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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1

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辦理個人破產委托

和解案件工作規程(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范個人破產委托和解案件辦

理,提高個人破產委托和解效率及公信力,依照《深圳經濟

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

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所稱個人破產委托和解案件(以下簡稱和解案

件),是指市破產事務管理署依照《條例》規定,接受人民

法院、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委托,組織辦理的和解案件。

本規程所稱全體債權人,是指依照《條例》及本規程規

定進行債權申報并經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審核編入債權人名

冊的債權人。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程適用于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

織辦理和解案件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工作原則】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辦理和解案

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促成和解;

(二)堅持信息充分公開、程序規范完整、過程公正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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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三)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

益;

(四)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第四條【府院聯動】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辦理和解案

件,應當堅持府院聯動,在和解案件信息公開、程序推進,

以及和解協議的起草、申請認可、監督執行等方面加強與人

民法院溝通。

第五條【管理人職責履行】和解案件未指定或者無法指

定管理人的,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可以根據和解工作需要,履

行《條例》規定的管理人職責,也可以委托或聘請《深圳市

個人破產管理人名冊》中的專業機構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

第二章委托和解

第六條【人民法院委托】人民法院決定委托市破產事務

管理署組織和解的,應當出具《委托函》,并將《委托函》

及下列和解案件相關材料同時移送市破產事務管理署:

(一)受理破產申請公告;

(二)受理破產申請有關裁定書;

(三)限制債務人消費行為決定;

(四)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債務人委托】在本市居住且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

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條例》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申請委托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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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申請委托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和解的,應當向

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提交《委托和解申請書》及下列材料:

(一)破產申請書;

(二)破產原因及經過說明;

(三)身份證明、居住證明、社保證明;

(四)收入狀況、納稅證明;

(五)債務人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清冊;

(六)債權債務清冊及債務證明、已知債權人聯系表;

(七)債務人征信報告、誠信承諾書;

(八)和解協議草案;

(九)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債務人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

合要求的,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向債務人出具《申請材料接收

回執》,并于出具《申請材料接收回執》后十個工作日內通

過書面詢問、電話詢問或者召開會議等方式,了解已知債權

人對于委托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和解的意見。

全體已知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同意委托市破產事

務管理署組織和解的,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向債務人、已知債

權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啟動和解工作;已知債權人就委

托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和解提出異議的,市破產事務管理

署向債務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債

務人、其他已知債權人。

第三章組織和解

第八條【發布和解公告】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自收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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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函》或者出具《受理通知書》后五日內,通過全

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市個人破產信息公開平臺等

(以下統稱有關信息公開平臺)發布和解案件公告,公告期

不少于十日。

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件及債務人基本信息;

(二)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接受委托的時間;

(四)債務人應當履行的破產程序義務;

(五)債權人提出異議的方式及期限;

(六)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組織債務人面談】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收到人民

法院《委托函》或者出具《受理通知書》后,應當及時組織

債務人面談并開展下列工作:

(一)書面告知債務人應當履行的破產程序義務;

(二)書面通知債務人按照要求進行財產申報;

(三)詳細了解債務人破產原因及經過,以及債務人收

入、支出及償債能力,指導債務人完善和解協議草案;

(四)了解與和解案件辦理相關的其他必要事項。

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債務人面談,應當指派兩名以上

(含兩名)工作人員參加。面談可以以現場或者網絡形式進

行,由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形成面談筆錄并交債務人逐頁簽名

確認。

第十條【財產申報】債務人應當自收到市破產事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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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有關財產申報的書面通知后十日內,按照《條例》第三十

三至三十八條規定及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要求,如實申報本人

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

產、財產權益及相關情況,提交債務人財產報告及相關證明

材料。

第十一條【財產核查】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可以根據和解

工作需要,委托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債務人家庭

經濟狀況開展信息化查詢核對,并獲取有關核對報告。有關

核對報告,作為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核查債務人財產的重要參

考。

市破產事務管理署還可以采取書面問詢、信函索證、組

織面談、現場走訪、信息化查詢核對等方式對債務人財產進

行核查。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開展現場走訪等工作,應當

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工作證件。

第十二條【債權申報】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自收到人民法

院《委托函》或者出具《受理通知書》后十日內,通過有關

信息公開平臺發布和解案件債權申報公告,并通知已知債權

人申報債權。

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件及債務人基本信息;

(二)債權申報的方式、期限及要求;

(三)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權申報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債權人應當在公告確定

的期限內向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申報債權,并提交有關證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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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第十三條【債權審核】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收到債權申報

材料后,應當組織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核,并編制債權人名

冊。

債權人名冊應當載明債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債權金額、

債權性質、有無財產擔保、是否連帶債權人等情況。

第十四條【和解協議草案】債務人應當自債權申報期限

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根據本人債務規模、財產狀況、收入支

出、償債能力等情況,完善和解協議草案并提交市破產事務

管理署。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援助。

和解協議草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基本信息;

(二)債務人財產狀況;

(三)債務人收入狀況;

(四)債權人基本情況;

(五)債權調整及清償方案;

(六)和解協議執行期限;

(七)和解協議的生效條件;

(八)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和解會議材料征求意見】市破產事務管理署

應當自收到本規程第十四條規定的和解協議草案之日起三

日內,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就下列和解會議材料征詢全體債權

人意見:

(一)債務人財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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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人名冊;

(三)和解協議草案。

全體債權人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和解會議材料均無異

議的,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召開和解會議。

債權人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和解會議材料有異議的,應

當自收到和解會議材料后七日內向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提出

書面異議并說明理由。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核實并積極協

調,經協調后有關債權人仍然對和解會議材料有異議且影響

和解工作繼續推進的,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應當終止和解工作。

第十六條【和解會議召開】和解會議由市破產事務管理

署召集,可以以現場、書面或者網絡形式召開。

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召開和解會議,應當提前七日通

過有關信息公開平臺發布和解會議公告,并通知債務人、全

體債權人參加和解會議。

【和解會議程序】和解會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破產事務管理署通報和解工作開展情況;

(二)債務人報告本人基本情況、負債原因及經過,報

告債務人財產報告、和解協議草案主要內容;

(三)市破產事務管理署通報債權人名冊,并就債務人

財產報告、和解協議草案發表意見;

(四)債權人根據需要向債務人提問;

(五)全體債權人審議債務人財產報告;

(六)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表決債權人名冊、和解協議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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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草案、債權人名冊經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表決

同意的,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簽署和解協議。

第十七條【和解終止】委托和解期限內,和解案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應當終止和解工作:

(一)債務人拒不配合或者故意妨礙和解工作的;

(二)債務人償債能力較差缺乏和解可行性的;

(三)債務人涉嫌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的;

(四)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的;

(五)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委托的和解案件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應當商請人民法院終止委托和解程序。

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委托的和解案件出現本條第一款

規定情形的,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應當向債務人、全體債權人

出具《終止委托和解程序通知》,并通過有關信息公開平臺

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委托和解期限】委托和解期限不超過二個月,

自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收到人民法院《委托函》或者出具《受

理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和解協議認可

第十九條【和解協議認可】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簽署

和解協議的,債務人可以按照《條例》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申請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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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權人名冊;

(四)債務人財產報告;

(五)債務人有關債務說明;

(六)和解情況說明;

(七)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同時將有關

材料提交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根據人民法

院要求報送和解工作開展情況說明及有關材料。

第五章和解協議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和解協議執行】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裁定認

可的,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自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之日起,在和解協議約定

的執行期限內,由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監督和解協議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執行期義務】在和解協議約定的執行期限

內,債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破產程序義務,每月通過市破

產事務管理署指定系統登記申報個人收入、支出、財產狀況

等信息,并按照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方案申報債務清償情況。

第二十二條【和解協議執行完畢】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

之日起十五日內,債務人可以按照《條例》第一百四十二條

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

債務人申請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應當同時將有關材料

提交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根據人民法院要

求,反饋債務人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破產程序義務相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和解協議無法執行】在和解協議約定的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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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期限內,債務人不執行或者不能執行和解協議,或者債務

人存在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債權人或者市破產事務管

理署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終止和解協議執行。

因債務人不執行或者不能執行和解協議,人民法院裁定

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

關系參照《深圳破產法庭關于審理個人破產重整案件的工作

指引》有關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市破產事務管理署

通過有關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未盡事項】本規程未盡事項,適用《深圳

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解釋】本規程由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負責解

釋。

第二十六條【實施時間及有效期】本規程自2023年XX

月XX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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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關于《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辦理個人破產

委托和解案件工作規程(試行)(征求意見

稿)》的說明

為了完善個人破產配套制度,落實《深圳全面深化破產

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深改委〔2022〕3號)《深圳市建設

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實施方案》(深府〔2022〕13號)等

文件要求,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委托和解案件辦理機制,進一

步豐富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制度經驗,破產事務管理署在

總結經驗、認真研究、反復修改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深

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辦理個人破產委托和解案件工作規程

(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和解規程》),現

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和解規程》的必要性

(一)是完善個人破產委托和解制度的需要。個人破產

和解是在破產程序中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債務人、

債權人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重新達成協議的一項制

度安排。《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確立了債務人在破產狀態下的兩類和解制度,即委托和解和

自行和解。委托和解是《條例》的重大制度創新,既可以有

效避免當事人之間自行和解的無組織性和效率低下,也可以

減少法院或者政府對于當事人和解意愿的過度干預或者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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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委托和

解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據,允許人民法院、債務人

和全體債權人就個人破產和解案件、債務清理委托破產事務

管理署等組織進行和解。但《條例》有關委托和解制度的規

定是原則性、授權性的,難以解決個人破產委托和解案件辦

理的實操性問題,有必要盡快予以細化和明確。

(二)是規范個人破產委托和解案件辦理程序的需要。

根據《條例》規定,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將產生

破產保護效力,債務人亦可以通過委托和解程序獲得債務減

免機會。為努力確保委托和解程序的公平公正,有必要制定

《和解規程》并重點明確以下問題:一是明確人民法院委托

條件,包括出具委托函及移送相關材料;明確債務人和全體

債權人在庭外自行委托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和解的申請、

審核及受理機制,從源頭上確保委托和解的可操作性;二是

明確委托和解組織程序及職責權限,確保和解過程信息充分

公開、程序規范完整、過程公正透明、表決真實有效,和解

結果及和解協議經得起各方推敲;三是明確和解協議的裁定

認可與監督執行問題,確保和解協議在《條例》規定的個人

破產制度框架內高效執行、廣泛監督。

(三)是促進個人破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需要。《條

例》規定可以由破產事務管理署、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

解組織、特邀調解員等組織開展個人破產委托和解工作,將

矛盾多元糾紛化解理念引入個人破產領域,對個人破產制度

改革試點縱深推進、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高質量發展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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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要意義。破產事務管理署接受人民法院、債務人和全

體債權人委托組織和解,是深化個人破產府院聯動機制、探

索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現實壓力的有效途徑。一方面,通過規

范委托和解案件辦理程序,固化案件辦理職能、明晰權責,

讓司法效能與行政職能相互配合共同發揮破產制度應有成

效。另一方面,破產事務管理署承擔部分符合案情清晰簡單、

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較少等條件的案件辦理工作,在

一定程度上起到案件分流、舒緩審判壓力的作用。

二、《和解規程》的主要內容

《和解規程》共六章二十六條,對人民法院、債務人和

全體債權人委托和解,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和解程序,以及

和解協議的裁定認可、監督執行等重要內容均作了規定。

(一)構建“庭內+庭外”相結合的委托和解制度。依

照《條例》第一百三十五及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債務

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可委托破產事務管理署等組織個人破產

和解工作。《和解規程》在遵循《條例》立法精神的基礎上,

延展委托和解制度的適用空間、探索和解制度發展路徑,根

據不同委托主體設置與之相匹配的委托程序和受理機制。一

是對于人民法院委托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和解的個人破產

案件,明確決定委托時應當出具《委托函》并同時移送破產

申請相關材料,以確保委托和解工作順利推進。二是對于債

務人和全體債權人申請委托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和解的案

件。由于缺乏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及裁定受理環節,破產

事務管理署在接受委托時應當完成以下兩方面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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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條例》對債務人居住狀況、社保繳納情況、破產原因

及經過進行審查,確保債務人滿足個人破產申請條件;(2)

通過電話、書面、會議等方式,對已知債權人委托破產事務

管理署組織和解的意愿予以了解,確保和解可行性和高效性。

(二)進一步明確“全體債務人”范圍。《條例》第一

百三十六條規定,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可以就債務清理在庭

外自行委托破產事務管理署等組織進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

的,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為此,“全

體債權人”的范圍界定成為建立完善個人破產委托和解制度

的關鍵和難點問題,關系到委托和解程序的啟動和終止情形,

以及和解協議的表決和簽署主體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

委托和解的效率和成功率。經深入研究《條例》并結合有關

實際,《和解規程》將“全體債權人”范圍界定為“依照《條

例》及本規程規定進行債權申報并經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審核

編入債權人名冊的債權人”。一方面,“全體債權人”是指

依照《條例》進行債權申報的債權人,以進一步確保和提升

和解效率;另一方面,“全體債權人”是指經市破產事務管

理署審核編入債權人名冊的持有合法債權的債權人。

(三)明確破產事務管理署可以履行管理人職責。一是

依據《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破產事務

管理署等組織和解可以暫不指定管理人。對于債務人和全體

債權人庭外自行委托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和解的情形,《條

例》未明確指定管理人的具體依據和機制。二是從全國首宗

個人破產委托和解案件辦理情況來看,人民法院至今尚未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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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管理人,在程序推進與執行監督過程中由破產事務管理署

實際承擔管理人職責。可見,從《條例》規定及辦案成本等

各方面因素考慮,個人破產委托和解案件辦理過程中缺乏管

理人可能成為通行做法。而扎實的債務人財產調查、合規的

債權申報、和解會議組織工作,是有序推進和解、促成債權

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的前提和基礎。為確保個人破產委托和

解案件辦理的合規性和高效性,《和解規程》明確,和解案

件未指定或者無法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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