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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村快遞驛站消防安全管理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農村快遞驛站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安全平穩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郵政業安全生產設備配置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農村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所有在農村行政區域內運營的快遞驛站、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點、快遞末端網點(以下統稱“驛站”)。凡在驛站內從事郵件快件收寄、分揀、暫存、投遞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細則。第三條驛站消防安全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第四條驛站負責人是本場所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驛站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保障必要的消防安全投入。第五條農村快遞驛站應積極融入農村基層消防安全治理體系,主動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的消防安全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立聯防聯控機制。第二章消防安全組織與職責第六條驛站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或確定專職(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職責包括:(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二)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三)管理本場所的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五)負責初起火災的撲救和人員疏散引導;(六)建立消防檔案,記錄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第七條驛站負責人職責:(一)制定并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二)根據消防法規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四)組織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問題;(五)組織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第八條驛站從業人員職責:(一)掌握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和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各項消防安全制度;(二)熟知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消防設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以及逃生自救路線;(三)每日班前班后對本崗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排除或向負責人報告;(四)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并立即報警。第三章場所建設與平面布局第九條驛站在選址時,應避開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以及大型物資倉庫、木材加工廠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建筑。確需毗鄰設置的,應符合防火間距要求。第十條驛站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獨立建筑內。若設在居民住宅建筑內,必須采用實體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小時)和樓板(耐火極限不低于1.50小時)與其他部位進行完全防火分隔,且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第十一條嚴禁采用“三合一”模式,即嚴禁在驛站內設置員工宿舍或留宿人員。已經設置的,必須立即搬離。嚴禁在經營、儲存區域違規使用明火做飯、取暖。第十二條驛站內部布局應合理劃分收寄區、分揀區、暫存區和取件區,各區域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5米,確保人員通行和消防救援。第十三條驛站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且建筑面積較小、人數較少的驛站,當符合特定條件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但必須確保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嚴禁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側拉門。第十四條驛站內部嚴禁使用泡沫夾芯板(彩鋼板)等易燃可燃材料進行搭建、分隔或裝修。貨架應采用金屬或經過阻燃處理的非金屬材料。第四章消防設施與器材管理第十五條駔站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農村驛站由于水源可能受限,應適當增加滅火器配置密度。第十六條滅火器配置要求:(一)應根據場所火災類別(通常為A類固體火災和E類電氣火災)配置相適應的滅火器,宜選用ABC干粉滅火器;(二)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且不宜多于5具;(三)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便于取用的地點,如門口、貨架轉角處,且不得影響疏散;(四)滅火器箱體不得上鎖,滅火器銘牌應朝外。第十七條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一)驛站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疏散樓梯的頂部應設置應急照明燈;(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墻面上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米;(三)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分鐘。第十八條農村驛站應積極推廣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對于面積較大或貨物較多的驛站,應在重點區域安裝簡易噴淋系統或局部應用滅火裝置。第十九條驛站應設置消防器材箱,除存放滅火器外,還應配備滅火毯、防毒面具(不少于2具)、強光手電筒等輔助器材。第二十條消防設施、器材應建立管理臺賬,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壓力是否正常、零部件是否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內等。發現損壞、缺失或失效的,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第二十一條嚴禁圈占、遮擋、埋壓、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嚴禁在消防設施、器材上懸掛物品或張貼廣告。第五章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條電氣線路敷設必須符合規范要求。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第二十三條電氣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阻燃硬質塑料管保護,嚴禁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嚴禁在可燃材料上直接敷設導線或開關插座。第二十四條驛站內的照明燈具應采用冷光源或低功率燈具。高溫照明燈具(如碘鎢燈、白熾燈)與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0.5米。嚴禁使用不合格的電氣產品。第二十五條嚴禁在驛站內使用明火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動用明火(如維修焊接)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措施,清理周邊可燃物,配備滅火器材,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第二十六條電動三輪車、四輪車是農村快遞的主要運輸工具,其充電安全管理至關重要:(一)嚴禁在驛站內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內為電動車充電;(二)電動車充電應設置在室外專用的集中充電區域,并與建筑保持安全距離;(三)充電區域應配備專用配電箱、漏電保護裝置和滅火器材;(四)嚴禁長時間(超過8小時)充電,嚴禁電池過充;(五)嚴禁購買和使用非標、劣質電動車電池及充電器。第二十七條驛站內嚴禁使用明火取暖。如需取暖,應采用空調、電暖器等具有自動斷電功能的合格取暖設備,并與周邊可燃物保持至少0.5米的安全距離。使用期間必須做到人走斷電。第二十八條使用燃氣的驛站(如周邊設有生活區),必須符合燃氣管理規范。燃氣管道應采用金屬管,并設置緊急切斷閥。嚴禁在存放郵件快件的區域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第六章快遞包裹存儲與作業規范第二十九條郵件快件的堆放應符合“五距”要求:(一)頂距:堆垛頂部距屋頂不小于0.5米;(二)燈距:堆垛頂部距照明燈具不小于0.5米;(三)墻距:堆垛距墻面不小于0.5米;(四)柱距:堆垛距柱子不小于0.3米;(五)垛距:堆垛與堆垛之間不小于1米。第三十條嚴禁將郵件快件堆放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嚴禁堵塞消防設施。貨架最高層貨物高度不得超過2.2米,防止墜落傷人及影響噴淋(如有)效果。第三十一條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嚴禁收寄、傳遞易燃易爆危險品(如煙花爆竹、汽油、酒精、油漆等)、毒害品、管制器具等禁止寄遞物品。第三十二條在分揀、搬運作業過程中,應文明作業,嚴禁拖拽、拋扔郵件快件,防止因摩擦、撞擊產生火花引燃包裝物。第三十三條對于帶有鋰電池的電子產品包裹,應設立專門區域存放,并明顯標識。該區域應加強巡查,一旦發現電池鼓包、漏液、發熱等異常情況,應立即移至室外安全地帶進行處置。第三十四條驛站內嚴禁吸煙。應在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止吸煙”標志。使用過的廢棄紙箱、膠帶等可燃雜物,應當日清理或集中存放在專用的密閉容器內,嚴禁隨意堆放在室內。第三十五條鼓勵驛站采用智能化管理手段,對重點區域進行視頻監控,并利用紅外熱成像等技術監測電氣線路和電池溫度異常。第七章消防安全巡查與檢查第三十六條驛站應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營業前、營業中、營業結束后,應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第三十七條巡查內容包括:(一)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二)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五)消防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在位情況;(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第三十八條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防火檢查。檢查應覆蓋所有區域和所有設備設施,并做好詳細記錄。第三十九條對于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人、整改期限和防范措施,并形成書面報告存檔。在隱患未消除前,應采取停產停業等臨時防范措施。第四十條建立消防安全檢查臺賬,如實記錄檢查時間、人員、部位、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臺賬應至少保存1年。第八章宣傳教育與培訓演練第四十一條驛站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新上崗員工必須進行崗前消防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一)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二)本驛站、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三)消防設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自救逃生知識和技能;(五)引導人員疏散的方法和程序;(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和操作流程。第四十三條馬站應定期對村民和取件群眾進行消防安全提示。可在取件時口頭提醒,或在包裹上張貼消防安全宣傳小貼士,內容可包括家庭防火、電動車充電安全、農村麥場防火等。第四十四條驛站應結合農村實際情況,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演練應模擬真實火場環境,包括報警、初期撲救、人員疏散、物資搶救等環節。第四十五條演練結束后,應進行總結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第九章應急處置預案第四十六條驛站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明確組織機構、報警程序、初起火災撲救、人員疏散、物資搶救、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等程序和措施。第四十七條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一)指揮組:由驛站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指揮協調滅火救援工作;(二)滅火行動組:由員工組成,負責利用現場消防器材撲救初起火災;(三)疏散引導組:由員工組成,負責引導人員有序疏散,協助搶救重要物資;(四)通訊聯絡組:負責撥打“119”報警,并報告村(居)委會和上級郵政管理部門,引導消防車進場。第四十八條應急處置程序:(一)發現火情,第一發現人應大聲示警,通知附近人員,并立即切斷非消防電源;(二)滅火行動組迅速取用滅火器或消火栓進行滅火,優先切斷著火區域電源;(三)疏散引導組立即打開所有安全出口,引導群眾和員工沿疏散通道有序撤離至室外安全地帶,清點人數;(四)通訊聯絡組迅速撥打119報警,講清起火單位名稱、地址、燃燒物、火勢大小、聯系電話,并安排人員在路口接車;(五)火勢無法控制時,應立即撤離所有人員,放棄物資搶救,確保生命安全。第四十九條農村地區水源較分散,發生火災時,應立即發動周邊村民利用手抬泵、水桶、水缸等一切可利用的水源進行輔助滅火,并組織人員清理消防車通道障礙物。第五十條預案演練及修訂后,應及時將預案內容告知全體員工,并確保每人熟悉自己在預案中的職責和行動路線。第十章獎懲制度與責任追究第五十一條驛站應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日常考核管理,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細則規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驛站應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停崗培訓:(一)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三)堵塞、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的;(四)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五)違規用火、用電、用氣,在驛站內吸煙或違規充電的;(六)違規收寄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七)未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演練的。第五十三條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火災事故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驛站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對于不服從管理、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且拒不整改的驛站,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可聯合消防部門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第十一章附則第五十五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應參照國家及行業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最新規定執行。第五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六章快遞包裹存儲與作業規范(補充表)為了進一步規范存儲行為,特制定以下自查對照表,供驛站日常使用:檢查項目檢查標準風險等級整改措施堆放高度貨物堆放高度不超過2.2米,不觸碰照明燈具中降低堆放高度,調整燈具位置通道寬度主通道寬度不小于1.5米,無雜物堆積高清理通道雜物,劃定禁堆區安全出口出口處0.5米范圍內嚴禁堆放任何物品高立即移除出口處物品易燃物隔離廢棄紙箱、塑料包裝當日清理或存入金屬箱區中建立每日清理制度,設置專用容器危險品識別嚴禁存放煙花爆竹、汽油、酒精等違禁品極高立即移出并報告相關部門電池管理鋰電池產品單獨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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