原則進行適當的調整和完善。法定補償是指在法庭不能確定受害人的真實損失和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或者直接請求以法定最低賠償額來補償的時候,由法律規定來決定。在版權侵權損害后,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準確地計算侵權損害的情況下,采用法定補償原則是比較合理的,但應當綜合考慮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及影響范圍以及后果,只有在所有賠償原則都適用于存在缺陷的案件中才能成立。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賠償金額難以確定的,可考慮采用法庭裁量的方式。以被害人所受損害結果,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以及侵權具體情節為案件事實根據,并在堅持民事基本原則前提下,運用客觀公正的態度對案件進行合理裁判,從而使得網絡文學作品著者利益能夠得到適當保障。面對瞬息萬變的網絡信息技術,不斷有新的問題出現,對傳統法律規定也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質疑與挑戰。為適應科技發展的需要,網絡文學著作權法律保護制度也應緊跟時代步伐,日臻完善。必須對我國網絡環境中網絡文學著作權立法環境進行分析,對每一個“網民”權利予以保障,但也應根據網絡特點進行合理調整以維護著作者權利。同時借鑒國外先進著作權立法經驗,通過學習他國關于著作權相關案例的方式,來完善我國相關立法制度。結語總之,網絡文學是網絡時代的產物,它已經不再是人們閑暇時的一種娛樂方式,它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不過,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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