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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養老機構收費管理辦法(2026)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養老機構收費行為,維護服務對象及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及國家關于價格管理、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精神,結合本地區養老服務發展實際及未來趨勢,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包括公辦養老機構、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以及經營性養老機構。政府投資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養老機構收費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質價相符的原則。養老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收費機制,根據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老年人支付能力以及財政補貼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收費標準,嚴禁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養老機構收費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收費標準;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行業監管及服務合同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及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查處。第五條鼓勵養老機構通過數字化手段建立收費公示與查詢系統,提升收費透明度,保障老年人及其家屬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第二章收費項目與構成第六條養老機構收費項目應當清晰明確,主要包括床位費、護理費、膳食費、個性化服務費、醫療保障服務費、押金(或稱備用金)以及其他合法合規的收費項目。嚴禁養老機構設立未經審批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嚴禁將基本服務項目拆分收費或強制搭售其他服務。第七條床位費是指養老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居住標準、具備基本生活設施和安全環境的居住床位所收取的費用。床位費的核算應包含房屋折舊、維修保養、水電能耗、公用設施設備折舊及運行、清潔消毒、管理人員及后勤人員分攤費用等成本。床位費根據房間類型(如單人間、雙人間、多人間)、朝向、樓層、設施配置等因素實行差異化定價。第八條護理費是指養老機構根據入住老年人的身體狀況、自理能力等級,提供專業照護服務所收取的費用。護理費是養老機構的核心收費項目,其定價依據必須與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嚴格掛鉤。護理成本應涵蓋護理人員的薪酬福利、護理耗材、護理培訓、職業責任險以及專業護理設備的折舊與使用等。第九條膳食費是指養老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飲食服務所收取的費用。膳食費實行非營利性原則,養老機構應根據老年人營養需求、飲食習慣制定食譜,按實際成本或略低于市場同類餐飲價格核算。膳食費應當單獨核算,實行“據實結算,多退少補”的原則,并接受入住老年人及家屬的監督。第十條個性化服務費是指養老機構在提供基本服務之外,根據老年人個性化需求提供的額外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如陪同就醫、專車接送、康復理療、心理疏導、代購代辦、理發足浴等。此類服務必須遵循自愿原則,由老年人或其家屬自主選擇,不得強制捆綁銷售。第十一條醫療保障服務費主要針對內設醫療機構的養老機構,包括基本診療費、藥品費、康復治療費等。對于納入醫保定點的內設醫療機構,其醫療服務收費應執行國家及地方醫療保障部門的收費標準;未納入醫保定點的,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應明碼標價。第十二條押金(備用金)是養老機構為應對入住老年人突發疾病、意外傷害、突發性增項服務或損壞設施設備賠償等情況,向老年人或其家屬預收的備用資金。押金收取代管應當嚴格遵循風險控制原則,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限額,且必須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收費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機制。(一)公辦養老機構,特別是“保基本、兜底線”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其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綜合考慮財政投入、服務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其床位費、護理費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若運營方投入大量資金進行設施改造或提升服務品質,經民政部門審核并報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后,可適當突破指導價上限,具體方案需通過公開聽證或公示程序確定。(三)民辦養老機構(含民辦非企業性養老機構和經營性養老機構)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養老機構依據運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第十四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養老機構,如需調整收費標準,應于擬調整前3個月向屬地民政部門提交調價申請及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成本監審報告、服務等級評估結果、入住老年人滿意度調查情況等。民政部門初審通過后,報發展改革部門進行成本監審和價格審批,并在批準后向社會公示。第十五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養老機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收費標準調整周期原則上不得短于一年。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成本變動(如主要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確需調整的,應提前3個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并做好解釋溝通工作。對于已入住的老年人,收費標準調整應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或設置合理的過渡期,不得強制要求已入住老年人必須接受新價格,保障其選擇退出的權利。第十六條護理等級與收費標準的對應關系必須清晰。養老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42195-2022)對入住老年人進行能力評估,確定自理能力等級(能力完好、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護理費應隨護理等級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時需重新簽訂服務協議或補充協議。護理等級能力評估得分范圍服務內容核心要求收費系數參考范圍能力完好0-5分基本生活照料,衛生服務,安全巡視基準價×1.0輕度失能6-20分協助進食、如廁、穿衣,督促服藥,基礎護理基準價×1.2-1.4中度失能21-40分協助翻身、移位,排泄護理,壓瘡預防,生命體征監測基準價×1.5-1.8重度失能41-60分全方位生活護理,鼻飼喂養,吸痰,協助康復訓練基準價×2.0-2.5完全失能61分以上24小時專人照護,復雜醫療護理支持,臨終關懷基準價×2.6-3.5第四章合同管理與收費公示第十七條養老機構必須與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甲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養老服務合同。合同應使用民政部或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完善。合同中必須明確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押金數額及退還條件、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第十八條養老機構在收取費用時,必須向甲方開具正規發票或財政監制的票據。收費票據的內容應如實填寫,包括收費項目名稱、單價、數量、金額、收費日期等,不得開具與實際收費內容不符的票據,嚴禁使用“白條”或非正規收據。第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機構服務大廳、收費處、官方網站(或公眾號)等顯著位置設立長期固定的收費公示欄(或公示頁面)。公示內容應當全面、清晰、準確,包括但不限于:(一)本機構性質及收費管理形式(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二)所有收費項目名稱、計費單位(元/月、元/次、元/項等)、收費標準、服務內容簡要說明;(三)床位費、護理費、膳食費等主要費用的定價依據;(四)押金(備用金)的收取標準、用途及退還規定;(五)價格舉報電話“12315”及民政部門監督電話。第二十條公示內容發生變更時,養老機構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確保公示內容與實際收費一致。對于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調整,除及時更新外,還應書面告知所有在住老年人及其家屬。第五章押金與預付費管理第二十一條養老機構收取押金(備用金)應當嚴格遵循風險控制原則,實行限額管理。押金最高限額一般不得超過老年人月均費用的6倍。對于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對象等政府兜底保障對象,不得收取押金。第二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押金(備用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獨立核算。押金僅限于用于應對老年人突發疾病救治、意外損害賠償、設施設備損壞賠償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緊急支出。養老機構每月應向甲方通報押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第二十三條嚴禁養老機構以任何名義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或違規集資。對于預收的大額費用(如長期床位預定金、會員費等),應嚴格按照國家關于防范化解養老機構非法集資風險的規定執行。(一)除收取押金外,養老機構預收的單筆服務費用不得超過3個月,且總預收金額不得超過老年人月均費用的12倍。(二)養老機構如實行“會員制”收費模式,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交合法合規的可行性報告及資金監管協議,經備案后方可實施。會員卡不得具有利息回報,不得搞金融借貸。第二十四條鼓勵養老機構引入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機制,對押金及大額預付費進行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安全,防止因機構經營不善或破產導致老年人資金損失。第二十五條當老年人離院、身故或合同終止時,養老機構應在結算清楚所有費用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押金(備用金)余額無息退還給甲方或其合法繼承人。退還時需扣除因違約或損壞公物等產生的正當費用,扣除部分需提供有效憑證并經甲方確認。第六章退費與減免管理第二十六條老年人因自身原因要求離院或身故的,養老機構應根據實際入住天數和收費項目核算費用,及時辦理退費結算。(一)床位費、護理費:按實際入住天數計收。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算,超過半月不足一個月的按全月計算(或按日計算,具體以合同約定為準)。離院當日的費用按全天計算。(二)膳食費:按實際用餐天數計收,據實結算,余額退還。(三)個性化服務費:按實際發生次數或金額結算。(四)已繳納但未發生的服務費用,必須全額退還。第二十七條因養老機構原因造成老年人無法繼續入住的(如機構裝修、搬遷、停止服務或服務嚴重不達標等),養老機構應退還老年人已預付的全部剩余費用,并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或賠償金。第二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費用減免制度。對于特困供養人員、低保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高齡、失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應依據政府相關政策文件,在床位費、護理費等方面給予優惠減免,并主動協助其申請政府補貼。第二十九條鼓勵養老機構設立“公益床位”或接受社會捐贈,用于資助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相關捐贈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公開透明,并接受捐贈人及社會的監督。第七章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第三十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養老機構收費聯合監管機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養老機構收費情況進行抽查檢查。重點檢查是否明碼標價、是否存在價格欺詐、是否超范圍收費、押金管理是否規范等。第三十一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收費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收費情況,妥善保管收費票據、合同協議、評估報告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服務結束后5年。民政部門在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補貼發放審核時,應將收費合規性作為重要評價指標。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養老機構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納入失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第三十三條民政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非法集資、違規挪用押金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并配合做好風險化解工作。第三十四條養老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老年人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鼓勵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養老機構收費行為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養老機構有違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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