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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我們總羨慕別人的幸福,卻常常忽略自己生活中的美好。其實,幸福很平凡也很簡單,它就藏在看似瑣碎的生活中。幸福的人,并非拿到了世界上最好的東西,而是珍惜了生命中的點點滴滴,用感恩的心態看待生活,用樂觀的態度闖過磨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港口經濟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揚州市沿江、內河的港口單位安全生產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港口單位是指依托港口及碼頭設施,具有貨物裝卸、駁運、倉儲及客運等功能經營或非經營性的單位。第三條揚州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簡稱港口管理局)是揚州市港口生產安全管理的行政監管部門,各縣(市、區)交通(港口)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安全生產工作給予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第二章安全生產職責第四條安全生產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的管理體制。港口單位須逐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第五條港口管理局依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港口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一)對港口單位和個人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按照揚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對港口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三)負責港口從業人員上崗資格培訓、考核、發證及年審的管理工作;(四)負責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許可的審核認定工作;(五)負責對港區船舶引航工作的監督管理;(六)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審核,參加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七)負責港口各類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協助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八)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購置使用、發放等情況的監管;(九)負責對職業安全衛生、勞動保護情況的監管;第六條港口單位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七條港口單位應具備安全適航的港區水域、穩固的碼頭設施和安全靠泊間距以及指揮、通信系統;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港口裝卸設備、倉儲設施;有抗風避雨的貨場、庫場等。第八條港口單位應遵守國家法規,不得裝卸、配載“三無”船舶;不得超船舶噸位裝載;未經核準靠泊船舶噸位不得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靠泊能力;不得裝載超過船舶適航證書限定的貨物種類。第九條港口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提供適合從業人員操作的生產環境、通風設施、光線照度等安全措施及保障從業者身心健康的勞動保護措施。第十條港口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第一位的責任,其主要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十一條港口單位的分管領導對生產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一)及時了解本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掌握本單位重大危險點(源),了解特種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加強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和危險性較大設備設施的管理,檢查并督促從業人員按照安全生產規范或要求進行操作,確保生產安全;(二)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研制應急預案,一旦發生事故,迅速組織搶救,并按規定立即上報,同時做好善后工作;(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第十二條港口單位應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足夠的安全管理干部,其主要職責:(一)負責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制定本單位安全防范措施、隱患整改方案,提出安全技術設施和經費開支計劃;(二)抓好現場安全管理,定期檢查督促,及時整改事故隱患。遇有重大安全情況應及時書面上報,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組織現場搶救。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三)協助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四)按時總結安全生產情況,每季度末書面上報港口管理局。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保護設備、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第十四條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五條港口管理局依法對港口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港口單位進行綜合或專項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檢查中對發現的違法、違章行為,立即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對重大事故隱患一時無法解決又無安全保證措施的,責令停產,經排除后,確認無危險,方可恢復開工;(四)檢查中對確認無安全生產保障,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處理決定;(五)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損害被檢查單位生產設施、泄露商業技術秘密;(六)依法監督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按規定做好書面記錄,記錄內容詳細、真實。第十六條港口單位對港口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十七條港口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并且有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港口管理局參與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初步設計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第十八條港口單位應及時向港口管理局上報安全生產情況、安全檢查情況、教育培訓情況、隱患整改情況、事故處理情況、危險貨物裝卸生產情況、特種設備使用檢測情況等。第四章危險貨物作業第十九條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方可從事港口裝卸儲運,其必備條件:(一)符合港口法規定的港口經營許可條件;(二)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應急設備、設施;(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四)至少有一名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技能;(五)配備足夠的具有上崗資格證書的管理、作業人員;(六)具備事故應急預案;(七)取得消防、環保部門核準意見。前款事故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危險貨物作業碼頭、庫場、儲罐、錨地等港口設施的概況、重點部位、應急隊伍的組成及職責、應急措施、應急救援流程圖、指揮序列表、通訊方式、應急人員聯絡表等。第二十條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法規,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措施,保障裝卸生產安全。第二十一條港口管理局依法對危險貨物在港口內裝卸、過駁,實行審批。危險貨物到港裝卸作業,必須在船舶到港前24小時向港務管理局申報到港船舶情況、貨物品名、數量、理化特性、作業地點和時間、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項。經港口管理局批準后方可開工作業。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未經同意,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第二十二條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儲運單位,必須定期向港口管理局上報本單位從事危險貨物裝卸、儲運的設備使用情況;從業人員培訓、復審情況;危險貨物作業情況等。第二十三條為確保危險貨物裝卸、儲運的安全,預防災害性事故的發生,從業單位必須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報港口管理局備案。從業單位應加強應急人員、設備、物資、通訊等管理工作,保證實施有效。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第二十四條港口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報告港口管理局,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第二十五條港口管理局在接到港口發生火災、爆炸和人員重傷、死亡及其它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六條港口管理局參與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港口安全事故。事故調查應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準確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事故責任。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第二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應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認真落實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第六章 罰 則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口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視情節輕重處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對從業者進行職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而安排上崗作業的;(二)安排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三)未按規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四)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五)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六)未按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事故或傷亡事故的;(七)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時隱瞞重大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八)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安全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由港口管理局責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視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一條港口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由港口管理局對生產、經營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造成從業人員重傷的,按每傷1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二)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按每死亡1人處1萬元以上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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