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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辦法意見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充分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的管理、保護和利用。(三)基本原則1.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合理利用、講求效益。2.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防汛與抗旱相結合。3.遵循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充分發揮河道的綜合功能。(四)管理體制河道管理實行按流域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二、河道規劃與建設(一)規劃編制1.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河道專業規劃。河道專業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2.編制河道專業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并進行科學論證。(二)建設項目管理1.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其他審批手續。2.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河道規劃和防洪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應當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3.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應當對建設項目的位置、界限、規模、結構、施工方案等進行審查,對可能影響防洪、供水、生態環境等的,應當提出具體的防治措施和補救方案。(三)涉河工程設施管理1.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涉河工程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進行建設,并承擔維護和管理責任。2.涉河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工程建設情況和有關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3.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涉河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建設單位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三、河道保護與治理(一)水域保護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填堵、圍墾河道,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2.禁止在河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3.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水域的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保護河道水域的安全和完整。(二)岸線保護1.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河道規劃對岸線進行劃定,并向社會公告。2.在河道岸線保護區內,禁止擅自開發利用土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其他影響岸線穩定和生態環境的活動。3.在河道岸線保留區內,嚴格限制建設項目,確需建設的,應當符合岸線規劃和防洪要求,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三)河道清障1.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2.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防洪標準,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四)生態治理1.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生態保護和修復,采取措施改善河道生態環境,維護河道生態系統平衡。2.鼓勵和支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開展生態建設,如建設生態護坡、濕地、水源涵養林等,提高河道的自凈能力和生態功能。3.在河道生態治理過程中,應當注重保護河道的歷史文化遺跡和自然景觀,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四、河道采砂管理(一)采砂規劃1.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河道的河勢、防洪、通航、生態保護等要求,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2.河道采砂規劃應當明確可采區、禁采區、可采期和禁采期,并向社會公告。(二)采砂許可1.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的范圍、作業方式和期限進行采砂。2.申請河道采砂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采砂申請書;采砂范圍圖;采砂作業方案;采砂設備清單;棄料處理方案;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3.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采砂申請之日起[具體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發給河道采砂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三)采砂監管1.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采砂監管制度,規范采砂行為。2.采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作業方式和期限進行采砂,并隨采隨運,不得在河道內棄置砂石或者淤泥。3.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砂現場的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非法采砂行為。對非法采砂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河道防汛與抗旱(一)防汛責任制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道防汛責任制,明確防汛指揮機構、各部門和單位的防汛職責,確保河道防汛工作的順利開展。2.河道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制定防汛預案,組織開展防汛演練,儲備防汛物資,落實防汛搶險隊伍,做好防汛各項準備工作。(二)抗旱措施1.在干旱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水資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農業、工業和生態用水。2.鼓勵和支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抗旱應急水源工程,提高河道的抗旱能力。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抗旱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抗旱意識,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抗旱工作。(三)應急處置1.當河道發生洪水、干旱等突發事件時,河道防汛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搶險救災和抗旱減災工作。2.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3.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保障信息暢通。六、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一)監督檢查1.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河道管理情況進行檢查。2.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采取現場檢查、查閱資料、詢問當事人等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3.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掌握河道管理動態,提高河道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二)法律責任1.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不符合河道規劃和防洪要求,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的;擅自填堵、圍墾河道,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的;在河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2.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作業方式和期限進行采砂的;在河道內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的。3.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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