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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SO11452-2:2019中文版道路車輛—窄帶輻射電磁能抗擾度第2部分:吸波暗室法前言本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發布,為ISO11452系列道路車輛電磁兼容抗擾度標準的第2部分,于2019年正式實施。中文版參照國際標準原文進行精準翻譯、技術校準,確保所有技術內容、試驗要求與國際版本完全一致,同時結合我國道路車輛行業的技術規范、測試實踐和使用習慣,優化表述方式,使其更符合國內檢測機構、車企及零部件企業的應用需求。本標準規定了道路車輛(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及相關專用車輛)及其電子電氣組件在吸波暗室環境下,承受窄帶輻射電磁能抗擾度試驗的方法、試驗設備、試驗程序、試驗嚴酷度及試驗結果評定等相關要求。其核心目的是模擬車輛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窄帶輻射電磁干擾(如廣播電臺、電視發射臺、雷達、移動通信基站等產生的電磁信號),檢測車輛及電子電氣組件的抗干擾能力,確保其在該類電磁環境下仍能正常工作,保障車輛行駛安全、電氣系統穩定及駕乘人員舒適性。本標準適用于道路車輛整車、車輛電子電氣組件(如車載導航系統、發動機控制系統、車身控制系統、安全氣囊控制系統、車載娛樂系統等)的窄帶輻射電磁能抗擾度測試,可作為產品設計驗證、生產質量控制、合格評定、第三方檢測及產品認證的依據。本標準的實施,有助于統一我國道路車輛窄帶輻射抗擾度的測試方法,提升車輛電子電氣系統的可靠性和電磁兼容性,推動我國道路車輛行業與國際標準接軌,促進國際貿易中產品的互認。本標準為ISO11452系列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與ISO11452-1(大電流注入法)、ISO11452-3(橫電磁波傳輸室法)等其他部分相互補充,共同構成道路車輛窄帶輻射電磁能抗擾度測試的完整標準體系,用戶可根據受試樣品的類型、尺寸及測試需求,選擇合適的試驗方法。1范圍本部分規定了采用吸波暗室法進行道路車輛及車輛電子電氣組件窄帶輻射電磁能抗擾度試驗的標準程序、技術要求及相關準則,用于確定受試樣品在窄帶輻射電磁能作用下的抗干擾能力,評估其在規定電磁環境下的性能穩定性和功能完整性。本標準適用于道路車輛整車、車輛電子電氣組件(包括單獨供應的組件和安裝在車輛上的組件),涵蓋各類乘用車、商用車、特種作業車輛及電動車輛(含混合動力車輛、純電動車輛、燃料電池車輛)的相關電子電氣系統。受試樣品可分為整車、車載電子模塊、傳感器、執行器、線束等,不同類型樣品的試驗要求可根據其安裝位置、功能特性及實際使用場景進行適當調整,但需符合本標準的核心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的吸波暗室法,主要適用于測試頻率范圍為80MHz~6GHz的窄帶輻射電磁能抗擾度,試驗過程中通過吸波暗室提供純凈的電磁環境,避免外界電磁干擾對試驗結果的影響,確保測試數據的準確性和重復性。本標準不涉及寬帶輻射電磁能抗擾度測試、傳導電磁抗擾度測試,相關測試要求可參照ISO11452系列其他標準或IEC61000系列相關標準。本標準的試驗方法可根據試驗目的分為兩類:一是設計驗證試驗,用于評估車輛及電子電氣組件設計方案的電磁兼容性,暴露設計缺陷,為產品優化提供依據;二是質量控制試驗,用于批量生產過程中產品的一致性檢驗,確保產品符合相關電磁兼容要求。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ISO11452-1:2019道路車輛—窄帶輻射電磁能抗擾度第1部分:大電流注入法,該文件規定了采用大電流注入法進行車輛電子電氣組件窄帶輻射抗擾度測試的方法,與本部分共同構成車輛窄帶輻射抗擾度測試體系,可作為不同類型樣品測試方法的補充。ISO10605:2008道路車輛—電子電氣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該文件規定了道路車輛電子電氣設備電磁兼容性的通用要求,包括輻射騷擾、傳導騷擾及抗擾度的基本準則,為本標準試驗參數的選擇、試驗結果的評定提供基礎依據。IEC61000-4-3:2010電磁兼容性(EMC)—第4-3部分:試驗和測量技術—輻射電磁抗擾度試驗,該文件規定了通用電子電氣設備輻射電磁抗擾度的試驗方法,為本標準吸波暗室的性能要求、試驗設備的技術參數提供參考。IEC61000-4-20:2010電磁兼容性(EMC)—第4-20部分:試驗和測量技術—橫電磁波傳輸室(TEM室)和吉赫茲橫電磁波傳輸室(GTEM室),該文件規定了橫電磁波傳輸室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可作為吸波暗室性能驗證的輔助參考。GB/T21437.2-2008道路車輛電氣及電子設備的電磁兼容性第2部分:抗擾度試驗,該國家標準等效采用ISO11452系列相關標準,與本標準技術內容保持一致,可作為國內試驗實施、產品認證的輔助依據。ISO6469-3:2018電動車輛安全要求第3部分:電動車輛的電磁兼容性,該文件規定了電動車輛電磁兼容性的特殊要求,為本標準在電動車輛測試中的應用提供補充。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同時參考ISO10605:2008、IEC61000-4-3:2010中的相關定義,確保術語的統一性、準確性和專業性,貼合道路車輛電磁兼容測試的行業特點。3.1窄帶輻射電磁能:指頻率范圍較窄(相對帶寬通常小于1%)的輻射電磁信號,其頻率固定或在小范圍內可調,主要來源于廣播電臺、電視發射臺、雷達、移動通信基站、衛星通信設備等電磁輻射源,是車輛實際使用過程中常見的電磁干擾形式。3.2吸波暗室:指由金屬屏蔽體和吸波材料組成的封閉空間,能夠有效吸收入射的電磁波,減少電磁波的反射和散射,提供一個接近理想“自由空間”的純凈電磁環境,用于開展輻射電磁抗擾度和輻射電磁騷擾測試,其核心性能指標包括屏蔽效能、吸波材料反射損耗等。3.3受試樣品(EUT):指被測試的道路車輛整車、車輛電子電氣組件、傳感器、執行器或線束等,包括其自身的電源供應裝置、連接線纜及相關附件,試驗過程中需保持其正常工作狀態。3.4輻射場強:指受試樣品所在位置處,窄帶輻射電磁能的電場強度或磁場強度的有效值,是衡量試驗嚴酷度的核心參數之一,單位通常為V/m(電場強度)或A/m(磁場強度)。3.5抗擾度:指受試樣品在受到窄帶輻射電磁能干擾時,仍能保持其規定功能正常運行,不發生性能退化、功能異常或損壞的能力,是評估車輛電子電氣系統可靠性的重要指標。3.6試驗場地:指開展吸波暗室法試驗的場所,即吸波暗室內部的測試區域,需滿足本標準規定的尺寸、屏蔽效能、吸波性能等要求,確保試驗的準確性和重復性。3.7輻射天線:指用于產生窄帶輻射電磁能的天線裝置,其類型、極化方式、安裝位置需根據試驗頻率范圍和試驗要求確定,確保能夠在受試樣品周圍產生均勻、穩定的輻射場。3.8場強監測天線:指用于監測吸波暗室測試區域內輻射場強大小、均勻性及穩定性的天線,與場強測量儀器配合使用,確保試驗過程中場強符合規定要求。3.9功能判據:指用于判斷受試樣品在試驗過程中及試驗后功能是否正常的標準,根據受試樣品的類型和功能特性確定,包括正常工作、性能退化允許范圍、無永久性損壞等要求。3.10掃頻試驗:指在規定的頻率范圍內,按照一定的掃頻速率,連續改變窄帶輻射電磁能的頻率,對受試樣品進行抗擾度測試的方式,用于檢測樣品在不同頻率點的抗干擾能力。4試驗設備與場地4.1吸波暗室吸波暗室是本試驗的核心場地,其設計、結構及性能需符合本標準及IEC61000-4-3:2010的相關要求,確保能夠提供純凈、穩定的電磁環境,避免外界電磁干擾和內部電磁波反射對試驗結果的影響。吸波暗室應采用金屬屏蔽體構建,屏蔽體的屏蔽效能在試驗頻率范圍內應不低于80dB,防止外界電磁信號進入暗室,同時防止暗室內的試驗信號泄漏。暗室內部的墻面、天花板及地面應全部鋪設吸波材料,吸波材料的選擇應根據試驗頻率范圍確定,通常采用復合吸波材料(錐形含碳海綿吸波材料粘貼在鐵氧體上),在80MHz~6GHz頻率范圍內,吸波材料的反射損耗應不低于15dB,確保能夠有效吸收入射的電磁波,減少反射干擾。暗室的尺寸應根據受試樣品的大小確定,整車試驗暗室的長度應不小于15m,寬度不小于10m,高度不小于5m;組件試驗暗室的尺寸可根據組件大小適當減小,但需保證輻射場的均勻性。吸波暗室內應設置測試區域,測試區域的場強均勻性應滿足:在受試樣品周圍0.5m×0.5m×0.5m的空間范圍內,場強的變化不超過±3dB,確保受試樣品各部位受到均勻的輻射電磁干擾。暗室內應配備通風系統、照明系統及溫度調節裝置,試驗過程中暗室內的環境溫度應保持在23℃±5℃,相對濕度為45%~75%,通風良好,避免溫度、濕度變化影響受試樣品的性能和試驗結果。吸波暗室應定期進行性能驗證,驗證周期不超過12個月,驗證內容包括屏蔽效能、吸波材料反射損耗、測試區域場強均勻性等,驗證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相關規定,驗證結果應記錄存檔,確保暗室性能符合試驗要求。4.2輻射電磁能發生系統輻射電磁能發生系統用于產生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窄帶輻射電磁信號,主要包括信號發生器、功率放大器、輻射天線及天線支架等,各設備的性能需滿足以下要求。信號發生器應能夠產生頻率范圍為80MHz~6GHz的窄帶信號,頻率調節精度不低于±1%,輸出信號的幅度穩定,諧波失真不大于-40dB,能夠實現連續波(CW)輸出,支持掃頻試驗和固定頻率試驗,掃頻速率可在0.1GHz/min~1GHz/min范圍內調節,滿足不同試驗場景的需求。功率放大器的輸出功率應根據試驗場強要求確定,在試驗頻率范圍內,放大器的輸出功率應足夠大,確保經過輻射天線輻射后,測試區域內的場強能夠達到規定的嚴酷度等級,放大器的帶寬應覆蓋80MHz~6GHz,增益穩定,線性度良好,諧波失真不大于-30dB,避免放大器自身產生的干擾影響試驗結果。輻射天線的類型應根據試驗頻率范圍選擇,80MHz~1GHz頻率范圍內可采用雙錐天線、對數周期天線,1GHz~6GHz頻率范圍內可采用喇叭天線,天線的極化方式應包括垂直極化和水平極化,能夠根據試驗要求切換,天線的增益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確保輻射場的強度和均勻性。天線支架應具有足夠的剛性和調節功能,能夠調節天線的高度、角度和位置,確保天線與受試樣品之間的距離符合規定要求,通常天線與受試樣品的水平距離不小于3m。4.3場強測量系統場強測量系統用于監測和記錄測試區域內的輻射場強大小、均勻性及穩定性,確保試驗過程中場強符合規定的嚴酷度等級,主要包括場強監測天線、場強分析儀、數據采集器及相關軟件等,其精度等級應不低于0.5級,確保測量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場強監測天線應與試驗頻率范圍相匹配,其頻率響應特性良好,在80MHz~6GHz頻率范圍內,天線系數已知且校準合格,能夠準確接收測試區域內的電磁信號,監測天線的極化方式應與輻射天線的極化方式一致,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場強分析儀應能夠準確測量電場強度的有效值,測量范圍為1V/m~1000V/m,測量精度不低于±2dB,能夠實時顯示場強數據,并支持數據記錄和分析。數據采集器應能夠同步采集場強測量數據、受試樣品的工作狀態數據,采樣頻率應不低于試驗信號最高頻率的10倍,確保能夠完整記錄試驗過程中的場強變化和樣品狀態變化。數據分析軟件應能夠對采集的數據進行處理、分析,生成場強-時間曲線、場強-頻率曲線等,便于試驗結果的評定和追溯。場強測量系統應定期進行校準,校準周期不超過12個月,校準方法應符合IEC61000-4-3:2010中的相關規定,校準證書應妥善保存。4.4受試樣品支撐與連接設備受試樣品支撐設備用于固定受試樣品,確保樣品在試驗過程中保持穩定,其設計應符合受試樣品的安裝要求,且不影響測試區域的輻射場分布。整車試驗時,應采用絕緣支撐裝置,支撐裝置的材料應采用低介電常數、低導電率的材料(如塑料、橡膠),避免對輻射場產生干擾,支撐裝置的高度應根據試驗要求確定,通常使車輛的重心與測試區域的中心對齊。電子電氣組件試驗時,應采用專用夾具固定組件,夾具的材料同樣應采用低介電常數、低導電率的材料,夾具的結構應不影響組件的正常工作和輻射場的均勻性,確保組件的安裝方式與實際使用中的安裝方式一致。受試樣品的電源供應裝置應符合樣品的額定要求,電源輸出穩定,無電磁干擾,電源線纜應采用屏蔽線纜,避免線纜輻射或接收電磁信號,影響試驗結果。受試樣品與測試設備之間的連接線纜應盡量短,線纜的布置應模擬實際使用場景,避免線纜過長或布置不當導致的電磁耦合干擾,必要時可采用屏蔽線纜或加裝濾波器,減少線纜對試驗的影響。同時,應配備受試樣品的監控設備,用于實時監測樣品在試驗過程中的工作狀態、功能表現,及時發現樣品的異常情況。5試驗準備5.1受試樣品的準備受試樣品應按照相關產品規范和試驗計劃的要求進行預處理,預處理條件應模擬樣品的實際貯存、運輸或使用環境,如溫度、濕度、電源狀態等,預處理時間應足夠長,確保樣品達到穩定工作狀態,通常預處理時間不小于24小時。預處理結束后,應對樣品進行全面的外觀檢查和功能測試,記錄樣品的初始狀態。外觀檢查應包括樣品的外殼是否完好、無破損、無變形,零部件是否齊全、無松動,連接線纜是否完好、無破損,標識是否清晰、完整。功能測試應按照樣品的技術規范,測試其各項功能是否正常,如車輛整車應測試發動機啟動、制動、轉向、燈光、車載電子系統等功能;電子電氣組件應測試其輸入輸出參數、控制功能、通信功能等,測試數據應詳細記錄,作為試驗后性能對比的依據。受試樣品的數量應根據試驗目的和相關規范確定,通常至少為3件,批量生產的質量控制試驗可根據批量大小適當調整樣品數量。若樣品為整車,可根據試驗需求選擇1輛整車進行試驗,但需確保整車的狀態符合相關要求。受試樣品的安裝方向、連接方式應與實際使用中的狀態一致,確保試驗結果能夠真實反映樣品的實際抗干擾能力。對于電動車輛或混合動力車輛,試驗前應確保其動力電池處于正常狀態,電源系統工作穩定,按照相關安全規范進行操作,避免試驗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同時,應根據樣品的特性,設置合理的功能判據,明確樣品在試驗過程中及試驗后功能正常的判定標準,功能判據應經試驗雙方確認,作為試驗結果評定的依據。5.2試驗設備的檢查與調試試驗前應全面檢查試驗設備的性能狀態,確保設備能夠正常運行,滿足試驗要求。首先檢查吸波暗室的性能,確認暗室的屏蔽效能、吸波材料反射損耗、測試區域場強均勻性等符合本標準要求,暗室內無雜物、無干擾源,通風、照明、溫度調節系統工作正常。檢查輻射電磁能發生系統,確認信號發生器、功率放大器、輻射天線等設備工作正常,信號發生器的頻率、幅度設置準確,功率放大器的輸出功率穩定,輻射天線的安裝牢固、位置正確,極化方式符合試驗要求。檢查場強測量系統,確認場強監測天線、場強分析儀、數據采集器等設備校準合格,連接可靠,測量精度符合要求,數據記錄和分析功能正常。根據試驗嚴酷度等級的要求,調試試驗設備的參數,設定輻射場強、試驗頻率范圍、掃頻速率、試驗時間等參數。通過空載試驗驗證測試區域內的場強均勻性和穩定性,在受試樣品安裝位置周圍的測試區域內,選取至少5個監測點,測量各點的場強值,確保場強變化不超過±3dB,場強值與設定值的偏差不超過±10%,若不符合要求,應調整天線位置、功率放大器輸出功率等參數,直至滿足要求。調試受試樣品的支撐與連接設備,確保樣品安裝牢固、穩定,連接線纜布置合理,無松動、無破損,樣品的電源供應穩定,監控設備工作正常,能夠實時監測樣品的工作狀態和功能表現。同時,檢查試驗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試驗人員、試驗設備及受試樣品的安全。5.3試驗環境的準備試驗環境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吸波暗室內的環境溫度應保持在23℃±5℃,相對濕度為45%~75%,大氣壓力為86kPa~106kPa,試驗過程中應保持環境參數穩定,避免溫度、濕度、大氣壓力的變化影響試驗結果。暗室內應保持清潔,無灰塵、無雜物,避免雜物影響輻射場的分布和樣品的正常工作。試驗場地周圍應無強電磁干擾源,如高壓線路、廣播發射臺、雷達站等,避免外界電磁干擾進入吸波暗室,影響試驗結果的準確性。試驗人員應穿戴無金屬飾品、無電磁干擾的衣物,避免攜帶手機、對講機等可能產生電磁干擾的設備進入暗室,試驗過程中人員的活動應盡量減少,避免影響測試區域的輻射場和樣品的工作狀態。試驗前應制定詳細的試驗計劃,明確試驗目的、試驗參數、受試樣品信息、功能判據、試驗步驟及安全注意事項,試驗計劃應經試驗雙方確認,確保試驗過程規范、有序進行。同時,準備好試驗記錄表格,用于記錄試驗過程中的相關數據、樣品狀態及異常情況。6試驗程序6.1試驗參數的確認試驗開始前,再次確認所有試驗參數的設置,包括試驗頻率范圍、輻射場強、掃頻速率、試驗時間、天線極化方式、受試樣品的工作狀態等,確保參數符合試驗計劃和本標準的要求。同時,啟動場強測量系統,進行零點校準,確保測量數據的準確性,記錄校準數據。對于掃頻試驗,應確認掃頻范圍、掃頻速率及掃頻次數,掃頻范圍通常為80MHz~6GHz,掃頻速率可根據試驗需求設定為0.1GHz/min~1GHz/min,掃頻次數至少為1次,若試驗要求更高,可增加掃頻次數。對于固定頻率試驗,應確認固定頻率點和試驗時間,固定頻率點應根據樣品的實際使用環境和潛在干擾源確定,試驗時間通常為10min/頻率點。確認受試樣品的功能判據,明確樣品在試驗過程中允許的性能退化范圍,以及判定樣品功能異常的標準,確保試驗過程中對樣品狀態的判斷準確、統一。同時,確認監控設備的工作狀態,確保能夠實時監測樣品的工作狀態、功能表現,及時記錄相關數據。6.2輻射電磁能抗擾度試驗的實施試驗開始后,首先啟動受試樣品,使其進入正常工作狀態,運行至少5min,確保樣品達到穩定工作狀態,記錄樣品的初始工作參數和功能狀態。然后啟動輻射電磁能發生系統,按照設定的參數產生窄帶輻射電磁信號,通過輻射天線向測試區域輻射,同時啟動場強測量系統,實時監測測試區域內的場強大小、均勻性及穩定性,確保場強始終保持在規定的范圍內,若場強出現異常,應及時調整設備參數,確保試驗正常進行。按照試驗計劃的要求,進行掃頻試驗或固定頻率試驗。掃頻試驗時,信號發生器按照設定的掃頻速率在規定的頻率范圍內連續掃頻,掃頻過程中,實時監測受試樣品的工作狀態和功能表現,記錄樣品在不同頻率點的反應,重點關注樣品是否出現功能異常、性能退化等情況。固定頻率試驗時,信號發生器在設定的固定頻率點持續輸出輻射電磁信號,試驗時間達到規定要求后,停止該頻率點的試驗,記錄樣品的狀態。試驗過程中,輻射天線的極化方式應按照試驗要求切換,通常先進行垂直極化試驗,再進行水平極化試驗,每種極化方式的試驗參數應保持一致,確保全面覆蓋樣品可能受到的電磁干擾場景。相鄰兩種極化方式的試驗之間,應停止輻射電磁信號,讓受試樣品恢復穩定工作狀態,恢復時間通常不小于5min。試驗過程中,應密切監測試驗設備的運行狀態和受試樣品的工作狀態,若發現設備故障、場強異常或樣品功能異常,應立即停止試驗,排查故障原因,記錄故障情況及處理措施,故障排除后,重新進行試驗。試驗過程中,應避免試驗人員進入測試區域,如需進入,應先停止輻射電磁信號,確保人員安全。6.3試驗后的樣品處理與測試試驗結束后,首先停止輻射電磁能發生系統和場強測量系統,保持受試樣品繼續運行至少10min,觀察樣品的工作狀態,記錄樣品的最終狀態。然后關閉受試樣品的電源,對樣品進行全面的外觀檢查和功能測試,外觀檢查的內容與試驗前一致,功能測試應按照試驗前的測試項目和方法進行,對比試驗前后的測試數據,評估樣品的性能變化。對于出現功能異常或性能退化的樣品,應詳細記錄異?,F象、出現的頻率點及試驗參數,分析異常原因,判斷樣品是否能夠恢復正常工作。若樣品出現永久性損壞,應記錄損壞部位、損壞程度,分析損壞原因。試驗后的樣品應妥善處理,根據試驗目的和樣品狀態,可用于進一步的測試、分析或報廢處理。6.4試驗過程的記錄試驗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相關信息,確保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記錄內容包括試驗日期、試驗人員、試驗單位、受試樣品的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廠家、數量、序列號等基本信息;試驗依據的標準、試驗計劃的編號;試驗設備的型號、校準狀態、參數設置(頻率范圍、輻射場強、掃頻速率、試驗時間、天線極化方式等)。同時,記錄吸波暗室的環境參數(溫度、濕度、大氣壓力);場強測量數據(各監測點的場強值、場強均勻性、穩定性等);受試樣品的初始狀態、試驗過程中的狀態變化、異常現象及處理措施;試驗后的外觀檢查結果、功能測試數據;試驗過程中出現的設備故障、故障原因及處理措施。試驗記錄應采用規范的表格形式,字跡清晰、數據準確,不得篡改或遺漏,試驗記錄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便于后續查閱、追溯和產品認證。同時,應保存試驗過程中的場強曲線、樣品狀態記錄等相關數據,作為試驗結果評定的依據。7試驗嚴酷度等級窄帶輻射電磁能抗擾度試驗的嚴酷度等級由輻射場強、試驗頻率范圍、試驗時間及掃頻速率四個參數共同確定,不同應用場景、不同類型的道路車輛及電子電氣組件,可選擇不同的嚴酷度等級,具體等級應根據樣品的實際使用環境、潛在電磁干擾源的強度及相關產品規范確定,也可參照ISO10605:2008、GB/T21437.2-2008等相關標準選擇。本標準規定的常見嚴酷度等級如下,適用于大多數道路車輛及電子電氣組件的測試:等級1:試驗頻率范圍80MHz~1GHz,輻射場強10V/m(rms),掃頻速率0.5GHz/min,掃頻次數1次,垂直極化和水平極化各1次,試驗時間為掃頻全程;固定頻率試驗時,試驗時間10min/頻率點。該等級適用于城市道路行駛、電磁干擾較弱環境下的車輛及組件。等級2:試驗頻率范圍80MHz~2GHz,輻射場強20V/m(rms),掃頻速率0.5GHz/min,掃頻次數1次,垂直極化和水平極化各1次,試驗時間為掃頻全程;固定頻率試驗時,試驗時間10min/頻率點。該等級適用于一般公路行駛、電磁干擾中等環境下的車輛及組件。等級3:試驗頻率范圍80MHz~6GHz,輻射場強30V/m(rms),掃頻速率0.5GHz/min,掃頻次數2次,垂直極化和水平極化各2次,試驗時間為掃頻全程;固定頻率試驗時,試驗時間15min/頻率點。該等級適用于高速公路、靠近通信基站、雷達站等電磁干擾較強環境下的車輛及組件。等級4:試驗頻率范圍80MHz~6GHz,輻射場強100V/m(rms),掃頻速率0.3GHz/min,掃頻次數2次,垂直極化和水平極化各2次,試驗時間為掃頻全程;固定頻率試驗時,試驗時間20min/頻率點。該等級適用于特殊作業車輛(如警用車輛、軍用車輛)、靠近強電磁輻射源環境下的車輛及關鍵電子電氣組件(如安全氣囊控制系統、發動機控制系統)。對于電動車輛、混合動力車輛的高壓電子電氣組件(如動力電池管理系統、電機控制系統),可根據其功能重要性和實際使用環境,選擇更高的嚴酷度等級,輻射場強可提高至200V/m(rms),試驗時間可適當延長,具體要求可由試驗雙方協商確定,并在試驗計劃中明確。8試驗結果評定試驗結束后,結合試驗過程中的記錄、試驗后的外觀檢查結果和功能測試數據,按照本標準及相關產品規范的要求,對試驗結果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定,評定的核心是判斷受試樣品在規定的嚴酷度等級下,是否能夠保持其規定的功能正常運行,是否符合抗擾度要求。8.1評定依據試驗結果的評定依據主要包括:本標準的相關要求、試驗計劃中確定的功能判據、受試樣品的技術規范、相關產品標準(如ISO10605:2008、GB/T21437.2-2008)及試驗雙方確認的其他要求。評定過程中,應重點關注受試樣品在試驗過程中的狀態變化、試驗后的性能變化,以及是否出現永久性損壞。8.2評定內容8.2.1外觀檢查評定:檢查受試樣品的外殼是否有破損、變形、開裂,零部件是否有脫落、松動、損壞,連接線纜是否有破損、斷裂,標識是否清晰、完整。若樣品外觀無任何損壞,零部件齊全、無松動,連接線纜完好,則外觀檢查合格;若出現輕微破損但不影響樣品功能,且符合相關規范的允許偏差要求,可判定為外觀檢查合格;若出現嚴重破損、零部件脫落或損壞,影響樣品功能,則外觀檢查不合格。8.2.2功能性能評定:按照受試樣品的技術規范和試驗前的測試方法,對樣品的各項功能、性能進行測試,與試驗前的初始狀態和測試數據進行對比,評估樣品的性能變化。若樣品的各項功能正常,性能參數無明顯退化(性能變化在規定的允許范圍內),則功能性能評定合格;若樣品的功能出現異常,或性能參數明顯退化,無法滿足技術規范要求,則功能性能評定不合格;若樣品在試驗過程中出現功能異常,但試驗后能夠自行恢復正常,且性能參數無永久性退化,可根據功能判據判定為合格或需要進一步驗證。8.2.3異常情況評定:對于試驗過程中出現的樣品功能異常、性能退化或設備故障,應分析異常原因,判斷異常是否由窄帶輻射電磁能干擾引起,若異常是由干擾引起,且無法恢復或超出允許范圍,則判定為不合格;若異常是由設備故障、樣品安裝不當等非干擾因素引起,排除故障后重新試驗,若重新試驗無異常,則判定為合格。8.3結果判定綜合外觀檢查、功能性能評定及異常情況評定的結果,對受試樣品做出最終判定:a)若受試樣品在試驗過程中無功能異常、無性能退化,試驗后外觀完好,功能測試結果與試驗前一致,且符合相關規范和功能判據的要求,則判定樣品通過本次窄帶輻射電磁能抗擾度試驗。b)若受試樣品在試驗過程中出現功能異常、性能明顯退化,或試驗后出現永久性損壞、功能無法恢復正常,且不符合相關規范和功能判據的要求,則判定樣品未通過本次試驗。c)若受試樣品出現輕微外觀損壞或輕微性能退化,但不影響樣品的正常功能,且符合相關規范的允許偏差要求,可判定為合格;若對樣品的長期可靠性有影響,可要求進一步進行耐久性測試或驗證試驗,再做出最終判定。對于未通過試驗的樣品,應分析失敗原因,可能的原因包括樣品設計不合理、電磁屏蔽性能不足、濾波措施不完善、線纜布置不當、材料選擇不合適等,針對原因進行改進后,重新進行試驗,直至樣品通過試驗。9試驗報告試驗完成后,應編制詳細的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全面、準確、完整地反映試驗過程和試驗結果,具有有效性和權威性,可作為產品設計驗證、質量控制、合格評定及產品認證的依據。試驗報告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同時結合相關產品規范和試驗計劃,包含以下核心內容。9.1報告基本信息:包括報告標題(明確試驗依據的標準為ISO11452-2:2019中文版)、報告編號、試驗日期、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等。9.2受試樣品信息:包括樣品的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廠家、數量、序列號、生產日期、技術參數等基本信息;樣品的用途、安裝位置、實際使用環境等相關信息;樣品的預處理條件、初始狀態記錄(外觀、功能測試數據)等。9.3試驗目的與試驗計劃:說明試驗的目的(如設計驗證、質量控制、合格評定等);試驗依據的標準、試驗計劃的編號;試驗的嚴酷度等級(輻射場強、頻率范圍、試驗時間、掃頻速率等);受試樣品的功能判據;試驗的基本流程和步驟。9.4試驗設備信息:包括吸波暗室、輻射電磁能發生系統、場強測量系統、受試樣品支撐與連接設備等的型號、生產廠家、校準狀態、校準日期、技術參數等,說明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調試結果。9.5試驗過程描述:詳細記錄試驗的實施過程,包括試驗環境參數(溫度、濕度、大氣壓力);試驗參數的設置和確認過程;輻射電磁能的產生、場強的監測情況;受試樣品的工作狀態、試驗過程中的異?,F象及處理措施;試驗后的樣品處理過程等。9.6試驗數據記錄:包括場強測量數據(各監測點的場強值、場強均勻性、穩定性等);受試樣品試驗前后的功能測試數據、性能參數對比;試驗過程中的相關曲線(場強-時間曲線、場強-頻率曲線等);異常情況的詳細記錄及處理數據等。9.7試驗結果評定:明確試驗結果的評定依據;詳細描述外觀檢查、功能性能評定及異常情況評定的結果;做出樣品是否通過試驗的最終判定;對試驗結果進行分析和說明,包括樣品的抗干擾能力評估、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等。9.8附件:包括試驗記錄表格、場強測量曲線、樣品外觀照片、設備校準證書、試驗計劃、功能判據確認文件等相關附件,確保試驗報告的可追溯性。試驗報告應字跡清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加蓋試驗單位公章和試驗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的簽字,確保報告的有效性和權威性。試驗報告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通常不低于產品的使用壽命,便于后續查閱、追溯和產品認證。附錄A吸波暗室性能驗證方法A.1驗證目的吸波暗室性能驗證的目的是確保暗室的屏蔽效能、吸波材料反射損耗、測試區域場強均勻性等性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保證試驗結果的準確性和重復性,為試驗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驗證周期不超過12個月,若暗室發生維修、改造或長期停用后重新啟用,應重新進行性能驗證。A.2屏蔽效能驗證屏蔽效能驗證采用輻射法,測試頻率范圍為80MHz~6GHz,測試點選擇暗室屏蔽體的墻面、天花板、地面、門窗及電纜接口等關鍵部位,每個關鍵部位至少選擇3個測試點。將信號發生器、功率放大器及輻射天線放置在暗室外,產生規定強度的輻射電磁信號,將場強監測天線放置在暗室內對應測試點,測量暗室內的場強值;然后關閉暗室門,再次測量暗室內的場強值,計算屏蔽效能(屏蔽效能=暗室門開啟時的場強值-暗室門關閉時的場強值)。驗證要求:在80MHz~6GHz頻率范圍內,暗室屏蔽體的屏蔽效能應不低于80dB,每個測試點的屏蔽效能均應符合要求,若有測試點不符合要求,應排查屏蔽體的密封情況、吸波材料的安裝情況等,修復后重新驗證。A.3吸波材料反射損耗驗證吸波材料反射損耗驗證采用弓形法,測試頻率范圍為80MHz~6GHz,測試點選擇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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