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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稅法總論第一節稅法概述第二節稅收法律關系第三節稅收實體法
第四節稅收程序法
第五節稅收立法
第一節稅法概述一、稅法的概念與適用原則(一)稅法的概念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強制、無償地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稅收的特征征稅的主體是國家國家征稅依據的是其政治權力征稅的基本目的是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以實現其進行階級統治和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職能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稅收是經濟學概念,稅法則是法學概念。第一節稅法概述稅法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所謂有權的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我國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收分配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稅法可以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稅法是各種稅收法律規范的總和。從狹義上講,稅法指的是經過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正式立法的稅收法律,如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等。法是稅收的存在形式,稅收之所以必須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稅收和法的本質與特性決定的。第一節稅法概述(二)稅法適用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優于舊法原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程序優于實體原則第一節稅法概述二、稅法的效力(一)稅法的空間效力稅法的空間效力指稅法在特定地域內發生的效力。我國稅法的空間效力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國務院頒布的稅收行政法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行政規章以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務行政命令在除個別特殊地區(港、澳、臺和保稅區等)外的全國范圍內有效。在地方范圍內有效:由地方立法機關或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行政命令在其管轄區域內有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具有特別法性質的稅收法律、稅收法規、稅收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行政命令在特定地區(如經濟特區,老、少、邊、貧地區等)有效。第一節稅法概述(二)稅法的時間效力稅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稅法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的問題。稅法的生效。在我國,稅法的生效主要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二是稅法自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三是稅法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稅法的失效。稅法的失效表明其法律約束力的終止,其失效通常有三種類型:一是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二是直接宣布廢止某項稅法三是稅法本身規定廢止的日期,屆時稅法自動失效溯及力問題。一部新稅法實施后,對其實施之前納稅人的行為如果適用,該稅法即具有溯及力,反之則無溯及力。第一節稅法概述(三)稅法對人的效力稅法對人的效力即指稅法對什么人適用、能管轄哪些人。在處理稅法對人的效力時,國際上通行的原則有三個:一是屬人主義原則,凡是本國的公民或居民,不管其身居國內還是國外,都要受本國稅法的管轄;二是屬地主義原則,凡是本國領域內的法人和個人,不管其身份如何,都適用本國稅法;三是屬人、屬地相結合的原則。第一節稅法概述三、稅法的作用稅法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法律保障稅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法律手段稅法對維護經濟秩序有重要的作用稅法能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法是維護國家權益,促進國際經濟交往的可靠保證第一節稅法概述四、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一)稅法與《憲法》的關系《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和章程。稅法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當然也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的。第一節稅法概述(二)稅法與民法的關系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也就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故民法調整方法的主要特點是平等、等價和有償。稅法的本質是國家依據政治權力向公民進行課稅,是調整國家與納稅人關系的法律規范,這種稅收征納關系不是商品的關系,明顯帶有國家意志和強制的特點,其調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這是由稅法與民法的本質區別所決定的。但兩者之間又有聯系,當稅法的某些規范同民法的規范基本相同時,稅法一般援引民法條款。當涉及稅收征納關系的問題時,一般應以稅法的規范為準則。第一節稅法概述(三)稅法與《刑法》的關系稅法與《刑法》有本質區別。《刑法》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稅法則是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其調整的范圍不同。兩者也有著密切的聯系,因為稅法和《刑法》對于違反稅法都規定了處罰條款。但應該指出的是,違反了稅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第一節稅法概述(四)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稅法與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聯系,主要表現在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稅法與行政法也有一定區別。與一般行政法所不同的是,稅法具有經濟分配的性質,并且經濟利益由納稅人向國家無償單方面轉移,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備的。社會再生產的幾乎每一個環節都有稅法的參與和調節,在廣度和深度上是一般行政法所不能比的。另外行政法大多為授權性法規,所含的少數義務性規定也不像稅法一樣涉及貨幣收益的轉移,而稅法則是一種義務性法規。第二節稅法法律關系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稅收法律關系由權利主體、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方面構成。
權利主體。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權利客體。權利客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就是征稅對象。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第二節稅法法律關系二、稅收法律關系的特點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不對等性具有財產所有權或支配權單向轉移的性質第二節稅法法律關系三、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但稅法本身并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有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稅收法律事實可以分為稅收法律事件和稅收法律行為,稅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稅收法律關系權力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件,例如,自然災害可以導致稅收減免,從而改變稅收法律關系內容的變化。稅收法律行為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動,例如,納稅人開業經營即產生稅收法律關系,納稅人轉業或停業就造成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或消滅。第二節稅法法律關系四、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稅收法律關系是同國家利益及企業和個人的權益相聯系的。保護稅收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保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國家財政收人,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稅法中關于限期納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對構成逃稅、抗稅罪給予刑罰的規定,以及稅法中對納稅人不服稅務機關征稅處理決定,可以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的規定等都是對稅收法律關系的直接保護。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是平等的,不能只對一方保護,而對另一方不予保護。同時對其享有權利的保護,就是對其承擔義務的制約。第三節稅收實體法
稅收實體法是規定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主體、征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目、稅率、減稅免稅等,是國家向納稅人行使征稅權和納稅人負擔納稅義務的要件,只有具備這些要件時,納稅人才負有納稅義務,國家才能向納稅人征稅。稅收實體法直接影響到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分配,是稅法的核心部分,沒有稅收實體法,稅法體系就不能成立。實體法的結構具有規范性和統一性的特點,主要表現在:稅種與實體法的一一對應性,一稅一法;稅收要素的固定性: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減稅免稅等。第三節稅收實體法一、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是指稅法中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種。相關概念:負稅人:實際負擔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與負稅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納稅人與負稅人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價格與價值背離,引起稅負轉移或轉嫁。代扣代繳義務人:有義務從持有的納稅人收入中扣除其應納稅款并代為繳納的企業、單位或個人。代收代繳義務人:有義務借助與納稅人的經濟交往而向納稅人收取應納稅款并代為繳納的單位。代征代繳義務人:因稅法規定,受稅務機關委托而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納稅單位:申報繳納稅款的單位,是納稅人的有效集合。第三節稅收實體法二、課稅對象課稅對象又稱征稅對象,是稅法中規定的征稅的目的物,是國家據以征稅的依據。通過規定課稅對象解決對什么征稅這一問題。課稅對象是稅法諸要素中的基礎性要素:是一種稅區別于另一種稅的最主要標志;體現著各種稅的征稅范圍;其他要素的內容一般都是以課稅對象為基礎確定的。
相關概念計稅依據(稅基):是稅法規定的據以計算各種應征稅款的依據或標準。課稅對象與計稅依據的關系:課稅對象是指征稅的目的物,計稅依據則是在目的物已確定的前提下,對目的物據以計算稅款的依據或標準;課稅對象是從質的方面對征稅作的規定,計稅依據則是從量的方面對征稅作的規定,是課稅對象量的表現。計稅依據在表現形態上有兩種:價值形態(以征稅對象的價值作為計稅依據):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一般是一致的,例如所得稅的所得額。實物形態(以征稅對象的數量、重量、容積、面積等作為計稅依據):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一般是不一致的,例如車船稅的課稅對象是各種車輛、船舶,而計稅依據則是乘船的噸位、數量等。相關概念稅源:稅款的最終來源,稅收負擔的歸宿,表明納稅人負擔能力。課稅對象與稅源的關系:國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種收入為課稅對象時,稅源和課稅對象是一致的(所得稅類),但大多數情況下稅源不等同于課稅對象(如營業稅、消費稅、房產稅)。課稅對象是據以征稅的依據,稅源表明納稅人的負擔能力。稅目:稅目是課稅對象的具體化,反映具體的征稅范圍,代表征稅的廣度。稅目分為列舉稅目和概括稅目兩類。第三節稅收實體法三、稅率稅率是應納稅額與征稅對象之間的比例,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代表課稅的深度,關系著國家的收入多少和納稅人的負擔程度。是稅收制度的核心和靈魂。稅率的形式: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定額稅率、其他形式。
比例稅率:指同一征稅對象或同一稅目,不論數額大小只規定一個稅率,都按同一比例征稅。稅額與課稅對象成正比例關系。比例稅率又分為產品比例稅率(如增值稅、消費稅),行業比例稅率(如營業稅),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如城市維護建設稅),還有幅度的比例稅率(如營業稅——娛樂業5%-20%)。比例稅率的特點:稅率不隨課稅對象數額而變動;課稅對象數額越大,納稅人相對直接負擔越輕(但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調節能力不如累進稅率);計算簡便。累進稅率:是指同一課稅對象,隨數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隨之增高的稅率。一般多在收益課稅中使用。形式: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超倍累進稅率定額稅率:根據課稅對象的一定計量單位,如數量、重量、面積、容積等,直接規定固定的征稅數額。定額稅率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單一定額稅率和差別定額稅率兩種。在同一稅種中只采用一種定額稅率的,為單一定額稅率;同時采用幾個定額稅率的,為差別定額稅率。定額稅率的特點:稅率與課稅對象的價值量脫離了聯系,不受課稅對象價值量變化的影響。
適用于對價格穩定、質量等級和品種規格單一的大宗產品征稅的稅種。由于產品價格變動的總趨勢是上升的,因此,產品的稅負就會呈現累退性。
稅率的其他形式:
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名義稅率是指稅法規定的稅率。實際稅率是指實際負擔率,即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實際繳納稅額占其課稅對象實際數額的比例。通常名義稅率>實際稅率。邊際稅率與平均稅率。邊際稅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時,增加的這部分收入所納稅額同增加收入之間的比例。
比例稅率:邊際稅率=平均稅率,累進稅率:邊際稅率>平均稅率。邊際稅率的提高會帶動平均稅率的上升。邊際稅率上升的幅度越大,平均稅率提高就越多。零稅率與負稅率。零稅率是以零表示的稅率,是免稅的一種方式,表明課稅對象的持有人負納稅義務,但不需繳納稅款。負稅率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形式對所得額低于某一特定標準的家庭或個人予以補貼的比例。
第三節稅收實體法四、減稅、免稅減免稅的基本形式稅基式減免——通過直接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以及跨期結轉等。稅率式減免——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行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重新確定稅率、選用其他稅率、零稅率等形式。稅額式減免——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行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抵免稅額以及另定減征稅額等。減免稅的分類法定減免——凡是由各種稅的基本法規定的減稅、免稅都稱為法定減免。它體現了該種稅減免的基本原則規定,具有長期的適用性。臨時減免——又稱“困難減免”,是指除法定減免和特定減免以外的其他臨時性減稅、免稅,主要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的暫時的困難,而臨時批準的一些減稅、免稅。它通常是定期的減免稅或一次性的減免稅。特定減免——根據社會經濟情況發展變化和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的需要,而規定的減稅、免稅。稅收附加與加成稅收附加也稱為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隨同正稅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預算外收入的一種款項。正稅是指國家正式開征并納入預算內收入的各種稅收。稅收附加由地方財政單獨管理并按規定的范圍使用,不得自行變更。例如教育費附加只能用于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稅收附加的計算方法是以正稅稅款為依據,按規定的附加率計算附加額。稅收加成是指根據稅制規定的稅率征稅以后,再以應納稅額為依據加征一定成數和稅額。加征一成相當于納稅額的10%,加征成數一般規定在一成至十成之間。和加成相適應的還有稅收加倍,即在應納稅額的基礎上加征一定倍數的稅款。第三節稅收實體法五、納稅環節納稅環節是指稅法上規定的課稅對象從生產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廣義的納稅環節指全部課稅對象在再生產中的分布情況。例如,資源稅分布在生產環節,商品稅分布在流通環節,所得稅分布在分配環節等。狹義的納稅環節是指應稅商品在流轉過程中應納稅的環節,具體指每一種稅的納稅環節,是商品課稅中的特殊概念。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從生產到消費要經過許多環節。如工業品一般要經過產制、批發和零售環節;農產品一般要經過產制、收購、批發和零售環節。這些環節都存在商品流轉額,都可以成為納稅環節。第三節稅收實體法五、納稅環節按照納稅環節的多少,可將稅收課征制度劃分為兩類:一次課征制是指同一稅種在商品流轉的全過程中只選擇某一環節課征的制度,是納稅環節的一種具體形式。實行一次課征制納稅環節多選擇在商品流轉的必經環節和稅源比較集中的環節,以便既避免重復課征,又避免稅款流失。多次課征制是指同一稅種在商品流轉全過程中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環節課征的制度。第三節稅收實體法六、納稅期限納稅期限是納稅人向國家繳納稅款的法定期限。我國現行稅制的納稅期限有三種形式:按期納稅。即根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通過確定納稅間隔期,實行按目納稅。按期納稅的納稅間隔期分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和1個月,共6種期限。按次納稅。即根據納稅行為的發生次數確定納稅期限。如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以及臨時經營者,個人所得稅中的勞務報酬所得等均采取按次納稅的辦法。按年計征,分期預繳或繳納。如企業所得稅按規定的期限預繳稅款,年度結束后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第四節稅收程序法稅收程序法是稅收實體法的對稱,指以國家稅收活動中所發生的程序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稅法,是規定國家征稅權行使程序和納稅人納稅義務履行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內容主要包括:稅收確定程序、稅收征收程序、稅收檢查程序和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稅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體實施稅法的規定,是稅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
第四節稅收程序法一、稅收確定程序稅務登記——整個征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歇業以及生產經營范圍實行法定登記的一項管理制度,其內容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報驗登記、停復業處理、稅務登記證驗審和更換、非正常戶處理等。辦理稅務登記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賬簿、憑證賬簿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連續、系統地記錄各種經濟業務的賬冊或簿籍,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及其他各種輔助賬簿。憑證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用來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并據以登記賬簿的書面證明。第四節稅收程序法一、稅收確定程序納稅申報——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的活動;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的活動。
第四節稅收程序法二、稅收征收程序稅款征收——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將納稅人依法應該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及時足額地征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和。稅款征收的內容包括:征收方式的確定、核定應納稅額、稅款人庫、減免稅管理、欠稅的追繳等。稅款征收是稅收征管的目的,在整個稅收征管中處于核心環節和關鍵地位,是稅收征管的出發點和歸宿。第四節稅收程序法二、稅收征收程序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①行為條件;②時間條件;③擔保條件。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第四節稅收程序法二、稅收征收程序稅收保全措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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