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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遺囑撫養協議書1.甲方(買方/出租方/委托方):

甲方名稱:北京盛世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號恒通商務廣場A座15層,

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偉,

甲方聯系方式

2.乙方(賣方/承租方/服務提供方):

乙方名稱:上海安泰養老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江高科技園區碧波路500號安泰大廈3層,

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明,

乙方聯系方式

**協議簡介**

本協議由甲方與乙方于2023年10月26日簽訂,基于雙方在養老服務領域的長期合作基礎及共同發展需求,甲方作為委托方,乙方作為服務提供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為其指定的老年人提供長期居住及生活照護服務事宜達成一致。甲方基于對乙方服務能力的認可,委托乙方為甲方指定的老年人提供全面的養老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居住環境維護、健康管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緊急救助等服務。乙方承諾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提供專業、規范的養老服務,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權益和生活質量。雙方的合作背景基于甲方對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的實際需求,以及乙方在養老服務領域的專業資質和豐富經驗。本協議的簽訂旨在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養老服務工作的順利開展,并為雙方后續合作奠定堅實基礎。

第一條協議目的與范圍

本協議的主要目的是明確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指定的老年人提供長期居住及生活照護服務的具體內容、標準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乙方能夠按照協議約定提供專業、持續的養老服務,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質量與合法權益。本協議涉及的具體內容包括:老年人居住環境的維護與管理、日常健康監測與醫療協助、飲食起居的照料、個人衛生清潔、心理疏導與精神文化活動、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與通知機制、服務費用的支付與結算、服務質量監督與評估等。雙方將依據本協議約定,共同維護老年人的居住秩序與生活秩序,促進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與社會融入。

第二條定義

本協議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老年人":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年滿六十周歲的自然人,且在本協議中特指由甲方指定并接受乙方服務的對象。

(2)"養老服務":指乙方為老年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安排、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復支持、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緊急救助等全方位、連續性的照護服務。

(3)"居住環境":指甲方指定的老年人實際居住的場所,包括房間布局、設施設備、衛生狀況、安全條件等。

(4)"服務標準":指本協議附件中約定的各項服務項目的具體質量要求、完成時限及考核標準。

(5)"服務費用":指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的服務報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照護費、醫療輔助費、特殊服務費等。

(6)"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等。

第三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1)甲方有權根據自身需求,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指定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作為本協議的服務對象,并有權監督乙方是否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服務義務。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協議標準的服務,并對乙方提供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查閱服務記錄、提出改進意見等。

(3)甲方有權根據老年人的實際需求變化,與乙方協商調整服務內容或服務標準,但調整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甲方有義務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價格與支付條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因特殊情況需延遲支付或部分減免的,應提前書面通知乙方,并與乙方協商達成一致。

(5)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如實提供服務對象的基本信息、健康狀況、生活習慣等必要資料,并配合乙方開展必要的健康評估、服務計劃制定等工作。

(6)甲方有義務教育并要求服務對象遵守乙方制定的基本管理規定,共同維護良好的居住秩序與生活氛圍。

(7)甲方在老年人出現重大健康問題或意外情況時,應積極配合乙方進行緊急處理,并根據乙方建議及時聯系醫療機構或家屬。

(8)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本協議及涉及服務對象隱私的相關資料,不得泄露給無關第三方。

**2.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1)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收取服務費用,并有權要求甲方按時足額支付。對于甲方未按約定支付的費用,乙方有權依法采取催告、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等措施。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的服務對象接受其制定并公示的服務管理規范與收費標準,服務對象應予以配合。

(3)乙方有權根據老年人的健康狀況、個人意愿及實際需求,制定個性化的服務計劃,并定期進行評估與調整,確保服務內容與質量的持續優化。

(4)乙方有權配備具備相應資質和經驗的服務人員為老年人提供服務,并有權根據服務對象的評價及內部考核結果,對服務人員進行調整或培訓。

(5)乙方有義務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標準,為服務對象提供全面、專業的養老服務,確保服務項目的落實到位。具體服務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a.**居住環境維護**:保障居住場所的清潔衛生、安全舒適,定期進行設施設備的檢查與維護,及時修復損壞部分。

b.**生活照料**:提供餐飲服務(包括特殊飲食需求)、個人衛生清潔(如洗浴、梳頭、修剪指甲等)、衣物洗滌與整理、協助如廁等日常照護。

c.**健康管理**: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定期進行健康監測(如測量血壓、血糖、體溫等),協助服藥、就醫,記錄健康狀況變化,并及時向甲方或家屬通報。

d.**康復支持**:對于需要康復訓練的老年人,在專業人員指導下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如肢體活動、功能訓練等。

e.**精神慰藉**:關注老年人的心理狀態,進行情感溝通與疏導,適宜的文化娛樂活動(如讀書會、手工制作、戶外散步等),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f.**緊急救助**:建立完善的緊急響應機制,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與藥品,一旦發生突發狀況(如摔倒、疾病發作等),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第一時間通知甲方或家屬及醫療機構。

(6)乙方有義務建立完善的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制,設立專門聯系人或部門,及時響應并處理甲方或服務對象提出的意見與投訴。

(7)乙方有義務對服務過程中知悉的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信息嚴格保密,未經甲方或服務對象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8)乙方有義務定期向甲方匯報服務對象的居住生活情況、健康狀況及服務開展情況,可以通過書面報告、會議溝通或信息化系統等方式進行。

(9)乙方應遵守國家及地方關于養老服務的法律法規,確保服務活動合法合規,并積極配合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價格與支付條件

雙方經協商一致,確定本協議項下養老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支付方式如下:

(1)服務費用標準:甲方為服務對象支付的養老服務費用為人民幣______元/月(大寫:人民幣______元整/月)。該費用包含本協議第二條第(2)款約定的除醫療費用(指乙方提供的基礎醫療護理外,超出約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及特殊服務項目(如長期外出探親期間的空置期服務費、非乙方常規提供的醫療資源使用費等)之外的所有服務內容。費用標準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內原則上不作調整,但如遇政府指導價調整、服務成本顯著變動或雙方協商一致,可依據實際情況進行重新約定。

(2)費用構成說明:該月度固定費用具體涵蓋了服務對象在居住期間的基礎生活照料、居住環境維護、日常健康監測、精神文化活動參與支持等常規服務項目。具體的服務細節與標準詳見本協議附件一《養老服務項目及標準明細表》。

(3)支付方式:甲方應采用銀行轉賬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每月____日前,甲方應將當月應繳服務費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銀行賬戶:

開戶名稱:上海安泰養老服務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張江支行

銀行賬號:______

(4)支付時間:甲方應于每月____日之前(含當日)將上一個月度或本協議約定首月的服務費用支付至乙方賬戶。首期服務費用,甲方應于本協議簽署之日起____日內支付;后續每月費用,應在每月對應當日或之前支付。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應按當期應付未付服務費用總額的萬分之____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付清為止,逾期超過____日的,乙方有權暫停提供服務,并保留根據本協議第六條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5)費用調整機制:如服務對象因健康狀況變化需增加特殊醫療護理或臨時性加強照護,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如有明確區分且超出原定服務包范圍),經乙方評估確認并書面通知甲方后,甲方應據實另行支付。對于此類費用的確認標準及支付條件,由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另行約定或參照乙方公示的收費標準執行。

(6)稅費承擔:本協議約定的服務費用為含稅價格,如需甲方承擔相關稅費,具體稅種及承擔方式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本協議暫按乙方承擔并開具相應發票處理,具體以實際操作為準)。

第五條履行期限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服務期限自服務對象實際入住乙方指定養老機構或開始接受乙方上門服務之日起計算,至服務對象去世或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條件成就之日止。

(2)本協議的有效期暫定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為期____年。期滿前____個月,如雙方均有意繼續合作,應另行協商簽訂續期協議。若續期協議未在有效期內簽訂,本協議自動終止。

(3)在協議履行期間,如服務對象去世,乙方應在確認事實后及時通知甲方,本協議項下的養老服務義務即告終止,甲方尚未支付的服務費用(如有)應根據服務實際發生情況結算。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或其指定人員辦理服務對象的后續事宜(如遺體處理協調、相關費用結算等),具體協助范圍由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4)雙方均不得單方面隨意解除本協議。如需提前終止,應遵循以下約定:甲方提前終止的,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____個月服務費用的違約金;乙方提前終止服務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____個月服務費用的違約金,除非因乙方嚴重違約(如服務質量持續不達標、違反法律法規導致服務中斷等)導致甲方有權解除協議。提前終止協議的,雙方應在協議終止后____日內完成剩余服務費用的結算及財產清點手續。

第六條違約責任

為確保本協議的順利履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約定如下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未按時足額支付服務費用**:如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支付服務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當期應付未付服務費用總額的萬分之____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超過____日,乙方有權暫停提供服務,直至甲方付清全部款項及違約金。若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資金周轉困難,影響其正常運營,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支付所有欠款及相當于欠款總額____%的違約金,并保留解除協議的權利。

(2)**違反指定服務對象約定**:若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擅自更換服務對象或變更服務內容超出協議約定范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糾正,由此產生的額外服務費用由甲方承擔。若該變更導致乙方已進行的個性化服務計劃失效或增加額外工作負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相當于____個月服務費用的補償金。

(3)**提供虛假或關鍵信息**: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務對象信息(尤其是健康信息)存在虛假或隱瞞關鍵內容(如患有乙方未預料到的重大傳染性疾病或特殊過敏史等),導致乙方無法提供適宜服務或造成乙方其他損失(如消毒隔離措施增加、服務人員感染風險等),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合理的間接損失,并支付相當于____個月服務費用的違約金。

(4)**未配合緊急情況處理**:在服務對象出現需要緊急醫療救助或意外事故時,甲方或其指定人員未按乙方合理要求及時到場確認、配合處理或通知家屬/醫療機構,導致延誤救治或擴大損失,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若乙方因此承擔了額外的、本協議約定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如特殊轉運費、夜間看護費等),甲方應全額承擔該部分費用。情節嚴重者,乙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相當于____個月服務費用的違約金。

(5)**單方解除協議的違約**:若甲方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面解除協議,且非因乙方存在本協議約定的嚴重違約行為(如服務質量持續惡劣、虐待服務對象等),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____個月服務費用的違約金。此違約金旨在補償乙方因協議提前終止而遭受的預期收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已簽訂服務年限的預付費、固定成本投入等)。

**2.乙方的違約責任**

(1)**服務質量不達標**:乙方提供的服務應持續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標準及附件中明確的各項要求。若因乙方管理疏忽、服務人員失職、培訓不足等原因,導致服務對象人身安全受到損害、身體健康受到嚴重影響、基本生活需求長期得不到滿足,或多次(如連續____次或累計____次)出現服務質量重大缺陷(如未按時提供核心照料、清潔衛生嚴重不達標、健康監測記錄缺失或失真等)經甲方指出后仍未整改,視為乙方違約。

a.對于一般性服務疏漏,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糾正,并可根據情況要求乙方減免當次對應的服務費用或支付相當于當次服務費用____%的補償金。

b.對于導致服務對象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的嚴重違約行為,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用、財產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金額應參照實際損失情況確定,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相當于____個月服務費用的違約金作為懲罰。

c.若乙方違約行為導致服務對象死亡或造成其他不可逆轉的嚴重后果,乙方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外,還應支付相當于____個月服務費用的巨額違約金,并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協議,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2)**擅自變更服務內容或人員**: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服務對象的服務計劃、服務時間或更換核心服務人員(如主要照料員),導致服務對象不適應或服務中斷。若因此給服務對象造成不便或不良影響,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并支付相當于當次服務費用____%的補償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原服務安排。

(3)**泄露服務對象隱私**:乙方及其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服務人員、管理人員、實習生等)違反保密義務,泄露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如健康狀況、家庭住址、財產狀況、聯系方式等),給服務對象或其家庭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直接損失和合理的維權費用。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相當于____個月服務費用的違約金,并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解除協議。

(4)**未履行緊急救助義務或通知義務**:在服務對象發生緊急情況時,乙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內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或未按協議約定及時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人員及家屬/醫療機構,導致事態惡化或延誤處理,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并支付相當于____個月服務費用的違約金。若因乙方延誤通知或處置不當導致服務對象死亡的,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及支付巨額違約金外,還可能面臨法律訴訟。

(5)**單方解除協議的違約**:若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面解除協議,且非因甲方存在本協議約定的嚴重違約行為(如長期拖欠服務費且經催告無效、惡意提供虛假信息導致乙方無法繼續服務等),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____個月服務費用的違約金。此違約金旨在補償甲方因協議提前終止而遭受的損失(如尋找其他養老服務機構的費用、服務對象短期安置費用等)。

**3.違約金的適用**

雙方同意,違約金的約定是對守約方預期利益的一種補償,旨在促使雙方認真履行協議。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并不影響其承擔因違約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若一方違約行為情節嚴重,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更高額度的違約金,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對價并賠償全部損失。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充分評估各項違約可能帶來的后果,并認為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公平合理的。

**4.協議解除后的責任清算**

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本協議終止(包括協商解除、單方解除或自然終止),雙方均應在協議終止后的____日內,就尚未履行完畢的服務、已發生服務的費用結算、服務對象個人物品的清點與返還、協議款項(如違約金)的支付等進行妥善處理。甲方應結清所有應付未付的服務費用及違約金;乙方應向甲方或其指定人員返還服務對象的個人財物,并提交完整的服務記錄。若因一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法正常終止或財產無法妥善處理,責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不可抗力

(1)定義: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臺風、海嘯、干旱、暴雪等)、戰爭、軍事沖突、恐怖襲擊、暴亂、政府行為(如法律、法規的變更、征收、征用、政策調整等)、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罷工、騷亂、以及網絡或通訊系統中斷等無法預見或無法避免的事件。

(2)影響: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時,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書面通知對方,說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性質、影響范圍以及預計持續期限,并采取措施積極克服該事件帶來的影響。

(3)責任免除: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若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且影響持續時間超過____日的,雙方均有權協商解除本協議。因不可抗力解除協議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已發生的服務費用應根據實際服務情況比例結算。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部門公告、新聞報道、保險理賠文件等)以證實不可抗力事件的真實性及影響程度。

(4)持續關注與通知更新:即使不可抗力事件已發生,雙方仍應持續關注事態發展,并就不可抗力的影響及后續處理進行溝通。若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或減弱,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盡快恢復協議的履行。若不可抗力事件再次發生或持續存在,雙方應按照本條約定再次履行通知義務和責任判斷程序。

(5)不可免除的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履行延遲或不能履行,雖然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對于因其履行延遲或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甲方需另尋替代服務而產生的額外費用、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產生額外成本等,但限于直接損失)仍需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該損失是由于對方自身的過錯造成的。

第八條爭議解決

(1)協商解決: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雙方應指定專門聯系人或團隊負責協商事宜,力爭在合理期限內達成書面和解協議。

(2)調解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至具有相關經驗和資質的調解機構(如北京或上海地區具有影響力的商事調解中心)進行調解。調解應遵循自愿、公平、中立的原則。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應自覺履行;調解失敗的,不影響雙方依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

(3)仲裁解決:若協商和調解均無法解決爭議,或雙方在協議簽訂時已明確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至雙方共同認可的仲裁委員會(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或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中心(SHIAC)),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應設在北京或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變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其他機構提出訴訟或仲裁申請。仲裁費用(包括仲裁費、律師費等)由敗訴方承擔,或按仲裁規則的規定處理。

(4)訴訟選擇:除非雙方明確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否則若協商、調解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權在協議履行地(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服務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爭議。選擇訴訟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避免爭議解決程序的拖延,雙方同意,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對于爭議標的額中雙方無爭議的部分,或對先期已達成一致的爭議事項,應予以確認。

(5)保密條款的適用:雙方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對于通過協商、調解或仲裁程序獲悉的對方商業秘密或其他不欲公開的信息,應予以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此保密義務不因爭議解決方式的變更或終止而失效。

第九條其他條款

(1)通知:本協議項下的所有通知、請求、要求或其他通信,均應以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專人遞送)發送至本協議首頁載明的地址、聯系人或聯系方式。任何一方變更聯系方式,應至少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通知,發出時視為送達;通過專人遞送的通知,送達時視為送達;通過郵局掛號信發送的通知,寄出后____日視為送達。若通知內容涉及緊急情況或重要事項(如服務中斷、費用催告等),可通過即時通訊工具或電話進行通知,但電話通知后應盡快補發書面確認。

(2)協議變更: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均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文件后方能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本協議。雙方確認,任何口頭承諾或約定均不構成對本協議的修改,除非已按前述規定簽署書面文件。

(3)完整協議:本協議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協議標的事項達成的完整協議,取代雙方此前就此達成的所有口頭或書面的協議、諒解或安排。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均不能被視為對其他條款的放棄,未行使的權利不等于對該權利的永久放棄。

(4)可分割性:若本協議任何條款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該條款應被視為從本協議中刪除,但本協議的其他條款及條款間的相互關系不受影響,雙方應依據本協議其余有效條款的精神,協商并達成替代條款,以盡可能實現原條款的意圖。

(5)法律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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