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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源寵物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河源市寵物管理,規范寵物飼養行為,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維護城市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河源市行政區域內寵物的飼養、經營、診療、防疫等活動及其相關管理。本辦法所稱寵物,是指犬、貓等供人飼養、玩耍的動物。(三)基本原則1.養寵規范原則:寵物飼養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依法、文明、科學飼養寵物。2.公共安全原則: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寵物引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安全事故。3.環境衛生原則: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減少寵物糞便等對環境的污染。4.協同管理原則:政府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寵物管理工作。二、寵物飼養管理(一)飼養登記1.飼養犬只的個人或單位,應當自犬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養犬登記。2.申請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養犬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犬只照片。3.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二)免疫與檢疫1.養犬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定期攜帶犬只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接種,并取得犬只免疫證明。2.犬只出售、轉讓的,應當自出售、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3.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三)飼養限制1.禁止在下列區域飼養犬只: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辦公場所;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公共場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商場、超市、酒店、餐廳等經營場所的室內區域;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電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2.在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只;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種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四)飼養行為規范1.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攜犬出戶時,應當束犬鏈、掛犬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保持環境衛生;不得攜犬進入禁止進入的場所;定期為犬只進行健康檢查,防止犬只傳播疫病;不得虐待、遺棄犬只。2.養犬人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吠叫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三、寵物經營管理(一)經營許可1.從事寵物銷售、診療、美容、寄養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件,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和要求從事經營活動。2.申請寵物經營許可證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營業執照;場所證明;人員資質證明;管理制度。3.相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并發放寵物經營許可證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二)經營規范1.寵物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寵物的品種、數量、來源、銷售去向等信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寵物進行防疫、檢疫,確保寵物健康;不得銷售、診療、美容、寄養患有疫病或者疑似患有疫病的寵物;不得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寵物。2.寵物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寵物經營許可證件、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四、寵物診療管理(一)診療許可1.從事寵物診療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的診療范圍和要求從事診療活動。2.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場所證明;人員資質證明;設備設施清單;管理制度。3.相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并發放動物診療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二)診療規范1.寵物診療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診療管理制度、病歷檔案管理制度、疫情報告制度等;配備相應的診療設備和藥品,保證診療質量;嚴格執行動物診療操作規程,確保醫療安全;不得使用假劣獸藥和過期獸藥。2.寵物診療機構應當在診療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動物診療許可證、從業人員資質證書、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五、寵物防疫管理(一)防疫責任1.養犬人是犬只防疫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犬只的防疫工作。2.寵物經營者應當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寵物的防疫工作,按照規定對寵物進行免疫接種、消毒、驅蟲等。3.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寵物疫病的診斷、治療、預防等工作,防止疫病傳播。(二)疫情報告與處置1.發現寵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疫病的,養犬人、寵物經營者、動物診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擴散。2.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查、診斷、處置。對確認患有疫病的寵物,應當依法采取撲殺、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六、監督管理(一)部門職責1.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登記、犬只管理等工作,依法查處養犬人違反養犬登記、飼養限制、飼養行為規范等規定的行為。2.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寵物防疫、檢疫、診療等工作,依法查處寵物經營者、動物診療機構違反防疫、檢疫、診療等規定的行為。3.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寵物飼養人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不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等行為。4.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做好人與動物共患疫病的防治工作,依法處理因寵物引發的公共衛生事件。5.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寵物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銷售假冒偽劣寵物用品等違法行為。(二)聯合執法1.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定期開展寵物管理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處寵物管理中的違法行為。2.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寵物管理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查處;對職責不清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查處。(三)投訴舉報1.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依法進行處理。2.對查證屬實的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七、法律責任(一)一般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具體處罰1.養犬人未按照規定辦理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2.養犬人未按照規定為犬只進行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處理。3.養犬人違反飼養限制規定,在禁止飼養區域飼養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沒收犬只。4.養犬人違反飼養行為規范,攜犬出戶未束犬鏈、掛犬牌,或者未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5.寵物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取得相關許可證件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6.寵物經營者違反經營規范,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或者銷售、診療、美容、寄養患有疫病或者疑似患有疫病的寵物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許可證件。7.動物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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