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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技術標準DBJ50/T-378-2021主編單位:重慶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重慶嘛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渝建標〔2021〕3號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發布《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現批準《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技術標準》為我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號為DBJ50/T-378-2021,自2021年4月1本標準由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重慶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解釋。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前言根據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下達2020年度重慶市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立項計劃(第一批)的通知》(渝建標〔2020~31號〕文件要求,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工程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家標準,并在廣泛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討論、修改、充實,制定了本標準。本標準由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重慶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本標準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收集資料,總結經驗,并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重慶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重慶市渝北區余松西路155號兩江春城春璽苑4棟,郵編:401122,電話傳真網址:http://www.jsfzzx,com),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主編單位:重慶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重慶嘛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參編單位:中機中聯工程有限公司重慶科逸裝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融住房服務(重慶)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市建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重慶現代建筑產業發展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郭唐勇陳擁軍李玉潔趙輝楊修明陳杰王永超王金偉黃倫熊昌榮薛尚鈴劉健郭長春余周雷丹妮毛偉楊文杰谷軍黃沁張智強陽東李懷玉陳忠義袁瑋黃龍飛王天玉李讓恩艾治學田曉季唐亞飛曾鵬龔舒張清李青峰陳珉和董學偉何介川劉長兵周曉菡劉婷張浩楠李昌彬朱文瑞王國俊主要審查人:段曉丹湯啟明龔文璞鐘勇張勇陽邵春劉宏斌 12術語 23基本規定 34評估與策劃 54.1一般規定 54.2改造評估 64.3改造策劃 5場地與建筑 5.1一般規定 5.2場地 5.3套型與套內功能空間 5.4室內公共空間 5.5室內環境 5.6室內裝修 205.7外立面 22 236.1一般規定 236.2場地與地基基礎 236.3上部結構 246.4結構材料 257建筑設備 277.1一般規定 277.2給水排水 27 297.4供暖、通風及空調 7.5智能化 32 9施工與驗收 359.1一般規定 9.2建筑改造 369.3結構改造 9.4設備設施改造 9.5施工安全與綠色施工 419.6工程驗收 4310運行維護 4610.1一般規定 4610.2日常維護維修 4610.3特定維護維修 47附錄A套型內各功能空間基本裝修要求 49本標準用詞說明 51引用標準名錄 52條文說明 551Generalprovisions 2Terms 23Basicrequirements 34Assessmentandplanning 54.1Generalrequirements 54.2Retrofitingassessment 64.3Retrofitingplanning 5Siteandconstruction 5.1Generalrequirements 5.3Dwellingunitandspaceswithinthedwellingunit 5.4Indoorpublicspace 5.5Interiorenvironment 5.6Interiordecoration 205.7Facade 22 236.1Generalrequirements 236.2Site,subsoilandFoundation 236.3Superstructure 246.4Structurematerials 257Buildingequipment 277.1Generalrequirements 277.2Watersupplyanddrainage 277.3Electric 297.4Heating,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 7.5Buildingautomationsystem 328Fireprotection 9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 359.1Generalrequirements 9.2Buildingretrofitting 369.3Constructureretrofitting 9.4Equipmentretrofitting 9.5Constructionsafetyandgreenconstruction 419.6Engineeringacceptance 4310Operationandmaintenance 4610.1Generalrequirements 4610.2Dailyrepairandmaintenance 4610.3Specificrepairandmaintenance 47AppendixABasicdecorationrequirementsofspaceswithinthedwellingunit 49Descriptionoftermsusedinthisstandard Citationstandardlist 52Explanationofprovisions 551.0.1為規范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評估、改造策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行為,確保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工程質量,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評估、改造策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1.0.3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應符合當地規劃要求,體現當地建筑風貌、形態特色和時代特征。1.0.4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及重慶市現行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當條件確不具備時,應組織行業專家開展專項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22.0.1既有非住宅建筑existingnon-residentialbuilding已建成并取得所有權證書,但不用作居住使用的建筑。2.0.2租賃居住化改造rentalhousingretrofitting通過運用技術手段,對具有一定規模的既有非住宅建筑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改造,使其具有租賃住房使用功能的行為。2.0.3改造評估retrofittingassessment通過現場調查、檢測、鑒定、統計及測算分析等方法,評估既有非住宅建筑的性能、使用功能及設備現狀,分析租賃居住化改造潛力和可行性,并出具報告,為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提供依據的活動。2.0.4改造策劃retrofittingplanning根據既有非住宅建筑的租賃居住化改造評估結論,提出改造目標、改造功能、技術方案、投資估算及效益分析的活動。2.0.5宿舍型租賃住房dormitoryrentalhousing為非家庭多人提供合用居住空間的建筑。2.0.6公寓型租賃住房apartmentrentalhousing為1~2人非家庭提供合用居住空間的建筑。2.0.7住宅型租賃住房residentialrentalhousing為家庭提供獨立成套居住空間的建筑。2.0.8套型dwellingunit由起居室、臥室和廚房、衛生間等功能空間組成的基本居住單位。2.0.9維護maintenance為維持或提升建筑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可靠性、安全性,而進行的檢查、評定和修繕的活動。33.0.1改造項目應保障建筑的安全性能,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侵害他人權益。3.0.2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應結合項目實際,可進行單項改造或綜合改造。3.0.3改造流程應包括改造評估、改造策劃、設計、施工與驗收、運行維護等過程。3.0.4改造項目的類型應按照宿舍型租賃住房、公寓型租賃住房、住宅型租賃住房等類型確定。各類型改造項目除應滿足本標準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宿舍型租賃住房改造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36的相關規定;2公寓型租賃住房改造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的相關規定;3住宅型租賃住房改造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的相關規定;4項目配套的公共區域功能和服務設施,可根據租戶需求、建筑功能以及周邊環境中商業服務網點配置等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3.0.5改造設計應經濟、合理、高效地利用場地與建筑內部空間,并應充分考慮空間功能的復合性、可變性和可逆性。3.0.6改造建設應合理選用適宜的綠色建造技術。宜滿足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綠色化施工、一體化裝修和智能化管理等工業化集成設計建造的要求,并宜采用工程總承包(EPC)模式。3.0.7改造建設應引入智慧化建設理念,提高生活服務水平,并4配置信息化應用、公共安全、建筑設備管理等智能化系統。3.0.8改造設計應基于改造評估報告和改造策劃報告,并應明確改造后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改造后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宜小于20年,不應小于10年。54評估與策劃4.1一般規定4.1.1改造項目的改造范圍和規模應符合下列規定:1公共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為公寓型租賃住房時,應以整棟、整層或整單元為改造單位;2公共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為宿舍型租賃住房、住宅型租賃住房時,應以整棟為改造單位;3工業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應以整棟為改造單位;4改造項目可供改造規模不宜少于50套(間)。4.1.2改造評估應收集下列基礎資料:1當地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政策;2建筑及其內部空間權屬信息;3建筑所在區(縣)相關上位規劃;4建筑總平面圖和區位圖;5周邊公共服務設施布置圖;7市政配套的相關圖紙;8建筑竣工圖紙或測繪圖紙;9建筑歷史沿革、房屋修繕及設備運行記錄;11工業建筑環境污染現狀;12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典型歷史遺存、建筑建造背景;13其他相關資料。4.1.3改造評估所需收集的基礎資料不全時,應結合現場查勘、6現場檢測、軟件模擬、三維激光掃描等方法,進行補充完善。4.1.4改造評估應形成評估報告,并將評估報告作為改造策劃的基本依據。改造策劃應形成策劃報告,并將策劃報告作為改造設計的基本依據。4.2改造評估4.2.1改造評估內容應包括權屬合法性、選址及配套設施、內部空間與圍護結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建筑設備系統等方面。T權屬合法性4.2.2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前應確保項目及其內部空間權屬合法。4.2.3權屬合法性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1擁有不動產權證或有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文件;2不存在查封登記或違章建筑等限制交易的情況;3產權人和抵押權人同意租賃居住化改造的證明材料等。Ⅱ選址及配套設施4.2.4項目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并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1應遵循選址安全、均衡布局、交通便利、職住平衡、配套完善、環境宜居的原則;2應充分考慮場地周圍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設施等環境條件;3應利用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等場地條件。74.2.5場地安全性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1場地及周邊存在的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源情況;2電磁輻射影響、土壤污染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3場地內道路、綠地的安全設施情況;4環境擋墻安全性情況等。4.2.6場地規劃與建筑布局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1場地及周邊園林綠地、河道水系、道路、雨水徑流、構筑物等生態生活環境現狀;2場地內日照、風環境、聲環境、空氣質量等物理環境現狀。4.2.7場地內設施及其周邊設施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1場地周邊交通、場地主要出入口和人行區域、場地內車行和人行路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人行及車行路面設施等交通與停車設施評估;2市政給排水系統評估;3市政供配電及通訊系統評估;4集中供能系統評估;5燃氣系統評估;6學校、商場、醫院、車站等周邊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情況Ⅲ內部空間與圍護結構4.2.8內部空間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1原功能及其使用情況;2平面尺寸、層高尺寸、結構柱網尺寸等空間尺寸;3交通系統;4非改造區域空間功能的設置情況;5采光、通風、背景噪聲等空間物理性能。4.2.9圍護結構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81外墻的構造形式、飾面材料脫落情況、保溫材料類型及熱工性能等;2屋面的構造形式、防水性能及熱工性能等;3透明圍護結構類型、型材、抗風壓性能、氣密性、水密性、熱工性能及隔聲性能等;4雨棚的形式及安全防護能力;5地下室的防水、滲漏等。4.2.10加裝電梯和樓梯的可行性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1原建筑內部交通體系調研;2加裝電梯和樓梯對建筑結構、消防、樓間距、使用空間等的影響;3加裝電梯的供電與排水條件;4加裝電梯和樓梯對現有供電、排水、燃氣、電信等管網的影響。IV結構安全4.2.11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前,應依據建筑物的種類、設防烈度、抗震設防類別、后續使用年限和結構類型,分別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的規定進行可靠性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確定是否需要進行結構改造或加固;當需要進行抗震鑒定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的規定進行抗震鑒定。4.2.12可靠性鑒定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合理選擇房屋后續使用年限,不宜小于20年,不應小于10年。4.2.13可靠性鑒定應按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對房屋結構的耐久性進行專項鑒定,耐久性應滿足后續使用年限要求。4.2.14可靠性鑒定應對保留結構的圍護結構進行專項鑒定,確9定圍護結構構件材質、強度與承重結構的拉結等,根據鑒定結果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4.2.15既有非住宅建筑進行地基基礎安全性鑒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收集的資料和現狀檢查情況等進行場地條件和地基基礎鑒定;2當缺失地質勘察資料或資料不足時,應適當補充勘探點,查明土層分布情況和土的物理力學性質;當場地條件不適宜補充勘察時,可參考相鄰工程的地質勘察資料;3在不影響原有基礎安全的情況下,可采取地基載荷試驗確定地基承載力或通過局部開挖進行檢查和評估。V消防安全4.2.16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前,應針對建筑現狀與改造后的使用功能進行消防安全評估。4.2.17消防安全評估應圍繞總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建筑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與消防設施設置等開展,并形成整體消防安全評估結論及處理意見。4.2.18消防安全評估應按照現行國家及重慶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VI建筑設備系統4.2.19機電系統與設備的評估應主要對給水排水系統、電氣系統、供暖、通風及空調系統、智能化系統等進行評估。4.2.20給水排水系統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1供水用途、供水方式、供水系統分區、末端用水壓力、用水計量裝置等供水系統情況;2污水排放水質、雨污水是否分流、排水管是否出現堵塞滲漏等排水系統情況;3熱源形式、管道保溫、配水點溫度、冷熱水供水壓力等熱水系統情況;4設備、管網、閥部件的使用年限、額定參數、運行效率及能耗、振動及噪聲等情況;5綠化灌溉方式、灌溉設備及運行情況、灌溉自動控制系統及用水量等綠化灌溉系統情況。4.2.21非傳統水源利用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1是否采用非傳統水源,非傳統水源用途、利用率、水處理工藝、出水水質等非傳統水源利用情況;2景觀水體補水水源、補水量、處理工藝、水質等情況。4.2.22供暖、通風及空調系統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1冷熱源及輸配系統形式、冷卻系統、冷熱源系統供應能力、系統分區、系統及設備能效、系統使用年限及現狀、計量裝置設置、自控系統配置及運行狀況等冷熱源系統情況;2供暖空調末端系統形式、設備參數、送回風量、送回風參數、自控系統配置及運行狀況、供暖空調效果、振動及噪聲等供暖及空調系統情況;3通風系統形式、風機參數、通風量、自控系統配置及運行狀況、通風效果、振動及噪音狀況等通風系統情況;4風井、管井、油煙井等井道設置情況;5設備、管線、閥件的保溫情況;6分項計量及能源管理系統設置情況;7冷熱源設備、輸配設備、供暖空調末端設備、通風設備的水、電、氣等能源與資源消耗情況。4.2.23可再生能源利用評估宜包括下列內容:1地源熱泵系統(地埋管、地下水、地表水地源熱泵系統)類型、熱泵機組性能參數、地源換熱器形式及數量、地源側及機組用戶側進出水溫、水流量、系統及機組運行能效等場地淺層地熱能資源利用情況;2太陽能光伏系統類型、主要設備、部件的設置和技術參數,電能計量裝置的設置情況等場地太陽能資源利用情況;3太陽能熱水系統類型、集熱器類型、集熱器總面積、太陽能保證率、貯水箱容積、輔助熱源類型及容量、集熱系統效率、貯水箱熱損因數、供熱水水溫、水壓及水質等場地太陽能資源利用情況;4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4.2.24電氣系統評估宜包括下列內容:1供配電系統的供電電源容量、電壓等級、配電方式及供配電線路老化(線路絕緣電阻檢測)情況;2變壓器所處工作環境、使用年限、臺數、負荷率、運行情況、裝機容量、功率及能效值;3低壓配電房所處工作環境,電氣設備日常檢修狀況;4配電裝置的完整性、電氣故障發生時自動切換電源功能、防雷與接地裝置;5柴油發電機運行狀況,包括發電功率、運行噪聲、尾氣排放情況;6電能計量方式、計量表設置以及電能數據采集、計量和存儲現狀;7電能質量,主要包括電壓偏差、三相電壓不平衡度、功率因數、諧波電壓及諧波電流等;8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4.2.25智能化系統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1信息設施系統;2信息化應用系統;3智能化集成系統;4建筑設備管理系統;5公共安全系統;6機房工程;7其他智能化系統。4.3改造策劃4.3.1改造策劃應包括下列內容:1項目周邊市場調研;2項目定位與目標;3項目基本功能配置及其配套設施設置;4技術方案及其實施策略;5可行性分析;6結論與建議。4.3.2項目周邊市場調研內容應包括配套政策、競爭環境、租住群體、運營現狀等方面。4.3.3項目定位與目標分析應明確項目租賃住房類型和目標租住群體。4.3.4項目基本功能配置及其配套設施設置宜滿足現行相關類型建筑的設計規定。4.3.5技術方案及其實施策略分析應符合下列要求:2采用綠色高性能建筑材料、產品和設備;3優先采用裝配式建筑部品;4當實際條件不符合項目改造目標時,可采取調整、平衡和補充措施。4.3.6可行性分析應包括風險評估、技術可行性分析、環境效益分析、社會效益分析和經濟性分析等。5場地與建筑5.1一般規定5.1.1改造設計不應擅自增加總建筑面積和建筑總高度;不應擅自減少建筑間距。5.1.2改造應集中設置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不應小于改造項目總建筑面積的6%,且不應小于100m2。5.1.3套型與套內功能空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套型設計宜標準化、模數化、精細化,宜少規格、多組合;2套型設計應提高室內空間利用率,減少不必要的交通等輔助空間面積,避免設置不必要的高大空間;3套型設計宜考慮室內空間與設施的共享;4套型內各空間不得布置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5.1.4建筑使用人數計算應按照套型裝修設計配置床位數和床的規格確定。5.1.5場地與建筑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的相關規定。5.2.1室外公共空間的功能配置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的規定。5.2.2場地總體布局應保障使用安全,并應采取防洪、防震、防滑坡、防疫等防災措施。5.2.3場地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合理布置使用功能,滿足租住群體使用需求;2應合理設置功能分區、路網結構、人車分流系統;3應設置防止墜物的緩沖區和隔離帶;4應合理布置健身、休憩及娛樂等活動場地;5綠地率不宜小于25%,且不應減少既有綠地面積;6場地內聲環境、光環境、風環境等物理環境質量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5.2.4景觀小品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景觀小品的選擇應考慮租住群體年齡結構、身體特征及活動特點,且保證使用安全;2景觀小品宜采用環保的廢舊材料制作;3宜設置風雨連廊,連接各場地;4景觀座椅應采用吸熱少、無眩光、不積水的材質,其布置應考慮冬季日照及夏季遮蔭需求;5場地內雕塑的題材、形式、材料和體量應與所處環境協調,并宜考慮與巴渝地域文化及傳統文化的融合。5.2.5生活垃圾應分類收集,垃圾容器和收集點的設置應合理,與周圍景觀協調,并符合下列規定:1主要道路及公共場所應設置垃圾分類收集箱,其間距不應大于80m;2分類收集垃圾箱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等相關標準的規定;3垃圾轉運通道與儲存空間應設置有效清洗設施,垃圾轉運場地地面采用耐磨、防滑、防滲、易清潔材料。5.2.6室外場地內應設置平面示意圖、小區名稱、樓棟號、道路引導指示牌、安全警示牌、無障礙標識等標識標牌,標識標牌的型式和顏色應與周邊環境和建筑風格相協調。5.3套型與套內功能空間5.3.1改造應按套型設計,套型的功能與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套住房應設臥室和衛生間,并應具有起居功能;2宿舍型租賃住房宜采用兼起居的臥室和衛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m3,不宜小于14m2;3公寓型租賃住房應采用起居室、臥室、衛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4m2,不宜小于18m2;4專供老年人租住的公寓型租賃住房使用面積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的規定;5住宅型租賃住房的使用面積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的規定;6套型使用面積不宜大于120m2。5.3.2套型內各功能空間凈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5.3.3臥室、起居室(廳)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臥室、起居室(廳)不應設置在無外窗的建筑空間內;2臥室不應與電梯井道、設備機房貼鄰布置。5.3.4住宅型租賃住房套型應設置廚房,其他類型套型宜設置廚房。增設廚房煙道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機制排煙氣道系統應用技術規程》DBJ50/T-212的規定。5.3.5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衛生間應干濕分區;2明衛生間外墻宜預留換氣扇排氣口,暗衛生間應設不燃材料排風道;3衛生間改造設計宜采用局部降低樓板高度的方式,樓板高度降低宜為300mm。5.3.6廚房和衛生間宜采用裝配式整體廚房和裝配式整體衛生間。5.3.7陽臺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住宅型租賃住房套型應設置陽臺,其他類型套型宜設置陽臺;2陽臺欄桿設計必須采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3陽臺欄板或欄桿凈高,18.00m以下不應小于1.05m,18.00m及以上不應小于1.10m;4陽臺樓面、地面應設置地漏,地面應向地漏方向找坡,坡度不應小于1%;5設有配水點陽臺的樓面、地面、墻面均應設置防水層;6陽臺與相鄰無用水空間應設置擋水;7陽臺應考慮預留衣物晾曬空間,宜設置衣物晾曬設施或預埋相應的構件。5.3.8套型內過道設計和套內樓梯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的相關規定。5.3.9套型內應按照0.5m3/人設置儲藏空間。5.3.10套型設計需增設空調機位時,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建筑外立面空調室外機位技術規程》DBJ50/T-167的相關規定。5.3.11用水房間的防潮和防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住宅防水工程技術規程》JGJ298的相關規定。5.4室內公共空間5.4.1室內公共空間包括生活服務空間、公共活動空間、交通類空間,其功能配置應根據項目前期策劃和周邊設施配套情況綜合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生活服務空間應設置接待、商務、售賣、公共廚房、公共衛2公共活動空間應設置閱覽、休閑、娛樂、健身、餐飲等3交通類空間應包括車庫、門廳、走廊、電梯間、樓梯間等;4當建筑周邊1000m范圍內含有公共活動空間相應功能時,室內公共活動空間功能設置可酌情減少。5.4.2生活服務空間和公共活動空間宜集中設置,且其總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00m2,不宜小于250m2。5.4.3公共廚房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食建筑設計標準》JGJ64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公共廚房的面積和平面布置應根據改造前期策劃、餐廳類型、使用服務要求設置,并應與公共餐廳的面積匹配;2公共廚房的面積宜為6m2~8m2;3公共廚房的位置應與公共餐廳聯系方便,并應避免廚房的噪聲、油煙、氣味及食品儲運對餐廳及其他公共部分造成干擾;4公共廚房的平面布置應符合加工流程,避免往復交錯,并應符合衛生防疫要求。5.4.4公共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公共衛生間的布置位置應方便使用、相對隱蔽,服務半徑不應超過50m,并應避免所產生的異味、潮氣、噪聲等影響或干擾其他環境;2公共衛生間的平面設計應進行功能分區,衛生潔具及其使用空間應合理布置,并應充分考慮無障礙通道和無障礙設施的配置;3公共衛生間應設置獨立的清潔間;4公共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管理用房、門廳、電梯廳等主要公共空間;5公共衛生間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6公共衛生間面積和衛生潔具數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的規定。5.4.5洗衣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洗衣房的面積應按洗作內容、服務范圍及設備能力確定;2墻面地面應易于清潔,不滲漏。5.4.6公共活動空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綜合考慮改造策劃、建設條件、租住群體年齡結構及經濟支配能力等要素,確定公共活動空間的功能及規模;2內部功能宜按動態和靜態活動的不同需求分區設置,并宜考慮空間的可變性和共享空間設置;3專供老年人租住的公寓型租賃住房的公共活動空間設置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的規定。5.4.7健身房應避免對其他功能用房的干擾,并宜設置更衣室。5.4.8門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門廳內宜設置接待區、租賃管理辦公室、保安值班室、監控室、租戶休息區、公共衛生間等服務設施;2門廳內應在醒目區域設置信息公告欄。5.4.9最低住戶樓層地面距建筑主要人行出入口垂直距離大于9m時應設置載人電梯。加裝載人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1加裝電梯應根據交通組織動線確定人流入戶方式和電梯布置位置;2每臺電梯服務的設計床位數不應大于120床,且電梯數量不宜少于2臺;3加裝的電梯不應緊鄰臥室和兼臥室的起居室布置;4加裝電梯應采用可容納擔架的無障礙電梯,候梯廳(區)深度不宜小于1.8m;5加裝電梯的井道及轎廂尺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主參數及轎廂、井道、機房的型式與尺寸第一部分:I、Ⅱ、Ⅲ、V類電梯》GB/T7025.1中第Ⅱ類電梯的規定,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的規定;6電梯宜采用無接觸按鈕,并具有誤觸取消功能;7候梯廳應設置樓層標識。5.4.10公共走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公共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5m,凈高不應低于2.2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0m;2作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閉外廊,并應設置可開啟的窗扇。5.4.11停車位配建宜滿足《重慶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并不應少于1輛/100m2。5.4.12當項目進行局部改造時,改造區域應設置獨立交通體系。5.5室內環境5.5.1室內聲環境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圍護結構隔聲性能指標應根據建筑室外環境噪聲現狀、室外環境噪聲變化預測、建筑物內部噪聲源分布狀況及室內允許噪聲級限值綜合確定;2室內聲環境設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和《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的相關規定;3建筑內產生噪聲與振動的建筑設備宜選用低噪聲產品,且應設置在對臥室、起居室(廳)等噪聲敏感房間干擾較小的位置;4與產生噪聲與振動的建筑設備相連接的各類管道應采取軟管連接、設置彈性支吊架等措施控制振動和固體噪聲沿管道傳播,并應采取控制流速、設置消聲器等綜合措施降低隨管道傳播20的機械輻射噪聲和氣流再生噪聲。5.5.2改造后建筑套型的天然采光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居住空間的窗洞開口寬度不應小于0.9m;2臥室、起居室(廳)的天然采光不應低于采光等級V級的采光系數標準值;3套型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滿足采光系數標準要求;4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6;5樓梯間、電梯、候梯廳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宜小于1/12。5.5.3保溫隔熱設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和重慶市現行相關節能標準的要求。5.5.4房間自然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外窗可開啟面積(含陽臺門面積)不應小于所在房間地板軸線面積的8%;2套型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地板軸線面積的5%;3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置機械通風;4在滿足防火要求的情況下,樓梯間、走廊、電梯間的外窗應采用可開啟的外窗;5廚房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軸線面積的1/10,并不得小于0.6m2。5.5.5改造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制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GB50325和現行行業標準《住宅建筑室內裝修污染控制技術標準》JGJ/T436的規定。5.6室內裝修5.6.1室內裝修宜采用簡約化、功能化、輕量化裝修材料和部21品,減少使用重質裝修材料和部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新增圍護墻和分隔墻應采用輕質材料;2應采用防腐、耐久、不易變形、易清潔和便于施工的材料。3宜選用工廠化生產的裝修部件和部品,且宜具有通用性、互換性、標準化接口等特點,滿足維修更換需求。5.6.2套型內各功能空間的基本裝修設計宜滿足附錄A的要求。5.6.3生活服務空間裝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公共廚房應滿足衛生防疫的要求,應設置紗簾、紗網、防2公共廚房應滿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要求,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可回收垃圾配備單獨收集設施;3公共衛生間應采用節水型低噪聲衛生潔具。5.6.4公共活動空間裝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內地面應平整、防滑;2頂棚和墻面隔墻應做隔聲吸聲一體化設計;3多功能活動室宜設置靈活多變的隔斷;4家具宜輕便、易搬運和擺放;5宜滿足聚會活動燈光的要求;6健身房地面應使用彈性好、緩沖力強的地面。5.6.5交通類空間裝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門廳內接待臺宜為雙層臺面,下層臺面高度宜為750mm~800mm,上層臺面高度宜為1000mm~1100mm;2門廳內等候區附近宜設置報刊架、雨傘架、擦鞋機等;3車庫地坪應按停車區域、車行區域、人行區域以及其他區域分區,人行區域寬度不應小于0.6m,不同交通分區應采用不同色彩。5.6.6公共空間標識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標識系統技術規范》GB/T51223的相關規定。225.7.1外立面改造設計應統籌空調室外機、雨篷、護欄、廣告牌、店招牌、線纜、煤氣管、落水管等設備設施的安裝現狀,制定設備設施與建筑風格協調的改造方案。5.7.2人員密集區域二層及以上的門窗與幕墻應采取安全措施。5.7.3當外立面設置綠化時,設計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民用建筑立體綠化應用技術標準》DBJ50/T-313的相關規定。5.7.4屋頂改造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345的規定。236.1一般規定6.1.1既有非住宅建筑進行結構改造設計時,應綜合考慮結構可靠性鑒定或抗震鑒定結果,并結合房屋功能需求確定改造或加固方案,確保建筑主體結構、非結構構件及連接安全、可靠。6.1.2結構采取的改造或加固措施,應視結構部位和結構類型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砌體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702、《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古建筑木結構維護與加固技術規范》GB50165等現行國家標準執行。6.2場地與地基基礎6.2.1改造評估表明既有非住宅建筑存在場地不穩定或邊坡不穩定等安全隱患問題時,應結合評估結論和地質資料對場地穩定性或邊坡穩定性進行驗算,采取可靠的治理方案以確保場地、邊坡穩定。6.2.2地基基礎加固設計,應驗算地基承載力、地基變形和基礎承載力,荷載取值應根據規范規定和實際荷載綜合確定,充分發揮原有地基基礎承載能力,減少地基基礎的加固工程量。6.2.3地基基礎加固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根據評估結論采取相應加固方法:1地基承載力不足或地基變形超過規范限值時,可采取加固地基、加固基礎、加強上部結構整體剛度或加固地基基礎相結24合的方案;2基礎承載力抗彎、抗剪或抗沖切承載力不足時,可采取加固基礎的方案;3新增基礎宜與原有基礎脫開,并采取措施減小對原有基礎的影響;若無法脫開,則應采取針對性加強措施。6.2.4地基基礎加固工程,應對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及使用期間進行沉降觀測,直至沉降達到穩定為止。6.3上部結構6.3.1結構改造設計應根據改造后的建筑使用功能確定建筑安全等級、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根據建筑的后續使用年限采用相應的標準、驗算方法和構造措施。6.3.2結構改造設計應在確保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保留利用原有結構構件,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換。如需新增結構時,新增結構構件與原結構之間宜采取可靠連接,新增豎向構件應有明確、可靠的傳力途徑并設置可靠基礎。6.3.3結構改造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根據評估結論采取相應加固方法:1經鑒定結構抗震能力不足需進行抗震加固時,可通過性能化設計方法,采取增設剪力墻、框架柱、支撐等抗側力構件等加固方法;2經鑒定結構或構件承載能力不足時,可采取增大截面、外包型鋼等加固方法。6.3.4改造設計時結構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加固后結構的質量和剛度沿平面和豎向分布均勻、對稱,使結構的剛度中心與質量中心盡量接近;2對于質量中心與剛度中心偏離較大的既有建筑物,宜采取措施減小偏心以降低扭轉作用,并對薄弱部位予以加強;253宜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變形成薄弱部位,對于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6.3.5在保證安全性與耐久性的情況下,既有非住宅建筑改造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根據改造后的建筑使用功能和特點選擇結構受力合理的改造方案;2新增結構部分可采用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或鋼與混凝土混合結構;3新增附屬結構宜與原結構脫開,當無法脫開時,應在結構驗算時考慮其對原結構的影響,并采取對應加強措施;4墻體、樓板開洞應根據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小進行受力分析,采取增設洞口邊緣構件(邊梁)或其他補強加固措施。6.3.6在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結構鑒定結論和改造設計圖紙做好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改造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進行加固施工。6.4結構材料6.4.1生產、施工、使用和拆除過程中使用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環境污染程度低的材料;2宜采用可再利用材料或可再循環材料。6.4.2新增結構部分宜采用高性能、高強度結構材料,并符合下列規定:1新增構件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2宜采用不低于400MPa的熱軋帶肋鋼筋; 3宜采用Q355及以上高強鋼材; 4加固所用材料類型與原結構相同時,其強度等級不應低于原結構材料的實際強度等級。266.4.3結構加固用膠粘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關環保和耐久性的規定,并符合下列規定:1對重要結構、懸挑構件加固用的膠粘劑,應采用A級膠;對一般結構加固用的膠粘劑可采用A級膠或B級膠;2承重結構用的膠粘劑,必須進行粘結抗剪強度檢驗,產品性能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6.4.4選用的防護材料及其處理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6.4.5結構加固所用的砌體塊材、砂漿及混凝土的強度等級、鋼筋、鋼材的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有關規定,其他各類加固材料的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6.4.6結構加固所采用的方法和材料,應考慮能滿足其后續使用年限的要求。對使用膠粘方法或摻有聚合物加固的結構、構件,應定期檢查其工作狀態;檢查的時間間隔可由設計單位確定,但第一次檢查時間不應遲于10年。277.1一般規定7.1.1既有非住宅建筑進行建筑設備系統改造時,應根據改造后需求和現行標準確定給排水、電氣、智能化、暖通、燃氣等設備系統設置方式,系統改造應合理利舊。7.1.2新增系統時,系統選擇與設備選型應滿足現行規范、標準的相關要求。7.1.3建筑設備機房、管井應根據使用需求、土建改造情況,進行綜合設計,并滿足安裝、使用、維修和更替的要求。7.1.4給排水總立管、消防立管、供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建筑電氣及智能化干線(管)應設置在公共空間內。7.2給水排水7.2.1給水排水系統設置應安全、合理、適用,并滿足現行國家及地方標準中節水、節能和環境保護的要求。7.2.2給水系統應合理采取減壓限流的節水措施,建筑用水點處供水壓力不應大于0.2MPa,且不應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壓力。7.2.3衛生器具應選用節水型產品,且衛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級不宜低于2級。7.2.4綠化灌溉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噴灌、微灌、滲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方式;2在采用節水灌溉系統的基礎上,宜采用濕度傳感器、雨天28關閉裝置等節水控制措施。7.2.5排水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衛生間排水方式宜根據土建改造情況和現行標準確定;2陽臺、設洗衣區的露臺排水不應排人雨水管;3廚房排水立管不得接納衛生間生活污水;排水立管管徑不得小于75mm;4污廢水排水橫管宜設置在本層套內;當敷設于下一層的套內空間時,其清掃口應設置在本層,并應進行夏季管道外壁結露驗算,采取相應的防止結露的措施;污廢水排水立管的檢查口宜每層設置。7.2.6地漏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淋浴間和洗衣區應設置地漏,洗衣區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專用地漏;2洗衣機排水應采用箅子帶插口的直通式地漏,并應在排水管上設存水彎;3衛生間單獨設置淋浴區時,地漏應設置在淋浴器附近,且應在淋浴區地面最低處;4地漏宜隱蔽設置,但集水面不應被潔具、設備等遮擋;5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6當保留原有排水管道系統時,原有鐘式結構地漏應進行改造更換;7更新的排水管道系統上不得設置水封芯式地漏。7.2.7管道、閥門及保溫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滿足使用功能的給水管道、閥門和配件應更換為不易銹蝕的材料;2不滿足使用功能的排水管道應更換為塑料排水管或柔性接口機制排水鑄鐵管等管材;3排水管、通氣管不得穿越住戶客廳、餐廳、臥室等要求安靜的場所;排水立管不宜靠近與臥室相鄰的內墻;當必須靠近與29臥室相鄰的內墻時,應采用低噪聲管材。7.2.8改造過程中應采取下列避免水量漏損的措施:1合理設計供水系統,避免供水超壓或壓力波動過頻過大;2給水系統中選用密閉性能好的閥門、設備,使用耐腐蝕、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3水池、水箱設置溢流報警和進水閥門自動聯動關閉措施;4采用合理的管道敷設及基礎處理方式,避免振動及沉降;5根據水量平衡測試的要求安裝分級計量水表。7.3.1改造應綜合各專業、用戶對電氣系統的功能需求,明確切實可行的改造任務和目標,貫徹執行國家節能環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運維方便。7.3.2更換或新增的變壓器應選擇低損耗、低噪聲的節能型變壓器,并符合下列要求:1應選擇[D,Yn11]結線組別變壓器,并合理選擇變壓器容量,長期工作負載率不宜大于85%;2變壓器能效不得低于現行國家標準《三相配電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中規定的能效限定值要求;在項目條件允許時,宜選擇達到節能評價值要求的變壓器產品。7.3.3改造后建筑物內照明插座用電、動力用電、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負荷應分別自成配電系統,且各用電性質負荷供電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相關要求。7.3.4加裝(改造)電梯配電應設專用供電回路和專用電度表,且其配電箱宜設置在電梯機房或地上一層建筑物內,當須設置在室外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6,并應加裝安全防護鎖。7.3.5加裝(改造)電梯應具備節能運行功能,應采取群控、變頻調速或能量反饋等節能措施,具備無外部召喚且轎廂內一段時間無預置指令時,自動轉為節能運行模式的功能;且電梯的供電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的相關要求。7.3.6每個套間的用電負荷應根據套內建筑面積和用電負荷計算確定,且不宜小于6kW。7.3.7照明燈具、光源及配件應采用高效照明產品。7.3.8建筑室內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高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值。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第5章中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7.3.9照明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的門廳、前室、公共走道、樓梯間、停車庫等公共區域照明及室外景觀照明、夜景照明應采用分區、定時、感應等節能控制措施;2有天然采光的場所區域,其照明應根據采光狀況和建筑使用條件采取分區、分組控制措施。7.3.10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DBJ50-218的有關規定。7.4.1根據評估結論,原有冷熱源系統能利用則應優先充分利用。7.4.2新增冷熱源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改造項目所在區域有能源規劃要求時,空調系統冷熱源選擇宜符合改造建筑所在區域的能源規劃要求;2宜優先采用房間空氣調節器、戶式中央空調系統;3無法設置機房或空調外機位時,宜采用變頻多聯機、空氣源熱泵等冷熱源設備;314設燃氣(燃油)鍋爐或設備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及《建筑設計防規定;5熱源系統的選擇及相關性能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現行地方標準《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建筑)》DBJ50-052的相關規定;6冷熱源室外設備安裝位置應散熱良好,有足夠的通風空間,并設置合理的通風百葉;冷卻塔應避免飄水對行人或環境的不利影響,靠近外窗時應采取防霧、防噪聲干擾等7新增冷熱源設備的安裝區域應進行結構荷載復核,必要時應進行結構加固,不得危害建筑的結構安全;8補水系統應設置計量裝置;9集中冷熱源系統,應設置分戶計量裝置。7.4.3空調水系統應根據改造后的建筑使用功能、空調負荷重新設計,對經評估效率滿足使用要求的循環水泵,宜合理采用變頻等節能改造措施,供回水溫度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改造后采用原有冷水機組時,空調冷水系統供回水溫度應根據系統要求與機組特性確定,供回水溫差不應小于5℃;2除溫濕度獨立控制系統外,新增電制冷空調冷水系統的供回水溫差不應小于5℃;3空調熱水系統的供水溫度不應高于60℃;除利用低溫廢熱、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機組或熱泵系統外,空調熱水系統的供回水溫差不應小于10℃。7.4.4供暖、空調末端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內空氣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現行地方標準《居住建筑節能65%(綠色建筑)設計標準》DBJ50-071的相關規定;2宜優先采用空調末端設備進行供暖;3能實現分室或分戶溫度控制;4能滿足分戶計量的使用要求;5新風采集口應設置在室外空氣清新、潔凈的位置,應遠離廢氣排放處及熱水器煙道;6冷凝水應有組織的集中排放。7.4.5通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套型內廚房、衛生間采用排風道的方式時,排煙道、排風道不應影響管井、家具的布置,宜設置在承重墻角部;廚房排油煙機應靠近豎向排煙道布置。2套型內廚房、衛生間采用水平直排方式時,各類水平管線、排風口應整體設計并準確定位;廚房排油煙應設置相應的油煙凈化措施,水平排煙管應向室內設置不小于1%的坡度;3燃氣熱水器的排風應采用水平直排至室外的方式;4無機房電梯井道的自然通風條件無法滿足設備運行的溫度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或房間空調器;5設備用房設置機械通風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的相關規定。7.5.1改造或設置智能化系統時,宜滿足下列要求:1具有家電控制、照明控制、安全報警、環境監測、建筑設備控制、工作生活服務等至少3種類型的服務功能;2具有遠程監控功能;3具有接入智慧城市(城區、社區)的功能。7.5.2智能化系統宜設置分類、分級用能自動遠傳計量系統和能源管理系統,實現對建筑能耗的監測、數據分析和管理。7.5.3智能化改造應設置信息網絡系統。338.0.1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的消防設計、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及重慶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相關規定。8.0.2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的消防設計出現技術疑難或存在重大爭議問題時,可進行專家評審。8.0.3所選用的消防產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及重慶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8.0.4改造成宿舍型租賃住房或公寓型租賃住房的,應按公共建筑進行消防設計;改造成住宅型租賃住房的,可按住宅建筑進行消防設計。8.0.5局部改造建筑應按照改造后建筑的整體定性進行消防設計。8.0.6實施局部改造后的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實施整體改造后的建筑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8.0.7改造后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若改造后的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確無法滿足現行標準,應在防火間距不足處的改造建筑外墻采取設置防火墻、甲級防火門、窗等防火加強措施。8.0.8對建筑進行整體改造,防火分區應根據改造后的建筑高度、規模與功能進行劃分,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對建筑進行局部改造,不宜改變原防火分區劃分方式。8.0.9當原建筑的消防水源完全滿足改造后建筑對水量、水質和水壓的要求時,不宜對消防水源作調整。當消防水池改造確有34困難,且相鄰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與改造建筑的距離小于150m時,相鄰建筑消防水池可作為改造建筑的備用消防水源。對具有不同產權或物業管理單位的建筑改造時,應提前與各業主方、物管方及消防管理部門進行充分協商,本著保證消防用水安全、維護管理方便、經濟適用的原則進行供水方案設計。8.0.10當市政給水滿足消防用水水壓、水量要求,且設置消防水池確有困難時,可采用常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由市政給水直接供水。8.0.11當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高位消防水箱容積應滿足改造后建筑消防用水量要求,同時應考慮建筑屋頂承重的要求。當屋頂承重無法滿足增設高位消防水箱的要求時,可在消防水池處增設穩壓設施。8.0.12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時,消防給水系統的設計,應密切結合保護對象的功能和火災特點,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應盡量保留原有完好的消防給水系統設備、管網、附件等,將調整控制在最小8.0.13若改造后的建筑增設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8.0.14局部改造時,若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確有困難,可采用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8.0.15若改造為高層公寓型租賃住房且設置公共廚房時,廚房內宜設置廚房專用滅火裝置,當設有廚房垃圾道、污衣井道時,井道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裝置。359.1一般規定9.1.1改造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建立相應的施工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9.1.2改造工程項目部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組成,應滿足改造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施工操作人員應經過培訓,應具備各自崗位需要的基礎知識和技能水平。9.1.3改造工程施工前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設計文件進行交底和圖紙會審,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和現場條件編制改造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必要的實際操作培訓。9.1.4改造工程應按照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經審查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各施工工序應嚴格執行并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各專業工種之間的相關工序應進行交接檢驗,并應記錄。9.1.5對體形復雜、高度或跨度較大及施工環境條件特殊的改造工程,必要時進行施工過程監測,并應及時調整施工控制措施。9.1.6改造施工應在保障工期、質量和成本可控的前提下,推廣使用“四節一環保”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和新工藝。9.1.7改造施工過程中應做好地下設施管線排查、文物和資源保護,避免損害毗鄰建筑物、構筑物。9.1.8改造工程所采用的設備、配件、材料及其性能等應符合設計要求,且應有產品合格證、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36能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9.2建筑改造9.2.1新增衛生間采用下沉式應做好開洞孔處與后澆混凝土接縫處的防水處理。衛生間填充應采用輕質材料,不得采用建筑垃圾。9.2.2新增廚房、衛生間、盥洗間上下水管道穿越樓層位置應加設套管,做好防漏處理。9.2.3新增衛生間采用裝配式整體衛生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給排水管道、電氣管線已敷設至安裝要求位置,并完成測試合格工作,為后續接駁管線留有工作空間;2壁板與防水盤的連接、壁板之間的連接,以及頂板與壁板的連接應安全可靠,滿足設計要求;3防水盤金屬支撐腿、支撐壁板的金屬型材應進行防腐處理。9.2.4裝配式衛生間排水管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檢查預留排水管的位置和標高是否準確;2清理衛生間內排污管道雜物,進行試水,確保排污排水通暢;3根據地漏口、排污口及排污立管三通接口位置,確定排水管走向;4在未粘接膠之前,將管道試插一遍,各接口承插到位,確保配接管尺寸準確;5管件接口粘接時,應將管件承插到位并旋轉一定角度,確保膠粘接均勻飽滿;6排水管與衛生間原有孔洞的連接處必須進行密封處理。9.2.5裝配式衛生間防水盤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同層排水方式,整體衛生間門洞應與其外圍合墻體37門洞平行對正,底盤邊緣與對應衛生間墻體平行;2采用異層排水方式,同時應保證地漏孔和排污孔、洗面臺排污孔與樓面預留孔一一對正;3用專用扳手調節地腳螺栓,調整底盤的高度及水平;保證底盤完全落實,無異響現象。9.2.6裝配式衛生間壁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按安裝壁板背后編號依次用連接件和鍍鋅栓進行連接固定,注意保護墻板表面;2壁板拼接面應平整,縫隙為自然縫,壁板與底盤結合處縫隙均勻,誤差不大于2mm;3壁板安裝應保證壁板轉角處縫隙、排水盤角中心點兩邊空隙均等,以利于壓條的安裝。9.2.7裝配式衛生間頂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裝頂板前,應將頂板上端的灰塵、雜物清除干凈;2采用內裝法安裝頂板時,應通過頂板檢修口進行安裝;3頂板與頂板、頂板與壁板間安裝應平整,縫隙要小而均勻。9.2.8裝配式衛生間給水管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沿壁板外側固定給水管時,應安裝管卡固定;2應按整體衛生間各給水管接頭位置預先在壁板上開好管道接頭的安裝孔;3使用熱熔管時,應保證所熔接的兩個管材或配管對準。9.2.9裝配式衛生間電氣設備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將衛生間預留的每組電源進線分別通過開關控制,接入接線端子對應位置;2不同用電裝置的電源線應分別穿入走線槽或電線管內,并固定在頂板上端,其分布應有利于檢修;3各用電裝置的開關應單獨控制。9.2.10新增廚房煙道口與煙管的連接處,應進行密封處理。9.2.11有水房間新增的輕質隔墻(板)砌筑(安裝)時,應拆除該處裝飾層后,砌筑(安裝固定)在結構板(梁)上。9.2.12鋪設暗管的給排水封槽后墻面與地面都必須做好防水,衛浴間墻面的防水層高度不應小于1.8m,干區墻面的防水層高底不應小于0.3m;廚房墻面的防水層高度不應小于0.5m;防水完成后應進行24小時閉水試驗。9.3結構改造9.3.1改造工程施工前應根據工程需要對結構構件進行裂縫排查。改造施工時,宜根據工程需要開展施工測量。9.3.2拆除施工方案應符合下列要求:1根據拆除部位、拆除工程量等選擇合理的拆除方法;2特殊危險性的拆除施工方案應經過專家論證。9.3.3拆除施工應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則,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防止其他部分倒塌。拆除物嚴禁高空拋下。9.3.4改造引起荷載增加或加裝電梯、樓梯等改造時,應根據設計文件要求對建筑物的沉降變化進行監測。9.3.5加固施工前應先對被加固結構或構件進行卸載或部分卸載,并采取必要的臨時安全措施。9.3.6改造施工中,如遇樓板開洞、墻體開洞或拆墻托換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樓板開洞優先選用機械切割工藝;2必要時應進行施工全過程監測;3應嚴格遵照批準的施工順序施工。9.3.7改造施工時應對保留的主結構、設備設施和裝飾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拆除時不得采取振動大或可能造成較大破壞的施工工藝。9.3.8對可再利用的構件、設備、管道等,應進行保護性拆除,并39妥善保管。9.3.9大跨度屋面的拆除應符合下列規定:1屋架應逐榀拆除,對未拆除屋架應保留桁條、水平支撐、剪刀撐,確保其穩定性,可在屋架頂端兩側設置攬風繩;2屋架跨度大于9m時,應采用起重設備起吊拆除。9.3.10改造施工期間的堆放荷載應嚴格控制,不得大于原設計承載能力;出現結構性損傷的部位,在修復加固前不得進行施工堆載。9.3.11改造工程采用預制構件裝配式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運輸、存放及施工過程中,應對預制構件及構件上的建筑附件、預埋件、預埋吊件等采取保護措施,避免出現破損或污染現象;2應根據預制構件的形狀、尺寸、重量等選擇合適的吊裝設備,并制定吊裝計劃;3預制件吊裝時應采取措施避免與既有結構發生碰撞;4應復核預制件就位時的臨時固定對主結構承載的影響。9.4設備設施改造9.4.1燃氣、電氣工程增設或拆除前及管線移位時,應編制增設或拆除及管線移位施工方案,并經相關部門審批。9.4.2給排水管道改造安裝要橫平豎直,坡度合理,位置準確,試驗記錄完整,以利將來覆蓋后進行其他施工時準確確定暗埋水管位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計要合理,水管走向合理、安全、實用,有保護措施;2暗埋管道嚴禁在混凝土墻上開橫槽(必要的橫槽長度應小于300mm);3給水管道安裝完成后隱蔽前必須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404安裝在樓板內的套管,其頂部應高出裝飾地面20mm;安裝在衛生間及廚房內的套管,其頂部應高出裝飾地面50mm;5高層建筑中明設排水塑料管道應按設計要求設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6排水管道安裝完成后必須進行灌水和通球試驗,通球率必須達到100%;7施工完成后,及時完善隱蔽資料和試驗記錄,并繪制完整真實的管道竣工圖。9.4.3電氣系統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路改造首先要考慮安全性與后期使用方便性;2導線絕緣電阻測試應在導線接續前完成;3強弱電線要分開布線,不允許不同電壓等級的電線穿于同一線管內;4插座宜由單獨的回路配電,一個房間內的插座宜由一回路配電,在潮濕房間應裝設防水插座,保護接地線(PE)在插座之間不得串聯連接;5導線間連接應采用導線連接器或纏繞搪錫連接;6暗埋線管開槽前應彈線定位,確定線槽寬度和走向,切槽平直,深度適宜,布置平整,埋設平穩,嚴禁破壞承重結構,做到梁不打洞,柱不穿孔;7電路改造完成后應及時進行功能性試驗,并通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驗收,隱蔽資料、試驗記錄、竣工圖應同步完善。9.4.4支、吊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支、吊架應承受管道的重量,包括管道自身載荷、隔熱或隔聲結構和介質荷載等;2支、吊架應限制、控制和約束管道在任一方向的變形;3管道支、吊架應設置在承重結構上;建筑鋼結構構件上不得熔焊支架,且不得熱加工開孔;4空心樓板改造工程支、吊架的設置應有詳細的支、吊架布41置圖和受力分析計算書,并進行技術交底;5原則上空心樓板上的支、吊架應固定在模盒之間肋梁、橫梁或柱等承重結構上;對于大跨度橫梁且模盒之間肋梁位置前竣工圖不能明確時,可經論證分析,并經設計同意后,可以在橫梁和柱上增加型鋼梁,再將管道、設備和其它附屬設施的支、吊架固定在型鋼梁上,通過型鋼梁傳送到柱上;6支、吊架的設置不應影響閥門、自控機構的正常動作。9.5施工安全與綠色施工9.5.1改造施工施工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可能發生的危害、災害與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進行交底和培訓,必要時應進行演練。9.5.2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對改造工程及周邊的安全狀況進行核查。若施工中發現原結構有嚴重缺陷或電氣、燃氣設施危及施工安全時,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報告,在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9.5.3拆除安全設施前要向項目安全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能拆除。9.5.4高空或臨邊作業時,對手持小型工具應有防止在高空操作時墜落傷人的措施。對接近吊裝的危險區域,用護欄進行隔離,懸掛警示牌,有效地防止可能發生的高空物體墜落事故。9.5.5易燃易爆物品妥善保管。現場動用明火,需辦理動火證。電氣焊作業,必須“三證”(操作證、上崗證、動火證)齊全,方可作業。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有效時間內使用。9.5.6結構拆除施工中設專人負責監測被拆除建筑的結構狀態,并做好記錄;當發現有不穩定狀態的趨勢時,應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9.5.7改造施工宜采取下列綠色施工措施:421運輸過程中應保持車輛整潔,防止對道路的污染,減少道路揚塵。對施工地段定期灑水,避免揚塵;2設置施工面圍護,懸掛標識牌,臨邊洞口做好防護隔離;3控制噪聲,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的規定;4施工現場加強對廢水、污水的管理;廢水、廢棄涂料和膠料排入下水管道前進行統一處理;5夜間施工避免噪聲、光污染對周邊居民產生影響;6施工現場對小區已有綠化采取保護措施;7施工后地表恢復原樣。9.5.8施工用地應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總平面布置應做到科學、合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和管線為施工服務;2根據施工規模及現場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臨時設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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