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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浙江科技管理,推動科技創新,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活動的各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三)基本原則1.創新驅動:強化科技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核心地位,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2.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科技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導科技資源向市場需求旺盛、產業發展前景好的領域集聚。3.協同創新:加強企業、高校、科研機構之間的協同合作,促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構建開放共享的創新生態。4.依法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規范科技活動的組織實施、資源配置、成果轉化等行為。二、科技計劃管理(一)計劃體系1.省級科技計劃:設立重點研發計劃、自然科學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專項計劃,聚焦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基礎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等重點領域。2.市級科技計劃:各設區市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制定相應的科技計劃,與省級科技計劃形成有效銜接。3.縣級科技計劃:結合縣域特色產業,設立縣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本地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二)項目申報1.申報指南發布:省科技廳每年發布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的領域、方向、要求和支持重點。2.申報主體資格:申報單位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和創新基礎,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3.申報材料要求:申報單位應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如實填寫申報材料,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和附件,確保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三)項目評審1.形式審查: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規范、內容是否符合申報要求等。2.專家評審: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評審,專家應從省內外相關領域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保評審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評審內容包括項目的創新性、技術可行性、市場前景、預期效益等。3.綜合評估: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綜合評估,提出擬立項項目名單。(四)項目立項1.公示:擬立項項目名單在省科技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X]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應實名提出書面意見。2.下達立項通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科技廳下達立項通知,明確項目名稱、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研究內容、考核指標、經費預算等。(五)項目實施1.任務書簽訂: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接到立項通知后[X]個月內與省科技廳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2.項目執行: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任務書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項目,確保項目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需調整研究內容、考核指標、項目負責人等,應及時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調整。3.監督檢查:省科技廳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項目執行進度、經費使用情況、研究成果質量等。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六)項目驗收1.驗收申請: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X]個月內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并提供項目驗收材料,包括項目總結報告、技術報告、測試報告、用戶報告、經費決算報告等。2.驗收組織: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專家應從省內外相關領域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驗收內容包括項目任務完成情況、技術指標達成情況、知識產權成果、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3.驗收結論:驗收專家組根據驗收情況,出具驗收意見。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整改后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三種。對通過驗收的項目,省科技廳頒發項目驗收證書;對整改后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經審核通過后頒發項目驗收證書;對不通過驗收的項目,省科技廳將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如追回已撥經費、取消項目承擔單位一定期限內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資格等。三、科技經費管理(一)經費來源1.財政撥款:包括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市級財政科技經費、縣級財政科技資金等。2.企業自籌:企業按照一定比例自籌資金,用于支持自身的科技研發活動。3.社會捐贈:接受國內外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用于科技事業發展。4.其他來源:如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創新創業投資等。(二)經費預算編制1.編制原則: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科學合理編制項目經費預算。2.預算內容:項目經費預算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3.預算編制要求: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研究任務和實際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各項費用的預算額度,并在預算說明書中對預算編制的依據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三)經費使用管理1.經費支出范圍:項目經費應嚴格按照預算批復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報省科技廳批準。2.經費報銷規定: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務規定,規范經費報銷流程。經費報銷憑證應真實、合法、有效,嚴禁虛報、冒領、套取科研經費。3.經費核算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確保經費使用清晰、準確、合規。(四)經費監督檢查1.內部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的內部監督,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定期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2.外部監督:省科技廳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經費使用合規性、經費效益等。對發現的問題,責令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四、科技成果管理(一)成果登記1.登記范圍: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具有創新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方法、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2.登記程序: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個人應在科技成果形成后[X]個月內,向省科技成果登記機構提交科技成果登記材料,包括科技成果登記表、科技成果評價報告、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等。省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并頒發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二)成果評價1.評價方式:科技成果評價可采用同行評價、用戶評價、市場評價等方式進行。鼓勵采用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評價工作。2.評價指標:科技成果評價應重點評價成果的創新性、技術水平、應用前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評價指標應科學合理、客觀公正,能夠全面反映科技成果的實際價值。3.評價程序: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個人可根據需要自主選擇評價機構和評價方式,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開展科技成果評價工作。評價機構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評價方案,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三)成果轉化1.轉化方式:科技成果轉化可采用自行轉化、合作轉化、許可轉化、轉讓轉化等方式進行。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共同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2.轉化政策支持:省、市、縣三級政府應制定出臺相關政策措施,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如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對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對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涉及的稅費、土地、人才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等。3.轉化服務平臺建設: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建設,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信息發布、技術交易、知識產權保護、融資對接、創業孵化等一站式服務。鼓勵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活動,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四)知識產權管理1.知識產權歸屬: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知識產權歸屬。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知識產權歸單位所有;屬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知識產權歸個人所有。2.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鼓勵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個人及時申請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3.知識產權運用:推動知識產權運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鼓勵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轉讓、許可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五、科技人才管理(一)人才培養1.培養計劃:制定實施科技人才培養計劃,加大對科技創新人才、科技創業人才、科技管理人才等各類科技人才的培養力度。2.培養方式:通過舉辦培訓班、進修班、學術交流活動、實踐鍛煉等方式,提高科技人才的專業素質和創新能力。鼓勵企業、高校、科研機構與國內外知名機構開展人才聯合培養合作。3.培養支持:對納入科技人才培養計劃的人員,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和政策優惠,鼓勵其參加各類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二)人才引進1.引才政策:制定出臺人才引進政策,吸引國內外高層次科技人才來浙創新創業。對引進的高層次科技人才,給予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住房補貼等優惠政策。2.引才渠道:通過舉辦招聘會、參加國內外人才交流活動、建立海外引才工作站等方式,拓寬人才引進渠道。鼓勵企業、高校、科研機構以項目合作、技術入股等方式引進高端科技人才團隊。3.引才服務:建立健全人才引進服務機制,為引進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務。包括辦理工作居住證、戶口遷移、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等方面的便利。(三)人才評價1.評價標準:建立科學合理的科技人才評價標準,注重品德、能力、業績評價,突出創新能力和實際貢獻。2.評價方式:采用同行評價、專家評價、市場評價等相結合的方式,對科技人才進行評價。鼓勵開展第三方評價機構參與科技人才評價工作。3.評價結果應用:將科技人才評價結果作為人才選拔任用、職稱評定、獎勵表彰、薪酬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據。(四)人才激勵1.獎勵表彰:對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人才培養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設立省級科技獎勵,對獲得國家科技獎勵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配套獎勵。2.薪酬激勵:鼓勵企業建立與科技人才貢獻相適應的薪酬激勵機制,提高科技人才的收入水平。對科技成果轉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科技人才,給予股權、期權等激勵。3.榮譽激勵:授予在科技領域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榮譽稱號,如“浙江省杰出科技人才”“浙江省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等,提高科技人才的社會地位和榮譽感。六、科研誠信管理(一)誠信教育1.教育內容:開展科研誠信教育,普及科研誠信知識,提高科技人員的誠信意識和道德水平。教育內容包括科研倫理、學術規范、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2.教育方式:通過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案例分析等方式,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將科研誠信教育納入科技人員繼續教育體系,作為必修課程。3.教育對象:面向全省各類科技人員、科技管理人員以及參與科技活動的其他人員,開展全覆蓋的科研誠信教育。(二)誠信制度建設1.建立誠信檔案:建立科技人員科研誠信檔案,記錄科技人員在科研活動中的誠信表現。誠信檔案作為科技人員職稱評定、項目申報、獎勵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參考依據。2.完善誠信承諾制度:科技人員在參與科技活動時,應簽訂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遵守科研倫理和學術規范,誠實守信,履行約定義務。3.加強誠信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誠信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科技活動全過程的誠信監督。對發現的科研不端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三)失信懲戒1.懲戒措施:對存在科研不端行為的科技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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